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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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一、 航空法的定义
早期各国航空法学者为概括、表述航空法的特征与实质, 对航空法所下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类:
(1) 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 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 系的国际、国内规则。
(2) 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 度与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的、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范。
(2) 双边协定。“二战”后,以《芝加哥公约》《华沙公 约》等公约为指导,签订了近2000个双边协定,交换过境权和营 运权,签订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这些协定有其共性规则和模 式。
(3) 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各国按照其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基 本原则并结合本国实际颁布的国内法是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 一个门类,受国际法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的制约。
2. 国内航空法
中国民航的国内法规体系以国际民航的5大公约 及“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为蓝本,在符合中国宪 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的实际而逐步完善的。
中国国内航空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 三级构成。
六、 航空法规的作用
(1) A维dd护y领our空te主xt i权n h。ere (2) 确Ad保d y飞ou行r te安xt全in。here (3) A促dd进y航our空te运xt i行n h畅ere通。 (4) 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2) 活跃时期(1914—1943年)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飞机作为一种有效的作战工 具或武器,大显神威。各国纷纷投入了科技力量,使飞 机的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和发展。各国从航空技术的 进步中认识到,飞机具有无限的发展前途。同时,战争 的实践也对航空国际法律制度上统一认识起了重要的推 动作用。战后,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推动了国 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革命。这个时期的航空国际文件为 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国内航空法

国内航空法

二、 民航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为了从法律上约束与民用航空有关的一些部门(包括地方政 府),保护民用航空的健康发展,由民航总局负责起草,报国务 院审议,由国务院颁发这类关于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 件。
每个行政法规具有单一性,只就民用航空的某个方面单独成 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外国 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 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目的。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维护 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 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 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缔结的民用航 空3大系列的5个国际公约接轨,使国际法的规定在 国内法中得以确认和实施保证。
三、 民航行业规章
民航行业规章由民航总局(或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以民 航总局局长(或联合)命令的形式颁发,并在《中国民航报》上 刊登。
民航行业规章以国际民航组织的18个附件为依据,以航行服 务程序等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规范为参考,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 通常被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它们只能约束民航内 部的行为。例如,《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 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 国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等。
民航总局下属司、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规定、标准、程序、 手册、指南等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航空法规系列,其主要目的 是为了更准确地执行有关航空法规。例如,《中国民用航空空中 交通管制程序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通话手册》等。

航空法简介

航空法简介
我国于1996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还颁布了关于民用航空活动的各项法规条例及细则第一节航空法概述三民航法的地位和作用第二节航空法的发展史一国际航空立法的初步探讨时期17841913一战航空法始于热气球的发明1784年法国巴黎的治安条例中第一次提及
民用航空法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民用航空法规提纲



第三节 双边协议
一、双边协议定义:

两国政府或两个航空公司之间鉴定的某种特殊的排他 的协议,该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只在签定后由双方执行, 任何第三方均不可参与此双边的活动。 最常规的双边协议为“协议运价”,该运价有别于一般 的普通运价和特殊运价。它规定的承运人只是签定双 边协议的公司,任何第三方航空公司均无权享有此项特 权,即协议运价客票不可被第三方航空公司均无权享有 此项特权,即协议运价客票不可被第三方航空公司接 受,具有严格的排他性。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三、国际航空法的成熟和完善期
(1941二战——至今)
1、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芝加 哥公约》。 为国际民航的宪法性公约; 成立国际民航组织ICAO; 第一条就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 提出并规定了国际空中飞行的五种自由权。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2、1948年,《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权利公约》 也称日内瓦公约,飞机国际注册制度。 3、1952年,对1933年的罗马公约进行修正,重 新定制了新的罗马公约。 4、1963年,《关于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某些行 为的公约》,也称东京公约 。 5、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也称海牙 公约。 6、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 约》也称蒙特利尔公约。

航空法

航空法
业务执照; 取得体检合格证书; 其他条件。
机组的构成。 机长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权限。
1、飞行前 对航空器进行必要的检查,如发现有 不利于飞行安全因素,如航空器、机场、气象 条件不符规定,有权拒绝飞行。 2、飞行中,遇到破坏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 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或遇到特殊 情况时,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采取必要的适 当措施或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 3、发现记住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时,有权 提出调整。
航空法
一、民航法的概述 1、法国、阿根廷、荷兰航空法专家对航空法的 探索与定义。 2、航空法是因航空活动的发生而产生的,调整 航空活动过程中引起的对空气空间的管理、 对航空器的使用及对航空运输过程所形成的 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的国际国内原则和制 度。 3、我国第一部民用航空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于1996年3月1日实施。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是由航空公司组成的 非政府的国际私人组织,成立于1945年 12月18日,总部设在加拿大的YUL。该 组织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占有重要的地 位。

