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
学科带头人选拔和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学科带头人选拔和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医疗、教学、科研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优秀中青年人才队伍的培养步伐,加快各学科的迅速发展,在医院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决定实施(后备)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一)学科带头人条件1 、长期坚持在临床、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的领导才能和稳定的科研方向,勇挑学科建设重任。
2 、必须具有教授(主任医师)或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若同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博士学位者优先考虑。
3 、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强烈的上进心、事业心和责任心,有为医院做贡献的奉献精神和荣誉感。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中能提供良好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及安全。
4、除上述条件外,在近五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两项。
(1)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2项。
或获得市卫生局医学新技术引进奖2项。
(2)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立项主持人或成果奖。
(3)市级及以上医学会相应专业委员会委员。
(4)市重点专科负责人。
(5)在中华系列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
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质量高,且本人为有效主编或主审;或国家规划(统编)专科教材的编者。
5、获市优秀专家或拔尖人才可直接申报。
(二)后备学科带头人条件1、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中能提供良好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及安全。
2、长期坚持在临床、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的领导才能和稳定的科研方向,勇挑学科建设重任。
3、除上述条件外,在近五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奉献精神和进取精神。
(2)医德高尚,潜心临床科研,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功底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3)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1项。
或获得市卫生局医学新技术引进奖1项。
(4)在中华系列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参与正式出版部门出版的本学科有价值的专著、译著、教材、教学指导书,本人为主编或主审,或字数在5万字以上。
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推荐表
编号:
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推荐表
推荐对象姓名:
推荐学校(盖章):
从事二级学科名称:
学科门类:
推荐日期:
湖南省教育厅制
一、被推荐者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者学习(中学以上)、进修与工作简历
三、被推荐者近三年完成教学工作情况
四、被推荐者近三年参加、完成科研工作情况
五、被推荐者近三年发表著作(教材)、论文情况
六、被推荐者近三年担任行政管理工作情况
七、被推荐者个人对未来三年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方面的发展规划
八、被推荐者对培养经费资助要求(包括培养经费的主要用途及金额)
九、本学科学术梯队情况
十、推荐者(一)意见(请对被推荐者学术水平、研究能力、教学与科研成就、发展潜力及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进行评价)
十一、推荐者(二)意见(请对被推荐者学术水平、研究能力、教学与科研成就、发展潜力及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进行评价)
十二、指导教师意见(请对培养计划中提出的培养目标[包括分年度目标]及培养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签署具体意见)
十三、学校意见(请对本《推荐表》的真实性、是否同意列为本年度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能否提供配套培养经费及提供配套经费的比例数额签署具体意见)
十四、专家评议意见。
2023校级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2023校级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以下是2023校级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的大纲:
1.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任命:
-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应该公开、公平、竞争,通过学术评审和面试等方式进行。
- 学科带头人的任命应该经过合法程序,由学校领导批准并发文通知。
2. 学科带头人的职责和权力:
- 学科带头人应该负责学科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
- 学科带头人应该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和人才培养等活动。
- 学科带头人应该推动学科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发展。
3.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和奖惩:
- 学校应该对学科带头人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业绩。
- 学校可以根据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表现,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4. 学科带头人的岗位权益和待遇:
- 学科带头人应该享受与其职位相符的岗位权益和待遇。
- 学科带头人的薪酬和职级应该根据其工作表现进行调整。
5. 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和反馈机制:
- 学科带头人应该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学科的工作进展和问题。
- 学校领导应该建立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学科带头人的工作困难和问题。
以上是2023校级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湘教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22〕36号各普通本科高校:《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教材规划第四章教材编写第五章教材审核第六章教材选用第七章支持保障第八章检查监督第九章附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和建设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高校教材建设应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提升质量、强化特色、打造精品”为发展理念,以建设具有湖湘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高等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
“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和培养实施办法
“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和培养实施办法“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和培养实施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我院临床医疗梯队的正常建设和临床型医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人才快速成长,培养大批能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临床医学人才,加速医院专业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坚持科技创新、人才强院的战略思想,建设创新型医院,特制定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实施方案。
我院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择和培养,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
