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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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GB2760 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经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复合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

不得添加GB2760标准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食品辅料除外)。

2 技术要求2.1 基本要求2.1.1 复合膨松剂应符合GB 26687—2011中4.1.1、4.1.2、4.1.3和4.1.4的规定。

2.1.2 添加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复合膨松剂中的铝含量应符合标识,检验方法见附录D。

2.1.3 未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复合膨松剂中的铝(Al)含量应小于100 mg/kg,检验方法按照GB 5009.182规定进行测定。

2.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2.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 标识添加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复合膨松剂产品应在包装标识上标示产品的铝(Al)含量。

附录 A检验方法A.1 警示本标准的检验方法中使用的部分试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操作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和防护措施。

A.2 一般规定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本标准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之规定制备。

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3 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的测定A.3.1 试剂和材料A.3.1.1 盐酸溶液:1+2。

A.3.1.2 置换溶液:称取100 g氯化钠,置于烧杯中,加入350 mL水使之溶解,再加1 g碳酸氢钠和2滴甲基橙指示液,滴加盐酸溶液至溶液呈微红色。

A.3.2 仪器和设备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测定装置见图A.1。

1——气体发生用圆底烧瓶;2——水浴;3——滴液漏斗;4——冷凝管;5——三通阀;6——有外套的气体量管; 7——水准瓶; 8——温度计; 9——胶塞; 10——胶管。

GB2760-2014说明

GB2760-2014说明

GB2760-2014标准说明王华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前言 正文范围、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加工助剂 附录附录 ƒ 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ƒ 附录B:食品用香料名单 ƒ 附录C: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ƒ 附录D: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ƒ 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 ƒ 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前言准替代情况 旧标准的主要变化 加了国家卫计委的公告 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 标准进行规定 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改了附录A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 加了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正文围 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残留量、加工助剂、INS和CNS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 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ƒ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ƒ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ƒ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ƒ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的前提。

如何执行? 国家或行业标准 公告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带入原则ƒ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 食品中ƒ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ƒ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ƒ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 ƒ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GB2760-2014说明

GB2760-2014说明

GB2760-2014标准说明王华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前言 正文范围、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加工助剂 附录附录 ƒ 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ƒ 附录B:食品用香料名单 ƒ 附录C: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ƒ 附录D: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ƒ 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 ƒ 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前言准替代情况 旧标准的主要变化 加了国家卫计委的公告 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 标准进行规定 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改了附录A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 加了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正文围 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残留量、加工助剂、INS和CNS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 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ƒ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ƒ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ƒ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ƒ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的前提。

如何执行? 国家或行业标准 公告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带入原则ƒ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 食品中ƒ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ƒ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ƒ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 ƒ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复配膨松剂配料表解读

复配膨松剂配料表解读

复配膨松剂配料表解读摘要:1.复配膨松剂的定义和作用2.复配膨松剂的配料成分及其功能3.复配膨松剂在食品加工中的应用4.解读复配膨松剂的配料表5.结论:复配膨松剂的安全性和注意事项正文:复配膨松剂是一种在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添加剂,它能使食品具有膨松、柔软的质地,同时还能增加食品的口感和风味。

复配膨松剂主要是由多种化学成分混合而成,因此了解其配料表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选择合适的产品至关重要。

复配膨松剂的配料成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碳酸氢钠:碳酸氢钠是一种常见的膨松剂,它能在受热时分解产生二氧化碳气体,使食品体积膨胀。

2.磷酸二氢钙:磷酸二氢钙也是一种常用的膨松剂,它能与碳酸氢钠协同作用,提高膨松效果。

3.柠檬酸:柠檬酸是一种有机酸,它能调节食品的酸度,提高食品的口感。

4.淀粉:淀粉是一种多糖类物质,它能吸收水分,使食品具有良好的结构和口感。

5.糖精钠:糖精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甜味剂,它能增加食品的甜度,提高口感。

复配膨松剂在食品加工中的应用广泛,例如在蛋糕、饼干、面包等烘焙食品中,复配膨松剂能使食品体积膨胀,口感松软。

此外,复配膨松剂还能在油炸食品中使用,使食品体积膨胀,口感酥脆。

在解读复配膨松剂的配料表时,我们应重点关注各种成分的含量和安全性。

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且其含量应在安全范围内。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复配膨松剂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确保选购的产品是新鲜的。

