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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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京教财[2012]36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12〕36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燕山教育分局、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制定了《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加强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2278号)、《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10〕195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是建立在“科教合作”基础上,多主体参与、长链条衔接的系统工程,坚持“政府主导、整体规划、分级管理、协同实施”原则,充分利用首都丰富的科技、文化与教育等资源,积极探索跨学校、跨学段、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培养创新人才的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纵向衔接、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横向整合,系统培养创新人才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教科院”)、北京青少年科技创新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学院办公室”)、区县教委,承担“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任务的中小学校和区县教研部门,参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科普场馆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05•【字号】京财行[1998]1353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5日京财行〔1998〕1353号)区(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强对民办公助学校或公办民助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制定《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请依照执行。

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下同)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进行民办公助办学体制改革试点的教育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是我市教育的组成部分,是积极探索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一种形式。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这类教育机构的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民办公助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理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其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受各级财政、国有资产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和财务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活动。

2.认真编制民办公助教育机构的各种财务报表,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

3.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行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6月13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评估认定,由市财政局给予项目资助,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管理与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在政策扶持、项目开发、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支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京财教育〔2018〕202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5号各区财政局、教委,燕山财政分局、教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的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市教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2〕154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8年9月10日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能够更好的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公办性质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集体、部队及其他部门办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幼儿园)。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京教策[2005]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京教策〔200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地面积与规划(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馆设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一)选址和选项(二)建筑设施和设备(三)人员配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京教人〔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的通知京教人〔2021〕28号各区教委、财政局,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11月18日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我市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转方式、补短板,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提高服务质量,助力本市学科教学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特制定《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以下简称《计划》)。

一、总体目标通过搭建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管理服务平台,鼓励中学教师发挥自身教育特长和优势,自主开放教学资源,提供多种形式的在线辅导服务,供全市中学学生按需选择适合的教师开展在线学习,及时解决学习过程中的问题,帮助学生强基础、补短板、提能力。

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深化创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方式,实现教师服务属性精细化的萃取和在线流转,为中学学生提供精准化、个性化、多样化的在线教育服务供给,促进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个性化教育服务模式的创新,保护、发现并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培养学生发展适应未来开放式学习环境的新型学习方式,增强学生和家长的实际获得感。

职工福利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福利管理,建立良好的福利保障制度,解决职工困难,保障职工权益,使职工能切实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加强福利支出管理,规范福利支出范围,根据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福利是指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主要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的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第二章福利支出的范围和执行标准第五条福利支出的范围(一)购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

(二)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的面对全体职工的业余文体娱乐活动的相关开支。

(三)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限额1000元。

(四)单位的先进模范、为单位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照顾因公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职工大会通过,安排疗养费用。

(五)职工的预防保健及医药费开支:1、单位为职工每年安排的健康体检费用开支2、职工因病发生的医药费,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按职工自己负担医药费的90%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起付标准的90%。

(六)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药费补助:1、补助范围:供养的直系亲属指职工父母、配偶、又无收入者。

报销父母医药费的父母双方需均无工作单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丧失劳动能力(需出具医院和街道证明);报销配偶医药费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年龄60周岁以上或丧失劳动能力(需出具证明)。

2、供养的直系亲属补助数额按其供养者均摊后医药费的50%,限额为每年1000元。

(七)子女医药费补助:单位正式职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生育的子女,子女医药费补助比例为50%,每名职工年度内补助金额1000元封顶,到18周岁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京教财[2009]3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09〕31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京发〔2007〕17号),重视并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促进各级各类学校的和谐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市教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现行特殊教育学校(含随班就读)公用经费定额中综合定额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4500元,其它定额部分与现行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相同。

二、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现行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实施。

三、按照本市《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07〕8号)确定的经费补助原则,考虑到2010年为新标准执行的第一年,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新增经费由市级全额负担,以后年度实现市与区县分项目按比例共担。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方案与说明一、调整特教公用经费定额的意义及必要性2008年,本市有7926名特殊教育学生(其中: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2755人,随班就读学生5171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的2%,涉及2万余家庭人口。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市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8.22•【字号】京教财[1997]014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1997年8月22日京教财〔1997〕014号京财行〔1997〕1255号)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关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的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修订我市人民助学金制度。

现将《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试行〉》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备案后一并执行。

附件: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试行)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关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享受人民助学金的范围全市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因家庭经济贫困就学困难的学生都可享受人民助学金。

二、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人民助学金分为甲等人民助学金和乙等人民助学金两种。

1.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现行标准为人均月收入19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县制定的特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2.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县制定的贫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3.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人民助学金发放标准1.甲等人民助学金:城镇地区普通补缴中学平均每人每月4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农村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地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4月14日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建立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

拓展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财[2006]3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6.11.15【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6〕35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财教[2006]7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6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制度,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 [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助学金的对象享受助学金的对象包括在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因突发事件(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工福利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福利管理,建立良好的福利保障制度,解决职工困难,保障职工权益,使职工能切实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加强福利支出管理,规范福利支出范围,根据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福利是指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主要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的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第二章福利支出的范围和执行标准第五条福利支出的范围(一)购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

