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学院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学院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学院干部的责任意识,监督学院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问责的对象是学院各级干部(以下简称干部)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人。
第三条干部对其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含二级学院,以下统一称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罚适当、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问责与考核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五条干部有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严、执行不力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不传达贯彻落实,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工作失误的;(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学院安排的任务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及时处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紧急情况不到岗,或因违反程序、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对学院正常工作造成干扰或不良影响的;(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尽心尽责,对反映问题的师生态度冷漠,工作作风粗暴,对师生的利益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五)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院下达的指示、决策或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全局工作的;(六)在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误导学院正确决策,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八)管理教育不到位,本部门所属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九)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十)个人或帮助他人在公开场合(包括网络、报刊)发表有损党和国家以及学院形象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坚决制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十二)不认真执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有意逃避学院和群众的监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个人品德行为不端,尚未构成违纪违法,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四)对下属监管不力,导致其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五)班子严重不团结,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或班子工作不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从而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六)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
学校问责制度实施方案
学校问责制度实施方案学校问责制度是指学校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行为进行规范和评估,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建立健全的学校问责制度,对于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落实学校问责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问责机制。
1.明确责任主体,学校领导班子是学校问责的主体,各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也是问责的对象。
2.明确问责内容,问责内容包括教学质量、学生成绩、师德师风、学生纪律等方面。
3.建立问责档案,对于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表现进行记录,形成问责档案,作为评定问责结果的依据。
二、落实问责措施。
1.奖励措施,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证书等。
2.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表现不佳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扣减奖金、责任追究、警告甚至开除等。
三、建立评估机制。
1.制定评估标准,明确教学、学业、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标准,包括考试成绩、教学评价、学生考勤等。
2.开展定期评估,学校领导班子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问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
1.宣传政策法规,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全校师生宣传学校问责制度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
2.开展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参加问责制度相关的培训,增强大家对问责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五、建立监督机制。
1.建立监督小组,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学校问责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舆情监控,关注社会舆论和学校内部舆情,及时了解和处理与问责制度相关的问题和意见。
六、强化问责结果公开。
1.公开问责结果,学校领导班子要将问责结果及时公开,让全校师生了解问责的情况和结果。
2.公开问责原因,对于受到问责的教职工和学生,要公开问责的原因和依据,增强问责的公开透明性。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校问责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促进学校的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校问责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教职工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三、问责对象1.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招生就业、科研工作、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等方面,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2. 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问责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 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原则。
3. 奖优罚劣、惩前毖后原则。
五、问责方式1.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行政处分。
2. 责令公开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3.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问责程序1. 接到举报、投诉或发现问题时,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后,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提出问责建议。
3. 问责建议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4. 对被问责的教职工,学校应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
5. 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问责责任1. 教职工对自身行为负责,如有违反,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2.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行为负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3. 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整体工作负责,对教职工的问责行为负责。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学校管理,规范教职工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创建和谐、文明、平安的校园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学校问责制度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制度引言概述学校问责制度是指学校内部建立的一套规范和机制,用于监督和评估学校管理层和教职员工的工作表现。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和教学质量,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下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学校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明确责任与义务1.1 学校领导层责任明确:学校领导层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学校的整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得到贯彻执行。
他们应该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监督和评估各部门的工作表现。
1.2 教职员工责任明确:教职员工应清晰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履行职责,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服务水平。
1.3 建立问责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学校领导层和教职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建立绩效评估体系2.1 制定明确的绩效评估标准:学校应根据各部门的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绩效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2 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校领导层和教职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亮点,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提供依据。
