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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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区政办函〔X〕30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X年全乡完成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10个,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特别是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区级统筹,乡级开发。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政府具体开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做出开发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乡政府。

乡政府要着眼于支持脱贫攻坚,对乡本级或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岗位,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

(二)就地就近,方便群众。

乡村公益性岗位以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对象,坚持就近就地就业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村安置就业。

(三)程序简捷,公平公开。

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友,人情安置”等问题。

同时应优先分配当年预脱贫的贫困村岗位开发数量,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作用。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定义和安置对象(一)乡村公益性岗位界定。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政府具体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

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类别。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身体健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期限及岗位补贴标准我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岗位补贴为每月380元(未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做好公益事业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包括劳动保障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交通劝导、文明劝导等公共管理类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

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绿化、街道保洁、公共卫生、孤残扶助等社会化服务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印、物业管理、网络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保障岗位。

二、认定程序凡符合设置范围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认定,认定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员、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等原则。

用人单位设置公益性岗位,须事先向所在区(市)县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须有设置理由、岗位类别、岗位个数、招录计划、工资待遇等内容,经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出文后方可招录人员和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安置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五)持《残疾证》的失业人员;(六)按城镇人口安置的失地人员;(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八)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两劳”刑满释放人员。

四、岗位管理(一)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报酬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不得有转包代管、人岗分离、虚报人数、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关于《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根据就业形势的需要,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考虑到《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2010年出台至今,有的内容需要根据新形势进行丰富完善,为此,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后续服务,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做贡献。

二、公益性岗位有哪些类别答:本次公益性岗位,分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其类别按《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以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重点,由各类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实现乡村振兴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有哪些答: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共八类。

乡村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乡村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乡村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公益岗位管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为满足公共服务需求,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设置的,用于安置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乡村公益岗位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切实保障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益岗位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体系,确保乡村公益岗位制度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乡村公益岗位的综合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乡村公益岗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乡村公益岗位设置应当根据乡村公共服务需求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需求,合理确定岗位数量和类型。

第七条乡村公益岗位主要包括:(一)乡村道路维护员、保洁员、绿化员、水利管理员等基础设施维护类岗位;(二)乡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类岗位;(三)乡村扶贫、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类岗位;(四)其他符合乡村公共服务需求的岗位。

第八条乡村公益岗位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残疾人、农村妇女等群体。

第九条乡村公益岗位设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务实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尽量与农村劳动力就业需求和乡村产业发展相结合。

第三章招聘与安置第十条乡村公益岗位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竞争性选拔、定向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乡村公益岗位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乡村户籍或者在本乡村居住满一年;(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乡村公益岗位招聘程序如下:(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三)进行资格审查;(四)组织考试或者竞争性选拔;(五)公示招聘结果;(六)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安排就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吉人社联〔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保民生。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做贡献。

(二)托底线。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等,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

(三)救急难。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全省岗位规模实际,指导各地通过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突发自然灾害、规模性失业或重大事故灾难、重大改革事项、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定时期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一)科学设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窗口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新人社函[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新人社函〔2013〕9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2003年以来,我区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使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极大地缓解了我区就业压力,对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是,随着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的增加,就业人群的不断扩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存在着超规定范围开发公益性岗位,个别地区甚至在党政机关设定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到期不退出,在公益性岗位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2013年第十三次常委会“要改进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要求和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规定,严格界定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范围以及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条件,杜绝超范围开发公益性岗位和超范围安置就业人员,防止把公益性岗位作为编制不足解决工作人员的渠道。

对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的界定,原则上限定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范围内,严格把握好入口关。

确保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区县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

区县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

区县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力度,促进农村贫困人员就业脱贫,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75号)文件精神,结合xx县实际情况,制定xx县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如下。

一、农村公益性岗位界定(一)农村公益性岗位概念。

农村公益性岗位是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的过渡性安置,是在报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就业局)的组织下开发的农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社保协管等工作岗位。

(二)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

1.申报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必须是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主要包含6类人群:①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②农村低保户家庭人员;③农村残疾人员;④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大龄农村户籍登记失业人员;⑤无一技之长且通过市场渠道无法推荐就业的其他农村户籍登记失业人员;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2.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的其他条件:(1)户籍所在地,属本村(居)委会所辖范围内。

