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一)
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法律在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上的基本历程可表述为:首先承认侵害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赔偿责任,而后承认侵害物质性人格利益引发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再承认对物的侵害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最后承认违反合同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从趋势上分析,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的保护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合同法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趋势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过错、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违约责任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范畴之中。
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精神利益不受侵害及内心精神世界的安宁,法律也逐步加强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
体现对人的人文关怀,成为现代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救济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
其中,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救济形式之一,也最能体现补偿功能的责任形式。
违约行为只要造成了对方的损害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损失以受害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性质上讲,违约损害赔偿实质上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1}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应当能补偿非违约方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使非违约方当事人能达到与合同被适当履行相当的效果,即非违约方并不最终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而遭受不利的影响;损害赔偿也应能达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使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当然这一功能应限定在违约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之下;损害赔偿也应能达到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论旅游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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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旅 耩 合 同 中 的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刘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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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游合 同为双 方 当事人 约定 而成 立 的双务 契约 .旅 游合 同的 目的是 为旅 客 获得旅 行社 的专 业细致 的旅 行服 务和
较 考察 , 作者 就该 问题提 出 了 自己的见解 。 关键 词 旅 游合 同 非财产 上损 害赔 偿 精神损 害赔偿
中图分类 号 : 2 . D92 9 2
一
违 约责任 文 章编号 :0909 (090,6 .2 10.5 220)7140 于旅行 社或 者旅 游经 营者 的行 为既 违反 了合 同义务 又违反 了一
期 待 的精 神 享受 及休 闲娱 乐。本 文所探 讨 的旅 游合 同的违 约精神 损 害赔偿是 指在旅 行 社或 者旅 游经 营者在违反 合 同约定
的义务, 如未合理安排旅游线路或者为其提供良好的食宿条件, 或者违反提供海景房的约定、 偷工战料缩短预定的旅游时间 等等, 而不存在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 如何为旅客的精神损 害提供救济的途径。通过英美契约法和国外立法例的比
游 、 妻蜜 月游 、 夫 情侣 游 、 家庭 游等 方式 , 已经 明显 的包含 了追 求 短 预定 的旅游 时间 等等 , 不存 在与侵 权责任 的竞 合的情 况下 , 而
更精 致 、 舒适 、 更 更贴 心 的全方位 的服务 的趋 势 。 旅游 合 同 中, 双 如 何为旅 客 的精 神损 害提 供救 济的途 径 。 方 的权 利义 务呈 现不 平衡 的特征 , 谓不 平衡 性 , 所 是指 旅 行社 或 者旅游经 营者 一方 的义务要 求较高 , 于旅行 社和旅 游经 营者 的 对 二 、 学理 论上 的违约 责任 的精神 损害赔 偿 法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
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以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由此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为前提。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简而言之,就是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重大精神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包含在违约责任中,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将其仅局限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2001年最高人民法p从可能性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非违约方的心理障碍,如恐惧、愤怒、悲伤、沮丧、焦虑、抑郁、绝望等。
这些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如“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等诉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等。
这些合同本身就是以精神利益为目的,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
既然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法律来讲就应对此予以规范,客观地反映这种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范围上存在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真空地带”。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不能提出违约之诉。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对个人权益的日益重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在合同违约的情境中,当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其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计算和确定赔偿数额,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1. 理论基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源于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当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条款解读: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但通过解释和应用相关条款,可以推导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和保护。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即违约方和受损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2. 行为要件:指违约方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且该行为与受损方的精神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 损害结果:受损方因违约方的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精神损害,如心理压力、精神痛苦等。
4. 主观过错:违约方在实施违约行为时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导致对方遭受精神损害。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计算1. 认定标准:在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时,应综合考虑受损方的实际损害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
2. 计算方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上,考虑受害人的痛苦程度、生活质量的降低等因素;定量上,可参考相关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五、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1.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其证据收集往往较为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证明受损方的精神损害成为了一大难题。
2. 赔偿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在我国,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立法也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1、精神损害的事实合同债务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
就是指由于利益的损失导致了精神损害的出现。
损害存在与否应采用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只有在债权人人格权受到损害,或债权人系于合同适当履行之上的特殊精神利益目的因债务人违反义务不能实现时,方可推定债权人受到精神损害。
这是解决理论界“否定说”提出的“证据问题”的较为有效的办法。
这种精神损害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和既有精神利益的损失,这对债权人较为有利,也是债权人在责任竞合时不主张侵权责任而主张违约责任的主要原因。
2、违约行为。
