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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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细节方案(3篇)

污水处理费征收细节方案(3篇)

污水处理费征收细节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根据市物价局《___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价管〔___〕___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二条凡在县城区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水量计算及水质第三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用水量按自来水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自来水公司的月抄见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

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

第四条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用户,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计征,取水量按县水务局核装的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水务局的抄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

污水处理费与水资源费同时收取。

第五条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cj3082-___《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排放的污水,环保部门依据其相关管理规定责令其整改,直至达到相关标准排放。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缴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___元;非经营性用水(机关、事业单位、___、社会团体、监狱等)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___元;经营性用水: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一般工商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___元,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污染程度较严重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___元;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特种行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___元。

对使用城市自来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及居民统一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若今后收费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开征时间第七条城区污水处理费自___年___月一日起征。

第六章收费办法第八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由县自来水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并按自来水月售水量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

第九条凡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单位和用户,由县水务局代征污水处理费,并按自备水源用水量与水资源费同时收取。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税[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31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7〕225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7〕225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7〕225号各市建委(局),工信局,水利(水务)局,农经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雨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切实做好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作,按照2017年第3期省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工信委、省水利厅、省农委制定了《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641号令)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工作目标2018年起,新设计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鼓励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非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15%以上。

(二)基本原则1.系统规划,分类实施。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有序的推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从水资源系统层面进行统筹,提高管控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扩大城镇污水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2.突出重点,科学引导。

重点建设和完善再生水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再生利用率。

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技术和工艺。

选择处理工艺时应考虑不同再生水利用途径对水质需求的差异,以及常规处理与深度处理、消毒工艺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同时需兼顾远期发展需要。

2023年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

2023年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

2023年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一、背景说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污水处理成为城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城市水环境的质量,需要通过合理的征收污水处理费来支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本文将针对2023年制定一份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以保障城市水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征收对象和标准1. 征收对象:污水处理费主要征收对象为城市居民、工业企业和商业单位等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2. 征收标准:(1)城市居民:按照每户每月固定金额征收,具体金额根据居民用水量确定,用水量越大,污水排放量越多,征收标准越高。

(2)工业企业和商业单位:按照每吨产生的废水量征收,不同行业的废水污染情况不同,征收标准根据废水处理费用和行业发展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三、征收方式1. 纳入水费征收范围:将污水处理费纳入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水费账单内,由水费征管部门统一征收。

居民和单位通过水费缴纳方式来支付污水处理费。

2. 自主缴纳:对于未纳入水费征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须自主完成污水处理费的缴纳,并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上报缴费证明,以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征收管理1. 建立征收管理系统: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系统,实现征收对象信息的动态管理、征收数据的实时监测和污水处理费的自动生成。

同时,加强与水资源管理系统的对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信息的共享。

2. 完善执法检查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未缴费或逃漏税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污水处理费的合规征收。

3. 定期公告征收情况:每年定期公告征收情况,包括征收对象的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以及征收费用的使用情况和资金的运营情况,增加征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费用使用1.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将征收到的污水处理费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包括新建和改造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等。

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

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

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1. 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人口增加以及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增加,污水排放量急剧增加。

这种大量污水的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威胁到人类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有效的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是当务之急。

2. 征管目的污水处理费征管的目的是通过对污水排放单位收取合理的费用,用于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以保护水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征管对象污水处理费征管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农业活动、居民生活和公共设施等各类污水排放单位。

4. 征管原则(1)公平原则:依据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性质,制定不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确保不同污水排放单位按照实际排放情况缴纳费用。

(2)能源效应原则:鼓励和奖励节能减排措施的采用,对采用节能措施的污水排放单位给予减免或优惠。

(3)公益性原则:污水处理费作为一种公益性征收费用,征收的资金应该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保护水环境和公众健康。

5. 征管方式(1)按排污量征收:根据污水排放单位的污水排放量来确定征收的费用,可以结合单位的生产规模和产量来确定合理的费率。

(2)按类别征收:根据不同污水排放单位的性质和排放方式,将征收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3)按产权征收:对于污水排放单位的产权单位或拥有单位,按照其产权比例来确定征收的费率和金额。

(4)按层级征收:根据不同城市或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将征收对象分为不同层级,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6. 征管程序(1)征收登记:对所有污水排放单位进行登记,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污水排放情况等信息。

(2)费用核算:根据征管方式和标准,对各污水排放单位的费用进行核算和计算。

(3)费用通知:向各污水排放单位发出费用通知书,说明应缴纳的费用金额、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等。

(4)费用收取:通过银行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污水排放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07【实施日期】1999.12.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5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7日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1月5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管辖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对策和措施,保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计划、经贸、水利、城建、技术监督、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经贸、城建、水利等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编制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4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3项中,化学需氧量每污染当量按照1.4元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2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在前3项中,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按照1.2元计算)(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2023年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

2023年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

2023年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____年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城市污水处理问题日益凸显。

污水处理费的征管是解决城市污水处理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____年,为了更好地解决城市污水处理问题,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制定合理、公平、可行的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确保城市污水的高效处理,提高水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