2.3 激励和奖惩并重:学校应建立激励和奖惩并重的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赋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者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以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三、加强信息透明和沟通3.1 公开信息和数据:学校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及时公开学校的工作发展和成果,让学校内外各方了解学校的运作情况。
3.2 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学校应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鼓励学校领导层和教职员工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3.3 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建立起与社会各界的良好互动关系,不断改进和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四、建立风险防控机制4.1 预防和化解风险:学校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浮现的风险和问题提前进行预防和化解,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4.2 加强内部监督和检查:学校应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学校的各项工作符合规范和标准。
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讲解
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讲解行政问责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损害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权利、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是为了明确行政问责制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标准,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实施对象及范围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等。
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工作原则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要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
问责必须公正、公平,坚决防止不当施压、个人恩怨等非法因素的干扰。
2.法制化原则。
问责要遵循法律程序,依法查明事实、认定责任、制定措施。
3.依法办事原则。
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更不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4.全面综合原则。
问责要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各方面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虑,不留死角,不偏废重。
三、问责程序行政问责制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调查核实、责任认定、问责决定和责任执行。
1.调查核实当接到举报、投诉或发现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不当行为时,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包括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查证证据等。
2.责任认定调查核实后,应当对事实进行认定,查明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责任认定要依据证据,查明原因,认定责任。
3.问责决定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应当根据不当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问责措施。
问责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行政诫勉、责令辞职、免职或调离等。
4.责任执行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实施,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问责措施。
如果责任人不服问责决定,可以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问责标准行政问责制实施的标准分为两个方面,即行政程序标准和成果标准。
1.行政程序标准行政程序标准包括: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楚雄师范学院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楚雄师范学院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楚雄师范学院章程》,参照《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监察对象是指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系(院、部)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聘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监察工作,主要是指学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监察对象在个人和部门工作中的执法、效能、廉政情况及其行为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检查(调查),并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向学校行政领导提交监察建议的活动。
学校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楚雄师范学院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监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二)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四)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与校办、组织人事部、计财等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开展。
第六条监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学校提供。
学校将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第七条学校设立正处级监察机构,与审计合署办公,机构名称为监察审计处,简称监审处。
第八条监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行政监察工作,其监察业务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学校监审处的设立、变更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当在决定之前征得上级监察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学校根据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监察干部,并做好干部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加强监察干部的培养,改善干部队伍结构。
第十一条学校监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会、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监察员。
第十二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问责制度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实施细则的示例:
1. 问责的对象:问责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2. 问责的内容:问责制度主要包括对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以及对履职不力、失误等问题的问责。
3. 问责的程序:问责程序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收集证据、听取申辩、形成调查结论、作出问责决定等步骤。
4. 问责的方式: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职、免职等不同的形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问责方式。
5. 问责的标准:问责标准应当明确,可以根据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6. 问责的期限:问责程序应当及时进行,尽快作出问责决定,避免不当延误。
7. 问责的结果公示: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公示,以增强问责的震慑力。
8. 问责的复核机制:被问责的人有权对问责决定提出申诉,建立相应的复核机制,确保公正、合法的实施问责。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问责制度实施细则可能根据不同的地区、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上只是一个示例,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标题:学校问责制度引言概述:学校问责制度是指学校内部建立的一套责任追究体系,旨在规范教育管理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师生权益。
学校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改进和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学校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明确责任分工1.1 学校领导责任:学校领导应当对学校整体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学校发展。
1.2 行政部门责任: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运作,确保师生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1.3 教师责任:教师是教育教学的主体,应当承担起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关心学生成长。
二、建立问责机制2.1 建立问责委员会:学校应当设立问责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各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
2.2 制定问责标准: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问责标准,对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2.3 设立问责奖惩机制:对于履职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积极履职,惩戒不良行为。