精神损害的发生主要由实际违约引起。
只有实施了违反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才会产生不良的心理感受。
3、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系违约行为造成的,在同时存在合同财产利益损害的情况下,精神损害系同一违约行为造成的。
换而言之,精神损害是因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与行为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归责的客观基础。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有切实有效的规则进行限制。
1、可预见性规则并非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均不可预见,事实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判予物质赔偿的诸多案例,均属于精神损害的发生是违约的确定的、可预见的结果的类型。
我国的相关案例也是如此。
因而学者们认为,在这些案件中需要确定的是,原告遭受的非金钱损失是否可合理预见为违约的可能结果。
如果合同关系存在,且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的精神损害,而精神损害为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的可能后果,则损失可获赔偿。
确立违约方对其可预见的因违约导致的对方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为极富价值的精神利益提供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促使违约方将对方的精神损失内化为其违约成本,一定程度上阻止违约的发生,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案例描述:
小明是一家企业的高级销售经理,他和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约定由供应商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并交付给小明的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需要按时交付产品并保证产品的质量。
事情并没有按照预期发展。
案例事实:
1. 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临近,供应商并未如约交付所需产品。
2. 小明及时联系了供应商,但供应商以各种理由表示无法按时交付产品,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3. 由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小明的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与客户的销售承诺,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客户投诉增加。
4. 小明在与供应商的沟通中感到沮丧和无力,并在工作中出现了精神压力和焦虑症状。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
对于小明来说,由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企业和个人遭受了精神损害,他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
1. 企业经济损失的计算:小明可以通过计算因供应商违约而导致的销售额损失、降低营业利润等方式,计算出企业的经济损失。
2. 个人精神损害的评估:小明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证明他在违约事件中所遭受的精神压力和焦虑症状。
3. 参考相关判例:小明可以参考类似违约精神损害案例的赔偿额度,当然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判断。
结论: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分析摘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认为,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运用于具有惩罚性的侵权法领域,因此违约责任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对于有一些带有特殊的合同,如婚庆合同、摄影摄像合同等,乙方一旦出现违约,不仅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同时也造成了受损失方精神上的伤害。
如过违约责任不保护精神损害,那么将会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本文旨在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形成的条件进行分析,并对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必要性分析(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中国立法现状1、违约赔偿制度概述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合同规定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2、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说仍持否定态度。
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极其有限的。
如关于人身权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
在目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确定,侵害人格性利益的权利时,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中没有明确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因违约责任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它可以来自生理的损害,也可来自于精神、心理的损害,亦可来自于精神利益的丧生或减损。
虽然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精神损害作一个令人信服的认定是困难的,但现代医学的发展已使得该项工作变得更科学。
论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
支持了原告 的部分诉讼请 求 , 即判令被告退还部分 其限定于侵权损害赔偿 的属概念。认为违约损害赔
旅游费。这种做法不 仅在司法实践中通行 , 而且也 偿应当排斥精神损害赔偿 , 将精神损 害赔偿加上“ 侵 得以了理论界的普遍支持 。 期通过旅游获得休闲、 娱乐及享受 , 由于被告的违 但 权” 作为限定词 , 似没有体 系上 的依据。笔者认为 , 是违约财产损害赔偿 , 二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精
[ 收稿 日期]0 6 3 6 20 —0 —0 [ 作者简介] 李 冰(9 8 , 河南安 阳人 , 州大学 2 0 级硕 士研究生; 17 一) 男, 郑 03 李文峰 (94 , 河南 17 一) 男,
安阳人 普资讯
2 0 年第 8 06 期
广西 社会 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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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14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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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
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 损害赔偿 是 指加 害 人造 成 他 人 财 产或 人 身损 害
依法应 承担赔偿损失 的民事责任 , 目的在于弥补 告的住宿条件极为恶劣 ( 男女 8 人混住一室 ) 。在事 时 , 是侵权 责任与违约责任共有 的救济 先未告 知原 告 的情 形 下 , 告 之 导 游 又未 随 团 同行 受害人的损失 , 被 回穗 , 让原告 自行返 回。于是原告诉诸法 院要求返 形式。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遭受精神痛苦或精 还全程旅游费 , 赔礼道歉 , 赔偿精神损失费及重游未 神利益 的丧失而要求一定 的财产赔偿 。其 中损害一
3 可否 在现 有 法律 框 架下 解 决 。根据 现有 法 律 . 1违约是否会产生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 指对 规定 , . 精神损 害赔偿仅 限于侵权行 为。因而若想在 民事主体精神活动 的损 害, 它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精 现有法律框架 内解决这一 问题 , 只有通 过违约和侵 以下 几个 问题 的分析 中得 出结 论 :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摘要: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获得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范畴,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国外许多国家、国际性立法文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最后对我国施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首先,违约之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其中,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合同一旦生效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责任①。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和限制主张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要广泛承认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对一般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否则精神损害赔偿扩及整个合同法领域,大大加重债务人和法院的负担。
因此,我们必须对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制:1、合同类型的限制按合同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合同和非商业合同。
一般认为,商业合同是以纯粹的商业目的为基准的,对商业合同的违反是商业风险的必然产物,对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一方当事人不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反对以实现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家庭利益为主要目的的非商业合同中,在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当事人就对合同实现有极高的期待,期盼通过实现合同目的来获得既定的精神享受,一旦合同不成立将会给受害人带来极大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合理性探讨
原 告 李 某登 记 在 太 原 一 家婚 介 所 寻 找 伴 侣。 而该 婚介 所雇 佣 的一 些 “ 托 ” 以各种 虚假 婚 .