2.原则:(1)公平原则:根据居民或单位实际产生的污水量征收费用,避免跨区域或跨行业之间的不公平。

(2)可行原则:考虑征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规范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范,确保征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激励原则:鼓励居民和单位减少污水排放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通过激励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三、征管方式与范围1.征管方式:根据居民或单位实际产生的污水量,采用定额制度征收污水处理费。

2.征管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等所有产生污水的主体。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居民:按照每户每月固定费用征收,可根据居民家庭人口数量或用水量确定不同层次的费用。

2.企事业单位:按照单位实际产生的污水量征收费用,具体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产污特点确定。

3.公共机构:按照实际使用量或固定费用标准的一定比例征收费用。

五、征管机构与管理体系1.征管机构:设立市级污水处理费征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

2.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体系,确保征缴工作的有序进行。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征管制度和规定,建立征纳双方沟通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征管人员培训等。

六、费用使用管理1.费用使用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2.费用使用管理:建立污水处理费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规范和高效。

2024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总结讲话

2024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总结讲话

2024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总结讲话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在这里向大家汇报2024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的总结。

2024年是我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的关键一年,为了有效治理水污染,保护我市水资源,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

在各级部门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如下成绩:第一,征收范围扩大。

在征管范围方面,我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从工业企业扩大到了商业、家庭和农村生活污水等领域。

通过这一扩大范围的举措,我们成功地实现了对全市不同领域的污水排放进行监管和征收。

第二,征收标准提高。

为了更好地推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我们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度提高。

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我们鼓励企业和居民在污水处理上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提高了整体水污染治理的效果。

第三,征收机制完善。

在征管机制方面,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征收机制,包括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征收率动态调整机制等。

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我们实现了对污水处理费的有效征收和管理,为水污染治理提供了更好的数据基础和管理依据。

第四,宣传力度加大。

在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的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和宣传有关污水处理费的知识。

通过宣传教育,我们希望能够引导市民树立环保意识,积极支持并参与到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中来,共同为保护水资源作出贡献。

2024年的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工作。

首先,征管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们计划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的效率和实时性,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的监管,确保征收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其次,征收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和优化。

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和分析不同领域的污水排放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优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28•【字号】•【施行日期】1992.11.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沈阳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1992年10月8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利、农业、卫生、地质矿产、城建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水污染防治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环境保护部门应推广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水污染防治实用技术。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市的补充标准;对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市的标准(补充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

沈阳自来水收费标准
沈阳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向市民供应自来水的主要供水单位,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水平和用水成本。

为了让市民更加了解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解析和说明。

首先,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

基本水费是指市民在用水量达到一定标准以下时的水费,而污水处理费则是指市民在用水量超过一定标准后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1. 基本水费。

水费按照不同用水量分为不同档次,用水量越大,单位水费越低。

水费按照每立方米水量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沈阳市自来水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市民可到自来水公司官方网站或客服中心查询具体收费标准。

2. 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是指市民在用水量超过一定标准后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其收费标准也是按照每立方米水量计算。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同样由沈阳市自来水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市民可到自来水公司官方网站或客服中心查询具体收费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会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用水需求以及环保政策等因素,力求让收费标准合理公平。

同时,市民在使用自来水时也要注意节约用水,避免造成浪费,从而减少用水成本。

总的来说,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市民在使用自来水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用水,避免浪费。

同时,沈阳市自来水公司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收费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用水需求。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市民对沈阳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希望市民在使用自来水时能够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辽宁省排放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

辽宁省排放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

辽宁省排放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0.05.15•【字号】辽政发[1980]222号•【施行日期】1980.05.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辽宁省排放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1980年5月15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以辽政发[1980]222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章罚款与奖励第四章排污费的核定和缴纳第五章排污费的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和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对排放污染物实行收费的目的,在于用经济手段促使排污单位加速治理,防止污染,促进生产发展,为人民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

第三条一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和其它单位(包括国防、军工、军队)排放的污染物,凡超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等国家规定标准的,均须缴纳排污费。

因事故造成异常超标排放污染物而污染环境的,要罚款。

保护环境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因为上缴排污费而放弃、放松“三废”的治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排污收费标准,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超标倍数和污染危害程度,分别规定如下:(一)废水,超过排放标准(一、二、三类二倍以下)的,每吨按下列规定收费:第一类,凡含有汞、镉、铬、砷、铅及其化合物的废水,均收费一角五分;第二类,凡含有石油类、挥发性酚、硫化物、氰化物、有机磷、硝基苯类、苯胺类的废水,均收费一角;第三类,凡含有铜、锌及其化合物、氟的无机化合物的废水,均收费五分;第四类,凡含有酸、碱、悬浮物(水力排灰、洗涤水、水力冲渣、煤矿废水、尾矿水等)的废水及超标的生化需氧量和化学耗氧量的废水(色度暂以二十度为基准),均收费四分;第一类到第四类超过标准二倍以上的,按附表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6•【字号】辽政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

其中用于工业的,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l5元调整到0.35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55元,取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11元调整到0.25元。

