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医疗机构民事法律地位的困惑-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与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与基本原则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组成,即是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
在此问题上,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历来有着不同的认识。
众观各国学者的主张,可以说国际私法的范围或者说国际私法的规范应该由四部分规范组成: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类规范是指赋予或者限制外国人特定的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赋予了外国合营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权利。
这类规范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如双边贸易协定中,缔约双方相互赋予对方的公司以及贸易组织以最惠国待遇。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在国际交往中,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事主体资格,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国际民事交往才能得以进行,由此才可能产生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二、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规定确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这一规定并没有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而只是指出,婚姻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法律来确定。
因此,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规范。
它一直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这类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为了克服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式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至今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算起)。
尽管如此,这类规范与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可以相互补充。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以及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这类规范的数量会逐渐增多,其所起的作用也将日趋重要。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一节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外国学者又称之为“外国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或“外国人地位”。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的。
外国大在内国依据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能够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是外国人在内国得以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前提。
所谓“外国人”,一般是指依一国国籍法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
本章所说的外国人,除外国自然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
关于法人国籍的确定,已在本书第五章中讲述。
必须指出的是,依属人法成立的外国法人同外国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是有较大差异的。
在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在内国大体享有与内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某个方面的民事权利可能对外国人(特别是外国法人)予以限制;在特殊情况下,经一国法律的特别许可,内国人不能享有的民事权利,外国人却可以享有。
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根据什么原则和方式,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以何种民事法律地位,通常是规定在各国所实行的各种待遇制度中的。
从19世纪初到现在,世界各国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下几种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必须指出的是,根据国民待遇制度,内外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是仅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实体民事权利的享有上内外国人完全一样。
从当前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来看,当今的国民待遇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都以对等和互惠为原则。
所谓对等和互惠,是指国家之间彼此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公民和法人以同等的权利和优惠。
具体来说,当甲国给予乙国人以一定的国民待遇时,乙国亦应给予甲国人以同等的国民待遇。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 国民待遇
1.含义: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 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外国人 =内国人
最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 《法国民法典》
2.特点:
第一,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多数采取对等原则
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 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第三,各国通常通过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 适用范围具体化
5.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 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 3.两者的目的不同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三)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
1、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
或其他外国自然代号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 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 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 自然人或法人。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 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 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 国法律上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状况。
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个因素:
其一,不能与本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相违背。
如1928年美洲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外国人地位的 公约》第2条规定:“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 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同时要考虑在各 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
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15日发布并实施的《外 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了4种 情形: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
要推动作用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 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个人;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 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 属等家庭团聚人员。
不特定第三国(最惠国)
新形势下医疗法律难点指引阅读随笔
