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04•【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11【实施日期】1987.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发展本省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教育。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义务教育。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特别困难的地方,还可以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第五条学校应积极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应努力做到用普通话教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在巩固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990年,全省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少数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地方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995年,全省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方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步骤。
第七条在国家统一确定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年限之前,本省的学制年限以实行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制为主。
有的学校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试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1.学校基本情况1.1 学校名称、地质及法定代表人1.2 学校办学性质及层次1.3 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1.4 学校办学历史及发展规划2.学校办学目标与管理体制2.1 学校办学宗旨与目标2.2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体制2.3 学校领导班子及教职工组织机构2.4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3.校园及办公环境3.1 学校总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3.2 学校校舍建筑和内部设施3.3 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和其他教育资源设施3.4 学校办公设备及教学辅助设备4.师资队伍4.1 教职工总数及分布情况4.2 教职工学历层次及职称分布4.3 教师招聘与绩效考核制度4.4 教师培训与发展5.学生管理5.1 学生总数及年级分布情况5.2 学生入学与招生政策5.3 学生管理制度与活动组织5.4 学生评价与奖惩机制6.教育教学内容与方法6.1 学校课程设置与教材选用6.2 教学计划编制与执行6.3 课堂教学方法与手段6.4 教育教学科研与创新活动7.学校办学经费与财务管理7.1 学校财务来源与预算管理7.2 学校办学经费使用与监督7.3 学校财务报告与审计8.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8.1 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8.2 学校与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利用8.3 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附件:附件1:学校办学许可证附件2:学校领导班子及教职工组织机构图谱附件3: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和其他教育资源设施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学校办学许可证:指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的用于合法办学的证书。
2.教学计划编制与执行:指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制定的教学任务和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执行和评估。
3.学校办学经费使用与监督:指学校负责对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审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湖北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方案
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22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取向,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核心,通过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目标,办好每一所学校,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评估内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
主要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参考。
内容如下:(一)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评估。
以《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为依据。
评估主要内容为:学校规模和班额、学校用地面积(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绿化用地面积)、体育活动场所(跑道、田径场、篮球场或排球场)、条件装备和图书(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设备、体音美器材设备、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生均图书册数)、教师配置(合格学历教师占比、师生比)等5大类15项指标的达标情况。
(二)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
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情况。