身份 关 系出现 了夫妻 兄 弟姐 妹 不能 同乘 一 架飞
机 的情 况 . 至 出现 了三名 4到 1 甚 0岁 的儿童 不
能 和 父母 同乘一 架 飞机 、 名 6岁 男童 单 独 乘 一 飞机 的严 重情 况 , 并且 计 划 上 的 三 个景 点也 未
00 6 ) 5 0 1 ( 河北政 法 职 业学 院 法 一 系 , 河北 石 家庄
摘 要: 当事人在违约之诉 中提起精神损 害赔偿是否应得 到支持 , 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 问 题 实际上 , 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 , 即应认 为有精神损 害, 而无
论该 精神 利 益 的丧 失是基 于侵 权 还是 违 约 。现在 随 着违约 行 为导 致精 神 损 害 的纠 纷 日益 增 多 , 司
案例 3
20 年 1 01 0月上 海 的 2 0名 游客 参 加 了某
国际旅 行 社 组 织 的泰 港 澳 十 一 日游 , 结果 却 玩 得很 不开 心。该 批 游客在 登上 离开上 海的 飞机
时 即发 现 他 们 己被 转 包给 另一 家旅 行社 了, 在 由泰 国飞往 香港 时 因为没 有 注明 游客 中的 亲属
足轻重 的作 用 . 尤其在捍 卫公 民精 神利 益方 面功不可 没. 几乎成 为公 民守护 自己精神 家园 的唯一工具 。但
是。 侵权行 为法在实践 中却 出现 了诸 多问题 。
一
告 以原 告 因健 康 原 因 已不能 继续进 行 高强度 大
运 动量 训 练 为理 由 . 原告 作 出 离队 决定 。原 对
论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论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摘要:我国立法中尚不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侵权责任来解决。
仅靠“责任竞合”来保护违约中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是不全面的,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可行性的。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在罗马法上,合同有“法锁”之意,其形象地比喻出合同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拘束力。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要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一个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来解决。
仅靠“责任竞合理论”来保护违约中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是不全面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俗话说得好,“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生活方面的追求与日俱增。
在实践中以获取精神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不甚枚举。
订立这样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精神上的一种愉悦的满足。
要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将会导致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落空。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应运而生。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等人身权利,致使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由此还可能伴生间接物质等其他损失,而给予一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义务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了权利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害,从而由义务方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赔偿。
2、“责任竞合”带来的缺憾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依据责任竞合制度,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以实现对精神损害的救济,并且一旦选定,则只能依此进行诉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败诉风险。
责任竞合制度下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利益就能够获得完全的保护。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当一方因违反法律、合同等规定而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非经济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的是当一方因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民法中,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损失赔偿”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受害人在遭受损失时,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在确定实际损失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除了实际损失赔偿之外,民法中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导致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名誉、荣誉、自由等方面遭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复杂,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受害人的年龄、性别、家庭地位、社会地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计算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难度。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抽象、隐性的损害,很难通过具体的材料和证据来进行客观确认。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事实和情况的严重性进行判断和裁决,并根据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进行参考。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并非“无限制”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受害人因遭受精神损害而要求赔偿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例如,受害人需要能够提供充分、具体的证据来证明其精神损害,并需要证明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赔偿金额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以充分考虑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之,在民法中,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通过对损害赔偿原则的遵守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同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2 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范围不 断扩 大。 、 精 神损害赔 偿经 历 了一 个 从不承认 到承认 、从 只承认 侵害人 身权 的精神损 害赔偿 到承认 侵害财 产权 的精神 损害赔 偿 、 由侵 再 权 的精神 损害赔偿 到违 约中 的精神损 害赔偿这 样一 个漫长而 曲折 的发展过 程 。2 0 年 3 01 月最 高人 民法 院颁布 的 《 关于 确立 民事侵 权精 神损 害赔偿责 任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该 《 法解释 》 , 司 明文规 定 了 精神 损害赔 偿制度 , 并扩大 了精 神损害赔 偿 的范围 , 次将侵 害身 首 体权 、亲权 和具有 人格象 征意 义的特 定纪念 物 品纳入 了精神损 害 赔偿 的范 围 , 另外 该 《 司法 解释》 1 第 2 还规 定 了” 第 条 款 其它 人格 利益 ” 的兜 底条款 , 该弹 性条款 可 以随时将 需要保 护而法 律却 未明