《新形势下医疗法律难点指引》阅读随笔目录一、内容简述 (2)二、新形势下医疗法律环境的挑战 (3)1. 法律法规的更新与变化 (4)2. 新型医疗模式的法律规制 (5)3. 医疗纠纷的增多与处理 (7)三、医疗法律难点问题解析 (9)1. 医疗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10)2. 医疗过错的认定与责任 (11)3. 医疗保险与医疗责任险的衔接 (13)4. 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4)5. 医疗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15)四、医疗法律实践中的策略与建议 (17)1. 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 (18)2. 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20)3. 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21)4. 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22)5. 优化医疗法律监管体系 (23)五、国际经验与借鉴 (25)1. 美国医疗法律体系概述 (26)2. 欧洲医疗法律发展概况 (27)3. 其他国家医疗法律实践分析 (28)4. 国际医疗法律合作与交流 (29)六、结语与展望 (31)一、内容简述《新形势下医疗法律难点指引》是一本针对当前医疗行业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答的专业书籍。
本书作者结合国内外医疗法律的最新发展,对医疗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为医疗从业者提供了一份详实的法律指南。
本书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医疗法律基础知识、医疗合同法律问题、医疗侵权责任法律问题、医疗保险法律问题以及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问题。
每个部分都从实际案例出发,详细阐述了医疗法律实践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医疗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作者首先对我国医疗法律体系进行了概述,包括医疗法律的基本原则、医疗法律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作者对医疗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重点讲解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医疗侵权责任法律问题部分,作者主要围绕医疗事故、医疗过失等侵权行为展开讨论,详细介绍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计算方法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指不具有内国国籍的自然人。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01 02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确定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外 国人在内国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地位,促进国际间的经济、文化等领 域的交流与合作。
保障人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确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使得外国人在内国 能够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其基本权利和自由。
涉外民事案件的判决执行与承认与执行
判决执行
协助与执行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外 民事案件的判决进行执行。
根据国际公约或条约,提供司法协助 和执行方面的合作,确保判决的有效 执行。
承认与执行
根据中国与外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 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 裁裁决。
04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法 规定与国际实践
国际合作不足
各国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国际合作不足 ,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导致跨国司法实 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加强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保障与完善对Biblioteka 建议完善法律法规01
各国应加强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明确外国人的
权利和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加强司法保障
02
各国应加强对外国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
法律适用
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选择,适用 中国或外国法律进行审理。
涉外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证据规则
遵循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
举证责任
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主张,确 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证明标准。
域外证据认定
对域外形成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论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在中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它包括 了外 国人
在 中国可 以从事哪些民事活动, 可以享有哪些 民事权利。综上所述 ,
2 外国人在 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21新中国成立 以前外 国人在 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 在生 产力极其低 下的原始社会 。 有国家和法律 , 自己生活 没 把 圈外的人包括外 国人都视为敌人 , 所以在这个时期外国人几乎 不具
新 中国成立 律地位 。奴隶 制社会 国家 的排外的情绪非常强烈 ,
从夏商 时期的神话 中可见一斑 , 如商朝对犬戎的战争。随着生产力
的发展 , 历史进入 到封建社会 , 而这 时国家 的概念是封闭的 , 不管是 思想上 的还是身体上 的。笔者认为这个 时期 外国人在 中国的民事 法律地位与原始社会归结在一起 , 属于敌视待 遇。 在 明末倭 寇不 断骚 扰东南沿海 , 明朝 曾一度实行海禁 , 这些摩
外 国人在 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指的是不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自 然人或法人在中国领土之内可 以从事 的民事活动 和享有 的权利。
看出来在这个全 面发展 时期 , 中国政府不仅重视外国人 在中国的民
事法律地位 , 而且也确实 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外国人在 中国的民事
法 律地 位 。
力, 加快外国人在国内民事 法律方 面的建设 , 宪法》 民事诉 讼 在《 和《 法》 中得到了深 刻的体现 , 我将这个时期成为全面发展时期。
3 外 国人 在 现 代 中 国 的 民 事 法律 地 位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的渊源。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国内立法都是国际私最主要的渊源。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以及仲裁程序规范,都可见于国内立法之中。
但在这里,我们主要讲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
1.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立法方式)。
(1)散见式。
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关条款中。
在民法典或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涉外民商事问题规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称为“散见式”的立法方式。
(2)专篇式。
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称为“专篇式”的立法方式。
(3)法典式。
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称为“法典式”的立法方式。
2.我国的立法。
我国在立法上主要采取第一、第二种方法,《民法通则》设专章(第八章)系统地对几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规定了冲突规范。
虽然并不全面和完备,但已涉及到主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这一部分法规是大家在学习中必须掌握的,不仅要熟记,而且要会用。
不仅如此,还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有关第八章的内容。
此外,我国还采用“散见式”的立法方式,在有些单行法规中规定相应的冲突规范。
目前,包含冲突规范内容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航空法》、《继承法》。
这些内容也是大家在复习中不能忽略的,近年的命题中已有这方面的题目出现。
(二)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
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议。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 合同还规定:修建铁路的建筑材料必须向上 述国家购买;各段铁路的总工程师应分别为 这四国的国民担任;铁路财务由各国银行派 人审核;借款以厘金、盐税做担保;如借款 不还或将来铁路延长需要增加借贷时,四国 银行享有各个优先权。
