关于完善建筑立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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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才有必要 引进集 团诉讼制 度, 大限度维护投 资者 最 陈述 的证券 民事法律责任。新 《 法》 首先将侵权 行为人的 种情况下 , 征券’ :
归责 原则细化为不 同类 型;其次将侵权 责任 人范围进一 步扩 的合法权益 。() 2 取消证券 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关于审理证券 宽 。在原有规定的发行人 、 承销商及其 负有责任 的高管人 员的 市场 因虚假 陈述 引发的 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 定》 第 6条重 范 围基础上 , 《 新 证券 法》 还明确 了上市公 司、 保荐 人、 销商、 申, 承 投资人提起 民事赔偿 诉讼须依据有关 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提供证券中介服务 的机构 , 相关的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 , 负有 人 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 书 , 这就是说 , 行政处 罚或 刑事处罚是
二、 国《 我 证券法》 民事责任制度 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的共 同诉讼制度, 无论人数确定可 以合并审理还是人 数不确定
需要公告和诉讼代表人 的共 同诉讼制度 , 都不适应现行 证券 民
也不能加大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 。在这 1 证券法》 .《 对于证券交易违法行为 的规定。() 1 关于虚假 事赔偿实务的需要,

券 民事诉讼 的方式为单独诉讼和共 同诉讼 。共同诉讼 的缺陷在 于 , 讼成本高 昂, 诉 并且可 能带来重复诉讼 、 院判 决不一致、 法
三、 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 券 民事 责 任 的一 般 分 析
证券 民事责任是指 民事主体违反 了有关证 券法律法 规规 投 资者 得 不 到 平 等 赔偿 等 问题 。
定 的义 务, 侵犯他 人的合法权益 而应 承担 的法律后 果, 究民 追
事 责 任 的 前 提在 于 明确 责任 的性 质 , 事 责 任主 要 包 括违 反 合 民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

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

我 国证 券立 法和 《 定》对 虚假 陈 述 民事 责任 _ 的规 定存 在 《 规 丰体 规定》中的上述九类主体。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证券虚假陈述民
以下 不妥 当之 处 。
首先 新修订 的 证券法》和 《 条例》遗漏 了郜分虚假陈述 民 行 人或 上市 公 司及 其 负有 责任 的董 事 、 监事 . 级管 理人 员:() 高 3 证 事责任主体。新修订 的 《 证券法》遗漏了发起人 . 保荐人和承销 商 券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 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保 4
以及上述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尚存在一些不足 .有待进一步完善 。

在 因果 关 系而无 法 要 求其 承担 民事 责任 。第 三 .从 其他 国 家和 地 区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
证券立法来看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均有确定的范围.且不包括
事 责任 的 主体应 为 :( )发 起人 控 股 股东 实际控 制 人 ()发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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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与 法
完善我国证券 虚假 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怒
尤 琳 江 西景德镇陶瓷学 院
【 摘 要】虚假 陈述 民事责任 的主体应为 发起人 、控 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或上市, 司及其 负有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 员和有 ^ \ 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 责任人 诱 空虚假 陈违与投 资者所受损 失之 间也应存在 因果关系. . 虚假 陈述 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 陈述 类
订 前的 《 券法 》 《 票 发行 与 交易管 理暂 行 条例 ( 证 、股 以下简 称 《 条 机构和人员不得进行虚假陈述 . 而未对其施加履行或协助履行信息
例》 和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等法律 披露的义务 ,其对不特定投 资者也不负有约定的注意义务 .因此不 第二 , 规定》中的九类主体向 《 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均未作出详尽规定 20 年 1 9 03 月 日最高人民 能将其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 法院颁布 《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证券市场作出虚假陈述通常都以操纵市场为 目的 , 虚假陈述仅是操 干规定》 ( 以下简称 《 规定》 )司法解释 .对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 纵市 场 的手 段之 一 . 时行 为人应 承 担操 纵 市场 民亭 责任 而非 虚假 此 任做 出了具体的规定。 0 5 1 月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了《 20 年 0 7 证 陈述民事责任。即使这些机构和人员并无操纵市场的目的,也仅在 券法》 该法第6 、 条规定 了较详细地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亭责任. , g 13 7 使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制度在法律上真正得到 了明确和落实.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充分地运用。

