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小议意思表示错误
小议意思表示错误作者:周勇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由于意思表示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意思表示错误时需要救济,问题就在于如何救济。
关键词:意思;表达;错误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虽最早来源于是德国法,但已被各国法制所接纳。
至于翻译的由来,是由日本译自德国民法,而后我国自日本民法译来,虽多有学者主张为准确表达该概念,应翻译“意志表示”,然笔者认为,翻译并不重要,勿需过多争执。
其本身制度的研究远重要于在概念上的纠结,何况“意识表示”这一通常译法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无修改必要。
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由于意思表示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早在罗马法中就有类似的规定,如古罗马的要式买卖制度,无论是当事人的套话,或者是出让人的沉默不语,实际上都意味着当事人为着交易而做出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米健:《总思表小分析》,《法学研究》,2004年第l期,第30页。
)当然,意思表示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学概念要归功于萨维尼,他对意思表示做了全面的论述。
此后,意思表示开始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并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关于意思表示概念各个学者都有自己的观点,然笔者认为勿需太过复杂,意识表示就可以分为“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
它就是指法律交易参与人或交易人欲设立一定法律关系的主观想法的外在表达或宣示。
先有意思,后有表示,没有意思,也就没有所谓意思的表示,表示符合意思,则无瑕疵;表示不符合意思,则为意思表示错误。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意思错误分为内容错误和动机错误,“内容错误”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基本无大的分歧,各个学者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分歧主要在于“动机错误”是否应当包含在内。
动机错误,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属于无意识的不一致。
要判断是否构成错误,应当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表意人实际表示的内容及其在什么意义上发生效力且可归责于他,然后确定意思表示受领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一)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传统民法及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属于无意识的不一致,而与内心保留、虚伪行为和戏谑表示等表意人明知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相区别。
要判断是否构成错误,应当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表意人实际表示的内容及其在什么意义上发生效力且可归责于他,然后确定意思表示受领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通过上述解释过程,可以判断表意人与受领人之间是否达成了合意、是否存在错误。
因此,与其说错误是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一致,不如说其是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之间的不一致。
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与错误之间的关系,我国有学者认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彼此在适用上并无联系。
也有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属于对有瑕疵的合同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法官可以选择适用,只是考虑到交易的保护,才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
有学者认识到合同解释的标准不同会对错误(误解)的成立产生影响,进而造成当事人的不合意与合同的不成立,并认识到双方实质的合意可以排除错误(误解)的成立。
虽然国内学者在意思表示错误的确定问题上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提出如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一般复杂而精细的“流程”,但已有学者提出对错误的认定应当遵循的方法包括对表意人真实意思的查明,也提出了客观的、一个有理性的人通常理解的标准(包括从结果层面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标准),甚至考虑到了交易环境及交易习惯等要素。
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完善
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完善【摘要】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源自罗马法,经过历史法学派的精雕细琢而渐臻完善。
当前各国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不尽相同,其中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对该制度的规定最具逻辑性和科学性。
本文对我国现行的重大误解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借鉴德国法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立法完善一、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分析所谓意思表示错误或错误,是指表意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或无意识而做出的与其内心意志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我国并未像德、日等国一样,采用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而使用了“重大误解”的概念。
(一)我国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二)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问题分析我国法律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存在不详尽、不合体系的问题,各法条散见于《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合同法》等法律中,且相互之间有冲突之处,具体来看有以下问题。
第一,重大误解的概念不明确。
《民法通则》中,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相当于德国民法中的“内容错误”。
但在民通意见中,重大误解包括了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的错误认识,这就不再限于内容错误,而将重大误解的概念扩大到了性质错误。
性质错误属于动机错误,且只有严重的性质错误才可视为内容错误,从而影响到意思表示的效力。
民通意见没有区分这一点,无论什么类型的错误,只要“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皆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二,判断是否“重大”的标准模糊。
在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中如何认定“重大”非常重要,但是当前立法对于认定的标准则较为模糊。
意思表示错误及相关制度设计
21 0 1年
3
