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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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支票

票据法-支票
(1)支票限于即期; (2)支票的付款人限于开办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支票中没有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的分
类。
(二)支票的分类
(1)一般支票和专用支票 (2)同城支票和异地支票 (3)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 特殊支票又主要包括: (A)空白支票 (B)远期支票 (C)划线支票 (D)保付支票
二、支票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一)出票 (二)背书 (三)付款
(四)追索权:无
支票中,没有承兑制度,没有保证制 度,因此,汇票中的承兑和保证规则,不 能适用于支票。
三、支票的特殊规则
(一)出票 (二)支票资金关系规则 (三)支票付款规则
(一)出票
1.支票付款人的限制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则 3.绝对应记载事项 4.相对应记载事项 5.可以空白的记载事项 6.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 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 承担汇票责任。”据此条,超过付款提示 期限后作成背书的,仅具有通常债权转让 的效力。故选A、D。
多选:下面有关票据背书问题的叙述,哪 些是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的?( )
A.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该转让行为无效 B.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 的,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 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处签章 C.非经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无效 D.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 称
(二)支票资金关系规则
1.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付款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 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证券法第四章_票据的基础关系

证券法第四章_票据的基础关系

(二)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
表现为在直接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基 于预约关系产生抗辩。
【案例】甲于2006年1月1日向乙购货一批,双方 约定价款为人民币五万元整,并由张三开立人民 币五万元整到期日为2月1日的汇票一张作为货款 交付乙。孰料甲所签发之汇票为人民币四万元整, 到期日为2006年2月10日。
观点二
观点三
我国票据法关于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的行 使顺序
【案例】张三欠李四人民币20万元整,立有借据 为凭,于清偿期限届至时,李四请求张三清偿该 借款。张三遂签发一个月后付款的票据一张,面 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交付给李四,以清偿该借 款。俟该票据付款日期届至,李四持该票据向付 款人请求付款,为付款人所拒。
(一)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
A
即使没有票据预约关系或者票据预约关系无效、被 撤销,只要出票或者背书等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关系仍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B C
即使票据行为所为之内容与当事人间的预约 不一致,根据票据文义性之特征,不能以预 约关系否定票据上之记载。
票据预约一经当事人履行,该项预约因履行而消灭, 随之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编 票据总论
第四章 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一节 概述
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 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 系
原因关系
资金关系 预约关系
第二节 票据原因关系
一、票据原因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作 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关系。 (二)种类 划分依据:根据票据原因是否有偿 1. 有对价的原因关系(《票据法》第10条第2款) 2. 无对价的原因关系(《票据法》第11条)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详细描述: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PPT课件

❖ 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 10 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 给赵六。如果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甲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 A.请求乙返还汇票
❖ B.请求乙返还10 万元现金
❖ C.请求从乙处受让汇票的赵六返还汇票 ❖ D.请求付款人A银行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 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权利
❖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付款请求权: ❖ 是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为第一顺序权利。 ❖ 追索权: ❖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 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为第二顺序权利。
❖ 李四、王五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李四以由甲银行 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王 五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王五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下列对该票据 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王五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 利
❖ (2)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 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 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 李四与王五交易时以汇票支付。王五见汇票出票 人为张三,遂要求李四提供担保,李四请甲银行 为该汇票作保证,甲银行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 张三出票真实,本银行愿意保证。”后经了解该 汇票实际并不是张三签发的。甲银行对该汇票承 担什么责任?
❖ ㈠出票 ❖ ㈡背书 ❖ ㈢承兑 ❖ ㈣保证 ❖ ㈤付款
二、票据行为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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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经济法4-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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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 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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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背书的禁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 手不得再背书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 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 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 担汇票责任。
第四章 票据法
本章主要介绍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及 汇票、本票、支票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有关汇 票的票据行为的规定。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又称流通证 券,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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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作成票据 出票
交付票据
12
二、汇票
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付款的汇票拒绝付款的,应当依法 作出拒绝证明,以便持票人向其前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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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索
追索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依法要求背 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及 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的;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 3)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权利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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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权利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有两方票据的权利人和票据的债务人。

票据的权利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收款人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在票据收款人一栏所记载的票据的权利人。

票据上的债务人具有多塑性,除了票据上的付款人,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

票据权利是票据关系中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产生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

