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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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6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6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九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考点6:票据权利的取得(★★★)(P177)1.票据权利的种类(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1)对价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7: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178)(一)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提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二)公示催告1.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3.公示催告的程序(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相关链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59讲_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第59讲_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第五单元票据权利的灭失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票据权利的消灭(★★)(P382)1.因得到偿付而消灭(1)如果票据主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票据金额,票据权利全部消灭;(2)如果票据权利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被追索人向其履行债务后,其自身的票据债务消灭,但因此而享有再追索权。

2.因未依法保全而消灭(1)远期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3.因消灭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单选题】201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 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6年6月25日之前B.2016年8月15日之前C.2016年9月15日之前D.2016年12月5日之前【答案】D【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在本题中,A公司是出票人,向A公司行使的不论是追索权,还是再追索权,均自出票日(2016年6月5日)起6个月内行使。

【单选题】201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该如何补救票据权利的丧失

该如何补救票据权利的丧失

该如何补救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权利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权称作为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权利的丧失可以采用几种不同的措施进行补救,常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

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具体包括: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1)申请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未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详细描述: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李绍章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人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又有哪些呢?一、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显然,若因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自无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而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生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各国立法例,颇不一致,大约有四种。

一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出票人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二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支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方法;三是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公示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四是失票人可以止付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即采此种方法。

票据法习题与答案

票据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证无效B、视为未保证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9、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摘要: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票据的占有为前提的。

在实际业务中, 持票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票据丧失, 其票据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 如何更好的对票据权利进行有效补救, 是当前票据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 丧失; 补救;一、概述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 即形成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这是现代票据法的一般通论。

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无因性的资金债权, 即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资金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丧失, 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 票据权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 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