经过严格选拔和精心培养,使他们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起骨干和核心作用的学科带头人。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范围主要是在我院经过严格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表现优秀、考核合格,第一学历本科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者,具备很高的素质,要医教研全面协调发展,有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特别是团结合作精神好,能积极奉献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临床能力与科研能力强,主攻方向明确,学术造诣较深,成绩突出,为省内、国内同行所公认;3、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计算机等现代化仪器设备操作应用能力强;4、年龄在45周岁以下;5、第一学历本科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目标与要求1、目标。
通过该方式的培养,努力将医院中青年卫技人员培养成为思想品德好、业务技术精的卫技人员,并为造就一批面向21世纪德才兼备的专业学科带头人创造条件。
2、对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具体要求:(1)通过该阶段培养,使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成为学科带头人前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医疗技术水平和科研教学能力。
要求能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积级开展科学研究,培养和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和科研、教学水平。
(2)通过该阶段培养,使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能了解、掌握学科进展和最新动态,对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和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能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跟上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步伐,并能指导下级卫技人员开展医学实践和科研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开展本专业学科新技术、新疗法的学习、掌握和推广活动,成为学科发展的建设性、指导性人才。
湘教通〔2007〕40号
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通〔2007〕40号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人字〔1998〕11号)精神,现将今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和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中期评估1、中期评估对象为2005年度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考核内容为:培养计划2005年和2006年的执行情况;培训、进修及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存在的差距与问题。
2、考核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1)培养对象个人的阶段总结(一式二份);(2)《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考核表》(一式二份);(3)《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考核检查一览表》及Excel数据软盘;(4)学校反映培养对象培养情况、培养效果及培养对象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的综合材料(一式二份);(5)反映培养对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及培养期内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表明其水平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6)原培养计划复印件。
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验收检查1、验收检查对象:主要为2004年度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已满,但没有参加我厅验收检查或验收检查确定为暂缓验收的其他年度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原则上也应参加今年的验收检查。
2、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对象的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情况;参加培养培训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培养目标实现情况。
3、参加验收检查的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1)培养对象的个人总结(一式二份);(2)《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验收检查表》(一式二份);(3)《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验收检查一览表》及Excel数据软盘;(4)学校反映培养对象培养情况、培养效果及培养对象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的综合材料(一式二份);(5)反映培养对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及培养期内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表明其水平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6)原培养计划复印件。
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推动学科发展和学科带头人的能力提升,规范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发展环境,提高学科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拥有学科带头人职称或具备学术带头人潜质的中青年教师。
第三条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卓越的学术成果和领导能力,在本学科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学科和学院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中青年教师。
第四条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人才发展规律,注重激发学科带头人的创新精神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环境。
第二章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与培养第五条担任学科带头人的任职资格1. 具有博士学位;2. 在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方面有突出的表现;3. 在学科发展、项目申报和团队协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成果;4. 具备一定的管理和领导能力;5. 在本学科领域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程序1. 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发展战略,列出学科带头人的职位空缺计划;2. 学院组织学科带头人选聘专家组,制定选拔条件和程序;3. 公示选拔条件和程序,接受教师报名并提交材料;4. 选拔专家组根据报名材料和个人面试评价选出候选人,进行公示并合理听取意见;5. 清华大学组织学科带头人候选人进行公开学术报告,并听取专家组和师生的评价意见;6. 根据最后的评价结果和意见,学校确定学科带头人的任命与聘任。
第七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计划1. 学校和学院应当为学科带头人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学科带头人的发展目标、培养内容和培养期限;2. 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计划应当与学科和学院的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学科的前沿研究方向和创新发展需求;3. 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计划应当包括科研项目支持、学术交流与合作、教学能力提升、团队建设等多个方面。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方式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 保障学科带头人的科研经费支持,鼓励开展高水平的科研项目;2. 鼓励学科带头人参与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研讨会,提升学术影响力;3. 鼓励学科带头人与国内外同行开展合作研究和交流,提高学科建设水平;4. 为学科带头人提供教学能力提升的培训和支持;5. 鼓励学科带头人主持研究团队,培养学科后备人才。
2023校级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2023校级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引言:为了完善学校学科带头人的管理机制,提高学科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特制定本《2023校级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一、总则1. 学科带头人是学校各学科中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骨干教师,担负着学科引领和学科建设的重要责任。
2. 学科带头人的产生和选拔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岗位竞争和能力导向。