信 阳农 业高 等专科 学 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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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思 表 示 错 误 及 相 关 制 度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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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 o ds:h ro f ne t n ep esd; a scinsc ry;rtcino u t yw r teerro tni x rse t n a t e u t poe t ft s i o r o i o r
1 意 思 表 示错 误 的概 念 及 两大 法 系错 误 内 涵 家 巾错误 的构成 要件 。
Th o gh t e d s u so r u h ic s i n,t i ril g e ha h s d rt n n n Cbi s a ha h a h satce a r et tte miun e sa dig i ne el w st e s memea n ft iwpon nig o ve he it o he e o fi tnt x e s d i t e o nre .Th satc er s a c n t ro fit n in e r se ft r ro n e i e prs e n oh rc u t s on i i ril e e r h o hee ro n e to xp e s d,t i oe — y r ngt s
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作者:侯巍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03期摘要:意思表示错误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因涉及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风险分担,而成为民法中最为棘手的难点问题。
各国立法对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效力设计,出现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与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两种立法方案。
基于权利制衡的基本宗旨,可以得知静态安全相对保护的立法模式较为可采,但应辅之以表意人撤销权要件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诸多限制。
关键词:静态安全相对保护;动态安全相对保护;撤销权限制;损害赔偿限制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意思表示错误,即“意思”与“表示”非故意的不一致,该制度旨在解决表意人在何种情况下可基于错误摆脱行为拘束的法律问题,其核心在于为错误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博弈确定公正合理的分配基准。
可以说,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以下简称“错误制度”)涉及到法律行为和私法自治的核心问题,牵涉到不利益应如何分配等深层次的法学理论问题,因而错误制度历来被视为民法领域中最困难、最复杂、最富有争议的论题。
一、错误制度中的利益冲突甲欲赠乙A画,却误说为B画,乙对之承诺,则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甲赠与的标的物为A画抑或B画?(一)错误制度所涉利益分析在对错误效力进行立法设计时,各国立法均对以下利益因素进行权衡考量:1、私法自治依私法自治理念,每个人都有权通过其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且该意思表示须真实自愿,亦即只有真实自愿的意思自决才受尊重。
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并非表意人真意,若此时要求表意人承担表示行为的法律后果,无异于强制表意人承担出乎意料的责任,有违私法自治。
2、信赖保护从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角度看,在商业交易中,相对人无法探求表意人存于内心的真意,只能基于表意人的外在行为推知表意人意图,进而产生信赖并与之为一定行为,因此,若赋予表意人以撤销权,则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无法保障,交易秩序也会陷于崩溃。
3、责任自负从责任自负法理看,当事人既然有行为自由,就不仅要承担其表示行为产生的有利后果,还要承担不利后果,“一个公开表达其意见的人必须承担他对环境错误估计的风险”,如果仅仅因为“自己犯了一个错误就能够怀疑合同的有效性的话,就会极大地破坏交易安全性。
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
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内容摘要: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并原则上排斥后者的德国学说与立法(“错误二元论”)并不合理,应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予以一体化整合(“错误一元论”)。
在立法政策上,以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兼及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保护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需求;相反,应当确立以相对人的积极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宗旨的行为外观责任。
错误的构成,在表意人方面,必须属于实质性错误并给表意人造成较大损失而且排除其重大疏忽的情形;在相对人方面,除非其导致错误的发生或者在可识别错误的情形违反诚信原则或者构成共同错误,才允许合同被撤销。
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上的错误制度应当借鉴和吸收比较法上的最新立法成果。
关键词:错误;动机错误;“错误一元论”;“错误二元论”;实质性错误;信赖保护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常因误会或不知而发生主观认识与现实状况不相符的情形,从而构成私法上的“错误”。
与比较法上采用的“错误”表述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使用的是“重大误解”这一术语。
就准确性而言,宜恢复采用“错误”这一通用概念。
[1]错误制度涉及表意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以及交易风险的分配,由此被认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核心问题。
[2]在极少数情形下,意思表示例外地无需受领,典型者如遗嘱。
于此情形,表意人进行表示时的内在意思具有决定意义,因为在此范围内不存在对交易安全和相对人信赖保护的问题。
这样,遗嘱错误基于其特殊性而不适用总则中的错误制度。
[3]易言之,民法典总则中的错误制度主要涉及“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合同错误。
在我国学说上,有关“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构建的争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除少数质疑的观点之外[4],我国学界大多赞同德国法开创的“错误二元论”,认为错误可以分为表示错误(包括传达错误)与动机错误。
动机之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意思表示错误若干问题探析
意思表示错误若干问题探析作者:徐英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5期摘要意思表示错误是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的重要事由。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学理上对与此有关的很多问题还存在争议,本文拟从两大法系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比较研究、我国立法现状及意思表示错误有关问题的理解等方面加以探讨。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误解撤销权作者简介:徐英杰,硕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68-02民法以法律行为为中心,而法律行为则以意思表示为基础。
