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
由 于没 有 统 一 的 规 定 , 实践 中 , 事 和 解 刑
的适 用条件 和程 序都 存在 一 定差异 , 导 致 相 似 的案 件 ,在 不 同 的 地 方 有 截 然 不 同 的 处 理 结 果 . 因刑 事 和 解 又 产 生 了新
此 , 立 专 门 的刑 事 和 解 机 构 . 备 专 职 设 配 检 察 官 来开 展 刑 事 和 解 工作 , 实现 刑 事 和
社会危 害不大 , 有重 大立功表现的 , 且 可
以 不 起 诉 。 这 些 规 定 明 确 将 和 解 制 度 作 为 检 察 机 关行 使 不 起 诉 裁 量 权 时 重 点 考
商 、 立 履 行 和 解 协 议 书等 . 一 项 与 传 订 是
度 . 就 需要 相 关 部 门尽 快做 出统 一 的 规 这 定 , 保 法律 的正 确 统 一 实施 。 确
定 差 异 , 些地 方 , 极 主 张 刑 事 和 解 , 有 积 而 有些地方 , 件和解后, 无法消化案件 , 案 却
犯 罪情 节较 轻 , 定 刑 在 三 年 以 下 , 罪 法 犯
( ) 立刑 事 和 解 检 察 官 制度 。 统 二 确 传
还有些地方 .无限扩 大刑事和解的范围 ,
的 审 查起 诉 工作 , 察 官代 表 国 家行使 指 检 控 权 . “ 诉 人 ” 身份 指 控 和 证 实 犯 以 公 的
罪 。 然 而 。 事 和 解 不仅 涉及 到 刑 事 政 策 刑
的 量 刑 和 对犯 罪嫌 疑 人 的 全 面 考 虑 , 涉 还 及 到 拟 订和 解方 案 、 与犯 罪嫌 疑 人 对 话 协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新刑诉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新刑诉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郭梨影摘要新刑诉法总结近年实践,增设了刑事和解特殊程序,明确了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弥补了原刑诉法律规定的不足,给予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法律依据,并为刑事和解检察政策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同时也给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带来了新的考验。
本文就试检察机关如何在新刑诉下如何理解和运用刑事和解政策以及刑事和解政策现状的利弊及解决途径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新刑诉检察工作对接作者简介:郭梨影,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60-02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英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有二三十年的发展,随着世界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刑事和解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旧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
其实刑事和解并非国家的新举创,早在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一节中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7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三个专门文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以上这些都是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体现了刑法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多为有所少为的价值品位,体现了以人为本与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刑事和解机制在批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实际适用情况,提出了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认为刑事和解的顺利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等。
[关键词]刑事和解;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前,刑事和解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方兴未艾,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学者从“合作性司法”的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很高的评价,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试验,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学家们倡导下的产物,而是各地公检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果[1]。
因而就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尝试解决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显得颇有意义。
笔者拟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的适用情况以及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笔者认为,一个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主要表现在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批准逮捕阶段;二是审查起诉阶段。
因而,笔者拟就这两个环节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情况做一些探讨。
一、刑事和解在批捕阶段适用情况研究(一)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优点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就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安机关基于多种考虑不愿意采用刑事和解机制,而是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附卷,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另一种情况则是案件进入批准逮捕阶段后,当事人提出或者检察人员建议适用刑事和解机制。
笔者认为,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具有诸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尽早地进行对话、交流、协商,被害人的损害可以及时得到弥补;另一方面,和解就意味着不予批捕(现实中也就意味着不会被起诉)的情况下,加害人有积极进行和解的动力。
