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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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7月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绿化工程监理包括对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以及养护阶段的监理。

为了更好地提高苗木的成活率,确保绿化工程质量,同时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达到预防为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的目标,制定了本绿化工程的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并准备在施工过程中的旁站、巡视工作中,加强对施工材料和中间工序的验收工作,从而确保整体工程质量。

种植土的质量控制要点:1.种植土壤及地下水深度必须满足种植物的生长要求,并达到施工规范的要求。

地下水位必须在中等水位(100cm)以上。

若地下水位属于50cm的浅水位时,必须有排水设施。

2.种植土层下严禁有不透水层。

遇有不透水层时,必须设法粉碎、穿孔使其透水淋溶。

严禁用推土机反复碾压推土、造山或改造地形,特别在土壤含水量高的情况下最易形成不透水层。

3.含有建筑垃圾土壤、盐碱土、重粘土、粉砂土及含有有害园林植物生长成份的土壤,必须用种植土进行局部或全部的更换。

4.用山黄泥作为种植土必须是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生长的土壤。

必要时可掺入适量的泥炭介质。

对粘重土可掺入30-40%的粗砂调整土壤质地。

5.种植地属于砼块(板)、坚土废基、重粘土、低洼地等不透所或积水时,必须采取打碎、穿孔、开排水沟或垫矿石,并在碎石面层回填适当植物生长要求的土壤厚度。

6.种植土层厚度必须满足不同植物根系正常发育生长所需的深度。

种植土质量检验方法:1.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土壤分析报告。

若土源不同,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另一土源的土壤分析报告。

否则下道工序不准动工。

2.抽查一定的数量,即每300平方米抽查一点,每点为50平方米,但不少于3点,是否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大中乔木种植土深度允许偏差为-8厘米;小乔木及大中灌木为-5厘米;小灌木、宿根花卉为-3厘米;草本、地被、草坪及一、二年草场为-2厘米。

并将检验结果报告给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

4、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检验。

北京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试行)

北京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试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前言为适应北京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的要求,现将原北京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予以修改和补充完善。

原名称不变。

本规范修改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修改说明一、本次修编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统一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二、园林绿化工程是指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植物种植工程、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掇山、塑山置石等)、园林理水工程(驳岸、护坡、喷泉等工程)、园路工程、园林铺地工程、园林给排水工程、园林用电工程、其他造景工程等。

原规范对植物种植作了详尽描述,本次修编增加了园林景观构筑物、园林铺地及其所涉及的分项工程等内容,并明确了质量检查的“检查方法”和“允许偏差”,更便于质量控制和评定。

三、本次修编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对园林绿化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了明确的质量控制要求,对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均进行了“主控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的界定。

四、本规范增加了基本规定内容;对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资格提出了要求;对植物材料和物资进场检验作出了规定;对花架、假山、叠水、木栈道、驳岸、观赏桥等的质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涉及植物成活、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五、鉴于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在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给水、排水、电气等方面均对所含的分项工程有过具体要求,本规范不再重复提出,可直接引用。

六、本规范是结合北京地区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同时根据各专业工程在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应用特点而编制。

为不断完善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规定5.园林绿化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求5.1整理场地5.2种植穴(槽)5.3掘苗及包装5.4栽植5.5围堰5.6浇灌水5.7树木修剪5.8支撑5.9草卷、草块铺设5.10分栽5.11草坪播种5.12修补洞穴5.13利水透气5.14保护5.15防水隔根5.16排蓄水设施5.17锚杆及防护网安装5.18铺笼砖5.19土山、微地形5.20砂石基层5.21碎石基层5.22混凝土基层5.23灰土垫层5.24混凝土面层5.25砖面层5.26料石面层5.27花岗石面层5.28卵石面层5.29木铺装面层5.30路缘石(道牙)5.31座椅(凳)安装5.32牌示安装5.33果皮箱安装5.34园林护栏5.35叠山5.36园林用电5.37园林给排水6.常见非植物造景工程质量的原则性要求6.1园林汀步6.2园林木栈道6.3园林花架6.4旱喷泉6.5园林驳岸6.6园林叠水6.7园林景观桥6.8架空绿地7.验收内容和程序的有关规定8.附录9本标准用词说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它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57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北京市绿化养护质量地方标准

