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内容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 序概述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未成年人所 实施的触犯刑律的案件。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是指由法律专 门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 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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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的几种模式 • 第一种是“法庭模式”,主张一 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庭按 照一定的程序审理,代表国家有 美国、日本、德国和中国。因其 处理方式的严肃性,又称“蓝色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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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是“福利治疗模式”,或称 “委员会模式”,主张一般的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由行政性的福利机构 来处理,只有少量严重的刑事案件 由刑事法庭来审理。即使审理,适 用刑罚的可能性也很小,处罚程度 很轻微,代表国家主要是北欧各国, 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因其 处理方式的缓和性,又称“红色模 式”。 #
• 第三种是“社区参与模式”,强调 社区和公众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 而国家机构(包括司法机构和行政机 构)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新西 兰,通过运用集体会议制度以及司 法协调制度,将大部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从司法程序中分离出来,运 用社区资源进行解决。因其处理方 式的新颖性,又称“绿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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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相关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章节规定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 我国内地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合 议庭”,1988年起,我国在全国范 围内推广少年法庭的做法。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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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我国 首部比较完整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办理少年 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991年9 月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1999年 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于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对原来的试行规定作了 重大修改。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和规定
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 分案处理的原则 3 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4 及时的原则 5 和缓的原则
1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 日期
3 诉讼工作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
2 案件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承办
4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 讼权利
5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6 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的原则和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原则和规定
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原则
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2 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社会问题 3 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7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8 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小测试
思考题
Thinking Questions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刑事犯罪中具有特殊性。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其道德观念、价值观和责任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犯罪首次作案率较高。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更为危害,对其个人的成长发育也会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特别程序的立足点、程序流程和完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险性,尽量采用教育、挽救措施,避免应当适用刑事处罚的情形”。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优先考虑以教育、挽救措施替代刑事处罚,强化教育、关心教育,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给予保护和教育”。
该规定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设立的法律依据。
二、特别程序的立足点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需要设置特别程序,是基于以下立足点。
1.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也会对其自身产生不好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该建立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中心的特别程序,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2.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关注的不仅是刑罚的问题,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进行教育和挽救。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的理念,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特别程序应该遵循这一理念,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以帮助其改正错误。
3. 责任认定与处罚制度的区别化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考虑的不仅是事实认定和罪名定性,更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对其实施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量刑和处罚的差别化,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惩罚。
刑事诉讼法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1)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 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2)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范围; (3)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诉讼权利; (4)该项制度旨在通过合适成年人到场对讯问和 审判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况 的发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内容的全面性 2.侦查方式的和缓性 3.强制措施适用的慎重性
三、起诉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应贯彻以下制度: 1.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 2.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 3.不起诉制度 4.分案起诉制度 5.量刑建议制度
四、审判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2.庭审程序 3.宣判的程序
未成年人立案审查时应重点审查: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2)审查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 (3)要扩大立案审查的范围。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刑事处罚 的,可以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二、侦查程序
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 查具有以下特殊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1)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不成熟,需要通过特 别程序对其诉讼权利予以特别保护。 (2)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内心敏感脆弱, 需要专门的办案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 (3)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应对其采用轻缓 的刑事政策和诉讼程序,以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介绍
解决流程适用主体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准备要件1、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社会调查。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强制措施。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颜值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⑴初次犯罪、过失犯罪;(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⑶有且首或者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成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粥水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法定代理人到场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也就是说,在询问和审判时,必须有成年人在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程序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程序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程序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用于追诉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程序2、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以下特征:(1)生理变化明显。
(2)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年人的特点。
(3)独立意识提升,自尊心较强。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至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因而走向犯罪道路。
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比成年人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月28日通过,同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4、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执行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25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从基本原则、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刑事申诉检察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
【法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真题与解析
第陆拾捌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真题与解析|「12-02-36」(单选题)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参考答案】B【考点】未成年人程序【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的不起诉共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并非第四种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是真正的诉或者不诉,实质是使诉或者不诉的决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即对未成年人给予一定的期限,观察其表现,再决定起诉或者不诉。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是法考中的重要考查点。
A、B、D项,《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新法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A项,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案件,A正确。
B项,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而非“听从”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无需征得其同意,B错误。
D项,有悔罪表现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之一,D正确。
C项,《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C正确。
综上,本题选B。
|「12-02-73」(多选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参考答案】AB【考点】未成年人程序【解析】本题既是对未成年人程序的考查,也是对审判公开原则的考查。
2020法考背诵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2020法考背诵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概述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概念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所适用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二、适用范围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未成年人犯罪
