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的签证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区域经济贸易协定)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遍优惠制(以下简称普惠制)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性贸易措施、非优惠性贸易措施或者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和本办法签发的,明确指出证书中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除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书面文件。
本办法所称优惠贸易措施包括:普惠制待遇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规定的相关贸易措施。
本办法所称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区域等相关贸易措施。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的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依照本办法,指导其地方分会的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非官方签证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原产地证书签证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给惠国普惠制方案或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对申请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代表申请人向签证机构办理原产地证书事宜的人员(以下简称申办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原产地规则,了解申请人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原产地情况,能够正确判断出口货物原产地,规范填制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9.01•【文号】国检务[1989]443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1989年9月1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惠制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加强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保证签证符合给惠国有关规定,使我国出口商品在给惠国顺利通关,获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制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负责统一管理,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负责签发。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产地证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签署。
第三条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已公布法令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
这些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及直运规则。
第四条申请单位向商检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应严格按照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到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章注册和申请第五条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凡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07.30•【文号】海关总署第270号令•【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
海关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以下统称签证机构)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第二章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审核和签发第四条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原产地证书申请信息,提交出口货物商业发票等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
申请人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时,还应当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英文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更新。
申请人对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出口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根据生产商申请,其住所地签证机构可以预先核实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
第七条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信息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信息和材料符合规定且出口货物符合相应原产地规则的,予以签发原产地证书;(三)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的,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管理,保障贸易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签证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原产地证电子签证,是指经电子签章技术核实后的原产地证,用于证明货物的产地,承认货物享受特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原产地证电子签证适用于享受相关贸易协定或协议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贸易协定、特殊优惠制度、互惠协议等。
第三章电子签证的申请和管理第四条电子签证的申请应当提交申请表格,表格内容包括货物信息、货物产地、出口国、进口国等核实相关内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和证明材料,如因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导致的不实签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管理由相关国家贸易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规范。
第四章电子签证的核实与认证第七条核实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有效性应当参照国际认证标准,并可通过国际认证系统进行查询核验。
第八条进口国可以对原产地证电子签证进行进一步的认证和核实,包括物理验真、核对货物信息等。
第九条进口国对于未能通过认证和核实的原产地证电子签证,可以要求重新申请或者进行补正。
第十条进口国应当保护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复制、修改或篡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伪造、篡改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如因签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不实导致的损失,申请人有权要求相应赔偿。
相关国家贸易部门应当建立赔偿机制并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国家贸易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进一步申请。
附件:申请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原产地证:是指用于证明货物的产地的证明文件。
⒉电子签证:是指经电子签章技术核实后的原产地证。
⒊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进行的货物、服务、资本等交流和交易活动。
⒋货物产地:是指货物具体生产的国家或地区。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原产地证书的电子签证管理,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相关国际贸易规则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以及负责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的机构。
第三条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原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电子签证机构第四条电子签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由国家相关部门授权。
第五条电子签证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企业的资格,确保其符合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电子签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签证系统,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系统的稳定性。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企业应通过电子签证系统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贸易和产品信息。
第八条电子签证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的审核,并出具原产地证书。
第九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电子签证机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原因,并提供相应的指导。
第四章证书管理第十条原产地证书应包含产品名称、批次、数量、生产地等关键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签证机构应建立证书档案管理系统,对签发的证书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原产地证书的修改和撤销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任何未经授权的修改均视为无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对提交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申报,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电子签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提高签证效率,保障贸易便利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原产地证电子签证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条定义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是指利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网络,对原产地证进行在线申请、审核、签发和存档的过程。
第三条管理机构
国家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电子签证系统
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提高签证透明度和效率。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电子签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和贸易数据。
第六条审核流程
审核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第七条签证签发
通过审核的申请,由签证机构在线签发原产地证,并确保证书的真实
性、合法性。
第八条电子证书存档
签证机构应将签发的电子证书进行电子存档,便于查询和监管。
第九条信息安全
加强电子签证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贸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结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给予我国的普遍优惠制(以下简称普惠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优惠原产地证明)是指根据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的规定,证明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贸易措施的书面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明的类型包括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优惠原产地声明。