该种权利在学理上又叫“票据上的债权”或“票据上的权利”。

这与票据法上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

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票据权利也属票据法上的权利范畴,但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仅指票据权利以外的其他票据法上的权利,如付款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汇票持票人的发给复本请求权以及利益偿还请求权等。

(二)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支付一定货币给票据的权利人(收款人)的权利,所以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1)债的不履行状态,除债务人破产外只有履行迟延,不存在履行不能。

票据作为一种金钱债券,有利于票据权利的履行,在一般民事权利中或合同中,在合同不履行以及违约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救济方法,可能带来不同后果。

例如,甲向乙购买一幅古画,双方签订合同,后因为甲家中发生火灾,导致古画被焚毁,在这种情况下,甲要承担违约责任。

甲只能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支付古画的价值来赔偿乙方。

(2)便于担保人替代履行。

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票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可以通过票据的保证行为,加入到票据的流通中,为票据流通中间的某一个当事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商法学课件-票据法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

商法学课件-票据法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

二、本票的种类 1、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无记名式本票 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 即期本票、 远期本票( 定期、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2 、 即期本票 、 远期本票 ( 定期 、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
3、银行本票、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
第二节 本票的特殊规则 一、本票的出票 (一)概念 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
划线支票的效力 普通划线支票只能对票据法限定的收款人支付, (1)普通划线支票只能对票据法限定的收款人支付, 该收款人: 法国规定为银行、 该收款人 : 法国规定为银行 、 邮政支票办事处或付款 人的客户; 德国、 日本规定为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 人的客户 ; 德国 、 日本规定为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 。 特别划线支票只能对支票划线内指定的银行, (2)特别划线支票只能对支票划线内指定的银行,被 指定银行得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3)银行仅得从 指定银行得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 本银行的客户或其他银行处取得划线支票, 本银行的客户或其他银行处取得划线支票 , 不得为其 客户或银行以外的人代为取款。 客户或银行以外的人代为取款。(4)如支票上载有数 个特别划线, 则仅在不超过两个划线的情况下, 个特别划线 , 则仅在不超过两个划线的情况下 , 且该 两个划线是在为托收而在结算机构交付的支票上时, 两个划线是在为托收而在结算机构交付的支票上时 , 付款人才可以付款。 付款人才可以付款。
划线支票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一旦遗失或被盗,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 一旦遗失或被盗 , 非法持有 人可提示付款, 而付款人又不得拒绝付款, 人可提示付款 , 而付款人又不得拒绝付款 , 为解决此 问题, 设定了划线支票。 问题 , 设定了划线支票 。 出票人和持票人可以再支票 正面划平行线, 正面划平行线 , 若平行线内不载明指定银行名称或仅 记载“ 银行” 及意义相同之文字的, 记载 “ 银行 ” 及意义相同之文字的 , 成为普通划线支 若平行线内记载有银行名称的, 票 , 若平行线内记载有银行名称的 , 则为特别划线支 票 。 普通划线支票可以转换为特别划线支票, 但特别 普通划线支票可以转换为特别划线支票 , 划线支票不得转换为普通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不得转换为普通划线支票。 银行接到划线支票时, 只能向特定的收款人付款, 银行接到划线支票时 , 只能向特定的收款人付款 , 这种限制既能防止不正当持票人冒领票款, 这种限制既能防止不正当持票人冒领票款 , 又能很容 易查到付款提示人和委托提示人, 易查到付款提示人和委托提示人 , 有利于保护出票人 和付款人利益。 和付款人利益。

第四章 票据法

第四章 票据法
第四章 票据法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票据法,同学们应当掌握票据
的概念与特征、种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 权利、票据的抗辩及补救、汇票的出票、转 让、承兑、票据的追索法律制度、本票和支 票的基本内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基本 内容,从总体上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主 要实务。
【案例】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 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 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 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 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 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 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 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 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 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 合法?
2.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 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 合于证券本身,二者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票 据权利随票据的值。若 票据遗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完全是由 于票据行为所设立的。票据的签发制成不是 为了证明某种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一 种新的权利。票据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制成, 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这个特点与证权 证券相反,股票或者股权证明都是证权证券。 证权证券的作用仅仅是证明一定权利的存在, 其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
(9)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出票人欲行使票 据权利,请求付款人付款时,持票人收到票 款后,应当将票据返还给向其给付票款的人, 以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以上特点中,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流通 性、无因性最为重要。总之,票据重在要式 而不在要因,以维护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交易安全性、使用方便性。

