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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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法律 法规对劳动监察管辖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五 章 法律责任 第二 十三 条 劳动法律 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
、 ,
第四 章 检举控告与查处 第十五 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立 投诉信箱 公开举报电话
, 。 、 、 ,
行为已规定处罚的 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址 以及违反 劳动法律


(一 ) 通过隐瞒事实真相
出 具伪证

隐匿毁灭
法规 的事实


证据以 及拒绝提供必要资料等手段阻挠
抗拒劳动行
检举控告可写 明举报人的姓名 话

联系地址及 电
,
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 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 (二 )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第十七 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举报 人应予保密 对
, :

;
需给予
由公安机关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
,
,
通 知书》或 《 劳动监察指令书) 取当事人 申辩

提出处理意见
,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条
,
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 在 ( 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
行为之一 的 可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
犯罪的
,
或 ( 劳动监 察指令书》送达之 日起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立 案之 日起 3 0 日内结案
。 。
0 1
日内应如实向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

对法定代表人或 直接责 任人员需要给予 行政处分 的 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处理 ;

广东劳动保障监察

广东劳动保障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

第六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

第八条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依法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监察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对于事实确凿、案情简单、处罚依据明确、无需进一步查证的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十二条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的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5]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4【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的工作规则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聘任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专业对应、满足需要的原则,负责选聘同级专家,建立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专家的组织及服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抓好专家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粤劳社办[2006]38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11.20
【实施日期】2006.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办〔2006〕38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粤办发〔2005〕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切实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实行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它领导分工负责、业务机构各司其责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信访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时,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
责令改正、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工会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29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30
有下列情形:(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
21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行政处罚
24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25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26
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行政处罚
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警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

广东省用人单
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监察重点,提高执法效能, 促进用人单位守法 自律。根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 互配合支持 的工作格局 。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制工作 例》 、 《 东省 劳动监 察条例 》 、 《 广 』 东省 T资 支 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临控管 : 理,指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资料档案,按照设定标 准 ,实施分类 监 督检查 的一项 内部工 作制度 。
( 加强法制宣传教 育队伍建设 。着力培育专兼 管理 ,应遵循 积极预 防 、及 时准确 、监控 有力 、科 四) 职相结合 的法 制宣传教育 队伍 。在本 系统 内和有 关单 学 高效 的原则 。 位挑选业务骨干 。组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 加强对普法 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普法工作者 的政治、
第三条本 省行 政 区域 内的企 业、 民办非 企业 单 位 、个体 经济组织 ,以及职 业介 绍机 构 、职业技 术 规 划执 行 、提供 技 术支 持 、 总结评 估 普法 效 果等 工 作 。各 内设业 务机 构 结合 自身业 务 工作 开展 法制 宣
传 教 育。
(:建立法制 宣传教育激 励机 制 建立普 法丁作 ) 成 效 考核 制度 ,开展 对规 划 实施 情 况 的年度 和 阶段
维普资讯
综版 台翅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 加 强组织领 导,明确工作分 。各地要健全 一) r : 普法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完善定期会议、
年度 工作 汇报 、工 作督查等制度 。要整合普法 力量,
形 成法 制] 作机 构 牵头 ,各 业 务机 构 各 司其职 ,相 - 机 构 负责牵 头 制 定规划 和 年 度工 作 方案 、跟 踪监 督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第五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第五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第五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2.23
•【字号】粤人社规〔2019〕49号
•【施行日期】2019.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第五批)
粤人社规〔2019〕49号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见附件)予以发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二:部分内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投诉时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期限内;(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被投诉用人单位的侵害;(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因同一事由引发十人以上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出五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推选书。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告知投诉人。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四)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

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除外。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

(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不予受理。

广东省劳监条例(新)

广东省劳监条例(新)

广东省劳监条例(新)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税务、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时,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粤劳社[2005]130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0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当场行政处罚。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场,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含500元)以下罚款的,由现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案情征求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意见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由该案主办监察员当场向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同意,事后应当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用工行为,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用工管理水平,体现人文关怀,加快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各地。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指导,引导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条款,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和谐共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制度第三章薪酬制度第四章考勤与休假制度第五章培训制度第六章保密制度第七章奖惩制度第八章离职制度第九章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1.24•【字号】粤劳社办[2005]334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办〔2005〕334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活动中,依照法定权限应当履行的职责,并通过考核督促落实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对本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分级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坚持合法、文明、务实、高效、廉洁、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坚持罚没收缴与处罚相分离,监督检查与案件审理和批准相分离的原则。

禁止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规定经济创收和罚款指标。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第六条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宣传,组织并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第七条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有关决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

第六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

第八条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依法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监察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对于事实确凿、案情简单、处罚依据明确、无需进一步查证的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十二条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
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粤劳社办[2005]3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11.23
【实施日期】2005.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粤劳社办[2005]3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
一要忠于职守依法监察,不得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二要一视同仁公开公正,不得厚此薄彼激化矛盾。

三要高效便民雷厉风行,不得拖拉推诿漫不经心。

四要主动示证文明礼貌,不得妄自尊大简单粗暴。

五要耐心听取告知权利,不得特立独行违反程序。

六要手续齐全事实清楚,不得丢三落四模棱两可。

七要证据确。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 和行政风险防范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 和行政风险防范