? 以这个合同为根据的债权从1938年起停止 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付,债权在 市场上早成为废止。但美国有些人以微不足 道的低廉价格收购了这种债权。美 国公民杰克逊等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一亿 美元外加利息。
第二节 国家、国际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 ?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可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
缔结民商事法律关系,取得其涉外民事法律 关系的主体资格并进而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 担民商事义务。
国家参加民商事活动的特殊性
? 1、国际首先是主权者 ? 2、国家具有当事者和主权者的双重身份 ? 3、是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或负责
1982年9月1日,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做出 “缺席判决”,“判处”中国偿还原告 4131.3万美元,外间利息和诉讼费用。
“湖广铁路债权”是帝国主义强压迫、掠夺中 国人民,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产物,属 “恶债”之列,中国政府理所当然不能予以 承认。美国法院公认违反国家法上国际主权 豁免原则,侵犯中国主权,引起中国政府的 强烈抗议。最后,美国法院撤销了这项判决。 但是,撤销判决的理由不是承认“湖广铁路 债权”是“恶债务”,也不是承认我国享有 主权豁免,而是认为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不 能溯及既往。
? 1979年11月13日,美国法院向中国发出 “传票”,指名中国外交部长收,要求“被 告”中国收到“传票”后20天内提出答辩, 否则作“缺席判决”。我国外交部拒绝接受 “传票”,将其退回。美国法院审理后认为 这项贷款视为了“发展经济,加强国防和增 加民族团结”,“完全具有商业性质”,是 “一场民事纠纷”。
国际私法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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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普遍 优惠待遇 (pǔbiàn)
普遍优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 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 和非互惠的关税(guānshuì)优惠制度。它又称“关税 (guānshuì)普惠制”或“普惠制”。
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 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时给 予普遍的优惠待遇。(2)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 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遇。 (3) 非互惠的,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 家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对等。
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而长期斗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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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普遍 优惠待遇 (pǔbiàn)
【案例5.1】荷兰某贸易公司和江苏省某特殊钢绳厂买 卖合同案
1998年6月10日,荷兰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荷兰公 司”)向江苏省某特殊钢绳厂(以下简称“钢绳厂”)发来 电传,邀请特殊钢绳厂向其报特殊钢绳的实盘。1998 年6月12日,钢绳厂向对方发盘:B型号特殊钢绳1000 公吨,每公吨1200美元CIF阿姆斯特丹,即期装运,不 可撤销即期信用证。6月15日对方回电,要求将数量增 到2000公吨,价格(jiàgé)降为每公吨1100美元CIF阿姆斯 特丹。6月17日钢绳厂回电,说明亚洲金融危机后,我 方出口市场受到很大冲击,我方一直在微利经营,所报 价格(jiàgé)已经非常低,但考虑到贵方购买数量增加为 2000公吨,价格(jiàgé)可降为每公吨1150美元CIF阿姆斯 特丹。6月20日对方回电,仍然要求降低价格(jiàgé)。6月 23日钢绳厂回电答复,价格(jiàgé)仍为每公吨1150美元 CIF阿姆斯特丹,但可以提供普惠制证书。
中国大陆国内法上的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内法条汇V《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通意见》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013年国际私法 选择题 全套汇总
1、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杜摩兰)2、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下列哪项而实现的(冲突规范)。
3、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也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人际法律冲突)4、国际私法有以下四种法源,属于中国国际私法最主要渊源的是(国内立法)。
5、在国际私法所包含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冲突规范)。
6、我国现在形成多少不同的法域(4个)。
7、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处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是(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8、各国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
9、在讲到什么是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时,这种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这种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这种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10、甲乙两国在其订立的解决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定中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该种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是属于(间接调整法律伯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11、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12、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13、(判例)不是中国国际私法渊源。
1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15、(当事人要求适用外国法)不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6、最行使用法律冲突这一名称的是(罗凳伯格)。
17、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18、法律冲突依其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
19、国际私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0、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21、早期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对欧洲发生过最大影响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
国际私法自考题-15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私法自考题-15(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______•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 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C.国际惯例规定• 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的。
2.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理解不正确的是______• A.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状况• B.属于实体法规定的范围• C.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D.历史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从来就有的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一国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属于实体法的范围,但它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A、B、C正确。
但是,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国际交往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因此D项错误。
3.各国为了防止该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待遇,多同时采取的原则是______ • A.国民待遇原则• B.无差别待遇原则• C.对等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为了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待遇多同时采取对等原则。
