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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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使用的流程是什么

票据使用的流程是什么

票据使用的流程是什么1. 票据定义票据是指依照法定形式、载明特定支付金额和支付行为的书面凭证。

主要包括支票、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收据等。

2. 票据的种类常见的票据种类有:•支票:由账户持有人书面指示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的票据。

•汇票:票据持有人授权银行支付特定金额给特定人的票据。

•本票:由发票人向持票人承诺支付特定金额的票据。

•收据:证明收款行为的票据,通常由收款人签署提供给付款人。

3. 票据使用的流程以下是票据使用的一般流程:步骤1:票据的开具•首先,票据的开具需要填写必要的信息,如付款人姓名、支付金额、受款人姓名等。

•开具人需要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并在票据上签字。

步骤2:票据的转让•若票据需要转让给其他人,持票人需要在票据背面签字并写明受让人的姓名。

•受让人收到转让的票据后,需在票据背面签字。

步骤3:票据的托管和保管•持票人需妥善保管好票据,以防丢失或被盗窃。

•对于较大金额或重要的票据,建议委托银行或合法机构保管。

步骤4:票据的兑现•受款人收到票据后,可以根据票据上的支付指示,到指定地点兑现票据。

•银行或指定机构会核验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根据票据支付金额向受款人支付。

步骤5:票据的归档•兑现后的票据可能还需要进行归档,以备日后参考和记录。

•归档的方式可以是将票据放入归档柜中,或以电子形式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

4. 票据使用的注意事项•票据的填写要准确无误,任何涂改都应该在其上签字并注明原因。

•持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避免丢失或盗窃。

•票据的转让应注意遵循法律规定和票据背书的要求。

•对于票据的兑现,要选择信誉好的银行或合法机构进行操作。

•在归档票据时,可以按照时间或类型进行分类,方便查找和管理。

以上是票据使用的一般流程和注意事项,不同类型的票据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因此在使用票据时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票据业务操作流程

票据业务操作流程

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一、票据的获取1.企业或个人在与供应商进行采购或交易时,可以要求对方开具相应的票据,如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

2.企业或个人也可以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

二、票据的登记1.企业或个人在收到票据后,需要对票据进行登记,登记主要包括票据的种类、编号、金额等信息。

2.登记后还需要将票据进行分类,并进行编号和归档,以便日后查询和管理。

三、票据的背书1.票据持有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背书,背书包括空白背书和特殊背书两种方式。

2.空白背书是指将票据上的付款人姓名留空,以方便票据的转让。

3.特殊背书是指将票据背书给指定的人或单位,指定的人或单位成为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四、票据的承兑和保证1.企业或个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选择将其进行承兑,承兑银行需要对票据的真实性和付款能力进行核实。

2.企业或个人也可以通过保证人对票据进行保证,以增加票据持有人的信任度。

五、票据的兑付1.票据到期后,企业或个人需要按照票据上的要求进行兑付,包括票面金额的支付和相应的利息。

2.在兑付时,需要对持票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在票据背面进行相应的注销。

六、票据的清算1.企业或个人在兑付票据后,需要将票据的相关信息报送给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以便进行相应的结算和记账。

2.清算后,企业或个人可以对已兑付的票据进行销毁或归档。

七、票据的审计和归档1.企业或个人需要对票据业务进行审计,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审计后,需要将票据进行归档,以备日后查询和管理。

综上所述,票据业务操作流程包括票据的获取、登记、背书、承兑和保证、兑付、清算、审计和归档等多个环节。

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票据业务时,需要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安全和防止票据风险的产生。

票据知识

票据知识

一、什么是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有三个含义: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2.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3.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分类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按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2.按受款人记载方式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背书转让1.背书交付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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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六)票据责任 4、获得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 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5、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 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 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 责任解除。
(1)概念 (2)记载 事项 (3)责任 的承担 (4)保证 效力
四、票据追索
(一)适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
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 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类型 票据权 利的行 使 票据权 利的保 全 概念 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 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 行为 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 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 措施 举例 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 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 金额和费用 依《票据法》的规定按规定期 限提示承兑 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 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 追索权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提示承兑,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受理 承兑 (3)记载 承兑事项 (4)承兑 效力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 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 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票据

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 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请求权
1、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3、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4、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基本性质
各种票据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 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 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 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 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 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沿革
(一)外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当时的“自笔证书”,与现代的票据相似。自笔证书由债务人作成后 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
本票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 十分重要,兑换商不仅从事即时兑换货币业务,而且兼营汇款。甲地兑换商收受商人货币后,向商人签发兑换证 书,商人持此证书,向兑换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请求支付款项,支取乙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兑换证书,相 当于现代的异地付款的本票,被认为是欧洲国家票据的起源。

什么是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什么是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一、什么是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三、票据的基本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票据法-汇票

