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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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海洋法系判例:
1. 決定2001/7号案(2001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挪威与俄罗斯之间的争端,双方对勘探和开发北冰洋地区油气资源的权利产生分歧。

国际法院裁定,挪威在该地区享有油气资源的主权权利,并否认俄罗斯对该地区主权的主张。

2. 葛牌案(1947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法国和英国之间关于英吉利海峡地带划界的争端。

国际法院裁定,英吉利海峡是一条国际航道,应该保持开放和自由通行。

3. 安克拉奇克特案(2001年,国际海洋法法庭):该案件涉及美国与加拿大之间关于渔业资源管理的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定,美国违反了《合适的管理措施公约》中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义务,并要求美国采取措施解决该问题。

4. 決定2016年号案(2016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菲律宾对中国在南海主张主权的挑战。

国际法院裁定,中国对南海部分区域主权主张的基础缺乏法律依据,并声明这些区域属于公海,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特定的权益。

这些案例只是海洋法系中的一小部分,海洋法在国际关系和国家之间的冲突解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渔业与主权性争端

渔业与主权性争端

05
解决渔业与主权性争端的途径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与平衡
国际法: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包括海洋法、国际渔业法等 国内法:适用于国内渔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如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等 协调与平衡: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寻求平衡,以解决渔业与主权性争端 案例分析:分析国际法和国内法在解决渔业与主权性争端中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国际仲裁与调解:通过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法院(ICJ)、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等, 解决渔业与主权性争端,维护国际海洋秩序。
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
建立渔业资源保 护机制,制定相 关法律法规
加强国际合作, 共同维护渔业资 源的可持续性
推广可持续的渔 业捕捞技术和方 法
提高公众对渔业 资源保护的意识 ,倡导绿色消费
04
渔业与主权性争端的关联性
渔业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
渔业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可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其他国家的侵 犯和掠夺。
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以促进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渔业争端的历史:渔 业争端由来已久,早 在19世纪末就出现了 关于渔业资源的争端
国际法的发展:随 着国际法的发展, 各国对渔业资源的 主权意识逐渐增强
海洋权益的维护:各 国纷纷采取措施维护 自己的海洋权益,导 致渔业争端加剧
渔业资源的重要性
渔业资源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 重要意义。
渔业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渔业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 是未来发展
的关键
加强国际合 作,共同维 护海洋生态

英挪渔业案中的历史性权利研究及对中国实践的启示

英挪渔业案中的历史性权利研究及对中国实践的启示
o f t h i s c o n c e p t wi t h g r e a t d e t a i l .R e v i e wi n g t h i s c a s e n o t o n l y c o n t i r b u t e s t o a b e t t e r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o f h i s t o i r c t i t l e p e r s e, b u t
St udy on hi s t o ic r t i t l e i n t he Ang l o- No r we g i a n Fi s h e ie r s Ca s e a n d i t s v a l ue t o Ch i ne s e p r a c t i c e
XU Do n g
( L a w S c h o o l , T s i n g h H a U n i v e r s i t y , B e i j i n g 1Ab s t r a c t : An g l o — No r w e g i a n F i s h e ie r s C a s e wi t h wh i c h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u r t o f J u s t i c e d e a l s i s o n e o f t h e mo s t s i g n i i f c a n t I n -
英 挪 渔 业 案 中 的历 史 性 权 利 研 究及 对 中 国 实践 的启 示
徐 栋
1 0 0 0 8 4 ) ( 清华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摘要 : 英 挪 渔 业 案 是 国 际 法 院 处 理 历 史 性 权 利 的最 重 要 案 件 之 一 。 法 院 对 历 史 性 权 利 的 内容 、 构 成 和 适 用 进 行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英挪渔业案英国诉挪威国际法院,1951年【案情】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

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

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

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

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

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

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

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

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

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

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1.诉讼要求。

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

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海洋法案例——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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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

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

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

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

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

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

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

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

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

英挪渔业案国际法院判决(英文)

英挪渔业案国际法院判决(英文)
Summaries of Judgments, Advisory Opinions and Orders of the Intern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tional Court of Justice Not an official document
Judgment of 18 December 1951
The Fisheries Case was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by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gainst Norway. By a Decree of July 12th. 1935, the Norwegian Government had, in the northern prln of the countly (north of the Arctic Circle) delimited the uwe in which the fisheries were reserved to its own nationals. 'me United Kingdom asked the Court to state whether this dt:limitation was lor wra not contrary to international law. In, its Judgment the Court found that neither the method employed for the deli mitation by the Decree, nor the lines themselves fixed by the said I)ecree, are contrary to international law; the first finding is adopted by ten votes to two, and the second by eight votes to four. Three Judges-MM. Alvalez, Hackworth and Hsu Moappended to the Judgment ;21 declaration or an individual opinion stating the particular reasons for which they reached their conclusions; two other Judges- Sir Arnold McNair and Mr. J. E. Read-appended to the Judgment statements of their dissenting Opinions.