第二,有利于少用逮捕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因邻里、亲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但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没有化解,被害人往往情绪激动,强烈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
因此 , 恐惧 会 随着对 J J u 害人 的 模式。 检 察机 关将 案 件委 托给 人 民调解委 员会 进 行调 解 , 在 民事 跟 自己一样会 痛苦 无助 的普通 人 。 挫 折感 和不 安感也 会相 应减轻 , 被 害心结会 在叙 说 部分 达成 和解 协 议后 , 由检 察机 关对 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酌情 给 熟 悉而 减弱 ,
并 写 明理 由, 将报 告提 交主 管检 察 为 检 察机 关推 行 刑事 和解 制度 提 供 了法律 导 向 。但新 刑诉 法有 意 或不 同意刑 事和 解的 意见 , 3 . 和 解工 作展 开 。 对 决 定适用 刑事 和解 的案件 , 承办 人可 以 从 以下 两个方 面开 展工 作:
解协 议 后提 交检 察机 关 进行 确认 ,检 察机 关 视具 体案 情 予 以处 解 案件 中加 强释 法说 理工 作不 仅可 以使 双方 当事 人 了解 相 关法 笔 者赞 成 由检察 机 关作 为刑 事和 解 主持 者 的做法 。人 民调 人 的心 结, 彰显 人文关怀 , 更好 的化解 社会矛 盾 , 真 正做到案 结事 解委 员会 作 为基 层群 众 自治组 织 , 不 属于 公权 力 范畴 , 对 刑事 部 主 动进行 释法 说理 工作 , 向双方 当事人 说 明相关 律规 定及 分没 有 处置权 。 刑 事 犯罪 案件 关系 公共 利益 , 所 以为保 障 社会 安 事 项 , 定有 序 , 刑事 和解 应 在国 家公权 力框 架下 运行 。 各 自利 害关 系 。 ( 3 ) 审 查《 刑事 案件 和解 协议 书》 。 案件承 办 人在双 方 当事人 检 察机 关作 为刑 事和 解主 持者 的合 理性 在于 :
( 1 ) 主持 双方 当事人 面对 面沟 通交 流。 案 件承 办人可 以引导 检 察机 关作 为刑事 和解 主持 者的 合理 性 被害 人通 过 向J J u 害人 叙说 , 情 绪可 以 在 当前检 察 工作 司法 实践 中 , 刑 事和解 主要 有 三种模 式 : 一 双 方 当事人叙 说案 件事 实 ,
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工作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
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工作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刑事和解政策是“刑法赋予人类的同情之泪”,是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新型手段,让犯罪嫌疑人深刻自省自律,让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践中,刑事和解已逐渐在我国司法土壤上扎根成长并绽放光芒,但是在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工作模式、角色定位、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实践效果、各规则间的衔接与配合尚不成熟等方面仍然面临很多挑战,这些弊端和不足也是检察工作中需要不断克服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的运行现状(一)主要做法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进行和解试验并尝试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协商的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指检察机关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加害人与被害人有和解意愿的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将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此种模式2006年上海就已经有明确的相关实施意见,如规定:“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指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公检法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
”但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弊端,主要原因是刑事案卷具有保密性,在无权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分清是非曲直,不宜主持调解。
另外,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活动,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把一定的刑事司法权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违法之嫌。
2、检察机关主动调解模式“检察机关主动调解模式,指通过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沟通、教育、劝解工作,检察机关说服双方就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促使被害人放弃对加害人刑事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该和解模式是山东省烟台市检察机关创造的一种新的司法调解方式,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同时当事人双方有接受调解意愿的案件,通过单独劝导和说服加害人与被害人,在确定时间和地点后,召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学校或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由检察官主持的和解会议。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在犯罪案件中,通过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之间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赔偿进行协商的方式。
它的出现可以为犯罪案件的解决提供更多的可能,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信息不对称。
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了解可能不够全面,或者受到了威胁和恐吓,导致在和解协商过程中无法做出公正的判断。
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在拥有更多案件信息和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往往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需要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确保受害人能够基于准确的信息做出判断。