保 护 成 为 一种 可 能 。
关键词: 合同违从以下 几方面 分析违约 使用精 神损害 赔偿 的必要性 :
l 合 同法保护 利益 范围不 断扩张 。 、 早期合 同法 的保护范 围被 限制在合 同标 的物 的范围之 内 , 但 合 同法的利益 保护 范 围显 然与 以前相 比 已经 明显扩 大 了, 时常 它
超 出原来合 同法 的保 护范 围 。 英美 法 国家 通过 案例对 合 同法 还提 出 了合同之 附随义 务 以及默 示条 款的广 泛运用 、附保 护第三 人利 益 的合同 、 期待 利益和 信赖利 益 的合 同法 保护等 理论 。性质 上原 本 应是 合 同当事人约定 才受法律 保护 的利益 , 了今天 , 受到现 到 却 代 合 同法的 明确保护 。在合 同法保 护范 围的这 一扩张 当 中,当然 不应排 除精神损 害赔偿 的适 用 。
比较法视野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比较法视野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者:刘斌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诸多国家现均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已逐渐成为各国的立法趋势,相关的国际立法也已体现了这种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确始终未被提上日程。
笔者希望在比较法的视野中对相关问题进行考察并作出理论分析,以期论证由违约责任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设置与适用问题。
[关键词]精神损害;违约责任;赔偿制度引言在论述由违约责任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法律实践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与此相关的一个案例,即“李某等9人诉广州某旅游公司在旅游活动中违约减少旅游景点赔偿纠纷案”一案。
原告李某等9人利用春节假期,参加被告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南岳恒山四日游活动。
被告在其刊登的此次游览活动广告上称游览景点有八处。
在开始游览之后,不但景点仅有三处且住宿条件极为恶劣(男女8人混住一屋)。
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形下,被告的导游未随团同行并且让原告自行返回。
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程旅游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重游未观赏五个景点的误工费。
法院只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部分旅游费。
上述案例,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由同一事实引起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被认为是请求权竞合,受害方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诉因提出请求,也即或提出违约责任赔偿或提出侵权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赔偿固然允许主张精神损害,但以违约作为诉因多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然而在违约的情形下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仍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一大问题,以下笔者将通过探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国外、国际立法文件与法律实践中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适用,研究这一问题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实现的可能性。
一、我国现行法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试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政治法 律
试论违 责任中的 神损 赔偿 约 精 害
李晓兰 周伦文
摘 要 在 人 格 精 神 利 益 日益 受 到 重 视 的 今 天 , 视 权 利 主 体 的精 神 损 害 而 不 为 其 提 供 司 法 救 济 的途 径 并 非 漠
现代 法 治 国 家所 应 该 提 倡 的 。 应 该 依 托《 同法 》 违 约 财 产 损 害赔 偿 的相 关 规 定 , 鉴 侵 权 法 中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合 中 借
相 关制 度 , 立 我 国 的违 约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 建 关键词 违 约责 任 精 神 损 害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偿 制度
目前 , 说 认 为 违 约 导 致 的 精 神 损 害 是 不 应 予 通 以赔 偿 的 , 随 着 经 济 的发 展 , 们 越 来 越 重 视 对 人 但 人 格 精神利 益 的保 护 , 因违 约 而 损 害 守 约人 人 格 精 对
违 约 责 任 与 精 神 损 害 的 含 义
质 疑
一
、
违 约责任 , 称 为违反 合 同的 民事责 任 , 指 合 也 是 同 当 事 人 因违 反 合 同 义 务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合 同一 旦 生 效 将 在 当事 人 之 间 产 生 法 律 拘 束 力 , 事 人 应 按 当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全 面 地 、 格 地 履 行 合 同义 务 , 何 一 严 任 方 当 事 人 因 违 反 有 效 合 同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均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以 , 约 责 任 是 违 反 有 效 合 同所 规 定 的 义 所 违
