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规范工
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三、清理内容(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钦政办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3日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下列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三)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四)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五)政府为建设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而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办法所述的工程造价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市住建、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钦政办〔2015〕13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5〕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行为,合理利用城市公用资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城市建成区(含主城区及滨海新城、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建成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实行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根据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车流量、人流量的情况以及临时停车的相关规划,在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逐步实行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以下简称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是指取得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指定经营场地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的建设、维护以及临时停车泊位服务管理等支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2日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资金。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协管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暂从以下途径(渠道)征集:(一)每年市政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二)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经批准提高价格的,按照因价格提高而增加的营业收入或者经营服务收入的2%征收;(三)污水处理企业,按污水处理费0.03元/立方米征收;(四)供水企业,按售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五)市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小水电上网电量按0.005元/每千瓦时征收;(六)经营罐装石油液化气企业按销售量20元/吨、经营管道天然气企业按按售气量0.03元/立方米征收;(七)景区景点,每张门票征收2元(减免门票除外);(八)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除外)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钦政办电〔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8〕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钦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28号)精神,为迅速有效地组织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全面系统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时间2018年5月21日至11月21日,为期半年。
三、工作措施(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1. 加强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管理。
要以“两客一危一货”(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型货车)、校车、农村面包车和拖拉机为重点,对车辆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人驾驶证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等组织开展排查清理。
公安交警部门要动态公布隐患车辆和驾驶人明细资料,通过手机短信、电话通知或书面告知等方式,提示车辆当事人、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对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及时将情况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辖区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4]89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16【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6日钦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各执收单位和代收代征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三条市直部门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缓减免非税收入的,适用本办法。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缓减免是指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缴款义务人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
缓缴是指延期缴纳应缴的非税收入;减缴是指减少缴纳一定数额应缴的非税收入;免缴是指免除缴纳应缴的非税收入。
第五条非税收入缓减免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
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是办理非税收入缓减免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具体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六条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非税收入项目,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缓征、。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钦政办〔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2日钦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绿化条列》(国务院令第100号)等有关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城〔2015〕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移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综合地下管沟、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人防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公用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和污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钦政办〔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8〕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4日钦州市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年”活动的部署要求,不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提高服务企业能力和监管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年”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钦办通〔2018〕37号)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企业满意为目标,对标先进地市,在推进电子招投标运行、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切实使服务对象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提供材料最简、跑腿次数最少、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收费最少,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进一步优化,推进我市投资环境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一)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全面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1.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电子招标文件范本及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
简化办理备案环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 规范认证管理,实行电子招投标文件CA认证,在招标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管理环节均实行加盖CA电子印章确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钦政办电〔2017〕136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7〕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大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0日钦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大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彭清华书记对“9·6”兰海高速交通事故有关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9月7日召开的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切实做好十九大期间及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决定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大行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9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实现重点交通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遏制、交通安全协同共治明显增强、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的目标,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态势,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时间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三、整治措施(一)强化企业监管,落实主体责任1. 加强对客货运输企业监管。
2017年10月25日前,完成对全市客货运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管理制度建设、车辆日常安全检查、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的检查,进一步督促客货运企业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突出的运输企业,要开展集中约谈企业法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相应资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专业查污”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专业查污”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钦政办电〔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专业查污”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7〕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专业查污”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日钦州市“专业查污”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2016年我市委托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专业查污”工作,对我市辖区内环境问题开展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调研、检查和分析,共查出我市存在9大类144项共105个问题。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充分运用专业查污成果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函》(桂环函〔2017〕56号),为切实抓好我市“专业查污”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落实“三个十条”为重点,以环境安全为底线,按照2017年全国、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专业查污”成果,对突出环境问题制定任务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全面整改突出环境问题。
计划用3年时间逐一解决“专业查污”发现的环境问题,整改任务完成率原则上2017年底前不少于40%,2018年底前不少于70%,2019年上半年全面完成。
二、整改措施经归纳梳理,我市“专业查污”突出环境问题共9大类,144项105个,按一类问题一个方案逐项推进整改。
(一)第一类,茅尾海环境突出问题存在问题:一是茅尾海污染严重;二是入海河流携带污染物量大;三是海水水产养殖废水直接排放;四是海洋生态受到严重威胁。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城镇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钦州市城镇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2号)要求,为了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切实解决我市当前城镇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城市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增强群众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营造秩序井然、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推动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建设,树立钦州良好的滨海城市形象。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增设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周斌同志(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周武(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陈春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永威(市建规委副主任)、刘岩(市交通局副局长)、米德松(钦南区副区长)、黄祥剑(钦北区副区长)等同志担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以上各部门抽调。
三、整治的内容(一)机动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行驶、随意掉头、不按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通行、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套牌假牌、非法营运,以及摩托车违规载客、不戴安全头盔等问题。
(二)出租车、公交车超时待客、占道叫客、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司乘人员随意抛洒垃圾、杂物以及带“病”营运等问题。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治理货车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治理货车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钦政办电〔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治理货车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8〕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治理货车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9日钦州市治理货车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专项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百吨王”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理货车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专项整治行动。