刑事和解制度可能造成对于犯罪行为的不公正判决。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可能面临一定的压力,或者对于赔偿金额等事项没有合理的认知,导致在和解协商中接受了不公正的赔偿,从而对犯罪行为得出了过于宽容的判断。
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因此需要对和解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合理的认定和法律的制裁。
刑事和解制度在涉及到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可能造成社会公众的不满和恶化。
由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的认罪和对受害人的赔偿,可能使得他们避免了传统刑事司法的审判和刑罚,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一种刑事责任没有得到应有追究的感觉。
这可能导致社会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不信任和反对,进而导致社会的攀比心理和不满情绪的恶化。
在使用刑事和解制度时,应适度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关切,以平衡公允与效率。
为了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加强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要确保受害人能够真实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尊重其自愿意愿,充分保护其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建立起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公开透明。
对于涉及到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整个和解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严格限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规范适用之探索
不 同 于 我 国原 有刑 事 自诉 案 件 中 的 调 解 制 度 . 有别 于乡 村 民 间 中 的案 件 私 了 。这一 也
众 的认 同 ,其 良好 的 法 律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已经 逐 步 显现 出来 , 效 地 防 止 了再 犯 罪 , 有 较 好 地 保 护 了 被 害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化 解 了 社 会 矛 盾 . 进 了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约 了 司 促 节
成 年被 告人 的 行 为 构 成 犯 罪与 否 外 .还 根
犯 罪 的 主要 原 因 。因此 , 采取 措 施 让 贫 困学
结果 与预 期 值 相 差 甚 远 时 ,产 生 不 认 罪 服
法 的抵 触 心 理 。 其 次 , 注重 前 途 教 育 , 助 帮 未成 年 人 克 服 盲 目乐 观 与 过 于 消 极 两 种 情 况 。 践 中 , 处缓 刑 的未 成 年 人有 盲 目乐 实 判 观、 自以 为万 事 大 吉 的 心 态 。 判 处 实 刑 尤 而 其 是 较 长 刑 期 的未 成 年 人 则 消 极 悲 观 、 心 灰 意 冷 。因此 , 审判 人 员 加 强 这方 面 的 思 想 疏 导 工 作 .告 知 放 到社 会 中 改 造 的 缓 刑 少
从 以 上 对 刑 事 和 解 的表 述 中可 以看 出
法 资 源 , 高 了 诉讼 效 率 。 但 是 , 于 缺 乏 提 由 立 法 规 范 和相 应 配 套 措 施 ,检 察 工作 实 践
中不 可避 免 地 产 生 了一 些 不 规 范 问题 。 本
法 程 序 中体 现 了对 当事 人 的权 益 保 护 。此 外 .刑 事 和 解 的 启 动 必 须 符 合 一 定 的前 提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第一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强案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案件质量。
各基层检察院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化程度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流程不规范等,还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案件数量大,疑难案件多的困境。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清晰的认识,并应提出相应对策。
就实务层面来说,当前一些基层院所尝试的案件管理模式有不少创新之处,新兴事物的出现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当前案件管理状况做一些探讨。
一、本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指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 ,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我院案件管理中心于成立于2023年6月份,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9件,办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覆盖了全院主要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
案管中心主要职能为:(一)案件受理、分流和赃证物管理。
案管中心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对全院案件实行网上受理、分流,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
在案件受理中以程序审查为主,辅之于实体审查。
针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追加漏犯、漏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
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
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我国刑事和解适用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关 于刑 事 和解 概 念 的分 歧 主要 集 中 在 刑 事 和 解 需
不 需要 第三 方 参 与 , 果 需 要 的话 , 三 方 应 是 谁 如 第
的问题 上 。笔者认 为 , 须 要 有 中立 的第 三方 的参 必 与, 并且 这个 第三 方 由有关 国家 机 关 ( 案 机关 ) 办 来 担 当最合适 , 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有下面几个方面 。
Vo . No 1 1 9。 .
