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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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习惯的举证⽅式似乎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式,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那么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呢?法律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公司法》第六⼗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机等耐⽤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该规则仅适⽤于机动车等耐⽤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起六个⽉内,超过六个⽉后,不再适⽤;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法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劳动争议的,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依据民法理论,⼀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侵权⾏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这四项⼀般需要原告进⾏举证证明的,但由于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某种侵权构成要件事实对权利主张者证明难度⽐较⼤,法律规定以下⼋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的证明;(2)⾼度危险作业:⾼度危险物的占有⼈、使⽤⼈或管理⼈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权⼈和管理⼈就⾃⼰⽆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或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共同危险:侵权⼈就侵权⾏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医疗⾏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的是 当案件 的案件事 实最终呈现 为真伪 不明状态 时 , 一方 当事人 决具体 案件 的举证 责任分 配 的直接法 律依 据 。 承担 不利 的诉讼 结果 的责任 。 同时承认这 两种 责任 , 即是所 谓 的 当然 , 并不 是所有 的事 实都 需当事 人举 出证据 加 以证 明, 根 证 明责任 的“ 双重 含义 说” 。 《 规定 》 对 当事人举 证责任 的承 担 、 举 据法律 规定 , 下 列事实 当事人无 需举证 : 第一 , 一 方当事 人对另一 证 时效 以及 当事人 申请 人 民法 院查证等 内容作 了具体 的规定 , 完 方 当事 人陈诉 的案件事 实和提 出的诉讼 请求 明确 表示承 认的 : 第 善 了我国 民事 诉讼举 证责任 制度 , 结束 了这种制度 规范 与理论及 二 , 众 所周知 的事实和 自然规律及 定理 : 第三 , 根 据法律 规定或 已 实 践发展 相脱节 的局 面 。 二、 举 证 责任 的承担 举证 责任 的承 担是指 对某 一 个主张或 事 实 由当事人 哪一 方
制6 缸金
◆ 司 法 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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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 的承担
周顺娥
摘 要 我国《 民事诉讼 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对举证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尤其是 规定》 的 内容比较详细。本文结合法律条文, 对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法律条文 作者简介: 周顺娥, 河南省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任 。主观 证明责任 又称提 供证 据责任 、 行 为意义 上 的举 证 责任 , 实) 承担证 明责任 。 比如原 告提 出被 告侵 犯 了他 的合 法权益 , 要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决定了诉讼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举证责任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还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分析其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的影响。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

1.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应当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以确保法院能够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认定其主张无法成立。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被告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适用以下原则:1. 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比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雇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劳动者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这种倒置的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力量。

2. 举证责任的分摊原则举证责任的分摊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分担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拥有更容易获取证据的条件,那么他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3. 举证责任的合理预期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常识和合理推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预期。

如果一方对某个事实主张缺乏证据,但是法院可以根据常识和推断认定该事实属实,那么该方的主张可能会被法院认可。

三、举证责任的影响举证责任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都有重要的影响。

1. 对当事人的影响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积极收集、保管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作者:崔小青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已确立,即“谁主张,谁举证”。

现代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担则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目前公认的两大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

前者因为是主要原则,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重视。

后者因为是补充原则,对其重视程度有些不够。

实际上,加强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实际意义。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试就以下问题做些肤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正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原则而提出的,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概念,二者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及价值原因: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

所谓举证责任正置,指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

之所以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条件下,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远离诉讼证据,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

另一方面,一般侵权案件,证明积极事实比证明消极事实要容易许多,但特殊侵权案件因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或基于管理责任,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加害人距证据较近,或者这些证据本来就掌握在加害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举证能力上较受害人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