英挪渔业案(整理过的)

英挪渔业案(整理过的)

英-挪渔业案——直线基线〖案情〗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敕令,宣布4海里专属渔区。

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即“石垒”)上的48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向海平行划出。

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

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

在外交谈判失败后,由于多艘英国渔船被挪威逮捕,英国于是在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英国认为,挪威1935年敕令确定的直线基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国际法上通行的标准是低潮线,即以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作为领海基线;直线基线法仅适用于海湾;此外,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能超过10海里。

挪威则反驳说,这些规则不适用于挪威,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挪威划定直线基线的以前敕令并未遭到包括英国在内的任何外国的反对。

因此,应该认为英国已默认了这一方法的效力。

英国对此则称它以前并不知晓挪威的这种划界制度。

〖判决及其依据〗国际法院于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英国的要求,判定挪威1935年敕令划定渔区的方法和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

由于双方和法院一开始就同意,挪威有权主张4海里领海,而沿岸的峡湾和海湾因历史原因应被认为是挪威的海湾,领海应从低潮线量起,所以争端仅仅是领海宽度应从什么样的基线量起的问题,以及直线基线是否符合国际法、其长度是否有限度的问题。

法院认为,构成“石垒”的岛屿、小岛、礁石和暗礁与挪威大陆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划定领水时应该考虑的不是大陆的海岸线,而是“石垒”的外线。

平行线法不能适用于划这种基线,因为这种方法对极为曲折和密布岛屿的海岸不合适。

圆弧线法同样如此,因为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按照领海带必须与海岸的一般方向一致的原则,许多国家已认为有必要使用直线基线法,它们的做法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一)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

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11%。

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

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

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

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法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

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

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

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英挪渔业案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一项法令,以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限。

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

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

挪威主张在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

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

1974渔业管辖权案

1974渔业管辖权案
“冰岛政府将继续努力执行1959 年5月5日关于扩展冰岛周围捕鱼 管辖区的议会决议,但需要在扩 展渔区前六个月通知联合王国政 府,如果对该项扩展发生争端, 则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应将争端 提交国际法院。”
• 3.冰岛无权单方面将英国渔船排除 于超出12海里宽度的公海区域之外 ,或单方面对英国渔船在这一区域 内的活动施加限制
英国和德国表示不再反对冰岛12海里渔 区主张 冰岛礼节性的给予英国3年的调整时间, 即英国和德国分别有3年的时间逐步从 冰岛主张的渔区撤出。 冰岛也宣布它将继续实施扩大渔区的政 策,但它同意“一旦由于这种扩大而发 生争议,得在任何一方的请求下将问题 提交国际法院。”
1971 年,冰岛政府发表一项声明,要求 终止这两个协议,并宣布于1972年9月1 日起正式将其专属渔区扩大到50海里, 并规定一切外国船舶在此区域内的渔业 活动均被禁止。
• 4.冰岛和联合王国有责任,无论 是双边或其他有关国家一起共同 研究为保护的目的在该公海区域 实行限制捕鱼活动的必要性,并 进行谈判以便在该区域建立一种 除其他外将确保冰岛享有其特别 依赖渔业的国家情况的优先地位 的制度。
二、德国诉求
• 1.冰岛单方面吧其专属捕鱼管辖区 从基线延伸到51海里,对德意志联 邦共和国来说,是没有国际法依据 的
• (2)联合王国和冰岛共和国各自 应当确保不采取可能损害另一方在 执行法院可能对实质问题做出的任 何裁决方面的权利的行动。
• (3)冰岛共和国应当避免针对在 联合王国注册并在冰岛周围12海里 捕鱼区以外水域从事捕鱼活动的船 舶采取任何强制执行1972年7月14 日条例的措施。
• (4)冰岛共和国应当避免针对在 联合王国注册的船舶、其船员或其 他有关人员因其在冰岛周围12海里 捕鱼区以外的水域从事捕鱼活动而 对其实施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1.Island of Palmas case(1928)--帕尔马斯岛案例(先占、发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The island of Palmas lies 50 miles south east of the Philippine island of Mindanao. under the treaty of Paris 1898, which brought to an end the Spanish-American War of 1898, Spain ceded the Philippines to the US. In 1906, a US official visited Palmas, believing it to be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Philippines, and found the Dutch exercising sovereignty. There followed a protracted dispute between US and the Netherlands, which was finally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in1928.US claimed it was successor to Spain, principally on discovery. There are evidence that Spain had discovered the island in the 17th century but there was no evidence of any actual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by Spain.The view of arbitratorMax Huber held that the most that discovery alone could create was an inchoate title, which required comple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by effective occupation. On the other hand, Huber found that the Netherlands had shown a peaceful and continuous and public display of authority over the island from ay least 1700. such authority existed in1898 and had never been the subject of challenge by any other state. On the basis, it was decided that the island of Palmas formed part of Netherlands territory. Arbitration on the Island of Palmas帕尔玛斯岛又称米昂哥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兰居地东印度群岛(印度尼西亚群岛)的纳萨岛之间。

