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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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留置权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留置权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留置权【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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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权受清偿前,拒绝返还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案例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

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

"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

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

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三、留置权的内容(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被留置动产、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3.必要使用权4.拍卖、变卖权5.优先受偿权(四)留置权的实现1.以留置财产折价2.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留置权的消灭1.混同2.主债权消灭3.担保物权实现4.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6.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担保物权的竞合:1.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例:下列权利中,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或者执行的是( )A.留置权B.质权C.执行权D.租赁权答案:A例:可以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有( )A.运输合同B.行纪合同C.委托合同D.加工承揽合同答案:ABCD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育官网()"(权威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站,山东公务员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专题19.留置权 柴国京

专题19.留置权 柴国京

专题十九留置权概念: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法定担保物权【区别于抵押权、质押权】,具有超越意定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区别于抵押权】。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原担保法规定适用于承揽、货运、保管、仓储、行纪等合同,但物权法已不限于合同关系,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

根据《物权法》第230~232条的规定,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只要符合留置的产生要件即可留置。

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积极构成要件1.标的为动产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已届清偿期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消极构成要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2.行使留置权不违背公序良俗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考题10年卷三54题【此处加侵权说明】因足球不是老马的债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符合留置权的一般要件2.债务人占有的动产为债务人无权处分3.债权人为善意(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效力1.债权人取得并可行使留置权2.动产所有人的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如甲将盗得的电视送去丙处修理,甲不支付修理费时,只要丙不知该电视非属甲所有,且丙不知该电视机为盗赃,且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要件,丙即可善意取得留置权。

如遗失物在符合留置条件时,也可留置。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3.保管留置物费用请求权4.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造成毁损,对债务人负赔偿责任2.不作为义务,即留置期间不得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考点:实行留置权的 2个月宽限期(1)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但约定不得少于2个月,约定的宽限期过后,债权人无须通知,可直接行使留置权;(2)当事人未约定宽限期,债权人须在主债权届满后,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并通知债权人履行,宽限期过后仍未履行的,才可行使留置权。

物权法-V22-第十五章留置权

物权法-V22-第十五章留置权

第十五章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权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留置权具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权产生,其要件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第二次为留置权实现,其要件为债务人超过宽限期。

留置权产生并不能立即实现,而只是债权人有权拒绝返还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其履行债务或者抗辩自己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因此,留置权产生后还存在一个履约宽限期。

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实现留置权,即拍卖或变卖留置物,用于清偿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宽限期,可以在合同中实现约定,也可以在事后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适用《物权法》规定的两个月的宽限期。

1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可以就留置物全部行使权利,留置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毁损,债权分割或者部分让与、清偿,留置权均不受影响。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留置物因某种原因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在其之上的留置权不受影响。

留置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留置物行使权利。

2.留置物部分灭失、毁损的,其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

3.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果经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留置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分割以后出现的数个债权人对该留置权形成准共有。

各债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对于留置物之全部共同行使权利。

4.债权中部1高富平:《物权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7页分受清偿,并不产生留置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债权人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于留置物的整体主张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是,如果留置物可以分割为不同部分,且分割后的留置物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仍过分强调留置权行使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未免有失公允。

民法典担保制度

民法典担保制度

民法典担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意思自治、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人和债权人应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方式、范围、期限、责任等事项。

第二章保证第五条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应具备履行保证能力的条件,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应良好。

第七条保证合同应明确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三章抵押第八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为债务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的转让应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十条抵押合同应明确抵押范围、抵押财产的处置方式等事项。

第四章质押第十一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权设立前,质押财产的转让应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质押合同应明确质押范围、质押财产的处置方式等事项。

第五章留置第十四条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留置财产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牵连的,留置权人应一并处理。

第六章担保责任第十七条担保人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第十九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报告上级领导,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

物权法复习案例

物权法复习案例

物权法复习案例第一章物权法概述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

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

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掼失。

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案例思考: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乔某的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主张先赔偿后送羊。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对这样的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第二章物权概述信用社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冯借信用社3万元用于购货,还款期限为3个月。

同日,信用社与李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用李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提供抵押。

信用社依约将3万元付给冯。

履行期届满,冯结清了利息,但对本金无力偿还。

为此,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李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案例思考:信用社因冯某借贷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本金,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李某的抵押房产变价清偿债务。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信用社依据何种权利向李某请求清偿债务?(2)该种权利属于何种类型物权?(3)如果李某提供的抵押财产受到侵害应当采用何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第三章物权变动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交易费用和办理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