总之,复配膨松剂是一种在食品加工中不可或缺的添加剂,它能提高食品的口感和风味。

了解复配膨松剂的配料成分及其功能,有助于我们选购合适的产品,确保食品安全。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编制说明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编制说明一、基本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计划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并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的修订纳入此次修订工作范围。

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GB2760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接到任务后,组成了标准清理修订工作组。

工作组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中“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要求,确定了以对现行GB2760-2007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清理整合和重点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本次修订的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规范了标准名称,确定了标准的框架格式,将2007年至2010年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与GB2760-2007进行了整合修订,根据风险评估的原则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实际情况,对部分食品添加剂规定和食品分类系统进行了调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本次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内容及依据(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格式要求,对标准格式进行了修改,将标准名称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二)按照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却有必要和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原则,将2007年至2010年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规定纳入该标准。

(三)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1、参照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结合我国的实际使用情况,将共享ADI(MTDI 70)值的食品添加剂磷酸、焦磷酸二氢二钠、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钙、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钠、磷酸二氢铵、磷酸氢二钾、磷酸氢钙、磷酸三钙、磷酸三钾、磷酸三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磷酸氢二钠的使用规定进行了合并,上述食品添加剂可以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中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盐计。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标签、说明书与使用规范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辅料、产品的卫生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合食品添加剂 complex food additives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组成的是一类兼有防腐、防霉、乳化、抗结、品质改良等多种功能,可起到重要和辅助作用的添加物。

4.分类复合食品添加剂按其功能作用分为:防腐抗氧剂、面粉处理剂、酸度调节剂、膨松剂、乳化增稠剂、稳定凝固剂、食用色素等。

5.技术要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要求。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原料间不应发生化学反应并应保持原有性质。

5.2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要求和规格要求。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原料应符合规定的选用原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配方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试验的方法应能反映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选定的配方不得对人体造成危害,不得有任何方式以非正常使用或滥用为前提使用。

5.4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减少加入量。

当一种添加剂需加入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时,应在配方的设计中考虑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以使添加剂的效果得到最佳的发挥,也必须考虑如何避免可能的降解产物和副产物呈至最终产品中。

应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组分中可能存在的有害残留物向供应商索要检验报告,并在使用前作出风险评估,必要时应进行残留量试验,以确保不会超过食品安全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复合膨松剂

复合膨松剂

复合膨松剂膨松剂又称发酵粉、泡打粉,是小麦粉制品(面包、饼干、蛋糕、油条、馒头等)必不可少的添加剂,主要包括酵母(酵母食料和发酵助剂)和化学膨松剂两大类。

其中化学膨松剂又分为单一膨松剂和复合膨松剂两大类。

单一的化学膨松剂如:碳酸氢铵和碳酸氢钠(俗称小苏打)。

碳酸氢铵(俗称臭粉),白色粉末结晶,有氨味,对热不稳定,易分解成氨、二氧化碳和水,水溶液PH值为7.8(0.8%溶液25℃)。

碳酸氢铵受热产生的氨气比重小,上冲力强,产品主要是纵向膨胀,膨胀力大。

碳酸氢铵的分解温度较低,在常温下即释放部分气体,在烘焙的初期即产生大量气体,不能在饼坯凝固定形前持续有效地产气而达到良好的疏松效果。

此外,由于碳酸氢铵主要作用是“竖长”,不适宜作为酥类糕点疏松剂,影响产品摊裂度,产品较厚,口感不酥松。

碳酸氢钠(俗称小苏打)为白色结晶粉末,无臭,味咸,在潮湿空气或热空气中即缓慢分解,产生二氧化碳,加热至270℃失去全部二氧化碳,遇酸即强烈分解产生二氧化碳,水溶液呈碱性,PH值为8.3(0.8%溶液25℃)。

小苏打受热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比重大,膨胀力小,产品主要是横向水平膨胀。

如果使用小苏打作为膨松剂,使用少量难以获得理想的蓬松效果,如果使用量过多,则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是使产品的PH升高,分解产物碳酸钠和淀粉中的黄酮醇发生反应,使产品组织变黄。

