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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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概述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技术手段之一,可以提高作物产量、控制病虫害,但不正确的使用和管理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和人类的健康,制定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非常必要。

1. 农药分类与使用农药根据其防治对象和作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杀菌剂、杀虫剂、杀螨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几大类。

根据具体的害虫、害草类型,以及作物生长期的不同,选择合适的农药是防治效果的关键。

在使用农药前,必须深入了解目标害虫或杂草的生活习性、生长规律等信息,选择具有高效性、安全性、环保性的产品,并在正确的时间、用量及方式下进行使用。

2. 农药使用安全规范农药使用安全规范主要包括农药的贮存、携带、混合、施用等环节的规定。

2.1 农药贮存规定农药在贮存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贮存,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环境污染等情况。

农药存放的库房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保证库房通风、干燥,并设有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2.2 农药携带规定农药在携带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携带过程中的包装应当避免破损,避免发生泄漏和飞溅等情况。

同时,在携带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护,如佩戴防护手套、口罩等。

2.3 农药混合规定农药的混合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不可随意混合不同类型或不同产品的农药,以避免对作物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4 农药施用规定农药的施用应当根据目标害虫或草的数量、种类、适宜的生长期等因素,合理确定用量和施用方式。

在农药施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施药的时间、剂量和方法,避免过量使用或不规范的施药方式,防止农药残留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3.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为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信息发布与宣传政府和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药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农药使用和管理的意识。

安全使用农药管理制度

安全使用农药管理制度

安全使用农药管理制度一、农药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定相关政策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管理的监督,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同时,提倡绿色农业,推广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技术,减少对化学农药的依赖。

2. 建立农药登记制度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都应当经过登记审核,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未经登记的农药不得上市销售和使用。

3. 建立农药存储管理制度农药应当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室内,防止日晒雨淋和温度过高。

储存室内应当设置标识牌,明确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避免混淆使用。

4. 建立农药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农户在购买农药前应当填写购买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法正确使用,严禁超量施用和混用农药。

5. 建立农药残留监测制度农产品上市前应当进行农药残留监测,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对于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从源头进行追溯和处理。

6. 建立农药废弃物处理制度农药瓶、包装袋等废弃物应当统一收集处理,避免乱丢乱倒造成环境污染。

同时,建议采用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安全使用农药的方法1. 做好事前准备在使用农药前,应当查看农药说明书,了解农药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同时,选择合适的农药剂型和剂量,根据病虫害的情况进行施药。

2. 增强安全意识在使用农药时,应当穿戴防护服和口罩,戴上手套和眼镜,避免农药接触皮肤和呼吸道。

如果不慎接触到农药,应当立即用清水冲洗,并及时就医。

3. 遵守施药原则农药的施用应当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天气条件,避免雨天和高温时使用。

施药时应当避免喷洒到周围环境和水源,以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4. 做好施药后处理施药后应当及时清洗施药器具和防护用具,将残余的农药和包装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避免人员在施药后立即进入农田,以免接触农药残留。

5. 定期做好健康监测长期接触农药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监测,注意身体状况的变化。

如有不适或异常现象,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长期接触农药的情况。

农药六项规章制度

农药六项规章制度

农药六项规章制度一、农药购买规定1. 农药购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严禁购买假冒伪劣农药;2. 农药购买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购买须提供身份证,单位购买须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3. 农药购买需登记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并由购买人和售药人签字确认;4. 农药购买需按照农药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使用方法;5. 农药购买需保存好购药凭证、发票等相关购药记录,以备日后查验。

二、农药使用规定1. 农药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严禁超量使用农药;2. 农药使用需按照作物生长期、病虫害情况等实际情况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3. 农药使用需佩戴防护用具,严禁光脚裸手使用,以免对人体造成危害;4. 农药使用需保持环境整洁,避免污染水源和土壤;5. 农药使用需留意天气情况,避免在风力大、雨水多等不利气象条件下使用。