如何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值得思考,本文拟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国内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以探究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漏洞及解决方式,从而实现诉讼中真正的公平。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结果出现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若证明不了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等法律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首先认清案件的事实。

在诉讼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会产生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亦不会涉及法院应当如何决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认清事实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判断由谁承担败诉风险?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意义所在①。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谈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官如何做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首先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规定,同时亦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各项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及其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及其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VS
立法意义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于贯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 重要意义。同时,民法总则的制定也为民 法典各分编的编纂提供了基本遵循和统一 标准,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
PART 02
民法总则的核心原则
定义与作用
01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02
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 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的立 法文件,对民法典各分编具有指 导作用。
体系结构及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 效、期间计算和附则等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宣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制度 ,明确民事权利保护制度,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健全代 理制度,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以及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期间 计算制度等。
立法背景与意义
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法 律关系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提高,原有的民事 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 要。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对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化、智能化技术 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不断 发展,未来民法总则的实施将更 加便捷、高效,同时也将面临新 的挑战和机遇,如电子合同的法 律效力、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等 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重构
违法行为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反思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反思

具体而言 , 当事 人有责 任能 力就 承担责 任 , 当事人没 有责 任能力就不必亲 自承担责 任。责任 能力 在认定 和归结 民事责
任时起着确认 当事人是否属 于负“ 必须 为或不为 ” 义务人 的关 键地位 , 民事 纠纷 的事实认 定种类 远 比刑事 案件种类 多 , 侵 对
责任能力方面 ,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 , 如危 险责任 、 主的新 雇
型责任 、 品责任和专家 责任等 各种新 型责 任的 确立 。 民事 产 责任能力的“ 分化” 扩 张” 实 际上就 是 自然人在 法律 意义 和“ , 的 自由的扩 大。其深层原 因, 就是人 们对 民事 责任 能力 制度在
功 能 上 重 新 定位 , 价 值 上 重 新 选 择 的 结 果 。 在
人们一般会在 三个层 面上谈 论法 律价值 : 的形式 价值 , 法
即秩序 ; 法的 目的价值 , 即利 益; 的评 价价值 , 法 即正义 。学 者 对规范意义上 的 自然人 民事责任能力制 度的价值评 价 , 一般 只 在 目的价值 意义上展 开的 。如有学 者认 为 : 责 任能力 制 度的 “ 首要制度价值就是在 造成 损失后 , 在无 识别 能力人 、 护人 及 监

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因果关 系也远 没有刑 事责任 或行政 责任
那 么 严 格 。而 且 , 自然 人 受 到 损 害 请 求 他 人 或 社 会 赔 偿 也 属 于
人之常情 。因此 , 完全靠客观真实 的标 准处理 民事 纠纷是不经
济的 , 于是法律规范 中加人 了属人 因素 , 直接 规定某 种法律关
利益 和正义的结合 。
点和价值归依 , 人的 自由一直 是民法理 论 和制度 刚伦理 基础 。

建筑法规

建筑法规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活动日益增加,随之对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日趋突出和重要。加入WTO后,建筑领域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建筑活动的法制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因此,建设法律规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成为中国建筑产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 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一、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早在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人,而且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很显然,当时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情况下,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对这类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这些责任主体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责问题。同时,这条规定还忽视了另一种情形:如果由于质量问题,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身受到损害的,如何处理?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的规定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使得司法实践中此类侵权行为的受损害者只能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至于与造成损害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则被视为仅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关的另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确定侵权责任人都是不利的。

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工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其质量和安全。

因此,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有序和保障施工安全至关重要。

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行为及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的追究,并在依法查证责任的基础上,加以惩处或赔偿。

在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中,需考虑以下几点:
1. 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施工行为,保障施工安全。

在规章制度体系下,发挥法律的震慑力,提高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遵守程度。

2. 建立完善的责任链条。

在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中,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责任体系,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3. 加强监管和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形成震慑效应,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加以赔偿,体现责任追究的实质。