生 了人 身 伤 亡 和 精 神 损 害 , 应 当 将 其 归 入 到 侵 权 就 的 范 畴 。 反 对 在 违 约 案 件 中适 用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主 要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b e c fc nta t Thi pe te r a h o o r c. spa ratmpt oc llng her a on b l y o hi pii n a d h l st a ibii o e ch st ha e et e s a ii ft so n o n o d h tla lt f rbr a 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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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t o nty,a o sdes t a lh u h t e ni p o iin I t e c mp s to o e a ite ssild n’ n ol c u r r nd c n i r h ta to g he d f t r vso s Ol h o en ai n f rm nt d sr s tl o t i e l e iti rlgsa in,t r h bt ̄ o c u i n al tbe ( a . W e s ud n Ol r t n a o xs n on e il to he p o i iie c n l so s C l’ : wn I r ho l i C ae me t lc mpe ain it po ns to n o la iiy frb e c fc n rc al s p s il i blt r a h o o ta tase rya o sb e,wh c si ie wil t e te fi tm at n a ’ m l p lnt o ih i n ln tl h rnd o le x i a l w Sd e o n e . ol Ke r y wo ds:L a iiy fr Br a h o n rc ; Co i b lt e c fCo ta t o mpe s in frM e a srs n at o ntlDite s;La nto o w Co r l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下由我为大家具体解答该问题,并带您了解“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限额为多少”等相关拓展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存在仓储违约行为时所应该依照法律或者双方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往往以弥补对方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方需对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造成的损失和合理预见的利益损失给予弥补。
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一、大陆法系中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一)法国法1.损害赔偿的目的和损失的种类在法国,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受到的损失。
1(1)积极损失(Damnum emergens)与消极损失(Lucrum cessans)这一区分起源于罗马法。
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或费用的支出。
消极损失,亦称“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本应得到的利益而未得到。
前者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后者是尚未实现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将来的财产的损失。
《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除下列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
”(全部赔偿原则)根据此条,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与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范围相适应,即对于债务人为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
(2)物质损失(Dommage materiel)与精神损失(Dommage moral)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是物质损失,或者说是经济损失。
对于精神损失,法国学术界曾一度认为,合同关系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精神利益而仅在于保护其经济利益,故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但是现在的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和采纳了精神损失的损害赔偿。
2.损失的确定性与机会损失根据法国法,损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确定的”(certain)。
对于发生在将来的损失,如果合理地具有可计算性,那么该损失也应得到赔偿。
当时如果损失的发生取决于假设的未来事件的发生,则这种损失(dommage eventual)不具有确定性,不应得到损害赔偿。
(例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人并无义务赔偿保险受益人的“损失”。
在法国的案例中,还有一种所谓“机会损失”(perte d’une chance, loss of a change)。
在该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在其假设违约方当事人不违约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的全部,法院将会估计受害方当事人实际成功的概率(probability)。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开题报告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的签订越来越频繁,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这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违约是经济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而损害赔偿是解决违约纠纷的常用手段之一。
在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考虑到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社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日益提高。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定损、赔付标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导致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容易引发二次争议。
因此,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研究,探索相关法律制度、实践经验等,对于完善我国经济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和建设法治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类型和法律依据: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不同违约行为对应的损害类型,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介绍我国相关案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定损方式、赔偿标准等具体操作,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的目的和实现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3.国外经验借鉴: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比较的方法,了解国外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探讨其启示作用,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法研究等方法,综合各方面的资料和经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探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法治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同时,研究成果还可为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提供参考,进一步规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操作,减少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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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一)内容提要: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应予以赔偿,但司法实际中却存有许多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
