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CL01、资质认定准则对照表
资质新老标准变化对比表
资质新老标准变化对比表2018年前后,中国企业资质认证体系出现了一系列变化,新老标准之间的差异也渐渐显现出来。
这篇文章将对新老标准进行对比,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些变化对企业资质认证的影响。
一、认证体系变化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重视资质认证。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认证的国际化水平,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发布了新版的《企业资质认证管理规定》。
新版规定相对于旧版来说,在认证过程和要求上有了一些变化。
二、资质新老标准对比1. 认证目标旧标准:旧版资质认证主要关注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企业的信誉度等。
新标准:新版资质认证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了更加全面的考察。
2. 认证流程旧标准:认证流程相对简化,主要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环节。
新标准:认证流程更为复杂,新增了一系列程序,包括初审、复审、评定等环节,并增加了年度审核和不定期抽查等。
3. 认证要求旧标准:以产品质量为主要评定标准,企业需提供相关产品的品质保证措施和质检报告等。
新标准:除了产品质量,企业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环境保护、职工福利、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4. 证书有效期旧标准:旧版资质认证的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新标准:新版资质认证的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
5. 认证机构旧标准:旧版资质认证主要由国家质量认证机构负责,地方质量检测中心也有部分资质认证的权威。
新标准:新版资质认证由更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参与,提高了认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对比分析1. 认证范围更广新版资质认证要求企业在产品质量的同时,还要考虑到环境保护、职工福利、社会责任等方面。
这使得认证范围更加广泛,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流程更复杂新版资质认证在流程上增加了一系列的环节,如初审、复审、评定等。
这使得企业在认证过程中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挑战。
3. 认证周期更长由于流程复杂,新版资质认证的认证周期相对于旧版来说更长。
2017CNAS-CL01:2005、资质认定准则对照表
7.5技术记录
4.13.2技术记录
4.5.11部分
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5.4.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4.5.15
7.7结果有效性的保证
5.9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4.5.19
7.8结果的报告
5.10结果报告
4.5.20-4.5.26
7.9投诉
4.8投诉
4.5.8
7.10不符合工作
4.9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12
4.5.10
8.6改进(方式A)
4.10改进
4.5.10
8.7纠正措施(方式A)
4.11纠正措施
4.5.10
8.8内部审核(方式A)
4.14内部审核
4.5.12
8.9管理评审(方式A)
4.15管理评审
4.5.13
符录A(资料性附录)计量溯源(新增)
5.6.1
4.4.3
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理体系方式
ISO9001(新增)
参考文摘
4.13记录的控制
分为:
7.5技术记录
8.4记录控制
ISO/IEC17025:2017与CNAS-CL01:2005、资质认定准则对照表
ISO/IEC17025:2017
CNAS-CL01:2005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范围
1.范围
1.总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引用标准
2.参考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
4.1.5 b)、d)
4.1.3、4.1.4
4.2保密性
4.1.5 c)
CNAS-CL01:2005、资质认定准则对照表
4.5.5
4.5.6
7过程要求
7.1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7.1,1,7
4.4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4.7服务客户
4.5.4
4.5.7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 认
பைடு நூலகம்5.4检测和校准方法及访 求的确认
4.5.14
7.3抽样
5.7抽样
4.5.17
7.4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 置
5.8检测和校准物品(样 品)的处置
4.9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 工作的控制
4.5.9
1.11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5.4.7数据控制
4.5.16
8管理要求
8.1方式
8.2管理体系文件(方式
A)
4.2管理体系
4.5.1、4.5.2
8.3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 (方式A)
4.3文件控制
4.5.3
8.4记录控制(方式A)
〔4.13.1记录的控制
4.5.11
4.5.18
7.5技术记录
4.13.2技术记录
4.5.11部分
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5.4.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4.5.15
7.7结果有效性的保证
