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推动2015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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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发改高技〔2022〕187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共青团委、妇联,有关中央企业: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以下简称示范行动),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落细落实行动组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工作,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和《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的部署落到实处,发挥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力争2022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为全国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示范。

二、突出年度重点(一)聚焦高校毕业生群体。

2022届全国高校毕业生预计1076万人,他们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主力军。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合作1.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实施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招生就业办公室统筹,二级学院为主,全员参与,全程指导,全方位推进“校、院、专业”三级就业创业工作组织体系,多部门协同合作,以保障就业创业机构、人员、经费和场地“四到位”,以贯彻全员化、全程化、信息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五化”要求。

2.加强多部门协同合作。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全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要切实起到牵头组织、管理督促的作用,定期研究就业创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教务处指导督促专业调研、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开发和建设。

财务处和组织人事处要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所需的经费和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教务处、学工处、团委、招就办等多部门统筹,对创业学生的日常管理、流程审批、学业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

鼓励成立与学生就业创业有关的学生社团,聘请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校外职业发展导师、创业导师,组建校、院两级学生就业创业专家服务团。

把创新创业大赛作为重要抓手和助推器,校团委组织好“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教务处组织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好XX省创业大赛以及学校创业大赛,建设和管理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3.明确二级学院职责分工。

二级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是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本学院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学院教育教学及专业发展等工作的整体规划,明确方向,划分职责,全员参与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教育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15
【摘要】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总页数】5页(P18-2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的通知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5.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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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1.18•【文号】教学[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2000年全国预计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107万,其中本专科毕业生约101万,毕业研究生约6万;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用大量资金培养、造就的专业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科学、合理地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是业务和教育问题,而且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因此,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大力支持和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2000年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精神和有关政策,积极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不断优化用人单位的人员结构,鼓励有接收能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接收毕业生,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三、随着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任务也愈加迫切。

各级政府、各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认真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下大力气更加着力于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749万

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749万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749万据教育部网站消息,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今日在京召开,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强调,2015年高校毕业生将达749万,要进一步增强信心,打好基础,完善机制,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袁贵仁指出,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以开阔的思路和务实的作风,全力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袁贵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国务院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19项重要督查内容之一,开展了重点督查和跟踪审计。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网上动态统计和监测,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进一步加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后续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整体平稳有序。

袁贵仁强调,2015年高校毕业生将达749万,要进一步增强信心,打好基础,完善机制,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毕业生自主创业,力争实现大学生创业人数和比例有明显增长。

要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学生创业实践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创业成果和学分转化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支持大学生休学创业。

二是大力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加强思想引导,健全服务保障机制,落实好就业服务和后续升学等政策。

巩固和拓展各类基层服务项目。

三是不断强化就业指导和服务。

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确保每一位毕业生都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学科建设和就业信息服务,加大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跟踪指导和服务。

四是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层次类型结构和高校学科专业结构,构建高校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教就业〔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

要按照“秋季校园招聘月”“寒假暖心行动”“春季攻坚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安排,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牵头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把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党委常委会重要议题定期研究推进。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品牌专业建
设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0]14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03
【实施日期】2010.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津教委〔2010〕144号)
各普通高校:
为推进我市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构建适应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学科专业体系,进一步提高高校的专业水平和对天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市教委、市财政局决定,在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一五”综合投资规划项目中设立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品牌专业建设专项,并印发了《关于启动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2010〕52号)。

经各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综合投资领导小组审核,现批准南开大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等201个专业为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品牌专业建设点(名单见附件)。

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品牌专业建设是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出专业特色的一项重要措施。

承担项目的学校要加强组织和领导,统筹指导本项目实施工作,对承担项目的院系给予必要的支持。

各项目承担院系要进一步树立品牌意识,增强品牌观念,切实加强教师、实验室和教材等方面的资源建设,为项目实施创造必要条件。

各项目负责人要认真、高标准地实施项目建设,要紧密结合解决专业建设的突出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名单。

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

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

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

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津人社办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4〕6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此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实施就业优先和人才强市战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以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促进高质量的就业。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组织50家职业院校(含高职、中专、技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含高校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对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三、活动内容(一)做好组织动员。

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

指导培训单位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联系与对接,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确定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高校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职业。

2015年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及应对举措

2015年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及应对举措

2015年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及应对举措一、2015年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1、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经济增速放缓,2014年经济增速为近24年最低。

与就业增长最为密切相关的因素就是经济增长率。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长期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水平,1978-2013年经济增长的平均增速达到了9.8%。

然而,我国宏观经济面临三期叠加,潜在增长率将明显下降,2012和2013年的经济增长率均在7.7%左右,2014年我国经济增速为7.4%,是近24年来最低,2015年经济增速将比2014年更低。

我国经济增速回落属于向新常态的过渡,将逐步由高速回调至中高速增长平台,这种增速的放缓必然会给就业增长带来一定的压力。

同时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在1300万人左右,与2014年基本持平,基本持平的就业人数、更低的经济增速,势必对就业产生巨大冲击,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2010-2014年GDP增长率如下图所示:2、2015年高校毕业生将达749万,凸显供需矛盾。

从全国就业形势来看,2015年宏观就业形势面临多重压力,高校毕业生达749万,比2014年增加22万,毕业生总量压力进一步增大。

总体来说,就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2001-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如下图所示:(数据来源:中国教育在线)国家和地方经济增速进入新常态,宏观就业压力不减,据分析,2015年就业需求与2014年相比没有明显的起伏。

