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未遂,情节严重要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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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字号】•【施行日期】201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盗窃刑事案件的办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此类案件相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1、“次”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况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

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者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物品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多次盗窃中存在盗窃未遂的,不影响次数的认定。

2、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内;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的,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和罚款应予折抵。

“多次盗窃”不包括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罪行为。

3、虽有多次盗窃行为,但仅为充饥或保暖而盗窃少量食物、衣物,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关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居家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所而实施盗窃的行为。

1、“入户”的非法性(1)行为人“入户”必须基于非法的目的。

如果是为了实施盗窃以外的非法目的入户的,是否作为入户盗窃处理应视情而定。

为了实施抢劫、强奸、诈骗等行为而入户的,在实施了相应犯罪行为后又临时起意在户内盗窃财物的,应分别以抢劫、强奸、诈骗定罪,并与盗窃(非入户盗窃)并罚;非法入户后未实施预谋的犯罪,临时改变犯意实施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盗窃刑事案件的办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此类案件相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1.“次”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况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

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者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物品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多次盗窃中存在盗窃未遂的,不影响次数的认定。

2.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内;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的,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和罚款应予折抵。

“多次盗窃”不包括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罪行为。

3.虽有多次盗窃行为,但仅为充饥或保暖而盗窃少量食物、衣物,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关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居家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所而实施盗窃的行为。

1.“入户”的非法性(1)行为人“入户”必须基于非法的目的。

如果是为了实施盗窃以外的非法目的入户的,是否作为入户盗窃处理应视情而定。

为了实施抢劫、强奸、诈骗等行为而入户的,在实施了相应犯罪行为后又临时起意在户内盗窃财物的,应分别以抢劫、强奸、诈骗定罪,并与盗窃(非入户盗窃)并罚;非法入户后未实施预谋的犯罪,临时改变犯意实施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入户”以行为人身体的全部进入户内为前提。

如果只是在门窗外利用竹竿或其他工具伸进户内实施盗窃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2.“户”的界定(1)“供他人居家生活”不仅包括以婚姻或血缘关系维系的家庭生活,也包括单独一人和基于同事、朋友等密切关系维系的居家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三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日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浅议入户盗窃的既未遂问题

浅议入户盗窃的既未遂问题

二、 入户盗窃既遂形态的争议
人 户盗 窃既遂 形态 的争议 问题 , 就 是 人 户 盗 窃 成 立 的 盗 窃 罪 是 行 为犯 还 是 结 果 犯 的 问 题 。 刑 法。根据 上述 “ 盗窃 ” 的定义 , 盗窃行为 的 目的是窃取 他人 占有 的公私财 物 , 盗
浅议 入 户 盗 窃 的既未 遂 问题
口邓德兵
案情摘 要 : 2 0 1 2 年1 ( ) 月1 2日上 午 8
时许 , 犯 罪嫌 疑 人 李 某 伙 同 焦 某 乘 被 害
管制 , 并处或 者单处罚 金 。 ” 这仅 能说 明
对 于 入 户 盗 窃 构成 的 盗 窃 罪 无 具 体 盗 窃 金额 限定 , 而 对 入 户 盗 窃 的 既 遂 标 准 无
私财物的行为。
2 . 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 客体 , 其 中人 户行 为 侵犯 的是 公 民住 宅安 宁
权, 盗 窃行 为 又 侵 犯 的 是 财 产 权 , 二 客 体 不是 平 等地 位 , 需 划 分 出一 个 主次 来 。
级危害性 , 然后纳入加重情节之一 , 符
合立法原则 。相 比入 户盗窃不是盗窃罪
争 议焦 点 : 李 某 与 焦 某 的 入 户 盗 窃
行 为是 否构 成 盗 窃 罪 既 遂 ?