北京市绿化养护质量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Code for Management of Landscape Greening in City and Town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术语和定义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绿化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绿化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绿化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方案1.目的2.监督范围-绿化种植:包括植物的选择、栽植方式、苗木质量等;-绿化养护:包括植物的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绿化设施:包括人造草坪、喷泉、灯饰等的安装和维护。

3.监督流程3.1.前期准备-制定绿化养护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地点和重点;-成立监督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工作;-确定监督的检验项目和标准。

3.2.监督过程-定期巡查:监督小组按照计划进行定期巡查,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范;-抽样检验:在巡查的基础上,对个别施工进行抽样检验,测试养护品质;-问题整改:对于存在问题的施工,监督小组要及时向责任方反馈,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记录和报告:监督小组要详细记录每次巡查的情况,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告。

3.3.监督结果-监督小组要根据巡查和抽样检验的结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的施工;-对于合格的施工,监督小组要给予表扬和激励,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

4.监督要求-人员要求: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经过专业培训;-设备要求:监督人员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以保证监督的准确性;-文件要求:监督工作要有详细的记录和报告,确保监督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明确责任:监督工作要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确保监督的有效性。

5.监督措施-高层支持:上级管理部门要充分重视绿化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合作与协调:监督工作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有效的合作和协调,共同推动绿化养护工作;-支持措施:对于积极配合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信息公开:监督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6.监督评估定期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对监督结果的评估和对监督流程的评估,找出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7.持续改进通过监督评估的结果和反馈意见,不断完善监督工作的流程和方法,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总结:绿化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是确保绿化工程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环节。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京绿城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的通知(京绿城发〔2012〕6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29号)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加以说明,以指导开展垂直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本市垂直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垂直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1. 开展垂直绿化不能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强度及其它功能需要。

2. 垂直绿化栽植形式应优先采用地栽形式,不具备地栽条件的可采用辅助设施,如增设栽植池或使用特殊容器等形式实现栽植。

3. 为实施垂直绿化工程而配套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 垂直绿化建设及养护除应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推荐投资标准垂直绿化工程费用因栽植形式不同、植物种类差异及灌溉方式不同而产生一定变化,本次投资测算已给出取费区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费用测算。

推荐按下述标准预算:地栽式垂直绿化工程费用为每延米130元,种植池栽式垂直绿化工程费用为每延米 310元,成品种植容器栽式垂直绿化工程费用为每延米450元;采用水车浇灌方式的垂直绿化养护费用为每延米每年32.6元(养护水源为绿化用水),采用滴灌方式的垂直绿化养护费用为每延米每年 15.6元(养护水源为绿化用水)。

三、适用范围《北京市垂直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要求及投资测算》之质量要求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垂直绿化建设工程。

北京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园林绿化局

北京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局设立市级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区、县园林绿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局指导。

第四条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绿地,及跨区县绿地工程建设由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实施质量监督,其他绿地建设工程由区、县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五条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10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录;3.参建各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工程管理机构.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类物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涉及植物成活物资的进场试(检)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以上,花卉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草坪覆盖率应达到100%.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绿化工程养护协议。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选用绿化苗木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向施工单位作出施工图文件的详细说明;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洽商通知。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绿化工程监理是指在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绿化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实施,保证绿化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绿化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包括监理范围、监理人员资质要求、监理任务和监理报告等内容。

二、监理范围绿化工程监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和审查;2. 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施工方案的审查;3. 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4.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督;5. 绿化材料的采购、验收和使用管理;6.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维护期管理。

三、监理人员资质要求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 具备相关绿化工程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备绿化工程监理相关经验,并具备相关工作案例;3. 熟悉绿化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4. 具备相关监理工程师职称或者资格证书。

