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
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 是指相对人不知或无从得 就 知 代 理 人 无 代理 权 , 相 信 其 有 代理 权 , 而 向其 为意 思 表 示 或 接 受 其意 思表 示 。 相 对 人 明知 代 理 人 无 代 理权 而 与之 实施 民事 行 为 , 若 非但 不 构成表见代理, 还要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这属于“ 恶意” 。若
文献 标识 码: A
代理行为。
与 第三人 从 事 民事 活动 , 代理 活动 产生 的是一 个真正 的 民事行 为, 只是该 民事行为 的法律 效 力的 归属 存在 一定 的特殊 性 。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2 D9 3
一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30 40
的行 为 表 示 授 予 行 为 人 代 理 权 或 者 知道 行 为 人 表 示 为 其代 理 人 而 不
2 表 见 代 理 的 特 殊 构成 要 件 。表 见 代 理 的特 殊 构 成 要 件 表 见 代 . 理 除具 备 代 理 的 一 般 要件 外 , 成 立 还 须 具 备一 些 特 殊 要 件 。 其
( ) 越 权 限 型 表 见 代 理 二 超
见代理中, 被代理人和行为人之间一般都有某种客观上的密 切联系 , 而 行 为人 有 足 以让 相 对人 相 信 其 有代 理 权 , 即是 指 行 为人 持 有 足 以证 明与被代理人有某种密切联系的公文 、 公函或公章等。 若行为人只是 口头 上称 自 己具有 代 理权 而 没 有足 以证 明 自己被 授 权 的证 据 时 , 一般 不 构 成 表 见代 理 。 以上 两 点 为 构成 表 见 代 理 的 特 殊 客 观 要件 但 对 表 见 代理 的 特殊 主 观 要件 方 面 还存 在 着 争 议 , 成 了 两种 主 要 的观 点 形 “ 单一要件说” 双重要件说” 又可称为“ 和“ , 相对人无过失说” 与 “ 代 理 人有 过 错 和 相 对 人 无 过错 说” 很显 然 , 者 有 共 同 之 处 即相 被 。 两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
西 人的表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代理人提出抗辩, 截 发 也需要证明自己 无过错或代理人的过失, 最后由司法 展 机关综合认定。 如果第三人以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共 梅 同 过错导 致其权利受损, 要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 祛 承担民事责任, 在表面上符合共同侵权的民 法理论, 2 0 0 但表见代理有例外规定。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 致使 6 . 4 代理人有代理权假象蒙蔽了第三人, 事关系的双方 民 一 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以该民 事关系要求被代 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才是表见代理规定的第三人享有 的权利。 代理人之所以 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是第三 人行使选择 权的 结果。 第三人在被代理人与 代理人中 比 较哪一方偿付能力较强进而做出 选择。 选择代理 人, 是根据代理人非正当行使代理权, 在违背或无视 被代理 人真实意思表示前提下, 己的意思进行民 以自
第三人的行为内容, 是第三人在合同订立是如同一 个法律专家, 详细审查代理人的资质条件, 授权状 况。细致的审查造成了合同行为的实施不畅通, 可 能形成交易的迟缓。 却不对被代理人的过错规定义 务内容, 造成了被代理人无辜受过的局限性。 这样, 对被代理人显然不公平。 三、 表见代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传统的民事代理制度将代理人放在附属的位
有理, 婆说婆有理” 的状况, 双方以至于对簿公堂,
一时很难说服对 , 就需要判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 求在理论上, 完善表见代理构成理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设置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现实性。 随着时 代的发展, 商业代理逐渐在市场经济中占据越来越 显著的位置, 代理人经济效益大幅提高 , 经济能力 增强, 偿付能力甚至强似被代理人, 自以被代 其擅 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所谓代理, 往往有足够的能力应 对第三人提出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在这样的情况 下, 根本没有必要先按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
论表现代理2
目录论表见代理 (2)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3)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3)(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4)(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4)(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5)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5)(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5)(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5)(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 (6)(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6)(五)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6)四、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 (7)(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7)(二)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 (7)五、对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7)(一)从宏观上考虑 (7)(二)从具体制度设计看 (8)参考文献 (9)论表见代理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法律拟制为有效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文试从表见代理制度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等方面来分析表见代理制度。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善意构成要件交易安全有效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未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
表见代理是学理归纳所得。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表见代理制度属无权代理的范畴,多年来一直未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只是《民法通则》在立法时对无权代理的各种情形进行规定时,首次涉及到了表见代理,但并未单独设定表见代理的制度,只是在第66条第1款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表见代理,举例解释下.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表见代理,举例解释下.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种行为就是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所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般来说有两种常见的情况:一是曾经被授权,但是授权被撤销或终止后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二是曾经是某单位的雇员,经常代表该单位办理指定业务,该雇员辞职或被辞退,单位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
这些情况下,相对人都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构成表见代理的,在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发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即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有效。
如果被代理人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表见代理人予以赔偿。
什么是表见代理,举例解释下1、官方解释: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2、个人解释:表见代理的英文是apparent agency,可以理解成明显的代理,即这种代理足够明显以至于第三方相信代理方是获得授权的,虽然事实上代理方并没有获得授权或者授权过期,但是应优先考虑第三方的利益。