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障碍之一,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大量存在于生活中,目前多数国家都将“错误”视为影响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因素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也规定了“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
但鉴于意思表示错误还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应给予更多的立法关注,这对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大法系错误制度的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特点有二:一是基于表示主义的思想,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已经破坏了合意的完整性,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约束力。
如《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如同意系因错误、胁迫或诈欺的结果,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
”①德国民法典甚至认为意思表示错误当事人的过失亦不影响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说明大陆法系关注当事人意思质量和强调合同内容的公正。
二是大陆法系多在法律规定方面严格限定可获得救济的错误种类,从而限制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错误为由随意撤销民事合同。
英美法系则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反对单纯基于内容公正而对意思自治横加干预,认为错误即是订立合同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而否定合同效力,即“一旦当事人双方表面上都同意某一条款,他们就应坚持他们的交易。
当事人必须依靠合同所载明的条款来保护他们免受其所未知的事实的影响”②为保障交易确定性,普通法国家将错误分为共同错误和单方错误而适用不同的规则。
论意思表示错误
论意思表示错误摘要: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意思表示的研究在民法理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借鉴吸收域外成熟立法经验,从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形态完备化,错误救济合理化等七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救济合理化一、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一般而言,完整的意思表示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该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二者合为一体,构成意思表示,因此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内在要件和外在要件。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理想状态即是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自由,然而由于诸多原因。
它的发生原因是由于表意人自己不知或误认而造成,与他人行为无关。
与真意保留、虚假行为相比,它不是表意人故意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为意思表示的同时,表意人对其意思表示的错误并无认识,事后才有所认识。
(三)解释先行于错误意思表示有无错误,乃解释问题,应先行处理,是为“解释先行于错误”原则。
也就是说错误存在与否只有在对民事行为解释后才能确定,解释与错误相比具有优先地位。
意思表示只有在通过一定程序解释后才能确立它的客观意思与主观意思,在两者不一致时,法律才有可能对此予以调整救济。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一)以意思表示发生阶段为视角的错误类型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会经历下列过程:意思的形成阶段;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意思表达阶段;意思运送阶段;意思的受领阶段。
由于以上五个过程的存在都可能发生意思表示错误,因此可以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1.动机错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2.内容错误指表意人未示其所欲为的表示,但误认其表示的客观意思。
从意思表示的误解与错误中看重大误解制度-最新资料
从意思表示的误解与错误中看重大误解制度一、误解与错误(一)关于误解。
误解是“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使用的言词和其他表示发生的错误”。
[1]它发生于受领人在了解对方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时,停留在对整个情形或意思表示的了解阶段。
误解从另一方面说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隐形的不合意。
所谓合意,是指数个当事人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一致又可从主客观方面来认定。
[2]主观的一致是外在意思表示一致从行为人主观来说也是确定的,即想表达的事项、对象与实际上接受的对象是一致的。
如甲对乙发出要约,想出售一套家具,乙也向甲发出承诺愿购买这套家具,则为主观上一致。
客观上一致是仅在外部看来几个意思表示的一致。
发生误解时,只是出现了客观上合意而非主观上的合意。
所谓不合意,就是数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
不合意又分为两种:一是公然的不合意,即当事人明知意思表示不一致;二是隐存的不合意,即当事人并不知道意思表示不一致。
例如甲欲将“白头翁”卖与乙,甲指的是鸟,而乙以为是蟋蟀。
[3]事实上这种不合意就是误解发生的情形,它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存在条件的,一方的错误表示并不能构成误解;误解也并不注重意思与表示的关系,它关注的是这几个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同时不管当事人有无过失而言,都可能发生误解的情形。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生误解的事项主要有三种。
一是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二是对行为的性质发生的误解;三是对标的物发生的误解。
(二)关于错误。
错误是表意人不知其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为意思表示,而这种不一致并不是表意人故意的,是行为和意思无意识的分离。
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动机错误。
如夫不知妻已购买一台电视机而又订购一台。
[4]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仅在对交易有重大影响时才可撤销。
二是表示内容错误。
这是以表意人所希望发生效力所为的行为来认定。
表示内容上的错误是表意人对表示内容在法律上的意义和表示的效力有不正确的认识,具体包括对当事人的错误,对标的物同一性的错误,对物之性质的错误等。
浅论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
浅论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可以说整个民法调整的社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要素就是意思表示。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而意思表示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只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才算作意思自治。
但是我国并没有意思自治制度。
我国主要是通过重大误解来对意思表示错误来运用。
意思表示是社会关系和商业交易的重要行为要素,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就会对社会关系和商业交易发生影响,并且其相对人会对其产生信赖利益。
而当意思表示发生错误时,相对人对于该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有着很高的实践意义。
而究竟是采用意思说还是采用行为说来对意思表示进行认定在不同的社会时代有着不同的内涵。