具体适用的优惠原产地证明类型根据相关普惠制和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确定。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依照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根据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证明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贸易措施的书面文件。
优惠原产地声明是指依照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经检验检疫部门核准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按照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自行作出的,声明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贸易措施的书面文件。
根据普制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为普惠制原产地证明;根据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为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辖区内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优惠原产地声明申请人核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或者申请核准进行优惠原产地声明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对申请人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代表申请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原产地证明事宜的报检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了解申请人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原产地情况,正确对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判断,规范填制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产地证电子签证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对原产地证的签发、管理和核验等活动进行信息化处理的证明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申请、签发、使用、管理和核验等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四条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申请应当由相应的申请人通过国家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平台进行在线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报资料。
申请表中的信息应当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符,一旦发现虚假申报,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平台应当及时对申请表的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签发或拒绝签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
第七条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签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申请表中的信息进行细致审查,确保签发的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真实、有效。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有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申请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应当向有关海关和边检机构出示原产地证电子签证。
第九条海关和边检机构应当通过国家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平台对原产地证电子签证进行核验,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签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管理制度,确保签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由签发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伪造、变造原产地证电子签证或者使用他人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申请表格范本附件二、国家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平台使用说明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原产地证:是指证明商品产自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证明文件。
2、电子签证: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签证的一种方式,具有与传统纸质签证相同的法律效力。
产地证书的管理制度
产地证书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产地证书的管理,保障产地证书的真实可靠性,促进产品贸易的正常有序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产地证书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食品、工艺品等。
三、产地证书的类型1. 原产地证书:证明产品原产地的证书,包括生产地点、生产厂商等信息。
2. 进口产地证书:证明进口产品原产地的证书,由进口国认可的机构颁发。
四、产地证书的申请1. 生产企业或农户通过填写申请表格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产地证书。
2. 申请表格中应包含生产企业或农户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产地信息、生产加工过程等必要信息。
3. 申请表格应由生产企业或农户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产地证书的核发1. 地方有关部门收到申请表格后,进行初审,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2. 初审合格后,地方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制作产地证书,加盖公章并签字。
3. 产地证书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地信息、生产企业或农户名称、日期等核发信息。
六、产地证书的管理1. 地方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产地证书管理系统,包括电子系统和纸质文件。
2. 电子系统应具备信息查询、核实、修改、打印等功能,确保便捷的产地证书管理。
3. 纸质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存档,以备查阅。
七、产地证书的验真1. 进口国或接收国对进口产品的产地证书进行验真,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2. 进口国或接收国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地证书进行检验和核实。
3. 出口国的产地证书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进口国对产地证书的验真工作,确保产地证书的真实性。
八、产地证书的更新1. 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过期需要重新申请并更新。
2. 产地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有变更需要及时更新,并重新核发。
九、产地证书的撤销1. 对于存在虚假信息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产地证书,地方有关部门有权撤销其产地证书。
2. 撤销产地证书后,生产企业或农户需重新申请产地证书,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统称签证机构。
第四条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和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签证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签证机构对涉及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国家安全等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应当加强原产地签证管理。
第二章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于货物出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货物生产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签证。
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向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者其他对外贸易资格证书的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台港澳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2.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
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我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更好的服务广大出口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zhangyuhua@。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5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区域经济贸易协定)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遍优惠制(以下简称普惠制)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性贸易措施、非优惠性贸易措施或者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和本办法签发的,明确指出证书中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除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书面文件。
本办法所称优惠贸易措施包括:普惠制待遇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规定的相关贸易措施。
本办法所称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区域等相关贸易措施。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的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依照本办法,指导其地方分会的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非官方签证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原产地证书签证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给惠国普惠制方案或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对申请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代表申请人向签证机构办理原产地证书事宜的人员(以下简称申办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原产地规则,了解申请人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原产地情况,能够正确判断出口货物原产地,规范填制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业务管理规定