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英国诉挪威国际法院,1951年【案情】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

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

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

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

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

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

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

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

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

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

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1.诉讼要求。

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

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国际法案例英挪渔业案

国际法案例英挪渔业案

国际法案例英挪渔业案International Law Case Study: The UK-Norway Fisheries CaseIntroduction:The UK-Norway Fisheries Case is a prominent internationallaw case that revolved around the regulation of fishery resources. It addresses the contentious issue of exclusivefishing rights in sovereign territorie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Background:The dispute arose due to conflicting claims over fishing rights in the North Sea between Norway and the United Kingdom. Both countries had established a historical fishing presence in the area and had relied on it as a significant economic resource. The disagreement intensified when the UK introduced legislation expanding its jurisdictional waters, encroaching upon Norwegian fishing grounds.Legal Arguments:1.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Norway claimed exclusive fishing rights based on theprincip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supports the notion of "historic fishing rights." They argued that they had historically fished in these waters and, therefore, had alegitimate claim to maintain exclusive control over the resources.2. Territorial Sovereignty:The United Kingdom countered Norway's arguments by asserting its sovereign rights over the expanded territorial waters. The UK claimed that the territorial boundaries were redrawn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and historical usage, granting them the authority to regulate fishing activities in the contested area.3.UNCLOS:Both countries referenced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to support their respective positions. Norway argued that UNCLOS Articles 55 and 56 granted coastal states exclusive rights over the natural resourceswithin their exclusive economic zones (EEZs). The UK, on the other hand, cited UNCLOS Article 77, which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of historic fishing rights for countries with traditional fishing grounds.Decision:The court's decision outlin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fisheries management regime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Norway within the disputed area. This regime aimed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both countries and ensure sustainable fishingpractices. It also allowed for a fair division of fishing quotas and the sharing of scientific data that would assist in the conservation of fish stocks.The court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addressing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granting Norway a share of the fishing rights in the contested waters. This decision considered Norway's historical reliance on the fisheries as a significant economic resource.Conclusion:The UK-Norway Fisheries Case serves as an essential precedent in resolving conflicts over fishing rights. Its primary contribution lies in recognizing both the importance of historical fishing rights and the principle of exclusive economic zones as outlined in UNCLOS. This case study demonstrates the significanc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facilitating fair and equitable decisions when nationalinterests intersect in resource management.。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

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

渔业国际合作案例跨国合作的成功故事

渔业国际合作案例跨国合作的成功故事

渔业国际合作案例跨国合作的成功故事渔业国际合作案例:跨国合作的成功故事渔业是许多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在全球范围内,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已成为各国的共同责任。

为了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跨国合作成为当下的重要趋势。

本文将介绍几个渔业国际合作的成功案例,探讨其合作模式和取得的成果。

一、挪威与英国的跨国渔业合作挪威和英国都是渔业资源丰富的国家,两国在渔业方面的合作已经存在多年。

双方通过签署渔业合作协议,建立了相互合作的机制,包括资源共享、科技交流和市场开拓等方面。

挪威的渔船可以在英国的经济区捕捞,英国的渔船也可以在挪威的领海作业。

这种跨国合作不仅为双方提供了更多的捕捞机会,还促进了渔业技术的创新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中国与西非国家的渔业合作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大国之一,而西非国家的渔业资源也非常丰富。