(2)从事的公益性岗位,必须是在本村(居)委会所属辖区之内。

3.2016年重点落实以下两种农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一是社会保障协管员岗位。

全县267个村(居)中,每个村(居)可落实并推荐1名社会保障协管员(原则上由各村居培养的大学生“本土人才”兼任,并负责村群团工作)享受岗位补贴。

二是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人员岗位。

全县85个贫困村中,每个村可从上述6类人群中推荐2-3名从事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人员享受岗位补贴。

三、申报补贴程序(一)村(居)委会申报。

符合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由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辖区内村(居)委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调查核实(包括资料是否真实齐备,人员到岗情况以及公益性岗位认定等)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就业局审核。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水平,满足农民就业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岗位开发(一)岗位选择:需要结合当地条件和政策要求,重点发展农业生产、农业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等岗位;(二)岗位报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报请公共资源配置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三)岗位发布:通过媒体、宣传栏、政府网站、村务公开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受益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四)岗位招聘:通过招聘会、面试、公示等形式进行招聘,确保公平公正,实行梯度式选拔原则。

三、岗位管理(一)约定服务期限:受益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二)发放工资待遇: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待遇,发给工资实行工资代发制度;(三)安全保障:对受益人提供工作和生活必需品和合理休息时间,保障受益人劳动安全和生命健康;(四)绩效考核:建立考核机制,以评优评先为主,引导受益人提高工作水平,激发工作热情。

四、资金保障(一)资金来源:由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提供,也可通过社会捐赠、专项资金等途径筹集;(二)资金管理:按照“凭证制度、专户管理、定期审计”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经费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三)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核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估。

五、宣传推广(一)宣传形式:通过媒体宣传、宣传单、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宣传岗位开发政策、受益人获得的实惠和社会效益;(二)宣传策略:分阶段、分对象地开展宣传,选用易于理解、接受的语言,抓住重点突出宣传。

六、评估考核(一)工作效果评估:通过定期听取受益人反映、经营状况差异、产业发展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对成效进行评定;(二)工作流程考核:对岗位开发、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责任追究和考核,促进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使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置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洁、公共设施维护、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等。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与使用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区、农村等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2. 优先性: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 合理性:岗位设置应结合实际需求,避免资源浪费。

4. 持续性:公益性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审批程序:1. 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到岗工作。

2. 培训管理: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3.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4. 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应按程序退出。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1.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

3. 根据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细则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第十一条病假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稳定和扩大就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凸显岗位属性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应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

二、按需设置岗位公益性岗位范围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等具体情况,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地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及公益性岗位支持脱贫实施方案

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及公益性岗位支持脱贫实施方案

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及公益性岗位支持脱贫实施方案乡村公益性岗位对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乡村地区,由于就业机会有限,很多农民无法找到稳定的工作,导致贫困问题长期存在。

因此,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就业水平的关键措施之一。

为了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提出以下公益性岗位支持方案:1. 政府投入:政府应加大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投入,提供经费和政策支持。

通过设立专项基金,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公益性岗位项目,并提供培训和创业指导。

2. 产业扶贫:重点发展适合乡村地区的产业扶贫项目,例如农产品加工、农村旅游、农村电商等。

通过引导农民参与这些项目,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并逐步摆脱贫困。

3. 培训和技能提升:针对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开展培训和技能提升计划。

包括技术培训、农业专业知识培训、创业培训等。

通过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在公益性岗位中的竞争力。

4. 推动合作社发展:鼓励农民组织成立合作社,通过集体经营的形式,提高农民的产业收入。

合作社可以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引进更多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农民的组织能力。

5. 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包括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确保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6.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乡村公益性岗位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确保公益性岗位项目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乡村公益性岗位得以大力发展,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

同时,乡村公益性岗位也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的目标。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及其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共同努力实施。

下面将从具体的方面展开,阐述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及其对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贵州省生态移民局2021年1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类别和职责第三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第四章岗位开发和申报第五章人员聘用和补贴申领第六章人员管理和退出第七章附则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脱贫劳动力;2.易地搬迁劳动力;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