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必须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否适用这一程序除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外,还必须考虑处理案件时的年龄。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有关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具体表现为:①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
律援助。
②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二)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
(2)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中所遵循的特定程序。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防止再次犯罪。
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立案阶段与成年人立案程序不同,未成年人立案程序更注重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一般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必须调查核实未成年人的年龄,确定案件性质、情况,以及对未成年人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二、侦查阶段侦察工作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样,对未成年人的侦查也必须付出更多的关注。
在侦查阶段,必须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教育和其他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
必须遵循为未成年人使用的保护柔性措施,如询问方式、时限、地点等方面,须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其隐私权等相关条款。
三、审查阶段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审查是一个比较严格的阶段,旨在评估犯罪行为、家庭背景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等。
审查组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综合考虑”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和其家庭充分的听证权和申辩权。
同时,必须合法取得证明材料、遵守规定程序,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权和特殊福利。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未成年人犯罪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法院審理時,不能公开法庭审判的程序,还有未成年人的当事人和家长可以要求辩护律师的代理。
此时,法庭必须深入挖掘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鉴定和心理评估,以制定一份合理的判决。
同時,必須注重其保護和監護等特殊身份設定和管轄權限的適用問題。
五、执行阶段判决确定后,才进入执行阶段。
同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执行也有独特的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加强人命保险措施并保护被判定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二)严格限制逮捕措施制度
决定逮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三)法定代理人等到场制度
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等到场。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据法律的规 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带一 定的条件,并设置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满,犯 罪嫌疑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不再起诉 犯罪嫌疑人,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1.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1)适用范围: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所规 定的犯罪
(四)专门人员、专门组织承办制度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由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 点的人员及由这些人员组成的办案组织承办的制 度。
(五)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了依法查询 的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制度。
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立案程序 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的时候,特别注意执行办 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制度 。
(2)罪行轻重条件:只适用于可能判处1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包括可能判处拘役、管制。
(3)悔罪条件 (4)程序条件: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 意见
2.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复议、复核与申诉 (1)公安机关认为不正确的,有权要求复议、 复核
(2)被害人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3.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与期限 (1)监督考察主体 :人民检察院 (2)监督考察期限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4.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后果: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三)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终结后,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制作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未成年犯罪是社会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涉及到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也是相对复杂的。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多个环节,例如逮捕、审判、教育改造等。
本文将对这些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逮捕和取保候审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一般是由警察机关负责进行逮捕和取保候审。
当发生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时,警察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展开调查,并在必要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在逮捕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意味着他们暂时可以获得自由,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监管。
二、审判程序未成年犯罪的审判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
在立案阶段,警察机关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并展开侦查工作。
在侦查阶段,警察机关会收集证据、了解案情,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旦提起公诉,就会进入开庭审理的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三、教育改造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中,教育改造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法院有权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例如少年管教所、少年收容教育机构等。
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最终重新回到社会。
四、帮教程序除了法律程序外,帮教程序也是未成年犯罪处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一些轻微的未成年犯罪行为,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帮教的方式,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改正错误。
帮教团队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帮助计划,包括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
五、社会监护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过程中,社会监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均有义务对其进行监护和帮助。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尽可能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六、庭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作者:陈慧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诉讼案件的诉讼原则、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等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一、未成年人的概念和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一)刑事司法意义上未成年人的概念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这与本文所讨论的未成年人有所不同,本文讨论的是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未成年人,是一个专门的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具体如下:14周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为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但是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减轻处罚。
以上所提年龄均应从生日过后的第一天算起。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在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认定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适用统一标准,都是严格以刑法为标准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
应当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作出专门规定,以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改造。
指定辩护制度,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部门应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一些犯罪情节不严重,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符合起诉条件,但确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原则(一)不公开审理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点
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点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追究责任的过程。
它是一种公开、平等、公正的法律程序,对于刑事犯罪的查办、审判和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刑事诉讼的过程。
一、审查立案阶段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审查立案阶段。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接到社会举报或发现犯罪线索后,会对线索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如果确认犯罪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将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立案。
在审查立案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需要搜集证据、听取证人证言等,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二、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阶段之一。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取证,并进行调查、审讯等工作。
检察机关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必要时进行指导和纠正,以保障侦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侦查阶段,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和要点,如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须有法定的逮捕手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在合法的时间段内进行等等。
同时,侦查人员也要确保对嫌疑人的询问和讯问过程中,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不得使用暴力或酷刑。
三、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结束后,检察机关会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有立案起诉的必要性,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起诉犯罪嫌疑人。
起诉阶段的程序和要点包括起诉书的提交、受案审查、开庭询问等。
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公诉人的起诉权利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法庭会依法组织辩论、实地勘验和审查证据等,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权威性。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决定性阶段,也是法庭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和判决的过程。
在审判阶段,法庭会依法进行庭前和庭审工作,听取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和陈述,调查犯罪事实及证据等。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事诉讼程序核心要点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事诉讼程序核心要点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事诉讼程序核心要点刑事诉讼程序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严密而规范的诉讼程序是确保公正判决的关键所在。
下面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刑事司法。
一、概述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辩护人权益的保障。
二、立案和侦查阶段1. 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主要由检察机关依法决定。