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
讼 的原 告 、 告 、 三人 ) 被 第 为证 明 自己向法 院提 出诉 讼请求 主 张成立 , 相关 证据 的行为 责任 ; 二是 当事人 对所 提 交的证据 进行 积 极 证 明 的责 任 。 民事 法 律行 为 发 生在过 去 , 历史无 法重演 , 事人之 间发 生纠纷后 , 当 各 自提 出本证 和 反证 来积 极 证明 自己的主张 , 极 积 证明 的过程就 是 当 事人 之 闻 轮 回转 移 证 明 责任 的
等 的证 明责任 , 当事人 对 自己主 张或 否认 的事 实都有 责任 向法 院提 供 证 据 。本 属 一 方 当事 人 的 举 证责任 固某种原 因或法律 的规 定 可以转移 给 另一 方 当事人 。法 院对举 证 人 的举 证依 法 定 的程 序 全 面地 、 观地 审查核 实证据 , 查 收集证 据 。 客 调 关键 词 : 民事诉讼 ;举证 责任 ;举证 责任倒 置 中围分 类号 : ( l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 2 30 20 1 1 0 9 —0 D 95 A 10 —6 2 【02 O — 0 8 3
主张者都 有责 任 提供 证 据 , 到 去伪 存 真 , 事 实 达 还
本来 面 目的 目的 。如 果我 们 简 单地 理 癣 “ 主张 ” 就
过 程 , 终 达到胜诉 的 目的。 举证责 任 的实质是 解 最
决案件 事实 真伪 不明时 , 哪一 方举证 不能 就 由哪一 方承 担败诉后 果 的问题 。 《 民事 诉讼 法》 第六 十 四条规 定的“ 当事人 对 自 己提 出 的主张 , 责任 提 供证 据 ” 有 。其 中“ 当事 人 ” 的含 义包 括参 加诉讼 的原告 、 被告 也包 括有 独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 。“ 主张 括 两层 涵义 : 是诉 讼 中 包 一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以真实案例为样本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以真实案例为样本

( ) 三 肯定 者应 负举证 责任 , 否定 者不负 举证 责任
在 罗 马 时代 , 有 “ 就 一切 被 推定 为 否定 之 人 之利 益 ” “ 主 张之 人有 证 明义 务 , 否定 之人 无 之 ” 这 ,为 为 ,

此具有指引法官正确裁判的功能。
( 谁 主张谁举 证原 则 一) 这 一原则 是各 国 民事 诉讼 法普遍 适 用的原则 。 当
第 2 卷第 1 8 期
Vo . 8 NO. 12 1
萍 乡高等专 科 学校学 报
J u n l f n xa gCo lg o r a g in le e o Pi
2l O 1年 2月
Fe . 0 1 b 2 1
论 民事 诉 讼举 证 责 任分 配 —— 以真 实案例 为 样本
出有利被 告 的裁判 。
方 调查两人 无偷盗行为。法医鉴定 两人均为轻微 伤。协 商 未果 后, 家属 一怒 之下将小 区物 管告 上法庭 , 要求 赔 偿 医疗费、 交通 费、 误工费及 精神 损害赔 偿费共1 3万 元。 但小 区物 管公 司与保安 均否认有 殴打行为 。 ① 在该 案件 中, 原告 的胜诉 与举 证责 任分 配有 密切 的关 系。 此类案 件如何 分 配举 证 责任 , 何特 殊之 处? 有
裁量权是举证责任规定 的有力补充 , 但常被滥用 , 限制人身 自由权 的民事案件应 明确规定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围 内。
关键 词 : 举证 责任 ; 平 ; 配 ; 法裁 量 公 分 司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5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O 7 9 4 ( 0 10 一O 3 一O 1 0 — 19 2 1 ) 1 O 4 3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若干问题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若干问题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箜尘圭塾金竺!竺!三望型.i■—隧圈伦我国民事诉讼中自勺举证贵恁倒置若干问题龚泽文摘要本文从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的产生、现状、特点、原因和它与一些相关概念的辨证联系来进行剖析,希望能够有助于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和制度加深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移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87-02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为了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陷,德国学者提比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学说,原因在于随着社会现代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诸如公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侵权诉讼案件,这些新型诉讼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果依然恪守法律要件分类说,就势必会产生对原告人不公平的现象,为了克服此弊,举证责任的倒置就应运而生了。

一、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全部法律要件事实,而是依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裁量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反面负担部分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我国的法律来看,举证责任倒置是钊‘对《民事证据规定》确立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原则的例外性规定。