M a . 。 09 r 20
20 0 9年 3月
文 章 编 号 :6 1 3 5 (0 9 0 — 0 2 5 1 7 — 7 3 20 ) 1 0 2 —0
我 国刑 事 和解 适 用 中 的 问题 及 其对 策
周 雪 利
( 肃政 法 学院 法学 院 , 肃 兰州 , 3 0 0 甘 甘 707 )
恢复 之前 被加 害人 破 坏 的社 会 关 系 , 弥补 受 害 方 因 此所受 到 的 伤 害 以及 恢 复 加 害 人 与 被 害 人 之 间 的 和睦关 系 , 并使 加害 人改 过 自新 、 归社 会[ 。 复 5 ]
通 过对 上述 观点 的 比较分 析 可 以发 现 , 者 们 学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通过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正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在加害人认罪、认错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关键词]刑事和解;问题;对策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通过几年来运作情况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弥补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上的不足,客观上促进了加害人的认罪悔过、改过自新,在一定程序上抚慰了被害方的心灵,弥补了相应的物质损失,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应看到,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尚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一、现状及问题(一)一些司法人员刑法价值观念、执法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要求不相适度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对司法人员的理念和观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惯性思维长期存留,一些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正确的司法目的观和功能观,“重惩治、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根深蒂固,尤其是对依法从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从而不敢从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在办案中依法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和解制度。
其次,可能导致一些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司法人员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时滥用司法裁量权。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加害人认罪并真诚悔罪、通 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 用 。
一
、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 的司法实践
经 司法机关审查认可 ,可以减免 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的
摘 要 : 近 年来 。在宽严相 济的刑事政策和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的背景下 ,刑事和解制度备受 关注 ,2 0 1 2 年
新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更是 以专章的形式在特别程序中增设 了 《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
序》。此举无疑 为检察机 关刑 事和 解的司法 实践提供 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 支撑 。然 而对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
来承担。如 :北 京市朝 阳区检察 院另设刑 事和解办公
解, 被告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 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
失 的 ,人 民法 院可以将其 作为量刑情节予 以考虑 ,而 刑事和解 的案件则因为所处诉讼 阶段的不 同会得到不 同的处理结果 ,例如在审前 阶段 ,经办案机关确认的
室,专门负责调解事宜,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将被提
交和解办公室处 理 ,如调解不成再将案件退 回承办检 察 官按诉讼程序 办理 ;山东省烟 台市检察 院规定 ,在 审查起诉 阶段如承办人认为案 件符合和解条件 ,可 以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0 - 3 0 作者简介 : 姚 萌,女 ,陕西西安人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主要 从事刑事诉讼 法学研究。
2 0 1 3年 2月 第2 5卷 第 1 期
安康学院学报
J o u mM o f An k a n g Un i v e  ̄i t y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其复杂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缠诉的多,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的多。
一、申诉案件的特点1、从复查结果上看,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
2、从申诉处理程序上看,进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案件少。
3、从申诉案件参与人看,申诉人多是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及被告人、受害人的近亲属,无一案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复查过程。
4、从申诉案件原处理过程上看,其中多数案件都经过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有些案件还经过上级检察院业务科汇报,说明申诉案件普遍具有复杂性及疑难性。
5、从申诉案件的受理上看,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后转下级检察院的占相当大的一部分。