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均衡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 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全寄宿制学校类别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区学校学校完全小学11.4015.0020.0032.00 初中11.4020.0025.0034.00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 ㎡/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学校类别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13.1312.25初中8.56 6.6615.3113.41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 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 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学校类别完全小学初中6班12班-18班24班以上12班18班以上直跑道100 ////环形跑道田径场/ 200300200300 其他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第七条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学校类别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全寄宿制学校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完全小学11.4015.0020.0032.00初中11.4020.0025.0034.00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学校类别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13.1312.25初中8.56 6.6615.3113.41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学校类别完全小学初中6班12班-18班24班以上12班18班以上直跑道100////环形跑道田径场/200300200300其他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2020年整理)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doc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XXXX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四、条件装备和图书1.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注:配置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
2.体音美器材设备城市中小学按照湖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鄂教体艺〔XXXX〕23号)、《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鄂教体艺〔XXXX〕35号)的要求配备体育卫生器材;农村中小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XXXX〕5号)配备体育卫生器材。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鄂教规〔2011〕3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闵集中学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介绍
闵集中学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介绍近年来,闵集中学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为目标,加大投入力度,依照《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条件和装备水平,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学校基本情况南湖闵集中学位于湖北省麻城市南湖办事处邹家牌楼村,紧邻麻白公路。
学校始建于1939年,风雨沧桑,几经变迁。
上世纪末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下,原闵集乡举全乡之力,将闵集中学由老街迁到现址。
学校占地面积35298平方米,建筑面积8106平方米。
目前在校学生数703人,班级总数15个,现有教师76人。
学校历经80余年的发展,沉淀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和优良的办学传统,是一所家长满意、学生喜欢、社会认同的学校。
学校已先后被评为“湖北省人民群众最满意学校”、“麻城市先进基层党组织”、“麻城市五四模范团总支”、“麻城市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单位”、南湖中心学校教育教学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体育、艺术教育连年在麻城市中小学生运动会、阳光体育工程和教育艺术节上荣获佳绩。
二、办学条件达标情况(一)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闵集中学创建于1939年,是一所全日制农村初级中学。
位于南湖办事处邹家牌楼村,处在原闵集乡中心点,又紧靠麻白公路。
环境安全,交通便利,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位置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区域,合理布局。
既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又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安全设施完善,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目前学校招收原闵集乡适龄初中生,及部分随父母来闵集经商务工的子女。
15个教学班,分七、八、九,三个年级,平均班额47人,没有超大班额现象。
校园文化建设突出文化内涵,内容丰富、教育性强。
(二)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学校用地总面积35298平方米。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8106平方米、体育活动用地16692平方米和绿化用地105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50.2平方米。
湖北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评估标准
3.校园用字符合国家的规范标准。
4.有文明、安全、适合教育教学的周边环境。
相关规定
1.有标准的旗杆、升旗台及校门、校牌和围墙。
2.生均校园面积:城镇中学≥28 平方米,小学≥20平方米, 农村中学≥30平方米,农村小学≥25平方米。旧城区、大山区学校生均校园面积中学不小于13平方米,小学不小于8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中学不小于10平方米,小学不小于6平方米。寄宿制学校和城市有住宿生的学校面积需增加。学校建筑容积率,中学<0.9,小学<0.8。
3.建立民主、公开、竟争、择优的干部选拔机制,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重视青年干部和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相关文件
[鄂政办发(2001)112号]
相关规定
● 教职工编制:
学段 班平学生 师生比 教职工与生比
小学 40 1:23.8 1:21.8
初中 45 1:19.3 1:16.8
湖北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评估标准及评估说明
A级指标
B级指标
C级 指标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说 明
A1
办学方向
B1
办学思想
C1
指导思想
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改革开放、统筹兼顾、均衡发展、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贡献。