中国与西非国家之间的渔业合作已成为国际合作的典范。

中国的渔船在西非国家的海域进行捕捞,与当地渔民进行合作,共同分享资源。

在合作过程中,中国还向西非国家提供了渔业技术援助和渔船维修等支持,帮助当地发展渔业经济。

这种合作模式不仅促进了中国渔业的发展,也促进了西非国家的经济增长,实现了共赢的局面。

三、日本与韩国的跨国渔业合作日本和韩国是地理相邻的国家,两国在渔业合作方面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

双方通过签署渔业合作协议,建立了渔业资源的共同管理机制。

他们共同开展资源调查和研究,制定了合理的渔业开发计划,保障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日本和韩国还在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和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合作,提升了渔业的竞争力。

这种跨国合作为两国渔业的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欧盟国家间的渔业合作欧盟成员国间的渔业合作是全球范围内最成功的合作之一。

欧盟通过统一的渔业管理政策,确保了各成员国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欧盟成员国之间共享资源,通过渔船转让和合作捕捞等方式,实现资源的最优分配。

此外,欧盟还在渔业科研、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合作,提升了整体渔业产能和竞争力。

历史性所有权的国际司法适用对中国南海划界之启示--以英挪渔业案为例

历史性所有权的国际司法适用对中国南海划界之启示--以英挪渔业案为例

2021年6月第34卷第2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imal of Shaa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e AdministmtorsJu.,2021Voa34No.4【本期关注】历史性所有权的国际司法适用对中国南海划界之启示——以英挪渔业案为例曾学泳(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40000)〔摘要〕英国与挪威的渔业案是国际司法机关对历史性所有权的适用进行的首次详尽的解释,该案件对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对历史性所有权的适用问题。

文章通过对该案件的梳理,深入剖析历史性所有权相关问题,并以此为鉴,对中国解决海洋争端问题时主张历史性所有权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英挪渔业案;历史性所有权;南海争端〔中图分类号〕DF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2(2221)22-0229-23海域划界虽然是沿岸国有权按照国内立法进行的单方行为,但是海域界限的划分也是国际法的管辖范围,其有效与否也取决于国际法。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首次海洋法会议的决议,并对历史性水域问题展开了专题研究,旨在探求处理历史性水域问题时应遵循的原则。

在该研究中,国际法委员会得出一国对于某一海域历史性所有权的取得应主要参考三个要素:第一,是否对该海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海域)实施相应的管理;第二,实施的管理是否具有持续性;第三,其他国家是否对该国对该海域的取得已经达成一般的共识。

虽然,此次会议对历史性所有权的取得提出了相应的判断标准,但该标准在运用中仍然是模糊的,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性原则,只能通过具体的案例阐明适用。

英国与挪威的渔业案是国际法院通过讨论与裁判,对历史性所有权这一问题作出了最为详尽的解释。

虽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法院的判决只对当事国和本案产生效果,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国际法院在之后历史性所有权的适用上将本案作为重要依据,更没有影响国际法委员会在首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将本案作为研究历史性水域的重要参考,因此该案对中国的海洋争端问题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国际法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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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海洋法一、海洋法律制度38. 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美国一英国常设仲裁法院,1910年【案情】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布拉多及其他地方捕鱼。

后来英国认为此条约已为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

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北大西洋海岸某些地方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

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

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

1909年1月27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

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五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

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7月1日作出判决。

【仲裁与裁决】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l)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英美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用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

(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及其他类似的要求和条件的约束。

(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

(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南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

经典国际法案例

经典国际法案例

经典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经典国际法案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经典国际法案例(一)英挪渔业案〖案情〗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敕令,宣布4海里专属渔区。

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即“石垒”)上的48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向海平行划出。

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

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

在外交谈判失败后,由于多艘英国渔船被挪威逮捕,英国于是在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英国认为,挪威1935年敕令确定的直线基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国际法上通行的标准是低潮线,即以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作为领海基线;直线基线法仅适用于海湾;此外,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能超过10海里。

挪威则反驳说,这些规则不适用于挪威,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挪威划定直线基线的以前敕令并未遭到包括英国在内的任何外国的反对。

因此,应该认为英国已默认了这一方法的效力。

英国对此则称它以前并不知晓挪威的这种划界制度。

〖判决及其依据〗国际法院于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英国的要求,判定挪威1935年敕令划定渔区的方法和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

由于双方和法院一开始就同意,挪威有权主张4海里领海,而沿岸的峡湾和海湾因历史原因应被认为是挪威的海湾,领海应从低潮线量起,所以争端仅仅是领海宽度应从什么样的基线量起的问题,以及直线基线是否符合国际法、其长度是否有限度的问题。

