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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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法律在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上的基本历程可表述为:首先承认侵害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赔偿责任,而后承认侵害物质性人格利益引发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再承认对物的侵害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最后承认违反合同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从趋势上分析,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的保护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合同法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趋势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过错、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违约责任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范畴之中。

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精神利益不受侵害及内心精神世界的安宁,法律也逐步加强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

体现对人的人文关怀,成为现代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救济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

其中,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救济形式之一,也最能体现补偿功能的责任形式。

违约行为只要造成了对方的损害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损失以受害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性质上讲,违约损害赔偿实质上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1}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应当能补偿非违约方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使非违约方当事人能达到与合同被适当履行相当的效果,即非违约方并不最终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而遭受不利的影响;损害赔偿也应能达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使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当然这一功能应限定在违约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之下;损害赔偿也应能达到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论旅游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论旅游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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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旅 耩 合 同 中 的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摘 要



旅 游合 同为双 方 当事人 约定 而成 立 的双务 契约 .旅 游合 同的 目的是 为旅 客 获得旅 行社 的专 业细致 的旅 行服 务和
较 考察 , 作者 就该 问题提 出 了 自己的见解 。 关键 词 旅 游合 同 非财产 上损 害赔 偿 精神损 害赔偿
中图分类 号 : 2 . D92 9 2

违 约责任 文 章编号 :0909 (090,6 .2 10.5 220)7140 于旅行 社或 者旅 游经 营者 的行 为既 违反 了合 同义务 又违反 了一
期 待 的精 神 享受 及休 闲娱 乐。本 文所探 讨 的旅 游合 同的违 约精神 损 害赔偿是 指在旅 行 社或 者旅 游经 营者在违反 合 同约定
的义务, 如未合理安排旅游线路或者为其提供良好的食宿条件, 或者违反提供海景房的约定、 偷工战料缩短预定的旅游时间 等等, 而不存在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 如何为旅客的精神损 害提供救济的途径。通过英美契约法和国外立法例的比
游 、 妻蜜 月游 、 夫 情侣 游 、 家庭 游等 方式 , 已经 明显 的包含 了追 求 短 预定 的旅游 时间 等等 , 不存 在与侵 权责任 的竞 合的情 况下 , 而
更精 致 、 舒适 、 更 更贴 心 的全方位 的服务 的趋 势 。 旅游 合 同 中, 双 如 何为旅 客 的精 神损 害提 供救 济的途 径 。 方 的权 利义 务呈 现不 平衡 的特征 , 谓不 平衡 性 , 所 是指 旅 行社 或 者旅游经 营者 一方 的义务要 求较高 , 于旅行 社和旅 游经 营者 的 对 二 、 学理 论上 的违约 责任 的精神 损害赔 偿 法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

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以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由此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为前提。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简而言之,就是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重大精神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包含在违约责任中,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将其仅局限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2001年最高人民法p从可能性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非违约方的心理障碍,如恐惧、愤怒、悲伤、沮丧、焦虑、抑郁、绝望等。

这些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如“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等诉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等。

这些合同本身就是以精神利益为目的,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

既然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法律来讲就应对此予以规范,客观地反映这种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范围上存在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真空地带”。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不能提出违约之诉。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案例描述:
小明是一家企业的高级销售经理,他和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约定由供应商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并交付给小明的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需要按时交付产品并保证产品的质量。

事情并没有按照预期发展。

案例事实:
1. 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临近,供应商并未如约交付所需产品。

2. 小明及时联系了供应商,但供应商以各种理由表示无法按时交付产品,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3. 由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小明的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与客户的销售承诺,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客户投诉增加。

4. 小明在与供应商的沟通中感到沮丧和无力,并在工作中出现了精神压力和焦虑症状。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

对于小明来说,由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企业和个人遭受了精神损害,他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
1. 企业经济损失的计算:小明可以通过计算因供应商违约而导致的销售额损失、降低营业利润等方式,计算出企业的经济损失。

2. 个人精神损害的评估:小明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证明他在违约事件中所遭受的精神压力和焦虑症状。

3. 参考相关判例:小明可以参考类似违约精神损害案例的赔偿额度,当然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判断。