3. 学科带头人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学科建设和学科团队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意识。
二、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与任职1.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由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等程序进行。
2. 选拔学科带头人的主要依据包括学术成果、教学质量、科研项目、学科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 学科带头人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满后可再次竞聘连任。
三、学科带头人的职责与权益1. 学科带头人应带领学科团队进行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并提出学科发展的规划和目标。
2. 学科带头人应负责学科师资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加强对学科成员的指导和培养。
3. 学科带头人有权组织学科成员参与学科交流、学术研讨等学科活动,并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培训和资助。
4. 学科带头人享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申请科研项目等权益,学校应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四、学科带头人的考核与评价1. 学科带头人每年都要接受学科建设委员会的考核和评价,包括学科发展、学科团队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2. 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科带头人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
3. 学科带头人在职期间如有不适应或有其他原因导致工作不能继续的,可以协商解除聘任关系或重新分配工作岗位。
五、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支持1.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科带头人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其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2. 学科带头人可以向学校提出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的需求,学校应积极予以支持。
3. 学校应为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鼓励其参与科研项目和学科创新。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学科带头人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教学、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中的指导、示范和带头作用,根据《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和义务第1条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本学科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并结合教学教研活动,带头上好研究课、示范课。
每学期必须在校内上公开课1-2次,每学年在市及以上范围上示范课或在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活动中介绍自己的教学改革经验、体会不少于1次。
第2条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指导任务,发挥传帮带作用。
每个学科带头人至少帮带2-3名青年教师,3年内所培养指导的青年教师应在市级及以上教学评比或学术研究中取得较好成绩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3条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动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参与并主动组织学校的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活动),参与学校、市及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主持1-2个研究课题或校本课程开发。
每学年必须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篇;每学期至少研读一本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并撰写读书笔记一万字以上。
第4条学科带头人应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或进修。
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不少于32学时。
二、考核和管理第5条市教育局负责对所属学校的学科带头人进行年度考核;学校负责对本校的学科带头人进行过程考核和日常管理,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由学校教务处和教科室负责。
第6条建立学科带头人动态管理制度并实行“年审制”。
学校建立学科带头人档案,认真记载学科带头人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负责做好学科带头人日常考核工作,按学期建好管理台帐,进行学期考核,并填写考核鉴定。
对连续两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报市教育局审核撤销其称号。
每3年对学科带头人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教育局通报全市。
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制度(3篇)
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学科带头人(Subject Leader)进行培养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学科带头人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骨干,承担领导本学科教学研究的责任。
培养和管理学科带头人对于提高学科教学质量、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和选拔具备优秀学科教学研究能力和领导能力的人才,并通过制度化的管理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支持。
其具体内容和措施包括:1.选拔与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选拔与培养机制,通过选拔优秀教师参与学科带头人岗位竞争并提供相应培训,提高其学术素养和领导能力。
2.岗位职责与权责明确:明确学科带头人的岗位职责,包括学科教学研究、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的工作,并对其权责进行明确和界定。
3.培训与交流:为学科带头人提供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机会,加强他们的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提升,增强学科带头人之间的交流合作。
4.激励与薪酬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学科带头人进行奖励和激励,鼓励他们积极投身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提高学科水平。
5.评估与考核:建立学科带头人的评估与考核机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激励他们持续改进和提高。
6.支持与资源保障: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为学科带头人的教学研究和带头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通过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提高学科带头人的专业素养和领导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学校整体发展。
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制度(2)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把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切忌急功近利、临渴掘井,要有长远眼光,应提前做出预测和规划。
在人才培养结构上有计划、分层次地搞好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工作。
对不同层次的培养对象,应根据自身规模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明确的培养计划和目标,其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医疗、教学、科研业务能力及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提高等。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湘教发[2005]113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05]113号)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意识1、高校要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的意识,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正确处理发展规模与办学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之间的关系,教学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构建具有先进教学理念、现代课程体系、科学培养模式和完善的质量保障制度的有效的教学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2、强化教学质量意识,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责任制。