其次碳酸钠和油脂发生皂化反应,产生皂味影响产品质量。

综上所述,小苏打和碳酸氢铵单一的作为膨松剂时均不理想。

为了克服单一膨松剂带来的局限性,利用酸碱中和原理,进而推出了复合膨松剂。

复合膨松剂一般由三部分组成:①碳酸盐,其用量主要占20%-40%,主要作用是产气。

②酸性盐或者有机酸。

用量约35%~50%,作用是与碳酸盐反应,控制反应速率和膨松剂的作用,调节产品酸碱度。

③助剂,有淀粉、脂肪酸、食盐等,作用是改善膨松剂的保存性,防止吸潮失效,调节气体产生速率或使气体产生均匀,助剂的含量一般是10%~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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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已于年月日发布,并将于今年月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注:中第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食物添加剂—膨松剂

食物添加剂—膨松剂

膨松剂摘要:膨松剂是常见的食物添加剂之一,一般分为生物膨松剂和化学膨松剂,不同膨松剂的利用原理是一致的。

常常利用的的膨松剂是含铝的泡打粉,而饮食中铝的含量过量会消退人的记忆力和抑制免疫功能,本文介绍了膨松剂的作用、应用范围及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关键词:食物;添加剂;膨松剂;安全隐患面包、蛋糕、馒头等食物的特点是具有海棉状多孔组织,因此口感柔软。

在制作上为达到此种目的,必需使面团中维持有足量的气体。

物料拌和进程中混入的空气和物料中所含水分在烘焙时受热所产生的水蒸气,能使产品产生一些海棉状组织,但要达到制品的理想效果,气体量是远远不够的。

所需气体的绝大多数是由膨松剂所提供,因此膨松剂在食物制造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膨松剂是在以小麦粉为主的焙烤食物中添加,并在加工进程中受热分解,产生气体,使面胚起发,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膨松、柔软或酥脆咸的一类物质。

它可有碱性膨松剂和复合膨松剂两类。

前者主如果碳酸氢钠产生二氧化碳,使面胚起发。

酸性物质尚可中和在产生一氧化碳进程中所形成的碱性盐,和调节二氧化碳产生的速度。

而淀粉等则具有有利于膨松剂保留,调骨气体产生速度,使气泡散布均匀等作用。

一、膨松剂的利用原理膨松剂是在以小麦粉为主的焙烤食物中添加,并在加工进程中受热分解产生气体,使面胚起发,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膨松、柔软或酥脆的一类物质。

膨松剂也称膨胀剂、疏松剂或发粉。

它不仅可提高食物的感官质量,而且也有利于食物的消化吸收,这在今天大力发展方便食物并强调其营养作历时具有必然的重要性。

不同的膨松剂在原理上是一致的,即都是通过发酵剂在面团中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气体,在蒸煮进程中,二氧化碳受热膨胀,于是面团就变得松软,形成疏松的结构。

膨松剂不仅能使食物产生松软的海棉状多孔组织,使之体积膨大、口感柔松可口;而且能使咀嚼时唾液很快渗入制品的组织中,以溶出制品内可溶性物质,刺激味觉神经,使之迅速反映该食物的风味;食物进入胃以后,各类消化酶能快速进入食物组织中,使食物容易、快速地被消化、吸收,避免营养损失。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
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05
•【文号】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施行日期】2012.06.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
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18号)收悉。

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是对所有类型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

《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是专门针对复合膨松剂类产品制定的标准,在《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的基本要求上,规定了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加热减量、硝酸不溶物等指标,对复合膨松剂更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

因此,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复合膨松剂配料方案

复合膨松剂配料方案

复合膨松剂配料方案膨松剂是一种常用于食品和烘焙业的添加剂,可以使食品更加松软多层,增加食品口感和风味。

在市场上,有许多种类的膨松剂可供选择,其中复合膨松剂因其多样的功能和性能而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介绍一种复合膨松剂的配料方案,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配料方案如下:1. 小苏打(碳酸氢钠)小苏打是一种常用的膨松剂,在烘焙中被广泛使用。