这些规定见于《证据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J J u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就 是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的特 殊 分 配 规 则 深 入 探 析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的 理 论 依 据 .科 学 界 定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的 内涵 . 正 确 认 识
其 存 在 的 缺 陷 .进 而 提 出 完 善 这 一 规 则 的 思 考 . 对 实 现 法
律 的公 平 、正 义 及 效 率 具 有现 实 的指 导 意 义 。
使 法 院 ( 裁 机 构 ) 能够 及 时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作 出公 正 裁 判 .对 实 现 法 律 的公 平 、 正 义 及 效 率 具 有现 实 的 指 导 仲
意义。 关 键 词 : 民 事 诉 讼 ;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 完 善 ; 思考 中 图分 类 号 :D 7 F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7 — 3 1 ( 0 9 6 0 5 — 4 6 1 1 5 2 0 )0 — 0 4 0 人 无 需 承 担 证 明 责 任 其 理 论 依 据 是 认 为 积极 性 事 实 容 易 得 到 证 明 . 消 极 性 事 实 不 易 证 明 但 理 论 缺 陷 是 积 极 和 消 极 在 一 定 情 况 下 可 以相 互 转 换 . 即 同一 事 实从 不 同 的 角 度 看 既 可 能是 积 极 的 也 可 能是 消 极 的
20 0 9年 1 月 1
天水 师 范学 院学报
J u a f in h i r l nv ri o r l a s u ma iest n oT No U y
No . 2 09 v,0
第 2 9卷 第 6期
Vo . 9 12 No6 .
对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任倒置 的思考
证 责 任 。 可 见 .当 时 的 证 明 责 任 制 度 已 经 比较 健 全 。 从 ”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不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从实体法的角度看,任何人主
张权 利都应 当提 出证据证 明其权利 的存在 。从证据法 的 角 度看 ,主张 的一方也应 当提供 相应 的证 据 。即使法律
从特定的 目的出发 ,为加强对一 些处 于举 证遇到障碍 的
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只是将特定
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 。这并不 是说 ,将所有
第 2卷 O
第7 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J u n o M d n n U i e s o r a f u a j a g n v r t 1 i iy
Vo1 0 o.7 .2 N J . u1 20 l 1
2 1 年 7月 01
文章编号 :10 .7 7(0 1 70 0 .3 0 88 1 2 1 )0 .030
义上结果责任 的倒 置而不是指提供证据 意义上 行为责任
的倒置” 。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
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的责任 , 如果其无 法对此加 以证明 ,
举证责任 分配的一种特殊形 式 ,是相对于一般举证 责任
分配规则 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 的。其实质便是 免除本应
则承担败诉 的风险。因为一旦倒置 以后 , 举证 责任被倒
的诉 讼证 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 承担 。一般只 有在特殊侵权领域才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的问题。
收稿 日期 :2 1-10 0 0 .7 1 作者简介 :王婧 ( 9 7 ) 18 一 ,女,江苏 省镇 江市人 ,中国政法大 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读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 民事诉讼法 学。
张成立 ,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 的结果 。败诉风 险 的承担表 明了倒置 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结果责 任 , 饵 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 明时 , 诉风险的承担问题 。 败

关于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条款

关于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关于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条款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受害的一方当事人事实在存在无法举证或者举证困难的情形,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方。

对行为人作出抗辩的事由,实体法上应作出严格限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某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发生以后保护危险行为的受害人。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值得商榷的。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不能仅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困果关系就可以被免除责任,而必须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关于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条款因为,一方面,如果行为人能自己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被免除责任,就不用对其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而只能由受害人承担损害后果,这对受害人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共同危险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此种危险行为的实施将他人置于极有可能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表明共同危险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如果不能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就应当共同对危险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这一观点也被许多国家的判例和学说所采纳。

二、什么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缺乏医学专门知识和病历记录的患难者来说无疑是免去了寻找证据的痛苦经历,但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就要以高枕无忧了,对于提请诉讼的患者当事人仍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就此请求共同举证、质证,以证明其事实存在的过程。

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旨在加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二、举证责任的原则与方式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倾向于采用无责任证明原则,即每一方都应当为自己的主张举证。

举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主次两种:1. 原则上举证方式是自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主张人举证。

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提供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种自由的举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的证明手段,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

比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这种反向举证责任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环境权益。

三、证据规则的适用与约束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使用和约束原则。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规则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 真实性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这一原则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在举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

