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9号
环保题库试题及答案
环保题库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1.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以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 3.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4. 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5. 5.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6. 6.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7. 7.企业宜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8. 8.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 9.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即可。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0. 10.只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1.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判断题] *错(正确答案)12. 1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
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环保利剑锋利出鞘——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
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认为,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保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曹立平介绍,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负不起的代价。
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根据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
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2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2月1.危险废物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来源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A三B四C五D六解析:《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
答案:C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列哪一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
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A.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B.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2人次以上的;C.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D,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L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参考答案:B3、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有()来源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A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B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C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D以上都对解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答案:D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A可以向社会公开B不需要向社会公开C应当向社会公开D由考核部门自行决定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 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 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 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三)其 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 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 扣 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 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 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 扣押物无法返还的,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 国库。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 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 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 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 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 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 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 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 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解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解读
严惩违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严惩违法排污行为,规范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日前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答:首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
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环保部门的处罚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效震慑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便不会高度重视,环境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其次,制定《办法》是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使按日连续处罚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的强有力手段。
再次,制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方面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另一方面又有着不同于一般行政处罚的特殊程序和要求。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发布 为贯彻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发布了4个配套办法。
下⾯,跟中国⼈才⽹⼩编⼀起来了解⼀下配套办法的全部内容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15⽇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1⽉1⽇起施⾏。
部长周⽣贤 2014年12⽉19⽇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实施按⽇连续处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连续处罚的,适⽤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按⽇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为。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章 适⽤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为之⼀,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连续处罚: (⼀)超过国家或者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为。
第六条 地⽅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连续处罚的违法⾏为的种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进⾏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
按⽇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法宣在线_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练习题答案
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令狐采学•1、(单选题)下列关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o A.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o B.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关利益方无权起诉o C.经登记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o D.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2、(单选题)《环境保护法》中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o A.环境事故报告制度o B.限期治理制度o C.“三同时”制度o D.排污收费制度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3、(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o B.追究其刑事责任o C.按日连续处罚o D.按日连续处罚且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4、(单选题)下列关于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说法不准确的一项是()。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o B.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应予罚款,但不得公告o C.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o D.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5、(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o A.《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o B.《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o C.公民应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o D.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6、(单选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
四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实施典型案例解析
行为
具体分列
分列了“可以”和“应当”适用情形;
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适用的例外情形(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
施的运营单位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实施主体——
环保部门、农业 等有关部门、公安机关
实施对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罚则——
一般:处10—15日拘留 情节较轻:处5—10日拘留
实施程序——
移送材料 移送时限 案卷规范 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稽查——发现下级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
送
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 查处12家印染作 坊、行政拘留26人
地方环保部门要做的——
(一)加大惩处力度,切实发挥新法新规作用 解决不会用、不敢用、适用不平衡问题
(二)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工作 (三)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司法移送
汇报结束
谢谢
41
2013年,全国下达行 政处罚决定66000余件, 罚款23亿多元。
2014年,全国下达行政
处罚决定83195件,罚款31 亿多元。
3
2015年1-8月《环保法》实施情况
◆按日计罚——405件 罚款数额32847.85万元 ◆查封扣押——2400件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1524件 ◆移送行政拘留——1116件 ◆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029件
《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实施 典型案例解析
0
目录
一、4个配套办法实施情况
二、4个配套办法要点提示与典型 案例解析
安全环保知识竞赛考试题库附答案
安全环保知识竞赛考试题库附答案单选题1、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题库A 停业整顿B 限期治理C 责令改正D 责令整治解析: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参考答案:C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题库A、环境影响评价书B、环境影响评价表C、环境影响报告书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答案:D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所属类别是()来源于《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题库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国务院部门规章答案:C4、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库A、不予准许B、应予准许C、可以准许D、应当终止审理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答案:A5、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新环境保护法 四个配套办法对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直至验收合格,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发条规定的实施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第
序号 一、通用类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及相关命 令措施
发条规定的实施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依据