1 . 虽然《 刑法修 正案 ( 八) 》 把 多次盗 窃、 入 户盗窃 、 携带 凶器盗窃 与扒窃规定 为盗 窃罪 的特殊表 现罪状 , 与普通 盗窃
有所 区别 , 但 最 终 都 不 能 脱 离 盗 窃 罪 的

入户盗窃的概述
之过急 , 不符合 法意 图 _ 卜公众预期。
4 . 基于入 户盗窃 _ 卜人 户 抢 劫 的 多 处 相似 , 在 既 遂 形 态 上 也可 参 考 入 户抢 劫 , 进 而 比较 分 析 。根 据 结 果 犯 的 定 义 , 抢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司法考试新法解读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浪微博:@众合刘校逢(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罪属于每年必考的罪名之一,新法必考属于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之一,所以,两高最近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需要大家在复习备考中给予充分的重视。

为了使大家能够快速掌握该司法解释中的有效信息,减轻大家的复习负担,本人从司法考试应试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逐条解读,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提供一些帮助。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校逢解读】本条修改了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要引起注意。

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之前的500-2000元以上修改为1000-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之前的5000-2万以上修改为3万-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3万-10万元以上修改为30万-50万元以上。

这一修改,直接关系着量刑。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判断重大立功、追诉时效等有着直接的意义。

比如,犯罪嫌疑人甲揭发乙盗窃10万元。

[非法侵入住宅案]入户盗窃未遂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案]入户盗窃未遂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侵⼊住宅案]⼊户盗窃未遂定⾮法侵⼊住宅罪[案情介绍]2010年1⽉10⽇,被告⼈王某利⽤螺丝⼑撬门、以银⾏卡作为插⽚开锁的⽅式,⾮法进⼊西湖区⽂新街道俞某的住处,翻找屋内物品却⼀⽆所获,后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

[案情评析]⼀、本案被告⼈不构成盗窃罪2006年3⽉1⽇,浙江省公检法联合下发了《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对盗窃罪数额起点标准进⾏了修改,由原来的1000元提⾼到2000元。

本案被告⼈以⾮法占有他⼈财物为⽬的,以撬门、开锁为⼿段,⾮法进⼊他⼈住宅实施盗窃,但由于被告⼈在被他⼈当场抓获时还未窃得任何财物,⽆法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从刑法理论上讲,没有偷到财物,属于盗窃未遂。

这与偷到财物但没有达到数额较⼤标准,有⼀定差别。

对于盗窃未遂,⼀般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盗窃未遂情节严重。

如,以数额巨⼤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物为盗窃⽬标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以数额巨⼤财物作为盗窃⽬标,不能认定盗窃情节严重,因此不能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应以⾮法侵⼊住宅罪论处本案被告⼈采⽤撬门、开锁⼿段⾮法侵⼊他⼈住宅企图盗窃。

盗窃是⽬的,侵⼊他⼈住宅是⼿段,⼿段⾏为与⽬的⾏为构成牵连关系。

在以往判决中,⼊室盗窃基本上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很少以⾮法侵⼊住宅罪定罪。

原因在于盗窃罪的法定最⾼刑要⾼于⾮法侵⼊住宅罪,即便盗窃罪在具体案件中与⾮法侵⼊住宅罪的法定刑相同,通常情况下也是以⽬的⾏为定罪,⽽不以⼿段⾏为定罪。

但我们认为,⼊室盗窃的⼊室⾏为,可以构成⾮法侵⼊住宅罪。

⾸先,⼊室盗窃有⾮法侵⼊住宅的⾏为。

⼩偷⼊室,当然没有经过住宅主⼈的准许,也不可能得到准许,因此构成⾮法侵⼊住宅⾏为。

其次,⼊室盗窃也对他⼈的⽣活安宁造成影响。

如果住宅主⼈即时发觉⼩偷⼊室,显然会影响其⽣活的安宁,即便⼩偷侵⼊住宅当时主⼈没有发觉,但是⼊室盗窃翻动物品或留下作案痕迹,同样会给住宅主⼈带来⼼理上的恐慌,严重影响其⽣活的安全感。

盗窃罪认定标准

盗窃罪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一、盗窃罪立案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千元为起点。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4.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C.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在25份以上的。

二、可以不作犯罪处理:1.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B.全部退赃、退赔的; C.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D.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最高院关于盗窃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盗窃案件司法解释

最⾼院关于盗窃案件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3年3⽉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四)⾃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进⼊供他⼈家庭⽣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户盗窃”。

携带枪⽀、爆炸物、管制⼑具等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以危害他⼈⼈⾝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及以上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宁权的法益保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当性问题。

对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仍然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关键词]入户盗窃;特殊形态;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盗窃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罪司法解释》),其中有关入户盗窃的规定:“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

”刑事司法处罚多次盗窃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多次产生犯意,并且反复付诸实施,虽然每次作案所盗取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足以显现行为人已经形成盗窃习性,因而也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