高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做名副其实的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深入教学第一线,亲自抓教学质量,不断推进学校的教学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把质量意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为教学服务的意识,围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这一根本任务,主动地、创造性地为教学工作服务。
学校要建立定期研究教学工作的制度,每学期召开两次以上党政领导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教学工作。
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教学单位的职能职责,把保证教学质量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各级教学单位和各项工作中。
二、切实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3、高校要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教学投入。
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7〕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我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全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学科是根据富民强省战略和教育强省建设的需要,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推动全省高等教育上质量、上水平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构建与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特色优势明显的学科建设体系,提升湖南高等教育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国家和湖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与智力支持。
第二章设置第四条省重点学科分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两个层次建设,按照二级学科目录(以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设置。
省级重点学科主要从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主要从尚未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省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并依照学校申报、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推荐、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省重点学科的设置,必须根据全省高层次专门人才需求、自主创新趋势和建设经费投入力度来综合考虑确定;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设置、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省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是校级重点学科,且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已形成两个以上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一个研究方向的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学科的前列,对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科带头人及后备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带头人及后备带头人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科协、市直有关部门及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实施。
第三条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全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并且业绩突出,或具有突出成果。
第四条学科设置为八类,即。
社会科学(社科、文艺、体育、新闻四个专业);工业学科(机械制造、化工、冶金矿产、环保、轻工纺织、电子电气、信息技术、医药八个专业);农业技术学科(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水电四个专业);教育学科(高等教育、基础教育两个专业);医疗卫生(内科、外科两个专业);金融财经学科(经济管理、金融、财政三个专业);建筑学科(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两个专业);交通学科(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旅游三个专业)。
第五条凡在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生产、技术、教育、文体、艺术、新闻、经济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均可竞聘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的选择对象是年龄在57岁以下,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后备带头人的选择对象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应用技术研究领域,获得国家三等以上奖、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项以上三、四等奖),市一等奖,或在市重点工程建设中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主要完成者;(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深,成绩显著,是某一重点学科带头人,或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三)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四)长期在卫生工作第一线,有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危重病症,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认可;(五)在文化、艺术、体育、新闻等工作中,专业技术造诣较深,成绩显著,是某一学科门类的带头人;(六)承担省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项目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利税500万元以上;(七)长期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产品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技术水平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示范推广中,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湘农人发[2008]08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考核和验收工作的通知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和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计划执行情况验收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8]137号)和《关于推荐选拔2008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和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通知》(湘教通[2008]13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08年度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考核和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工作㈠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推荐1.推荐范围主要从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中推荐选拔。
优先选拔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学科专业中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2.推荐条件①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好,能积极奉献,团结合作;②教学科研能力强,主攻方向明确,学术造诣较深,成绩突出,为国内、省内同行所公认;③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计算机及现代仪器设备操作应用能力较强;④年龄在45周岁以内(1963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⑤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㈡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1.推荐范围主要从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中推荐选拔。