结论: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分析摘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认为,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运用于具有惩罚性的侵权法领域,因此违约责任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对于有一些带有特殊的合同,如婚庆合同、摄影摄像合同等,乙方一旦出现违约,不仅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同时也造成了受损失方精神上的伤害。

如过违约责任不保护精神损害,那么将会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本文旨在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形成的条件进行分析,并对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必要性分析(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中国立法现状1、违约赔偿制度概述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合同规定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2、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说仍持否定态度。

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极其有限的。

如关于人身权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

在目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确定,侵害人格性利益的权利时,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中没有明确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因违约责任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它可以来自生理的损害,也可来自于精神、心理的损害,亦可来自于精神利益的丧生或减损。

虽然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精神损害作一个令人信服的认定是困难的,但现代医学的发展已使得该项工作变得更科学。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颁布前,按照我国规定,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不少事务界的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当事人若要主张只能以超出合同所预见范围的精神损害为主要理由,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的出现,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突破了不能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的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但该条款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使用,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本文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适用问题、意思自治问题几个方面对该法条做出解释和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研究论断比较有新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现有违约请求权的一种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通过阅读梁慧星教授的著作,可以从目的解释的方向进行分析:第九百九十六条旨在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成因在于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该权利为违约请求权。

但我们从法条本身观察,通过进行文义解释,“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传达的是这样一种规则:即使被损害方在主张其享有的(所有种类)违约请求权后,也不影响其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理解这种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条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其所依据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故其性质并非违约请求权。

考虑到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置于人格编中,保护的是受侵害的精神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如下: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1)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有哪些

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有哪些

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有哪些⼀、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有哪些民法典规定,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侵害的⼿段、场合、⾏为⽅式等具体情节以不同的⼿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为⽅式造成的后果⼀也不同。

⼀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在私下场合传播⼤得多。

持续的殴打⾏为也要⽐⾔语上的侮辱伤害⼤得多。

男保安对于⼥顾客的强⾏搜⾝⾏为造成的损害要⽐⼥性服务⼈员搜⾝造成的伤害程度深。

(⼆)侵权⼈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进⾏侵权时的⼼理状态。

⼀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造成的伤害⼀般要⽐过失情况下⼤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的主观恶性,⼀般故意违法⾏为所承担的责任要⽐过失违法⾏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为⼈在故意侵害他⼈权利的时候⼀般会想⽅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些。

(三)侵权⼈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的⼀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的⼀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的。

试想如果⼀个⼈以杜撰名⼈的隐私出版⽽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收⼊⼀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四)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为对于受害⼈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个重要的因素。

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一、大陆法系中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一)法国法1.损害赔偿的目的和损失的种类在法国,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受到的损失。

1(1)积极损失(Damnum emergens)与消极损失(Lucrum cessans)这一区分起源于罗马法。

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或费用的支出。

消极损失,亦称“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本应得到的利益而未得到。

前者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后者是尚未实现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将来的财产的损失。

《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除下列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

”(全部赔偿原则)根据此条,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与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范围相适应,即对于债务人为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

(2)物质损失(Dommage materiel)与精神损失(Dommage moral)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是物质损失,或者说是经济损失。

对于精神损失,法国学术界曾一度认为,合同关系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精神利益而仅在于保护其经济利益,故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但是现在的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和采纳了精神损失的损害赔偿。

2.损失的确定性与机会损失根据法国法,损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确定的”(certain)。

对于发生在将来的损失,如果合理地具有可计算性,那么该损失也应得到赔偿。

当时如果损失的发生取决于假设的未来事件的发生,则这种损失(dommage eventual)不具有确定性,不应得到损害赔偿。

(例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人并无义务赔偿保险受益人的“损失”。

在法国的案例中,还有一种所谓“机会损失”(perte d’une chance, loss of a change)。

在该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在其假设违约方当事人不违约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的全部,法院将会估计受害方当事人实际成功的概率(probability)。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摘要: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获得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范畴,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国外许多国家、国际性立法文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最后对我国施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首先,违约之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其中,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合同一旦生效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责任①。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和限制主张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要广泛承认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对一般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否则精神损害赔偿扩及整个合同法领域,大大加重债务人和法院的负担。