三、加强监督评估3.1 定期评估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3.2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学校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3 建立监督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确保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师生参预4.1 师生参预问责:学校应当鼓励师生参预学校问责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增强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2 建立投诉渠道:学校应当建立师生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师生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4.3 加强沟通交流:学校应当加强与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师生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五、持续改进和完善5.1 不断优化问责制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问责制度,提高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5.2 吸取经验教训:学校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避免重复犯错,不断改进工作。
5.3 建立学习型组织:学校应当建立学习型组织,推动教育教学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学校行政问责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学校行政管理,规范学校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原则1.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学校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3.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既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教育引导,又严肃追究责任。
三、问责范围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2. 学校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3. 学校在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问责主体1.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学校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问责工作。
五、问责程序1. 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问题。
2. 受理核查: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必要时可开展调查。
3. 调查取证: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4.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5. 问责处理: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6. 通报反馈:纪检监察部门将问责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六、问责方式1.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道歉等。
3.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等。
4. 其他必要的问责方式。
七、问责时限1. 举报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2. 调查取证、责任认定、问责处理等工作,自调查取证完毕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八、责任追究1.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问责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隐瞒、包庇、干扰、阻挠问责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学校执纪问责实施方案
学校执纪问责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推进学校管理工作,维护校园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学校制定了执纪问责实施方案。
一、总则。
学校执纪问责实施方案是在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权益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二、执纪问责的对象。
1.学校全体教职工;2.学校全体学生;3.学校相关管理人员。
三、执纪问责的内容。
1.教职工执纪问责:(1)教师应严格遵守教育教学纪律,不得违规补课、变相收费等行为;(2)教师应认真备课,提高教学质量,不得擅自调整教学进度或内容;(3)教师应尊重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惩罚学生。
2.学生执纪问责:(1)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不得违反校园秩序;(2)学生应认真学习,不得抄袭、作弊等违规行为;(3)学生应尊重师长,不得对老师进行辱骂或攻击行为。
3.管理人员执纪问责:(1)管理人员应维护学校管理秩序,不得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2)管理人员应公正公平对待师生,不得以权谋私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不得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
四、执纪问责的方式。
1.教职工执纪问责:(1)教师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将被责令整改,并进行谈话教育;(2)教师严重违纪的,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2.学生执纪问责:(1)学生违反校园秩序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错误;(2)学生严重违纪的,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3.管理人员执纪问责:(1)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将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改正错误;(2)管理人员严重违纪的,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免职等。
五、执纪问责的监督。
学校将建立健全执纪问责的监督机制,由学校纪委对执纪问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纪问责工作的公正、严肃和有效。
六、执纪问责的效果。
通过执纪问责实施方案的落实,学校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教育教学秩序得到了规范,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校园稳定和谐。
事件调查处置和倒查追究问责制度
事件调查处置和倒查追究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意识,加强队伍建设,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调查范围第二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学校出现的网络舆情事件、安全事件和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及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失职渎职等事件。
倒查追究问责指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件和需要倒查的责任事项由下至上逐级调查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不重视,推诿渎职而导致事故或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的责任追究措施。
问责对象为学校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三条发生事件的责任倒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一)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治安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网络舆情事件。
(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影响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四)计划、组织、安排、落实、协调、沟通、监督、管理等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不可弥补影响的。
(五)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不及时或汇报不准确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六)工作不配合、不协调、失职、渎职或推诿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缺乏调查研究,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学校决策的。
(九)违反学校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问题。
(十)其他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情况。
第三章事件调查第四条成立学校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事件调查专项工作小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及追究责任。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08]53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08〕53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队:《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作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办公室的服务本领,树立政府“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楚雄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州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实施四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国务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任务。
为适应这个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年初以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下称四项制度)。