二、形成原因及建议1、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检察机关人员现状是高级院素质普遍高于下级院,作为最基层检察院,要求把最优秀的检察官放在控申部门显然不可能,检察长不是控申科的检察长,目前办案人员既没有公诉案件经验又没有批捕案件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的认定等很难高于办案部门,唯一可行的是对现有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使复查刑事申诉的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办检察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也有利于以后的工作的开展。
2、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作为制度,设计是好的,它对反复申诉及缠诉作用很大,为什么在基层开展很少,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司法部门参加人看,做出原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批捕部门,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参加所谓听证会,没有强制力,缺失作出原决定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不行;另一方面,刑事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申诉人又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同原承办人对话缺少共同语言,结果听证会如同“吵架”,各说各的,谁也说服不了谁。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结束了10年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
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也暴露出了诸如对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操作性、在处理结果上容易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手段和效果相对欠佳等问题。
为确保刑事和解程序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需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同时,逐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
新刑诉法在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一编中,用三个条文写入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本文中下称刑事和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
该制度的规定结束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在这种“由下至上,由实践到制度的反向改革模式”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一马当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实施效果的问题,由于法律在对刑事和解的认定上规定了抽象的真诚悔罪、谅解等抽象性判断标准。
刑事和解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而出现的制度,因此,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在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之前具有了可供参考的实践摹本,而在过去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给今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敲响了警钟。
对于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可实际操作性。
悔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其判断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而赔礼道歉等行为由于对加害人缺乏实际的制约,不能排除加害人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轻缓处理而违心地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加害人是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大多只能通过加害人是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且赔偿情况是否执行到位来判断。
检察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检察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一、基层检察院刑检工作存在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刑检部门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人员结构不能适应新时代刑检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是办案力量不足,人员断层情况严重,目前,我院刑检部门共有员额检察官5名,50岁-55周岁的3名,35岁的2名,35-50岁的中坚力量储备不足。
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或某项专项工作时,年轻员额办案经验不足,年龄大的员额体力、精力有限,可供选择的人员捉襟见肘,常常出现不能胜任、胜任人员较少的现象。
二是干警业务素能有待提高。
目前,刑检部门共有人员14人,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仅有6人,且大部分为90后,年轻干警虽然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敏锐的思维能力,但存在审查案件不够全面、制作法律文书不够规范、出庭经验及应变能力有待提高的问题。
三是办案团队人员不健全。
有的办案组缺少书记员,有的办案组缺少助理,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再加之各项专项活动的开展,也为各办案组增加了不少工作压力。
(二)刑检部门人员法治理念需要更新。
虽然近年来,通过不同渠道的学习,刑检部门人员的依法治国理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人员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有的办案人认为只要案件处理公正了,程序正义不正义都无关紧要。
(三)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不强。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实行员额制晋升的制度日趋完善。