2. 勘验与鉴定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进行勘验和鉴定。

勘验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的现场勘查,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案件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3. 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推定对方的主张为假。

这就是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也称为推定原则。

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四、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的衔接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保障。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就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就会被认定为不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就自己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可以转换为对方当事人负责,这种情况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如果消费者投诉自己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的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商家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商家要证明其产品或服务是符合要求的,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里的消费者指的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

二、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违法。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证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而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自己的主张,如果能够证明有效,那么就可以获得胜诉。

三、环境污染案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居民和环保组织在检举环境污染行为时,责任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合规。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那么企业就需要证明自己的污染行为未对周围的居民造成影响,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交通事故案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那么驾驶员需要负责证明自己未违法且未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驾驶员需要证明自己遵守交通规则且没有违法行为,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么就需要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医疗纠纷案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患者认为自己的病情是由于医生的错误治疗带来的,那么医生就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治疗无误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只需要证明自己的病情确实是治疗错误造成的,如果能够证明有效,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诉讼中举证的责任可以转移到对方当事人身上,此时,对方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侵犯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规定的权益,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非 议 。作为 核心 词 的“主 张 ”既包 括肯 定性 主张 ,也包 括单 纯 的否 识 。我 国法 律用“以事 实为 依据 ,以法律 为准 绳”表 达 了这 一基 本
定性 主 张 。在 民事诉 讼 中,主 张往 往 以双方 当事 人各 执一 词 的肯 要求 。举证 责任 倒置 规则将 举证 责任 分 配给接 近证 据或 举证 能
定性 事实 和否 定性事 实成 对 出现 ,根 据“谁主 张 ,谁 举证 ”,双方 当 力较 强 的一方 ,以承担不 利法律 后果 的风险督 促该方全 力收集 调
事人 均 负举 证责 任 ,在 双方 都举 证 不能情 形下 ,理论 上就 可 能产 查证据 ,证 明案件 事实 。从而 使案 件事 实得 以最 大限度地 重现 ,
生 就 同一事 实 正反 两 方面 的主 张均 得不 到支 持 的怪异 情形 。因 “以事实 为依 据”的 目标得 以实现 。 比如 在 因产品 制造方 法发 明
此 ,在 实际操 作 中 ,“谁 主张 ,谁 举证”缺 少可操 作性 。事 实 上 ,在 专 利 引起 的专利侵 权诉 讼 中 ,原告对 被 告的产 品制度 制造 方法
的概 念 ,它 是为 修 正法 律要件 分类 说而 提 出的 ,是 在一 定 的法律 证证 明几 方没 有侵权 则容 易 多了 。因此 ,由被 告方承 担没有 侵犯
价值 导 向下 的对举 证 责任 的非 常规安 排 。
原告 专利权 的举 证责 任有利 于 查明案 件真 实 。
二 、举 证 责任 倒置 的产 生背 景
争 ,“鱼与 熊 掌不 可兼得”下的艰 难抉择 。本 文还 时我 国举 证 责任倒 置制度 的立 法现 状进行 了评 价 ,提 出了 自己粗 浅的 建议 。

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适用

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适用

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它的出台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重大影响。

文章通过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适用的法理依据、具体的适用等入手,来探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法理依据;问题举证责任一直是各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研究的课题之一。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它的出台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举证责任分担,是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即确定原、被告方各自应就那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即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就哪些事实进行主张和举证,当这些事实得不到证明时,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确立了二大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二者相辅相成,相为补充,与《规定》的第三条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导的职责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规定》的第七条等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为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公正、效益、效率的需要。

“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

②在这个意义上讲,公正是诉讼活动的第一应然目标。

举证责任作为证据制度之核心,理应以程序公正为其最高的价值目标。

而如何在举证责任分配中体现程序公正呢,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应符合负担均衡,由有条件、能力举证证明的一方负担等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提起诉讼,首先就必须提出证据对自已的主张加以证明,相对于被告而言,原告首先负担着举证责任。

因此为了实现程序公正,有必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举证责任,并使双方负担大致均衡。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二 、举 证 责任 倒 置 的 特 征 1 .举证责任倒置应是 以大 陆法 上举证责任 的一般 分配 原则为前提 正如有学者指 出的,“ 举证责任 转换 ( 在这里和我们探 讨的举证责任倒置是 同一个含义 )的概念,必须在理论上先 承 认罗森贝克 的规范说所建立 的基本规 则, 以其 为 了解的 出发点 , 才有 可比较 的概念 及其 意义。对于不


