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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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基本会计核算规定

第一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融资和融券。

第二条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及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公司在存管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公司自有证券中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第三条设置资产类一级科目“融出资金”、“融出证券”,核算公司实际融给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并按日终清算后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是否达到警戒线、平仓标准分为三类:正常类、警戒类、平仓类。此外,在“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和“代买卖证券款”等科目下设置有关明细科目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核算,以区分于其他业务的核算。

第四条对正常类、警戒类融出资产按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规定,

按期计提利息,确认当期收益。对平仓类融出资产不计提利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或亏损确认损益,平仓类的信用客户应提利息在表外核算。

第五条设立融资融券担保物登记簿,按客户、资金账号明细、证券明细登记融资融券担保物,会计期末按公允价值对担保物进行估值。设立应提利息登记簿,登记平仓类的融出资产应提利息。

第六条融资融券客户经纪业务核算,包括客户担保资金存取、融资与还款、融券与还券、交易清算、融资融券息费划转等融资融券相关业务在客户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变动,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法人清算资金的交收、客户清算资金与存管银行的交收、融资信用资金与券商自有资金的往来。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会计科目

公司设置以下科目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核算:

第七条“银行存款—公司融资业务存款”,本科目核算公司存放在“证券公司融资专用银行账户”、拟用于融资业务的自有资金。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放在该专用银行账户的款项。

第八条“银行存款—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本科目核算信用交易客户资金在第三方存管银行的存放及变动,本科目按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设置辅助核算。

第九条“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本科目核算公司为信用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交收而存入指定代理机构的款项。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和信用客户存入指定代理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

第十条“融出资金”,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融给客户的资金。期末,按日终清算后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是否达到警戒线、平仓标准分为三类:正常类、警戒类、平仓类。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融给客户的资金余额。

第十一条“融出证券”,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融给客户的证券价值。融出证券下设“融出证券成本”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会计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融给客户的证券价值。

第十二条“应收账款—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本科目核算公司按期计提应收客户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客户资产全部被平仓后的尚未归还款项,以及

应收融资融券业务的其他费用,本科目下设“融资利息及费用”、“融资融券本金”、“其他费用”三个三级科目,其中“融资融券本金”科目应按客户进行辅助核算。

第十三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融券业务资产”,本科目下设“融券专用证券成本”和“融券专用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存放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拟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放在融券证券账户上尚未融出的证券。

第十四条“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本科目核算公司总部与各营业部间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本科目核算信用交易客户资金变动。

第十六条“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本科目核算公司因为融资融券业务向客户收取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十七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收入”,本科目核算融资融券业务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收取的佣金收入。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十八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支出”,本科目核算融资融券业务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支付的经手费和证管费等费用。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拟融出自有资金、自有证券调拨。

公司将自有资金从自有银行账户转入公司融资专用银行账户,借记“银行存款—公司融资业务存款”,贷记“银行存款—自有资金存款”,划回时作相反分录。

公司将自有证券从自有证券账户转托管至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融券业务资产”,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证券(自有)”,托管转回时作相反分录。

第二十条客户担保资金存取。

营业部核算:三方存款客户存入保证金,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贷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客户取出时做反向分录。

总部核算:三方存款客户存入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取出时做反向分录。

第二十一条信用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作为担保物,向公司申请融资买入。

营业部核算:1、按支付给交易所的经手费证管费等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支出”,按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收入”,按实际向客户清算的金额借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科目,按登记公司清算的金额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2、按公司划入的融资金额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贷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科目。

总部核算:1、按实际融出金额借记“融出资金”,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2、按融出资金调拨结算备付金,借记“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公司融资业务存款”。3、登记公司扣收清算款时,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资金”,贷记“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信用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整体作为向公司融资的担保物,在融资融券担保物备查簿登记。

第二十二条信用客户直接还款、卖券还款偿还融资款。

营业部核算:卖券还款:1、按支付给交易所的经手费证管费等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支出”,按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收入”,按登记公司清算的金额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按实际向客户清算的金额贷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科目, 2、按还款金额借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科目,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直接还款:按还款金额借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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