3、举例:楼liucong0327的例子不错.什么是表见代理就企业而言,可理解为没有经过企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代理权,企业要就该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向他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的表现复杂多样,总体上可分为三大类,即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主要有五种:一是本人向相对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关系;二是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这也适用表见代理;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办理处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四是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五是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通俗易懂解释
表见代理通俗易懂解释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外表上具有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却能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公司想要购买一批货物,于是委托员工小李去和供应商谈判。
但是,小李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他只是以前在公司工作时和供应商有过接触。
如果小李在和供应商谈判时,供应商相信小李有代理权,并因此签订了合同,那么这个合同的法律后果将由公司承担。
表见代理通常会在以下情况下出现:
1. 代理人以前曾经有过代理权,但是代理权已经终止,而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
2. 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某些文件或印章,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3. 第三人在客观上认为代理人拥有代理权,比如代理人穿着被代理人的制服或开着被代理人的车辆等。
在实践中,表见代理可能会导致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此,在涉及代理人的行为时,被代理人应该尽可能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尽量避免让第三人产生误解。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中,代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民法典中,代理可以分为表见代理和实际代理两种形式。
本文将主要介绍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下,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表见代理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代理形式,它可以在很多场合下使用,例如签订合同、代理诉讼等。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够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
这是因为代理人的行为或言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就无法代表被代理人行事。
2、代理人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只需要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而不需要亲自签署合同。
3、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才能够认为代理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
如果第三人没有相信代理人的表现,那么代理行为就无法成立。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表见代理可以适用于很多场合,例如:1、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签署合同。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签订合同的过程。
2、代理诉讼在代理诉讼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法院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诉讼的过程。
3、代理经营在代理经营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经营的过程。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施行。
其中,表见代理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第三人为其代理人。
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一种以委托人的名义,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 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我们找人代领快递、代为签收文件等等。
2. 表见代理是一种有限代理。
表见代理只能代理委托人所授权的行为,不能代理委托人未授权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该行为就无效。
3.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须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方式。
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无需告知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1.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表见代理必须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4. 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1. 表见代理的效力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认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有效。
2.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有异议,那么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3.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代理行为。
五、结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也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的简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概念,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旳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旳特性,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剪发生相似旳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上旳一种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
1999年10月起施行旳《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在第49条才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本文以《协议法》、《民法通则》旳规定为线索,就表见代理制度旳概念、意义,我国《协议法》、《民法通则》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就这一制度旳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对应旳提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体现类型立法完善序言我国老式民法认为,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旳行为,是被代理人旳一种意思体现,在代理旳诸要素中,代理权旳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旳意思体现。
因此,无论是被代理承受代理行为法律效果还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旳代理旳法律效果都必须是以旳合法存在代理权为唯一旳根据。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旳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体现,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旳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旳状况下产生旳。
代理法律关系波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旳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旳外部法律关系与否有效以及效力与否及于被代理人旳问题.一、表见代理概述(一)表见代理旳概念表见一语,是“表面上所显示”之意⑴。
