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及 其 思考
对于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 的性质 的争论
法学界一直没有停息过 , 主要 观 点有 三种 : 留置 权 说 、 定抵押权说 、 先权说 。 法 优
留置权说认 为建设 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 的承 揽合 同 ,所 以承包人像承揽人一样对定作物享有 留置权 。 但此学说最站不住脚 , 我国法律 至今没有
受偿权制度 ,但 由于现实 中工程款拖欠 问题 的复 杂性 ,各地法 院在司法实践 中对条文 的理解不统 具体造 作 中也 出现一系列 有待解决 的问题 。 20 02年 6月最 高人 民法 院对 上海 市高 级人 民法
一
1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偿 权 的 性 质 争 议
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必须采取灵活审慎 的宏观经 济政策 , 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势。 当前要实行积极 的财政政 策和适度宽松 的货币政策 ,出台更加有 力的扩大国内需求措施 。为 了拉动 国民经济朝好 的方向发 展 ,国务 院近 日作 出决定 ,加快 民生工
加快基本建设 的力度和步伐 。国家用 4个亿资金
力撬 内需 , 这是一个 千载难逢 的好时机 , 筑路 、 架
桥、 铺轨 、 建房等是 大显身手 的时候 , 历史 呼唤项
目经 理 走 到 台前 , 分 展 现 自我 。 充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近年来,建筑行业迅猛发展,伴随着建筑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建筑工程款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款得到及时支付。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款的含义和特点建筑工程款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款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优先性,即在一般债务之前受到优先偿还的权利。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权:建筑工程款享有较高的受偿优先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到偿还。
这样有助于确保建筑工程款的及时支付,维护工程参建各方的利益。
2. 不可撤销性: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不可撤销的,一旦建筑工程款产生,其优先受偿权就不受其他债务、赔偿等权利的影响。
3. 继续效力: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有效,即使发生了竣工结算之后的其他纠纷,也不会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
二、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等具体内容,保障了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建筑施工款:建筑施工款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用于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款项。
在工程款的支付中,建筑施工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 设备材料款:设备材料款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用于购买建筑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款项。
同样,设备材料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3. 直接支付款:直接支付款是指业主直接支付给工程参与者的款项,如设计费、勘察费等。
虽然不是通过承包商支付的,但直接支付款也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
四、保障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措施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得到有效执行,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建立专门的建筑工程款监管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中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并明确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引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价款是承包商和工程业主之间的重要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合同约定不明确、支付款项的延迟等,工程价款的收取往往面临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以确保工程价款能够得到及时、完整的支付。
本文将探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实施过程等相关内容。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对于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这种受偿权一般可在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
在中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作为合法的担保手段,以保障承包商的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定,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如未支付或部分支付,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同时还可以向发包人索取相应的违约金等。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过程1. 签订建设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首先需要在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应明确规定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工程价款的及时支付。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为了保证工程价款的收取和优先受偿权的实施,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收款保证金:在合同中约定一定金额的收款保证金,以作为工程价款的担保。
- 进度款支付:根据工程进度,要求业主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预付款。
- 银行担保:承包商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保函等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保障,确保工程价款的收取。
3. 受偿权行使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提起诉讼:承包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申请仲裁:根据建设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承包商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工程价款争议。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一、优先受偿权定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其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障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报酬,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限制。
三、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均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其次,承包人必须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并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最后,承包人必须依法向发包人提出支付价款的请求,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支付。
五、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关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首先,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关系相互独立,不受其他债权关系的影响。
其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承包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其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
此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还与建设工程中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存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优先受偿权实现途径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的方式,就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二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即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探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是合同纠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性质、行使条件、范围和期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范围和期限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法定优先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其债权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以下特点:1. 优先受偿权发生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2.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施工工程的价款;3.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2. 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施工工程的价款、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五、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期限届满,承包人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发生债务违约或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在偿还债务时,该优先受偿权排在其他权利之前,得到优先偿付的保障。
这种优先受偿权通常由相关法律规定或债务合同约定。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建设单位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款支付的优先顺序中,首先要确保对建设单位的债务得到偿还。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委托方,通常承担了较大的工程费用,因此其债权得到优先保障。
2. 对劳务人员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中的劳务人员包括施工工人、技术人员等。
在工程款支付时,应优先保障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务人员通常是工程项目中最直接参与、最容易受到损失的群体,保障其利益具有社会公平性和道德性。
3. 对建筑材料供应商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需要大量采购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
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债权置于优先位置,确保其能够及时收回款项,维护其经营正常运转。
4. 对其他优先权的尊重: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还应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优先权,如融资方、保险公司等。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还涉及到银行贷款、保险投保
等业务,这些相关方在债务清偿中也应得到优先保障。
总之,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筑工程项目中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机制。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债务合同约定,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权利人和优先顺序可能有所差异,但其基本目的都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完整地收回债权,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浅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若长时间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如何合理有效的取得工程款项?《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给出了一条路径,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01、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位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即使抵押权设立在先,也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结果。
所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保护承包人利益。
02、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前提1.工程质量应合格。
2.工程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如该工程属于涉及公用性、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则不宜折价、拍卖。
3.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应是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承包人。
4.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Tips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全部建设工程价款都在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比如:人工费、材料费、利润、税金、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中。
04、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方式1.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2.以非诉程序请求法院直接拍卖。
即承包人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可行)3.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实现。
包括承包人以自己有关工程款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直接申请执行(折价或拍卖),或直接以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参与其他案件执行中的财产分配。