4.下列不是国民待遇原则的主要特点的是______• A.多采用对等原则• B.权利同等而非同样• C.一般都对待遇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D.扩展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及民事诉讼方面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各国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对国民待遇原则没有做出适用范围的规定。
国际私法第 六 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4
( 一 ) 奴隶制时期 由于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 不存在内 国 人与 外国 人之分 , 当 然也没有外国人民事法律 地位这一概念 ,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是从 奴隶社会才开始存在的 。 ( 二 ) 封建制时期 封建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 社会 , 各国 纷纷闭 关自 守 , 割据称雄 , 相互 之间的经济交往和文化往来很少 , 对于偶尔入境 的外国 人 , 在法律管辖上一般实行严格的 “ 属 地主义 ”。
12
五 不歧视待遇 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通过条约约定彼此不把低 于其他一般外国 人的 待遇以及特殊限制性或禁止 性规定适用于对方国民的制度 。 不歧视待遇是相 对于歧视待遇而言的 。 所谓歧视待遇 , 是指一国 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实行歧视性做法 , 把对其他 大多数国家国民都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专门施 加于特定国家国民 , 从而使其地位不仅低于内 国 人 , 而且低于其他大多 数国 家国 民 。
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二 ) 国民待遇的条件 如前所述 , 国民待遇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时 期 , 早期的 资 本主义国 家一度无条件地给予外 国人以国 民待遇 , 认识到其弊端后 , 从 19 世 纪开始 , 各国 实行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 , 即内 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与该外国给予内国人国民待 遇互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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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国民待遇的范围 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享有与 内国 人完全相 同 的 民事权利 。 各国为了维护本 国的独立 、 主权 、 安全和利益出发 , 总会对基 于国民待遇而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进行一定的限 制 , 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 这种限制是国民 待遇原则的合法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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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随着国际民事关系的 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 从最初的法律关系客体上升 为法律关系权利主体 , 从没有任何权利转变为享 有较为广泛的权利 ,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 在这 个过程中 , 不同 历史时期外国 人的 民事法律地 位具有不同的特点 。
案例048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国民待遇主题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案例048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国民待遇主题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国民待遇: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我国是一个开放的国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我国发展、学习和生活。
在我国,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国民待遇,包括在民事法律领域拥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旨在了解他们在我国享有的国民待遇。
1. 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的平等地位在法律上,我国明确规定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民事法律领域享有平等的地位。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享有与中国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受歧视。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我国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2. 外国人在我国的财产权利外国人在我国拥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外国人可以与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人在我国购房、投资、经商等方面的权益与中国公民一样受到保护。
同时,外国人在我国的财产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保护,他们享有依法取得的财产权益,可以对此进行处置和继承。
3. 外国人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权益在我国,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结婚后,享有与中国公民一样的婚姻家庭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适用我国的婚姻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与中国配偶共同拥有婚姻财产,并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离婚和财产分割权益。
此外,外国人在我国生育的子女也享有与中国公民子女一样的权益。
4. 外国人在我国的人身权利保护外国人在我国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人身权利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权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外国人可以享有公平的司法程序和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总结起来,外国人在我国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国民待遇,包括在民事法律领域的权益和义务。
外国人在中国民事法律地位变迁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题目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变迁学生姓名柯娟学号2012015014 院(系)人文社会发展学院专业法学123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对外交往中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从外国人的法律概念入手,介绍了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分析现状从而提出赋予外国人合理、充分的民事权利,对于扩大中外交流、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法律制度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在这里外国人指的是具有外国国籍而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相较于国内的民法学上的概念,这里的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它包括了外国人在中国可以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综上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指的是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国领土之内可以从事的民事活动和享有的权利。
换言之,是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在我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状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主要由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政策和利益分析,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内法中做出规定,但有时也通过国际条约对此直接加以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所签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这是外国人得以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前提。
