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在现代社会,特种设备在工业生产、日常生活等众多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些设备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潜在的危险性,需要严格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运行。
特种设备,顾名思义,是指那些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比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等。
这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可靠和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首先,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环节,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造。
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从原材料的采购到零部件的加工,再到整机的装配和调试,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和检验报告。
只有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才能出厂销售。
在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改造环节,同样有着严格的要求。
安装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确保安装和改造的质量符合要求。
安装和改造完成后,必须经过监督检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的使用环节更是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重点。
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同时,要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定期进行检验。
对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操作。
在质量监督方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对生产、安装、改造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设备的质量状况、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等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会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会依法予以处罚。
在安全监察方面,重点关注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安全保护装置的有效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重要条文释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重要条文释义*背景资料特种设备的认定特种设备是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出现意外,会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从广义来讲,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设备,以及像电梯、大型游艺机、索道等载人的、高空高速的设备均属特种设备。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特种设备的范围界定为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电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防爆电气6种设备。
原劳动部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期间,曾发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等行政规章。
这些规章的制定,为质量技监系统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随着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的改变,原来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迫切需要制定出新的管理办法。
两年多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对各个特种设备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监督监察方向等,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于去年3月组织部分省、市有关人员及特种设备质检中心的专家,编写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新稿。
新稿经过广泛、多次地征求意见和修改后,于今年6月25日经局长办公会通过。
6月29日,李传卿局长签发了13号局长令发布,10月1日正式实施。
在《规定》编写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防爆电气与其他特种设备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规定》不包括防爆电气的内容,其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将另行规定。
特种设备界定的范围《规定》第二条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6种。
其中: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服务电梯、室外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7996)所确定的适用车辆,即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是国家监管机关对特种设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切实履行对特种设备安全负有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第二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第六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监督,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的生产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强制性检验和特殊设备的定期检验进行监督,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十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开展巡查检查工作,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的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及时组织事故处置,最大限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国家监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设备,如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等。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对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特种设备的分类特种设备根据其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是用来承受一定压力的密封容器,如储罐、反应釜等。
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2. 锅炉类特种设备锅炉是用于产生蒸汽或加热液体的热能设备。
锅炉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等。
3. 压力管道类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是用来输送液体、气体或固体颗粒的管道。
压力管道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石油管道、天然气管道等。
4. 起重机械类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是用来起吊、运输、装卸货物的机械设备。
起重机械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5. 电梯类特种设备电梯是用来垂直运输人员或货物的交通设备。
电梯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乘客电梯、货物电梯等。
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是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工作。
其目的是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特种设备的制造和销售过程需要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销售检验合格证,确保设备的制造和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特种设备的使用方需要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使用和定期维护。
3.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并由特种设备维修备案管理。
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和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意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意义在于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加工、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以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监管工作。
首先,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
对于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设备的购买、安装、使用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
其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日常监督是指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定期检查是指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对于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还包括了对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
特种设备的相关人员包括生产企业的设计制造人员、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监察部门的检验人员等。
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总之,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法规,对于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监察部门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责任。
各方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执行规定,能够提高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规定一、概述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时需要满足一定安全要求、进行严格专门安全监察的设备。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规定被制定并执行。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规定是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法规,在特种设备使用和监管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特种设备的定义和分类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工作,可能存在危险性或者安全隐患的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的用途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压力容器:如锅炉、压力容器等;2.起重设备:如起重机、电梯等;3.压力管道:如石油、化学、天然气等管道;4.特种运输设备:如危险品运输车辆、液化气罐车等;5.焊接设备:如焊接机械、设备等;6.其他:如压力背包火箭发射器、无线电发射器等。
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在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过程中,都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机构为了落实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工作,各级政府设立了相应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升监察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四、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的程序和要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备备案登记: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将设备进行备案登记,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2.设备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质量监察的重要环节,设备使用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3.异常事项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及时向质量监察机构报告设备的异常事项,如事故、故障、泄漏等,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的要求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设备的整体质量和性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设备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3.各类特种设备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试验,以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4.对于设备的修理改造、服务更新等情况,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检验。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2000年 6月2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自2000年10 月 1日起施行。
现就13号令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注:凡与此后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已经进行相应调整):一、13号令确定的调整范围13号令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基于当时国务院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设定和描述方式,13号令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并分别明确:1.“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3.“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
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此后,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种设备范围的重新界定,13号令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已经不再隶属于特种设备。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行政许可职责。
特种设备的制造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审核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执行13号令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2000年6月2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自2000年10 月1日起施行。
现就13号令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注:凡与此后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已经进行相应调整):一、13号令确定的调整范围13号令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基于当时国务院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设定和描述方式,13号令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并分别明确:1.“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3.“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
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此后,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种设备范围的重新界定,13号令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已经不再隶属于特种设备。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行政许可职责。
特种设备的制造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审核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执行13号令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解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解读2000年 6月2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自2000年10 月 1日起实施。
现就13号令的要紧内容解读如下(注:凡与尔后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已经进行相应调整):一、13号令确信的调整范围13号令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阻碍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基于那时国务院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设定和描述方式,13号令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并别离明确:1.“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信,并发布实施”;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利用、查验、维修保养和改造”3.“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
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处所的特种设备必需执行本规定”。
尔后,依照国务院对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职能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种设备范围的从头界定,13号令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已经再也不隶属于特种设备。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行政许可职责。
特种设备的制造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查验单位必需经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治理部门许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需经国家级相应查验机构审核合格;特种设备的利用必需到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治理部门办理利用记录;特种设备监督查验和作业人员必需经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治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责。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利用、查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执行13号令的情形进行现场平安监察,发觉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更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意见通知书》,并催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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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2000年 6月2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自2000年10 月 1日起施行。
现就13号令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注:凡与此后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已经进行相应调整):
一、13号令确定的调整范围
13号令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基于当时国务院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设定和描述方式,13号令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并分别明确:
1.“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3.“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
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此后,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的规定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种设备范围的重新界定,13号令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已经不再隶属于特种设备。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行政许可职责。
特种设备的制造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审核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执行13号令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职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时,以及使用了规定期限的在用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新研制和制造标准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特种设备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三、相关企业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另外,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单位,有义务自觉接受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对其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的审核,不将未经审核合格的设计文件用于指导制造的技术文件。
(二)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并有义务做到:
1.对规定实施制造许可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部件,制造单位应当申请制造许可或型式试验,不将未取得制造许可或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或部件提供给他人使用;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4.对取得安装、维修许可并拟安装、维修本企业制造产品的其他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安装、维修、改造单位。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并有义务做到:
1.申请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不从事未取得许可项目的相应业务;
2.安装、重大维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按照规定要求配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保证其持证上岗;
4.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不将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交付使用;
5.安装、重大维修、改造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四)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并有义务做到:
1.购买并使用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聘用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或改造;
2.新增特种设备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不将未登记或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3.制定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上述制度还必须申请并取得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合格;
4.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5.聘用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承担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6.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7.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8.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不将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并及时注销使用登记;
10.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配
备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
11.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空格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