法院认为,构成“石垒”的岛屿、小岛、礁石和暗礁与挪威大陆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划定领水时应该考虑的不是大陆的海岸线,而是“石垒”的外线。

平行线法不能适用于划这种基线,因为这种方法对极为曲折和密布岛屿的海岸不合适。

圆弧线法同样如此,因为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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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挪渔业案英国诉挪威国际法院,1951年【案情】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

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

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

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

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

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

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

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

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

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

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1.诉讼要求。

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

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

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

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沿岸水域的权利。

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范围。

第二个考虑是某些海域与把它分隔或包围的陆地组成部分之间的靠近程度,因为划定基线时,应考虑其靠近程度是否足以使该海域成为内水。

沿岸国在有关海湾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地理情况来决定。

第三个考虑是延伸的范围除了地理因素之外,不要忽略了特殊的经济利益,这个因素的现实性和重要性是由长期的惯例所证实了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

英国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低潮线原则”,二是“十海里原则”。

至于“低潮线原则”,国际法院指出:为了确定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国家实践曾采用过低潮线、高潮线或两者的平均线。

这个标准能清楚地体现领海与陆地领土毗邻的特点。

各国都采用这个标准,挪威和英国都采用这个标准,不过作法上各有不同,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则。

在本案中,挪威的4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只是这4海里应从什么地方算起。

挪威的低潮线应该从什么地方划出。

这就首先要考虑挪威海岸的特点了。

挪威海岸长约1500公里,地貌异常特殊,沿岸群山环抱,断断续续,其中包含无数岛屿、小岛和干礁,形成一个星罗棋布的小岛群,挪威称之为“石垒”(sk-jargaard)。

海岸外是一片浅平的沙滩。

该区域渔源丰富,足当地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来源。

从争议地区最南端到“北角”,沿岸就是一片石垒。

在石垒里面,几乎每一个小岛都有大小不等的海湾、海峡和仅供当地居民来往的水道。

“石垒”构成挪威陆地的一个构成部分了。

挪威的海岸不像其他国家那样是陆地与海洋的明显边界,而是其“石垒”的外界。

在确定挪威领海基线的时候,低潮线是大陆的低潮线还是构成其大陆一部分的“石垒”的低潮线?就是说,挪威主张的4海里领海宽度的起点线一基线应从大陆的低潮线算起,还是从“石垒”的低潮线算起?英国认为挪威的基线应该是构成挪威领土部分的干地和挪威内水的低潮线。

法院不能同意这个看法。

法院指出:适用低潮线规则有三种方法。

那就是:平行线法(trace parallele)、圆弧法(arc of circles)和直线法(straightbaseline system)。

最简单的是平行线法,即领海的外界完全与海岸平行。

这个方法对海岸正常的国家是容易做到的。

当海岸曲度很大(如挪威海岸东部的芬马克)和沿岸岛屿密布(如沿着挪威海岸西部的“石垒”)的时候,基线就会脱离低潮线而只能根据地理结构划出了。

在这种情况下,低潮线就不能作为一个规则提出来要求海岸线必须与它的整个弯曲度相一致。

在本案中,英国在备忘录中曾以低潮线标准反对挪威,但它在复辩状和在其代理人的陈述中已放弃了这个观点。

但另一方面,英国在复辩状中又认为正确的方法是“圆弧法”。

圆弧法是美国代表在1930年在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提出的。

这是用新技术划出领海宽度的方法,其目的是实现领海必须沿着海岸线划出的原则。

但这种方法也没有法律的强制作用,英国代理人在口头答辩中也承认这一点。

法院指出,为了实现领海带必须沿着海岸线划出的原则,许多国家已认为有必要采用直线基线法,它们并没有受到别的国家反对。

直线基线法就是在低海线上选定适当的点,用直线把各点连起来。

这种方法不仅可以用予正常的海湾,也可以用于曲度不大的海岸。

英国认为挪威只能用宵线划出湾口的封闭线。

法院不能同意这个看法。

如果领海的基线必须沿着“石垒”的外线划出,就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海湾了。

至于“十海里原则”。

英国认为,根据国际法,海湾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除非挪威能证明所有大湾小湾都是它的历史性水域,封闭线才可以超过10海里,但英国也承认挪威有权把这些水域作为它的历史性水域。

挪威认为它以历史权利作为根据,但它对历史权利的解释不同,正如挪威代理人在听讯时所说的,“挪威政府不是以历史来论征它的额外权利,对海域提出为法律所拒绝的权利,挪威是用历史和其他因素一起来说明它所采用的方法是符合法律的。