原产地证业务管理规定目录一、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规定二、原产地空白证书管理规定三、使馆认证管理规定四、产地证处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五、原产地证申报员管理规定六、原产地证异地调查管理规定七、产地证处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八、原产地证速递管理规定九、原产地证签证抽查管理规定十、产地证处工作人员实地调查管理规定十一、原产地证注册管理操作规程十二、普惠制原产地调查操作规程十三、原产地证签证操作规程十四、原产地证国外退证查询操作规程十五、原产地证申报操作规程十六、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签证操作规程十七、原产地标记保护操作规程十八、原产地证签证违规违法案件处理规程十九、原产地证业务工作质量检查操作规程二十、产地证处电子签证管理系统故障应急操作规程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地证处综合科统一负责原产地证各种签证业务印章的领取、核查、更换、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分支局需申领、更换签证业务印章时,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产地证处领导批准后到综合科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四条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
应用保险柜专柜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五条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人应依据有关签证管理规定用印,专章专用。
不得错用和超范围用印。
印件内容有误或涂改字迹不清时不得用印。
第六条对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应坚持印章与空白证书分别管理的原则,不得指定同一人进行空白证书和印章的管理。
严禁携带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外出。
原产地空白证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原产地空白证书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原产地证书管理的通知》,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产地空白证书由产地证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领用和核销等,对领用的证单应设立专用库房存放,并应具备防盗、防潮、防火、防虫等安全措施。
原产地签证操作介绍
原产地签证操作介绍
原产地证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由负责签发原产地证的政府机构向进口国(地区)的海关出具的证明商品原产地或生产来源的一种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按其用途分为一般原产地证和特殊原产地证。
前者是用来证明商品符合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标准,而后者是用来证明商品符合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些特定产业政策要求,从而在进口国(地区)海关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证明文件。
一般原产地证由签证机关签发,特殊原产地证由商检机构签发。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各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密切,各国对进出口商品实行不同的原产地标准,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不同的贸易管制措施。
为适应这种情况,各国均制定了一套有关原产地标准、签证程序及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这些法规中规定了对出口货物可采用一般原产地标准或特殊原产标准,进口货物则应根据两种标准分别适用一般原产地规则或特殊原产规则。
— 1 —
为适应各国对进口货物采取不同政策措施的情况,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其国内法规时,也对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
— 2 —。
我国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
3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订有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国家官方机构签发的享受成员国关 税减免待遇的凭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是区域性优惠原产地 证书的主要形式 。 目前我国可签发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 (1)《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韩国、印度、 斯里兰 卡、孟加拉、老挝)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 (文莱、印尼、 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 (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FORM F) (5)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6)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7)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9
第二节
原产地证书签证及管理机构
一、各国政府原产地证书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各国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管理机构均为政府主管部门。 2.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一是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机 构,二是商会。 3.制定货物原产地标准,这是原产地法规的核心。 4. 对原产地证书的申请、签发和管理都做了规定,对申请人的资 格也做了规定。 5. 各国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时,一般都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 额的签证手续费。 6.为维护原产地证制度的严肃性,《京都公约》附约建议各成员 国对虚假原产地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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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产地证书种类
(一)根据原产地规则不同 1.优惠原产地证书 主要用于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主要用于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 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政府采购 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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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用途不同 1 . 一般原产地证书 各国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 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 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在我国, 一般原产地证书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 物原产地证书》,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1) 加工装配证书 (2) 转口证书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于2005年11月2日签署的《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为执行《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本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及其他相关行政事务操作程序。
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第一条签证机构一、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国政府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签发。
二、各成员国应将其签发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证明原产地证书有效的签证印章印模通知其他各成员国。
上述资料的任何变化应尽快通知其他成员国。
第二条申请原产地证书一、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产品,其出口商及/或生产商应书面(以手工或电子方式)向有关签证机构申请出口前的产品原产地核查或登记。
对核查或登记结果应定期或者适时进行复查,并将此作为核定该待出口产品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出口前核查可不适用于根据其性质即可容易确定原产地的产品。
二、出口商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产品出口手续时,应书面(以手工或电子方式)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并提交正确填制的原产地证书以及用于证明待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证书签发要求的相关随附证明文件。
三、在审核原产地证书申请时,签证机构应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明文件,以便确定货物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和本程序的规定。
四、签证机构应详细审查每一份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以确保:(一)申请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制,并且经出口商或授权人签名,或者以电子方式提交;(二)货物的原产地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三)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陈述或者条目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符;(四)所列明的税则号列、货物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包装件数和种类与待出口货物相符。
第三条原产地证书一、原产地证书应依据《亚太贸易协定》附件二中所列样本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二、原产地证书应包括一份正本和由签证机构留存的一份副本。
原产地证书的颜色应由各成员国自行确定并通知其他成员国和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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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JEBSON & JESSEN, LANGE MUHREN 9, F2000,HAMBURG,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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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FORMA)填制说明(4)
第三栏
运输方式及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填写始运港和目的港及运输方式,一般不要
4.1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FORMA)填制说明(2)
第一栏 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
此栏应填上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名称,并 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等.FORMA 不允许打上中间商的名称. 例: WENZHOU IMPORT AND EXPORT UNITED CO.,LTD. 10-11F, WENZHOU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8LIMING ROAD(W), WENZHOU CHINA LOGO
•企业注册登记 •申报员注册登记 •产品注册登记
2.1注册 (出货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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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审
资料审核
重点:公司名称的变化、注册产品的变化、申报人员的变化
产地证注册 登记表(1)
营业执照 (原件、复 印件)
资格证书和 批准证书 (同)
组织机构 代码证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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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普惠制原产 地证书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A)