5.9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 的保证
4.5.19
7.8结果的报告
5.10结果报告
4.5.20-4.5.26
7.9投诉
4.8投诉
4.5.8
7.10不符合工作
4.4.3
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 理体系方式
IS09001(新增)
参考文摘
4.13记录的控制 分为:
7.5技术记录
8.4记录控制
ISO/IEC170252017与CNAS-CL012005、资质认定准则对照表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CNAS CL01程序文件对比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
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纠正措施程序
仪器设备(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程序
预防措施程序
设备校准计划和程序
记录管理程序
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管理程序
内部审核程序
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
管理评审程序
样品处置管理程序
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
质量控制程序
允许偏离的程序
结果报告管理程序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
现场检测/校准质量控制程序 (适用时)
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
抽样的程序和计划
样品管理程序
质量控制程序和计划
能力验证程序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管理程序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档案管理
制度
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的检验检测机
构建立健全有关程序
记录管理程序 内部审核程序 管理评审程序 人员培训程序 安全作业管理程序 环境保护程序 实验室内务管理程序 检测方法及方法确认程序
允许偏离的程序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 数据保护程序
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定评审准则
序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 管理程序 服务客户的程序 处理客户申诉和投诉的程序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保证公正性和保护客户机密及所有权的程序 文件控制程序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分包管理程序 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管理 程序 服务客户的管理程序 处理客户申诉和投诉的程序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控制程序 纠正措施程序 预防措施程序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附件2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监督评审工作重点《评审准则》及《资质认定条件》条款号重点检查的条款及内容检查方法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1.是否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是否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1.是否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以识别影响公正和诚信的因素,消除或减少该因素对公正和诚信的影响。
2.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的,是否能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利益的冲突。
3.是否规定并有措施防止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人员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检验检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2.是否制定了人员管理程序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3.管理人员是否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评审准则》和《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5.检验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CNAS-CL01 2018和CNAS-CL01 2006差异对照表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正性
3.2 投诉
3.3 实验室间比对
3.4 实验室内比对
3.5 能力验证
3.6 实验室
3.7 判定规则
3.8 验证
3.9 确认
4 通用要求4.1 公正性
4.2 保密性
5 结构要求5.1
5.2
5.3
5.4
5.5
5.6
5.7
6 资源要求6.1 总则
6.2 人员
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6.4 设备
6.5 计量溯源性
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7 过程要求
7.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3 抽样
7.4 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7.5 技术记录
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7.7 确保结果的有效性
7.8 报告结果
7.9 投诉
7.10 不符合工作
7.11 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8 管理体系方式要求8.1 方式