近几年,通过遴选员额检察官考试,各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已无空缺,可基层员额层级较低、流动性较小,年轻的员额大部分不符合上级遴选的条件,符合遴选条件的资深员额又因为家庭、岗位等原因不愿意动;而一些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助理等待进入员额序列至少需要四、五年的时间;聘用制书记由于身份和工资待遇等问题无法解决,在工作上积极性不高。
表现在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懈怠,上急下不急、上抓下不抓等,而在具体落实上由于人手紧缺等因素,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独立性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政治、经济、人情等因素影响,导致司法独立性受到侵蚀,检察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2. 侦查取证问题:刑事检察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侦查取证,但有时存在着侦查取证不完备、证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导致侦查工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3. 案件审查问题:由于工作量大、人力资源不足等原因,刑事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地审查案件,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一些重要证据或关键信息可能被忽视或遗漏。
4. 公诉阶段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公诉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公诉功能,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公诉不坚决、不充分的问题,导致犯罪分子难以被追究刑责。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度设计不完善:刑事检察机关的制度设计、权力运行机制不够科学、完备,在操作层面容易出现人为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
2. 人员素质和能力问题:一些刑事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能力的不足也是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知识、行业
经验,无法适应和应对复杂的刑事案件。
3. 外在压力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可能面临来自上级政府、舆论等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可能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导致问题的存在。
4. 资源匮乏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资源有限,难以胜任大量的刑事案件审查和公诉工作,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综上所述,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从制度、能力、压力和资源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实践和思考——以钦州市钦北区刑事案件为例
件 过 程 中 , 过 发 挥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害 人 的 主 观 通
能 动 作 用 , 犯 罪 嫌 疑 人 主 动 赔 偿 被 害 人 的 经 济 让
损失 和精 神损 失 , 害人愿 意谅 解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并 主 动 要 求 司 法 机 关 不 再 追 究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刑 事 责
较 小 , 罪意 识不 强 。过 失犯 罪 案件 有 1 犯 5件 , 占
刑 事 和 解 案 -: 4 . % 。 f的 2 9 ' t
犯 罪 主 体 以 邻 居 亲 属 为 主 。 在 和 解 结 案 的
l 7件 1 7人 伤 害 案 件 中 , 1 有 3名 犯 罪 疑 嫌 人 与 受
则 , 重 加 强沟 通 与协 调 工 作 , 确把 握 刑 事 和 解 案 件 的 适 用 条 件 、 用 对 象 和 适 用 范 围 。 注 准 适
[ 关键 词] 检察机关 ; 刑事案件; 和解机制 [ 中图分类号]D 2 [ 94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8 1 ( 0 9 0 —0 0 — 3 6 3 34 2 0 ) 6 1 1 0
以钦 州 市钦 北 区刑 事 案件 为例
陈德 强 ,谢 振 文
( 州 市钦 北 区人 民 检 察 院 ,广 西 钦 州 5 50 ) 钦 3 00
[ 摘
要 ] 刑事和解 案件 以伤 害案件和交通 肇事案件 居多 , 犯罪主观 意识不 强, 犯罪情节较轻。通过 办理
刑事和解案件, 能提高诉讼效 率, 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 , 促进 社会和 谐发展 。受 司法 公正、 价值观念 、 法制建设 等因素影响, 办理刑事和解案件面 临诸 多困难。检察 机关 办理 刑事和 解案件 , 要坚持 以 自愿、 公正 、 合理 为原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及相关问题——从检察机关的角色入手
刑事和解的含 义。 刑事和解制度是 由刑事被害人学的研究 度 的补充 , 那么 , 于严重 刑事 犯 罪 的被 害人 而 言, 对 由检 察机 关 提
兴起 和风 行 而 建 立 产 生 的 。 事 被 害人 学 除了 研 究被 害 人 类 型 起 公诉 还 是必 然 , 刑 故他们 还将 处于 “ 讼地 位虚 无 ” 诉 的状 态。 以及他 们 与 犯 罪 发 生 的 关 系 等 问题 之 外 , 关 注 刑 事 被 害人 在 还 对 于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理 论构 建 , 害人 的 作用 似 乎 没有 那 被
在 检 察 机 关的适 用以及 面 临的 问题 。
【 关键词 】 刑事和解 双重契约 适用规则
随着 社会 的发 展 与进 步, 统 刑事 司法 的弊 端 与不足也渐 渐 事 诉 讼 权 、申请抗 诉 权 、自诉 案 件 的上 诉 权 和 程 序 参 与 权 等 权 传 这 对 凸显, 起源于美国和加拿大的刑事和解制度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 利 。 些 权 利 都是 对被 害人 地 位 的肯 定 , 被 害 人权 益 的 保 护 度 以及 . 恢复性 司法 理 论都反 映 了 统 刑事 司法在 新 兴发 展 的社会 起 到 了重 要 作用 , 传 因为 无 论如 何 , 害人 都是 犯 罪 行为 侵 害 的对 被 即便 刑 事诉 讼 将 社会 危 害性 上 升 到 了法 益 的高 度 , 依然 没 也 面前逐步完善的过程。 在我 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 象 ,