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否予以赔偿,在比较法上也是长期争论的话题。
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中也是如此。
为加强对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应肯认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可以通过对现行法的扩张解释,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为具有确定性和严重性的、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可能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可预见性规则、类型化一、问题的提出损害可分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也称非财产损害,指财产损害之外的一切不利益。
其可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痛苦,诸如忧郁、怨愤、悲伤、绝望、缺乏生趣、疼痛、奇痒、恶心、味觉丧失等。
〔1〕侵权行为中,对物的侵害可导致物质损害,也可导致精神损害,例如故意毁损他人祖传玉佩;对人的侵害可导致精神损害,也可导致物质损害,例如侮辱他人使他人精神失常而住院治疗。
在侵权行为领域,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可,我国也不例外。
违约可导致物质损害,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
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可否判定物质赔偿呢?此一问题颇值探讨。
在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侵权规则来寻求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但在未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场合,当事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可得到赔偿呢?不赔理由何在?赔则规则如何?二、价值判断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各国立法一直持谨慎态度。
最初,基于对人格商品化和引发滥讼结果的担忧、以及精神损害难以金钱量化的考虑,法律拒绝给予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
但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自我价值的发现,人格利益在人类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出现了给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的迫切需要。
由于社会变迁,思想观念也已发生变化,人们认为金钱赔偿非但不足减损人格价值,反而可以提高其被尊敬性,精神损害的赔偿额的确定,籍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可合理解决。
〔2〕在此基础上,法律认可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但均将赔偿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例如,瑞士民法第28条规定:“人格关系受不法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关于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金额作为慰抚金仅于法律就其事件有特别规定时,始得以诉请求之。
”德国民法第253条规定:“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
”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的从无到有,反映了法律对人的关怀,已从物质世界扩展到精神世界。
这一方面得益于法技术的发展,而更多的则是基于一种价值判断。
“正当的人的感情、感觉是所有的人的生活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必须得到正当的保护,因此,可以想像只限于财产上的损害是多么的狭窄。
”〔3〕人的本质不在于他的物质性,而在于他的精神性,物质只是为精神提供支持。
人是一切价值的终极来源,人所看中的、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东西。
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使人的精神有了更好的物质支撑,使人有能力更多地关注更有价值的人的内心世界。
人的尊严、人精神世界的安宁已成为法律所应首要保护的东西,人的价值与尊严成为法律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基础。
也正因此,扩大精神损害慰抚金请求权,成为近代法律发展的趋势。
〔4〕在德国,经由通过合宪性解释创设一般人格权及通过判例扩大慰抚金的适用范围的方法,法律加强了对精神利益的保护。
〔5〕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发生的几率较小,但在其确已发生时,法律是否应无视它的存在?诚然,在商事交易中,精神损害不是违约的自然和极端可能(probable)的结果,违约方通常也不知道可能导致此种损害的事实。
〔6〕这也是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一直被忽视的原因之一。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具有确定性,违约方也应知道此一确定性,此时精神损害可否获得赔偿呢?甲委托乙运送其亲属的遗体,在运输途中乙不慎将遗体丢失,甲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对此乙不予相应的物质赔偿合理吗?显然,无视精神损害的存在,与现代法的精神相违背。
这里,判予精神损害赔偿才能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同时,这也可促使处于乙相同地位的人更多地关注对方的内心世界,更为谨慎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可在社会中营造更好的人文氛围。
否定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的理由主要有:1.证据问题,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主观的,存在证明困难;2.计算问题,精神损害难以量化;3.惩罚性赔偿,判付精神损害赔偿无异于对无异处于惩罚性赔偿;4.风险承担,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风险应由受害人承担;5.可预见性,一般合同尤其是商事合同中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在当事人考虑范围之内;6.一般政策之考量,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将使违约方的责任模糊不清,随着受害方的主观感受而不断波动。