所谓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也就是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或者标准。
这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承认的一个核心问题,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承认上的价值取向。
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的确定上,最起码的价值标准或国际义务,是反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即实行禁止歧视原则,并在这个基础上寻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平等与提高。
也就是说,一国确定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既不应低于本国人,也不应在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有所差别,其前者表现为国民待遇,而后者则属于最惠国待遇。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这类规范从性质上说也是实体规范,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有明确规定。
例如,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三条规定:“为了促进两国的经济和贸易关系。
缔约双方同意:向对方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提供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或地区的待遇”。
此外。
还应该包括国籍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国籍问题是属于公法的范畴,但是因其在国际私法领域对确定外国人民事地位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所以,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都包括国籍问题。
对国籍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为了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主体中的涉外因素,以及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在内国的民事待遇问题。
这些问题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
英、美国家的一些学者反对把国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作为国际私法的规范。
如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戚希尔在《国际私法》一书的序言中称:“本书不涉及国籍问题,因为国籍问题属于宪法的范畴,与国际私法关系不大,一个人究竟有那些国家的国籍,既与法律选择无关,也与法院管辖无关。
”但是,英、美、法等国家把重视把住所问题列入国际私法范围,加以详尽研究。
真题考试:2020 公正与律师制度真题及答案(3)
真题考试:2020 公正与律师制度真题及答案(3)1、公证活动的核心原则是【】(单选题)A. 真实原则B. 公平正义原则C. 独立原则D. 回避原则试题答案:A2、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事先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适用【】(单选题)A. 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法律B. 第三国法律C. 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 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试题答案:C3、《公证法》第3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这体现的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单选题)A. 合法原则B. 独立原则C. 真实原则D. 回避原则试题答案:C4、关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描述正确的有(多选题)A. 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客观存在B. 公证机构对某些非争议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应依法证明其合法性C. 必要时,公证机构还应该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成因和后果D. 出生公证,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E.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试题答案:A,B,C,D5、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说法正确的有 ( )(多选题)A. 该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特殊身份的人B.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活动的管理秩序C.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过失D. 该罪的客观方面是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E. 该罪的主体包括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试题答案:A,B,D,E6、根据《公证法》的要求,担任公证员应当通过 ( ) (单选题)A. 公证员资格考试B. 公务员考试C. 司法考试D. 公证员考试试题答案:C7、关于律师法与宪法的关系,正确的有 ( )(多选题)A. 宪法是律师法制定的前提B. 宪法是律师法制定的依据C. 宪法有关律师制度的规定奠定了律师制度的基础D. 律师法的宗旨与宪法保障人权原则是一致的E. 律师法是具体实施宪法的法律试题答案:A,B,C,D,E8、关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描述正确的有(多选题)A. 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客观存在B. 公证机构对某些非争议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应依法证明其合法性C. 必要时,公证机构还应该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成因和后果D. 出生公证,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E.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试题答案:A,B,C,D9、“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五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一、单项选择题1.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加以规定的。
A.国内法或国际条约B.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C.国内法或国际惯例D.国际惯例或习惯2.封建社会时期,在对待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采取()。
A.敌视待遇B.差别待遇C.相互待遇D.平等待遇3.关于当今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以条约或法律上的规定为要件B.可以对外国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C.以对等或互惠为条件,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国民待遇D.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方面4.一国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采取差别待遇,则()。
A.是给第三国以优惠待遇B.是违反国际法的歧视待遇C.属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待遇D.是指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5.下列选项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描述,正确的是( )。
A.最惠国待遇是以条约规定为基础B.最惠国待遇追求内外国人在民事地位上的平等C.中国在民事权利和诉权上给予外国人最惠国待遇D.最惠国待遇在适用上不存在例外6.下列选项不属于最惠国待遇例外的是( )。
A.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B.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优惠待遇C.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D.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7.我国自西汉到明末,对外国人基本上采取()。
A.合理待遇制度B.闭关锁国制度C.特权制度D.平等待遇制度8.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一条()。
A.有关非歧视待遇制度的规定B.有关互惠待遇制度的规定C.有关国民待遇制度的规定D.有关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规定二、多项选择题1.目前,外国人在我国能享有的民事权利有( )。
A.亲属权B.继承权C.可以在中国从事各个种类的工作D.司法保护权E.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三、简答题1.简述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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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医疗机构民事法律地位的困惑|外国