建立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需要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法律的保障,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

关于如何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立法研究的探究

关于如何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立法研究的探究

二 十七 条 : 理人 应 当勤 勉 尽 责 , 管 忠实 执 行 职 时 疏忽 而为 自己招 致不 利 的后果 , 防止 侵权 事 额 的差 价 , 是法 律应 当制 订一个 统一 的差 额 但
并应 当给 法官 一定 的 务。第一 百 i十条 : 理人 未依 照本 法规 定 勤 件 的发 生 , 害关 系人 的利益 也 由此得 到 更为 计算标 准 和差额 的限度 , 管 利 勉尽责, 忠实 执行 职 务 的 , 民法 院可 以依 法 周 到 的保 护 。 当然、 人 , 破产 管理 人可 以证 明其没 自由裁量权 。
事责任 应该 是破 产 管 理 人责 任 体 系 中最 重 要 的一个 环节 , 一 对破 产管 理人 的民事 责任 的立 法
研究 ,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
1破 产管 理人 民事责 任 的性 质
民事 责任 陛质 的不 同选 择 将 极 大 地 影 响 偿 方法 与限 额 , 比较 复 杂 , 国 的立 法应 借 鉴 我 到 当事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我 国《 产 法 》 此 内幕交 易中 的差价计 算损 失额 的方 法 , 破 对 即损失


问题 的重视和研 究 , 完善我国破 产立法中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 , 实地保护利 害关 系人的权益 来 切 £ 键词 】破 产 管理 人 民事 责任 立 法 关


前 言
出现 , 律 的缺失会 给实 际操 况下 , 采用 恢复原 状 的方式 。成 本
在损 害结 果发生 之后 , 损害额 的赔 偿 方法 和 限额就 显得 很重要 , 由于对 于破 产 管理 的赔
侵犯利 害关 系人 的财产权 , 民事 责 任 的核心 就 对其 立法 的完善 刻不 容缓 , 产 管理 人 民事责 的利益 。 破 是补偿 受害人 的损 失 。所 以 , 产 管理 人 的 民 任 的立法 完善 主要包 括 以下几个 方面 : 破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护证券投 资者利益,维护证券 市场健康发展 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证 券民事责任 ;实体 法;程序法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8 9 2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2 9 ( 0 2 70 2 — 3 6 3 2 1 2 1 )0 — 1 8 0
民事责任乃 “ 现代 民法 生命之所在” , 民事立法 的进步 与完善 , 其重点不在于规定多少民事权利 , 而在于制定完善 的民事责任制 度。l 然而 ,我 国证券法律 责任制度 的设 l J 计却是重公法而轻私法 , 对证券民事责任 的规 定只具宣誓性 而不具操作性 , 作为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的民事责任 , 在证券 法 中的体现 明显不足 ,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结构 失衡 。 这种立法现状不仅增加 了司法机关处理证券市场 违法 行为 的难度 , 也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更无法保 障 证券 市场健康有序 的发展 ,完善 证券 民事 责任 制度势在必
没收、罚款等行政责任而甘愿铤 而走险 , 从事各种证 券法所
禁止的行为 。 然而 , 如果投资者能够启用证券民事责任追究
机制 , 将会使违法行为者所获得的不法利益回复到众多受损 投资者手中 , 甚至会使违法行为人因为 自己的行为而遭受更 大 的损 失。对于 潜在 的违法行为人来说 ,他会在“ 与“ 为” 不 为” 带来 的后果 中进行相应 的衡 量 ,违法 成本的提 高必然 所
我 国证 券 民 事 责任 制 度 的完善
李咏玲
( 中共 焦 作 市 委 党 校 ,河 南 焦 作 4 40 ) 5 0 1

要:我 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设计重公 法而轻私 法,尤其是对证券民事责任 的规 定具 宣誓性 而不具操作性 ,因证 券违

论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论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论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导言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在我国确认了律师的民事责任。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第54条再次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民事责任制度是律师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一国律师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