在补救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

事实上, 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 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一) 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和追索权的丧失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所享有的、凭票据直接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 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在行使顺序上,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由于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力, 因此, 在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或者付款请求权未行使的情况下, 付款请求权丧失将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但是, 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二) 从票据关系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部分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丧失, 全部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全部当事人之间丧失。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证无效B、视为未保证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9、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A、实际损失B、间接损失C、汇票金额D、能够预见到的损失10、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提示承兑的期限为 ;A、到期日前B、出票日起10日内C、出票日起1个月内D、出票日起2个月内11、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 为被保证人;A、持票人B、出票人C、承兑人D、付款人12、甲有一张刚到期的汇票,该票未记载付款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该汇票的付款地为 ; A、甲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B、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C、直接的前手背书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D、承兑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13、2006年4月7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本票,乙持票后将该本票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于6月9日向甲提示付款,因手续欠缺,未得到付款;丁可以向行使追索权;A、甲B、乙C、丙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数人和全体14、以下关于支票付款的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有;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票据无效B、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D、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1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票据者, ;A、承担票据责任B、承担付款责任C、不承担法律责任D、不承担票据责任16、刘某没有代理权,冒充王某的代理人,在票据上以代理人名义签章,该票据责任的承担者是 ;A、王某B、刘某C、刘某与王某D、相对人17、当银行汇票出票时记载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时,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以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为付款金额B、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C、以两种金额中较小的一种金额为付款金额D、确认该汇票无效,由出票人重新出票18、下列付款方式中,适用于支票的付款方式是 ;A、见票即付B、见票后定期付款C、定日付款D、出票后定期付款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 A、票据代理无效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2、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B、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D、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3、下列票据中,不得进行挂失止付的有 ; A、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 B、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全的票据 C、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D、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票据4、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5、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6、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A、金额B、收款人名称C、付款人名称D、出票日期7、下列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中,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A、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的确定B、票据的背书C、票据的付款D、票据的承兑8、下列选项中,汇票不得进行背书转让的有 ;A、汇票被拒绝承兑的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D、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9、下列事项中,汇票必须记载的有 ;A、确定的金额B、必须或不得提示承兑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D、利息及利率10、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地为 ;A、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B、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C、票据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D、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11、下列各项中,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B、见票即付的汇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C、定日付款的汇票的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没有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D、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付款提示付款12、汇票到期日前,下列情形中,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A、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13、下列情况中,属于票据伪造的有 ; A、甲以乙的名义出票 B、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付款日期C、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票据金额D、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14、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补救票据权利的,诉讼被告可以是下列选项中的 ;A、付款人B、背书人C、出票人D、保证人15、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16、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汇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D、汇票背书的次数过多以致在汇票上无法记载17、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B、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向付款人或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的权利C、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18、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19、下列各项,关于本票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其绝对记载事项之一B、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C、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D、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即使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提示付款,但仍可对出票人进行追索三、判断题1、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也可以直接交付转让; F2、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T3、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无需提示承兑; T4、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F5、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得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可以以之对抗保证人; F6、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F7、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F8、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T9、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 T10、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同意承兑;F11、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F12、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无论善意、恶意取得,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F13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T14、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仍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T15、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记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权力;T16、汇票的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T17、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该承兑是有效的; F18、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T19、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T四、综合题1、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问:1本案中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3本案中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4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5本案中商业银行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2、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要求:1持票人丁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保证人戊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5甲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6丁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为什么3、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6日发出5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5月2日、金额为5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5月11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2003年8月13日,持票人戊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3年8月2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乙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丁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于2003年5月11日向A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戊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戊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戊公司于2003年8月21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如果戊公司于2004年5月2日才向乙公司发出追犊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 解析: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答案:D 解析: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3、答案:C 解析:1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款记载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4、答案:A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5、答案:C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责任;6、答案:B 解析: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7、答案:A 解析: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和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8、答案:C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视为所附条件无效;9、答案:C 解析: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10、答案:C 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11、答案:B 解析: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12、答案:D 解析:付款地是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中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以,以承兑人的上述所在地确定汇票的付款地;13、答案:A 解析:本题有两个考点;一是,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题中的持票人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2个月;二是,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14、答案:A 解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不是该票据无效;15、答案:D 解析: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16、答案:B 解析:如果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17、答案:C1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票的特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BD 解析: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2、答案:ABCD 解析: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3、答案:ABCD 解析:1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必须是未获支付的“有效票据”,因此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2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才能申请挂失止付,因此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4、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5、答案:CD 解析:1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因此选项B 是错误的;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6、答案:AB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7、答案:BCD 解析:1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2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8、答案:ABCD 解析:1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2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前手的票据责任;9、答案:AC 解析: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10、答案:AD 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1、答案:ABC 解析: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不同;前者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12、答案:ABCD 解析: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13、答案:AD 解析: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14、答案:ABCD 解析:因为付款人、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15、答案:ABC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所以,D选项所述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与自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的规定不同,是错误的;16、答案:ABC 解析:本题为法定禁止背书的三种情形;关于背书的次数,我国票据法并无限制;17、答案:BCD 解析: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向付款人行使的权利,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的权利是追索权;所以,B选项表述的意思不正确;无论是持票人请求付款,还是付款人予以付款都应按照票面记载的金额支付;C选项的表述也不对;如果持票人的原件丢失,毁损等,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等程序补救,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通知付款人付款的,原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在没有票据的情况下也能实现;所以,D选项表述的也不准确;票据是无因证券,所以A选项正确;18、答案:AB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有: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9、答案:BCD 解析:本票是自付证券,所以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不对的;三、判断题。

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

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四、票据的伪造、变造(一)票据伪造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1)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或者声称获得了他人之授权,而径行以他人之名义为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行)(2)虚构某个不存在的人,并以此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提示】如果票据行为人在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只构成无权代理,而非票据伪造。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019AQ2,2017AQ2,2014Q3,2013Q1)①虚构他人名义: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

②假冒他人名义:票据行为不发生效力,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2)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019AQ4,2017AQ4,2014Q4,2013Q4)伪造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体现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例1:出票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收款人(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如果收款人对他人转让背书,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该权利仅针对收款人(乙),被伪造人(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教材P397)例2:背书转让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