对自来水公司直接取水供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开征水资源费。

对自来水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各类取水(含新开征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标准,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20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40元,取地表水仍维持现行每立方米0.11元不变(调整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排水计量,居民排放的污水,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至0.40元调整到0.50至0.60元。

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5至0.45元调整到0.55至0.65元。

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0至0.50元调整到0.60至0.70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提高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等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提高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等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提高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提高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等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30日辽政发〔1998〕25号)为了增强水库还贷能力,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筹措水污染治理资金,省政府决定,提高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并相应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和居民价格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省直属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其中,工业消耗水和城市自来水厂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12元;农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2元(具体价格见附表)。

农业用水价格的执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

二、对已经和开始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的居民开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部门代征,收费标准按自来水使用量每立方米为0.20元。

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纳入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并适当补助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费用。

各市必须将征收总额的70%用于本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将30%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提高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后,可相应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

今年已经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市,年内原则上不再调整。

其他市的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要按照省规定的调价原则和申报程序报省物价局审批。

在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和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各市可适当增加居民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月3至5元,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建设投资效能,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办法实施的行政主宇航局部门,委托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包括管道、暗渠、明渠、运河、蓄水库等。

第四条使用费征收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直接或间接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驻沈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建筑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五条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使用费,但校办工、职为学校除外。

第六条使用费按排水户实际排水量计征。

即每排一吨水征收人民币0.30元,由排水户按月到所在区征收部门缴纳。

第七条排水理按排水出口计量装置测定,或按自来水总用量(包括自备井用水量)计算。

一般排水户和造纸行业按用水量的80%征收;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90%征收。

第八条无排水出口、无计量装置、无自来水表的排水户用水户用水量按照《用水计量换算表》计算。

第九条因故确需临时性排水的使用费,均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小时)×0.30元计算征收。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排水量0.8吨计征使用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7•【字号】辽政办发[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其中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规定标准的50%至7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

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其所提供的供水量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部门按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全月用水量征收。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扣除产品所含水量后的使用水量征收。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用水量每立方米0.5至0.7元,非居民每立方米0.7至1元;特种行业(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每立方米1至1.2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都要办理《城市排水许可》。

其排放的污水要符合《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实施方案

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实施方案

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实施方案一、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的必要性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对污水处理费进行征收和管控的措施。

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的实施具有以下必要性:1. 提高环境质量:市区内生活和产业排放的污水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通过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控,可以引导市民和企业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2. 增加财政收入:市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用于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3. 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通过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控,可以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经济支持,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处理效率。

二、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实施的原则和目标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达到以下目标:1. 公平合理原则:征收标准应公平合理,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者和排放量进行差别化征收,保证征收的公平性,体现社会公正。

2. 目标导向原则:征收的目标应明确、具体,既要保障环境质量,又要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3. 简便高效原则:征收方式应简便高效,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提高征收的效率,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法治监控原则:征收和管控的过程应建立在法治、规范的基础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强征收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三、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实施的具体措施根据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的原则和目标,制定以下具体措施:1. 征收对象界定:征收的对象包括市区内的住户、企事业单位等,以其使用的水量和污水排放量为征收依据。

2. 征收标准制定:根据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和污水处理费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的征收标准,实现按需征收。

3. 征收方式选择:征收方式可以采取水表核定、估算征收、抽样征收等方式,具体选择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征收效益进行评估。

4. 征收机构设立:设立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负责收取污水处理费、登记纳税人、开具发票等工作。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5-26城市排水系统被称为城市生命线系统之一,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城市生活正常运转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环节滞后或失灵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下文是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设、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运行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业,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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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业经2006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行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
费的征管工作。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征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二)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市物价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水量征收:
(一)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自来水公司所提供的售水量征收;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
(三)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按供水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征收;
(四)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按总用水量减去产品含水量征收;
(五)临时性排水的,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每立方米单价征收;
(六)新建工程项目,按实际用水量征收。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专用票据。

第八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排水用户用水量和市水利局提供的排水用户自备水源采水量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

征收时不能缴纳的,由征收部门责令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千分之一征收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条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尚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县(市),仍按《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第26号)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居民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政发【2010】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见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10〕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调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取水源和取水户分类
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对象分类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资源费的征缴率。

为强化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三类,即: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非居民取水、特业取水。

取水源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四类,即:一般地下水、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地表水。

二、调整已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2元调整为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35-0.5元调整为0.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4元。

(二)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55-0.7元调整为1.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

(三)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1.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1-1.3元调整为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

(四)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每立方米从0.11元调整为0.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25-0.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元。

三、新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取水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05元。

(二)水电站取水征收标准: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每千瓦时0.008元,装机容
量50兆瓦以下每千瓦时0.005元。

(三)疏干排水取水征收标准:直接排放每立方米0.1元,再利用每立方米0.2元。

新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期暂定1年,届时责成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重新核定并发布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标准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市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无权制定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标准,已经出台的一律废止。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格依法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三)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四)水资源费的支出使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水资源费。

(五)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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