3 区域性优惠原 产地证书 (FORMB/FORME
/FORMF /中巴/中 新西兰/中国新加 坡/中国秘鲁)
4 专用原产地 证书LBiblioteka GO2014-3-18 5
相关记录 至少保存三 年备查 (使用、作 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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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档案的管理
注册档案
签证档案
档案的管理
退证查询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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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原产地证书的 申报和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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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管理体系和签证机构
管理体系
FORMA CO
联合国贸发会下设的 优惠问题委员会
签证机构
检验检疫局 检验检疫局/贸促会
国家质检总局
2.3 异地调查单的办理
需要的资料
重点:出货前来办理相关手续(一年办一 次)
原产地调查 申请单
出口商业发票、 内外贸合同、 外贸公司委托书
原材料发票
出货样品 (连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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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空白证书管理
申请人不 得转让他人使 用和转卖 空白证书管理 应对证书 的使用情况 进行登记
1.2.1 证书使用的国家
输往以下国家可以签发FORMA(39个):欧盟27国(英国、法 国、德国、意大利、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荷兰、卢森 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兰、奥地利、捷克、 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 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波兰、 罗马尼亚、 保加利 亚(07.1.1) )、土耳其、瑞士包括列支敦士登公国 (07.7.26) 、挪威、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 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 东盟FORME(10个):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新加坡、文莱、菲律宾、柬埔寨、老挝和缅甸。 亚太FORMB:韩国、印度、斯里兰卡 、老挝、孟加拉 中巴FORM P: 巴基斯坦 中国-智利: FORMF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证书 (2008-10-1)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证书 (2009-10-1) 中国-秘鲁自贸区证书(2010-3-1)
WENZHOU CHINA MAR.20,2010
1 2 3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FORMA)填制说明 一般原产地证书(C.O)填制说明 区域性优惠证书填制说明
4.1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FORMA)填制说明(1)
总论: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规定的证书格 式,一正二副。正本为绿色,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 色。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证书要求大写,唛头处可以除外, 证书一律不得涂改。 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证书号。 证书号的编法: (1)普惠制证书为 G10(年份)3301*****(注册号)****(4位顺序 号)如G103301020470001(今年第一票) (2) 更改证书 、重发证书都是重新按顺序往下编号。但是选择证 书类型的时候要选择更改或者重发。
电子签证的审核和签发
(1)统一采用“原产地 证电子签证管理系统”. (2)经系统自动校验后, 签证人员根据原产地证书 的标准和规定对相关数据 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品 的原产地标准. (3)审核结果请收回 执.收到正确回执后,带 相关资料来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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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常用原产地证书的 填制说明
•
补发证书的申请: 后发报告和提单复印件 • 重发证书的申请: 登报遗失声明的证明 • 更改证书的申请: 退回原证书正本 • 参展货物的申请: 凭参展批件
www.them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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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申报和签证——程序(所有证书)
A 企业端电子申报----电子单证审核(正确)----软 件里打印申请书、发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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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注册、年审、异调单的 办理、空白证书和档案管理
注册登记的内容
注册需要的资料
•产地证注册登记表 • 营业执照 • 资格证书或者批准 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 •出货样品(连包装) •产品成本明细单 •货物原材料发票 •出货合同、发票 (外贸公司只需提供 前四项) 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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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1)欧盟和瑞士包括列支敦士登公国:10个月 (2)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1年 (3)加拿大:2年 (4) 其他国家未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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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证书(FORME):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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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申报和签证 ——电子签证
电子签证
对申请人的要求
(1)应使用指定 的用户端软件。 (2)应保证传输 的电子数据真实、 准确。承担因提供 不真实数据而导致 原产地证书差错的 一切责任和后果。
注
求填写出运日期 运输方式中不要出现BY ROAD, BY SHIP ETC.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如瑞士,奥地利,需经 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该注明. 对输往欧盟的货物,第三栏到货目的地必须 与第十二栏进口国相符.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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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NINGBO TO HONGKONG BY AIR,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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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FORMA)填制说明(5)
第四栏 供官方使用(FOR OFFICIAL USE)
注
1.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特殊情况下,系统会自动在此栏加注 A: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此栏会显 示”ISSUED RETROSPECTIVELY” B: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会 注明“DUPLICATE”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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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FORMA)填制说明(3)
第二栏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注
• 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 名称 • 欧盟、挪威、土耳其对此栏是非强制要求,可以填 TO ORDER • 如果是to the order of xxxxxx,须填上国名 • 日本对证书的收货人一栏要求必须具体详细,不能 出现TO ORDER. • 收货栏不得填制两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地址. • 国名不能太笼统,不能只填欧洲等
1.1、原产地证书定义
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 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 商品原产地,即货物 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 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 明文件,是商品进入 国际贸易领域的“护 照”,证明商品的经 济国籍。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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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原产地证书种类
1 一般原产地 证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O)
签 证 机 构 主 要 审 核 的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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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要求
1、提交真实有效的资料。 2、应建立原料来源、生产 加工、产品出货等相关记录, 并保存3年以上。 3、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应及时向签证机构申报,办 理变更手续。 4、签证机构在进行原产地 调查时,被调查的申报单位 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 5、申报单位有不如实申报 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将由检 验检疫机构进行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域性证书
其他专用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检验检疫局
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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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申报和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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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签证 签证要求 证书有效期 电子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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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申报和签证——企业申请 签证
正常情况下 的申请 (出货前) 特殊情况下 的申请
•申请书(盖公章) •商业发票副本(盖条形章) •软件里打印好的证书 •签证机构认为必 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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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FORMA)填制说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