四、监理任务绿化工程监理的具体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2. 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3. 对绿化材料的采购、验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绿化材料的质量和合理使用;4.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监控,确保工程按时完成;5. 对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绿化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6. 对绿化工程维护期进行管理,确保绿化工程的后期维护和管理。

五、监理报告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应及时编写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范围、监理人员、监理时间等;2. 施工方案的审核情况,包括审核结果和意见建议;3. 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4. 绿化材料的采购、验收和使用管理情况,包括材料质量和使用情况;5. 施工进度的监控情况,包括进度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6. 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验收结果和存在的问题;7. 维护期管理情况,包括维护工作和效果评估。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andscape Engineering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 (1)2 标准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1)4 施工前准备................................................................... .. (2)5 植物材料和种子................................................................... . (3)6 种植前土壤处理................................................................... . (4)7 种植穴、槽的挖掘................................................................... .. 48 苗木运输和假植................................................................... . (5)9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 .. 510 树木种植................................................................... (6)11 大树移植〔不包含古树〕 (6)12 草坪种植................................................................... (8)13 花卉种植................................................................... (8)14 屋顶绿化................................................................... (9)15 地下设施覆土绿化...................................................................1016 垂直绿化................................................................... .. (10)17 斜面护坡绿化................................................................... . (10)18 绿化工程附属设施...................................................................1019 工程验收................................................................... .. (11)前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开展的要求,依据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92)京建质字第189 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 年第31 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

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

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京质监函[2013]290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京质监函[2013]290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京质监函〔2013〕290号)市园林绿化局:你局《关于申请成立北京市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成立北京市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一届北京市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39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甘敬任主任委员,孟平、张启翔、王慧敏、冉东亚任副主任委员,王小平任委员兼秘书长,陈峻崎任委员兼常务副秘书长,王建军任委员兼副秘书长,挂靠在北京林学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市园林绿化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后,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业务指导。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11月13日附件:第一届北京市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序号本会职务工作单位职务/职称1甘敬主任委员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教授级高工2孟平副主任委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3张启翔副主任委员北京林业大学副校长/教授4王慧敏副主任委员北京农学院校长/教授5冉东亚副主任委员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处长/高工6委员兼秘书长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处处长/教授级高工7陈峻崎委员兼常务副秘书长北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国际合作办)教授级高工8王建军委员兼副秘书长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处副调研员9杨晓晖委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荒漠化研究所研究员10成仿云委员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教授11贾黎明委员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教授12委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研究所研究员13王玉柱委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果研究所研究员14李延明委员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研究员15赵世伟委员北京植物园教授级高工16付占芳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产业发展处处长17刘明星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规划发展处处长18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场处(花卉产业处)高工19杨志华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城镇绿化处高工20张亚红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园风景区处高工21袁士保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造林营林处高工22刘润泽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保护处高工23王继兴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计财处处长24委员北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国际合作办)主任/高工25陶万强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业保护站站长/教授级高工26卢宝明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种苗站站长/教授级高工27施海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业工作总站站长28李金海委员北京市水源保护林试验工作站(治沙办)主任/教授级高工29薛康委员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院长/教授级高工30委员北京市蚕业蜂业管理站站长/教授级高工31张增兵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32胡永委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信息中心主任/高工33秦永胜委员北京市林业科技推广站教授级高工34智信委员北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国际合作办)教授级高工35吴忆明委员北京景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36委员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37王波委员北京纳波湾园艺有限公司高级园艺师38谢松力委员北京吉鼎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39邢立霞委员北京市大东流苗圃高工——结束——。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绿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绿地保护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1991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

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市建委不予批准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

第五条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

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全面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全面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全面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京绿城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全面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京绿城发〔2011〕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自奥运绿化工程启动以来,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

随着“十二五”时期,北京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模、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工作在新时期的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形势。

为此,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将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向前进。