有关表见代理旳概念,并没有统一旳表述,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旳关系,具有外表授权旳特性,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代理权相似旳法律效果”⑵。
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旳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而有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之事由,依法应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后果旳无权代理”⑶。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代理的种类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是职务代理、共同代理、复代理等,《民法典》还规定了表见代理。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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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三、本条规定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就是“什么是表见代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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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见代理的看法
对表见代理的看法摘要:一、引言二、表见代理的定义与特点1.定义2.特点三、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四、表见代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五、表见代理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2.缺点六、如何防范表见代理产生的风险1.完善法律法规2.加强合同管理3.提高代理人素质七、结论正文:一、引言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它既具有代理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将对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并分析其优缺点,最后提出如何防范表见代理产生的风险。
二、表见代理的定义与特点1.定义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并不知情的一种代理形式。
2.特点(1)代理人具有代理权;(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3)被代理人并不知情。
三、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当认定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同时,《民法总则》第176条也对表见代理进行了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善意地相信代理权的存在,与其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四、表见代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表见代理在实际生活中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签订、商务洽谈等领域。
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但乙方并未告知甲方其已委托丙作为代理人。
若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以乙方的名义进行洽谈、签订合同等行为,甲方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乙方的代理权,此时便形成了表见代理。
五、表见代理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表见代理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第三人无需对代理人的代理权进行审查,降低了交易成本。
2.缺点表见代理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由于被代理人不知情,可能导致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
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representation by appearance)是指一方通过其外表或行为等方式,使得对方误认为其有权或有资格代表另一方行事的情形。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表方并不真实授权或同意代理行为,而是因为代理人的外表或行为使得对方错误地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表方。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外表或行为:代理人通过其外表或行为方式向对方展示自己有权或有资格代表被代表方。
外表可能包括代理人的身份标识、姿态、服饰等,行为可能包括代理人的言辞、行动等。
2. 对方误认:被代表方需要对代理人的外表或行为产生误认,即错误地相信代理人有权或有资格代表被代表方。
这种误认可能是因为对方对被代表方的权力结构或代理制度的不了解,或是因为代理人具有一定的权威、名誉或地位等。
3. 代理人无权:被代表方实际上并没有授权或同意代理人的行为。
被代表方可能根本不知道代理人的存在,或是明确表示不同意代理人的行为,但由于对方的误认,误以为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表方。
表见代理有时被认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因为代理人通过欺骗他人的外表或行为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合作。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也会对表见代理进行一定的保护,尤其是当被代表方在合理范围内应当预见到他人可能通过表见代理误认为其有权代表自己时,被代表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之,表见代理是指一方通过外表或行为等方式使得他人误认为其有权代表另一方行事的情形。
其构成要件包括外表或行为、对方误认以及代理人无权代表。
在处理与代理相关的事务时,特别是涉及代理授权的情况下,双方应当谨慎并确保真实的代理授权以避免可能的误解和纠纷。
表见代理的问题思考
表见代理的问题思考表见代理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涉及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由于某种原因,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涉及到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同时也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性。
以下是关于表见代理问题的几个思考点:1. 保护交易安全:在市场经济中,交易频繁且复杂。
如果某人无权代理,但以某种方式取得了相对人的信任,并进行了代理行为,那么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这种行为应当是有效的。
否则,交易双方可能会因为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而遭受损失。
2. 维护交易诚信:表见代理的存在是为了鼓励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如果某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那么这可能会导致交易的诚信受损。
这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
3. 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认定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行为有效。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
4. 法律责任: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尽管代理人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被代理人需要对这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 对被代理人的保护:虽然表见代理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应当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被代理人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例如及时通知相对人自己并未授权该代理人等。
总的来说,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而存在的一个法律概念。
