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完成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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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 、 , , 、
企 业 故意 不提供 有 关 会
册 会计 师 审计 的 企 计报 表
,
计资料和文件
,
影响 注 册会
,
企业 主 管
计师 正常审计的
注册 会计
应建立 复查 制 度 不得低于 1 0 %

师泣 在 审 计 报告 中 对 涉 及 的 有 关 事项 提 出保 留 意 见


会计 报 表 的 复 查 企 业 主 管财 政机

第二+ 一 条 除 另 有 规
定外 境 外会计师 事 务所和 中外 合 作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承
办 试 点 企 业 年度 会计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审计 责 任
假 的 审 计报 告 应
( 二 )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注
有 关 责 任人 的 法 律
册 会计 师 应严 格依据 国 家的 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 财 产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企 业年 度 会 计报 表进 行 审计 对 企 业 潜 亏 财 产损 失 递 延 资 产 等特 殊 事项

金在2 0

0万元 以

会计师 事务所
)

对其年

三 年 内 没 有发 生 为
度会 计报表 进 行 审计
第四条 企业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承 办 年 度 会计 报 表 审计 业 务 双 方 应 当 签 业 务
约 定 书
, ,
第十 条 在
审计工作中
动 配合
, ,
注册 会计师
(三 ) 承 办 企 的注 册会计师
。 , ,
计报 表 审 计 业 务
法律 责任的

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奉献精神、团结合作、勤奋务实的原则,积极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审计工作应当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保障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效果。

第六条审计工作应当形成科学、完整的审计程序和文档,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审计工作应当严格保守审计机密,确保审计结果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审计工作应当坚持独立自主,不受任何政治、经济、宗教和其他因素的干扰,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审计工作应当强化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开展。

第十条审计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向委托单位和相关部门反映审计结果和建议,协助委托单位改进工作。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包括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审计流程、审计监督和考核等方面。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设立审计团队,明确审计任务和责任,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确保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对审计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归档保存,确保审计工作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审计工作绩效,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京国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为增强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市国资委还将印发十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下列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企业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派驻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2019年注会《审计》记忆版讲义(完整版)

2019年注会《审计》记忆版讲义(完整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教材《审计》讲义(记忆版)目录第一章审计概述 (1)第二章审计计划 (5)第三章审计证据 (9)第四章审计抽样方法 (13)第五章信息技术对审计的影响 (18)第六章审计工作底稿 (20)第七章风险评估 (23)第八章风险应对 (26)第九章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 (30)第十章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 (31)第十一章生产与存货循环审计 (32)第十二章货币资金的审计 (37)第十三章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 (39)第十四章审计沟通 (43)第十五章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46)第十六章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51)第十七章其他特殊项目的审计 (54)第十八章完成审计工作 (61)第十九章审计报告 (65)第二十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69)第二十一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74)第二十二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77)第二十三章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79)第一章审计概述1.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包括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业务。

鉴证业务包括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

其中,财务报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的传统核心业务。

鉴证业务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其中,审计提供合理保证。

审阅提供有限保证。

相关服务业务包括会计服务、评估服务、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等。

相关服务业务不提供任何保证。

2.审计定义及其理解财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以积极方式提出意见,增强除管理层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赖的程度。

(1)审计的用户是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即审计可以用来有效满足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的需求。

(2)审计的目的是改善财务报表的质量或内涵,增强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即以合理保证的方式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而不涉及为如何利用信息提供建议。

(3)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

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17年10月1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1月20日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效率,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系统、本单位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所属(管)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指导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管)单位的内部审计,并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地区及所属(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范本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范本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财务会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审计,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临时或特别审计。

第二章审计计划与组织第五条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根绝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计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各个业务部门的特点和风险,确保审计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七条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方法、审计人员等内容。

第八条审计计划应当经公司高层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审计工作的组织架构,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业审计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有独立的审计权力和职责,并独立于受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职业素质,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审计方法。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获取所需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查验相关凭证和账簿。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报告。

第四章审计报告与会计处理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向公司高层汇报审计工作的结果。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本行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促进科学管理和防范风险,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章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行设立的合规内审岗及合规风险部其他人员,是本行的审计主体。

本行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审计主体完成特定的审计工作或审计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是本行的审计客体。

审计对象包括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第四条审计人员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原理衡量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可以采取现场审计方式,非现场审计方式和审计调查方式。

第六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项目,实行审计责任制度。

审计项目下设审计组,配备适当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履行审计职责的有效性负有责任,对审计对象未采纳或未充分采纳审计建议而导致的风险或损失不负责任。

第二章审计原则第八条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原则。

(一)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计人员不及参与其所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和有关涉及经济责任的活动。