国பைடு நூலகம்民用航空公约:
1)《芝加哥公约》也称《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于1944年12月7日在美国芝 加哥签署,同时还有公约所附的两个协 定,即《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 航空运输协定》。我国政府于1974年2 月加入该公约。
法律
3、关于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公约有《东京公 约》、《海牙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航空法 全国人大 人大常委会) 人大(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通过 附有罚则 附有罚则 以《中国民用航空法》为核心 中国民用航空法》
行政法规

法学(航空法)

法学(航空法)

法学(航空法)简介航空法是研究航空运输、航空安全和航空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的学科,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航空法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则、国家民用航空法律、国际公约以及与飞行员、机组人员和乘客相关的权益保护等。

航空法的起源与发展航空法作为一门学科相对较新,起源于20世纪初。

随着飞机的发明和民用航空业的兴起,各国开始制定与飞行相关的法律规定。

1919年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是全球最早的民用航空组织之一,其成立标志着国际上对于民用航空领域进行协调和监管的开始。

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需要制定专门针对民用航空领域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体系包括了对于飞行安全、机场建设、飞行员资质要求、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各国之间也开始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以促进航空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航空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是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广全球民用航空领域的标准和规范。

ICAO通过制定《国际民航公约》和一系列技术性文件,对于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建设和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各个成员国根据这些规则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

国家民用航空法律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以保障本国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这些法律通常包括对于飞行员资质要求、机场建设与管理、飞行安全监管、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公约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国之间在航空领域的合作与发展,许多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包括《芝加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涵盖了航空运输、航空安全、机场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公约对于各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合作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作用。

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权益保护航空法也关注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权益保护。

飞行员在执行任务时需要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而他们也享有休息、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一)国内载运权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六、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的 损害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体制 (三)诉讼时效 (四)责任限制
第五节 国际航空安全公约
一、惩治的行为
二、管辖权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第六节 中
(一)我国航空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行的规定
1.关于劫持航空器的规定。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一)领空主权
二、 航班的飞行权利
(一)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二)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四、国际航协的承运人协议
五、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主要的变化是体现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具 体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对客运、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 制度。 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航空法第一章

航空法第一章

三、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1944.11.1-12.7,美国总统罗斯福出面邀请同 盟国和中立国出席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 这是航空法发展史上规模空前而影响最为深远 的盛会,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
这次会议的主要成就是制定了被称作国际民航 宪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1944年芝加哥
一、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总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
人类的航空活动基本上还处于 试验阶段。航空法在这个时期 还谈不上成套规则。
二、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1919年10月巴黎和会上,顺利地制定了第
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 约》(通称1919年巴黎公约)。
这一公约在航空法发展史上具有开元性的重
㈡为制止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有: ⒈《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 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 于东京,1969年12月14日生效。1978年11月14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 书,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
授权机长对任何犯了或将要犯此种行为者采取 合理措施,要求缔约国拘押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罪者;该公约由国际 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制定;有171个缔约国。
例2: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的航空法判例中 对“事故”下的定义是,“一种未预料到的、 不希望发生而突然发生的事件”。因此,对旅 客来说,“事故”必须是无法预料的,不按事 物常规发生的事件或外部的事实情况。在航空 器上,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的事情,不是事故, 凡纯属旅客健康情况引起的,或者与飞行无关 的事情或者事件,都不是事故。比较常见的事 故包括劫机、恐怖分子袭击、炸弹威胁和航空 器坠毁等,有时甚至也包括起飞时轮胎故障和 供应的食物造成旅客中毒等轻微事件。

法学(航空法)

法学(航空法)

法学(航空法)
法学(航空法)是一门研究航空运输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问题的学科。

航空法主要涉及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法律条款和规则,旨在规范航空运输行业的各项活动,保障航空安全和维护航空业的正常运行。

航空法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航空运输法规:研究国际航空公约、国内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了解航空运输的法律框架和规定。

2. 航空运输合同法:研究航空运输公司与乘客、货主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票据与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3. 航空安全法:研究航空安全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措施,包括民航安全管理、航空器适航标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

4. 航空经济法:研究航空运输的经济法律问题,包括航空公司的经营许可、航权分配、航空燃油价格管理和航空器租赁等。

5. 航空环境法:研究航空运输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包括航空噪音、大气污染和航空器废弃物处理等。

航空法的研究对于航空运输公司、法律从业者以及相关部门和组织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助于确保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随着航空业的日益全球化和复杂化,航空
法的研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深入探索。

航空法

航空法

名词解释:1、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领空: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3、领空主权:缔约各国承以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4、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航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为。