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

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请求。

案例思考: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后,易某却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主张退钱、退房。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退房吗? (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你会怎样处理这个纠纷案件呢?第四章所有权甲村和乙村共同讼争东狗熊岭土地及山林的所有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的权利证书和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土地和山林未确权,判决归申村所有。

留置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一、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演示案例:留置权》课件

《演示案例:留置权》课件

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需证明留置的动产与自己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留置的动产是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权人需证明留置的动产与自己的债权之间存在关联性,如买卖合同中的货物、 加工合同中的定作物品等。
03
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01
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是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的财产,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
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 、变卖留置财产来清偿债务。
留置权行使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债务 人的其他债权人之前,债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件。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02
只有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
置权。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03
债权人只能对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
保障留置权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留置权行使的方式
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应当通知债务人,告知其留置的事实和理由。
保管留置财产
演示案例留置权
目 录
• 留置权概述 •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 留置权的行使 • 留置权的消灭 • 留置权案例分析
01
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的定义
• 留置权:指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 占有和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留置该财产,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特征
案例三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旨在对留置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债务清偿后,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

留置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权利客体特定。

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权利性质特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清偿后,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依法占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基于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主债务到期;(2)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到期;(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四、留置权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2)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3)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留置物。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

第十五章 留置权

第十五章  留置权

六、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即既存的留置权因一定原因 而不复存在。 而不复存在。留置权的消灭导致留置权法律关系 消灭,但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一定消灭。 消灭,但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一定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除主债权受偿、留置权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除主债权受偿、 的实行等之外,主要还有下列几种: 的实行等之外,主要还有下列几种: 1、留置财产灭失或占有丧失 、 2、担保的另行提出 、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 4、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 、 5、留置权被留置权人放弃 、
三、留置权与其他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一)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性质 留置权 担保 物权 适用范围 须合法占 有对方动 产 标的 与债 权相 联系 的动 产物 物、 行为 目的 担保 债权 效力 物权效力, 及于对方及 第三方
同时履 债权 行抗辩 从权 利 权
同一双务 合同
促使同 时交换 履行
及双方当事 人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一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财产占有权。 留置财产占有权。 留置财产占有权 2.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3.留置财产的必要使用权。 留置财产的必要使用权。 留置财产的必要使用权 必要” “必要”包括保管目的之使用和债务人同意之使 用。 4.实行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 实行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 实行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包括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权包括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优先受 偿。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三者必备) 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三者必备)
(一)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一 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的动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物和债务人合法占 有物 (二)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 二 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 牵连关系 (三)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三 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 地役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 地役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限制,被限制的权利人对相应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种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有限权利,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权利。

一、地役权的种类1. 通行权:指为便利自己或者他人通行而规定的权利。

包括行车道、骑车道、步行道等。

2. 管道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敷设、使用管道需要得到他人同意的权利。

3. 过路权:指因地形和用途需要在他人土地上经过而规定的权利。

4. 留置权:指当公共利益需要占有他人土地时被限制的地役权人规定的权利。

如公共用地等。

5. 建筑物占用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占用空间修建建筑需要得到他人同意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设立与注销设立地役权要经过合法手续,一般是通过缔结地役权协议,签订权利人和负担人交叉协议,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设立。

地役权可以转移、分割、合并、继承、抵押等,但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注销地役权也需要依法程序,一般是协议解除、提前终止、协议期满、负担人履行完毕等情况。

三、地役权的保护由于地役权是一种有限权利,受到限制的权利人还可以享有相应的权益,社会需要对其进行保护。

如果地役权受到损害或者侵犯,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四、地役权的法律适用在一般情况下,地役权的法律适用遵循主权占有、自由订约、公平原则,即地役权的设立必须得到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同意。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时,地役权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同时,在地役权的设立、终止、转移、抵押等方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和程序。

总之,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事务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地役权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地役权的保护,推进地役权的法律制度建设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地役权法律规范的重要目的。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属于物权性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2. 属于法定权利: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

3. 属于相对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4. 属于限制性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留置非动产、不得留置与人身有关的物品等。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三)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债权:在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2. 留置权适用于非合同债权:在非合同关系中,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债权,不适用于不动产债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法律特征、适用条件、行使方式、效力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对留置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2. 法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物权。

留置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债权人无需通过合同约定即可享有。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从属于债权,其存在依赖于债权的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亦消灭。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及于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不论债权是否部分履行,留置权均及于全部债权。

三、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合法存在。

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合法有效。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占有关系。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4. 留置权行使不违背公序良俗。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四、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债权人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

2.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防止留置物损坏或者灭失。

3. 债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债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保管费用,但不得超出实际费用。