举 证 责任 倒 置 的概 上的一个概念 , 其最 早 出现在德 国法上 ,其 原意是指 “ 反方 向行使 ” ,在这个意义 上 不是说“ 本来 由此方 当事人承 担的举证责任转换给彼方 当 事 人承 担 ” ,则是指 “ 由此方 当事 人承 担的举证责任被免 应 除, 由彼方 当事人对本来 的证 明责任 对象 从相反方 向承担举 证责任 。 1 ”[ 1 如此方 若要举证证 明的对象是 因果关系 的存 在, 则彼方 要举 证证明的对象必然是 因果关系 的不存在 , 而不可 能也是对 因果关系的存在进行证 明。 正如 李浩 教授 在其著作 《 民事证 明责任研究 》中指出: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任倒置有 “ 其特定 的含 义, 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 方当事人之间 分配证 明责任后 , 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 当由一方 当事人对 某法律要件 事实存在 负举 证责任 , 由另一方 当事人 就不存 转 在该事 实负举证责任 。 2 ”【实际上 ,大 陆法 系学者主要 是从 J 三种含义上使用 “ 证责任倒 置 ”这一概念的 : 举 第一种含义 上的 “ 举证责任倒置 ” ,是指在诉讼 的审理 进行中 , 承担证 明责任 的当事人提 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 以证 明后 , 相对方基 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 的提 供 证据责任 。这种含义的 “ 举证责任倒置 ”实 际上可被认 为 是属于提供证据责任 的转移 ; 二种含 义上的 “ 第 举证责任倒 置” 是指法律 出于维护法政策或法秩序 的需要,特别设置一 些 让相 对方承担证 明责任 的例外规定 。 这种 意义上的 “ 举证 责任倒 置”实则是相 对于法律要件分类说 ( 即规范说 )而言 的,它体现的是法律适用 的原则与例外之 间的关 系,因而举 证责任 实则并没有发生倒置 : 第三种含义上 的 “ 举证责任倒 置 ” 是指法 官在 具体的诉讼中改变了法定 的证 明责任分配 , , 即通过 “ 造法 ”方式 确定了新的证 明责任分配标准 。[由此 3 1 可看 出,要对 举证责任倒置在概念上做 出合理 的界定 ,应该 紧扣大 陆法上 的举证 责任 分配理论来进行把握 。

起诉的证明责任倒置

起诉的证明责任倒置

起诉的证明责任倒置责任倒置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双方对于责任的认定发生颠倒,导致被害人反而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

这种现象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对起诉的证明责任倒置进行探讨和解决。

一、责任倒置现象的存在与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责任倒置现象的产生。

责任倒置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证据不充分:被害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证据如目击证人、监控录像等往往难以获取。

2.司法程序不完善:司法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认定过于主观、对证据的审查不严格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责任倒置现象的发生。

3.保险公司的影响:保险公司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有时他们会为了减少赔付额度而推卸责任,使责任倒置现象加剧。

二、影响及危害责任倒置对于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不公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负担加重:被害人需要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医疗费用等,给其经济造成困扰。

2.精神伤害:被害人往往承受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责任倒置会加重被害人的精神负担。

3.社会不公:责任倒置现象的存在会让社会产生不信任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形象。

三、解决责任倒置的方法为了解决起诉的证明责任倒置现象,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方法:1.完善司法程序:建立公正、透明、科学的司法程序,加强对证据的审查,避免主观判断带来的不公正。

2.增加证据来源:通过公共设施的建设,提供更多的监控摄像头、红绿灯记录等设施,为交通事故的证据提供更多来源。

3.加强法律宣传: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被害人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维权的方式。

4.设立公益基金:为了减轻被害人的经济负担,可以设立公益基金来为身处责任倒置困境的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

四、结语责任倒置现象的存在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不公平,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起诉的证明责任倒置

起诉的证明责任倒置

起诉的证明责任倒置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原本应该由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转嫁给了原告。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一些特殊因素的存在,原告往往难以获取充分的证据,甚至承担了本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的证明责任。