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2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因前列规定受到罚款 处罚,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实
《环境保护主管部
3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 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门实施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办法》第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六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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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及相关命 令措施
责令停业、关闭
发条规定的实施机关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实施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办法》第
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工作中有关程序和操作的规定。
第二章查封程序第三条查封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环境污染严重、有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场所、设备、物品等进行查封。
第四条查封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查封决定书,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查封通知书。
第五条查封执行查封决定书生效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查封。
第六条查封措施查封措施包括封锁、封条等,必要时还可采取拆除、封堵等措施。
第三章扣押程序第七条扣押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环境污染严重、有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物质、货物等进行扣押。
第八条扣押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扣押决定书,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扣押通知书。
第九条扣押执行扣押决定书生效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扣押。
第十条扣押措施扣押措施包括暂扣、扣留等,必要时还可采取销毁、封存等措施。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一条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记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物品等进行记录,并做好相应的档案工作。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解除当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或需要解除查封、扣押时,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出具解除决定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规定对于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工作中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 查封决定书范本2. 查封通知书范本3. 扣押决定书范本4. 扣押通知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
2. 环境污染:指人为活动引起的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现象。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2023年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单选题1、以下哪种建设项目需要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题库A.新建的项目B.改建的项目C.扩建的项目D.以上都是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参考答案:(D)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J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题库A处分B.警告C.训诫D彳亍政拘留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杳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答案:(A)3、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下列选项错误的是?来源于《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题库A.公安机关B.生态环境监测机构C.排污单位D.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解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以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参考答案:(A)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题库A.人民法院B彳亍政机关C.公安机关D.人民检察院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解读
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解读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都纷纷加大力度推进环保工作,中国也不例外。
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环保部门实施了查封扣押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一、查封扣押的定义与目的查封扣押是指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场所、设备或资产进行封存和扣押,以确保其不再继续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
该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
二、查封扣押的程序和条件1.程序: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场所、设备或资产展开调查,并在初步确认涉嫌违法行为后,出具查封扣押函告知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查封扣押函后,必须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查封扣押的操作,包括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设备操作记录等。
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作业完成后,将出具查封扣押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2.条件:(1)存在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且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设备或资产能够确定。
(2)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害或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3)查封扣押是保护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的必要手段。
三、查封扣押的效力和期限查封扣押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必须遵守。
决定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环保部门有权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并通过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在查封扣押期间,相关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封存或使用被扣押的设备或资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查封扣押的后果和救济措施1.查封扣押的后果:(1)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资产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得继续使用,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2)相关当事人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处罚款项。
2.救济措施:如果相关当事人认为查封扣押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合理,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诉或请求复议。
环保部门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理正决定后具有法律效力。
五、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更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单选题1.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来源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A.组合B.组织C.组队D沟通解析:根据《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2、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的义务。
来源于《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A修复B.修理C修缮D.维修解析: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参考答案A3、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向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登记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了解土壤污染状况,减少后期可能产生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纠纷的风险。
来源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A.应该B,应当C.必须D.可以解析:根据《建设用地突然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登记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了解土壤污染状况,减少后期可能产生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纠纷的风险。
未了解土壤污染状况的,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风险。
对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7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7月单选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A.可以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B.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C.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D.当地公安机关无需向社会公告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参考答案:(C)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签名或者盖章。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行政执法人员B.被询问人C.陈述人D.以上选项都正确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参考答案:(D)3、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界桩和标识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A.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B.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C.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D.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解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界桩和标识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4、根据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参见哪一法律?来源于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A.《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B.《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C.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D.《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解析:根据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参见《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焦化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摘抄201602
3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保护法》第61条
4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法》第62条
5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30
违反本法,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23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24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
10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1条
第4条
5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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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29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
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
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
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四条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
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
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
第十八条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三)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
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
扣押物无法返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