这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大管理创新力度,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各级行政负责人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四项制度的核心是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和效率意识,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归根结底是要增强干部执政为民的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楚雄师范学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楚雄师范学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深入实施服务承诺等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管理、服务人员行为,强化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抓好我校“责任政府”四项制度的落实工作,根据《中共楚雄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在机关各职能部门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院党字[2009]54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岗位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理顺职责关系,确保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队伍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监督制约,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把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体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认真推行服务承诺制,要根据工作职能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和权限,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作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敢于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服务承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平、方便师生员工的原则。
第六条服务承诺内容应当包括:(一)涉及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职责范围的事项;(二)涉及各职能部门、各系(院)工作人员具体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按照服务承诺内容,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服务承诺的项目、必备手续、办理程序、时限和服务标准。
省教育厅、学校统一作出的承诺,校内各职能部门、各系(院)必须遵照执行。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切实履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八项工作承诺》,并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向师生员工公示本单位、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认真实施首问责任制。
学校问责制度实施方案范文
学校问责制度实施方案范文为了更好地推动学校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树立正确的教育教学导向,我校制定了学校问责制度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加强对学校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一、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
学校问责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确保问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公平公正。
学校问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各项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偏袒、不偏执,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性。
3.激励和约束并重。
学校问责工作要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既要对工作出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也要对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和问责。
二、问责的主体和对象。
1.问责主体。
学校问责主体为学校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进行问责。
2.问责对象。
学校问责的对象包括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员工,对他们在教育教学、科研学术、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估和问责。
三、问责的具体实施。
1.建立问责档案。
学校对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建立问责档案,记录其工作业绩和失职失责情况,作为问责的依据。
2.定期评估和检查。
学校对各部门和个人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对工作出色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3.建立问责机制。
学校建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校问责工作,制定问责方案和措施,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问责的效果评估。
1.定期评估。
学校对问责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问责方案和措施。
2.问责结果公示。
学校将问责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问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问责效果评估。
学校对问责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对问责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问责制度的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
学校加强对问责制度的宣传教育,营造全员参与问责的良好氛围。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楚政通[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楚政通〔2008〕2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楚雄州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楚雄州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楚雄州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楚雄州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州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杨红卫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副组长:董继理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左荣贵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汪占毅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成员:李天云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察局局长商雁鸿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事局局长李平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钟建辉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蒲涌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玉玺州发改委主任何学明州经委主任孟树仙州人口计生委主任李有贤州民委主任邓斯云州财政局局长卜德诚州劳动保障局局长李能州教育局局长钟继红州卫生局局长张瑞鹏州科技局局长张万礼州审计局局长李佳州民政局局长苏光祖州司法局局长钱荣生州建设局局长马国雄州交通局局长熊卫民州水利局局长倪志文州农业局党组书记卢显亮州林业局局长杨国良州文化局局长董智昆州体育局局长李兆友州商务局局长吴波州环保局局长戴凤玲州统计局局长李玉林州旅游局局长李明祥州安监局局长杨发荣州宗教局局长刘祥州粮食局局长和彦辉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陆绍林州法制局局长杨秀成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宁德锦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监察局,由汪占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天云、商雁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学校行政管理问责制度
学校行政管理问责制度
一、制度概述
为了加强学校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二、问责原则
1. 审慎原则。
行政管理人员应当慎重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依法行政。
2. 公正原则。
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廉洁行政,做到不徇私情,不枉法纪。
3. 责任原则。
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4. 效率原则。
行政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三、问责对象
1. 行政管理人员
2. 相关部门
3. 学校领导
四、问责方式
1. 反馈批评。
对行政管理人员违反行政管理原则的,可以进行
指责和批评。
2. 职务调整。
对失职、渎职、不称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劝退、免职或者调整岗位。
3. 法律惩处。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人员,将依法进行惩处。
五、问责程序
1. 报告。
区管教育局、市教育局、教育部门接到举报后,需及
时向学校报告。
2. 调查核实。
学校收到举报后,责成有关部门对举报涉及的问
题进行调查核实。
3. 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将对问责对象的处置意见提出反馈意见。
4. 实施处理。
学校将针对不同问责对象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进行处理。
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追责问责实施方案
学校追责问责实施方案为了建设和谐校园,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学校追责问责实施方案,以明确学校各级各类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推动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学校内部治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责任观,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任务和目标承担责任。
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教学纪律,落实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对学生教育负起责任。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形成合力学校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厘清追责问责程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责任倒查、责任追溯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推动责任的履行和落实。