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职能的体现、法律精神的彰显均有确保功能,对于健全律师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律师业的繁荣和发展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然而,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民事责任制度过于简单、原则,许多内容没有涉及,无法全面调整和规范律师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受害人权益,也不利于监督和约束律师行为。

本文基于民法的基础理论,着眼于律师的特殊身份,通过对新《律师法》第54条的分析,对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律师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律师的民事责任,又称律师的专家责任,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且依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委托人或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时,因过错损害其委托人或第三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律师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

根据民法”自己责任”原则,各人要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但在律师民事责任中情况却比较特殊,即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行为主体是执业律师个人。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协议的是律师事务所,协议约定的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协议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所属的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开展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律师个人是执业活动的行为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新民法论文3000字(一):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发展和创新论文摘要:就该制度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已经形成了具有包容性债务法功能的合同法制度。

从概念上讲,诚信,公平,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原则的共同作用得到加强。

就内容而言,已经转变了许多成熟的司法系统,极大地完善了合同法规则体系,尤其是合同形成,履行,合同保存和违约责任等关键体系。

但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合同编纂,包括:完善合同法体系的功能,加强多种体系的布局;完善与合同有关的系统规范,重点关注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添加一些重要且迫切需要的典型合同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发展一、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进展情况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典合同编不仅科学,系统地组织了现行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而且还根据制度适应新时代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价值和系统内容。

已有明显的改進或创新,并且及时响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许多热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反映了突出的系统特征,多元化的价值整合,完整的系统内容,更大的改进和创新以及本地化和国际化的统一性。

例如,我们的合同汇编草案中有关格式战争的规定是基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的规定;有关情况变更制度的规定也参考了新德国《债务法》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谈判义务。

同时,该规章借鉴了法国债务法改革的成就。

二、民法合同编编纂的地位和基本目标在民法各节的起草和编纂中,合同占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地位。

顾名思义,民法的合同是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民法体系,通常称为合同法。

我国正在编制的民法典在结构上包含一般规则和次级规则。

一般规则是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子规则是民法的具体制度规定。

民法子规则由民法部分组成。

合同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规范了民间实体的市场交易,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物权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内容,并规范了民事实体可以进行的交易,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反映和确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地位和水平。

建房中的责任与义务

建房中的责任与义务

建房中的责任与义务在建房过程中,各方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以确保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建筑的质量与安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建房中的责任与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建房的业主,建设单位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建设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等各个环节的规划与管理。

其次,建设单位要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合格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建设单位还需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资金供给和工期控制,以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验收工作。

二、设计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设计单位对建筑的结构、功能、安全等方面负有设计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设计单位需要将建筑规划与设计纳入合法法律框架,遵循建筑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范要求。

其次,设计单位需对设计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行合理选用,并编制详细的设计说明与图纸,确保施工单位能准确理解与执行设计要求。

三、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建房中具体负责施工的主体,施工单位担负着关键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施工单位需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设计要求,并负责对施工材料、设备及施工工人的质量管理。

其次,施工单位要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此外,施工单位还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协调配合以及工程验收等工作。

四、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第三方,负责对建房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监理单位需进行现场巡查和检查,对施工质量、工期进展等进行监控,并对施工单位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其次,监理单位还需要协助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材料验收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保证建筑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并为最终的工程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五、政府部门的责任与义务政府部门在建房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督与管理责任。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2020多篇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2020多篇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2020多篇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2020全面深化改革不仅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重视与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继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1年的收养法、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比较零散、衔接不够等问题。

编纂民法典,既“编”又“纂”。

“编”就是将原有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综合,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

“纂”就是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来确立新制度,从而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到新高度。

民法典的制度和规则设计致力于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广泛多样的利益需求,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在物质需求方面,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基本的衣食住行问题,民法典都有充分体现。

比如,物权编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保护农民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耕地、林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的各项权利。

合同编完善了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新增加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这对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日益增长,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加体面的生活,对人格尊严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

民法典全面确认个人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利,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

针对网络诽谤、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侵权等问题,民法典积极应对,构建起预防与救济制度体系。

