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法规类别】立案侦查【发文字号】法发[2000]2号【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01.11【实施日期】2000.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二000年一月十一日法发[2000]2号)为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应便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第四条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由该法院的立案机构负责。
第五条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一)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决定逮捕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份伤害或者死亡的;(四)人民法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六)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七)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规类别】行政案件受理与审理【发文字号】法释[2011]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1〕6号)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有哪些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有哪些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是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也适用这条规定,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有哪些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也适用这条规定,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与其他司法机关赔偿的要求一样,没有差别。
人民法院和其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这个程序可以简称为一决。
要说明的是,这一决是人民法院以赔偿义务机关身份作出,行使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这条规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避开了其他司法机关赔偿时的复议程序,赔偿请求人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的一决直接进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中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可以简称为二决,以与赔偿法院一决衔接和对应。
把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称为二决,这只是在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才有的,其他司法机关赔偿时则不能作这样的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7.26•【文号】法释[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
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重要机构,其审理程序必须规范、公正,以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一,立案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向被害人告知立案情况、赔偿途径以及相关法律程序。
立案前,赔偿委员会应当认真核实赔偿请求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调查取证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发挥其行政职权,依法采取调查、勘验、鉴定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取证程序应当公正、公平,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第三,听证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听证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制作听证会纪要。
第四,裁决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明确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五,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是强制性文书,需要被执行。
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不影响裁决书的执行。
赔偿委员会应当迅速执行裁决,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第六,救济程序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救济申请,并依法处理。
总结起来,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具体包括立案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听证程序、裁决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程序的规范实施,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
申请国家赔偿是什么程序
一、申请国家赔偿是什么程序申请国家赔偿有以下程序:(一)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三)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四)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是什么程序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一)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四)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五)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六)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国家赔偿期限是多久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院自赔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我国法律对法院自赔案件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法院自赔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院自赔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自赔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案件:如错拘、错捕、错判、错罚等。
2. 侵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案件:如错误执行判决、裁定等。
3. 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案件:如泄露当事人隐私等。
4. 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案件:如错误查封、扣押、冻结等。
5. 侵犯当事人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如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等。
三、法院自赔案件的法律责任1. 赔偿范围:法院自赔案件的责任范围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2. 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赔偿程序:当事人申请赔偿,应当依法向作出错误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4.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包括支付赔偿金、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
四、法院自赔案件的管辖1. 一般管辖:当事人申请赔偿,应当向作出错误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 特殊管辖:对于涉及多个法院的共同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3. 专属管辖: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等特殊领域的法院自赔案件,应当由作出错误裁判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法院自赔案件的诉讼时效1. 一般诉讼时效:当事人申请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 特殊诉讼时效:涉及国家赔偿、司法赔偿等特殊领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六、法院自赔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七、结语法院自赔案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对已达成协议放弃请求国家赔偿权利后反悔的国家赔偿请求应予审查立案
对已达成协议放弃请求国家赔偿权利后反悔的国家赔偿请求应予审查立案李正良【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3(029)004【总页数】3页(P48-50)【作者】李正良【作者单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赔偿请求人与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并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权利,其后赔偿请求人反悔并在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的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而均未得到答复,又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应予审查立案,依法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周大元,男,系死者周华领之父。
赔偿请求人:朱加芝,女,系死者周华领之母。
赔偿义务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XX分局(以下称XX公安分局)。
2009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周华领因涉嫌诈骗被依法刑事拘留,XX公安分局三名民警赴安徽省合肥市押解临时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周华领。
同年7月16日,侦查人员押解嫌疑人周华领乘坐K68次列车返回潍坊途中,周华领趁三名民警不备之机,于同月17日凌晨脱铐逃走。
押解民警发现周华领脱逃后,在乘警的协助下在列车上搜寻未果。
17日14时周华领的尸体在京沪铁路滕州至河界间K695+350处上下行之间被发现,经济南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和滕州火车站派出所现场勘验、调查和尸体鉴定,济南铁路公安处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周华领系生前坠车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而死亡。
2009年8月8日,铁路公安部门通知赔偿请求人到滕州车站派出所,在该所所长的主持下,XX公安分局与赔偿请求人签订了协议书,一次性给付25万元补偿款,赔偿请求人放弃追究XX公安分局和三名干警的任何责任。
2010年4月12日,赔偿请求人反悔,到XX公安分局要求国家赔偿,并要求追究三名干警的刑事责任。
三名干警的家属与赔偿请求人又签订承诺书,干警家属一次性再给赔偿请求人55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承诺,应该一次性退还80万元,并支付违反承诺金40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试行)(2012年1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9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办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结合北京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立案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予以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二)人民法院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四)符合法定的赔偿范围;(五)申请的材料齐备。