5、空中禁区:是指一国划定的、禁止航空器飞行的领陆或领水以上的空间6、限制区:是指一个国家陆地领域或领海上空划定范围内,航空器飞行受到某些规定条件限制的空间。

7、危险区:是指一定范围的空域,该空域内在某些规定的时间内存在着对飞行有危险的活动。

8、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用航空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型号和数量的航空器,获得航空器所有权,并将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租赁方式。

10、经营租赁:是指航空器出租人根据市场预备通用性较强的航空器,供航空器承租人按需选择租用的租赁方式。

11、航空人员:一般是指领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12、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13、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是指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安排专业的空中交通管制员、通过雷达、自动化系统以及无线电等设施,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14、华沙体制:是指1929年的《华沙公约》以及续后修改该公约并附属于《华沙公约》名下的一系列仪定书的通称。

15、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死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是指两国之间就组织和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间通航的重要法律依据。

法律知识:什么是航空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航空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航空法航空法是指对航空事业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它包括了有关民航、卫星导航、航空安全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航空法的目的是确保航空行业运行安全、有序、可靠,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航空法的发展可追溯到20世纪,当时人们开始认识到航空技术和航空业对于世界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各国纷纷开始制定关于航空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航空业的正常和有效运行。

航空法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民航法:主要规定了民航事业的管理和运作,如航空公司的注册管理、乘务员和机组人员的资格管理、航空运输安全等。

民航法是航空法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保证航空业正常运行的保障。

二、航空安全法:全面规定了航空安全的要求,包括飞行违规问题的处理、空中失事事件的调查处理、机场的安全管理等。

航空安全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全国空中交通的安全。

三、航空经济法:主要规定了航空经济的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对航空公司的经营管理、航空设施的建设管理以及航空产业的发展等问题。

航空经济法是促进我国航空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航空法规:主要包括航空技术规范、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航空器维修规则等。

这些规定涉及对航空器及其设备的制造、生产、维护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五、卫星导航法:主要规定了卫星导航领域的各项工作,包括对卫星导航和位置服务业务的管理和监管、位置隐私保护等。

六、国际航空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航空事业的合作和协调,包括航空器的注册、运营、适航审定、维护等问题,确保国际航空工作的有序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航空业的不断扩大和发展,航空法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此,我国政府在立法和管理方面不断加强,推出各项政策措施,力求让航空业保持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航空法是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航空业的正常运行,确保公众和旅客的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业的发展。

航空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必将为航空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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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四、国际航协的承运人协议
五、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主要的变化是体现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具 体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对客运、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 制度。 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一)国内载运权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2.关于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定。
3.关于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的规定。
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1.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飞行安全罪。
3.破坏航空器罪。
4.破坏航空设施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一)我国航空法的特点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 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 立和完善。 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 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 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从而能比较现实地解决我国航空史上历来存在的民用航空与 军用航空之间的矛盾。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案例: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 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 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 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 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 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 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 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 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鲁斯特案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 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 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 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 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 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 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 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 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 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其表现在 哪些方面?

11航空法的概念

11航空法的概念
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 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 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 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 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四航空活动的 法律。
航空法不是“航空工业法”。航空法只调整 使用航空器于民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用航空: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 一切航空活动。
军用航空是指军事部门使用航空器为军事目 的进行的航空活动。
公务航空是指国家机关使用航空器执行公务 而进行的航空活动。例如,海关缉私、公安 机关巡逻、追捕逃犯等项使用航空器进行的 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 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11航空法的概念
一、航空法的名称
当今普遍采取的名称: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使用的术语
英文“Air Law” 法文“Le Driot aérien” 中文“航空法”
系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其法律调整已分别 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
兼顾公法和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 有机统一体。
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 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二、航空法的定义
空中航行基本要素:
——空气空间,即空域 ——航空器 ——航空人员 ——地面保障设施
二、航空法的定义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 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
军用航空的关系。
民用航空与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第一章 航空法概述总结

第一章 航空法概述总结

The mature and perfect period of development history of air law begins with : • The convention of Chicago was concluded in 1944 • The first hot air balloon was invented in 1783 • " Paris Convention " was concluded in 1919
第一章 航空法概述
2012年3月
• 1航空法定义:航空法是调整因民用航空和 航空法定义: 航空法定义 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What is the correct description to The Civil Aviation Law ? • Adjust the civil aviation and activity related to civil aviation • Adjust all aviation activities • Mean 《The Civil Ai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pecially
• The aviation criminal law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hat our country accedes to have: 1 、Warsaw Convention in 1929; 2、Chicago Convention in 1944; 、 3、 3、Tokyo Convention in 1963, Hague Convention in 1970; 4、Montreal Convention in 1971 、