第四章票据法

第四章票据法

▪ 案为向例A导公司入支付购买一批服装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的开户行C银
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 行15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 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 票上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1、汇票的概念和种类(P183)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 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 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 行汇票的付款人。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 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 承兑汇票和银行承 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
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 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 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一、汇 票
2、汇票的记载事项(P185)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项)——缺少任何一项,汇票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自由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 不得记载的事项——附条件的委托付款、不确定的金额 可记载但不具有汇票效力的事项——签发票据的原因、开户
案例分析
1998年1月8日,养鸡场A向饲料厂B购买价值12万元的鸡饲 料。A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12万元、见票 即付的商业汇票,交付给B。1月10日,B用该汇票向机械厂C 购买了一台饲料粉碎机。C要求对该汇票提供保证。于是,B 请求A提供保证,A表示同意。棉纺厂D也同意为该汇票担保。 1月13日,A和D在汇票上写明了各自的名称、住所,并签章, 被保证人是B。B将经过保证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C立即将该 汇票向A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开户银行以A经营状况不佳、 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于是,C要求A和D支付票面上的12 万元。协商不成后,于2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分析:A 和D是否都具有保证人资格?法院应判决由谁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概述课件

票据法概述课件
2、收款人: 票据上记载的最初持票人。
3、付款人: 出票人记载的将来对票据付款之人。
4、背书人: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之人。
5、被背书人: 由背书人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之人
6、承兑人: 在票据上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
票据金额之人。 7、保证人:
在票据上表示担保某一票据债务人履行 票据义务之人。
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票据主体。
(二)票据当事人的分类
1、票据权利人、票据义务人和票据关系人
(1)票据权利人: 享有票据权利的人,通常是持票人。
(2)票据义务人: 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从而应承担
相应票据义务的人。
(3)票据关系人: 在票据上记载其姓名或名称,但既不享
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常见的票据关系人:委托收款人、银行
票据办法14: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 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 者盖章。
票据办法15: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 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 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 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 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5)1988《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中票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 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票据法体系
票据的立法体系
法国 法系
英国 法系
德国 法系
票据国 际公约
第三节 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
(一) 概念 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或与票据
3、票据行为应合法。
富人赵某被钱某绑架,勒索钱财。赵某无奈,签发价 值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交给钱某,支票符合形式要 求。钱某正在装修房子,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孙某 (17岁,独自带领某装修队承揽业务,并以此收入 独立生活),作为付款。孙某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 李某。李某在向银行出示票据时,银行以钱某已被 公安机关抓获、此支票系被胁迫签发为理由,拒绝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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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票的分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 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 票,自出票日起2年; (2)出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 起2年; (3)出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 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 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 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例 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 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的 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保全票据 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 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 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是一种临 时性的强制保护措施,申请保全要十分慎重。
第二节汇票的法律规定
汇票概述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追索权
一、汇票概述 1、汇票概念:《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主要包括三方的基本当事人,即包括出 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票据是货币证券 票据是以支付一定数额 的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而不是货币以外 的其他财产或利益。在一定意义上,票据就 意味着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钱,但它本身不是 货币,它可以代替现金行使流通的职能。
(4)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成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形式,以准 确的文字加以记载,否则将影响票据的效 力。如果票据欠缺绝对必须记载的票据事 项,票据即归于无效,票据持有人不享有 票据权利。
2).从票据行为 从票据行为又称附属票据行为。有主票据行 为才可能有从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主要包 括以下行为:
四、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 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债权人依法要求票据的债务人按照票 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享有付款请 求权的是持票人,当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时,票据的债务人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否则 将会受到债权人的追索。持票人必须在一定 的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才能够得到票据金 额。
(9)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出票人欲行使票 据权利,请求付款人付款时,持票人收到票 款后,应当将票据返还给向其给付票款的人, 以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以上特点中,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流通 性、无因性最为重要。总之,票据重在要式 而不在要因,以维护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交易安全性、使用方便性。
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也就是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 法律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是国家、法人、个人。票据法律关系的 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 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其中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为基本当事人,其他为非基本当事 人。