相关规定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基本情况1.1 学校基本信息1.2 学校办学理念1.3 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1.4 学校园区规划和设施二、教育教学管理2.1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2.2 教师招聘和培养2.3 教学管理制度2.4 学生评价及成绩管理2.5 心理健康教育三、师资力量3.1 教师编制和配备3.2 教师队伍建设3.3 师德师风建设3.4 师资培训与发展四、学生管理4.1 学生招生和注册管理4.2 学生入学及分班管理4.3 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4.4 班级管理和班主任职责4.5 学生违纪处分及安全教育五、学校安全管理5.1 学校安全制度5.2 校园安全设施及防护措施5.3 灾害应急预案5.4 突发事件处理六、家校合作与社区关系6.1 家长参与管理和教育6.2 社区资源与学校合作6.3 校外教育机构管理七、学校活动与特色教育7.1 学校文化活动7.2 学校社团组织7.3 特色课程和教育活动7.4 阅览室和图书馆建设八、质量保障与反馈机制8.1 学校质量保障制度8.2 校内评估与督导8.3 家长和社会的反馈机制8.4 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附件:1、学校章程2、教学计划表3、班级管理制度4、家长参与管理规定5、校园安全设施布局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2、学校章程:学校行为准则和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3、师德师风建设:指教师道德和专业风格的培养和建设。
4、校外教育机构管理:对学校周边的培训机构进行管理与合作,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发展。
5、学校园区规划:指对学校办学场所的规划和布局设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鄂政办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部署,国家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并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确定在湖北开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探索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途径”、“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等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为组织实施好国家改革试点项目,进一步推进全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省教育厅) 为实施好国家改革试点任务,推进我省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要求,结合《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教育强省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重要使命,持续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保障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贯彻育人为本和增强服务功能,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08月31日来源: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200m环形跑道
18个班及以上
300m环形跑道
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不能达到上述标准时,只要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可视为达标。(指标值和省级评估标准均为该校实际数值)
7.田径场
小学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23个班
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24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初中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17个班
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18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8.篮球场或排球场
小学
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6-11个班,按一个计算,12-17个班,按2个计算,以此类推)
初中
条件装备和图书
监利县
洪湖市
荆门市
东宝区
屈家岭管理区
京山县
掇刀区
沙洋县
钟祥市
鄂州市
鄂城区
华容区
梁子湖区
孝感市
孝南区
汉川市
应城市
云梦县
安陆市
大悟县
孝昌县
黄冈市
黄州区
龙感湖管理区
团风县
红安县
麻城市
罗田县
英山县
浠水县
蕲春县
武穴市
黄梅县
咸宁市
咸安区
嘉鱼县
赤壁市
通城县
崇阳县
通山县
随州市
曾都区
广水市
随县
恩施州
恩施市
利川市
建始县
4.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小学
不低于5.66平方米/生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doc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学校规模学校规模和班额2.班额3.生均用地面积学校用地面积4.生均校舍建筑面积5.绿化用地面积6.跑道体育活动场所评估标准小学在校生数均不得超过2000 人初中小学校均班额不超过45 人初中校均班额不超过50 人学校类别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完全小学15 20 初中20 25注:①中心城区及以外地区划分见附件2。
②市州政府所在地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其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执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办学基本条件审核标准。
小学不低于 5.66 平方米 /生初中不低于 6.66 平方米 /生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初中1-5 个班60m 直跑道小学6-11 个班100m 直跑道12-23 个班200m 环形跑道24 个班及以上300m 环形跑道1-11 个班100m 直跑道初中12-17 个班200m 环形跑道18 个班及以上300m 环形跑道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不能达到上述标准时,只要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可视为达标。
(指标值和省级评估标准均为该校实际数值)1-11 个班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小学12-23 个班200 m 环形跑道田径场7.田径场24 个班及以上300 m 环形跑道田径场初中1-11 个班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8.篮球场或小学排球场初中9.初中理化小学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设初中备小学10.体音美器材设备初中小学条件装备11.计算机教室和图书初中12-17 个班200 m 环形跑道田径场18 个班及以上300 m 环形跑道田径场每 6 个班至少有 1 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6-11 个班,按一个计算,12-17 个班,按 2 个计算,以此类推)建有科学教室,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建有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建有音乐、美术教室和体育器材室,且配备了相应的器材设备1-23 个班有 45 台计算机教室 1 间24 个班及以上至少有 45 台计算机教室 2 间1-23 个班有 50 台计算机教室 1 间24 个班及以上至少有 50 台计算机教室 2 间12.