8.2 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新规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区别
新规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区别根据国家认监委7月底发布的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现在距离新版实施还有1个月的时间,有同仁总结了新旧《准则》的区别,供检测机构及实验室同仁参考。
1新准则调整的内容整体框架改变:由原来的19个要素变为5个要求和1个特殊要求,增加3个术语解释,参考文件关注“诚信”。
4.2.4 强调人员能力监督,而非关键过程,并计入人员档案;4.3.1 管理体系覆盖的场所包括离开固定设施的场所4.3.4 强调良好内务,有必要时制定内务管理程序(包括安全、环境程序)4.5.2 强调质量方针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a) 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b) 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c) 管理体系的目的;d) 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e) 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5.4 强调文件控制规范,尤其是外部文件和法律法规4.5.5 合同变更的规定4.5.6 分包条件废除3个限制,需要事先客户同意;4.5.7 强调各类供应品管理4.5.14 强调质量和技术记录控制要求4.5.17.1 删除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4.5.17.2 应该优先使用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2新准则增加的要求4.1 法人和其他组织4.1.5 识别利益冲突4.1.6 可设立专门委员会4.2.1 人员管理程序,包括人员录用、培训和管理;4.2.3 人员只能在一个机构从业4.2.5 增加意见和解释人员的要求4.2.7 增加3类人员当前工作的描述4.2.9 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4.2.10 和4.2.11 同等能力要求,不再使用工程师4.2.12 特定检验检测人员要求4.4.8 保留无法溯源设备可靠性证据4.4.9 标准物质溯源程序4.5.8 客户服务程序4.5.9 处理投诉和申诉程序,包括回避程序4.5.10 不符合项处理程序4.5.16 增加管理评审程序4.5.17.3 非标方法,删除仅限特定委托方4.5.17.5 非标方法规范确认记录4.5.18 评定测量不确定度4.5.21 检验过程前、检验过程中、检验过程后4.5.22 能力验证程序4.5.26 意见和解释4.5.31 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程序4.5.32 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公开公布自我声明4.5.33 办理变更内容:名称、地址、授权签字人、项目取消、方法变更、其他事项4.6 必要时,认监委发布特定领域补充要求。
实验室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2)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2)今天为大家继续整理出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条款对照表,方便大家学习领会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本次是新版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4.5.1以后的部分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
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
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样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记录中和其他文件混淆。
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的传递。
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
应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准备过程中出现退化、丢失、损坏,应遵守随样品提供的处理说明。
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
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应对存放和环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样品或样品有关部分处于安全状态和完整性。
5.6.1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
5.6.6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5.6.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
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
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b) 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d)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CNAS-CL012018和CNAS-CL012006差异对照表(可编辑修改word版)
1前言
2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公正性
3.2投诉
3.3实验室间比对
3.4实验室内比对
3.5能力验证
3.6实验室
3.7判定规则
3.8验证
3.9确认
4通用要求4.1公正性
4.2保密性
5结构要求5.1
5.2
5.3
5.4
5.5
5.6
5.7
6资源要求6.1总则
6.2人员
6.3设施和环境条件
6.4设备
6.5计量溯源性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7
过程要求
7.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的评审行,并