票据法-汇票
具有票据上效力,是否产生其他效力,适用于相关法 律; 其三,记载票据法所未规定事项的,不同于不得记载 事项,不因此而票据无效,也不同于不具有任何效力 的记载事项。
(五)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1)担保承兑;
(2)担保付款 ;
(3)利益返还义务。
应注意的是,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是一种担保责 任,在责任履行顺序上属于第二序位,只有在付 款人不予承兑或不予付款时。出票人才根据担保 责任清偿票据债务。
1、得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限制票据背书,保留对收款
人的抗辩权。
2)货币种类文句:从约定 3)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代付款人付款的

4)预备付款人:只限于汇票,是出票人或背书人 指定的第三人
得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概由当事人决定, 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2、质押背书
背书人以设定质押、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 而进行的背书,为质押背书,又称质背书、 设质背书等。
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 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所以,票据贴现可以看作是 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 银行对申请贴现企业保留追索权。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 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 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 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 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 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
书人及其后手,对期后背书的背书人的前手及付款 人或承兑人,不享有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2)基于背书人应承担票据责任的效力,期后背书的 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仅对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享有票 据追索权。

票据会计知识点汇总

票据会计知识点汇总

票据会计知识点汇总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凭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可以记录交易的主体、金额和时间等关键信息。

因此,对于票据会计知识的掌握是每个财务从业人员的基本素养之一。

下面将对票据会计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汇总和讲解,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票据的种类和特点票据是一种书面承诺或者命令,用于规范和记录经济活动中的支付和收款。

根据票据的性质和用途不同,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

每种票据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比如汇票是一种债务凭证,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只能由银行的委托人出具。

了解票据的种类和特点,对于正确理解和处理票据会计是非常重要的。

二、票据的核算和会计处理在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业财务部门中,对票据进行核算和会计处理是一项基本工作。

首先,需要明确票据的来源和去向,以确定应如何记录和处理。

在会计记录中,票据应该被作为收入或支出的凭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其分别归类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等借贷科目中。

同时,还需要记录票据的到期日和付款日,以准确计算利息和兑换日期。

此外,票据还需要进行凭证编号和存档,以备将来的审计和查询。

对于重要的票据,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以防止票据风险的产生和蔓延。

通过科学的会计处理,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票据的兑现和质押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的财务凭证,常常需要在特定的时间或条件下进行兑现或质押。

兑现是指票据的持有人根据票据上的约定,向票据的出票人或指定人支付相应的金额。

而质押则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作为抵押品提供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伙伴,以获取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造成财务风险和法律纠纷。

四、票据的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在金融市场上,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品种,需要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

票据概述

票据概述
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代替现金 起流通和支付作用 ,是国际结算的重要工具。因此, 票据原理是国际结算这门课程的基石。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本票:本票是持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 本票。
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帐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 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目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 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练习一
? 按所给出的条件填立汇票
? Date :
23 July,2000
? Amount:
USD 35,461.50
? Tenor( 付款期限): on 31 Oct.,2000 fixed
(三)结算功能
“每一次集市,在第一次发售时期以后,接着就是 付款的时期,此项支付不仅包括支付本届集市结成 的债务,并且往往包括清理以往集市期间所结存的 债务。
? 法国的香槟集市,并不是随时营业的,而只是在特定的时间 进行交易和结算。这样为了交易的便利,许多贸易活动并不 是即时清结,而是在集市不同的交易时期进行,而债权债务 关系也并不必然需要以货币或者实物进行即时清偿,而是可 以通过票据关系进行对冲。
第一章 票据概述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 第二节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
第三节 票据的法律体系 第四节票据风险与防范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
? 一、票据的概念p27
–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发票、提单、保险单、汇票、本票等

票据总论

票据总论
融资作用是对未到期的远期票据进行贴现 和再贴现,持有者通过卖出票据而获得现 金。此外,还可以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进行 抵押贷款融资。
融通汇票
平煤公司需要融资,它(被融通人)开出以某 承兑公司为付款人的融通汇票,没有付给对价, 要求承兑公司(融通人)承兑汇票 。 再交给贴现公司予以贴现,把净款立即付给平 煤公司(被融通人)使用。 等到汇票到期日,平煤公司把应该还款的票面 金额交给承兑公司(即融通人) 此时贴现公司向承兑公司提示要求付款,承兑 公司使用平煤公司交来资金付款给贴现公司,结 清这笔融资业务。
委托证券 支票
二、票据的性质
(一)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一经作成,票据当事人 的权利随之产生。票据发行的目的就是设定票据 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 手段的功能。 离开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的权利。票据权 利的产生必须做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要交付票据 ,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 实现票据权利。
在英美法中,转让有三种类型 1. 让与 一般债权的让与,如合同的转让。必须 以通知原债务人为条件,受让人的权利要受 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例:A卖给B一批货物,并将应收帐款转让 给C。如果A的货物有问题或根本没有交货 ,B可以对C据付货款。
2. 转让 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 等。可以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而转让, 无须通知债务人。但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 于出让人。 甲窃取了乙的提单,并把它转让给丙 ,即使丙是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 由于甲对该提单无合法的权利,丙也不能 对该提单取得合法权利。一旦乙发现被窃 ,有权要求丙返还提单。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 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市场功能
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直接融资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投资工具。票据 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票据市场主体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付款人、保证人等。
票据交易方式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 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没有承兑制 度。
防范措施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对可疑交易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置, 提高员工对票据欺诈的识别和防 范能力。
06 票据法律制度与监管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票据法的基本概念
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承兑、保 证、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调整的、在票据当事 人之间发生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关系。
强化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理 潜在风险。
加强客户信用评估,对出票人和 承兑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 和了解。
提高员工素质,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员工对票据业务的认知和风 险意识。
票据欺诈与识别
票据欺诈类型
包括伪造票据、变造票据、克隆 票据等。
识别方法
通过检查票据的纸质、印刷、水 印、安全线等防伪特征,核对票 据要素是否齐全、准确,查询票 据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等方式进行 识别。
保证
01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02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03
03 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的基本知识