执法规范与执法风险
• 启示—— 1.事件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显然不能简单归咎于劳动 监察,但监察执法一度成为舆论焦点,有关人员被 问责,说明执法风险客观存在; 2.监察执法虽然被认为是“小马拉大车”、社会会 “知名度”不高,监察员是执法体系中的弱势群体, 但执法不规范问题客观存在,必须积极应对。 3.加强执法规范,是预防执法风险、有效保护监察员 的重要手段。
一、执法规范
• 执法规范的内涵和具体标准 这里的规范,确切讲是规范化的意思。 执法规范,就是按照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要求,使 执法行为或执法活动符合或超越规定的标准、准 则。
一、执法规范
• 执法规范的具体标准 ——有人说:就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把执法行为或 执法活动程序化、标准化。 ——有人说:就是执法办案既要适用法律准确,证据 确凿充分,又要确保符合法定程序。 ——有人说:就是案件主体认定正确、行为定性准确、 证据要充分、程序要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有人说:就是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法定、执 法活动程序化、执法行为文明、执法文书规范。 ——有人说:就是执法人员要有理性的思维、平和的 心态,采取举止文明的执法方式,子——
云南躲猫猫事件 2009年1月28日,云南24岁青年李乔明(也有媒体写作 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月12日,李乔明死亡。2月20日晋宁县公安局公布调 查结果,称李与狱友在天井玩 “躲猫猫”游戏时发 生争执,李头部与墙壁和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 是游戏中的意外事件。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表示,没 有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现象。 2月17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布调查结论:2月8日17 时,张某、普某等人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眼睛 蒙上殴打,致使其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 死亡。随后,相关责任人先后被追究责任。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2019年末,最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的出台给劳资各界造成巨大影响,有关“广东省企业将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新闻频频报道,引发热议。

新条例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条例着重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施必将对广东省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义务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在此,我们对新条例中产生的新变化、新亮点进行研议,以期能够帮助广大企业更好、更快地适应新条例的实施。

新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公布,并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相较于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个条文,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变化包括:一、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及招收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并将这一新规定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的重要举措之一。

按照新条例规定,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应当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实习、见习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名册、时间台账、报酬台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已自行建立了相关用工管理台账,但用人单位自行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大多存在着记录不全、记录不真实、形式不完备、未妥善保存等问题。

对此,为有效监控用人单位用工合法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真实、准确记录用工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台账。

违反者,将被处以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外,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的,仍可能面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法律风险。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346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346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办[2006]346号)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处理案件,理顺省厅与你局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分工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协调,现就在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明确如下:从12月1日起,我厅负责对本省直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其他在穗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均由你局负责。

请你局认真做好有关管理衔接工作。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结束——。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粤劳社办[2006]286号【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08-21【实施时间】2006-08-21【时效性】有效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鼓励和指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突出监控重点,提高监察效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

该《办法》作为一项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各市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类参数、标准和组织实施措施,并报我厅备案。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我厅劳动监察处联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监察重点,提高执法效能,促进用人单位守法自律。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资料档案,按照设定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检查的一项内部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都应纳入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范围。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实施分类监控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及时准确、监控有力、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以劳动保障年审为基础,建立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库,完善用人单位信息档案台帐等,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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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
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文 件 号】粤劳社办[2005]321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11-23
【实施时间】2005-11-23
【时 效 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
一要忠于职守依法监察,不得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二要一视同仁公开公正,不得厚此薄彼激化矛盾。

三要高效便民雷厉风行,不得拖拉推诿漫不经心。

四要主动示证文明礼貌,不得妄自尊大简单粗暴。

五要耐心听取告知权利,不得特立独行违反程序。

六要手续齐全事实清楚,不得丢三落四模棱两可。

七要证据确凿依法处理,不得捕风捉影徇私舞弊。

八要合法合理适当裁量,不得随心所欲渎职弄权。

九要教罚结合科学严明,不得擅自取舍畸重畸轻。

十要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得吃请受贿泄露秘密。

关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说明
一、关于目的与依据。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令第423号)的立法原理、原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以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行为,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队伍建设“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之一。

二、关于结构与编排。

“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共十句话;其内容涵盖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全程办事要求。

每一句话的前半句明确要求,后半句强调禁止;后半句的禁止性强调与前半句的要求在内容上基本相对应。

在不以词害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用词搭配及韵律,力求不重不漏、简洁明了、易记难忘。

第一至三句:主要强调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四至九句:主要强调从调查取证到处理处罚全过程的重点要求;包括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合理行使裁量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和不得徇私舞弊等,第十句:主要强调廉政和保密纪律;包括为举报人保密和不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三、关于字词及注解。

“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中部分字词的含义如下:
【教罚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有机结合。

【雷厉风行】:严格和迅速(像雷那样猛烈像风那样迅速)。

【漫不经心】:指随随便便,不放在心上。

【丢三落四】:形容马虎或顾此失彼,不齐全。

【捕风捉影】:比喻用似是而非的迹象做根据。

【推诿】:把责任推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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