立案的标准是是否有犯罪事实和足够的证据支持。
被害人或公民对犯罪事实的控告也可成为立案的基础。
2. 侦查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由公安机关负责。
侦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和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搜查等。
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保护证人权益和侦查工作的合法性。
三、起诉和审判阶段1. 起诉检察机关在侦查完毕后,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起诉。
起诉一般包括起诉意见书和起诉决定书。
被告人在起诉决定书收到后的十日内,有权提出抗诉。
2. 一审审判一审是刑事案件的首次审理,由人民法院负责。
一审审判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法庭调查等环节。
被告人有辩护权,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自行进行辩护。
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如不服可提起上诉。
3. 上诉审判上诉审判是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和审理。
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上诉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审判程序则与一审类似。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判决即可执行。
四、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主要由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负责。
刑罚执行主要包括执行裁判、罪犯收监、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等环节。
刑罚执行应当依法进行,保护罪犯权益并达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目的。
五、附则刑事诉讼程序在具体操作中还有许多特殊情况和补充规定,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执法人员来说,熟悉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要点是非常重要的。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四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立案程序
● 报案: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 受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立案 ● 侦查: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 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 ● 审判: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 执行:法院判决生效后,对被告人进行执行 ● 结案:案件处理完毕,进行结案处理。
教育、感化、挽救措施
教育: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知识教 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挽救: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适应能 力训练,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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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通过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 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 正错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保护: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安全保 护,防止其受到伤害
社会参与司法保护措施
国际公约:签署和执行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等
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
国际会议:参加国际会议,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等
国际合作项目: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如跨国未成年人保护项目 等
国际交流:进行国际交流,如未成年人案件的跨国交流等
国际培训:参加国际培训,如未成年人案件的跨国培训等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一般情况下又被称作是少年司法程序,是和成年人诉讼程序进行比较下的产物。
少年司法程序最早是从美国起源,是以美国1899年7月1日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法》通过和在芝加哥库克郡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的建立为标志。
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则起源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其后我国通过多部立法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基本原则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除了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外,还有其独特的原则。
1.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特有原则(1)不公开审理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公开审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开审理是个例外,这样规定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存在不成熟和缺陷,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要尽可能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以后的生活中正常回归社会,在良好的环境下改正其错误。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相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最大区别,这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中都得到了体现。
(2)寓教于审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该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最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感化。
该原则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该原则考虑到未成年人因为其不成熟、身心发展不健全,因此教育便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方针和原则。
该原则还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使寓教于审的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始终。
2020法考背诵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
2020法考背诵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
知识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办案程序相关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
(二)成立专门机构
1、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3、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三)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1、审理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
2、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
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
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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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全面调查原则」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2.主要通过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予以落实。
3.社会调查报告以及其他反映未成年人全面情况的材料应当经过审查,可以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依据,在法庭审理中应当进行质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依据。
|「社会参与原则」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
【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办案主体专门化」1.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刑罚执行部门内部都应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门或者人员,并采用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评价机制。
2.办案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能力,尤其是开展帮教、监督考察以及链接社会资源的能力。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立案程序」1.公安机关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 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的临界年龄。
2.审查结果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通知其监护人严加监管、教育,并且要协调各方,落实帮教措施。
|「辩护制度」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允许。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慎用强制措施」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慎重对待,尽量不采用或少采用。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慎用逮捕措施。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3.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属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7)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4.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对于没有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审查起诉程序」1.听取意见与讯问未成年人(1)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保护其人格尊严。
(2)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 1 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
2.安排会见、通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3.适用酌定不起诉(1)一般应当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①被胁迫参与犯罪的;②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④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⑤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⑥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⑦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2)可以酌定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 37 条规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附条件不起诉(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①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实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② 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 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④有悔罪表现的。
(2)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
(3)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监督程序。
①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 3 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②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同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 30 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③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 7 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立案复查。
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法定不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作岀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⑤对条件、考验期有异议。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其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人民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4)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①考验期。
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
考验期为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②附带的条件: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宜的处遇措施;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接受相关教育;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5)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结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①实施新的犯罪的;②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④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检察院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考验期届满,检察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审判程序」1.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