人格权编细化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利的保护,并对侵害个人人格权利、危及个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民事立法在的作用思考

民事立法在的作用思考

民事立法在的作用思考汇报人:日期:contents •民事立法概述•民事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立法在权益保护中的作用•民事立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结语目录民事立法概述01民事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民事法律规范的活动。

定义民事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

性质民事立法的定义与性质以习惯法为主,成文法为辅,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和地域特色。

古代民事立法近现代民事立法当代民事立法受到启蒙思想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法律体系。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与国际民商法律的协调与接轨。

030201民事立法发展历程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各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地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02民事立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民事立法和市场经济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关系,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和竞争性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规范和约束,而民事立法则提供了这种规范和约束。

相互促进民事立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促进。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不断提出新的法律需求,推动了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民事立法明确产权的界定、流转和保护,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产权保护通过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进行规范,民事立法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秩序。

合同规范民事立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

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

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摘要: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独立构成要件的“双重要件说”,系以德国的权利外观责任为基础,存在体系上的矛盾以及难以认定的弊端。

我国《合同法》第4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义并不包括本人归责性,司法实践也不以本人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

借鉴法国法上的表见理论,将本人与外观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内置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因素,以由此形成的“新单一要件说”来阐释我国现行表见代理的规范,更符合立法目的以及司法现状。

关键词:表见代理;表见理论;权利外观责任;可归责性;合理信赖Abstract:To be an agent of imputability as a form of independent elements of agency by estoppel "double elements theory", it is based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appearance of rights in Germany, there is a contradiction on the system as well as difficult to identify defects. Chinese "Contract Law" Article 49 and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xt of the article is not included in an agent of imputability, judical practice nor as a separate element of the constituent of agency by estoppel.Referring to the theory of appearance of the French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gent and the appearance of the facts is built in the relative person "reasonable reliance " factor, in order to form a "new single element" to explain our current normative agency by estoppel , more in line with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judicial status quo.Key Words:agency by estoppel; appearance theory; responsibility of appearance of rights; imputability; reasonable reliance一、问题的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直是民法学上争论激烈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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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10月
沈 阳 建 筑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a fS eyn inh iest Sca ce c ) or l hn a gJaz uUnvri n o y(o il in e S
Oc . 20 6 t o Vo . No. 1 8, 4
偿 责任 。 但 受 害 者具 体 依 何 法 求 偿 , 立 要 件 、 ” 成 具 体 时效 、 证 责 任 是怎 样 的 , 并 未 明确 。 建 举 却
筑 活动涉 及 的专业知 识 面广且 深 , 材 品种 繁 多 建 及施 工工序 繁 杂 , 受害 者 作 为普 通 消 费者 , 想 要 拿 到责任者 存 在偷 工 减 料 、 次 充好 、 规 转 包 以 违 分 包等 违法行 为 的证据 , 并要 证 明违 法 行 为与 损 害结 果之 间的 因果关 系 , 论是 经 济上 还 是 精力 无 上抑 或 知 识 结构 上 , 力 不 从 心 。可 见 , 筑 活 都 建
第 8卷 第 4期
文 章 编 号 :6 3—1 8 (0 6 0 —05 17 3720 ) 4 30—0 4
关 于 完善 建 筑 立 法 中 民事 责 任 制度 的 思 考
巩 丽 霞
( 宁对 外 经 贸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系 , 宁 大 连 162 ) 辽 辽 10 3
筑质 量 问题 日益成 为社会 关 注 的焦 点 , 管建 设 尽
部 以及各 地 不 断 出 台各 种 规 范 性 文 件 加 大管 理
力度 以求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 显 然 收 效不 尽 人 意 。 但 其 原 因之一 就 在 于 建筑 立法 中 的 民事 责任 制 度 不 仅薄 弱且 存 在 诸 多缺 陷。 如何 完 善 建 筑立 法
作 者 简 介 : 丽 霞 (9 7一) 女 , 巩 15 , 山西 太 原 人 , 教授 。 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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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期
巩 丽 霞 :关 于 完 善 建 筑 立 法 中民 事 责 任 制 度 的 思考
3 1 5
用 的机 制 。建 筑 法 中法 律 责任 一 章 共 1 7条 , 几
筑法律 责任 体 系中的核 心 地位 已是 势在 必行 。
关 键词 : 筑 立法 宗 旨; 建 民事责任 制度 ; 筑市场秩 序 建
中 图 分 类 号 : 92 3 ; 9 3 8 D 2 .5 D 2 . 文 献标识 码 : A
19 9 8年生 效 实 施 的 建筑 法 及 随后 颁 布 的相 关 法规 、 条例 , 其立 法宗 旨非 常 明确 , 即维 护 建筑
上, 就是说 在立 法理 念 上探讨 建筑 法 律规 范 为什 么要 规定 民事 责任 制度 , 民事 责任 制 度在 建筑 质
动 的特殊性 使 得 建 筑 法 中 的 民事 责任 制 度 也 具
有 了特殊 性 , 如果不 在技术 层 面 上肯 定 这种 特 殊
量责 任制 度 中应处 于何 种地 位等 等 。
或 运用 司法解 释来 弥补 , 因此 民事责 任 制
市场 秩 序 , 证 建 筑 工 程 的 质 量 和安 全 , 进 建 保 促
筑 业 的健 康 发展 。 毋庸 置 疑 , 十年 来 , 些立 近 这
度难 以发 挥 其 功 效 。譬 如 《 筑 法 》 8 建 第 0条 规
虽 然 现 行 建 筑 法律 法 规 对 民事 责 任 制 度有 所 规定 , 这些 规定 过于原则 、 略 , 技术 上存 但 简 在
收 稿 日期 :0 60 —3 2 0 —5 1
性 , 不可能公 正 有效 地处理 建筑 纠纷 案件 的。 是 建 筑法及 其相 关条 例所 建构 的管 理体 制 , 可 以 说是 一种 行 政权 力 主 导下 并 发 挥全 面监 管 作
中 的民事 责任制 度 , 值得研 究探 讨 。