在市场经济中,应当鼓励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对于表见代理问题,也应当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论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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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见代 理 制度 属 于 传 统 民法 上代 理 制 度 的一 个 重 要组 成
论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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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 为人 以其 成立 前 提是 行 为人 没 有代 理权 。共 有三 种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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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 为人 自始 自终 就无代 理 权 : 是行 为 人超越 了授予 的 代 二
第 二 , 为人有足 以令 相对 人相 信其 有代 理权 的客观 情形 。 行 在表 见代 理 中, 被代 理 人和 行 为人 之 间一般 都 有 某种 客观 上 的 密切 联系 , 而行 为人 有 足 以让 相对 人 相信 其 有代 理 权 , 即是 指 行 为人持 有足 以证 明 与被 代 理人有 某 种 密切 联 系的 公文 、 公函
、
权, 那么 善 意相 对 人就 可 以 向本 人主 张该 合 同 的效力 , 要求 本 人 承担 合 同 中规 定 的义 务 , 受合 同 的约 束 。我 国合 同法 设立 这 制 度 的 目的是为保 护合 同相 对人 的利益 , 护交 易的安 全 , 并维 依 诚 实信 用 原 则使 怠 于 履行 其 注 意义 务的 本 人直 接 承 受没 有
一
具有 使善 意第 三人 相 信无 权代 理 人有 代 理权 的客 观 情况 , 不 而 以被代 理人 对 产 生这 种 客 观 情 况是 否 有 过错 为 必 要 条件 。当 然 , 些特 殊情 况 , 有 被代 理 人毫 不 知情 且 无过 错 , 但相 对人 仍 可 能有 理 由相 信代 理 人有 代理 权 。例 如 : 为人 盗 用他 人署 名 的 行 空 白委托 书及 印章 , 私 刻本 人 公章 , 或 伪造 介 绍信 等 , 以本人 名 义与 他 人订 立 合 同 。相 对 人对 此 种 无权 代 理 行 为 主观 上 善 意 且无 过 失, 么成 立表 见 代理 , 人 必须 承担 授权 人 责任 , 其 那 本 对 确实 不 公平 。但任 何 制度 都 不 可能 十全 十 美 , 一项 制 度 的存 废
论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作者:刘欢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不同于狭义无权代理,它不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不可否认或推卸。
但是表见代理毕竟不是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既然为无权代理之一种,其效力不应与有代理权的有效代理完全等同。
关键字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表象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11-02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类型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本身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不经过本人的承认,原则上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相对人不能以善意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为理由,而主张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单从此原则而言,纯属合理而且正当。
但这里却有不可忽视的特殊情况在,即“本人因其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创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征(权利外观),引起善意相对人的信赖时,为维护交易安全,自应使本人负其责任,因而产生表见代理制度。
”①前者是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而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却事关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立法者在权衡时觉得后者远比前者值得保护,因此产生了对善意相对人特别保护的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已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
②即本身没有代理权,表面上却产生了令人足够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特征,所谓“表见”,就是“表面上所显示”之义。
③通常的民法理论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授权表示型、权利逾越型、权限延续型④,但台湾的民法将表见代理分为两种类型,即信赖本人所授予的代理权继续存在的表见代理和信赖本人授予代理权的表见代理⑤。
台湾民法第107条对有特别的规定,“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见,这两中分类方式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一)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这一类型是基于某中事实而呈现的授权行为的表面特征,但实际上并无有效的授权行为。
讨论表见代理成立的要件和形成原因。
讨论表见代理成立的要件和形成原因。
代理是指代表他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一种行为,即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
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形成原因,涉及到法律规定、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
下面我将从法律层面、社会层面和经济层面分别讨论代理成立的要件和形成原因。
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在法律层面上,代理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委托:代理行为必须以委托为前提。
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委托给代理人,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2.授权:委托人必须向代理人授予一定的权限,并告知代理人需要进行的具体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委托人必须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表示自己要将权益委托给代理人。
4.第三人知晓:代理行为需要第三人知晓并接受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如代理人未通知第三人代理身份,或第三人未接受代理人的代理请求,则代理行为未成立。
以上是代理成立的法律要件。
而代理行为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限制:委托人可能因为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亲自进行法律行为,需要通过代理人来行使自己的权益。
2.便捷性:代理行为可以减少委托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将一些繁琐的法律事务交给代理人处理,提高效率。
3.专业性:代理人可能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更好地代表委托人处理一些复杂的法律事务。
4.维权需要:有些人可能因为经济条件较差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通过代理人来进行维权。
二、从社会层面来看代理的成立要件和形成原因也与社会需求和个人权益保障等方面有关。
1.社会分工:随着社会分工的加深,个人的法律事务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专业人士来代理。
代理机构的出现满足了人们在法律问题上的需求。
2.人口老龄化: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一些老年人可能因为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亲自处理法律事务,需要通过代理人来代为处理。
3.社会保障:代理行为可以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合同3篇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合同3篇篇1关于您提出的需求,实际上“表见代理”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合同类型,而是一种法律现象或制度,在民法中用于解决特定情形下的代理行为效力问题。
不过,我可以为您撰写一份详细的说明文件,来帮助理解和应用表见代理的原则。
这份文件将包括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等方面的内容。