三、农药储存规定1. 农药储存需使用专用储存柜或货架,严禁直接堆放在地面上;2. 农药储存需远离火源、高温、潮湿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等场所;3. 农药储存需保持通风良好,定期清理储存柜或货架,确保储存环境干净卫生;4. 农药储存需保持农药包装完好,避免包装破损造成农药泄漏;5. 农药储存需保持储存区域干燥,避免农药潮湿导致质量下降。

四、农药销毁规定1. 农药过期或损坏需及时销毁,严禁私自乱倒乱丢;2. 农药销毁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严禁随意弃置或随地倾倒;3. 农药销毁需在指定的销毁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遵守销毁程序和规定;4. 农药销毁需及时填写销毁记录,并保存好销毁证明,以备日后查验;5. 农药销毁过程中需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对环境和身体造成危害。

五、农药残留检测规定1. 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严禁超标销售;2. 农药残留检测需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遵守检测程序和规定;3. 农药残留检测结果需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接受监督和管理;4. 农药残留检测需保持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灵敏度,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5. 农药残留检测结果需及时通知农户,确保农产品安全无害。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和人类健康,制定的农药使用的具体操作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 农药使用前必须进行农药安全知识培训,并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2. 农药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农药说明书中的使用指导进行,并遵循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规。

3. 农药使用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以防止农药对身体造成伤害。

4. 农药使用前必须仔细核对农作物的品种、生长阶段和病虫害情况,确保选择合适的农药种类和剂量。

5. 农药使用时必须注意风向和风速,避免农药飘散到非靶标区域,造成环境污染。

6. 农药使用后必须注意清洗和消毒相关的工具和器材,以及服装和防护装备,防止交叉污染和危害人体健康。

7. 在种植、收获和加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8. 农药使用结束后,必须妥善处理农药包装物和剩余农药,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总之,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农作物和人类健康,合理、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危害。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农药的使用,制定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1. 农药登记和备案:农药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登记或备案才能上市销售和使用,确保其经过审查合格,安全无害。

2. 农药购买和使用的资质要求:农药的购买和使用需要相关资质,如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相关农业生产资格证书或经营许可证等。

3. 农药销售和使用的责任:农药销售商和使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销售商要保存销售记录,并配备熟悉农药使用知识的销售人员,使用者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农药,并遵守施药等待期限。

4. 农药包装和标识要求: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规定,标识清晰明确,包括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

5. 农药存放和处置要求:农药的存放需要专门的存放场所,防止由于不当储存而引发事故或污染,农药容器要彻底清洗,包装物要妥善处理,防止破损或再次使用。

农药使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使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药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生产者。

第三条农药使用者、经营者、生产者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安全基本要求第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了解农药的基本知识,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2. 遵守农药使用规范,不得随意改变农药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及使用时间;3. 不得使用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4. 在农药使用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农药中毒。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2. 经营场所符合农药储存、销售条件;3. 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农药质量;4.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2. 严格按照农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农药;3. 对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4. 加强农药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明确农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

第三章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农药前,应了解农药的毒理性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进行使用;2. 选择适宜的施药时机,避免农药对环境、人畜造成危害;3. 在施药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飘移、飘散;4. 使用农药后,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农药中毒。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加强农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不得经营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2. 对农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3.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4.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安全使用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和使用剂量,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的原则是:科学使用、合理使用、安全使用、依法使用。

第四条农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从业人员和农民。

第五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农药使用量,提高使用效果,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六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农药应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按照农药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等要求进行使用。

第七条农药的采购应由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向经营农药的合法单位购买,不得购买假冒、伪劣农药。

第八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农药的采购、存储、使用等情况,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九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存放农药的场所进行划定,划定的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严禁将农药放置于食品、饮水区域。