等方面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3抽样
7.4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7.5技术记录
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7.7确保结果的有效性
7.8报告结果
7.9投诉
7.10不符合工作
7.11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8管理体系方式要求8.1方式
8.2管理体系文件(方式 A)。
新、旧版CNAS-CL01准则区别对比表
新、旧版CNAS-CL01准则区别对比表ISO/IEC17025:2017与ISO/IEC17025:2005标准条款对照表ISO/IEC17025:2017与ISO/IEC17025:2005标准条款对照表ISO/IEC17025:2017ISO/IEC17025:2005条款号标题条款号标题前言前言1范围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2引用标准3术语和定义3术语和定义3.1公正性新内容3.2投诉新内容3.3实验室间比对新内容3.4实验室内比对新内容3.5能力验证新内容3.6实验室新内容3.7判定规则新内容3.8验证新内容3.9确认新内容4通用要求 4.1组织4.1公正性 4.1.5d)4.1.1 4.1.5d)4.1.2 4.1.5d)4.1.3 4.1.5b)4.1.5 4.1.5d)4.2保密性 4.1.5c)4.2.1 4.1.5c)4.2.2 4.1.5c)4.2.3 4.1.5c)4.2.4 4.1.5c)5机构要求 4.1.55.1 4.1.15.2 4.1.55.3新内容5.4 4.1.2/4.1.35.5a 4.1.5e)5.5b) 4.1.5f)5.5c) 4.2.15.6a)b)c) 4.1.5a)5.6d) 4.1.5i)5.6e) 4.1.5h)5.7a) 4.1.6/4.2.45.7b) 4.2.76资源要求新内容6.1总则新内容6.2人员 5.2人员6.2.2 5.2.1/5.2.46.2.3 5.2.1/4.1.5a)6.2.4 5.2.4/4.1.66.2.5 5.2.2/5.2.56.2.6 5.2.56.3设施和环境条件 5.3设施和环境条件6.3.1 5.3.1/5.3.26.3.2 5.3.16.3.3 5.3.26.3.4 5.3.46.3.4 5.3.36.3.4 5.3.36.3.5 5.3.16.4设备 5.5设备6.4.1 5.5.16.4.2 5.5.16.4.3 5.5.66.4.4 5.5.26.4.5 5.5.26.4.6第一点等同5.5.2,第二点+注是新内容6.4.7 5.6.1 6.4.8 5.5.86.4.10 5.5.106.4.11 5.5.116.4.12 5.5.126.4.13 5.5.56.5计量溯源性 5.6测量溯源性6.5.1 5.6.2.1.16.5.2 5.6.2.1.16.5.2a)5.6.2.1.1第二段后半部分;6.5.2b) 5.6.2.1.2 6.5.2c) 5.6.2.1.1 6.5.3 5.6.2.1.2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4.5/4.6检测和校准的分包/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6.6.14.5/4.6c)新内容,注是新内容,为了说明6.6.16.6.2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6.6.2a) 4.6.1/4.6.36.6.2b) 4.6.3/4.6.46.6.2c) 4.6.2/4.5.1/4.5.46.6.2d) 4.6.46.6.3a) 4.6.36.6.3b) 4.5.16.6.3c) 4.5.16.6.3d)新内容7过程要求7.1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4.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7.1.1 4.4.17.1.1b) 4.4.1b)7.1.1c) 4.5.2/4.4.3 7.1.1c)注1 4.5.17.1.1d) 4.4.1c)7.1.1注2 4.4.1注1 7.1.2 5.4.27.1.3新内容7.1.4 4.4.17.1.5 4.4.47.1.6 4.4.57.1.7 4.7.17.1.7注a) 4.7.1注1a) 7.1.7注b) 4.7.1注1b) 7.1.8 4.4.2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5.4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7.2.1方法的选择和验证 5.4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7.2.1.1 5.4.1 7.2.1.2 5.4.17.2.1.3注 5.4.1注7.2.1.4 5.4.27.2.1.5 5.4.27.2.1.6 5.4.3/5.4.5.3注2 7.2.1.7 5.4.17.2.2方法确认5.4.57.2.2.1 5.4.5.27.2.2.1注1 5.4.5.2注17.2.2.1注25.4.5.2注2,c)为新内容7.2.2.2 5.4.5.2注37.2.2.3 5.4.5.37.2.2.3注 5.4.5.3原要求变为注7.2.2.4a) 5.4.5.27.2.2.4b)c) 5.4.5.3注17.2.2.4d)e) 5.4.5.2注17.3抽样 5.7抽样7.3.1 5.7.17.3.2 5.7.1注27.3.3 5.7.37.3.3a) 5.7.37.3.3b)新内容7.3.3c)新内容7.3.3e)新内容7.3.3f) 5.7.3 7.3.3g) 5.7.3 7.3.3h) 5.7.27.4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5.8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7.4.1 5.8.1/5.8.47.4.2 5.8.27.4.3 5.8.3/5.7.27.4.4 5.8.47.5技术记录 4.13.27.5.1 4.13.2.1/4.13.2.2 7.5.2 4.13.2.37.6测量不确定的评定 5.4.67.6.1 5.4.6.37.6.2 5.4.6.17.6.3 5.4.6.27.6.3注1 5.4.6.2注27.6.3注2新内容7.6.3注3新内容7.7确保结果有效性 5.9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7.7.1 5.9.1 7.7.1a) 5.9.1a)7.7.1b)新内容7.7.1c)新内容7.7.1d)新内容7.7.1e)新内容7.7.1f) 5.9.1c)7.7.1g) 5.9.1d)7.7.1h) 5.9.1e)7.7.1i)新内容7.7.1j)新内容7.7.1k)新内容7.7.2 5.9.1b)7.7.3 5.9.27.8报告结果 5.1结果报告7.8.1总则 5.10.17.8.1.1新内容7.8.1.2 