多媒体各学校至少有一间多媒体教室(“班班通”教室统计其中)教室类别一般县(市、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学生均藏书 30 册以上生均藏书 15 册以上(含15 册)(含 30 册)13.生均图书册数生均藏书 40 册以上初中生均藏书 25 册以上(含25 册)(含 40 册)14.合格学小学100%历教师占教师配置比初中100%15.师生比小学1/ 初中1/各县(市、区)分类情况表市州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江岸区蔡甸区江汉区江夏区硚口区东西湖区武汉市汉阳区汉南区武昌区黄陂区青山区新洲区洪山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区黄石港区黄金山经济开发区阳新县黄石市西塞山区大冶市下陆区铁山区茅箭区武当山特区丹江口市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郧县十堰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襄城区襄州区枣阳市樊城区高新区社会事务办宜城市襄阳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老河口市西陵区点军区宜都市伍家岗区猇亭区枝江市夷陵区当阳市宜昌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荆州区江陵县沙市区松滋市公安县荆州市石首市监利县洪湖市东宝区屈家岭管理区京山县荆门市掇刀区沙洋县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孝感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黄州区龙感湖管理区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黄冈市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咸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随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恩施州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仙桃市仙桃市天门市天门市潜江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神农架。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和建设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落实应当由本级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学校安全等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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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合格学历教师占比
小学
100%
初中
100%
15.师生比
小学
1/
初中
1/
各县(市、区)分类情况表
市州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
武汉市
江岸区
蔡甸区
江汉区
江夏区
硚口区
东西湖区
汉阳区
汉南区
武昌区
黄陂区
青山区新洲区洪来自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区
黄石市
黄石港区
黄金山经济开发区
阳新县
西塞山区
9.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设备
小学
建有科学教室,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
初中
建有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
10.体音美器材设备
小学
建有音乐、美术教室和体育器材室,且配备了相应的器材设备
初中
11.计算机教室
小学
1-23个班
有45台计算机教室1间
24个班及以上
至少有45台计算机教室2间
4.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小学
不低于5.66平方米/生
初中
不低于6.66平方米/生
5.绿化用地面积
小学
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初中
体育活动场所
6.跑道
小学
1-5个班
60m直跑道
6-11个班
100m直跑道
12-23个班
200m环形跑道
24个班及以上
300m环形跑道
初中
1-11个班
100m直跑道
监利县
洪湖市
荆门市
东宝区
屈家岭管理区
京山县
掇刀区
沙洋县
钟祥市
鄂州市
鄂城区
华容区
梁子湖区
孝感市
孝南区
汉川市
应城市
云梦县
安陆市
大悟县
孝昌县
黄冈市
黄州区
龙感湖管理区
团风县
红安县
麻城市
罗田县
英山县
浠水县
蕲春县
武穴市
黄梅县
咸宁市
咸安区
嘉鱼县
赤壁市
通城县
崇阳县
通山县
随州市
曾都区
广水市
随县
恩施州
恩施市
利川市
建始县
初中
1-23个班
有50台计算机教室1间
24个班及以上
至少有50台计算机教室2间
12.多媒体教室
各学校至少有一间多媒体教室(“班班通”教室统计其中)
13.生均图书册数
类别
一般县(市、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小学
生均藏书30册以上(含30册)
生均藏书15册以上(含15册)
初中
生均藏书40册以上(含40册)
生均藏书25册以上(含25册)
12-17个班
200m环形跑道
18个班及以上
300m环形跑道
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不能达到上述标准时,只要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可视为达标。(指标值和省级评估标准均为该校实际数值)
7.田径场
小学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23个班
巴东县
宣恩县
咸丰县
来凤县
鹤峰县
仙桃市
仙桃市
天门市
天门市
潜江市
潜江市
神农架林区
神农架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标准
学校规模和班额
1.学校规模
小学
在校生数均不得超过2000人
初中
2.班额
小学
校均班额不超过45人
初中
校均班额不超过50人
学校用地面积
3.生均用地面积
学校类别
中心城区学校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完全小学
15
20
初中
20
25
注:①中心城区及以外地区划分见附件2。②市州政府所在地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其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执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办学基本条件审核标准。
大冶市
下陆区
铁山区
十堰市
茅箭区
武当山特区
丹江口市
张湾区
十堰经济开发区
郧县
郧西县
房县
竹山县
竹溪县
襄阳市
襄城区
襄州区
枣阳市
樊城区
高新区社会事务办
宜城市
南漳县
保康县
谷城县
老河口市
宜昌市
西陵区
点军区
宜都市
伍家岗区
猇亭区
枝江市
夷陵区
当阳市
远安县
兴山县
秭归县
长阳县
五峰县
荆州市
荆州区
江陵县
沙市区
松滋市
公安县
石首市
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24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初中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17个班
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18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8.篮球场或排球场
小学
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6-11个班,按一个计算,12-17个班,按2个计算,以此类推)
初中
条件装备和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