4.发包方破产的,承包人通过申报工程款优先权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保护建筑工程行业资金周转的重要制度,对工程价款的权益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实现往往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思考。
一、引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为保障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工程款项,从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一制度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有效实现存在一定困难。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面临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二)合同执行不规范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也是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重要因素。
例如,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等行为,都会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造成影响。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和执行存在诸多争议。
例如,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计算方式、执行程序等问题的理解不尽相同,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三、解决策略与思考(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
同时,还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二)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是确保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关键。
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执行和变更等环节,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约行为。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确保了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讨论。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款支付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即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中,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可以优先受到支付。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从而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论是政府投资还是商业投资。
无论是主体工程方、分包方还是其他参与方,只要其参与建筑工程并为该工程提供材料、劳务或服务,都有权享受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我国法律制度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施工方可以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保其权益。
合同中应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期限以及支付保证等内容,明确约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要求。
其次,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要求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支付保证制度,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这包括支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形式。
此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还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提供进度款,确保工程款的相应支付。
四、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保障为了进一步保护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我国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一方面,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滞纳金、利息或违约金等经济赔偿。
另一方面,施工方还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支付义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建筑工程中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收取工程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护建筑方和施工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这种优先权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工程项目资金能够顺利投入、高效利用,同时保证各参与方利益最大化。
然而,随着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如何在工程中正确、及时地实现优先受偿权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其工程款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主张对所完成工程享有的一种权利。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此项权利的存在有助于维护施工方的利益,提高其在工程项目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问题尽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1. 权利行使条件不明确:目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
2. 权利行使程序复杂:施工方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诉讼、仲裁等,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耗力,增加了施工方的成本。
3. 权益保障不力: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往往存在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施工方无法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范围,为施工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简化权利行使程序:通过优化法律程序、减少繁琐环节等方式,降低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成本和难度。
3. 加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4.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纠纷进行调解,以更加高效、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含五篇)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含五篇)第一篇: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的出台目的是解决90年代初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大幅度增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生产发展。
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不平等的地位,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
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方面较大地弥补了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对我国《担保法》的修改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企业看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
但是,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据此断案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障碍。
为了解决合同法28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观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歧议。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286条出台后,对于该项权利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留置权。
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承揽合同的性质,它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笔者认为合同法286条的规定称为留置权是错误的。
一方面留置权本身是法定的,不存在约定的留置权;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而建筑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背景
03 三、权利的行使
04 四、权利的保护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近年来备受的话题。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 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保护对于保障建筑行 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将介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背景、权利 行使以及保护措施,以供读者参考。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一权利,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应进 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意识;个人应增强法治 观念、积极依法维权。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保障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保护,推动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这个领域中也出现了一些重要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问题。本次演示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 施。
三、权利的行使
1、行使条件
要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必须是合法承包人; (2)债务人必须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 (3)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4)债权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2、行使程序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以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送达对 方; (2)通知应当以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送达对方,并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 金额; (3)发包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未支付所欠款项的,承包 人可就建设工程申请法院拍卖,
3、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权利冲突。在建设工程中,多个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 系,容易产生权利冲突。因此,建立协调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各方 之间的纠纷,有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
首先,本文将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接着分析当前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与建议。
一、引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建筑法中保护建设单位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制度为确保建筑合同的顺利执行和保护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权利的实现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
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这给权利的实现带来了困难。
2. 合同履行问题: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履行不规范的问题,如合同签订不明确、条款不完整等,导致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受到阻碍。
3. 行政干预过多:在某些情况下,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4. 权利人维权难:由于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法律支持,一些建设单位在面对工程款项拖欠等问题时难以有效维权。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 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明确、条款完整,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提供合同依据。
3. 减少行政干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减少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行政干预,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4. 建立维权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为建设单位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法律权利,它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实践中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合同争议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以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面临的挑战尽管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部分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工程款。
其次,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争议和纠纷,给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带来困难。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