5.10.17.8.1.2注1 5.10.1注17.8.1.2注2 5.10.1注27.8.1.3 5.10.17.8.2(检测、校准或抽样)报告的通用要求5.10.27.8.2.1 5.10.2 7.8.2.1a) 5.10.2a) 7.8.2.1b) 5.10.2b)7.8.2.1d) 5.10.2c) 7.8.2.1e) 5.10.2d) 7.8.2.1f) 5.10.2e) 7.8.2.1g) 5.10.2f) 7.8.2.1h) 5.10.2g) 7.8.2.1i) 5.10.2g) 7.8.2.1j)新内容7.8.2.1k) 5.10.2h) 7.8.2.1l) 5.10.2k) 7.8.2.1m) 5.10.2i) 7.8.2.1n)新内容7.8.2.1o) 5.10.2j) 7.8.2.1p) 5.10.65.10.2注17.8.2.1注5.10.2的注2上升为要求7.8.2.2新内容7.8.3检测报告的特定要求 5.10.37.8.3.1 5.10.3.1 7.8.3.1a) 5.10.3.1a) 7.8.3.1b) 5.10.3.1b) 7.8.3.1c) 5.10.3.1c) 7.8.3.1d) 5.10.3.1d)7.8.3.2 5.10.3.2 7.8.4校准证书的特定要求 5.10.47.8.4.1 5.10.4.1 7.8.4.1a) 5.10.4.1b) 7.8.4.1b) 5.10.4.1a) 7.8.4.1c) 5.10.4.1c) 7.8.4.1d) 5.10.4.3 7.8.4.1e) 5.10.4.2 7.8.4.1f) 5.10.57.8.4.2新内容7.8.4.3 5.10.4.4 7.8.5报告抽样--特定要求 5.10.3.2 7.8.5a) 5.10.3.2a) 7.8.5b) 5.10.3.2b) 7.8.5c) 5.10.3.2c) 7.8.5d) 5.10.3.2d) 7.8.5e) 5.10.3.2e) 7.8.5f)新内容7.8.6报告符合性声明新内容7.8.6.1新内容7.8.6.2 5.10.4.2 7.8.6.2a)新内容7.8.6.2b) 5.10.4.27.8.6.2c)新内容7.8.6.2注新内容7.8.7报告意见和解释 5.10.57.8.7.1 5.10.57.8.7.1注 5.10.5注17.8.7.2 5.10.57.8.7.3 5.10.5注37.8.8修改报告 5.10.97.8.8.1新内容7.8.8.2 5.10.97.8.8.3 5.10.97.9投诉 4.8投诉7.9.1 4.8投诉7.9.2新内容7.9.3新内容7.9.4新内容7.9.5新内容7.9.6新内容7.9.7新内容7.1不符合工作 4.9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7.10.1 4.9.1 7.10.1a) 4.9.1a)7.10.1b) 4.9.1a) 7.10.1c) 4.9.1b) 7.10.1d) 4.9.1c) 7.10.1e) 4.9.1d) 7.10.1f) 4.9.1e) 7.10.2新内容7.10.3 4.9.2 7.11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5.4.7 7.11.1新内容7.11.25.4.7.2/5.4.7.2a)/ 5.4.7.2注的后一部分7.11.2注1新内容7.11.2注2 5.4.7.2注的前一部分7.11.3 5.4.7.27.11.3a) 5.4.7.2b)7.11.3b) 5.4.7.2b)7.11.3c)新内容7.11.3d) 5.4.7.2c)7.11.3e)新内容7.11.4新内容7.11.5新内容7.11.6 5.4.7.18管理体系要求新内容8.1方式新内容8.1.1总则 4.2管理体系8.1.1 4.2.18.1.2方式A新内容8.1.2新内容8.1.3方式B新内容8.1.3新内容8.2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4.2管理体系8.2.1 4.2.2/4.2.3/4.2.48.2.2 4.2.28.2.3 4.2.38.2.4 4.2.58.2.5 4.2.18.3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4.3文件控制8.3.1 4.3.18.3.2a) 4.3.2.18.3.2b) 4.3.2.2b)8.3.2c) 4.3.2.18.3.2d) 4.3.2.2a)8.3.2e) 4.3.2.38.3.2f) 4.3.2.2c)d)8.4记录控制(方式A) 4.13记录的控制8.4.1 4.13.1.18.4.2 4.13.18.5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A)新内容8.5.1新内容8.5.2新内容8.5.3新内容8.6改进(方式A) 4.1改进8.6.1 4.1改进8.6.2 4.7.28.7纠正措施(方式A) 4.11纠正措施8.7.1a) 4.11.18.7.1b) 4.11.28.7.1c) 4.11.38.7.1d) 4.11.4/4.11.58.7.1e)新内容8.7.1f) 4.11.38.7.2 4.11.38.7.3 4.13.1.18.8)内部审核(方式A 4.14内部审核8.8.1 4.14.18.8.24.14.2/4.14.3/4.14. 48.9管理评审(方式A) 4.15管理评审8.9.1 4.15.18.9.2 4.15.18.9.3新内容附录A(资料计量溯源性新内容性)A.1总则新内容A.2建立计量溯源性新内容A.2.1新内容A.2.2新内容A.2.3新内容A.3计量溯源性的证明新内容A.3.1新内容A.3.2新内容附录B(资料管理体系方式新内容性)B.1新内容B.2新内容B.3新内容B.4新内容B.5新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CNAS CL01
4.1.5i)
4.1.5 j)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5.2.1 c)
5.2.1 c)注1
4.2.12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5.2.1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1.3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b) 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 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
e) 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2.2
4.2.5
4.2.6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4.1.5 k)
4.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4.1.4注2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CNAS-CL01-G001:2018 与CNAS-CL01-G001:2024)
16.