这就是证明责任倒置的现象。

一、产品责任倒置顾名思义,产品责任倒置是指当消费者因为使用某一产品而受到损害时,由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证明责任。

一般来说,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当合理地保管和操作,如果出现事故,责任应当由使用者承担。

然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中,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任何缺陷,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需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是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来证明产品没有问题。

二、劳动纠纷责任倒置在劳动纠纷中,雇主通常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因此一方面容易隐瞒真相,另一方面原告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雇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劳动者来证明雇主的违法行为。

这样一来,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艰苦的证明责任,司法公正也更容易实现。

三、交通事故责任倒置在交通事故中,原告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证据容易消失或原告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原告难以承担证明责任。

为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交通事故中的证明责任被倒置。

即对于发生事故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责任。

这样一来,当事人无需承担过重的证明责任,司法公正也得以实现。

结语责任倒置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然而,责任倒置也需要谨慎使用,避免滥用或对公正的司法程序造成不良影响。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责任倒置的原则,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也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这就是举证责任导致。

那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那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诸如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环境污染等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原告而言,在此类案件中举证十分困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将可能因为不能举证而败诉,进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势必会产生对原告人不公平的现象,实际上否定了对这类侵权诉讼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权。

因此,法律在特殊案件中赋予强势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具体而言,以下几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在上述这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实行的是倒置,即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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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10-23 17:44:00 ] 作者:张海航编辑:studa20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以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要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它扩大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类型范围,增加了产品缺陷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侵权诉讼以及医疗事故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负担规则。

其二,它不再是笼统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责任”,而是对每一种特殊的侵权诉讼就其所要倒置的要件事实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样就强化了它的可操作性。

从这两点来看,《证据解释》较之《适用民诉意见》在举证责任倒置方面所作的规定,无疑前进了一步,在立法技术上也显行更加成熟与科学。

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希望能够有助于推动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研究的发展,并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指导。

一、对举证责任倒置理论范畴的理解举证责任倒置是大陆法上的一个概念,英美法上,由于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个案决定的方式,而不采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所以无所谓作业般原则的例外法则一一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早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为了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缺陷,德国学者提出了举证责任的倒置理论。

之所以会在这个时候提出举证倒置学说,原因在于随着社会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诸如公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侵权诉讼案件,这些新型侵权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果依然恪守法律要件分类说,就势必会产生对原告人不公平的现象,实际上否定了对这类侵权诉讼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权。

于是,罗森伯格于20世纪初发明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新时代、新需求面前产生了适用上的滞碍,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克服此弊,学术界提出了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修正理论,这个修正理论是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在德国法上是指“反方向行使”,在这个意义上不是说“本来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换给彼方当事人承担”,而是指“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未来的证据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

由此来看,举证责任倒置这个理论范畴在构成因素上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前提条件,面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近现代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被称为配置举证责任归属的基本规范。

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律要件分类说又成为“规范说”。

只有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恰当地落实举证责任的负担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和必要。

所以,举证责任倒置在理论逻辑上乃是以举证责任分配具有一般性原则为前提的,如果缺少这个一般性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则无从谈起。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从古罗马法以来,就其方法论而言有3类:1、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规定“原告应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被告提出了积极的抗辩事实,他便成了原告”。

2、以案件事实自身的性质为标准来决定举证责任之归属,认为“凡主张积极事实或外界事实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或内界事实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

3、以要件事实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认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否则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规范、权利受制规范、权利消灭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这就是前述“法律要件分类说”,该学说为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流行至今的通说。

从历史上看,举证责任倒置是以法律要件说为形式背景的,法律要件说为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则为例外。

但是,从理论逻辑上说,举证责任倒置这个概念是以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中的一种,所以,不能认为只有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实行,才有举证责任倒置这个概念。

前述任何一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都可以产生举证责任倒置。

立法上规范了举证责任倒置这种诉讼现象,并不意味着理论上一定选择了法律要件分类说这件一般原则。

但是,立法上认可了举证责任的倒置,的确从理论上否定了举证责任的个案决定模式。

由此来看,最高法律的《证据解释》在举证责任配置模式上选择了大陆法国家的思维路线。

(二)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现象的案件,绝对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意味着某此特殊案件中的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相对方当事人承担。