①入户盗窃的刑事处罚从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到处罚多次盗窃,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益保护没有改变。

至《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入户盗窃被单独列举出来,与其他三种盗窃行为一起作为盗窃罪的特殊形式加以规定,表现出刑事司法政策对盗窃罪严厉打击的一面。

一、入户盗窃罪增加了盗窃罪法益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次数的规定,这次修改的意义是重大的。

在盗窃罪占比高、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下,盗窃罪基本罪状的修改体现了刑法所保护法益的扩张,是将公民的住宅安宁乃至人身权、隐私权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保护。

刑法中规定的“户”是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入户盗窃的案发大多会使用撬门破窗等手段,进入他人家庭居所,影响居民最基本的安全感,而且在住宅封闭的空间内,案犯被发现后往往会以暴力手段求得财物或逃脱,从而转化为抢劫罪。

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

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

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刑法》第13条但书在入户盗窃定罪中的运用

《刑法》第13条但书在入户盗窃定罪中的运用

《刑法》第13条但书在入户盗窃定罪中的运用屈佳(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内容摘要: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包括刑事危害性与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但书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规范表达,并与分则犯罪构成之间存在补充关系。

《刑法修正案(八)》增列入户盗窃是为了加大盗窃罪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公众住宅和财产安全。

有鉴于此,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应适当放宽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

入户盗窃入罪与数额无关,其积极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消极构成要件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关键词:盗窃罪;入户盗窃;定罪标准;但书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9)04-0125-07近五年以来,公安机关受理的盗窃案均超过20万件,常见多发的盗窃犯罪严重危及公众安全。

就司法实践而言,这些危害较大的盗窃犯罪都得到了应有的刑罚,但是过去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惩治数额不大的特殊盗窃行为方面的无力一定程度上引起特殊盗窃行为的猖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他人财物占有的盗窃主要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盗窃数额大小反映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值得刑罚处罚程度。

但是,以数额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忽略了其他情节的危害,在保护法益方面存在不足。

以往对于一些金额未达到入刑标准的入户盗窃、扒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置,这无疑放纵了这类违法行为。

为了更好的打击盗窃犯罪和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后,四种特殊盗窃罪定罪中数额的影响力引发争议,即“特殊盗窃是否一律入刑”。

坚持一律入刑是否会与《刑法》第13条但书限定冲突,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能否包容评价《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等问题亟待解决。

入室盗窃未遂处理方式的法理探析

入室盗窃未遂处理方式的法理探析

入室盗窃未遂处理方式的法理探析——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理为视角李益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 310014)摘要:广义角度的入室盗窃未遂类型有三种,但狭义角度的入室盗窃未遂类型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意图入室窃取他人特定财物或者任何数额较大以上财物,但入室后却未找到所要窃取的特定财物或者任何财物,或者虽找到财物但嫌太小而主动离去及入室后尚未着手窃取财物遂被人发觉而仓皇出逃等。

司法实践中,狭义角度的入室盗窃未遂有的作无罪处理,有的按牵连犯原则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笔者认为,对该类入室盗窃案件应作有罪处理,且须基于吸收犯的原则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关键词:入室盗窃未遂吸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Analysis on Jurisprudence of Invasion Residence Unsuccessfully——Perspective on Invasion Residence IllegallyLi Y iming(Hangzhou People’s Procuratorate, Hangzhou310014, Zhejiang)Abstract: There are 3 types of invasion residence from broad sense, but from narrow sense it can be defined that the criminal want to steal other s’ property, unsuccessfully. In judicatory, invasion residence unsuccessfully is guiltless. In this paper, for this criminal, people should deal it with guilt.Key words:invasion residence; unsuccessfully; criminal; invade residence illegally一般认为,狭义角度的“入室盗窃”未遂类型的表现形态为,行为人意图入室窃取他人特定财物或者任何数额较大以上财物,但入室后却未找到所要窃取的特定财物或者任何财物,或者虽找到财物但嫌太小而主动离去及入室后尚未着手窃取财物遂被人发觉而仓皇出逃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4⽉4⽇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3年4⽉2⽇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3年3⽉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四)⾃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我国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那么解释包含什么内容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准备了解释的全⽂,欢迎您查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四)⾃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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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很多⼈在问最近新出台的《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怎么理解?现在就由店铺⼩编来为⼤家普及⼀下《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直居⾸位。