(三)审计人员自主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不应受到他人影响。

(四)审计人员执行审计项目,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审计组长的回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上一级领导决定,其他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组长决定。

第九条审计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确定和分配审计事项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条审计应遵循审慎性原则。

审计人员应当使用适当的审计技巧和专业判断,对审计对象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能性保持警惕和关注。

审计管理制度总则

审计管理制度总则

审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工作的公平、客观和独立,促进审计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进行审计活动的审计机构,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委员会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等。

第三条审计管理制度是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基本规范,是指导和规范审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办法。

第四条审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独立公正,客观真实,严格规范,合理高效。

第五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贯彻执行本制度的组织体系、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监督保障措施,确保审计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审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制度,充分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制度,提高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数据管理能力。

第十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外交流合作和服务保障制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对外交流,提供审计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停或者调整本制度的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审计机构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第三章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第四章技术标准和监督保障第五章培训和考核制度第六章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第七章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第八章对外交流合作和服务保障基层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制度制度目的第一条遵循中央审计委员会、国务院审计署下发的关于健全审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工作任务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基层审计机构的职责、机构设置、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各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00五年一月六日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

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事项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第六条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计,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5•【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五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五条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法实施管理细则

审计法实施管理细则

审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工作的程序和质量,保证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作为法律授权的独立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行政、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的干预、制约。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依法执业,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审计组织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设立合适的岗位,配备专业的审计人员,确保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水平。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培养和引进具有高素质的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水平测试,确保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用于规范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流程。

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编制月度和季度审计计划,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包括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标准和审计方法等。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审计任务书,明确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在开始审计前,进行审前调查,了解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工作中,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保密的原则,依法收集、整理和核查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尽职调查,深入了解其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4
企业审计委 员会和内部 审机构对 内部控制的 监督无效
发现董事、 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舞 弊
第五章 完成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如果拒绝提供或以其他不当理由回避书面声明,CPA应当将其视为审计 范围受到限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总则 计划审计工作 实施审计工作 评价控制缺陷 完成审计工作 出具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制定指引 的意义
指引的用途
制定指引 的重要性
审计方式
第二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六条
配备人员和资源
第七条
考虑因素
设计 有效
运行 有效
考虑
时间
范围
第十 第十 计 条:考虑控 条:考虑 审 第十 第十 条:测试 条:测试 控 控 重 重 关 关
与内部环境 相关的控制
测试业务 层面控制 Add your title 重点关注
企业的风险 评估过程
针对董事会、经 理层凌驾于控制 之上的风险而设 计的控制
对内部信息传 递和财务报告 流程的控制 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 监督和自我评价
第三章 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考虑舞弊风险 第十五条:考虑与内控相 关风险 第十 条 第十六条:审计程序包括询问、观察、 检查、穿行测试、 重新执行 够 长 的 制 自 期 。 间 基 准 ; 二 、 涵 盖 内 足 控 部 业 日 近 企 接 一 、 评 价 : 我 七 条 十 第
性质
目 标
第十条

审计实施条例

审计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审计工作职责具体内容范文(3篇)

审计工作职责具体内容范文(3篇)

审计工作职责具体内容范文审计工作是对被审计方的财务状况、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进行全面、系统和独立的评估和审查的工作。

下面是审计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范本,供参考:一、审计计划编制1. 根据被审计方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审计计划,并确保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

2. 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明确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关注点。

3. 调查和收集被审计方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初步了解和评估。

二、审计流程执行1. 根据审计计划,组织和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被审计方的财务报表进行核查和比对,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3. 对被审计方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和测试,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4. 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

5. 与被审计方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其财务状况和业务运作等情况。

三、审计结果评价1. 对已完成的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审计报告。

2. 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 对被审计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进行评价和分析,提供决策依据。

4. 对审计工作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结论和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审计报告备案1. 编制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的、范围、结果和意见等内容。

2. 将审计报告提交给被审计方的相关管理人员,并进行解释和说明。

3. 将审计报告备案,并交由相关审计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查和监督。

4. 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改进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五、保密和诚信1. 严守审计工作的保密规定,确保被审计方的信息和资料不泄露。

2.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公正、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

3.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报告和解决,确保防范和减少损失。

六、自我学习和提高1. 不断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扩展视野和提升水平。

3. 积极参与团队合作和沟通,互相学习和分享经验。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3篇)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3篇)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1、审计的目的是加强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管理监督,维护财务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审计工作是在集团公司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对集团以及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集团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审计的任务1、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集团公司所属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有关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3、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年终分配,特别是盈亏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4、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7、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8、集团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职权1、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2、参与有关会议。

