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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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

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

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1.审理不公开原则

(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全面调查原则」

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2.主要通过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予以落实。

3.社会调查报告以及其他反映未成年人全面情况的材料应当经过审查,可以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依据,在法庭审理中应当进行质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依据。

|「社会参与原则」

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

【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

|「办案主体专门化」

1.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刑罚执行部门内部都应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门或者人员,并采用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评价机制。

2.办案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能力,尤其是开展帮教、监督考察以及链接社会资源的能力。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立案程序」

1.公安机关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 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的临界年龄。

2.审查结果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通知其监护人严加监管、教育,并且要协调各方,落实帮教措施。

|「辩护制度」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允许。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慎用强制措施」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慎重对待,尽量不采用或少采用。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慎用逮捕措施。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3.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6)属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7)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4.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对于没有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审查起诉程序」

1.听取意见与讯问未成年人

(1)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保护其人格尊严。

(2)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 1 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

2.安排会见、通话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3.适用酌定不起诉

(1)一般应当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①被胁迫参与犯罪的;②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④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⑤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⑥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⑦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2)可以酌定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 37 条规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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