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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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相互关系。
1.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票据授受的原因而发生的关系,称为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是两者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票据的出票或背书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形式要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存在缺陷或被解除、无效等,也不影响已发行或流通的票据的效力。 (2)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仅以持有票据为要件,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有人。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形: (1)转让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关系 (2)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要受前手原因关系的牵连。(3)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用来对抗该知情持票人。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