其化学性质稳定,能够产生二氧化碳气泡,使食品膨胀起来。

适量的小苏打能够有效提高食品的体积和膨松度。

在配料方案中,建议将小苏打的使用量控制在总配料中的1-2%之间,以避免对食品口感产生不良影响。

2. 泡打粉(泡打型磷酸氢钠)泡打粉是一种含有酸性物质的膨松剂,在潮湿的环境下可以与小苏打反应,产生二氧化碳气泡。

相较于小苏打,泡打粉不需要加入酸性物质才能发挥作用。

在配料方案中,建议将泡打粉的使用量控制在总配料中的0.5-1%之间,以确保食品的稳定膨松效果。

3. 快速发酵干酵母干酵母是一种常见的膨松剂,它能够通过发酵作用产生二氧化碳气泡,使食品膨胀、松软。

快速发酵干酵母具有活性高、作用迅速的特点,在食品中的膨松效果显著。

在配料方案中,建议将快速发酵干酵母的使用量控制在总配料中的1-2%之间,以确保食品的良好膨松效果。

4. 食用淀粉食用淀粉是一种常用的增稠剂,在复合膨松剂中可以发挥辅助作用。

适量的食用淀粉可以增加食品的粘性,使其具有更好的延展性和口感。

在配料方案中,建议将食用淀粉的使用量控制在总配料中的2-4%之间,以达到最佳效果。

综上所述,复合膨松剂配料方案如下:小苏打1-2%、泡打粉0.5-1%、快速发酵干酵母1-2%、食用淀粉2-4%。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食品的制作工艺和口感要求不同,对膨松剂的配料方案也会有所变化。

在实际应用中,建议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所选择的复合膨松剂配料方案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注意】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具体的配料比例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复配膨松剂配料表解读

复配膨松剂配料表解读

复配膨松剂配料表解读摘要:一、引言二、复配膨松剂的定义和作用三、复配膨松剂配料表解读1.小苏打(碳酸氢钠)2.酸性磷酸钠3.糖4.食盐5.泡打粉四、复配膨松剂在食品中的应用五、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食品口感和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复配膨松剂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面点、糕点等食品的制作过程中,能够使食品更加松软、口感更佳。

本文将详细解读复配膨松剂的配料表,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食品添加剂。

二、复配膨松剂的定义和作用复配膨松剂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其主要作用是在食品中产生二氧化碳,使食品体积膨胀,形成松软的口感。

它主要包括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等)、酸性物质(如磷酸二氢钙、磷酸氢二钠等)以及一些辅助成分(如食盐、糖等)。

三、复配膨松剂配料表解读1.小苏打(碳酸氢钠)小苏打是复配膨松剂的主要成分之一,它在遇到酸性物质时会产生二氧化碳,使食品体积膨胀。

此外,小苏打还能中和酸性物质,维持膨松剂的酸碱平衡。

2.酸性磷酸钠酸性磷酸钠是复配膨松剂的酸性物质,它与小苏打反应生成二氧化碳,使食品体积膨胀。

同时,酸性磷酸钠还能增加食品的口感和风味。

3.糖糖作为复配膨松剂的辅助成分,能够增加食品的甜度,提高食品的品质。

此外,糖还能与小苏打和酸性物质发生反应,产生更好的膨松效果。

4.食盐食盐在复配膨松剂中起到调味的作用,同时还能中和部分酸性物质,维持膨松剂的酸碱平衡。

5.泡打粉泡打粉是一种复合型膨松剂,它由小苏打、酸性磷酸钠、糖、食盐等多种成分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

泡打粉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能够迅速产生二氧化碳,使食品体积迅速膨胀,形成松软的口感。