6.2.5f)
实验室可以通过质量控制结果(见CNAS-CL01中7.7条款),包括盲样测试、实验室内比对、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
6.2.5f)
结合人员能力的特点和其所从事实验室活动的风险,策划人员能力监控的方式和频次,包括但不限于盲样测试、实验室内比对、能力验证和实验室
内容变更
24.
6.6.1a)
实验室应根据自身需求,对需要控制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识别,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通常情况下,实验室至少采购3种类型的产品和服务:
□□易耗品:易耗品可包括培养基、标准物质、化学试剂、试剂盒和玻璃器皿。适用时,实验室应对其品名、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包装、贮存、数量、合格证明等进行符合性检查或验证。对商品化的试剂盒,实验室应核查该试剂盒已经过技术评价,并有相应的信息或记录予以证明。当某一品牌的物品
6.2.5c)
实验室应:
c)对新进技术人员、新转岗人员和扩展新的技术
活动的现有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实验室应识别对实验室人员的持续培训
需求,对培训活动进行适当安排,并保留培训记录。
内容变更
15.
6.2.5d)
实验室应关注对人员能力的监督模式,确定可以独立承担实验室活动人员,以及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的人员。负责监督的人员应有相应的检测或校准能力。
5.1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的法律实体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注册证明文
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律实体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律实体的名称。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
称如果不是法律实体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内容变更
5.
5.1b)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法人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版版资质认定新准则对照表
4.3.3
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与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与记录环境条件。
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与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与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与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与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与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与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与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4.4.5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
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
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及说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及说明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为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副部级事业机构,不能发布部门规章,故两个管理办法都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的形式对外发布。
新的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将和该办法同时生效。
原证书到期机构按新准则评审将按新准则发证,国家会给与一定的过渡期,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名称名称: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但:对检查机构一直未发布评审准则;实际上,检查机构也有检验检测,实验室也有评价,不宜分得太细名称:检验检测机构统一称为:检验检测机构将不再区分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去掉检查机构的概念。
1 法律依据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2资质认定的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CNAS-CL012018和RBT214:2017和质量手册对照表
CNAS-CL01:2018、RB/T 214-2017与质量手册对照表
ISO/IEC17025:2017
CNAS-CL01:2005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范围
1.范围
1.总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引用标准
2.参考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
4.1.5 b)、d)
6.2.4
6.2.5
4.2.7
6.2.5a)
4.2.5
6.2.5b)
6.2.5c)
4.2.6
6.2.5d)
4.2.5
6.2.5e)
4.4.1;4.2.7
6.2.5f)
6.2.6
4.4.1;4.2.7
6.3设施和环境
4.3场所环境;4.4设备设施
/
6.3.1
4.3.1;4.4.