一、意思表示与意思表示错误在民法发展的早期阶段,法学界更关注意思表示的意思,即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内心的真实想法,认为这才是解决意思表示错误的根本途径。
但是随着商业贸易的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由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相对人或者相关人的信赖利益也是值得保护的,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之中。
所以现在意思表示错误的内涵更为丰富。
意思表示是指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部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没有具体的要求,口头书面皆可,但是要以一般成年理性人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
但是在生活当中,当人们进行意思表示的的时候难免无意将客观表示出来的行为与其主观愿望不一致,而且行为发生的时候行为人一般并不知道,这就是意思表示错误。
意思表示错误主要是分为意思错和表示错,意思错是指表意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效果意思错误的意思表示,效果意思的错误是由于表意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形成的,因此各国立法都不将表意人的一般误解作为影响意思表示的因素。
表示错是指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因为无意或者不经心而导致的表示与真意不一致,这种表示错误更多的是表示途径的问题,无论是通过受领还是传达都可能构成意思表示的错误。
但是无论是哪种表示方式造成的意思表示的错误,只要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允许其主张撤销。
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
1、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法律效果:民法典总则规定,意思表示错误的,受 有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一规定 明确了意思表示错误情形下的法律效果,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重大误解的规定:民法典总则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行 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对另 一方行为的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在实践中,重大误解常常是导致 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民法典总则对重大误解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误解方 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因误解而遭受损失。
五、结论Biblioteka 在民法典总则的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对于防范和解决意思表示 不真实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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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效果:民法典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实践中,欺诈行为是导致合同纠纷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 民法典总则对欺诈行为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受欺诈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典总则针对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对于防范和解决意思表示 不真实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 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3、强化法律责任承担:对于实施欺诈或故意造成误解的一方,应当强化其 法律责任承担,增加惩罚力度,以有效遏制欺诈和误解行为的发生。
4、建立救济机制:除了允许当事人撤销或宣告合同无效外,还应当建立相 应的救济机制,如损害赔偿等,以充分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总之,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合 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1、完善认定标准:目前,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不同的 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应当明确并 完善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标准。
意思表示错误若干问题探析
民法 以法律 行为 为 中心 , 而 法律 行为 则 以意 思表 示为基 础 。
当事 人意思 表示瑕 疵是 民事行 为生效 的障碍之 一, 因意 思表示错 用 的因素 不再是 实体上 的不 公平 , 而是程 序上 的不 公平 。 相对 于
误而 引发 的 民事纠 纷大 量存在 于生 活 中, 目前 多数 国家都将 “ 错 大 陆法系 强调 后果 公正的立 场 , 单方 错误 的特 殊救济 规 则 , 形成 误” 视 为影响 民事 行为效 力 的重要 因素在 立法 中加 以规 定 。 我 国 了英美法 意思 表示错 误制度 独 具特色 的部 分 。
方错 误而 适用 不 同的规则 。 在 处理 共 同错 误 案件时 , 普通 法和 大
告, 以为签 字簿 是为签 到而设 , 遂在上 面签 名 , 对 乙的行 为如何认
有人 认为 乙因重 大误解 可行使 合 陆法 系都 以错 误 的严重性 作为主 要考虑 因素 , 但 普通法 更强调 错 定?对此 案例 的认识存 在分歧 , 误人 不得犯 有过 分的不可 原谅 的疏忽 , 同时注 意审查错 误 的风险 同撤 销权 , 但 实际 上 乙的行为 并非 意思表 示 , 甲乙之间 并未成 立 是 否 已根据 合 同或 习惯被 分配 。而 普通 法对 单方 错误 的救 济限 买卖 合同 。造成 此题 存在分 歧 的根源 在 于我 国 《 民法 通则》 中 规 制 比表 示主义 理论 更 为严格 , 在 共 同错误 规则之 外 附加 “ 相对 人 定的 “ 重大误 解” 概 念模 糊 , 导致 实 践 中适用 困难 。在 大陆法 系 的 条件 ” 条规。 0 该条款 要求 只有 在错 误是 由对方 当事 人给 出 的 中, 错误 与误 解是 严格 区分的 , 一是 认识 对象 不 同 。误 解是对 对
浅析意思表示错误
浅析意思表示错误作者:段璎轩毕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意思表示在民法理论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要求,也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意思表示错误对表意人的意志保护和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
因此,我们须明确其各方面内容,正确看待其中相关撤销权和重大误解的问题,灵活运用相关制度,在私法自治和信赖保护之间找到最佳的价值平衡点,并为我国相关制度立法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撤销权作者简介:段璎轩,云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毕波,云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78-02所谓意思表示,是指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部表现形式。
简言之,其须效果意思、表示行为和表示意思的多重结合,它不但是私法自治的要求,更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而“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乃至分离,法律上谓之意思表示错误。
学界对意思表示错误这一问题在分类、效力等各方面仍有一些争议,且我国的现行立法中亦未采用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而是用了“重大误解”这一概念说明相关问题,对此仍有不足须商榷的余地。