优先选拔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重点课程和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学科专业中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2.推荐条件①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好,能积极奉献,团结合作;②教学科研能力强,初步明确主攻方向,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成绩较突出,为校内、省内同行所公认;③较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计算机及现代仪器设备操作应用能力较强;④年龄在40周岁以内(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⑤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推荐2010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人选的通知
湘教通…2010‟182号关于推荐2010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人选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加强我省高校学术梯队建设,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湘教人字…1998‟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以下简称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人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今年,全省计划推荐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人选236人(名额分配见附件)。
各高校应严格按照我厅下达的计划名额推荐,超计划推荐的人选一律不予受理。
二、推荐范围与条件主要在普通高校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中推荐。
优先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重点课程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学科专业中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推荐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好,能积极奉献,团结合作;2、教学科研能力较强,初步明确主攻方向,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成绩较突出,为校内、省内同行所公认;3、较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计算机及现代教学仪器设备操作应用能力较强;4、年龄在40周岁以内(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为加强高校“两课”教师队伍建设,今年我厅安排推荐计划数为5人及以上的本科院校推荐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人选中,应有一名在普通高校担任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5年以上的在岗专任教师。
四、申报材料要求1、《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一式五份;2、学校为推荐人选拟定的分年度培养计划一份;3、推荐人选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高校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4、反映推荐人选政治思想表现及教学科研等方面所取得成绩的有关材料,其中代表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复印件2篇(部),反映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上述材料第2、3、4项依序装订成册。
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考核表
所在学校、系(部):________________培养对象类别
一、培养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确定为培养
对象年度
行政
职务
专业技
术职务
现从事
专 业
研究
方向
导师姓名及
专业技术职务
省教育厅
资助经费
学校配
套经费
社会
兼职
固定
电话
手机
二、培养对象自我总结(对照培养计划,取得了哪些成绩,是否实现阶段培养目标,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签名:
年 月 日
三、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培养、培训、教学、科研等情况
进修培训情况
起止日期
进修单位
进修内容与成绩
教学工作情况
讲授课程
起止日期
学时数
授课对象
授课效果
科研工作情况
起止日期
项目名称
任务下达部门
排名
获奖情况
论文∧著作∨发表情物或出版社
排名
管理工作情况
起止日期
行政职务
主要工作内容
经费使用情况
日 期
开支项目
金额(元)
四、考核意见
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议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岗位考核定级管理暂行办法
湖工大政字〔2011〕29号湖南工业大学岗位考核定级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校内津贴分配制度的运行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分配基本原则按岗定酬,优劳优酬。
在普遍受益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的基础上,建立重实绩、重贡献、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促进学校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
二、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类别与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分为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四类。
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性质,设置相应的岗位等级与对应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标准。
各类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每年按10个月发放。
教职工主要收入按档案工资加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的分配模式发放。
教职工的档案工资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标准。
新岗位津贴是在原岗位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普遍增加400元/月.人,即所有的在职人员,具备相应的职务或相应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按原来的形式和要求发放。
绩效奖励是根据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贡献大小确定其等级。
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都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其岗位等级确定必须符合附件要求的岗位聘任条件。
申请教师岗位的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归口到相应教学院部考核定级。
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归口到所在单位考核定级。
1.教师岗位和绩效奖励标准教师岗位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且需要完成规定教学基本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岗位。
教师岗位的教师中,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和各科研院所具有研究系列的教师,年基本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及指导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等工作量)为260课时,且综合工作量要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按教学科研工作量折算办法计算,另行文)。
如果不承担教学任务,则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确定相应等级。
对于有特殊贡献的科研人员,经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特批,可减免教学工作量。
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制度
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管理,以确保学科发展和提高学科质量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以下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学科带头人选拔机制:建立公正、透明的选拔机制,包括学术评定和综合素质评估,从具备一定学术水平和领导能力的教师中选拔学科带头人。