票据的基本知识

票据的基本知识一、票据基本概念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它涉及到客户和银行、银行和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不仅是银行据以办理资金支付的重要书面凭据,也是核对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对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有序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的行政管理部门,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负有依法监督管理票据使用和流通的重要职责。

为切实加强票据活动的管理,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二、票据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规定:票据就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银行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经及其他组织;(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票据法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

二、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 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 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限 于商业汇票。
承兑的4 承兑的4种情况:
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 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 兑;出票人在出票后也可以向付款人提 示承兑。
4.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 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 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 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 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 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 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 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 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 人。
3、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 日起3日内应办理承兑或拒绝承兑。见 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4、付款人承兑的,应在汇票正面记 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 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票据的债务可以由债务人(出票人、 承兑人、背书人)以外的他人承担保证责 任。除了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之外的 其他人可以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以下 五点事项: 1.表明“保证”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 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5.票据债务人对下面2种情况不得 拒绝付款: (1)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2)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提出一定 的合法事由,否定债权人提出的请求, 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6.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 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 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 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 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 款的责任。

三类(四种)票据简介、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

三类(四种)票据简介、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

第08 讲三类(四种)票据简介、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十、三类(四种)票据简介(一)汇票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1)银行汇票的联次①卡片联——出票行结算汇票借方凭证②汇票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做联行往来借方凭证③解讫通知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随报单寄出票行,由出票行做多余款贷方凭证④多余款通知联——出票行结清多余款后交申请人(2)使用流程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各类票据的主要特征】十一、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一)“付款人”与“承兑人”付款人—委托关系—相对付款责任—不能追索(女朋友)承兑人—主债务人—绝对付款责任—可以追索(老婆)(二)“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与“承兑人的开户行”承兑人—票据当事人—可以追索承兑人开户行—非票据当事人—不能追索【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持该支票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P 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存款账户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B.乙公司可以向 P 银行追索C.乙公司不可以向甲公司追索D.乙公司不可以向 P 银行追索『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出票人是票据的最终责任人,当后手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所以 A 正确。

支票的付款人承担相对付款责任,持票人不能向支票的付款人追索,所以 D 正确。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 1 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经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P 银行承兑,票据到期后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 P 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存款账户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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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考试大纲基本要求】1、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2、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3、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4、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5、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6、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7、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8、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法律制度概述(2007年新增)(一)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以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发货后,债务人甲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乙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货款。

为此,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

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因为买卖合同的存在,引发了甲、乙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企业才向乙银行签发支票。

(2)出票人甲企业、持票人乙企业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

【解释】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票据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例题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

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

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A、请求乙返还汇票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C、请求丙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答案】B【解析】甲、乙解除买卖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甲向丙支付票款后,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例题2】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2005年)A、汇票B、本票C、发票D、支票【答案】ABD(二)票据行为【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签章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是签名加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答案】C【司法解释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司法解释2】(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答案】ABCD【例题2】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07年)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1)选项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2)记载事项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1】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答案】×【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D、更改金额的票据【答案】ABCD【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在填写汇票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B、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D、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答案】ABC【解析】(1)选项A: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选项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3)选项C: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签章。

(4)选项D:签发票据的原因属于非法定事项。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和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例题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 ) (2007年)【答案】√【解析】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A、票据代理无效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答案】BD(四)票据权利的取得【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解释】(1)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无对价”取得票据,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2)如果持票人“善意”、“无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不充分”的票据权利:如果其前手干干净净,则持票人也平安无事,可以得到100%的票据金额;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牵连”。

(3)如果持票人“善意”、“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

乙、丙之间签订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

如果丙属于善意取得(非胁迫、欺诈),则丙享有100万元的票据权利。

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对抗来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对价”取得票据,则出票人甲不能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同合法地无偿取得票据,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持票人丙依法举证(如赠与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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