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关键词】医疗机构;
法律地位;
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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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2一OO97—02从以往及新近出台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医患关系予以了确定,为目前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构筑了基本框架,即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本文医患关系的“医”均指医疗机构)。
然而,笔者在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的现状分析其法律地位时,产生了许多不解和困惑,即理论与现实的矛盾。
笔者试从以下与医疗机构法律地位相关的几个方面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医疗机构的分类与法人的民事行为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大类。
从管理角度出发,笔者赞同此举。
但在讨论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时,这种分类却出现了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民事法律地位在理论上是可以相吻合的,但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该如何定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从我国国情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指国有医疗机构,占我国绝大多数。
根据<民法通则》的分类,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法人无疑。
公司(企业)法人区别于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依据就是营利性与否,正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分类标准相符。
从原理上看,所以存在法人制度,其主要理由是为便于法人参与各种民事活动而将其拟人化的(非民事活动,法人不需这种法律人格)。
因此,具备独立法人的主体,均有实施其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如买卖、租赁、赠与等行为,笔者称之为法人的一般行为。
医疗机构当然具备法人一般行为的资格。
但同时,它还具备特殊行为的资格——诊疗行为。
这种特殊的职能行为并不是法人都享有的,它须经政府部门的审批,授权后方可实施。
医疗gtgg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特征,姑且称之行为性质的双重性。
正是医疗机构的行为特征、非营利性、设置结构等,才将其归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通过对医疗机构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是否具备诊疗行为的资格,并非因其作为法人而当然地拥有。
诊疗行为简单地划归为民事行为,似有不妥。
二、诊疗行为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时下,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特别强调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甚至除患者丧失行为能力外,均不得转移该项权利而由其本人行使,借以体现对患者该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且不论此举打破多年医疗活动的传统方式给医院带来的诸多现实问题,仅就充分尊重权利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也是值得商榷的(贵刊已有对此作全面论述之精作,深表赞同)。
由于患者普遍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医务人员用最
艺术、最通俗的语言向患者如实而充分地交待病情,患者即能在短时间内通过这种有限的叙述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知情是难以想象的。
患者在此基础上行使同意权、选择权,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存在瑕疵的。
那么,民法上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被赋予变更、撤销权,此时是否可以适用?回答如果是肯定的,患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医疗侵权诉讼将会使大量的医疗行为归于无效。
四川某医科大附院为一两性畸形的患者实施变性手术,因患者(家属)未“充分”知情,在事隔十几年后涉讼的案例,就是对以上问题的典型反映。
若患者胜诉,医疗机构将广泛存在侵犯患者知情权的现象。
而现实中,患者在对诊疗行为的认知和选择上,根本无与医方处于平等地位的能力,其弱势地位十分明显。
另外屡禁不止的药品回扣等,直接侵犯患者财产利益的现象,某种意义上也是在患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前提下产生的。
三、就诊人的自由选择权被确定为患者前,法律称之为就诊人。
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就诊人对医院(医生)应有高度选择的自由,否则,也构成不平等。
卫生行业所倡导的“病人选医生”活动在全国许多城镇医疗机构开展的目的,应该属于体现这种基本原则的。
但是,稍作分析,问题却很多。
首先,由于我国的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和条件,决定了基层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就医的选择余地极小,甚至选择是惟一的;
其次,就诊人仅凭医疗机构公示出的资料去选择医生,是片面和局限的,甚至是不真实的;
第三,医疗机构原有内部工作配置与协调被病人的选择打乱,医疗工
作的有序性失去保障;
此外,对青年人才的成长也造成一定的阻碍。
“病人选医生”的最终趋势必然是,年龄大些,加上和蔼的态度便可受到拥戴,而医疗技术被放在次要位置上。
这对医疗事业的发展是有害的。
综上所述,就诊人在选择医院(医生)的权利行使上,并无实质的自由。
· 98 ·四、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这是一个立法的问题。
从法律实体上看,公民作为就诊人参与医患关系,就现有规范,其权利义务只能由有关的民事法律来调整。
而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为规范却大多由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内的相关卫生法规、规章来调整。
具有法律效力的《执业医师法》并不能解决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这样,就出现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不同效力法律规范的现象,形成双方法律地位绝对的不平等。
五、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规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在急救处置、灾害事件应急中的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的履行是无条件的,是无须相对人对等履行的强制义务。
只要-玻救助人需要,并到达医疗机构救助范围内时,该义务即确定。
再如,对传染病人(可疑)实施强制隔离的行为,是基于维护社会利益,由国家赋予医疗机构的职责使然。
以上行为的共同特点均无须双方事先约定,是医疗机构的单方行为。
类似这种医疗机构的法定权利义务不仅限于以上两种,这里不再列举。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从医疗机构法定权利义务的性质上不难看出,双方权利与义务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
六、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和社会职能性众所周知,医疗机构是贯彻国家
卫生方针、政策的实施者,是国家保障人民健康、维护人民健康利益的承担者,这是每个国有医疗机构的社会职能。
医疗机构的社会职能性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2期与以上提到的法定义务相呼应。
再从医疗机构的设置上看,它是由政府购置设施,政府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其主体符合国家主体的基本特征。
所以,医疗机构是代表国家履行特定职责的团体。
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不能适用民法去调整。
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等于国家财产用于民事赔偿,这并不符合法律原则,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七、关于医疗机构的营利性改革开放20多年的成就是巨大的,经济体制的成功过渡促进了国民经济的飞速增长。
但改革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并未都得到根本解决。
在医疗卫生方面,我国走的是政策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路子,医疗逐步走向市场和政府予以不同程度的干预是其基本模式。
近十年,卫生行业所面临深层次的矛盾和难题,都是政策与市场相互矛盾的原因所导致。
例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和其自身营利的补给,是绝大多数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的方式,即所谓“差额拨款”的概念。
再如,因药品(特殊的商品)走向市场,医疗机构赚取可观的差价。
一个性质上属于国家的主体,却又参与商品流通,从中营利,其行为性质应如何?关键是,医疗机构法律地位的确定,其要素不外乎财产来源和营利性与否。
所以,笔者认为,现今卫生体制下的医疗机构是介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的“混合体”,其尴尬的地位显而易见。
同时,也给今后医疗机构法律地位的确定带来困难。
(收稿:2003一Ol—o8,修回:200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