因此,我们必须对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制:1、合同类型的限制按合同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合同和非商业合同。

一般认为,商业合同是以纯粹的商业目的为基准的,对商业合同的违反是商业风险的必然产物,对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一方当事人不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反对以实现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家庭利益为主要目的的非商业合同中,在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当事人就对合同实现有极高的期待,期盼通过实现合同目的来获得既定的精神享受,一旦合同不成立将会给受害人带来极大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合理性探讨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合理性探讨

原 告 李 某登 记 在 太 原 一 家婚 介 所 寻 找 伴 侣。 而该 婚介 所雇 佣 的一 些 “ 托 ” 以各种 虚假 婚 .
身份 关 系出现 了夫妻 兄 弟姐 妹 不能 同乘 一 架飞
机 的情 况 . 至 出现 了三名 4到 1 甚 0岁 的儿童 不
能 和 父母 同乘一 架 飞机 、 名 6岁 男童 单 独 乘 一 飞机 的严 重情 况 , 并且 计 划 上 的 三 个景 点也 未
00 6 ) 5 0 1 ( 河北政 法 职 业学 院 法 一 系 , 河北 石 家庄
摘 要: 当事人在违约之诉 中提起精神损 害赔偿是否应得 到支持 , 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 问 题 实际上 , 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 , 即应认 为有精神损 害, 而无
论该 精神 利 益 的丧 失是基 于侵 权 还是 违 约 。现在 随 着违约 行 为导 致精 神 损 害 的纠 纷 日益 增 多 , 司
案例 3
20 年 1 01 0月上 海 的 2 0名 游客 参 加 了某
国际旅 行 社 组 织 的泰 港 澳 十 一 日游 , 结果 却 玩 得很 不开 心。该 批 游客在 登上 离开上 海的 飞机
时 即发 现 他 们 己被 转 包给 另一 家旅 行社 了, 在 由泰 国飞往 香港 时 因为没 有 注明 游客 中的 亲属
足轻重 的作 用 . 尤其在捍 卫公 民精 神利 益方 面功不可 没. 几乎成 为公 民守护 自己精神 家园 的唯一工具 。但
是。 侵权行 为法在实践 中却 出现 了诸 多问题 。

告 以原 告 因健 康 原 因 已不能 继续进 行 高强度 大
运 动量 训 练 为理 由 . 原告 作 出 离队 决定 。原 对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摘要]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传统的理论上被认为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区别。

另外,由于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在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要以侵权为由提出,因此反对以违约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声音依然很强大。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现实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

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责任竞合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此处没有明确损失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通说认为,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真正可以称得上是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的里程碑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

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另外,《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有学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是以侵权为基础的,所以,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违约行为并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能否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区别之一。

{1}虽然理论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有否定态度,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有所突破。

合同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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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范围不 断扩 大。 、 精 神损害赔 偿经 历 了一 个 从不承认 到承认 、从 只承认 侵害人 身权 的精神损 害赔偿 到承认 侵害财 产权 的精神 损害赔 偿 、 由侵 再 权 的精神 损害赔偿 到违 约中 的精神损 害赔偿这 样一 个漫长而 曲折 的发展过 程 。2 0 年 3 01 月最 高人 民法 院颁布 的 《 关于 确立 民事侵 权精 神损 害赔偿责 任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该 《 法解释 》 , 司 明文规 定 了 精神 损害赔 偿制度 , 并扩大 了精 神损害赔 偿 的范围 , 次将侵 害身 首 体权 、亲权 和具有 人格象 征意 义的特 定纪念 物 品纳入 了精神损 害 赔偿 的范 围 , 另外 该 《 司法 解释》 1 第 2 还规 定 了” 第 条 款 其它 人格 利益 ” 的兜 底条款 , 该弹 性条款 可 以随时将 需要保 护而法 律却 未明
保 护 成 为 一种 可 能 。
关键词: 合同违从以下 几方面 分析违约 使用精 神损害 赔偿 的必要性 :
l 合 同法保护 利益 范围不 断扩张 。 、 早期合 同法 的保护范 围被 限制在合 同标 的物 的范围之 内 , 但 合 同法的利益 保护 范 围显 然与 以前相 比 已经 明显扩 大 了, 时常 它
超 出原来合 同法 的保 护范 围 。 英美 法 国家 通过 案例对 合 同法 还提 出 了合同之 附随义 务 以及默 示条 款的广 泛运用 、附保 护第三 人利 益 的合同 、 期待 利益和 信赖利 益 的合 同法 保护等 理论 。性质 上原 本 应是 合 同当事人约定 才受法律 保护 的利益 , 了今天 , 受到现 到 却 代 合 同法的 明确保护 。在合 同法保 护范 围的这 一扩张 当 中,当然 不应排 除精神损 害赔偿 的适 用 。