(教材P397)C作为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A、B不承担票据责任(没有真实有效签章)1.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回顾与总结五、票据权利的消灭(一)付款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向其付款的,其债务消灭。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未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未行使、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未行使、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年未行使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日内付款、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该汇票无效、该背书转让无效、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前手破产、承兑人破产、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保证人破产、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出票地国家的法律、付款地国家的法律、出票人国家的法律、持票人国家的法律、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该保证无效、视为未保证、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1)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票据法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本章导读】本章主要涉及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在复习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1-3分左右。

票据法的内容比较有特殊性且技术性较强,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对于本章,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汇票的相关知识点。

本章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考查了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分值为3分,与2009年考试一样。

与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相比,今年的大纲没有变化。

考点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以行使后者。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出票人要将票据交给收款人,可以采用当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

第三,依照《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来说,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才能发生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作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者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依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货物、劳务和无形财产),只有因税收、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可以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一、单项选择题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证无效B、视为未保证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9、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A、实际损失B、间接损失C、汇票金额D、能够预见到的损失10、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提示承兑的期限为 .A、到期日前B、出票日起10日内C、出票日起1个月内D、出票日起2个月内11、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 为被保证人.A、持票人B、出票人C、承兑人D、付款人12、甲有一张刚到期的汇票,该票未记载付款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该汇票的付款地为 . A、甲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B、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C、直接的前手背书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D、承兑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13、2006年4月7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本票,乙持票后将该本票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于6月9日向甲提示付款,因手续欠缺,未得到付款.丁可以向行使追索权.A、甲B、乙C、丙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数人和全体14、以下支票付款的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有.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票据无效B、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D、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1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票据者, .A、承担票据责任B、承担付款责任C、不承担法律责任D、不承担票据责任16、刘某没有代理权,冒充王某的代理人,在票据上以代理人名义签章,该票据责任的承担者是 .A、王某B、刘某C、刘某与王某D、相对人17、当银行汇票出票时记载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时,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以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为付款金额B、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C、以两种金额中较小的一种金额为付款金额D、确认该汇票无效,由出票人重新出票18、下列付款方式中,适用于支票的付款方式是 .A、见票即付B、见票后定期付款C、定日付款D、出票后定期付款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 A、票据代理无效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2、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B、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D、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3、下列票据中,不得进行挂失止付的有 . A、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 B、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全的票据 C、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D、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票据4、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5、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6、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A、金额B、收款人名称C、付款人名称D、出票日期7、下列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中,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A、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的确定B、票据的背书C、票据的付款D、票据的承兑8、下列选项中,汇票不得进行背书转让的有 .A、汇票被拒绝承兑的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D、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9、下列事项中,汇票必须记载的有 .A、确定的金额B、必须或不得提示承兑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D、利息及利率10、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地为 .A、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B、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C、票据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D、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11、下列各项中,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B、见票即付的汇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C、定日付款的汇票的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没有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D、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付款提示付款12、汇票到期日前,下列情形中,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A、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13、下列情况中,属于票据伪造的有 . A、甲以乙的名义出票 B、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付款日期C、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票据金额D、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14、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补救票据权利的,诉讼被告可以是下列选项中的 .A、付款人B、背书人C、出票人D、保证人15、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16、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B、汇票被拒绝付款C、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D、汇票背书的次数过多以致在汇票上无法记载17、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B、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向付款人或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的权利C、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18、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19、下列各项,本票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其绝对记载事项之一B、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C、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D、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即使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提示付款,但仍可对出票人进行追索三、判断题1、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也可以直接交付转让. F2、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T3、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无需提示承兑. T4、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F5、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得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可以以之对抗保证人. F6、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F7、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F8、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T9、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 T10、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同意承兑.F11、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F12、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无论善意、恶意取得,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F13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T14、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仍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T15、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记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权力.T16、汇票的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T17、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该承兑是有效的. F18、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T19、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T四、综合题1、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问:1本案中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3本案中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4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5本案中商业银行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2、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要求:1持票人丁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2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保证人戊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5甲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丁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为什么3、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6日发出5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5月2日、金额为5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5月11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2003年8月13日,持票人戊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3年8月2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乙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丁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于2003年5月11日向A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戊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3如果持票人戊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4戊公司于2003年8月21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5如果戊公司于2004年5月2日才向乙公司发出追犊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 解析: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答案:D 解析: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3、答案:C 解析:1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款记载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4、答案:A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5、答案:C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责任.6、答案:B 解析: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7、答案:A 解析: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和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8、答案:C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视为所附条件无效.9、答案:C 解析: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10、答案:C 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11、答案:B 解析: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12、答案:D 解析:付款地是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中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以,以承兑人的上述所在地确定汇票的付款地.13、答案:A 解析:本题有两个考点.一是,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题中的持票人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2个月;二是,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14、答案:A 解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不是该票据无效.15、答案:D 解析: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16、答案:B 解析:如果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17、答案:C1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票的特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BD 解析: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2、答案:ABCD 解析: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3、答案:ABCD 解析:1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必须是未获支付的“有效票据”,因此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2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才能申请挂失止付,因此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4、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5、答案:CD 解析:1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6、答案:AB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7、答案:BCD 解析:1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2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8、答案:ABCD 解析:1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2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前手的票据责任.9、答案:AC 解析: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10、答案:AD 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1、答案:ABC 解析: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不同.前者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12、答案:ABCD 解析: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13、答案:AD 解析: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14、答案:ABCD 解析:因为付款人、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15、答案:ABC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所以,D选项所述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与自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的规定不同,是错误的.16、答案:ABC 解析:本题为法定禁止背书的三种情形.背书的次数,我国票据法并无限制.。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05:票据的伪造(★★★)(P380)5、错误付款(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考点06:票据的变造(★)(P385)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2、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具有流通、支付、结算和信用等职能,是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票据权利消失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权利消失的概念及原因(一)票据权利消失的概念票据权利消失,是指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而丧失,使得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消失后,票据权利人无法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二)票据权利消失的原因1. 票据遗失:票据权利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票据遗失,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2. 票据被盗:票据权利人因被盗等原因导致票据被盗,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3. 票据被毁:票据因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被毁,票据权利人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丧失时效:票据权利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丧失。

