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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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问题


电白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 定? 电白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电白县政府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评析
电白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电白县政府化整为零的做法属于违法审批,这实际上 是对农民权益的一种严重的侵害。按照原来《土地管理 法》的规定,3亩以下的耕地和10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县 级政府有权批准,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地方上违法批地 化整为零的做法很普遍,所以在1998年新的《土地管 理法》制定的时候把这个权力上收了。
行 政 程 序
行政裁判程序
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作出 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 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监督和控制行政权
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十一届三 中全会 开始受 重视
建国初期 不受 重视
1990年之后 非常 重视
法规和规章
程序法包含于 实体法中
程序法系统化、 法典化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从1996年开始,北京大学有关专家就着
手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 。几十位专家
参与起草和调研,历经多次研讨和修改,
已经定下了法律的整体框架。有关起草工

行政权的扩大与行政程序法的初步发展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是行政程序法兴起时期。1889年
西班牙制订《行政程序法》,1925年奥地利颁布《行政
程序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第三节行政程序的其他参加人第三章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第一节电子政务第二节行政公开第三节个人信息保护第四节行政调查与证据第五节说明理由与听取陈述、申辩第六节听证第七节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第一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行政立法程序第三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理程序第一节行政处理一般程序第二节行政处理简易程序第三节行政处理的效力第六章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三节内部行政规范第四节行政规划第五节行政应急行为第七章监督、责任与救济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对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同时适用其他法律。

本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视为行政机关,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本法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对内部机构、人员的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本法专门对内部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适用。

第三条(社会组织的适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或依组织章程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应适用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应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程序规则,具体规范其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依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规则和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效果。

1.2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处罚等行为。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活动,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可参照执行。

二、行政执法的程序2.1 行政执法依法进行,必须经过以下程序:2.1.1 依法建立执法队伍,制定行政执法证件,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2.1.2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听证等手段,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2.1.3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1.4 立案后,依法制定行政处罚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决定。

2.1.6 违法行为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3.1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恪守行政执法的职责和原则,不得私自滥用职权、泄露执法机密等违法行为。

3.2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地执法。

3.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说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行政执法证件示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的行为。

5.2 立案: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登记和记录。

5.3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的惩罚性措施。

5.4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的复议请求。

5.5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一般的行政程序法

一般的行政程序法

一般的行政程序法
1. 什么是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程序的法律规定。

它包含了一系列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需要遵循的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2. 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
行政程序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与互动。

它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可预期,从而增强了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支持,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3. 行政程序法的内容
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包括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程序安排、申请和各种司法救济程序等。

其中,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包括法定原则、独立性原则、公开原则、听证原则、证据原则、选择权原则等,这些原则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

4. 行政程序法的适用对象
行政程序法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公民和组织。

在行政程序中,公民和组织不仅是权利的主体,也是重要的问责对象。

行政机关必须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听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和诉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行政程序法的实施
行政程序法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
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社会需求。

此外,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加强对职权行使过程的监督
和评估,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效率并防止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的实施可以说是保障公民和组织权利的法
律基础,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是现代化国家法制
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组织机构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作为法律法规的一部分,行政法旨在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规定了政府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作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规定。

它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程序、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以及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等。

行政程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事,遵循程序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保障公民的权益:行政程序规定了公民的参与权和申诉权,使得公民能够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强公民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3. 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和透明度: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提高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办事效率,防止腐败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实施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行政机关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1. 法定原则:行政程序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决策。

2. 公开原则:行政程序需要公开透明,凡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应当公告或通告,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3. 公正原则: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迅速原则:行政程序需要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职责,防止滞后和延误。

5. 效益原则: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尽量节约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行政程序的实施方法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有效实施,行政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方法和程序规定,包括:1. 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决策时,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

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制度一、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步骤和要求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予以立案。

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3. 审查决定:行政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4. 送达执行:行政机关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当事人执行。

三、行政执法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享有以下权利:1. 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进行陈述申辩。

2. 申请听证: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听证。

3. 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4. 提起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配合调查: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2. 遵守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3. 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履行义务。