自罗马法以来,规范意思表示错误,寻求民法上私法自治和交易间信赖保护之平衡便成为一重大命题。
一、意思表示错误的基本理论意思表示错误可追溯至罗马法,罗马尤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虽形成了对错误的一般观念,但对错误导致的结果,罗马法却没有确立相应的错误信赖赔偿制度。
直至19世纪,相继萨维尼提出错误学说、耶林提出缔约过失理论,贝克尔、柯勒、雅柯比、吉尔克提出表示信赖理论后,错误制度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趋于完善,最终,确立了意思表示错误的存在基础即私法自治和意思表示错误的基本制度,包括了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救济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等。
针对意思表示错误类型,学界对此仍有争议,现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梅伟试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理论前沿试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梅 伟 内容提要: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旨在寻求私法自治与交易信赖之间的平衡。
它渊源于罗马法,但法国民法、德国普通法尚未形成完善的错误制度。
19世纪中期萨维尼提出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也未能解决错误问题,且遭到耶林、贝尔的批判。
随后,表示主义者提出了影响深远的错误信赖理论,它成为错误制度的法理基础。
德国民法典遂确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规定了错误人的撤销权和信赖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应借鉴德国体例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关键词:错误 意思表示 撤销权 信赖赔偿责任梅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一 引 言“意思表示错误涉及法律行为和私法自治的核心问题,是一个应更深入研究的课题。
”〔1〕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精神所在。
它赋予各个主体根据其意思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
私法自治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错误是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表示行为缺乏真实意思的状态。
依私法自治原则,行为人得撤销其错误的意思表示。
但是,对于信赖意思表示有效的相对人,民法又不能不给予保护,因为否定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就是否定交易秩序、破坏交易信赖、违背公平正义。
于是,如何规范意思表示错误,寻求私法自治与交易信赖之间的平衡成为自罗马法以来民法上的重大命题。
错误制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罗马尤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形成了对错误的一般观念:“基于错误不产生合意,合同无效。
”〔2〕依据罗马法学家马尔西安、尤里安的法言,错误的表意人应赔偿善意相对人的损害。
但是,罗马法尚未确立错误信赖赔偿制度。
早期意大利民法、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典采纳了罗马法的立法态度,将错误作为合同无效的形态之一。
直到1840年,萨维尼在意思表示概念上建立了错误学说才改变错误制度囿于合同的范畴。
但是,他也没有考虑到相对人的利益,未能圆满解决错误问题。
1861年,耶林提出缔约过失理论,对萨维尼错误学说进行了批判,随后,贝克尔、柯勒、雅柯比、吉尔克提出表示信赖理论,从而兴起错误信赖赔偿的观念。
2021年浅析意思表示错误研究
浅析意思表示错误研究论文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民法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私法自治。
而私法自治要通过自由的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之上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民事主体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一旦获得法律的认可,法律便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上的保护力。
然而,意思表示产生于人的内心而表现于外,因此常会因为内外的不一致而导致意思表示产生瑕疵。
意思表示的错误便是其中的一种。
意思表示错误违反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对它进行研究,进而加以救济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论文关键词意思表示私法自治法律行为一、两 ___系比较研究(一)大陆法上的错误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的错误起源于罗马法,并在 ___长河中不断的发展完善。
到了近代,这种意思表示的错误制度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所继承。
但是,由于立法传统、立法技术的不同,逐渐形成了大陆法系的两大 ___,即以合意为角度的法国法模式和以意思表示的过程为角度的德国法模式。
以德国法模式为例,《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要比《法国民法典》晚,但意思表示的错误理论在《德国民法典》中却得到了划时代的发展,同时德 ___严谨性也在这部法典中得到最完整的诠释。
在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是错误理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表示错误是值得法律保护的,而动机错误则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表示错误属于静态的,是指表意人无意的在表示上犯错误;而动机错误是动态的,是在意思形成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第二次草案中对错误制度的修改最终奠定了现行民法典的错误制度。
德国民法学者依据在意思表示传达过程中错误的发生阶段,提出了以阶段性为研究对象的新的分类方法。
具体而言,一共分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意思的形成阶段。
一个意思的形成的过程中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
在这个阶段发生的错误,称为动机错误或者意思形成错误。
第二阶段是如何将形成的意思表示出来的阶段。
在第一阶段之后,表意人必须将业已形成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这时的'错误主要就是这个表示的方式,这时便产生内容错误或称为意义错误。
论意思表示错误若干问题探析
论意思表示错误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摘要意思表示错误是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的重要事由。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学理上对与此有关的很多问题还存在争议,本文拟从两大法系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比较研究、我国立法现状及意思表示错误有关问题的理解等方面加以探讨。
论文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误解撤销权民法以法律行为为中心,而法律行为则以意思表示为基础。
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障碍之一,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大量存在于生活中,目前多数国家都将“错误”视为影响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因素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也规定了“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