(8)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债权人以占有票 据为行使权利的必要条件。票据持有人行使 票据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 须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如 果持有人票据丢失,无法提示票据,就不能 行使票据权利。这个特点与其他有些票据不 同。如仓库栈单丢失,如果能以其他方式证 明其物权后,仍然可以领受货物。
(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具有流通性,在票 据到期之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流通。 在票据的流通转让中,善意而又付出了对价 的受让人享有优于让与人的权利,无论是该 票据的出票人或者让与人的任何前手得以对 抗让与人的抗辩事由,一般都不得对抗善意 的受让人。
(7)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决定,在票据 上签名的人必须依据票据文义履行自己的义 务,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由或其他举证 来变更票据的效力。这是为了保证票据流通 信用和交易安全,保证票据流通中善意出票 人的权利。
2)、追索权 持有票据的债权人在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 据义务时,依法向其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权 利。追索权也叫做票据权利的二次请求权。 持票人具有追索权。只有在下列情况发生时, 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1)当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期限内,持票人 向承兑人(或付款人)作承兑提示,而承兑 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 向其行使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必须给付 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如果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 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以欺诈、偷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 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 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 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其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 票据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 行使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 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 在其住所进行。
3).信用职能。在经济活动中现货交易虽然能 够即时结请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但是,并不 利于资金的快速周转。通过使用票据相互提 供信用,在交易以后一定日期内对票据进行 付款就能促进资金的融通,从而推动经济的 发展。 4).结算职能。所谓的结算就是债务的抵消, 互相负有债务或者几方负有债务的都可以用 票据结清所欠的债务。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有价证券的统称。广义的票据指在商 业活动中一切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凭证, 如提单、运货单、仓库栈单、汇票、支票、 本票等有价证券。狭义的票据是指货币证券, 即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签章于 票券上而发行的,并由其无条件支付或者委 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 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是狭义票据,即 汇票、支票、本票。
(2)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期限内,持票人 向承兑人(或付款人)作承兑提示,而遭到 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3)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已经得知,票 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被宣告破产,或因其 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时,持票人在向 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 务人行使追索权; (4)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持票人 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四章 票据法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票据法,同学们应当掌握票据 的概念与特征、种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 权利、票据的抗辩及补救、汇票的出票、转 让、承兑、票据的追索法律制度、本票和支 票的基本内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基本 内容,从总体上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主 要实务。
【案例】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 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 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 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 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 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 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 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 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 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 合法?
(3)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 票据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产生法律效力。票 据行为人必须依照行为时的文义负票据责任, 而不管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如何,即使 基础关系已经无效或存在其他缺陷,也不会 对票据关系产生如何影响。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 主票据行为是制作票据的原始行为,是各种 票据共有的行为。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 (即开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签 发票据和给付票据两个行为。
2.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 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 合于证券本身,二者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票 据权利随票据的作成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 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了票据的价值。若 票据遗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完全是由 于票据行为所设立的。票据的签发制成不是 为了证明某种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一 种新的权利。票据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制成, 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这个特点与证权 证券相反,股票或者股权证明都是证权证券。 证权证券的作用仅仅是证明一定权利的存在, 其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
4.票据的种类
5、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 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规定 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票据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等。
二、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 和流通转让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 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票据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 素构成。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 据作成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 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 据的持有人向票据的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 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即使该票据发 行、转让的原因发生错误或者无效,仍不影 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持票人只要依法取得 票据(善意取得),票据的记载符合法定形 式,就享有票据权利,债务人就必须对持票 人支付票款。
3、票据的作用 1).支付职能。票据可以用来清结因商品交 易、劳务提供等产生的债权债务。用票据 代替现金的交易,不仅可以避免现金支付 的麻烦和困难,而且比较安全。
2).汇兑职能。在异地的贸易或者跨国的贸 易中,携带或者汇寄大量的现金即不方便 又不安全,而票据具有汇兑的功能。在历 史上,汇票、本票就是在异地输送现金和 兑换不同种类的货币而发票据法概述 汇票的法律规定 本票的法律规定 支票的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票据及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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