第二条下列主体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赔偿:(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三)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四条人民法院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受案范围:(一)决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三)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或者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八)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九)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3-01-24 00:03:3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3〕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法释〔2013〕5号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6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7号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8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9号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13〕10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11号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12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3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4号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1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3〕16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7号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18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9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20号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3〕21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13〕22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23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13〕24号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5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6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28号。
申请法院国家赔偿程序主要是什么
一、申请法院国家赔偿程序主要是什么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
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
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是什么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
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法释[2013]2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12.19【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7号)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一览表(2012年—2016年4月)(说明:页码代号:“综”表示“综合卷”,“刑”表示“刑事卷”,“民”表示“民事卷”,“民诉”表示“民事诉讼卷”,“商”表示“商事卷”,“知”表示“知识产权卷”,“行”表示“行政·国家赔偿卷”)2012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行·487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刑·55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商·742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行·435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知·411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刑·389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刑·35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民·568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商·301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民诉·270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民诉·276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64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02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民·716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刑·828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商·307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刑·757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刑·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民·325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知·138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刑·1043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刑·976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民诉·209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民·502013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综·467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综·413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刑·6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民·855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行·449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综·472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综·449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刑·570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未收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刑·624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民诉·976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刑·307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商·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商·508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刑·800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商·868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民诉·667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刑·677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行·496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民诉·680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刑·528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商·216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民·896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刑·673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刑·559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综·69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行·523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民·3672014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民诉·1060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商·3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商·373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知·238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刑·1154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民·385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行·537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民诉·686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行·338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行·322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民·398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知·3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刑·1293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刑·296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刑·7582015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民·919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综·457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综·195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知·282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民诉·3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商·821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民诉·517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综·136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行·52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民诉·702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刑·728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民·911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49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61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民诉·1072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刑·744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民诉·729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民·720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刑·27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刑·183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商·519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刑·259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刑·767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行·5442016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知·318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08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民诉·743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12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民·427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民诉·744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综·291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刑·851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刑·940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民诉·471。
