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护理人员管理规定-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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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护士在执业中应当加强责任心,正确执行医嘱, 观 察 病 人 的 身 心 状 态 ,对 病 人 进 行 科 学 的 护 理 。遇 紧 急 情 况 应 及 时 通 知 医 生 并 配 合 抢 救 ,医 生 不 在 场 时 ,护 士 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㈨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 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㈩ 护 士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护 士 在 执 业 中 应 保 护 患 者 的 隐 私 ,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 一 )、 遇 有 自 然 灾 害 、 传 染 病 流 行 、 突 发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及 其 他 严 重 威 胁 人 群 生 命 健 康 的 紧 急 情 况 ,护 士 必 须 服 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调 遣 ,参 加 医 疗 救 护 和 预 防 保健工作。
( 十 二 )、 充 分 调 动 护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完 善 护 理 人 员 调 配 制 度 ,保 证 优 质 护 理 服 务 的 开 展 。强 化“ 以 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 捷的护理服务。
( 十 三 )、 护 士 执 业 违 反 医 疗 护 理 规 章 制 度 及 技 术 规 范 的 ,由 医 院 护 理 部 门 视 情 节 ,予 以 警 告 、责 令 改 正 、 终 止 在 本 院 执 业 ,并 上 报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终 止 其 注 册 直 至 取消其注册。
医院
护理人员管理规定
一、护士管理规定 ㈠ 本 规 定 所 称 护 士 ,是 指 经 执 业 注 册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 简 称《 执 业 证 书 》),依 照《 护 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 执业注册取得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 康的本 院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㈡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5 年 ,护 士 必 须 按 规 定 及 时 完 成 延 续 注 册 ,未 经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者 不 得 单 独 从 事 护 士工作。 ㈢ 护 士 执 业 过 程 中 必 须 遵 守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技术规范、掼和职业首先。 ㈣ 护 士 必 须 按 照《 护 理 人 员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完 成培训及考核。 ㈤ 护 士 应 接 受 在 职 培 训 、完 成 规 范 化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有关规定。护士应通过实践、教育、管理、学习等方 式,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㈥ 护 士 应 对 其 护 理 行 为 负 责 ,热 情 工 作 ,尊 重 每 位 病人,努力为病人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㈦护士应养成诚实、正直、慎独、上进的品格和沉 着、严谨、机敏的工作作风。
划,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㈢见习岗护士必须遵守卫生wenku.baidu.com律法规、规章制度、
技术操作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 ㈣ 见 习 岗 护 士 由 护 士 长 安 排 临 床 经 验 丰 富 ,认 真 负
责 的 主 管 护 师 进 行 带 教 ,不 得 单 独 排 班 。㈤ 见 习 岗 护 士 必须服从调配,如因个人原因需辞职,必须履行协议, 按 医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递 交 辞 职 申 请 ,办 理 终 止 协 议 手 续 , 方可离开医院。
㈡ 进 修 护 士 由 护 理 部 与 科 室 管 理 ,由 护 士 长 确 定 专 人负责带教,不得单独值班。
㈢ 进 修 护 士 自 学 遵 守 医 院 、科 室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管 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㈣ 进 修 期 间 凡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回 原 单 位 或 更 改 进 修 计划者,将终止其进修学习资格。
㈤ 进 修 期 间 按 计 划 进 行 学 习 ,不 得 擅 自 提 前 或 延 长 进 修 时 间 或 自 行 转 科 进 修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须 原 单 位 与 护 理部函商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㈥进修护士应积极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学术讲 座,专科护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㈦进修结 束前一周,认真地对进修目标、计划作出个人总结,科 室 护 士 长 、 带 教 老 师 填 写 《 进 修 考 核 表 》。 经 护 理 部 审 核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三、见习岗护士管理规定 ㈠ 本 规 定 所 称 见 习 岗 护 士 ,是 指 已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执 业 考 试 ,未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执 业 证书》及未通过执业注册的护理人员,进入我院工作 1
年内, ㈡ 见 习 岗 护 士 必 须 参 加 岗 前 培 训 ,认 真 完 成 培 训 计
( 十 四 )、 护 士 因 个 原 因 要 求 调 离 时 , 必 须 本 人 提 出申请,报护理部、人事科后上报分管院长,院领导审
批,方可调动。 二、进修护士管理规定 ㈠ 进 修 人 员 须 凭《 普 洱 市 人 民 医 院 护 理 人 员 进 修 手
册 》、《 执 业 证 书 》 复 印 件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小 一 寸 照 片 一张,在规定时间内到护理部输报到手续。
四 、 实 习 护 生 ( 以 下 简 称 “ 护 生 ”) 管 理 规 定 ㈠ 护 生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实 习 护 生 职 责 ,按 照《 临 床 护 理实践教学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工作中认真负责,勤 学好问,做到服务细致周到。 ㈡ 护 生 必 须 遵 守 医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请 假 制 度 ,严 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安排。 ㈢ 护 生 应 培 养 慎 独 、求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工 作 中 有 缺 点、错误应及时报告带教老师,由科室妥善处理,避免 对病人造成伤害。 ㈣ 护 生 应 主 动 、积 极 参 加 护 理 教 研 室 或 科 室 组 织 的 各种学术活动。 ㈤ 各 科 实 习 结 束 前 ,护 生 应 按 时 完 成 自 我 鉴 定 ,由 带 教 老 师 对 其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填 写 实 习 鉴 定 ,护 士 长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