四、复配膨松剂在食品中的应用复配膨松剂广泛应用于面点、糕点等食品的制作过程中,如馒头、包子、面包、蛋糕等。

在这些食品中加入复配膨松剂,能够使食品更加松软、口感更佳,提高食品的品质。

五、总结复配膨松剂是一种重要的食品添加剂,其配料表主要包括小苏打、酸性磷酸钠、糖、食盐等成分。

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Q/12A2191S-2015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445 绵白糖
GB/T 1535 大豆油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
不添加辣椒、洋葱、酱腌菜(墨西哥风味切片辣椒)、浓缩果蔬汁(浓缩苹果汁)、食用盐、食用葡萄糖、
味精、系列复合调味料(和风调味料鲣鱼粉、酵母抽提调味液)、米酱(味噌、味噌酱)、复合调味料系列
(鸡肉精粉、甜辣酱、甜面酱)、固态调味料(复合香辛料调味料)、复合调味料(非即食)(复合调味粉)、
酿造酱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橘皮(陈皮)、黄芥子、白芷、大豆油、奶油(黄油)、无水奶油、人
5.2.2 食盐(氯化物) 按照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
5.2.3 3-氯-1,2-丙二醇 按 GB/T 5009.191 规定方法检验。
5.2.4 氨基酸态氮 按 GB 5009.235 规定方法检验。
5.2.5 亚硝酸盐 按 GB 5009.33 规定方法检验。
5.2.6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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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2015年计划完成《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项目编号spaq-2014-05。

2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等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莹、徐宝民、赵康、陈晖、张云、赵永梅、顾承浩、段喜成
主要承担的工作:参加标准修订各阶段召开的工作会议,负责制定标准各阶段相关文件起草编写工作(包装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上报材料等),承担标准修订过程中质量数据、试验数据的累积和试验工作。

3 简要起草过程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接到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的任务后,首先向生产厂家和用户发函进行调查,征集对修订标准的建议和起草单位,在此基础上组建项目起草小组。

随后起草小组查阅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技术资料,结合生产厂家和用户回函对修订标准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编写出了文献小结,提出标准修订的建议。

于2014年8月召开了工作方案会,会上工作小组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讨论,并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度。

确定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国家标准的指标项目和试验方法等内容,提出了工作方案。

会后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进行了试验工作,并对产品进行了质量考核。

2015年6月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在行业内部进行了征求意见。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1 基本要求的说明
1.1复合膨松剂归属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范畴,首先应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基本要求,因此直接引用了GB 26687-2010中4.1.1-4.1.4的内容。

1.2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中规定: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所以本次修标依据政策和实际使用要求将其分为含铝复合膨松剂和无铝复合膨松剂两类。

含铝复合膨松剂中没规定铝含量具体指标,但要求在包装上标示产品的铝含量,便于使用者计算最终食品中的铝含量。

复合膨松剂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物理混合而成的,由于原料本身或多或少总会含有微量的铝,即使不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中也会检测出铝,所以本标准定义了无铝复合膨松剂概念,指未主动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并规定产品中铝(Al)含量应小于100 mg/kg。

2 指标项目的确定
标准对比情况:目前收集到国外标准有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合成疏松剂》和我国原国家标准GB 25591—2010。

各标准指标设置和方法对比见表附1和附表2。

由于复合膨松剂是由GB 2760允许使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经物理混合方法混合而成的物质,品种繁多,其中包括添加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和未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的复合膨松剂。

长时间食用过量的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对人体会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了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重新调整了含铝复合膨松剂和无铝复合膨松剂的使用范围,本次标准的修订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生产及用户使用情况进行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范围、将复合膨松剂分为含铝复合膨松剂和无铝复合膨松剂两类并对其进行定义,在技术要求中增加了对该产品的基本要求,且在基本要求中对无铝复合膨松剂中的铝含量进行了规定并给出了检验方法。

根据生产厂家多年来对该产品性质、生产方法的实际验证,未对原国家标准中设立的七项指标提出异议,所以本次修订维持原标准指标。

厂家仅对硝酸不溶物和pH的测定的检验方法中的部分操作步骤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并提供了数据支持,由于细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各企业建议删除该指标并根据自身的品种要求,做内部控制。

其他与原标准保持一致
三、国内国际相关标准情况
查阅到《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相关的我国标准有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本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符合GB 2760和GB 26687-2011的规定。

目前收集到国外标准有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第八版)—2009年中《合成疏松剂》。

相关标准中指标和检验方法对比见表附1和附表2
四、其他需要在网上公开说明的事项
附表1 指标对比表
4 试验方法的确定
国内外标准试验方法对比及试验方法见表2。

附表2 试验方法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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