第十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存储的农药,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台账中。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过期或废弃的农药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使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提供农药使用方面的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农民农药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农民应选择适宜的农药品种,正确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和使用剂量,严禁超量使用和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民应根据农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时期,选择合适的施药时间和施药方式,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国家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的定义与分类农药是指用于防治、控制或者消灭危害农作物的病、虫、草、鼠等生物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制剂。

农药分为以下类别:1. 杀虫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害虫;2. 杀菌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病原菌;3. 除草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杂草;4. 防鼠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鼠害;5. 杂类农药: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免疫诱导剂等。

三、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1. 农药生产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2)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体系;(3)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农药,确保产品质量。

2. 农药经营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2)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体系;(3)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经营农药,确保产品质量。

3. 农药使用管理(1)农药使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农药的性质、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2)具备农药使用技能;3)遵守农药使用规定。

(2)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方法、剂量和使用范围。

(3)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农药流失、泄漏和误用。

四、农药监管1.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2.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制度,加强农药质量检测、市场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3.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药质量安全。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023年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2023

2023年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2023

2023年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我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场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农药安全使用管理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____天以上。

三、生产安全管理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四、运输安全管理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五、仓储管理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记、记录管理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农药管理制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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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农药使用行为。

第三条凡从事农药使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所有。

第二章农药的分类及管理第五条农药分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螨剂等四类。

不同农药应按照其特性和用途加以分类管理。

第六条农药必须具有有效的农药登记证明。

第七条农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农药储藏室内,储存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晒,远离火源。

第八条农药必须按照规定的用药方法和用量使用,禁止超量施用。

第九条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按照农药说明书上的使用说明来进行,不得随意更换或混用农药。

第十条使用农药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服装和防护用具,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定期对农药使用过程进行检查,确保合格农药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农药购买及使用第十二条购买农药应按照农药登记证明上的农药种类、名称和用途要求来进行,不得购买过期或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三条农药的购买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所购农药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台账记录。

第十四条在使用农药前必须对使用环境和作业对象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作业环境无人类或动物存在。

第十五条使用农药时必须注意风向和风力,避免农药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第四章农药残留监测第十六条定期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监测,确保农产品合格。

第十七条农产品在经销售前必须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九条在农药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农药使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质量管理,保护农作物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流通、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的农药。

第三条农药质量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生产管理、流通管理、使用管理和检验管理等。

第四条农药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药质量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经营资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生产技术能力强、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农药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计划。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追溯能力。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问题。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和维护农药生产记录,确保完整、准确、可追溯。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十一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符合要求、库房设施完善、仓储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存储管理制度,进行货物质量检验和监控。

第十三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追溯能力。

第十四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对农药销售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农药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农药流通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进口农药进行合规审核。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经营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有效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农药管理制度,明确农药使用的目的、方法、剂量和防护要求。

第十九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农药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和维护农药使用记录,确保使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废弃农药处理制度,做好废弃农药的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农药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产品不超过相关农药残留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第六条农药产品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农药登记批准。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农药产品包装上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保证农药产品质量。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留存查验记录。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购买者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储存管理制度,按照农药产品性质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农药,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和使用次数。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使用时间、使用剂量、使用面积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作物的生长和发展,保护农民和环境的健康,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依法守信,采取预防、监测、监控等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加强科研、技术推广、培训等工作,提高农民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使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农药注册管理第六条农药的注册应依法进行,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农药注册应提供农药的名称、成分、用途、用法、用量、毒性等信息,并报送相关的安全评价数据。

第八条农药注册应按照其对作物、环境和人的影响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其使用范围、用量进行规定。

第九条农药的注册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条农药注册后,应公开其相关信息,包括注册证书的编号、有效期、注册农药的名称和生产企业等。

第三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资格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符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料药品库存和生产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数量和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培训,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农药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将农药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记录在册。

第四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符合相关的经营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清晰的进货、销售、退货等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检查,确保存放环境的卫生和农药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农药泄漏、事故等突发情况。