但鉴于意思表示错误还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应给予更多的立法关注,这对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大法系错误制度的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特点有二:一是基于表示主义的思想,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已经破坏了合意的完整性,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约束力。
如《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如同意系因错误、胁迫或诈欺的结果,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
”德国民法典甚至认为意思表示错误当事人的过失亦不影响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说明大陆法系关注当事人意思质量和强调合同内容的公正。
二是大陆法系多在法律规定方面严格限定可获得救济的错误种类,从而限制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错误为由随意撤销民事合同。
英美法系则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反对单纯基于内容公正而对意思自治横加干预,认为错误即是订立合同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而否定合同效力,即“一旦当事人双方表面上都同意某一条款,他们就应坚持他们的交易。
当事人必须依靠合同所载明的条款来保护他们免受其所未知的事实的影响”为保障交易确定性,普通法国家将错误分为共同错误和单方错误而适用不同的规则。
在处理共同错误案件时,普通法和大陆法系都以错误的严重性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但普通法更强调错误人不得犯有过分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同时注意审查错误的风险是否已根据合同或习惯被分配。
意思表示“错误”之范围分析
意思表示“错误”之范围分析胡建勇一、案情李甲与张某同村居住。
2002年7月31日,张某驾车外出未带驾驶证,其妻委托王某之夫、元。
元(包的数额按协议判令张某给付相应补偿款是正确的。
关于张某所述与王凤霞所签协议是在其家人胁迫下签的,且存在重大误解,未提供证据。
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问题的提出上述案例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认为李甲是因为给自己送驾照而死,自己对于李甲的死亡应该承担责任,才给李甲的妻子儿女写了一份经济补偿协议,张某对法律理解的错误是否属于重大误解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我国的意思表示“错误”的范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民事行为的生效障碍。
而错误是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要事由大陆法系国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对错误有较之罗马法更为深入的研究,认为错误属于无意识的非真意表示,即表意人出于欠缺必要知识而致使其意思与表示不相一致,从而与表意人的相对人在受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时所产生的误解范围区别开来。
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从构成要素上看有三:其一为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其二为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其三为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
[2]当事人将其内在意思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宣示的过程。
内在意思与外现表示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可能形成意思表示。
由此可见,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范围主要有:一类是对意思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情形:(l)为错误者,欲订立与已同意之契约以外契约时;(2)为错误者之意思,以其所表示之物以外之物为目的时,又契约以待定人为目的而订立时,以其所表示以外之他人为目的时;(3)为错误者约定,非其意思之非常多额之给付,或非常少额之给付时;(4)错误,依交易惯行之信义为错误者,关于认为重要契约基础之一定事实关系时。
(二)英美法系的立法例英美法系关于错误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方面。
论意思表示错误——以与重大误解制度比较的视角
论意思表示错误——以与重大误解制度比较的视角张长健,刘竑琨【摘要】【摘要】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在平衡意思自治、保护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国外民法对意思表示错误的研究比较深入,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采用错误这一概念,而是以重大误解取而代之,且规定粗陋。
本文从与重大误解制度比较的视角,以历史发展路径、法理基础、结构效力差异、立法完善构想等四个部分论意思表示错误,以求为我国意思表示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意见。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0)002【总页数】5【关键词】【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信赖利益保护;撤销权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春节前夕,东航官网登出信息:南昌至厦门头等舱票价只要20元,经济舱10元。
经核实,出现如此特价的机票是由于工作人员输入机票价格时误标价格。
而东航有关部门未能立即发现导致大量特价机票出票成功。
对此,东航集团总经理刘绍勇表示,东航将承担全部的损失。
此事件被称为“东航机票门事件”。
东航的做法乃明智之举。
因为即使东航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撤销合同,也会因其过失承担乘客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其自身声誉的损失将无法估量。
但是如果东航没有过失,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那乘客因信赖东航而遭受之损失又将何处追寻?重大误解制度对于错误表示与受领误解的模糊界限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造成重大阻碍。
而源于罗马法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却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比较完善的制度构建。
故本文将以与重大误解制度比较的视角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旨在进一步探索私法自治与交易信赖之间的平衡,以期对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建构有所裨益。
二、意思表示错误与重大误解的历史路径辨析(一)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形成1、萨维尼意思表示错误学说德国法学家胡果18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首次提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1]据考证,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立法之中可以远远追溯到1863年的《撒克逊王国民法典》。
论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行为之效力
论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之本质属性,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最根本因素,当一项意思表示完全有效时,如果不考虑法律行为有效的其他因素①,那么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当然有效。