据统计,2011年、2012年⼈民法院⼀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为,保障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13年3⽉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最⾼⼈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2届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

下⾯,我就《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解释》出台的背景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法律,最⾼⼈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法律适⽤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盗窃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发挥了重要作⽤。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2009年,最⾼⼈民法院即着⼿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修改,将盗窃罪的定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经过⼀段时间司法经验的积累,各⽅认识也不断深化且逐渐趋于⼀致。

入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

入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

⼊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户盗窃应当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为。

认定⼊户盗窃,法律上那么⼊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为。

⼊户盗窃,是指⾮法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进⾏盗窃的⾏为。

现代社会较为普遍的对“户”的理解界定为周围有遮掩物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于⽣活的场所为“户”。

“户”在这⾥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包涵在在刑法的“户”的范畴内,由此可知,“户”并不局限于居住的房间,封闭的院落、独⽴的阳台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与居住的房间构成⼀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均应认定为“户”。

在⽤做出租屋的楼房内,“户”的外延应相对缩减,租客租⽤的房屋内才能认定为“户”,公共阳台、楼梯间等公⽤场所不应认定为“户”。

⼊户盗窃的认定(⼀)⼊户进⾏盗窃是否必然构成⼊户盗窃⼊户盗窃通常是作为量刑上的⼀个从重处罚的标准来考量的。

为更利于维护作为公民⼈⾝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屏障的“户”,⼊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

然⽽,⼊户进⾏盗窃是否必然构成⼊户盗窃呢?笔者认为,认定⼊户盗窃时,必须注意“⼊户”的⾮法性。

⾏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前提下,⾮法进⼊他⼈住所,实施了盗窃⾏为,就应该认定为⼊户盗窃。

但如果⾏为⼈是合法进⼊他⼈住所后实施了盗窃,通常是亲属、朋友之间实施的⼩额盗窃⾏为,其⾏为通常对户内⼈员的⼈⾝威胁较⼩,应认定为普通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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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未遂,情节严重要担刑责
范艳利陈文绘
一天晚上,杨某到某小区撬锁进入李某家中,找到1000元钱要离开时,外出的李某恰好返回家中,将杨某抓获。

根据2013年4月4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三种情形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杨某取得的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巨大,是否对其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应当以情节是否严重为标准,综合分析入户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作出判断。

1.应当以具体情节来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并综合分析作出是否具有严重情节的判断。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我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项只列举了部分应依法定罪处罚的盗窃未遂案件,这种列举并不排除其他盗窃未遂案件的定罪处罚。

当然,也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盗窃未遂案件都必须一律定罪判刑。

是否定罪判刑,还要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上述两个文件已经失效,但是从历史连续性来看,上述内容表明对盗窃罪未遂的定罪处罚,“两高”是从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这一角度去界定的。

由此笔者认为,在对入户盗窃未遂是否定罪处罚作出判断时,也应当延续这一立场,从入户盗窃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去考量。

具体到入户盗窃行为中,尽管入户盗窃造成的犯罪结果不是构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但对入户盗窃的具体犯罪情节如作案动机,非法入户的手段(如是否采取破坏性手段撬锁、割窗等进入户内),入户盗窃获取财物的具体行为(如是否在户内随意破坏户内物品或采取破坏性
手段取得财物等),取得的财物类别及价值大小,行为人之前的表现(如是否初犯或者有前科劣迹等),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衡量该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大小,从而决定是否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2.入户盗窃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直接规定构成盗窃罪,且未规定相应的数额或情节,体现了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

由于入户盗窃行为系侵入他人家庭居所盗窃,不仅威胁群众财产安全,还容易引发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发生。

而且这类案件的案犯多属于惯犯或职业犯,采取的作案手段大多为撬门、破窗等破坏性手法,因此属于刑法应当严厉打击的对象,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作为与普通盗窃数额较大并列的不计数额犯罪的立法本意。

3.对于入户盗窃行为未遂,情节显著轻微的,仍可适用刑法第37条但书条款处理。

即入户盗窃未遂的,对于其中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如仅实施了着手行为,刚刚准备要翻墙、撬锁进入等就被发现且事后积极悔改,行为人之前一贯表现良好因生活所迫才实施上述行为的,仍可以根据刑法但书条款予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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