乡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乡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岗位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乡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临时性、长期性公益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参加公益工作,发挥自身优势,为乡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益性岗位设置应根据乡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乡政府统一规划、审批。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包括:1. 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工作;2. 负责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与管理;3. 开展乡村文化活动,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4. 协助乡政府开展扶贫、教育、卫生等民生工作;5. 其他由乡政府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方式。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3. 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应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业务培训等,以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按照乡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工作表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乡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乡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农村公益岗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益岗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益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益岗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益岗人员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公益岗指的是政府组织的、为满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农村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需要而设立的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农村公益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选拔、配置合适的人员。

第四条农村公益岗管理应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农村公益岗管理应按照“先公益,后个人”原则,服务农村建设和农民福祉。

第六条农村公益岗管理应加强对公益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工作技能和素质。

第七条农村公益岗管理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公益岗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激励其发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农村公益岗的设置第八条农村公益岗的设置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和社会事务管理等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公益岗数量和分布。

第九条农村公益岗的设置应遵循“适地适人”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公益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农村公益岗的设置应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明确公益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岗的设置应充分发挥公益性质,服务农村建设和农民福祉。

第三章公益岗人员的选拔第十二条公益岗人员的选拔应遵循择优录用原则,根据人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岗位需求等条件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三条公益岗人员的选拔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公益岗人员的选拔应重视人才培养,对于优秀人才应给予重点培训和提拔。

第十五条公益岗人员的选拔应注重综合素质,加强对公益岗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益岗人员的选拔应建立考核机制,对于表现出色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四章公益岗人员的管理第十七条公益岗人员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记录个人基本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考核评价等信息。

第十八条公益岗人员的管理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区政办函〔X〕30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X年全乡完成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10个,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特别是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区级统筹,乡级开发。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政府具体开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做出开发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乡政府。

乡政府要着眼于支持脱贫攻坚,对乡本级或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岗位,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

(二)就地就近,方便群众。

乡村公益性岗位以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对象,坚持就近就地就业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村安置就业。

(三)程序简捷,公平公开。

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友,人情安置”等问题。

同时应优先分配当年预脱贫的贫困村岗位开发数量,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作用。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定义和安置对象(一)乡村公益性岗位界定。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政府具体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

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类别。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身体健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期限及岗位补贴标准我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岗位补贴为每月380元(未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1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目的是发挥好保民生促稳定的“兜底”作用。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为稳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从近期审计发现的问题看,部分地区存在过度设置公益性岗位、违规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管理类岗位、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相关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主要领导要牵头抓总,分管领导要全力推动,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出台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管理工作流程,强化日常调度与集中督查,常态化开展数据筛查比对,规范各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

二、严格岗位开发设置。

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各地要从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托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增强基层公共服务力量。

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在综合考虑现有岗位数量、公共利益、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基础上,合理、适度、有序开发公益性岗位,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方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方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二〇一二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和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为满意社会对公共产品需求,由政府投资购买的非营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三条开发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救济措施,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流淌性强的特点,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经由公益性岗位熬炼,提高就业力量,顺当实现就业。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坚持"严格掌握规模、科学有序开发、公开择优聘用、合理支配待遇、规范管理程序、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根据"统筹开发、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拟定公益性岗位人员聘请方案,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动态管理、考核退出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待遇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担当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筹集、监督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等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当公益性岗位人员聘请、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日常动态管理、培训转岗、就业指导、社会保险和人事代理等工作。

农村公益专岗实施方案

农村公益专岗实施方案

农村公益专岗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农村公益专岗实施方案旨在推动农村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农村基层服务,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和农民生活品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方案旨在统筹规划、科学组织、有效实施农村公益专岗,确保专岗工作扎实开展,发挥最大效益。

二、指导原则1. 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政策法规,坚持问题导向,确保专岗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基层困难,服务农民群众。

2.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岗管理机制,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3. 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拓宽专岗工作资金渠道,实现可持续发展。

4. 注重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专岗从业者素质,推动专岗工作机制创新和能力提升。