〔7〕其实,上述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精神损害发生之事实的确认,完全可以根据常人的标准加以推定;损害计算的问题在侵权领域同样面临,但并没有阻止法律承认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判付精神损害赔偿并不等判付于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是补偿性的;至于风险承担的理由,其只是一个判断,并没有言明该判断的基础;在许多场合中,精神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可以预见的;此外,精神损害虽具主观性,但常人标准的确立,已使其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因而违约方的责任也基本可以把握。
违约损害赔偿为对方损失之补偿,其奉行全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此种损失应包括精神损失,将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并无正当基础。
将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完全由守约方承担也是不合理的。
忽视合同领域精神利益的保护,与现代法的精神不合。
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当获得法律救济,在此前提下,法律要解决的是,如何合理分配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赔偿与否的标准是什么,这便涉及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的构成。
这也是本文意欲解决的问题。
当该规则确立时,法律在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上的基本历程便可表述为:首先承认侵害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赔偿责任,〔8〕而后承认侵害物质性人格利益引发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9〕再承认对物的侵害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10〕最后承认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至此,法律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臻于完善。
三、比较法背景分析(一)英美法。
英美法中,最初的规则为,在合同领域感情伤害(injurytofeelings)的损失不可获得赔偿,同时,在计算违约导致的损失时,不考虑合同标的物的感情价值(sentimentalvalue),〔11〕即使不可预见性(unforeseeability)、不确定性(uncertainty)的限制能克服,也是如此。
〔12〕然而,存在许多规则的例外〔13〕:1.在违反婚约的诉中,感情伤害的损失可获赔偿。
2.人身伤害中肉体及精神痛苦(painandsuffering)可获赔偿,例如商品购买者因商品缺陷遭受人身伤害,即使卖方不能构成侵权,也可就肉体及精神痛苦获得赔偿;另在整形外科手术中,医生因缺乏技术而使对方外貌更差时,其将因违反合同而赔偿毁容的损失。
3.损失可以包括对违反合同而导致的不便(inconvenience)的补偿。
例如铁路公司将一个人运错了车站,使得其在细雨蒙蒙的夜晚徒步几里路才到家;又如原告及其妻子儿女由于律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一所房屋的所有权,而不得不与其父母同住一所不舒适的房子达两年之久。
〔14〕4.存在一种趋势,即当精神损害的发生根据合同的性质是违约的可料想的结果时,或精神损害是鲁莽违约所致时,判予物质赔偿。
此外,学者认为,如果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愉快(pleasure),而因为违约未能这么做时,精神损害应可得到赔偿。
〔15〕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政策要求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在特定的合同类型中,即合同的主义务(centralobligation)是提供舒适与愉快或者解除不适的合同。
〔16〕另有学者认为,假如精神创伤达到精神病态,则可获得赔偿,理由是达到精神病态的精神创伤一直被视为“有体伤害”。
〔17〕在美国,学者编撰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3条规定: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应予排除,除非违约同时导致了身体伤害,以及合同或者违约属于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特别可能发生结果的类型。
〔18〕在对该条的评论中,作者列举了诸如旅馆与客人间的合同、运送或处理尸体的合同、交付有关死亡讯息的合同等合同类型。
(二)法国法。
象英美法一样,法国法曾对是否给精神损害予物质赔偿持犹豫态度,在合同法领域是否为精神损害提供救济,更是长期处于争论之中。
〔19〕但法国民法典中即已明确承认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20〕而现在的法律规则已承认了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包括范围非常广的非金钱损失。
例如,法院承认对家庭合影的丢失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21〕此外,法院认可了屠夫违约伤害客户的宗教感情、承办葬礼者违约致死者亲属精神痛苦等的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的基础在于,《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地将合同损害赔偿限制在物质损失的范围内。
法典第1149条非常一般性地提及所遭受损失,并没有将之限定于金钱损失。
而且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而作不同的处理,没有正当理由。
〔22〕法国法在合同案件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英美法更宽广,法国法更具一般性。
对此,其理由之一在于,在法国侵权之诉中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可自由地提起,而在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之间存在相当多的交叉。
〔23〕(三)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253条规定:非财产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始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
第847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或侵夺他人自由者,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之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罪行或不法行为,或以诈欺、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诺为婚姻以外之同居者,该妇女得行使前项请求权。
此外,法典第1300条规定:行为端正之婚约当事人女方已允男方与其同居者,在具备第1298条或1299条规定之要件时,就非财产损害,女方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一般认为《德国民法典》847条仅适用于侵权的场合,而不适用于损害仅因违约而发生的场合。
这样,规则将违约引发的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限制在非常窄的范围内,法律的此种状况也遭到了批评。
〔24〕为克服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之限制,德国法院从事两项重要的造法活动:一为以宪法保护人格之规定为依据,创设一般人格权;另一为非财产损害之商业化。
所谓非财产损害的商业化,指凡于交易上得以金钱方式购得之利益(例如享受愉乐、舒适、方便),依据交易观念,此种利益即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对其侵害而造成之损害,应属财产上损害,被害人得请求金钱赔偿,以回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