”挪威政府的历史权利的概念是与它对一般国际法规则的理解是一致的。

在它看来,国际法的这些规则已考虑到事物的多样性,划线必须符合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

它认为,它所采取的直线基线法是当地情况之必需,是完全符合法律的。

国际法院指出,“历史性水域”通常是指内水。

英国把历史性水域适用到内水和领海,这是违背国际法的。

至于直线的长度,虽然有些国家主张十海里,但也有许多国家采用不同的长度。

因此,“十海里规则”无论对海湾来说,还是对各个岛屿之间的海域来说,都还没有取得普遍国际法规则的权威。

由于挪威已不能在其海岸适用十海里规则,就不能以这个规则反对挪威。

关于第二个问题。

1935年诏令所适用的划线方法是否符合国际法?挪威认为,采用直线法划基线,已成了挪威传统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由挪威海岸的特殊地理情况造成的。

这种作法已为一系列的实践形成为挪威的一种制度。

六十多年来,这种制度从来没有受到其他国家反对。

国际法院也认为,挪威政府从1812年的诏令以来,直到本争端发生以前,就不断地通过诏令、报告、外交照会等文件表明采用直线方法划基线。

挪威的直线基线制度是从在本争端发生以前,就已经在长期的实践中确定下来了。

各国政府对这种方法的容忍态度证明他们不认为那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多少年来,连英国也没有提出异议。

只有1933年7月27日的备忘录才受到英国正式反对。

挪威的划线方法是根据其地理特点的需要决定的,它并没有为其他国家反对,应认为是没有违背国际法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

挪威的国王诏令的划线方法是否正确适用?在辩论中,英国认为:挪威1935年国王诏令所划定的基线中的某些线段,例如斯维荷尔泰维特(Svaehol thavet)和洛伐维特(Lop-phavet),没有完全沿着海岸的一般方向,因而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法院研究了这两个线段之后,认为斯维荷尔泰维特实际上是一个带有海湾性质的盆地,不过分成两个大湾。

洛伐维特在基线与陆地部分的稍许偏离,不能认为是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斯维荷尔维特自17世纪以来就被挪威认为是它的内水,早已隶属于挪威的主权之下,至于洛伐维特,偏离是很轻微的,由沿岸国自己解决就行了。

4.判决。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驳回了英国的要求,并于1951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以10:2票判定:“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诏令划定渔区的方法没有违反国际法。

”以8:4票判定:“由倒王诏令采用直线方法划出的基线没有违反国际法。

”判决作出时,阿尔瓦勒斯、海克沃斯、舒模等三位法官发表了个别意见;麦克奈尔和里德两位法官发表了不同意见。

【评注】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及其他海域的起点线。

确定基线是海洋法中最重要的问题。

但海洋法上还没有为各国统一适用的原则或规则。

罗马时期最初采用高潮线,后来改用低潮线。

低潮线现在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了。

1812年的《北海渔约》把低潮线称为“实际的标准”。

在1930年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低潮线被称为“通常的基线”。

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把低潮线称为“正常基线”,所谓正常,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它与海岸完全平行。

但在海岸不那么正常的时候,就是说,在海岸弯曲度很大和岛屿又多的情况下,沿岸国就采用别的基线,直线基线就是普遍适用的一种。

在本案中,英国认为挪威不应采用直线基线,不应以石垒的外缘作为基线,不应采用超过十海里长度的基线。

这三个主张都给国际法院驳回了。

直线基线最先是英国采用的。

远在1604年,英国就用直线划出马恩岛和安格尔西岛之间的基线。

后来许多国家都用直线划出湾口或河口的封闭线。

到19世纪,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线基线了。

因此,挪威用直线划出其基线,那是无可非议的。

至于挪威的基线应是连接其石垒最外缘的线还是其陆地的海岸线?国际法院根据挪威沿岸的地貌特点,认定“石垒”是挪威陆地的一个构成部分,因而基线应是石垒的外界而不是陆地的海岸。

这个判断是非常客观和公正的。

所谓十海里的长度标准,在国际法上根本就没有这个规则,那只是英美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裁决中提出的建设,运没有成为习惯法规则。

本案是有关领海基线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例。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采用直线基线的三个基本观点:(1)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的地理特点选用划出领海基线的方法;(2)直线基线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3)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沿岸国的内水。

这些观点是在总结海洋法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些观点已为各国在实践中所接受,并已反映在《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和第8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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