_l l | ຫໍສະໝຸດ 赣 视 点蠹 誊誊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及相关问题
从检察机关的角色入手
杜 立 聪
【 摘要 】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不断加快和传统刑事报应主义 中心地位动摇, 恢复性司 法开始被给予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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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歉 行存在不稳定的因素。 一是被害人反悔,
求; 二是加害人存在不 赔偿的侥幸心理 。
目前 , 该院进行 的 6 3 件刑 事和解案 意,对于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会百般 表现在对经济赔偿数额提出更高的要
件中, 有6 2 件为被害人 、 加害人双方和 推托。 解意愿强烈的轻伤害案件 , 占9 8 %( 其中 1 件是由妨害公务变更罪名后的轻伤害 案) , 1 件盗窃案件 , 占2 %。 3 . 加害人及其家属和解意愿强烈
关 键词 : 刑 事 和解 ; 基 层检 察机 关 ; 适用 2 7 %; 3 8 起案 件扩大 了案 件参 加人 的 范 入和解程序 , 案件诉讼程序 终结 。 问题 围, 采取由被 害人 、 加害人 及其亲友参加 2 . 检察机关介入的调解 的模 式 ,占 6 0 %; 8 起案件采取 了由双方 【 中图分类号 : D F 8 3 公认 的第三方调解模式 , 占1 3 %。 1 . 执法人员持谨 慎态度 目前 , 检察机关介入的部分仅 为对双 方是否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 协议达成的合 被 害人 、加害人权益的程序审查工作 , 以
案件办理模 式。
一
二 、刑 事和解具体适用过程 中存 在
题 ,寻求适合 基层检察开展 刑事和解 的 害人来 说 ,一方面希 望加害人 受到 刑罚 的 问题 处罚 , 使 自己受到的人身权利 、 财产 权利
一
) 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稳定
、
刑事和解案件适用的基本 情况
侵害能够得 到公正的对待 ,同时又担 心 实践中 , 在审查起诉阶段 , 在检察机 加害人 通过 司法程序 受到 惩处后 ,很难 关作 出决定不起诉之 前 , 和解 协议的履
【 作 者 简介 : 殷 明妹( 1 9 8 o _ _ ) , 女( 汉族 ) , 事 和解案 件主 要依据 《 刑法 》 和( ( l f u 事诉 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辽宁沈 阳人 ,沈 阳市东陵 区人 民检 察院 讼法》 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 办公室 副主任 ,主要从 事检 察理论 与 实 人 达成 和 解 的轻 微 刑 事 案件 的若 干 意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干 部 学院学报
L
殷 明姝 ( 沈 阳 市东 陵 区人 民检 察 院 , 辽宁 沈阳 1 1 0 0 1 5 )
基层 检 察机关 适用刑事和解 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 刑事和解工作在《 刑事诉讼 法》 修
正之 前 已经在 基层 检察 机 关开始 试点 。
( 二) 刑事和解案件参与人范围
望通过 自愿认 罪的方式换取对 自身影响
通过对 该院 2 0 0 7年至 2 0 1 0年办理 更小的途径来 弥补自己的过错 ,即从 轻
通 过 实践 , 一 些 问题 也 得 以显 现 。从 一 个 的刑事和解案件进 行调研 ,可 以就以下 处罚 的机会 。
基层检 察院的 实际工作 出发 ,总结归纳 方 面对 基层检察机 关刑事和解基 本情况
不健全 、 后续 工作 不完善等 问题 , 并概 括 件调研 中发 现 ,所有案 件当事人均有 意 人 的情绪 得到 了一定程度 的平复 ,进入
愿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其中 , 1 7 起案件采 审查 起诉 阶段 ,符合刑事和解 条件的案
取 了 被害人 、 加害人 自行和解 模式 , 占 件 , 检察机关征得 双方当事人 同意后 , 进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1 4 1 6 ( 2 0 1 3 ) 0 1 — 5 5 — 0 2 【 收稿 日 期: 2 0 1 2 — 1 2 — 1 2
( 三) 刑事 禚 牛丰 诉讼主c 卒 = 的态 度 法性的审查 、 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等保障 实践中 ,虽然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刑 平台提供者的身份 和法律监 督者的定 位 ( 五) 刑事和解的内容
官方 ” 出面对 调 解程序 、 调解 结果 的认 刑 ” , 因此一线 执法人员在进 行刑事和解 9 0 %;一 个 月内履 行完 毕 的有 4件 , 占
定, 因此 , “ 刑事和解 不可 能仅 仅是加害 工作中均采取较 为谨慎的态度 。
6 %;签定履行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案件
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所以, 刑事和解在实
( 四) 刑事和解调处 方式
1 . 双 方当 事人 自行和解 经过案件侦查 、 批捕 阶段 , 双方当 事
出刑事和 解工作在适 用过 程 中存在 的刑 作 出分析 : 事和解协议 法律 效 力不稳 定 、监督措 施
总结 了相应 对策。
在对 该院 办理 的 6 3 件 刑事 和解 案
务研 究 。
数据显示 , 基层检 察机关审查起诉 见》 的相关规定 , 作出对加害人( 犯罪嫌 疑 阶段办 理的刑事和解案件 ,其调 处内容 人) 相对不起诉 、 建 议自诉 的决定 。 但是为 主要是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 。 其中 , 一次
在中 国的司法模式下 , 人 们更看重 避免刑事和 解制度被误认 为是 以钱 买 性履行经济赔偿的案件共有 5 7 件, 占
尬疑问。基于此 , 笔者针对某地基层检察 件 的案 件当 中, 7 5 %的被害人在和解初期 形式对被 害人表示 了真诚的歉意。
机关 所办理 的刑 事和 解案 件进 行分 析 , 持观望态度 , 1 2 % 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态度 以期 梳 理 刑 事和 解 制 度在 适 用 中 的难 积极 , 1 3 %的被害人持怀疑态度。对于被
践中 运用时 , 难免 遭遇 钱刑 交易 的尴
2 . 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观望态度 有 1 件, 占2 %; 附有书面道歉的案件有
在调查 中发现 ,在符 合刑事和解条 3 2 件, 占5 0 % J 。 0 所有案件加 U R 2 A L 0 L 害人均 l A 0 N I N 以口头 G ^ J ) M I N I s R A T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