5. 票据权利转让被撤销:票据权利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但转让行为被撤销,导致票据权利消失。

三、票据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一)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失后,票据权利人无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无法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这可能导致票据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票据债务人无需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权利消失后,票据债务人无需履行票据债务。

这是因为票据权利消失意味着票据权利人已丧失了票据权利,无法对票据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三)法律责任1. 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消失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向相关责任人追究民事责任。

2. 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消失而遭受经济损失,如属于票据债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向票据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

3. 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消失而遭受经济损失,如属于票据中介机构、保管机构等过错造成的,可向相关机构追究民事责任。

四、防范措施(一)加强票据管理1. 票据权利人应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遗失、被盗或被毁。

会计经验: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会计经验: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

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和公示催
告两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第61讲_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失票救济、票据抗辩、本票、支票

第61讲_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失票救济、票据抗辩、本票、支票

(2)持票人对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历年真题】(2016年判断题)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答案】对【提示】需要承兑的票据,一定是远期汇票。

其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为到期日起2年。

【历年真题】(2014年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

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

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答案】B专题:票据法上的期限提示:上述表格中消灭时效仅指对出票人和承兑人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上的期限■逾期提示承兑的后果:票据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逾期行使票据权利的后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在消灭时效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逾期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票:(1)本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初会基础精讲第14讲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初会基础精讲第14讲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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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2021)考试辅导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例题 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 (2016 年) A.民事仲裁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答案】BCD 【例题 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5 年)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4.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 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 制度或者程序。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解释】现金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发 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 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 90 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5)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 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 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 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例题 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 )。(2014 年) A.票据收款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 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 【答案】B 【例题 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公示催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20 年) A.公示催告的期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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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P340)
1.因得到偿付而消灭
2.因未依法保全而消灭
(1)远期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3.因消灭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
(1)消灭时效期间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②远期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无法确定到期日的,自出票日起算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中断
票据时效期间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3)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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