4.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五、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留置权具有对抗第三人权利。

物权法自学考试大纲及习题

物权法自学考试大纲及习题

物权法自学考试大纲课程名称:物权法课程代码:5557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一、课程性质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专升本)的专业课之一。

它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应用性强的课程。

本课程是以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主要任务在于讲授物权、物权法、物权取得、变更、丧失的原则和规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设置这门课程的目的在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和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使法学本科生对物权、物权法、物权变动规则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公认的规则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了解。

并通过一定的实例讨论和讲解,培养法学本科学生运用规则、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法科大学生运用法律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自觉性,并为进一步深造打下扎实的基础。

1、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2、提高应用所学物权法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4、通过物权法课程的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单科合格证书。

三、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物权法》是自学考试本科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专升本)的学生必修的专业课程。

它与法学专业的许多其它课程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行政法学》是本课程的基础,并与《合同法》互相衔接配合。

第二部分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第一编物权总论第1章物权法概述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对什么是物权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了解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理解物权法的价值取向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

掌握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物权的社会化趋势,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2章物权概述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识记物权的概念和物权特征的内涵。

识记物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理解物的一些重要分类。

民法物权——留置权

民法物权——留置权
(三)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不限于主债权 《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的利息、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违约金、因违约金、因违约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以及保管留置财产的必要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都属于留置 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四)对留置财产变卖的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53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 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成立
(一)概念 留置权的成立: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已届满清偿期,同时 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将该动产予以留置,并对抗债务人要求返还该动产的效力。
(二)要件 1、积极要件 (1)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时间,必须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 除非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留置的财产应和担保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2、消极要件 (1)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 动产的留置,应当不违反公序良俗 (3) 动产的留置,不应违反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1.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2. 债务人提出新的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 3. 主债权消灭 4. 留置权实现 5. 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6. 留置物损毁灭失且无代位物的 7.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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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八、冲突解决
不但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在同一动产中,可能存在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不同 的权利,期间会发生不同权利的效力冲突。
《民法典》第45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主要源于:留置权的法定担保性质。
九、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分区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的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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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使留置权
【例2】设在例1中,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但乙还是将全部 木材交与甲。8月1日,甲又委托乙运一批钢材从北京至上海,并约定 到沪后即付运费。当日,乙接到钢材后即留置下来,称:“赶快交付6 月3日合同的运费,否则两个月后,吾即将该批钢材卖掉,以扣除汝6 月3日所欠运费。”问:乙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 放松商事留置(即企业间的留置权)的产生要件要求;
3. 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被限制在合同债权,而包括所有的债权类 型、当然也不再限制合同的类型;--同一法律关系取代传统的牵连关系-
4. 更显著的变化是,规定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 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均可主张留置权。
相抵触 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四、留置权的继受取得
留置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留置权的让与而取得。 从理论上说,留置权为无专属性的财产权,当然
可以移转,但是基于留置权产生的特殊性,也制 约其不能完全自由让与。留置权的让与只能与主 债权的让与一同转移,即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让与时,其享有的留置权应一同转移。
产所及的效力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在解释上 认为包括主物、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财产占有权 ---两个方面 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顺序 留置财产必要的使用权 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留置财产变价权 优先受偿权 ---范围 :留置财产的变价为限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的一般效力范围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 范围,原则上应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相 同,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的一切债权,包括原债 权、债权的利息、迟延的利息、实现留置权的费 用、留置财产保管费以及因留置财产瑕疵而产生 的损害赔偿等内容。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权的标的物就是留置财产。留置权对留置财