# 表见代理说明文件## 一、前言本文件旨在提供关于表见代理的详细解释和应用指导,以帮助各方在涉及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能够正确理解和处理相关事务。
表见代理是代理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涉及到第三方对于代理关系的信任及其法律后果。
## 二、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虽然代理人没有被授权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活动,但因为被代理人的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权代理,并且基于此信任与该代理人进行了交易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无权代理,其代理行为仍然有效,被代理人需对第三人的信赖承担责任。
(一)表见代理的特点1. 代理权外观:代理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代理权存在的合理外观。
2. 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第三人基于代理权外观与代理人进行交易,且该第三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3. 被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需对第三人的信赖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代理权外观:必须存在足以让第三人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
2. 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
3. 交易已经完成:基于代理权外观,第三人已经与代理人完成了交易。
## 三、表见代理的应用案例分析案例一:公司印章管理不当导致表见代理- 背景:甲公司员工乙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印章与丙签订了合同。
- 分析:- 代理权外观:乙使用了甲公司的印章,使得丙有理由相信乙有权代表甲公司签订合同。
- 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丙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情且无从得知乙的行为未经授权。
- 责任归属:由于甲公司未能妥善保管印章,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的条件(一)
表见代理的条件(一)表见代理的条件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掌握足够的事实依据下,独立决策并代表他人行事。
这种代理方式常见于法律、商务和政治等领域。
在此,我们将重点探讨表见代理的条件。
表见代理的条件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充分了解代理事务:表见代理需要对代理事务有足够的了解和掌握。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学习,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准确把握,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2.具备独立决策能力:表见代理必须能够独立思考和决策,不受他人影响。
这要求代理人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在面对复杂问题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3.真实可信的代理人身份:作为一名表见代理,你必须以真实和可信的身份行事。
这意味着你需要提供充分的身份证明和背景信息,以建立起代理人的信任度和专业度。
4.责任心和诚信度:作为代理人,你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诚信度。
只有这样,受委托方才会放心把自己的权益交由你来代理,相信你能按照法律和道德准则履行职责。
5.合法背景和资格要求:不同领域的表见代理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和资格要求。
在选择表见代理的角色时,你需要确保自己符合相应的法规和资格要求,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6.服务协议或委托书:为了确保双方权益,表见代理事务通常需要通过服务协议或委托书明确合作关系和责任范围。
签订合同可以保证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成为一名合格的表见代理人并非易事,需要具备深厚的知识背景、独立决策能力和良好的法律和道德素养。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为委托方提供真实可信的代理服务。
在选择表见代理时,委托方应当审慎考虑,确保选择的代理人具备合法背景并能够真正代表其利益。
同时,双方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明确代理关系和责任范围,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表见代理的条件可能因不同的领域和情境而有所差异,所以在具体场景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论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目录一、序言 (3)二、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5)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 (6)(一)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7)(二)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8)(三)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9)(四)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11)(五)本人在法庭判决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12)四、表见代理的类型 (13)(一)自始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14)(二)逾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15)(三)代理权终止或撤销后的表见代理 (11)五、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16)(一)完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6)(二)限制第三人的选择权 (17)(三)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18)六、结论 (19)参考文献 (21)谢辞 (22)论表见代理张一二**学院,法学/社会工作/法学第二专业,法学本090*/社会本090*/法学第二专业0901 ,2009*******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是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本文首先论述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接着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表见代理的立法完善之建议,以期对维护民法上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提供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类型;完善The apparent agency## ####2009*******,Class* Grade****, Mathematics & Applied Mathematics,School of Mathematics & Information Abstract:The apparent agency system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social economic life and people's economic exchanges, a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agent system, the current China apparent agency system there are many imperfections.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system of apparent agency of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n the apparent analysis of elements and the types of agents, on the basis of this, put forwardsuggestions China apparent agency legislation, in order from a point on the maintenance of fair has provided in the law of trade order and transaction.Key words:The apparent agency;Elements;Type;Perfect一、序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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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本来,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代理人却是自己在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或者受领的意思表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上述案例中,乙购买的“羽绒被”属于授权委托书所说的“羽绒制品”的范围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1 日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有这样的意见,即:“(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授权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二)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这是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的司法意见。