2015年就业需求在结构性方面有变化,民营中小企业、二三线城市需求明显上升,毕业生对就业的期望值与社会需求有明显差别。

3、就业市场供需矛盾突出,使得独立学院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与武汉市其它独立学院相比,我院处于区域劣势低位。

与一、二本学生相比,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竞争中的处于劣势地位。

由于就业市场矛盾突出,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国企对是否招聘独立学院毕业生的问题上十分谨慎,甚至出现拒绝选聘独立学院毕业生的现象。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津教委〔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学分制收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中"积极探索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学分制收费试点高校要履行简易听证程序。

申请试点的高校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教委审核,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履行简易听证程序通过后,报三部门批准实施。

二、试点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以学分制收费改革为由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制"收费。

三、试点高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试行方案》规定,扎实推进学分制教学和收费改革的各项工作。

要向广大师生做好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同时,及时总结学分制收费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四、非试点的高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津教委办[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津教委办〔2011〕72号)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各科研院所,各成人高校:为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更好地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推动全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经过学校推荐和初选,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评选出了一批优秀的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对30个“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79名“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全市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全市负责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从事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同志,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求真务实,争创先进,全面提升我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附件:1.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先进集体30个)普通高等教育南开大学教务处天津大学教务处天津师范大学教务处天津医科大学教务处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务处天津理工大学教务处天津职业大学教务处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天津中医药大学教务处天津财经大学招生考试办公室中国民航大学教务处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委处天津工业大学教务处天津商业大学教务处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教务处天津体育学院教务处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教务处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务处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教务部研究生高等教育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处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处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成人高等教育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天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天津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天津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天津市红桥区职工大学教务处附件2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先进个人79名)普通高等教育单喆天津财经大学郭茜中国民航大学王亦旻天津科技大学刘仲会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索海军南开大学刘洁天津大学贾萍天津师范大学张亮天津医科大学韩萌天津理工大学张超天津工业大学庆来刚天津商业大学毕慧娟天津中医药大学肖娜天津外国语大学尉健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梁丽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刘君天津农学院侯清礼天津体育学院沈楠天津音乐学院哈伊莎天津美术学院刘治国天津职业大学李娜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李子铮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郭玮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张建华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王欢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贾悦欣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徐川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周丽娜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郭静静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周雪松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刘群英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王军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边广伟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刘幼琴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杨光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冯建平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李军松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宁宁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陈雁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刘宇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崔冉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白学涛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刘全权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李娜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李远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邹林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段建新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汪宏友天津天狮学院研究生高等教育魏震南开大学秦岭天津大学梁珍淑天津科技大学羊隽芳天津工业大学赵拥军中国民航大学王永刚天津农学院郭华星天津中医药大学封旭红天津师范大学张晓欢天津外国语大学陶岩天津体育学院张旋天津音乐学院董亭天津美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陈爽南开大学郑华南开大学高玉鹏天津大学杨莉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解萍天津理工大学冯建生天津体育学院魏勇健天津中医药大学董润平天津商业大学牛萍天津美术学院段辉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职工大学孙晓芳天津市红桥区职工大学杨鸣艳天津市南开区职工大学张丽霞天津市河东区职工大学岳辉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张力钧天津市渤海化工职工学院贾振中天津广播电视大学于萍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崔健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刘玉兰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确保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三)确定就业见习基地;(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五)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一)受理就业见习报名;(二)对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初审;(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四)收集、整理、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五)定期发布辖区内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六)见习基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第五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其中:(一)毕业生可以到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

(二)毕业学年的在校生到所在院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一)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二)能够提供技术含量高、操作性强的就业见习岗位;(三)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四)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五)具备能够满足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

第七条申办就业见习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二)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可行性报告(其中包括:招用见习人员方案及就业见习计划、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发展前景报告);(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四)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五)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一般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旳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般高等学校毕业旳博士生、研究生生、本专科生(如下简称毕业生)旳就业及有关旳管理工作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旳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她需要人才旳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旳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旳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引,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旳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旳服务,使就业指引与服务工作逐渐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公司,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旳所属单位旳用人需求。

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旳需要,同步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重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定向培养旳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一方面满足教育系统旳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旳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旳服务范畴内就业,其服务范畴是高等学校、以基本研究为主旳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公司、由财政拨款旳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旳所属单位。

定向培养旳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旳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她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旳部门在教育部旳指引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旳毕业生就业工作。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津教委[2010]15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08【实施日期】201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津教委〔2010〕155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各区县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在天津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评选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活动的通知》(津教委〔2010〕135号)精神,通过学校科学测评和民主评选,我市大中专学校推荐了一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的优秀学生和团结奋进、勇于创新、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青年学生成才报国,促进各大中专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决定,授予在2009-2010学年度争当“优秀学生”、创建“先进集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天津大学2008级茅以升2班等10个集体“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标兵”称号;授予天津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3班2008级学生豆本加等10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十佳大学生”称号;授予南开大学合唱团等161个集体“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孟亮等216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涉外护理专业2006级王茜等217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天津铁路工程学校道路与桥梁33班等50个集体“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杨洋等119名同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天津市经济贸易学校滕金玲等119名同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三好学生”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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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推动2015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4]12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推动2015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4〕128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10月16日,我市召开了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会议,丽萍书记和小红市长亲自出席,丽萍书记做了重要讲话,对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201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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