留置权成立要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成立所应具备 的事实,包括以下三项: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例1】甲公司与运输个体户乙于6月1日签订一运输木材合同,委托乙 将木材从北京运至上海,到上海后甲即 付运费。乙于6月3日运到后, 甲未付费。问: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
A.丙可对甲行使留置权 B.丙可对乙行使留置权 C.如甲支付修理费后取回电脑,甲可对乙行使留置权 D.丙不可对乙行使留置权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甲与丙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丙依据承
揽合同合法占有所修电脑,故丙对该电脑享有留置权,留置权为他物 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答案为AB
---于法无据,乙应承担给甲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6】设在例5中,6月2日过后,甲仍未付费。乙通知甲说:“若君 于两个月内不付费,我即拍卖该彩电。”8月2日过后,甲仍未付费。 次日,乙申请拍卖彩电,可否?
--可以。 4、虽然未到宽限期,但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
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 直接变现 留置物。(《物权法》第237条)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 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 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担保物权。
1.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不慎摔坏,送丙处修理,被乙得知,乙欲 行使返还请求权,因甲未支付修理费而形成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于法无据。此时对钢材的占有与6月3日运费的发生并无牵连关系, 不能产生留置权。
【例3】设在例2中,乙为一运输公司,则乙的做法完全 符合企业间留 置权的规定
总结 :同一法律关系
三层法律意义: 该债权是由标的物本身所引起的,如对标的物的修理、保
管所产生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因管理标的物所生的损害赔 偿请求权; 债权与标的物之返还请求权基于同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 关系除了包括留置标的物与物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 系外,还包括债权与物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 运输苹果与自行车 留置权人的债权通常发生在债权人合法取得留置物之后。
【例2】设甲有偿委托乙代购货物一批。则乙买回货物后,委托人不支 付约定的报酬的,委托人得留置该货物。
【例3】甲、乙构成无因管理,本人甲不支付管理人乙为管理事务而支 出的必要费用,乙得留置因管理事务所占有的甲的物品。
-----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在《担保法》规定中,非法律允许留置, 不得留置;在《物权法》规定中,非法律禁止留置,均可留置。
标的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给付的标的并不以物为限,也可以 是行为。留置权所得留置的标的仅以物为限,且须与债权相关连。
目的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交换履行,留置权 的目的在于债权担保 。
效力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仅及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留置权的 效力是物权效力,既可以对抗债务人,也可以对抗合同之外的其他任 何第三人 。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有无过错,由其自己举 证,对债务
人提起的留置财产损害之诉实行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财产的义务 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三、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留置权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原有权利 ---转让的约定 债务人行使留置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占有、使用、收益 权 ;
---并无不妥。
2、当事人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须在主债权届满后,确定1-2个月的 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期过后仍未履行的,才可行使留 置权。
3、债权人未尽(2)项通知义务而直接变现留置物的,应负赔偿
责任。
【例5】设在例4中,甲乙并无3个月的宽限期约定。乙于6月1日修好 后告知甲。8月2日过后 ,甲仍未付费。乙即申请一拍卖机构拍卖掉 彩电。问: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无据?乙需承担什么责任?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例1】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 (2004年卷三第54条)
A 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 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ABCD
依据《物权法》第230、232条的规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
1. 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主张留置权;
【问题与思考】
1.案例思考
县造纸厂提供报废的锅炉,由锅炉安装工程队安装,未能通过验收, 遂将安装队的施工车辆、器材等留置。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
(1)县造纸厂留置安装队的汽车等财产,成立留置权吗? (2) 成立或者不成立留置权的理由何在? (3)本案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五、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意义,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置权 的第二次效力的实现。
留置权实现的程序和条件 确定留置财产后的履行债务宽限期 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留置财产变价、取偿 留置权实现的方式 :折价和变价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一、留置权消灭原因概述
(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
相同:都是担保物权,都以动产为标的物,都以占有为成立要件。 不同: 动产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范围不同。 发生的原因不同。 成立的要件不同 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时间不同 实现的条件不同 消灭的原因不同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留置权成立要件概述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即 依照法律规定当然成立,发生留置权的效力,而 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必须具备法律规定 的条件始成立。
重点知识
1.留置权:概念、特征、取得、内容 2.留置财产 3.留置权的一次效力和二次效力
引读案例
原告某锅炉安装工程队为被告县造纸厂安装锅炉 一台,工程总造价10万元。为降低工程造价,县 造纸厂从市造纸厂购买旧锅炉安装,但市造纸厂 隐瞒了该锅炉已经报废的事实。安装完毕,在验 收时,发现该锅炉是一台报废锅炉,县造纸厂要 求安装队赔偿损失,被安装队拒绝,便将安装队 停放在工地的一切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留置。 安装队起诉要求县造纸厂赔偿损失,县造纸厂以 行使留置权抗辩,并反诉原告赔偿损失。
出质权;租赁权。
不得干扰、阻碍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侵权应承担债权责任 偿付因留置财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对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 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司考真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
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 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正确答案:A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其清偿顺序问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
(二)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 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 留置权为从权利
(三)留置权的作用
留置权的作用就是担保债权。留置权担保作用来 自于三个方面:
留置权担保作用首先源于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的 留置并保持持续占有。
(二)留置权与抵销权
性质不同 :留置权的性质是法定担保物权,抵销 权是债权性质 。
效力不同 :留置权有对于标的物的支配权能,抵 销权为形成权 。
依据的债权不同 :留置权是当事人之间因关于物 的交付债务与基于该物所生的债务的对立而发生, 抵销权所依据的债权是两个债权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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