3、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____决定。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7、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集团董事长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工作程序1、审计部应在年初根据集团董事长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在审计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工作底稿,每到一个单位审计结束,要将审计结果向单位领导及相关人事进行交换意见。

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4•【字号】云南省政府令第22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省政府令第228号《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4年1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予波2024年1月14日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增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监督合力,推进本省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督促单位规范管理,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法定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垂直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二)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四)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街道);(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法律知识和内部审计业务的培训。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隐瞒审计中查出的问题,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word完整版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word完整版

附件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第三条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

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一)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二)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地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的督导。

第七条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内部控制、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工作的影响:(一)与企业相关的风险.(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概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等相关重要事项。

(四)企业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五)与企业沟通过的内部控制缺陷。

(六)重要性、风险等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因素。

(七)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八)可获取的、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的类型和范围.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确定测试所需收集的证据。

190006审计学(第八版)习题答案

190006审计学(第八版)习题答案

计价和分摊
截止

第3章
我国审计的组织形式
3 4 教材习题参考答案 欘欘欘欘欘欘欘欘欘欘欘欘欘欘欘欘欘
3 4 1 思考题
解答】政府审计之所以是高层次的经济监督 ,是因为: 1 .【 )政府审计的对象决定了它是高层次的经济监督 ; ( 1 ( )政府审计的地位和性质也决定了它是高层次的经济监督 ; 2 )政府审计实施了对国民经济的全面经济监督 。 ( 3 解答 】 国际内部审计呈现三大发展趋势: 一是开拓风险管理新领域; 2 .【 二是深度介入内部控制评价;三是推动更有效的公司治理。 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 普通合伙制、 有限责任公司制、 有 3 .【 限责任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 , 各种组织形式都具有自身无法克服 的优缺点。 解答】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 4 .【 ) 业道德所作的原则性要求,也是整个职业道德中最重要的要求 。 具体包括: ( 1 诚信;( ) 独立; ( ) 客观和公正; ( )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 ) 2 3 4 5 保密。 解答】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预防的具体措施有 : 5 .【 ( )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 1 )谨慎选择委托单位; ( 2 ( )招收合格的助理人员; 3 ( )严格签订审计约定书; 4 6
2 4 2 计算分析题
解答】 根据 2 1 .【 0 1 4年1月1 5 日的实际盘点结果,用调节法核实的 2 0 1 3 年1 2月3 1日结存数如下:
品种 男式 女式 童式 一等品 5 4 0 8 2 0 4 4 0 二等品 2 6 0 2 8 0 1 2 0 三等品 5 0 1 0 0 3 0

第4章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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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完成审计工作第七编完成审计工作与出具审计报告本编介绍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完成阶段需要做的工作,包括汇总审计测试结果,进行更具综合性的审计工作,如评价审计中的重大发现、汇总审计差异、评价独立性和道德问题、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关注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评价审计结果,在与客户沟通以后,获取管理层声明,确定应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和措辞,进而编制并致送审计报告,终结审计工作。

本编内容有一定难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不仅会考察客观题、简答题还经常以综合题的形式出现,同时应关注循环章节中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以期在综合题中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

第二十六章完成审计工作本章属于非常重要的内容,不仅涉及审计准则,还涉及到一些会计准则,通常是考试中审计实务部分的重点,各种题型都会涉及;考生应特别关注本章的简答题或本章知识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具体要求如下:1.理解汇总审计差异;2.掌握考虑持续经营假设;3.理解或有事项审计;4.掌握期后事项的含义和种类;5.掌握注册会计师对各时段期后事项的责任及知悉该期后事项时的考虑;6.理解获取书面声明。

第一节完成审计工作概述审计完成阶段是审计的最后一个阶段。

注册会计师按业务循环完成各财务报表项目的审计测试和一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工作后,在审计完成阶段应汇总审计测试结果,进行更具综合性的审计工作。

一、评价审计中的重大发现二、汇总审计差异审计项目经理应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予以初步确定并汇总,并建议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使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载信息能够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对审计差异内容的“初步确定并汇总”直至形成“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过程,主要是通过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和试算平衡表得以完成的。

(一)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审计差异内容按是否需要调整账户记录可分为核算错误和重分类错误。

核算错误是因企业对经济业务进行了不正确的会计核算而引起的错误,用审计重要性原则来衡量每一项核算错误,又可把这些核算错误区分为建议调整的不符事项和不建议调整的不符事项(即未调整不符事项);重分类错误是因企业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列报财务报表而引起的错误。