害 者 的求 偿权 无异 于无 法实 现 的画饼 。再 如《 建 设 工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以下 称 《 量 条 例 》 第 ( 质 ) 4 、8 6 条 列举 了种种 违 反该条 例 的行 为 , 规 l5 、3 并
定 责任 者对 这 些行 为“ 成 损 失 的 , 法 承 担 赔 造 依
定 :在 建筑 物 的合 理使 用寿命 内 , “ 因建 筑 工程 质 量不合 格受 到损 害 的 , 有权 向 责任 者要 求 赔偿 。 ” 但这 里 的责任 者 所指 是建 筑 商 还 是 开 发 商 却 未
予 明确 , 什 么样 的损害可 以求偿 , 无 界定 , 就 亦 受
法在 实现其 上述 宗 旨方面 发挥 了积 极 的作 用 , 但 其 中隐含 的 一 些 制 度 缺 陷也 逐 渐 显 现 出来 。建

建 筑 立 法 中 民 事责 任 规定 的不 足
建筑 立 法 中的 民事责任 制度 问题 , 括两 个 包
层 面 , 一是 技 术 层 面 上 , 其 即从 立 法 技 术 角度 研
究 如何 建构 民事 责任 制度 , 譬如 民事 责 任 的性质 如何界 定 、 其构 成 要 件 及 归 责 原 则 如 何 确 定 、 具 体 的诉 讼 制 度 如何 设 定 等 等 。其 二 是 观 念 层 面
摘 要 : 民事责任 制 度对 于 实现 建 筑法 的立法 宗 旨, 具有 不可 替代 的 特 殊机 制 和 作 用 , 而我 国
现 行 建 筑 法律 责任 体 系 中民事 责任 规 范过 于原 则 、 简略 , 以有 效 实现 建筑 立 法 的 宗 旨。 因 难 此 , 确 定性 、 从 合理 性 、 系统性 、 可预 测性 诸方 面完善 建筑 立 法 中的 民事 责任 制 度 , 立 其 在 建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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