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doc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4)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意大利柑橘输华前须针对____采取冷处理。
A)地中海实蝇B)桔小实蝇C)昆士兰实蝇D)番石榴实蝇答案:A解析:2.[单选题]林奈在1753年发表的《植物种志》(Species Plantarum)书中,采用前人的建议创立:____。
A)学名B)双名命名法C)三名法D)单名法答案:B解析:3.[单选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于进出境水生动物疫病被动监测。
A)执行监测计划中鱼类疫病项目B)根据总署预警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甲壳类开展的特定疫病项目监测C)在出境口岸临床检查时发现特定疫病症状而开展的疫病监测D)直属海关根据关区工作实际,在总署下发的监测计划之外增加疫病监测项目答案:C解析:《2021年度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4.[单选题]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____。
A)按携带.邮寄进境检疫要求实施检疫B)不得携带.邮寄出境C)一律不实施检疫D)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答案:D解析:5.[单选题]细菌内毒素的成分是________。
A)H抗原B)脂多糖C)肽聚糖D)荚膜多糖答案:B解析:《生物制品中内毒素的危害及其去除方法的研究进展》6.[单选题]_______属于禁止携带和邮寄的进境物。
A)奶粉B)有机栽培介质D)深海鱼油保健品答案:B解析:7.[单选题]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号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框架在下述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某个途径进行新的或修改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A)发现一种新的有害生物侵染或暴发B)拟议输入先前没有输入的一种商品或来自新的原产地的一种商品C)打算输入可能成为有害生物寄主的尚未列入的植物品种或栽培种供选择和/或科学研究D)认定一种植物对一种有害生物的易感染性发生变化答案:A解析:8.[单选题]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 )( )。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公示稿)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进境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包括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除外h(三)职责分工1.浙江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以下简称'浙江局动植处”)主管浙江局辖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及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制修订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2)负责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初审以及经质检总局授权的部分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对委托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办理检疫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3)负责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的批准;(4)负责对分支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2.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办理浙江局委托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申请的受理、初审和证书打印;(2)负责办理浙江局委托的指定企业申请的受理、评审;(3)负责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4)负责指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进境存放、加工企业的指定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要求,划归I级风险级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7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七条海关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检疫准入第九条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十条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检疫监督管理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 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 疫机构报告。 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和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 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 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所使用药 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 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 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杀虫、灭鼠、灭 蚊蝇。进出注册饲养场的人员、车辆和笼具必须严格消毒。
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
1、隔离场所
2、动物挑选
3、临床检查
4、采样
5、实验室检验
6、加施标志
7、出证
隔离检疫
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所一般由货主自行提供,使 用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接受其监督检 查; 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挑选 健康无临床症状、符合相关要求的动物进入隔离场 集中饲养 ;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和观察, 按规定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并根据需要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动物检验检疫处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过境动物检验检疫 检疫结果判定 检疫处理
概
述
动物检疫的起源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动物检疫的法律框架
动物的分类及其实施检疫的范围
动物检疫的起源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 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中国与动物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2)实验室检测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3.检疫处置
经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疫病情 况、有害生物情况及国家检疫法规、我国与输出国 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和贸易合同条款中的 检疫要求,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做出正确的 检疫结论,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 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 的进口动物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出具相应的检疫 证书,货主可凭此证书对外要求索赔。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4.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后检疫监督管理包括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及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隔离检疫 是将进境动物限定在指定的隔离场内饲养,在其 饲养期进行检疫、观察、检测和处理的一项强制 性措施。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是指 对高风险的动物产品限定生产、加工企业,确保 产品加工目的和安全流向。从事进境动物隔离检 疫工作的隔离检疫场须通过海关总署的考核批准。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1.检疫申报
(3)申报受理:海关核查相关材料后, 会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根据单证核 查的情况并结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及输 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确定检疫查验 方案。此外,还会检查所提供的单证材料 与货物是否相符,核对集装箱号和封志与 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 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 相符。
(1)申报时间:根据进口种类而不同。 进口种畜禽动物(含遗传物质):入境 前30日;其他动物:入境前15日;实验 动物和繁殖材料:入境前7日。
(2)申报地点:根据不同的进口种类。 应向入境口岸和隔离场所在地或目的地 海关申报。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令第2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一、对2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
二、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附件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一、删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删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
非食品用动物产品已准入种类产品名单查询表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暂停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进口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进口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不需要注册登记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进口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吉尔吉斯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蒙古国 孟加拉国 缅甸斯坦
未经加工的蜂巢、蜂蜡、蜂胶
原皮(牛、羊)[2]
原羊毛[2]
马属动物皮张
未经加工马属动物(鬃)尾毛 工业用牛羊产品(骨粒、牛羊油脂、牛羊
骨胶原蛋白、油渣、牛羊 皮明胶、马油脂)
马属动物皮张
未经加工虾蟹壳
未经加工虾蟹壳
土库曼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新加坡 伊朗 印度 印度尼西亚 越南 约旦 台湾
爱尔兰 比利时
原皮(牛、羊)[4]
(牛羊)灰皮、浸酸皮
原皮(牛、羊)[5]
原羊毛[5] 未经加工的蚕茧、蚕蛹、削口茧,长吐,
滞头 马属动物皮张
饲养偶蹄动物油脂类(非食用)
羊毛脂及其制品
(牛羊)灰皮、浸酸皮
未经加工的蚕茧
未经加工虾蟹壳 未经加工的蚕茧、蚕蛹、削口茧,长吐,
(2022年10月版, 截至2023年1月1日 仍为新版本) (地区)
已准入非食用动物产品(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表
产品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情况