但是当一项意思表示出现瑕疵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到底是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呢?对此恐怕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回答。
在传统民法学中,意思表示错误属于典型的意思表示瑕疵,乃意思与表示无意不一致的情形②。
关于其效力,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虽然对其有所规定,但彼此间存有分歧,并非尽善尽美。
我国只是有关学者提出的民法总则建议稿对其加以提及,而在现有立法中却没有相关规定。
鉴于此,笔者针对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行为之情形,拟采比较法对其做进一步的分析,并同时通过引入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对其效力给出更富弹性的答案,以期对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行为之一般原理(一)意思表示的内涵根据当今德国学界的通说,“意思表示”这个概念是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承诺拘束理论”(Theorie vom verbindlichen Versprechen)演化而来的③,就立法而言,意思表示首次在1794年被规定在《普鲁士普通邦法》中,从而开启了将“意思表示”纳入法典编纂之先河。
并且,该法还进一步规定:“所谓意思表示,是应该发生某事或者不发生某事的意图的客观表达。
”〔1〕这种对意思表示的具体定义尽管在后期颁行的各国民法典中再也无法找到,但是学者们对其给出的定义却是目不暇接,而且表述也多相类似。
如我国大陆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2〕;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意思表示是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3〕;日本学者山本敬三认为,所谓意思表示,是表示——令一定的、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发生的——意思的行为〔4〕;德国著名民法学者拉伦茨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向他人发出的表示,表意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点的法律后果(或一系列法律后果)应该发生并产生效力〔5〕。
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缺失与重构的开题报告
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缺失与重构的开题报告标题: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缺失与重构的研究摘要:意思表示错误在语言交际中普遍存在,但我国目前对于该现象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缺失明显。
本文以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和种类为切入点,探讨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重构方案,包括完善相应的立法、加强法律教育、建立全国性的语言表达审核机构等。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法律规定、制度缺失、重构方案、语言表达审核机构引言:意思表示错误是人类语言交际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适性和复杂性,尤其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意思表示错误导致的负面后果更是严重。
然而,我国目前对于该现象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明显不足,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涉及虚假广告、网络诈骗、谣言传播等领域。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缺失与重构方案,试图为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一、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和种类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语用者在交际中,由于语言运用不当、意图模糊或情境不清晰等原因,导致接收者无法准确理解其意图的现象。
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和形式,意思表示错误可分为以下几类:1. 语言习惯和通用意义不符:如“风度翩翩”被解读为“风沙带走了他”,“草菅人命”被解读为“用草绳套住人的命”。
2. 种族、文化、地域等差异导致理解不同:如“打骨折”在某些地方指的是多年来一直在某个工作岗位上的人主动请辞,而在其他地方指的是卸任。
3. 句法结构错误或不清晰:如语法符号或符号排列不当导致意义产生歧义,或者修辞手法不当造成表达不清。
4. 意图模糊或隐含:如虚假广告、故意误导等行为。
以上种类的意思表示错误,在我国都存在相应的现实案例和相关法律纠纷,也反映了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缺失。
二、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缺失我国法律对于意思表示错误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有法律制度设计也存在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标准缺失:当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来规定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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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萨维尼错误学说的批判
1.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 萨维尼主张的错误表意人没有过失、对相对人的损害不予赔偿的观点遭到耶林激烈的批判。为此, 耶林于1861年(萨维尼逝世之年)在《耶林年刊》第4期发表了《契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未完成时的损 害赔偿》一文,提出“缔约过失理论”。“耶林理论所针对的问题是:当一个当事人付出了很大努力要缔 结的合同未能成立时,为什么不能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当一个买卖合同因错误而无效、而错误的原 因责任人一方非常清楚时,按照当时的合同法理论,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撤销这一合同,则不能向错 误的责任人提出赔偿的要求。因为,合同的撤销意味着合同没有成立,故不能发生合同法上的法律责 任。当然,因合同受损害者,可以向对方提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te】 耶林认为:“从事契约缔结之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了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 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 在发展中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使缔约一方当事人成为他方疏忽或
[10]
Siehe
Werner
Flume,Allgemeiner Teil des BOrgelieher Reehts,Band 2。das
Rechtsgesehgft,Springer—Verlag
பைடு நூலகம்
1992,S.441.
[11)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8页。
【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0页下注释。
【2]Siehe Wemer
Flume,Allgemeiner Teil des Btlrgelieher Reehts,Band 2,das Rechtsgesehafi,Springer・Verlag 1992。S.439
[德]K.茨威格特、H.克菠:《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9页。 莱布尼茨被罗索称为是一个“千古绝伦的大智者”。他的哲学思想主导着17、18世纪德国思想界。“他的弟子武尔夫在康德的 《纯粹理性批判》出版以前一直称霸德国各大学”。参见[荚]罗索:《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6、123