比较法视野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比较法视野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比较法视野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者:刘斌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诸多国家现均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已逐渐成为各国的立法趋势,相关的国际立法也已体现了这种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确始终未被提上日程。

笔者希望在比较法的视野中对相关问题进行考察并作出理论分析,以期论证由违约责任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设置与适用问题。

[关键词]精神损害;违约责任;赔偿制度引言在论述由违约责任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法律实践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与此相关的一个案例,即“李某等9人诉广州某旅游公司在旅游活动中违约减少旅游景点赔偿纠纷案”一案。

原告李某等9人利用春节假期,参加被告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南岳恒山四日游活动。

被告在其刊登的此次游览活动广告上称游览景点有八处。

在开始游览之后,不但景点仅有三处且住宿条件极为恶劣(男女8人混住一屋)。

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形下,被告的导游未随团同行并且让原告自行返回。

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程旅游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重游未观赏五个景点的误工费。

法院只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部分旅游费。

上述案例,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由同一事实引起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被认为是请求权竞合,受害方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诉因提出请求,也即或提出违约责任赔偿或提出侵权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赔偿固然允许主张精神损害,但以违约作为诉因多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然而在违约的情形下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仍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一大问题,以下笔者将通过探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国外、国际立法文件与法律实践中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适用,研究这一问题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实现的可能性。

一、我国现行法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合同违约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合同违约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合同违约有精神损害赔偿吗在现实⽣活中合同违约是经常发⽣的⼀种⾏为,合同违约的,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式有多种,如果有约定的,按合同违约承担,那么合同违约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合同违约有精神损害赔偿吗合同违约责任后,如果严重损害对⽅的⼈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九⼗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千⼀百⼋⼗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然⼈⼈⾝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过失侵害⾃然⼈具有⼈⾝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单⽅⾯违约怎么办1、采取⾃救⼿段,维护⾃⾝利益。

对于预期违约,守约⽅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赔偿损失。

但对于默⽰毁约⽽⾔,因恐难以掌握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不宜⽽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中⽌合同履⾏或中⽌合同履⾏或履⾏准备,以避免扩⼤⾃⼰的经济损失;⽴即通知对⽅当事⼈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担保。

若对⽅当事⼈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明⽰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此种⾃助措施与⾏使不安履⾏抗辩相似。

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违约责任。

⼀⽅当事⼈违约,对⽅可在履⾏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措施,对于明⽰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毁约,守约⽅须掌握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反⽽于⼰不利。

3、持合同的效⼒,等待对⽅履⾏。

当⼀⽅预期违约,对⽅可坚持合同的效⼒,要求或等待对⽅到期履⾏合同,以静观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骆小春【期刊名称】《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24(40)1【摘要】《民法典》第996条易被误读为:一是该条直接承认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不存在损害对方人格权行为,只要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守约方只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必须分别主张。

鉴于现代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该条应当理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但适用时,应当对该条款进行适度扩张解释,否则,“损害对方人格权”的前提致使表征精神利益实现为目的或者标的的合同在司法适用层面存在明显漏洞,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完全救济。

基于风险控制能力与利益衡量,“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要件应扩张至一般人格利益,当合同的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守约方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引发精神损害的,应当以完全赔偿原则为核心限制责任竞合规则的适用。