亚洲
脱脂牛羊骨粒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巴基斯坦
未经加工虾蟹壳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马属动物皮张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哈萨克斯坦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每一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包装场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
同一企业所有的不同地点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养殖、捕捞器具等应当定期消毒。运载水生动物的容器、用水、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第三十四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药物使用和停药期的规定。
中转、包装、运输期间,食用水生动物不得饲喂和用药,使用的消毒药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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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并在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出境水生动物运输途中需换水、加冰、充氧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九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出境水生动物信息,对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疫病或者其他卫生安全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6号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6号)《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境肉类产品安全卫生,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我国,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含罐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向中国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应当与国家质检总局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议定书和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2.03.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海关对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的管理,海关总署修改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
海关总署2022年3月17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2年8月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5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附件50);2022年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外来物种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关总署权责清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年第41号)
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
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9号令)的规定,现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予以公布(见附件)。
质检总局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适时调整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质检总局
2015年4月1日附件: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视管理方法下面是关于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视管理方法全文内容,本文是为您精心挑选的,仅阅读。
第一条为了标准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视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guo 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安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视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视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平安,承受社会监视,承当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根底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视模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平安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平安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根底上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一节检疫准入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登记等。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条件第五条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二)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三)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四)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五)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六)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2)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2)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休眠运输法的降温过程应采用缓慢梯度降温法,降温梯度一般不超过________。
A)1℃/小时B)2℃/小时C)5℃/小时D)10℃/小时答案:C解析:课件《出境水生动物运输安全》2.[单选题]进口商或代理商在申报进口_______食用植物油时,应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
A)散装B)预包装C)桶装D)吨袋装答案:A解析:3.[单选题]《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_____。
A)3年B)4年C)5年D)7年答案:A解析:4.[单选题]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____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A)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B)健康证明C)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证明D)法人授权委托书答案:A解析:5.[单选题]____不属于酸性消毒剂。
A)盐酸B)硫酸C)碳酸钙D)柠檬酸答案:C解析:《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技术规范》6.[单选题]____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做出的复验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当事人D)发货人答案:C解析:7.[单选题]我国的三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不包括下列( )?A)李氏杆菌病B)大肠杆菌病C)牛传染性鼻气管炎D)类鼻疽答案:C解析:8.[单选题]生产经营____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A)超过保质期的食品B)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C)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D)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答案:D解析:9.[单选题]进境粮食检疫许可证有效期为____。
A)6个月B)3个月C)12个月D)24个月答案:C解析:10.[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 )起正式施行。
A)1991年10月30日B)1992年4月1日C)1996年12月2日D)1997年1月1日答案:B解析:11.[单选题]动物检疫准入制度是____的重要措施。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试卷编号162)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试卷编号16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____属于卤素类消毒剂。
A)甲醛溶液B)过氧乙酸C)次氯酸钙D)新洁尔灭2.[单选题]当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ERTIFICATE IS A REVISION OF THE CERTIFICATE NO.XXX DATED XXX.”表明此证书系原证书的_______。
A)重发B)更正C)补充D)副本3.[单选题]出口干冻、单冻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________。
A)2个月B)4个月C)5个月D)6个月4.[单选题]根据《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以前,向海关申报。
A)10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5.[单选题]茎有很多的B态形式,比如姜是:____。
A)鳞茎B)根状茎C)枝刺D)块根6.[单选题]世界上记载最早的植物检疫法令是为了防止____的传播。
A)马铃薯晚疫病菌B)小麦杆锈病C)马铃薯甲虫D)葡萄根瘤蚜7.[单选题]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号)第二章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第五条,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不包括:A)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B)网上获取的信息C)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D)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8.[单选题]保温保湿阶段出现木材中心温度低于56℃的情况时,应升温达到56℃要求后_______。
A)继续计时B)重新计时C)终止计时D)连续计时9.[单选题]进境肉类产品申报时非必需提供的是________。
A)《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B)运输过程温度记录C)输出国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D)原产地证书10.[单选题]下列关于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
A)针对种植用或繁殖用植物B)针对植物产品携带的有害生物C)不影响植物原定用途D)造成经济影响可接受11.[单选题]输澳大利亚鲜梨果园发现锈病,来自发病点周围_____以内的出口果园的果实,不允许出口至该国。
动植物检疫模拟习题与答案
动植物检疫模拟习题与答案一、单选题(共45题,每题1分,共45分)1.在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安全风险监控中发现检出生物毒素、食源性致病菌和禁用药物超标的,应在____向海关总署上报不合格信息。