现就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十二五”时期,是首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三个北京”建设,加快向世界城市目标迈进的重要阶段。

伴随着新时期首都发展的新要求,“十二五”时期,北京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将迎来一个难得的加速发展的新时期。

为此,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意识,增强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一,要充分认识质量监督是实施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设计、施工、管理对各责任主体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全面规范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第二,要充分认识质量监督是提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能力的重要抓手。

依法履行园林绿化建设监督管理是市委、市政府赋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要求,开展全面的质量监督,正是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职能,加强社会化管理的有力抓手。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绿化工程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美化城市环境,还能改善生态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需要进行监理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绿化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包括监理任务的范围、监理人员的要求、监理过程的程序和方法等。

二、监理任务范围1. 设计文件审查:监理人员要对绿化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人员要对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材料的使用和质量控制等,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3. 质量验收:监理人员要对绿化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包括绿化植物的选用、园林设施的安装和养护等,确保绿化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三、监理人员要求1. 专业知识: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园林绿化专业知识,熟悉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2. 监理经验: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监理经验,熟悉绿化工程的监理流程和方法。

3. 严谨细致:监理人员应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细致的工作习惯,能够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沟通能力: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四、监理过程程序1. 设计文件审查(1)评估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2)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如环境保护法、园林绿化技术规范等。

(3)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绿化工程的实际需求。

2. 施工过程监督(1)监督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施工设备的使用和施工进度的控制等。

(2)监督施工材料的使用,包括绿化植物的选用、土壤的质量和施肥的方法等。

(3)监督施工质量的控制,包括绿化设施的安装、养护和维修等。

3. 质量验收(1)对绿化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包括绿化植物的存活率、园林设施的完好度和景观效果等。

(2)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规范等。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49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49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49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档案预验收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落实"放管服"要求和深化机构改革的新要求,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处理已完成,达到竣工标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同步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需向本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属或跨区的重大园林绿化项目需向市园林绿化局城镇绿化处备案。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验收备案时,应具备市或区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四、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附件,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及参建四方共同签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文件。

绿化监管实施方案

绿化监管实施方案

绿化监管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绿化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绿化不仅可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还可以改善空气质量,调节气候,保护生态平衡。

因此,加强绿化监管工作,推动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

二、目标1. 提高绿化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确保绿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加强对绿化项目的全过程监管,防止违规行为和低质量工程的发生。

3. 提升绿化监管的公开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形成良好的绿化管理氛围。

三、实施方案1. 建立健全绿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监管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加强对绿化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

2. 完善监管制度和规范制定绿化监管相关法规和标准,明确绿化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要求,规范绿化工程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建立绿化工程档案,做到全程留痕,便于监管和追溯。

3.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绿化监督检查制度,对绿化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关注工程质量、造价控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城市绿化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绿化项目的全程信息化管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绿化项目的动态监控和实时数据反馈,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5. 增强社会监督力量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绿化监管工作,建立绿化监督员队伍,加强社区居民和绿化从业人员的监督力量。

鼓励公众举报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绿化监管格局。

四、保障措施1. 加大绿化监管投入,提高监管力量和技术装备水平。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进绿化监管工作。

3. 加强对绿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4. 建立健全绿化监管的奖惩机制,激励监管人员和绿化从业人员履行监管责任,惩罚违规行为。

五、总结绿化监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城市环境的整体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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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局设立市级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区、县园林绿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局指导。

第四条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绿地,及跨区县绿地工程建设由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实施质量监督,其他绿地建设工程由区、县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条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10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录;
3.参建各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工程管理机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类物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涉及植物成活物资的进场试(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以上,花卉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草坪覆盖率应达到100%。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绿化工程养护协议。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选用绿化苗木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向施工单位作出施工图文件的详细说明;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洽商通知。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参与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设计相关检查,并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从事绿化种植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过绿化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对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绿化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植物材料、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相应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物资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
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员。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进行抽样检测。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监督机构应向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并公布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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