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各类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三、农药分类农药按照用途和性质可分为杀菌剂、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除草剂等。

根据毒性分为高毒农药、中毒农药和低毒农药。

四、农药登记管理所有生产、销售的农药必须经过国家农药登记机构的审批登记,未经登记的农药不能生产、销售、使用。

五、农药储存管理1.农药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通风干燥处。

2.储存地点应设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并避免与食品、饮品等混置。

3.人员擅自进入储存区域不得接触农药,否则后果自负。

4.定期对储存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保持环境清洁整洁。

六、农药使用管理1.在使用农药前,对农药进行充分了解,掌握使用方法、用量、期限等信息。

2.使用农药时应佩戴防护装备,防止接触皮肤、呼吸道或误食。

3.使用农药时应注意风向,避免喷洒到非目标区域。

4.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部门。

5.使用完毕后及时清洁喷雾器具,避免交叉污染。

七、农药废弃物管理1.废弃的农药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并送至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理。

2.禁止将废弃农药随意倾倒或混入水源或土壤中,以免引起环境污染。

3.对于过期、变质或不合格的农药,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制度宣导相关单位应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的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使用农药。

十、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农药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农药使用的监督力度。

十一、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检查执行情况。

以上为农药使用管理制度,望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确保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化肥、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化肥、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化肥、农药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严格遵守化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2. 依法管理、规范经营。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化肥、农药的经营行为。

3. 严格监督、确保质量。

加强对化肥、农药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科技支撑、创新发展。

鼓励科技创新,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肥、农药产品。

三、管理职责1. 农业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2.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化肥、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 工商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经营企业的市场监管。

4. 环保部门负责化肥、农药使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5.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化肥、农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四、管理措施1. 化肥、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3)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4)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化肥、农药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2)包装标识规范、清晰;(3)农药产品标签应当注明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4)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产品。

3. 化肥、农药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建立进货台账,确保产品来源合法;(2)建立销售台账,确保产品去向明确;(3)对经营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4)不得销售过期、失效、假冒伪劣化肥、农药产品。

4. 农业生产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遵循科学施肥、用药原则;(2)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方法使用化肥、农药;(3)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肥、农药;(4)合理处理残留农药、化肥,防止污染环境。

五、监督检查1.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化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5篇)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5篇)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云南崟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加强我公司连锁店农药质量的管理,以保障农药渠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农药质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药质量安全和合规性,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程序。

这些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药质量标准:制定农药质量的技术指标和标准,明确农药产品的成分、含量、纯度、杂质和毒性等要求。

2. 农药生产管理:明确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要求,包括厂房设施、设备设备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

3. 农药流通管理:设立农药经销许可制度,规范农药的销售和流通环节,确保农药经销商具备合格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4. 农药使用管理:制定农药使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保障农民和作物的安全。

5. 农药残留监测:建立农药残留监测系统,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6. 农药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药质量问题的投诉,追溯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农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水平,保障农药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农户等。

第三条农药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倡导科学、规范、合法、诚信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农药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肩负起维护农药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农药安全。

第六条种植、喷洒、销售农药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农药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当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书和农药使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防范事故发生。

第三章农药安全管理第八条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农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负责农药安全管理的岗位,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条种植、销售农药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农药仓储设施,定期对农药进行检查,防止过期、变质等问题。

第十一条农户在购买和使用农药时应当按照规定从正规渠道购买,保存农药时应注意防潮、防晒、防火等,确保安全使用。

第四章农药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农药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农药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当地农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开展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农药事故应急处置应当采取科学、有序的方式,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扩散和二次污染。

第五章农药信息公开第十五条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农药安全信息,定期发布农药安全行业动态和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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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二、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缺一不可,必须逐一查看认真研究,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中有关管理部门查询。

三、农药销售台帐制度
所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

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四、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加固防护措施。

五、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六、农药经营优质服务制度
1、进出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所含有效成份名称不符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3、以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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