无论是建议调整的不符事项、重分类错误还是未调整不符事项,在审计工作底稿中通常都是以会计分录的形式反映的。

编制账项调整分录汇总表、重分类调整分录汇总表、未更正错报汇总表。

获得被审计单位同意账项调整、重分类调整的书面确认;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调整,应要求其说明原因。

根据未更正错报的重要性,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注意:调整分录的编制:按照调表不调账,将发现的审计差异直接调整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即使涉及损益项目也不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试算平衡表的编制期末未审数(审计前金额)——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未审财务报表。

账项调整——注册会计师编制的“账项调整分录汇总表”中的调整分录(被审计单位同意调整的)填列。

重分类调整——注册会计师编制的重分类调整分录汇总表。

审定金额——审计前金额±调整金额。

注意:试算平衡表的勾稽平衡关系。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四、评价独立性和道德问题第二节考虑持续经营假设一、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一)管理层的责任管理层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无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在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就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无论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是否有明确要求,这种责任始终存在。

注意:第一,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进行审计是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合理。

第二,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不能被视为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

第三,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并确定管理层是否已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

如果管理层已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并确定管理层是否已识别出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如果管理层已识别出这些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讨论应对计划;如果管理层未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其拟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询问管理层是否存在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持续经营假设审计的基本思路:二、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在计划审计工作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财务、经营和其他方面)及相关的经营风险,评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做出的评估,并考虑已识别的事项或情况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经营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某些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这些事项或情况单独或连同其他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

注意: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事项或情况,这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因持续经营问题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该项风险是与财务报表整体广泛相关,从而影响多项认定。

三、评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做出的评估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做出分析和判断,确定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

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是注册会计师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做出的评估。

注意:第一,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合理评估期间应是自资产负债表日起的下一个会计期间;第二,在评价管理层做出的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做出评估的过程、依据的假设以及应对计划。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做出的评估是否已考虑所有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

四、超出管理层评估期间的事项或情况在考虑更远期间发生的事项或情况时,只有持续经营事项的迹象达到重大时,注册会计师才需要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识别出这些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提请管理层评价这些事项或情况对于其评估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潜在重要性。

除询问管理层外,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以识别超出管理层评估期间并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五、识别出事项或情况时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如果识别出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包括考虑缓解因素),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这些程序应当包括:1.如果管理层尚未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提请其进行评估;2.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这些计划的结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管理层的计划对于具体情况是否可行;3.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编制现金流量预测,且对预测的分析是评价管理层未来应对计划时所考虑的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的重要因素,评价用于编制预测的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并确定预测所基于的假设是否具有充分的支持;4.考虑自管理层作出评估后是否存在其他可获得的事实或信息;5.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有关未来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

注意:如果合理预期不存在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书面声明。

六、审计结论与报告【例题·单选题】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C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丙注册会计师进驻C公司进行审计,遇到下列问题,请代为作出正确的专业判断。

1.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C公司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注册会计师难以判断报表的编制基础是否适合继续采用持续经营假设,但是C公司已经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则丙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发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是()。

A.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B.无法表示意见C.保留意见D.否定意见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则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为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多项可能导致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如果注册会计师难以判断报表的编制基础是否适合继续采用持续经营假设,应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了重大限制,所以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所涵盖的期间应该是()。

A.自当年财务报表报出日起12个月B.自管理层声明日起12个月C.自财务报表日起12个月D.自财务报表日起一个生产经营周期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审计准则,管理层对于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应涵盖的合理期间是自财务报表日起12个月。

第三节或有事项一、或有事项的含义二、或有事项的审计在审计或有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尤其要关注财务报表反映的或有事项的完整性。

针对或有事项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1.了解被审计单位与识别或有事项有关的内部控制;2.审阅截至审计工作完成日止被审计单位历次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确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未决索赔、税务纠纷、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财务承诺等方面的记录;3.向与被审计单位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函证,或检查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协议和往来函件,以查找有关票据贴现、背书、应收账款抵借、票据背书和担保;4.检查与税务征管机构之间的往来函件和税收结算报告,以确定是否存在税务争议;5.向被审计单位的法律顾问和律师进行函证,分析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所发生的法律费用,以确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索赔等事项;6.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声明其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全部或有事项作了恰当反映。

注意:或有事项的会计知识三、获取律师声明书被审计单位律师对函证问题的答复和说明,就是律师声明书。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律师的职业水准和声誉情况来确定律师声明书的可靠性。

如果律师声明书表明或暗示律师拒绝提供信息,或隐瞒信息,注册会计师一般应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就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或有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1.对建议调整或披露的或有事项,被审计单位拒绝的,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不重要的或有事项,也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对被审计单位已充分披露的或有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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