1840,Bd.111.S.99. Jahrhunderte,Dissertations・Druck-
Burkhard Oebike,Wille
und Erklgrung beim lrrtum
in der Dogmengeschichte der beiden letzten
Heinr.&J.Lechte,1935。S.32—33. Werner Flume,Allgemeiner
页。 C 5】
Burkhard
Oebike,Wille
und
ErklIlrung
beim
lrrtum in
der
Dogmengeschiehte
der beiden
letzten
Jahrhunderte,Dissertations—Druekerei
Heinr.&J.Lechte.1935.S.15. [6)
试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梅 伟
内容提要: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旨在寻求私法自治与交易信赖之间的平衡。它渊源于罗马法,但法国 民法、德国普通法尚未形成完善的错误制度。19世纪中期萨维尼提出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也未能解决 错误问题,且遭到耶林、贝尔的批判。随后,表示主义者提出了影响深远的错误信赖理论,它成为错误制 度的法理基础。德国民法典遂确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规定了错误人的撤销权和信赖赔偿责任。我国 民法应借鉴德国体例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关键词:错误意思表示撤销权信赖赔偿责任 梅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69・
万方数据
《墅堕鎏堡堡堡≥兰QQ!生箜!塑 示错误制度的形成原理,分析其制度的法理基础,以期对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二
(一)萨维尼意思表示理论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形成
意思表示概念是理性法学体系思维的产物。“普芬道夫(Pufendorf)、托马修斯(Thomasius)和克里斯 坛・沃尔夫(ChristianWolff)乃是最杰出的系统化专家,他们总是以严谨的、逻辑数学的演绎从最一般的、 有牢固理性法基础的基本原则中获得最具体的个别法律规定,以至于其法律制度就像是完全艺术化分类 的、系统而明确设计的建筑。”【3)沃尔夫深受其老师理性主义哲学家莱布尼茨4]思想的影响,坚信从民法 的事实构成中寻找如同数学中确定的要素,以此揭示法律秩序一定程度的内部联系。他发现在意思表示 概念的基础上构建私法体系成为法学的可能。1740年,他创作了八卷本的自然法著作,在合同缔结中,论 述了每一方当事人均存在“意愿”与“表示”。两者中,意愿是当事人改变法律关系的基础,具有优先的效 力。接着他提出意思表示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o[5)沃尔夫付出很大心血的私法体系思想为18和19世纪 的自然法性质的法典扫清了道路。正因如此,意思表示概念被纳入到18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中。该法 认为:“所谓意思表示,是应该发生某事或者不发生某事的意图的客观表达。(第1条)如一项意思表示要 发生法律上的结果,则表达人必须对于其表达内容所指向的客体享有处分的权利。(第2条)拥有财产者, 应以理性与智慧处理其财产。(第3条)意思表示必须自由、认真、确定并可信。”【6】 萨维尼的意思表示理论正是建立在沃尔夫的理论基础之上。他认为意思表示是一个法律事实,不仅是 自由的行为,而且行为人的意思直接形成或解除法律关系。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欲的法律效果应具 备三个要件:①意思本身;②意思的表示;③意思与表示的一致。[7】萨维尼的意思表示理沦即从这里展开。 萨维尼认为,行为人在不同决定之间的选择自由是不受限制的,错误预想的效力绝对不会取消自由的意思 表示。问题的正确观点是:意思本身与表意人事先的内心应严格分开。意思是独立的事实,它的重要性是 建构法律关系,它完全是任意的和无原因的。但是,由于意思是内在的不稳定的事实,我们只能通过外在的 标识去认识。通过标识,意思被公开,即为表示。所有的法律秩序都建立在可信的标识之上,通过它人们才 能参与生活上的变化。因而,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须具有一致性,意思表示才发生法律效果o【8J
(二)萨维尼意思表示错误学说
萨维尼在意思表示理论之上构建了错误学说。他认为,意思与表示一致性不是偶然事件而是依自 然关系产生的常识。错误是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这是对自然关系的破坏。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是表 意人的内心所欲与表示的效果出现的分歧,由于意思是真正唯一的重要的有效因素,错误产生了意思的 假象,因而意思表示无效oC 9】 罗马法、法国法及德国普通法均认为错误是关于合意的欠缺。萨维尼反对此观点,他认为错误问题 不是关于合同或合伙多方关系,而是涉及单方表示,即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是否一致。合同中重大错误
Tell
[9】
Siehe
des
Blirgelieher
Rechts,Band 2,das Reehtsgesehltft,Springer-Verlag
1992,S.440.
・70・
万方数据
试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不是由合意欠缺得出,而是双方将意思与表示的一致性作为交易有效的前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当然合 同不成立。萨维尼立足于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错误。[10】萨维尼错误学说包括下列观点: 1.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 萨维尼将错误分为“真正的错误”与“非真正错误”。前者指意思本身的错误,但对表示的效力不产生 影响,又称为“动机错误”;后者指对表示产生效力的错误,这又称为“表示错误”或“法律行为错误”o【¨】 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区分是萨维尼错误学说的重大贡献,它为后来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奠定了基础。 萨维尼认为动机错误非重大性的原因在于“意思自由的普遍性”。意思自由的存在与效力完全不 取决于行为人的动机是否正确。动机错误不会阻碍一个真正的、有效的意思表示。它主要涉及意思的 形成,标的的真正设想被非真正的意思掩盖和取代。在结果上,萨维尼的这种认识是正确的。他在一定 程度区分了错误的想象与意思的确定,阐明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o[12)这样,罗马法学说汇纂中四种错 误的类型[13]消失了,萨维尼只承认表示错误规则。 2.性质错误作为动机错误的例外 萨维尼认为动机错误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对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这个例外,通常指人或物的性质 错误。他强调,表意人对物之性质的想象属于动机,性质错误只有在法律交易上有重大意义时才对法律行 为效力产生影响。因为如果人们认为任何性质错误都可排除交易的效力,那么,法律交易的稳定性就完全 被破坏了。在实践中,性质错误的效力更类似于物之同一性错误。但是,萨维尼否定了罗马法和普通法采 取的性质错误导致合意欠缺的法例。他认为,普通法的立法者实行本质性错误阻碍契约的成立的立法态 度是不正确的,此错误问题是种类概念,物之性质错误与同一性错误是相同的,属于表示错误o[14) 3.没有考虑相对人的利益 萨维尼认为错误只是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问题,错误人并没有过失,因而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他 认为“由于表意人根本没有真正的意思或者没有能力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如同精神病人或丧失理智 的人”。[15】换言之,错误意思表示无效不是因为错误人的过失,而是因为其根本欠缺意识,意思与特定 的事实不相联系。因而,其不应承担责任。
[德]汉斯・哈腾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孙宪忠译,载《民商法前沿)(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
版,第141—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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