四、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的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首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识。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完善合同管理机制是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关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是提高建设工程领域诚信水平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信用档案,记录其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记录等信息,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提供依据。
同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挂钩,形成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一、问题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发生破产清算或者其他情况下,优先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及其实质内容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大量的案例和争议表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于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以此为课题,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担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
《担保法》明确了债权人向担保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并优先于其他债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程序,保障施工企业应得的价款权益。
而《企业破产法》则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建设工程价款有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此类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及履约担保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施工企业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广东省的相关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由此可见,各地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并不一致。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的立法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需要切实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是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流程的监督,确保价款能够按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
还应加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防范拖欠价款的风险。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并不少见。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一、优先受偿权的概述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接受清偿的权利。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工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获得偿付。
二、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发包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修复费用或者赔偿款项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偿付。
2. 工程进度延误: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偿付。
3. 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工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获得偿付。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要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即双方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2. 债权已届清偿期:承包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即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
3. 债务人破产或者清算:发包人必须是处于破产或者清算状态,否则承包人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4. 无其他优先受偿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承包人需要确认没有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存在。
如果有其他优先受偿权人,他们的权益应当优先于承包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申请:承包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对发包人的债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存在。
2. 提供证据:承包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发包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以及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浅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程 价 款优 先 受偿 是 基 于 增 值 理 论 , 由于 债 权 人 做 了 劳 务
一
、
建 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 的立法 目的
和 资 金 的投 入 ,使 得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直 接 或 间接 地 增 加 , 财产 价值 中包 含 了债 权 人 应 当 得 到 的 利 益 , 形成 了在 某 种 意 义 上类 似 “ 共 有 ”的 关 系 , 体现 了现 代 民事 法 律 领 域对 正 义和 实 质 公平 的价 值 导 向。 可见 ,国外 基 于 增值 理论 的立 法 目的与 我 国 以解 决 农 民 工 生存 权 为主 并 维 护 建筑 业 发 展 的立 法 目的大 相 径 庭 。 故 在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I 行 业 探 讨
现代物业 ・ 现代经 济 2 0 1 3 年第1 2 卷第 4 期
浅 论 建 设 工 程价 款 优 先 受偿 权
胡梦迪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法 学 院 。浙 江 杭 州 3 1 0 0 2 3) 摘 要 :伴 随着房 地产业 的繁 荣发展 ,建设 工程 价款拖欠 问题 日益突 出,成 为不 可忽视的社会 问题。 《 合 同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确 立 了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人 工 程 价 款 的 优 先 受偿 权 。但 法 律 未 对 其 性 质 加 以 规 定 ,且 该 权 利 在 实 践 中 与 抵 押权 、消费者的商品房买 受人权 利等其他权利冲突 。随后 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 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权利 冲突问题 。建 议法律 明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 权属于优先权 ,并 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的预告登记制度 。保 障承包人与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完 善该 项 法 律 制 度 。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 ;优先权 ;抵押权 ;消费者的买受人权利 ;预告登记 制度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概念《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以得出,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和效力1、法定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提到,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无须经过登记。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筑物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抵押权,是一种对物的支配权,属于物权范畴。
2、担保物权它是为担保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设立,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属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
三、优先权保护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这是之前的规定,有些笼统,致使实践操作中有些困难。
比如,有些地方法院的判决中,将工程价款的利息也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对此颇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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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7-12-15 23:18:40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的出台目的是解决90年代初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大幅度增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着
建筑企业的生产发展。
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不平等的地位,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
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方面较大地弥补了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对我国《担保法》的修改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企业看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
但是,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据此断案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障碍。
为了解决合同法28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观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歧议。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
同法286条出台后,对于该项权利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留置权。
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承揽合同的性质,它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笔者认为合同法286条的规定称为留置权是错误的。
一方面留置权本身是法定的,不存在约定的留置权;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而建筑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
梁慧星教授认为,要判断合同法286条究竟属于优先权还是法定抵押权,必须考察本条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从立法过程可知,合同法286条,从设计、起草、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À虽然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笔者认为将其性质定为法定抵押权不妥。
因为此项权利与《担保法》对抵押权的界定显然不同,抵押物只有
经过登记,才具有公示作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果解释为法定抵押权,但却不需要登记,如何对抗第三人呢。
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只有通过约定才能产生。
如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可见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法定抵押权。
并且法律条文本身也没有明确为是法定抵押权还是约定抵押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Á优先权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
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未规定优先权,但其他法律中有优先权的规定,如:破产法第34条、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22条就是对优先权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4条已明确采纳了“优先权”的概念,即“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
”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合同法286条承包人享有的权利规定
为优先权。
二、关于享有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合同法286条对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司法解释将建筑工程价款界定为“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仍然存在着不足,未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司法解释对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没有以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规范为依据,缺乏科学性。
工程造价(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Â司法解释未能以此为依据来全面分析工程造价的所有具体项目,来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二、司法解释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制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明显与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有出入,显然有违《合同法》强调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对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的保护。
同时这样的规定,不可避免影响到实践中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如:工作人员的报酬涉及生存权应享有优先权,但材料款与银行贷款为经营性权利,能否享有优先权?计划利润是造价的组成部分,不在实际支出的范围,能否享有优先权等等。
三、特别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资金是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争议较大。
国家明令禁止带资承包工程项目,但建筑企业垫付的资金一般均用于工资和材料价款,这部分工程价款能否优先受偿?
四、依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能否纳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