2. 学科带头人培训计划:制定学科带头人培训计划,包括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学科带头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 学科带头人岗位评价标准:明确学科带头人的职责和任务,制定相应的岗位评价标准,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4. 学科带头人奖励与激励机制:建立奖励与激励机制,包括荣誉称号、学术经费支持、晋升机会等,激励学科带头人在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上取得突出成绩。
5. 学科带头人交流与合作机制:鼓励学科带头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科间的合作与协同创新。
6. 学科带头人职称评定制度:建立学科带头人职称评定制度,根据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学科贡献等方面进行评定,提供晋升和职称评选的路径和机会。
7. 学科带头人培养基金:设立学科带头人培养基金,用于资助学科带头人的科研项目、学术交流和研修等。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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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
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科梯队建设,促进人才快速成长,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和培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
经过严格选拔和精心培养,使他们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起骨干和核心作用的学科带头人。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主要在普通高校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博士点和硕士点中选拔,并侧重于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学科。
第四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本学科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在职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
员中选择。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特别是团结合作精神好,能积极奉献;
2、教学科研能力强,主攻方向明确,学术造诣较深,成绩突出,为省内、国内同行所公认;
3、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计算机等现代仪器设备操作应用能力强;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选拔名额和程序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每三年选拔一次。
省里高校每次选拔不超过30人。
在湘部委所属高校参照省属高校选择比例确定。
第七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采取差额推荐、选拔方式产生。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程序:
1、学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科范围,并结合本校实际,初步确定选择学科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学科;
2、学校在广泛听取有关学校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候选人,指定两名教授级同行专家进行推荐,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推荐表》;
3、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候选人及其推荐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组织评审通过后向省教委推荐;
4、省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候选人所在学校进行考察;
5、省教委审核并公布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名单。
第九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确定后,省教委和学校共同拟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对象在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分年度目标,以及为实现培养目标所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十条培养对象所在学校与省教委签订《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任务责任书》,培养对象与学校签订《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合同书》。
第四章培养
第十一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期为四年。
第十二条学校要认真履行培养任务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严格执行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实现培养目标。
同时,要注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岗位上的培养,给他们分任务、压担子,促使他们尽快成长。
第十三条要充分发挥本学科老专家、老学者的传、帮、带合作,每名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由所在学校聘请指导教师1-2名。
第十四条对省属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省教委在培养期的前3年每年酌情资助0.8-1万元培养经费,学校按照1:1-2的比例提供配套培养经费。
在湘部委属高校培养经费自理。
第十五条培养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在教学科研上的系统训练和培训、调查研究、考察和教学改革,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等方面,不准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出版书籍。
第十六条培养资助经费由培养对象本人提出使用方案,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报主管培养对象培养工作的校领导审查同意后使用。
第十七条省教委和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科研课题列项、科研经费申请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扶植。
第十八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要认真履行培养合同规定的责任,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培养、培训活动,在规定培养期内实现确定的培养目标。
第十九条省教委设立专项资金,对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优秀学术专著的出版、优秀学术论文的发表进行适当资助。
资助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由学校报销图书资料费每人每年1000元,发放培养对象津贴每人每月50元。
第二十一条指导教师在指导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期间,由培养对象所在学校发放指导教师津贴,发放的办法和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教委对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培养档案。
省教委会同培养对象所在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检查。
培养满二年时,省教委对培养对象的培养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考核、检查结果,省教委每年通报一次。
并作为增、减下年度培养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对没有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和不能达到年度目标的,一律中止经费资助,并酌情收回部分培养资助经费。
同时,核减培养对象所在高校下一批次选拔、培养名额。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注意保持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本学科工作岗位上的稳定性。
如属工作需要确需调动的,需征求本人意见,并报经省教委同意。
第二十五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实行服务期制度。
培养对象培养期间和培养期满以后五年内不得调离本学科工作岗位。
否则,应补偿省教委和所在学校二分之一以上的培养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培养期满时,省教委及时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评议验收,合格者发给培养合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工作先进单位、优秀培养对象、优秀指导教师由省教委和培养对象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