四、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执法能力,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行使职权。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文书和资料的格式和要求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文书和资料包括立案报告、调查笔录、证据材料、处理决定书等。

这些文书和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制作,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六、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记录和证据的保存和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记录和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程序:行政程序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事,不能随意或滥用权力。

公开透明:行政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公众有权了解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依据,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合法性和合理性。

听证和申辩权:行政程序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听证和申辩权,即当事人有权提出意见、陈述事实、辩护和申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保障:行政程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包括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和法官对行政程序的监督。

行政决策的正当性: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考虑事实和证据,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得滥用权力或偏袒任何一方。

效率与时限:行政程序应当具有一定的效率,避免拖延或无谓的程序,同时可以规定一定的时限,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决定的复查和救济: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复查其决定,同时可以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行政监督与追责:行政程序应当包括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事,违法行为需要追责。

这些基本制度有助于确保行政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同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行政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包括上述基本制度的要求。

行政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流程图示范文本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申 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承办机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承办机构)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日内完成)×××(承办机构)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审 查×××(承办机构)审查(×日内完成)不申请听证 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1.招标与拍卖(×日内完成)2.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日内完成)3.专家评审(×日内完成)4.技术审查(×日内完成)5.征求×××部门意见(×日内完成) …… 备注:依法选择一种或数种审查方式,并通过数字标示其流程顺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2016年10月1日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三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政府规章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程序的启动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四节决定和执行第五节期限和送达第六节效力第五章特别行政执法程序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实施行政行为,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和权力、进行各项行政活动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对于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第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行政程序的根本要求,也是行政工作的基本准则。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保障。

公开透明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活动中,必须及时向公众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保证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行政程序的核心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个公民和法人,不得歧视、偏袒任何一方。

第四,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决策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听证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涉及公民权益的决策中,必须依法进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申诉制度。

申诉制度是公民行使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申诉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设立相应的申诉渠道,接受公民对不公正行政行为提出申诉,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总之,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平等保护、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

这些基本制度为行政活动提供了有序的法律保障,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这些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公正、透明、高效,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一、概述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采取的程序规定。

本旨在详细介绍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立案程序1. 收到违法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行政执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3. 当事人收到立案通知书后,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4.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收到申辩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继续立案。

三、调查取证程序1.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询问、调查、勘验、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取得调查取证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3. 被调查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陈述和申辩。

4.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作调查笔录,并告知被调查人对调查笔录有异议的权利。

四、听证程序1. 在需进行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2. 听证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听证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3. 当事人有权请求参加听证,并提供相关证人和证据材料。

4. 听证结束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决定书。

五、处罚程序1.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听证报告,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

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件列表1. xx附件:xxxxx2. xx附件:xxxxx3. xx附件:xxxxx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执法机关: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国家机关。

2. 立案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立案的通知书。

3. 申辩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辩解和证据材料。

4. 证据保全:对可能被销毁、灭失或者变造的证据进行保护和保管。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审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的操作和步骤。

为了保证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处理,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在行政法规中得到了明确的规范。

本文将就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进行分析和介绍。

二、法律基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决定法》等以上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基本原则、流程和要求,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主要环节行政案件办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 受理阶段受理阶段是指行政机关收到行政案件申请后,判断案件受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在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受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手续和要求。

2. 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阶段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相关事实核实和证据收集的阶段。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案件事实和涉及的问题。

3.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审视和评判的阶段。

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辩解、进行行政复核等程序,最终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审批决定。

4. 结案阶段结案阶段是行政机关正式结束行政案件处理的阶段。

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或行政审批决定的执行期限、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并且告知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四、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原则:即依法办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案件办理,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2.公开公正原则:即行政案件办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行政案件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行政程序法基本管理规定

行政程序法基本管理规定

行政程序法基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是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和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保证行政机关实施合法、公正、透明的行政决策,促进政府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中,《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管理规定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管理规定的概念《行政程序法》基本管理规定是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的一些基本规则的规定。

其中,这些规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程序性等重要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则,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基本管理规定的内容1、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合法。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公正的态度,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3、程序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和效率。

4、保障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时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5、透明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透明。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时应当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加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度。