三、表见代理之形态
表见代理有各种表现形态,下面分别介绍之。
(一)授权表示所生之表见代理
此种表见代理表现为:本人虽未曾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但本人有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表示,致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如本人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成立此种表见代理。在该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前,本人以与声明授权行为人以代理权相同的方式撤销原声明,而且必须使撤销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能使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例如,甲某告诉相对人某房地产公司丙,授权乙代理其向丙购买一套住房,但甲却并未向乙授予这样的代理权。甲后来发现另一房地产公司丁的住房较之丙的地理位置好,且价格差不多,因此甲决定购买丁的住房而不购买丙的住房,并将此事明确地告诉了乙。后来乙发现丙的住房结构比丁的好,且价格便宜许多,便以甲的名义向丙购买了一套住房。此例中,乙与丙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因为甲曾经告诉过丙欲委托乙代理其向丙购买一套住房,尽管后来甲并未实际地给乙授予代理权,并且甲将其决定购买丁的住房而不购买丙的住房一事告诉过乙,但并未将此决定通知丙,故丙相信乙有此代理权,从而成立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及其特征
表见代理,是指因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该行为人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作了规定, 即“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瑞士债权法都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明确地使用了“表见代理”的概念。
此案中,百货公司甲的理由是:其法定代表人向乙发放书面授权委托书时口头向乙交代不要购买羽绒被,乙购买羽绒被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此,由于百货公司甲事后并没有对乙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予以追认,所以,百货公司甲对此不负责任。丙公司的理由是:百货公司甲向乙发放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代理人乙购买“羽绒制品”,而羽绒被也属于羽绒制品,故乙的行为没有超越代理权,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百货公司甲在向乙发放授权委托书时口头对相对人无效。
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都能确定的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最后,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目的为:第一,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第二,维护交易安全;第三,防止不正当竞争。
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如上述案例中,丙公司对乙之购买行为的相信乃属此。第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授权之意思表示由本人直接向相对人所为,相对人应当审查行为人有没有代理权及其代理权的范围,即对授权之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如授权之意思表示直接向代理人所为,相对人不仅应当审查本人有没有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且还应当按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种种情事来审查是否有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的范围。
4.代理人须具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能成为代理人。原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因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权终止。要成立表见代理,其代理人也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这一特征是区别有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显著特征。表见代理之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并且是有效的。因此表见代理的效力,不必要本人追认,本人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即当狭义的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对本人有利时,本人可能予以追认,否则,本人可以否认或者不进行追认;而表见代理之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当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有益时,该相对人可以请求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相对人可以行使撤回权。
与有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必须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知,有效代理之要件为:
1.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有权代理的代理人所具有的代理权是真实的、有效的,无权代理之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真实的无效,不仅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知道,而且相对人也知道;表见代理的代理人虽然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原因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上述案例中,百货公司因自己的原因使丙公司相信乙具有代理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羽绒被”的代理权。因此,乙的代理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甲公司从未授权乙向丙公司购买“羽绒被”,而乙采用非法手段从甲公司获得向丙公司购买“羽绒被”的授权委托书,从而使丙公司相信乙具有代理权,则成立无权代理。
论表见代理
作者:曹新明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具体言之,代理人为本人所设定的权利归本人享有,为本人设定的义务由本人承担。但是,事情并不总是这样简单。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由代理所生的权利或者义务本人不愿受领或者承担,从而引起纠纷。例如某百货公司甲书面授权其采购员乙赴丙公司代理其购买“羽绒制品”,并且在向乙发放授权委托书时,其法定代表人向乙口头交代“不要购买羽绒被”。丙公司在审查了乙的授权委托书后,按照乙的要求,签订了包括“200条羽绒被”在内的总计10万元人民币的羽绒制品购销合同。此后,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品种、数量等全面、正确地向甲百货公司发货,而甲公司却拒绝受领乙“超越代理权”购买的200条羽绒被,拒付该200条羽绒被的货款。丙公司认为乙向其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表明乙具有购买“200条羽绒被”的代理权, 坚持要求甲百货公司受领该“200条羽绒被”并支付其货款。因此而发生纠纷。
但是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定合同的除外。第二,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照规定应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人员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公章,行为人擅自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参见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