(二)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的面对全体职工的业余文体娱乐活动的相关开支。

(三)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限额1000元。

(四)单位的先进模范、为单位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照顾因公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职工大会通过,安排疗养费用。

(五)职工的预防保健及医药费开支:1、单位为职工每年安排的健康体检费用开支2、职工因病发生的医药费,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按职工自己负担医药费的90%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起付标准的90%. (六)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药费补助:1、补助范围:供养的直系亲属指职工父母、配偶、又无收入者。

报销父母医药费的父母双方需均无工作单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丧失劳动能力(需出具医院和街道证明);报销配偶医药费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年龄60周岁以上或丧失劳动能力(需出具证明).2、供养的直系亲属补助数额按其供养者均摊后医药费的50%,限额为每年1000元。

(七)子女医药费补助:单位正式职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生育的子女,子女医药费补助比例为50%,每名职工年度内补助金额1000元封顶,到18周岁止.(八)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大病住院、去世等临时性困难慰问支出,限额1000元,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预[2017]138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7〕1389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表彰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决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表彰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决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表彰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京教人[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表彰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决定(京教人〔2013〕18号)各高等学校、区县教委、中等职业学校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开展了第七届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第一届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第四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对以下教学成果予以表彰:北京大学王恩哥等申报的“北京大学创新人才培养的实践与探索”等8项成果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清华大学袁驷等申报的“推动国际化培养体系建设,促进高水平创新人才成长”等274项成果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北京工业大学刘中良等申报的“扬学科优势促研究性学习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为例”等381项成果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北京市商业学校史晓鹤等申报的“学生综合职业素养成长模式”等29项成果获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北京市自动化工程学校李季等申报的“创新教学管理模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等38项成果获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小学王欢等申报的“校本课程优质资源共享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实践研究”等40项成果获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北京市育英学校于会祥等申报的“聚合课程合力,实现学生综合发展实效的实验研究”等120项成果获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京教财[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7]9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单位引导性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各单位市级引导教学项目名单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是在原有各校日常教学基本经费外,为保障我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专门用于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等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方面新增的公用支出。

第三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负担,必须保证用于“市级品牌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市级精品课程”、“国家规划教材建设”、“市级精品教材建设”、“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项目(以下统称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公用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零星设备购置,不得包含日常教学运行经费(各市级项目名单见附件)。

第四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支出,主要列支内容如下:(一)支付市级教学项目所必需的专业、课程、实验室和实训室建设费用(不含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现将《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8月8日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础研究和教育强国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相结合,聚焦提升基础研究和重大原始创新能力、培养拔尖创新和紧缺急需人才等关键环节,调整优化高校基础研究布局,深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高水平研究平台建设,推进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深化高水平国际合作交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为北京加快打造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率先建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战略支撑,为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力量。

到2035年,北京高校承担国家重大基础科学研究任务和解决目标导向科学问题的能力和贡献显著增强,培养拔尖创新和紧缺急需人才能级大幅提升,取得一批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重大原创性成果,解决一批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科学问题,打造一批高水平基础研究集群,构建起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创新生态,成为若干重要基础研究领域原始创新策源地和基础研究先锋力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京教财[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1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教委2006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了《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00七年一月十日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设立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由北京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分为二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各高校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学生的思想品质、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认定冯丽芳等77名同志为北京市特级教师的批复-京教人〔2015〕18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认定冯丽芳等77名同志为北京市特级教师的批复-京教人〔2015〕18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认定冯丽芳等77名同志为北京市特级教师的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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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认定冯丽芳等77名同志为北京市特级教师的批复
京教人〔2015〕18号
各有关区县教委:
你区县关于外省市引进特级教师重新认定为北京市特级教师的请示收悉。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教人〔2015〕12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外省市调入北京的特级教师重新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15〕13号)(以下简称《过渡办法》),对2015年12月31日(含)前调入(人事关系办理完毕)我市的外省市特级教师,未参加过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未通过者给予两次重新认定机会。

认定为北京市特级教师后,方可享受本市特级教师的相关待遇。

2015年11月25-27日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了《过渡办法》制定后的第一次重新认定工作。

经北京市特级教师重新认定专家组评议,市教委审核并经2015年第23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意认定冯丽芳等77名同志(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北京市特级教师,从2016年1月1日起享受北京市特级教师待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京财教育〔2018〕202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6号市属各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教委,燕山财政分局、教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普通高中资助制度,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资助政策,并顺利完成高中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192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8年9月10日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普通高中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能力培养、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轻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就学负担,是完善国家助学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完善本市普通高中资助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内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内容包括国家资助、北京市资助、学校资助和社会捐资。

(一)国家和北京市资助国家资助包括助学金、免交学费。

北京市资助包括免教科书费(国家课程规定的教材)、住宿生免住宿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9
【摘要】京教财[2012]9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燕山教育分局、财政分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自2012年5月5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34-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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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项目
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人[2016]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项目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项目管理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8日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项目管理补充办法
为落实《关于印发建立我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京教人〔2014〕1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健全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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