一般只有在侵权领域才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要得到法院的判决满足,必须同时主张并证明这样四个要件事实: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受到损害;3、侵权行为的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对此四个要件事实均负举证责任。

但是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原告所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就可以适当减少,而将一些本应由原告证明的要件事实倒置给被告承担。

但是,无论该侵权案件如何特殊,立法者不可能规定将所有的要件事实均倒置给被告承担。

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理所实行的倒置事实,只能是某侵权案件要件事实体系中的部分事实。

比如,在建筑物责任事故的案件中,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理所实行的倒置的,仅仅是被告人具有的主观过错。

原告人无需证明被告人在实施该侵权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相反,被告人应当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当然,究竟是多少要件事实实行倒置以及何种要件事实实行倒置,在不同的侵权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现,这一般由立法者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在特殊情形下由司法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

最高法院的《适用民诉法意见》第74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仅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据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通常包含上述四个要件事实,对这四项要件事实,被告人否认的,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但这样理解显然有误。

举证责任倒置绝不是指原告毫无举证责任可言,而仅仅是指免除原告人的部分要件事实上的举证责任。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的《证据解释》第4条便这样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上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以下的规定分别明确在何种侵权诉讼中,何种要件事实实行倒置。

相比之下,后一立法例更符合举证责任倒置原理的理论本旨。

(三)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举证责任之所以称“倒置”,原因在于这种对特定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不仅在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举证责任所指向的客体上,也即证明对象上,也发生了性质的变化。

所“倒置”的举证责任客体和“正置”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的客体,在事实的自身性质上恰好呈正反对立关系。

比如,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事实,百在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人便承担起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一个是“有过错”,一个是“无过错”,在证明对象的性质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呈现出了一种“倒挂”、“颠倒”的形状和样式,因之而称为“倒置”。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举证责任倒置”这种概念用法比起“举证责任转换”等用语要更加巾切、妥当。

(四)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被颠倒过来的事实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的相对方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来确定的。

比如,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某一个事实主张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下,该事实主张的反而事实便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杠杆的调节下,不仅证明的客体发生了性质上的颠倒,而且在责任主体的位置上也发生空间上的变化。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决不仅仅意味着由原告向被告的倒置,它也同时意味着由被告向原告的倒置。

事实上,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以一定标准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比如,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原告要证明侵权责任得以构成的要件事实,被告则要证明诸如不可抗力、合法授权、紧急避险等免责事实。

被告所承担的这些事项的举证责任,是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分配而来,而非从原告方“倒置”而来。

但是,如果某侵权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案件,比如环境污染案件,则被告不仅要对诸如不可抗力、合法授权,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承担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诸如因果关系不存在等从原告方“倒置”给被告的举证责任。

只有后一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负担才能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前一种情况只能称为举证责任的“分配”。

如果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某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负担,但如果出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由该事项的反而事实也可倒置给原告负担。

二、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因素举证责任倒置是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相对称的概念,它们都为了通过举证责任的配置达到查明案件真实,实现诉讼公平、追求诉讼效率与经济等诉讼价值。

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具体原因促使立法者或司法者基于上述价值目标的考虑而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主要的因素而论,有以下因素会导致举证责任倒置。

(一)证据距离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哪一方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一些。

比如说,一方主张另一方借款,主张借款方对借款事实的证据便更接近一点。

为什么呢?因为他拥的借据。

所以,主张借款的人应负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方张,谁举证”,所得出的责任配置结论与证据距离的方法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这就是说,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中,通常自身也含有证据距离比较理论在内。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所得出的结论却与证据距离理论相反。

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释放的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性公式所得出的结论。

但是,衡之以证据距离理论,对特定的污染源是否会引起特定的损害后果,被诉称的加害人通常比提出诉讼的受害人要更加了解,或者说更有条件与可能予以判定。

类似的案件还有专利侵权诉讼建筑物责任诉讼,产品缺陷诉讼共同危险诉讼、医疗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等等。

由此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许多原因都与证据距离有关。

证据距离成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主要因素。

距离证据近,就说明他更容易提供该证据。

让更容易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不仅公平,而且还更加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举证不能的机率也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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