通过以上安排达到《民法典》第996条的规范意旨。

【总页数】12页(P120-131)【作者】骆小春【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相关文献】1.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合同法》第113条解释论为中心2.《合同法》项下的效率违约:理论反思与制度抉择——以效率违约适用性维度之审视为视角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以《民法典》第996条为解释路径4.程序法视域下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论5.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扩大解释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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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
在我国,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立法也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1、精神损害的事实
合同债务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

就是指由于利益的损失导致了精神损害的出现。

损害存在与否应采用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只有在债权人人格权受到损害,或债权人系于合同适当履行之上的特殊精神利益目的因债务人违反义务不能实现时,方可推定债权人受到精神损害。

这是解决理论界“否定说”提出的“证据问题”的较为有效的办法。

这种精神损害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和既有精神利益的损失,这对债权人较为有利,也是债权人在责任竞合时不主张侵权责任而主张违约责任的主要原因。

2、违约行为。

精神损害的发生主要由实际违约引起。

只有实施了违反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才会产生不良的心理感受。

3、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系违约行为造成的,在同时存在合同财产利益损害的情况下,精神损害系同一违约行为造成的。

换而言之,精神损害是因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与行为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归责的客观基础。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有切实有效的规则进行限制。

1、可预见性规则
并非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均不可预见,事实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判予物质赔偿的诸多案例,均属于精神损害的发生是违约的确定的、可预见的结果的类型。

我国的相关案例也是如此。

因而学者们认为,在这些案件中需要确定的是,原告遭受的非金钱损失是否可合理预见为违约的可能结果。

如果合同关系存在,且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的精神损害,而精神损害为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的可能后果,则损失可获赔偿。

确立违约方对其可预见的因违约导致的对方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为极富价值的精神利益提供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促使违约方将对方的精神损失内化为其违约成本,一定程度上阻止违约的发生,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

可预见性规则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提供了一个恰当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在我国,可预见性规则实际上是法律因果关系的规则,它表现的是一种价值判断,任务是判定违约方承担责任的程度。

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则,而且对精神损害的发生应要求更高的可能性,使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发生达到一定的确定性。

规则中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预见的标准采用理性人标准。

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债务人责任范围的最主要手段,具有最大的价值。

2、最低限制规则
毫无限制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不利于交易的进行,也无法避免理论界“否定说”提出的“各种真的假的、大的小的精神损害未经审查一拥而上,法院会出现‘诉讼爆炸’,当事人亦会不堪诉累”的情况发生,导致法学权威们要毅然决然地关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这扇门”。

在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的前提下,精神损害还应具有严重性。

轻微的精神损害即使可以预见,也可以忽略不计。

即使损害本身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以确定性和严重性的双层要求来进行限制,可以有效地将轻微的精神损害排除在外,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泛滥,减少随意性,使获得赔偿的精神损害均是可以肯定的实在的损害。

3、过失相抵规则
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上仍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就规定了过失相抵:“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所以适用过失相抵,是因为考虑到受害人的过失也是其精神损害的来源之一,受害人应自负其责,就其过失部分应减少违约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三、立法建议
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

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生命权、健
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以及亲权、亲属权、特定的物而导致精神损害的,应予赔偿。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的抚恤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均视为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侩范围不断扩大,但不难看出,上述规定均属于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则,对于违约行为是否适用,现行立法并未作出规定。

在人格精神利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漠视权利主体的精神损害而不为其提供司法救济,决非砌代法治国家所为。

我国在“人权入宪”后,“人权不可侵犯”的宪法精神应该以立法上的进步予以贯彻,以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世界民法发展的趋势,为公民的精神权益提供更趋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护。

我们不能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艰巨任务全压到严格依法办案,忠实于法律条文的法官们身上,应充分认识到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勇于变革,不断创新,大胆借鉴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法学理论和立法经验,使我国的法律不过分滞后,以充分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笔者认为应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基础上,将精神损失纳入《合同法》113条规定的违约导致的损失之中,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来规制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同时确立精神损害发生的确定性和损害的严重性的前提要求。

这一方面符合我国对立法文件中的“损失”的解释
传统,有先例可循;另一方面也可免去重新立法的成本,使法官判案有据,避免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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