对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追责问责,对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教育,对严重失职失责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确保责任的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责任的落实。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追责问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确保责任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责任意识和追责问责意识的教育活动,引导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责任观念,自觉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责任意识和追责问责意识的深入人心,形成全校上下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追责问责工作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培训引导,提高素质能力学校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责任主体的培训引导,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追责问责能力,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
要注重培养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的责任担当意识,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使他们成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坚力量。
教育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教育行政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教育行政问责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机构的行政问责管理活动。
第三条问责原则1. 依法依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政策要求进行问责管理。
2. 事实清楚。
对教育机构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要进行全面调查,确保问责的事实基础清楚,确凿无误。
3. 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级负责,确保问责工作有序进行。
4. 全面公开。
对问责决定和执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5. 激励与惩戒并重。
对于表现突出的教育机构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失职失责的教育机构和个人要进行问责惩戒。
第二章问责机制第四条问责主体1. 直接问责主体。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对教育机构和个人进行问责管理。
2. 授权问责主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某些问责职责委托给相应的教育行政机构或专门机构。
第五条问责程序1. 掌握情况。
教育行政问责主体应全面掌握被问责教育机构的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问题产生原因等。
2. 提出指责。
根据情况,教育行政问责主体应向被问责教育机构提出相应的指责,并要求限期改正。
3. 履职辩解。
被问责教育机构应向教育行政问责主体提供辩解意见,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
4. 决策执行。
教育行政问责主体根据对被问责教育机构的调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问责处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公开结果。
对问责处理的决定和执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第六条问责方式1. 通报批评。
对于问题相对较小的教育机构,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问责,提醒其改正错误。
2. 职务调整。
对于责任较重的教育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员,可以进行职务调整,调离相关职位。
3. 薪资降级。
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教育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员,可以进行薪资降级处理。
行政工作不作为追究制度
行政工作不作为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建设高效、廉洁、务实的干部队伍,全面推动学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对行政工作不作为者予以责任追究。
一、行政工作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一)思想上不重视,未安排落实工作。
(二)工作不到位,工作未达到标准。
(三)相互扯皮,工作无进展。
(四)为领导提供虚假数据、报告。
(五)没有履行岗位职责。
二、责任追究的行政工作内容
(一)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及要求检查处理的问题。
(二)上级领导对学院工作及有关问题的指示。
(三)学院各种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年度、学期及分阶段的工作目标。
(五)学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及要求检查处理的事项。
(六)学院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取消荣誉。
取消本年度评选学院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对本年度已获得的先进和荣誉称号予以取消。
(二)警戒教育。
戒免谈话,书面检查,一定范围内帮助或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扣除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或工资收入。
(四)组织处理。
停职检查、调离岗位、不续聘职务、责令辞职、解聘职务。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一)督查督办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事由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由分管院领导、院长提出追究的工作内容、责任人,学院办公室、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二)责任追究建议或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告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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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强化领导责任,促进我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领导干部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楚雄师范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院)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称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不力,政令不畅的;
3、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制度、规定贯彻执行不力的;
4、对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涉及本单位学科建设、职称评定、学位授予、评优评奖、项目申报,或其它师生切身利益等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本单位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选用、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3、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对学校的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2、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师生员工意见较大的。
(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师生反映的合理要求不及时研究解决,或者进行刁难的;
4、在师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应急预案或不组织救助的。
(六)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3、违规购买轿车,违规超标占用学校公房,违规豪华装修办公室的。
(七)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不执行学校党务、校务公开的相关规定;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
2、在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3、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单位负责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4、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5、组织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6、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学校查办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单位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单位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单位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学校党政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批示和通报;
(三)教代会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校内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教职工、学生的检举、控告;
(六)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
纪委·监审处、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二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长办公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调查终结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由调查组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被问责的单位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六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单位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校纪委·监审处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楚雄师范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即日起停止施行。
本办法由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