6、效率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高效。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时应当注重效率,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三、基本管理规定的实施1、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和程序,来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效率。

2、公民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诉讼。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公民的申诉和控告,核实申诉事实,判定是否构成行政不法行为,予以处理。

行政程序的基本流程

行政程序的基本流程
效率。
02 行政程序的启动
申请与受理
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 提出要求,希望获得某种行政行为的 申请。
受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接受申请并启动行政程序。
立案与调查
立案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对符合 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启动调 查程序。
调查
行政机关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查 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方式,对案件事 实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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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01
02
03
促进行政民主
通过公众参与、听证等程 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民 主决策。
提高行政效率
合理的行政程序可以减少 不必要的环节和延误,提 高行政效率。
防止行政专横
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限 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防止行政专横和滥用权 力。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发许可证、执照等。
行政强制决定
03
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决定的效力与执行
决定的效力
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 遵守和执行。
决定的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决定的执行,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等。
通知与告知
通知
行政机关将立案、调查等程序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将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 事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03 行政程序的进行
听证与陈述
听证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介绍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政府部门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步骤。

行政执法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公正和合法性,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步骤和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立案行政执法活动的第一步是立案。

立案是指根据执法机关收到的相关举报或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初步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执法的决定。

立案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收集证据:执法机关应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方式,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2.审核材料:执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决定: 执法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相关的立案报告和决定书。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执法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和固定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查证和定性。

调查取证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审查证据: 执法机关对已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传唤询问: 执法机关可以传唤相关当事人或证人到执法机关进行询问,以获取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3.查封、扣押: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鉴定评估: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以确定某些具体问题,如违法行为的性质、赔偿金额等。

三、听证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听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听证是指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听取意见和申辩的程序。

听证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通知当事人:执法机关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2.开展听证:执法机关根据听证通知的安排,组织进行听证。

听证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相关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申辩和质询。

3.制作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在听证过程中,制作听证记录,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宪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定

宪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定

宪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定在宪法中,行政程序规定是一项重要内容。

它们涉及到政府机构的权力行使方式,标志着国家治理的规范和民众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介绍宪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定,并分析其对现代社会的意义和影响。

一、宪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定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规定是指宪法中对政府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则的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公平宪法强调政府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和偏袒任何人或组织。

它要求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能滥用权力、徇私枉法。

政府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民参与决策、行政监督的权利。

2. 程序公开透明宪法规定,政府机关的行政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这意味着政府机关的行政决策、工作程序以及管理活动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能够有效防止权力寻租、腐败现象的发生,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 权力制约与监督宪法强调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

它要求建立健全的权力制约机制,确保政府行政活动符合法律和法规,不得越权行事。

同时,宪法规定公民和法人有对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申诉、诉讼的权利,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宪法中行政程序规定的现实意义宪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定对现代社会的意义和影响显而易见。

首先,宪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定确保了政府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一个依法行政、公正透明的政府,能够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依赖,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其次,宪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定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行政权力过程中,政府机关必须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社会公正。

再次,宪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定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行政权力的发生。

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能够有效遏制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保持政府机关的廉洁和高效。

最后,宪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定促进了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

它强调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行政监督的权利,有助于形成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推动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我国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基本规定。

下面将从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详细介绍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依据方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依据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必须依法立案、逐级审查、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进行。

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才能使行政法规具有法定的效力。

程序方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了明确的程序要求。

首先,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由专门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的立案。

其次,相关机构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形成初稿。

然后,初稿进行内部审查,并出具意见。

接下来,必须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法规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相关机构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修订完善法规的意见后,将法规送交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内容方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定义了法规的内容范围和限定。

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法规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或存在歧义。

法规的制定目的应当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法规还应当重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的需要,确保公平合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保障了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条例制定了行政法规应注重公众意见的征询,保证了法规制定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的质量,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首先,应当加强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宣传,提高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法规制定意识和能力。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法规制定的机制,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和渠道。

还应当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机制,确保法规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行政程序是一种通过特定的规定和程序来对行政行为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的制度。

它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首先,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之一是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程序。

行政审批制度有助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公正行为。

同时,行政审批还可以防止潜在的腐败问题,确保行政机关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其次,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还包括公开听证制度。