A、4小时内B、24小时内C、12小时内D、6小时内正确答案:B2.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____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10年内B、终身C、5年内D、3年内正确答案:B3.进口水生动物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____。
A、2年B、5年C、3年D、4年正确答案:C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____起正式施行。
A、1991年10月30日B、1997年1月1日C、1996年12月2日D、1992年4月1日正确答案:D5.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境的同一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____。
A、对船上全部货物进行检疫B、对本港卸下的货物进行检疫C、对未卸货物进行检疫D、可不进行检疫正确答案:B6.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海关应当按照____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B、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C、海关总署D、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正确答案:A7.集装箱溴甲烷熏蒸除害处理,投药后30分钟时集装箱内气体平均浓度高于投药剂量的以上_____合格。
A、30%B、50%C、65%D、78%正确答案:D8.双名法的双名分别是指“属名”和“种加词”,二者书写时____。
A、“属名”正体;“种加词”斜体B、“属名”斜体;“种加词”正体C、“属名”正体;“种加词”斜体D、“属名”斜体;“种加词”斜体正确答案:D9.____不属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环节。
A、风险交流B、风险应急C、风险识别D、风险评估正确答案:B10.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活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海关总署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____。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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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七条海关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检疫准入第九条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十条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海关总署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并商签有关双边协定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
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名录由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节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第十二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必要时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或者回顾性审查,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
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检查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申请。
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
对回顾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第十五条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不再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三节检验检疫第十七条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二)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五)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八条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的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检疫的,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等单证,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二十条进境口岸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并对检疫许可证的批准数(重)量进行核销。
对有证书要求的产品,如无有效检疫许可证或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一条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和相应防疫消毒处理后,通知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将非食用动物产品运往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后,应当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由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第二十二条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查验:(一)查询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包装、唛头、标记等是否相符;(二)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我国相关规定;(三)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四)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第二十三条现场查验时,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有关部位、装载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第二十四条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一)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二)对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海关对受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三)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不能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四)对疑似受病原体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封存有关货物并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对有关污染现场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五条转关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等单证。
进境口岸海关对提供的单证进行书面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审核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装载非食用动物产品的集装箱体表、运输工具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货物到达结关地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结关地海关报检。
结关地海关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和检疫监督。
第二十六条海关按照对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七条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海关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应当上报海关总署。
第二十八条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
第二十九条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在从进境运输工具上卸离及运递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的容器、包装破损而造成渗漏、散落。
第三十条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在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存放、加工。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指定企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变更,并向变更后的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接受检验检疫和检疫监督。
第三十一条经香港或者澳门转运的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在香港或者澳门卸离原运输工具并经港澳陆路、水路运输到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
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开展中转检验,合格后加施封识并出具中转检验证书,进境口岸海关受理报检时应当同时核查中转检验证书和其它有关检验检疫单证。
第四节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拟从事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指定申请。
直属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等进行检查评审,核定存放、加工非食用动物产品种类、能力。
第三十四条指定企业应当符合动物检疫和兽医防疫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一)按照规定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防疫工作;(二)按照规定的工艺加工、使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三)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四)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处理等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五)如实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指定企业监管手册》;(六)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指定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指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年度报告,确保其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海关应当建立指定企业、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三十七条指定企业、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
第三十八条指定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加工工艺以及其他兽医卫生、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海关发现指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指定:(一)企业依法终止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整改或者未整改合格的;(三)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四)连续两年未从事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取消指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