6.3.2
4.3.1
6.3.3
ISO9001(新增)
参考文摘
4.13记录的控制
分为:
7.5技术记录
8.4记录控制
4.5.9
1.11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5.4.7数据控制
4.5.16
8管理要求
8.1方式
8.2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4.2管理体系
4.5.1、4.5.2
8.3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
4.3文件控制
4.5.3
8.4记录控制(方式A)
4.13.1记录的控制
4.5.11
8.5风险和机会的管理措施(新增)
第3页,共6页
CNAS-CL01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质量手册条款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版对比,超实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版对比,超实用6月1日,质量与认证微信发布《检验检测机构注意!认监委今天发布了三份文件,与你有关》,有同仁问,这份文件不是去年就发布了么,怎么又来新的?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版),该准则对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
试行版发布之后,有同行表示,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从起初到定稿时间比较仓促,并且部分条款内容直接引用ISO/IEC17025:20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出现了标准条文在编排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连贯,同时也存在部分重复表述的情况,这也导致了实验室人员在很多方面存在不理解以及在做文件修订换版时无所适从。
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以及大家的分析总结,2016年6月2日国家认监委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正式版在章节编排上与2015试行版完全一致,但在内容上却有了非常大的调整。
经过连续2个日夜的反复研读,笔者对2016/15新旧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之间的差异做了如下总结,供大家参考:1)2016新版准则在条文表述方面更为简练和连贯,并延续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贯语言风格,这也是这次变更的最大亮点;2)2016新版准则正文条文由之前的6大条64款变成6大条49款;3)2016新版准则内容上力争摆脱ISO/IEC17025:20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过于细化的表述方式,但为了便于理解,国家认监委同时印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进行具体的解释;4)取消了2015旧版准则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性的条文,比如说4.5.21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等;5)鉴于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发布,2016新版准则也吸收了ISO9001:2015改版中的新元素新亮点,着重强化了实验室最高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内审和管理评审的策划与实施等。
CNAS-CL012018和CNAS-CL012006差异对照表(可编辑修改word版)
1前言
2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公正性
3.2投诉
3.3实验室间比对
3.4实验室内比对
3.5能力验证
3.6实验室
3.7判定规则
3.8验证
3.9确认
4通用要求4.1公正性
4.2保密性
5结构要求5.1
5.2
5.3
5.4
5.5
5.6
5.7
6资源要求6.1总则
6.2人员
6.3设施和环境条件
6.4设备
6.5计量溯源性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7
过程要求
7.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的评审行,并
等方面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3抽样
7.4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7.5技术记录
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7.7确保结果的有效性
7.8报告结果
7.9投诉
7.10不符合工作
7.11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8管理体系方式要求8.1方式
8.2管理体系文件(方式 A)。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13
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违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减少《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
2
资质认定的定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五)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名录,以及计量认证项目、授权检验的产品等。
第十条(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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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
8.6改进(方式A)
4.10改进
4.5.10
8.7纠正措施(方式A)
4.11纠正措施
4.5.10
8.8内部审核(方式A)
4.14内部审核
4.5.12
8.9管理评审(方式A)
4.15管理评审
4.5.13
符录A(资料性附录)计量溯源(新增)
5.6.1
4.4.3
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理体系方式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5.5
4.5.6
7过程要求
7.1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7.1,1,7
4.4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4.7服务客户
4.5.4
4.5.7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5.4检测和校准方法及访求的确认
4.5.14
7.3抽样
5.7抽样
4.5.17
7.4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
5.8检测和校准物品(样品)的处置
ISO9001(新增)
参考文摘
4.13记录的控制
分为:
7.5技术记录
8.4记录控制
ISO/IEC17025:2017与CNAS-CL01:2005、资质认定准则对照表
ISO/IEC17025:2017
CNAS-CL01:2005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范围
1.范围
1.总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引用标准
2.参考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
4.1.5 b)、d)
4.5.18
7.5技术记录
4.13.2技术记录
4.5.11部分
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5.4.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4.5.15
7.7结果有效性的保证
5.9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4.5.19
7.8结果的报告
5.10结果报告
4.5.20-4.5.26
7.9投诉
4.8投诉
4.5.8
7.10不符合工作
4.9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1.3、4.1.4
4.2保密性
4.1.5 c)
4.1.5
5结构要求
4.1组织
4.1
6资源要求
6.1总则
5.1总则
6.2人员
5.2人员
4.2
6.3设施和环境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4.3,4.4
6.4设备
5.5设备
4.4
6.5计量溯源性
5.6测量溯源性
4.4.3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4.5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5.9
1.11数据控制求
8.1方式
8.2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4.2管理体系
4.5.1、4.5.2
8.3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
4.3文件控制
4.5.3
8.4记录控制(方式A)
4.13.1记录的控制
4.5.11
8.5风险和机会的管理措施(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