公开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听取各方意见的一种方式。

通过公开听证,可以使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和民主,避免独断和蛮横的行政做法。

公开听证制度还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另外,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还包括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重新审查、调查和决策的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监督行政机关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策和不正当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还包括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诉权的一种重要途径,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和违法行为。

最后,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还包括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是一种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包括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行政程序管理制度

行政程序管理制度

行政程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行政程序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的行政程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程序管理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便民、便捷、规范。

第四条行政程序管理应当坚持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程序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拖延办事、推脱责任和变相收费。

第五条行政程序管理应当注重程序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应当依法、公正、透明,实行网上申请和实名制受理,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拒收不合理申请。

第七条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应当及时、有效,原则上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推脱、拖延和阻挠办理,不得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确认受理,明确申请事项、受理工作人员、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并注明法定办理时限。

第十条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应当依法设立相关便民措施,保障残障人士、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行政程序的审核与决定第十一条行政程序的审核与决定应当依法、公正、透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办理,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合法。

第十二条行政程序的审核与决定应当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偏听偏信。

第十三条行政程序的审核与决定应当及时、有效,原则上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和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裁决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流程,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行政裁决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的行政决策过程,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行政裁决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立案、审理和裁决,并阐述其中的关键环节和权利保障。

一、立案行政裁决的立案是程序的第一步,标志着行政机关正式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进入裁决的程序阶段。

在立案阶段,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申请的合法性,确认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并将案件记录下来。

立案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受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确认申请的有效性。

2.案件登记:行政机关将立案的申请进行登记,为后续的审理和裁决提供案件号码和文书记录。

3.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审理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的审理阶段,行政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充分的事实调查和证据审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收集、调查涉案事实,并严格审查各类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听证程序: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并邀请相关证人出席作证。

3.律师代理: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享有请律师代理的权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4.质证和辩论: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使双方能够充分表达观点并辩护权益。

三、裁决行政裁决程序最终以行政机关的裁决结果作为终局决定。

裁决的结果应当清晰明确,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裁决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裁决依据: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案件进行裁决,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裁决公告:行政机关应当公告裁决结果,向社会公众全面公示,并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期限。

3.执行和督促: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裁决结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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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三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政府规章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程序的启动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四节决定和执行第五节期限和送达第六节效力第五章特别行政执法程序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实施行政行为,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九条行政机关的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和划分所属工作部门的职权,并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形式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执法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合理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

第十条省级行政机关管辖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专门由省级行政机关管辖的;(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三)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确有必要由省级行政机关管辖的。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具有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发生职权争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权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职权争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置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机构名称、人员配置等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职权相适应。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对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行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行政职权的条件。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或者不具备履行相应行政职权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之间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签订区域或者部门合作协议等机制和方式,开展行政协作。

部门之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机关之间行政协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节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参加行政程序,也可以依法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

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行政程序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参加行政程序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六条同一个行政行为涉及多名当事人且有共同请求的,当事人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程序;推选不出代表人的,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代表人。

代表人参加行政程序的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当事人事先明示不能代表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终止后,其参加的行政程序需要继续进行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继续参加行政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继续参加行政程序的,应当认可已进行的行政程序的效力。

第十八条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对阻碍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调查、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政府规章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规章。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制定立法计划。

立法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立法前评估,并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对立法所要规范的行政管理事项基本情况进行介绍、说明;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拟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附录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规章草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的规章草案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规章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二十二条起草、审查规章草案,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规章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和征求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规章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十四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省级有关部门提请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申报立项。

第二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

第二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集体讨论决定以及签署公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执行法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省规定要求,针对决策事项的有关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决策方案应当经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公布。

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组织协调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授权或者批准,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在开展综合治水、违法建筑处置等综合性行政执法活动,以及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联合执法。

组织联合执法,应当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依法高效履职。

第三十六条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一)不同行政执法系统之间的联合执法,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二)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内的联合执法,可以以上级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作出,也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事项需要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申请,组织实施联合办理或者同步办理。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适合集中办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集中办理。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推进行政执法事项在线运行,优化办理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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