三、实施步骤1. 制定专岗需求规划:根据当地农村发展需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农村公益专岗需求规划,明确专岗岗位设置和数量。

2. 确定专岗工作内容: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结合专岗需求规划,明确专岗工作内容和目标,确保专岗工作对农村发展的有效支持。

3. 精准选聘专岗从业者:通过公开招聘、面试等方式,择优录用专岗从业者,根据专岗需求规划和工作内容,确保专岗从业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4. 提供培训与指导:为专岗从业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确保专岗工作有序推进。

5. 加强督导与评估:建立健全专岗工作督导与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工作保障1. 资金保障:加强财政投入,完善专岗工作资金渠道,确保专岗经费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2. 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公益专岗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县乡两级专岗管理机构,确保专岗工作的顺利推进。

3. 政策保障:加强对农村公益专岗工作的政策法规支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专岗工作。

五、预期成效1. 农村公益专岗工作有序推进,解决了一批农村基层困难,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2. 专岗从业者队伍建设和素质提升取得明显成效,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

盐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一、主要职责二、部门概况三、2018年主要工作任务四、收支预算总体情况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一)因公出国(境)经费(二)公务接待费(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八、名词解释第二部分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公开01表收支总表公开02表收入总表公开03表支出总表公开04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公开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公开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公开07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公开08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公开09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公开10表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公开11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根据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盐边县2018年财政预算,2018年2月8日县财政局以《盐边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盐边财政〔2018〕8号)批复了2018年县级部门预算,并对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作了明确要求。

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措施;负责人才引进中人员在我县就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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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准扶贫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以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目的,促进我县新农村建设,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根据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攀人社发(2016)36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35个贫困村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主要对象
16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具有劳动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对身体健康,具有劳动力,且有就业意愿的部分大龄贫困人员,年龄可放宽至女性55周岁以下,男性65周岁以下,经本人申请,村、乡(镇)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作为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二、农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
主要包括:农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等工作岗位。

农村公益性岗位按照谁用人、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由各贫困村考核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符合贫困村实际的相关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三、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流程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拟安置人员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公示7日无异议后,及时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后,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各村给正式安置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协仪书(一式四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就业局备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同意公示无异议和各村委会正式安置签订了公益性岗位协议的人员,由乡(镇)人保所将安置人员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四、补贴标准、期限
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3600元);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报材料
各乡(镇)、村严格按以下要求填报申报材料: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申请书;
(二)盐边县村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
(三)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公示无异议花名册;
(四)乡(镇)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公示无异议花名册;
(五)盐边县乡(镇)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花名册;
(六)公益性岗位协议书复印件;
(七)盐边县乡(镇)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八)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保卡号复印件;
(九)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发放表;
(十)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扶贫手册》复印件;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申报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上岗情况表;
(十二)盐边县35个年度贫困村公益性岗位申报汇总名单。

六、资金申请拨付管理
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向县就业局申报完以上相关材料并经审核后,由就业局通知各乡(镇)提交季度补贴申请,季度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盐边县-----乡(镇)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和《XXX乡2019年XX季度贫困村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经县就业局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复核, 向社会公示拟拨付补贴资金后,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 由乡(镇)及时拨付到上岗人员个人社保卡账户。

各乡(镇)在申报下一季度补贴资金时需将上一季度银行发放流水名细清单报县就业局(乡镇、村、县就业局各一份)。

七、退出机制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2故意违法犯罪的;3.终止就业需求的;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5. 由他人顶替上岗的;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7.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县人社、扶贫、财政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于自然减员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空岗时,各贫困村和乡镇在10
日内将空岗情况逐级上报县人社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或不予补充, 未经申报自行补充岗位人员或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停止申报和发放岗位补贴。

就业局随时掌握农村公益性岗位的变动情况,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八、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为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要坚决杜绝将贫困村公益性岗位安排给非贫困户人员。

一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回所有补贴款项,并依法对乡(镇)相关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转包代管、人岗分离,经查发现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所有补贴款项,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管理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农村公益性岗位服务作为一种特殊帮扶手段,用工发生纠纷时,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各行政村在签订《农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时,须对《农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内容向安置人员作出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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