国家赔偿决定书自赔的规定
国家赔偿决定书自赔的规定如果公民在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权益受损的话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判决后并不意味着赔偿案件的结束,需要当事人凭借法院的判决决定书向索赔义务机关进行索赔,这样才能结束。
赔偿义务机关也包括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自赔的规定是什么呢?如果公民在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权益受损的话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判决后并不意味着赔偿案件的结束,需要当事人凭借法院的判决决定书向索赔义务机关进行索赔,这样才能结束。
赔偿义务机关也包括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自赔的规定是什么呢?▲一、国家赔偿决定书自赔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
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办理工作。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办理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办理流程篇1:哎呀,你知道吗?最高人民法院就像我们学校的校长一样,超级厉害!他们管着好多事情,其中有一个叫做“自赔案件”的,就像我们不小心打破了同学的铅笔盒,然后要赔一个新的给人家一样。
不过,他们的流程可比我们赔铅笔盒复杂多了,但是别担心,我来给你讲讲这个流程,保证你听得懂!小明:嘿,小华,你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是干啥的吗?小华:嗯,好像是管法律的地方,就像我们学校的校长一样。
小明:对对对!那你知道他们怎么办理自赔案件吗?小华:自赔案件?听起来好像很复杂的样子。
小明:哈哈,别怕,我来给你讲讲,其实就像我们玩游戏一样,有步骤的!首先,就像我们玩游戏前要做好准备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自赔案件前,要先“立案”。
就是说,他们要看看这个案件是不是真的需要他们来处理,就像老师检查我们的作业一样,看看是不是真的需要改。
小华:哦,那立案之后呢?小明:立案之后,就像我们开始玩游戏一样,要“审理”。
审理就是法官们要仔细看看这个案件的所有细节,就像我们做数学题一样,要一步一步来,不能马虎。
小华:那审理完了呢?小明:审理完了,就像我们做完了数学题,要“判决”。
判决就是法官们根据法律,决定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就像我们做完题,老师给我们打分一样。
小华:哇,那判决之后呢?小明:判决之后,就像我们游戏结束了,要“执行”。
执行就是说,判决的结果要真的去做,不能只是说说而已。
就像我们说好要赔给同学铅笔盒,就要真的去买一个新的给他。
小华:哈哈,听起来好像真的有点像我们玩游戏一样呢!小明:对啊,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游戏可是超级严肃的,他们要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公平的对待,就像我们玩游戏要遵守规则一样。
小华:嗯,我明白了,最高人民法院真的很酷!小明:是啊,他们就像超级英雄一样,保护着我们的公平和正义!所以,你看,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流程,虽然听起来很复杂,但其实就跟我们玩游戏一样,有步骤,有规则。
他们真的很了不起,就像我们的超级英雄一样,保护着我们的权利和公平!小华:嗯,我以后也想成为像他们一样的人!小明:哈哈,那我们一起努力吧!别忘了,无论做什么,都要遵守规则,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哦!篇2:嘿嘿,大家好!我是小明,一个对法律有点小好奇的小学生。
民事赔偿程序
民事赔偿程序民事赔偿程序是指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使被侵权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及精神抚慰等法律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事赔偿程序的主要环节。
一、起诉阶段起诉是民事赔偿程序的第一步。
被侵权方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
起诉状需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案情陈述、证据材料等内容。
法院受理后会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将起诉状送达被告,标志着诉讼正式开始。
二、答辩阶段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
答辩状应包含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回应、相关证据材料等内容。
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会将其副本送达给原告,双方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三、举证阶段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举证是核心环节之一。
根据中国法律的原则,举证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在反诉或主张无责任的情况下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双方需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并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质证和辩论来评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庭审阶段庭审是民事赔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庭审可以直接掌握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庭审中,双方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法院会根据庭审的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五、判决阶段在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会根据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包括判决结果、理由、裁定和被告上诉期限等内容。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将案件移交给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六、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生效,被告需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在执行阶段,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院会根据执行申请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
总结起来,民事赔偿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判决和执行六个主要阶段。
这一程序保障了民事赔偿案件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赔偿程序,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法院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流程
法院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流程在法律领域,国家赔偿案件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他们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的流程,并对其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立案、受理、调查、审理和执行。
在立案阶段,法院工作人员负责接收并登记申请人的起诉材料,包括申请书、证据和相关证件。
在受理阶段,法院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工作人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法官进行审理。
接下来是调查阶段,法院工作人员会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案件调查。
他们可能会收集证据、调取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并进行勘验。
在这个阶段,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技巧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理阶段是国家赔偿案件的核心环节。
法院工作人员在此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组织庭审、记录庭审过程、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维持庭堂秩序,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他们还需要准确记录庭审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以备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依据。
最后是执行阶段,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工作人员会负责执行判决。
他们可能会与相关部门合作,追缴赔偿款项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除了以上流程,法院工作人员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关键环节。
首先,他们需要保持中立和公正,遵循法律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他们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总之,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协调和执行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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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
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办理工作。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文章来源:/Content-3433.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
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并有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终结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被撤销的。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及理由;
(三)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
文章来源:/Content-3433.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的,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支付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讫凭证。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申请支付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申请支付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收到支付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支付材料虚假、无效,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支付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
需要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已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