第八章国际航空法

第八章国际航空法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一、航空法的定义
二、航空法的特征
(一)航空法的国际性 (二)航空法的统一性 (三)航空法属于平时法
三、国际航空法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的航空活动和立法 (二)国际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 (三)国际航空法的成熟与完善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领空的法律地位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 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 立和完善。 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 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 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从而能比较现实地解决我国航空史上历来存在的民用航空与 军用航空之间的矛盾。
(一)领空主权
二、 航班的飞行权利
(一)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二)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第一章导论 航空法

第一章导论  航空法

第一章导论1.1 航空法的概念1.2 航空法的主要特征1.3 航空法的渊源与结构1.4 航空法发展简史1.5 中国民航事业及其法制建设1.6 航空法学及其研究方法1.1 航空法的概念●航空活动从一开始就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则,因其不仅对飞行员和旅客具有危害性,对地面人员和一般的公众也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当蒙特戈费兄弟成功地进行了气球的升空和飞行后,法国政府在1784年4月23日颁布了治安法令,规定没有事先的许可,气球不得飞行。

●随着航空器在二十世纪一二十年代的出现,许多国家开始颁布空中航行法案,如,英国在1911年,奥匈帝国在1912年,德国在1913年,法国在1914年。

航空器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就其基本特征而言,既可以作为战时的武器和运载军用物资与人员的工具,也可以在和平时期充当客货载运的器械,从事民用航空运输。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用航空就是民用航空运输,民用航空法也就是民用航空运输法律。

一、航空法的名称二、航空法的定义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四、航空法的性质一、航空法的名称–当今普遍采取的名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使用的术语,•英文“Air Law”•法文“Le Driot aérien”•中文“航空法”–系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其法律调整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

二、航空法的定义• 1.空中航行基本要素•“航空”,顾名思义,是指任何器械凭籍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即空中航行。

•空中航行基本要素——空气空间,即空域——航空器——航空人员——地面保障设施2. 航空法的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1.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2.民用航空与军用航空、公务航空•民用航空: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航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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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规
魏亚波
民用航空法规提纲
(1)明确民航法定义、地位及作用; (2)了解民航法发展史; (3)掌握重要航空法规涉及的重要内容; (4)了解双边航空协定; (5)航权与天空开放; (6)中美航线航权案例分析;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一、民用航空法的概念
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引起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航法在中国 我国于1996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还颁布了关于民用航空活动 的各项法规、条例及细则
一、国际航空立法的初步探讨时期 (1784-1913一战)
航空法是伴随着航空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 航空法始于热气球的发明,1784年法国巴黎的治安条 例中第一次提及; 1902年,提出航空活动管理文件; 1903年,飞机发明; 1910年,法国巴黎航空活动大会——未达成协议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二、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1914-1941二战)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三、国际航空法的成熟和完善期 (1941二战——至今)
1、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芝加 哥公约》。 为国际民航的宪法性公约; 成立国际民航组织ICAO; 第一条就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 提出并规定了国际空中飞行的五种自由权。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2、1948年,《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权利公约》 也称日内瓦公约,飞机国际注册制度。 3、1952年,对1933年的罗马公约进行修正,重 新定制了新的罗马公约。 4、1963年,《关于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某些行 为的公约》,也称东京公约 。 5、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也称海牙 公约。 6、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 约》也称蒙特利尔公约。
第三节 双边协议
三、双边协议典范:
双边航空运输协议的经典范例就是美国和英国于1946 年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即百慕大协定。 在这之后,其他国家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议都是以此 为蓝本签定了,视两国间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形成最 后的双边协议。 如果是完全自由化的航空运输协定,各国则基本上使 用美国“天空开放”(OPEN SKY)航空运输协定文 本商定。
谢 谢 大 家!
魏亚波
1、1919年,巴黎和会签署《巴黎公约》 第一次明确领空原则。 2、1929年签署《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也称《华沙公约》 规定航空承运人的赔偿问题。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3、1933年,《统一关于飞机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 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也称为《罗马公约》 针对第三人损害问题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三、民航法的地位和作用
1、法律地位: (1)航空法是自成一体的,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2、法律作用: (1)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规范行为、活动的作用; (2)保障作用——行业安全、有序的发展。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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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双边协议
一、双边协议定义:
两国政府或两个航空公司之间鉴定的某种特殊的排他 的协议,该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只在签定后由双方执行, 任何第三方均不可参与此双边的活动。
二、双边协定形式:
最常规的双边协议为“协议运价”,该运价有别于一般 的普通运价和特殊运价。它规定的承运人只是签定双 边协议的公司,任何第三方航空公司均无权享有此项特 权,即协议运价客票不可被第三方航空公司均无权享有 此项特权,即协议运价客票不可被第三方航空公司接 受,具有严格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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