为推动专项行动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整改国务院大督查发现的公路货运执法问题,严厉打击“百吨王”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部署,按照“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严格执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合”的治超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优化标准规范,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升我市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公路设施完好、安全及畅通。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成立钦州市治理货车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李从佳副市长常务副组长:黄立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陈福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少南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黄荣恒市财政局副局长冯永平广西沿海公路管理局局长戴勇南宁高速公路管理处副主任成员:宋廷林市工信委副主任梁振礼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裴宇昌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林志德市安监局副局长韦家杰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张仕华市工商局副局长简宁市质量局总工程师徐光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覃光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刘秉涛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局长周祥海市公路管理处主任谭玉彬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主任王宝杰广西沿海路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蔡业旗钦州钦陆一级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宋启权灵山县副县长陈冬云浦北县副县长钟松钦南区副区长黄应春钦北区副区长莫鉴贤钦州港区管委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梁振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覃光巧同志兼任,成员由市治超办专职人员组成,负责整治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对城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1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对城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对城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对城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5日市对城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对城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对城区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市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城区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城区政府按照市规定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市对城区专项转移支付中不包括市收到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后再下达补助城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5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事权,市委托城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与城区共同事权,市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城区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钦政办[2013]114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钦政办〔2013〕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重要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基础和前提。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减少。
但行政审批项目多,该做的不做,管得过死,以批代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行政审批程序多,程序设置不合理,流转时间长,办事不方便的现象仍然存在。
必须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审批办事环节,突出抓好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办事流程的优化工作,建立健全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服务群众水平,为钦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的总体目标按照为民务实清廉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最大程度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优化再造办事流程,明确办事条件,简化申请材料,规范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办事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审批事项明显精简,办事条件明显规范,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时间明显缩短,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办事过程更加透明,使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供更加优良的政务服务。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钦政办[2009]108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6【实施日期】2009.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9〕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问题,废止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制度法规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问题,修改一批相互抵触、内容违法、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对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和继续执行。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政务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科学发展。
二、清理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是:(一)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市直。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市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和市本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认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14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钦州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2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有公路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5〕42号)及全区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安防工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立足全市公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风险,统筹需求和财力状况,科学有序完善全市公路安全设施,全力打造“平安交通”,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市、县区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解决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投入问题。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决定-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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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27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丕创
2019年10月11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钦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对《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中“(二)修复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证书”和“(四)涉及交通安全和道路通畅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意见;涉及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的规定。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并处以”修改为“可以处以”。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结束——。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优化交通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优化交通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优化交通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钦州市区优化交通环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八日钦州市区优化交通环境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三轮车、公共汽车管理,优化市区交通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维护社会稳定,适应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开放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事实,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合法权益,鼓励公平竞争”的工作原则。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整治市区交通秩序,实现市区营运机动车规范管理,交通环境进一步优化,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城市形象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按照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分解矛盾、妥善解决方法推进市区优化交通环境工作。
(一)投放2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2008年5月13日至6月30日)。
主要工作任务:1. 制定《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2. 按100个指标为一标段,分两个标段投放2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2家中标公司,更新原有的200辆出租汽车。
(二)整治客运三轮车(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6月30日)。
主要工作任务:1. 调查摸底。
2008年5月13日至6月30日,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通过组织安全学习、登门入户等,摸清市区客运三轮车经营者的有关情况,建立台帐。
2.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008年8月25日至10月15日,整治证照不符的客运三轮车,打击非法营运三轮车。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钦政办〔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钦政办〔201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7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市政府及办公室(含与钦州军分区联合,下同)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和规范。
对确因工作需要的予以保留;对工作任务在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对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予以撤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及办公室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予以通报,并就今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和调整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一)保留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等142个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1),钦州市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等85个议事协调机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见附件2),撤销钦州市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等261个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3)。
(二)凡未在通报名单之列的,一律视为自行撤销或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
(三)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提及但未单独下文成立、未明确具体人员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再成立。
二、今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原则(一)自治区设置有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要求地方对应设置的,可以设置。
(二)某项工作涉及面广、组织协调任务重,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设置。
(三)确需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明确工作期限或工作任务,工作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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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
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钦政办[2011]139号
【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17
【实施日期】2011.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钦州市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2011年6月14日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
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落实促进收费公路管理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办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部署,清理的范围和内容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收支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等有关情况。
(二)清理内容
1. 凡属于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满足如下条件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5)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满足如下条件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7)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2.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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