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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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7•【字号】桂政发[1996]40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一、集资建房的原则(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

(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

(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

(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一)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下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下达的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规模计划,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2023年安全员-B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备考押题2卷合1带答案38

2023年安全员-B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备考押题2卷合1带答案38

2023年安全员-B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备考押题2卷合1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套一.全能考点(共100题)1.【多选题】安全生产的目的包括()。

A、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B、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C、促进经济发展D、减少项目成本E、加快项目速度参考答案:ABC2.【单选题】根据《建筑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下列属于施工作业人员负有的义务的是()。

A、拒绝违章指挥B、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C、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D、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参考答案:C3.【单选题】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年满()周岁方可。

A、22B、20C、18D、16参考答案:C4.【单选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拆除工程开始施工()日前,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A、7B、10C、12D、15参考答案:D5.【单选题】根据《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规定,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若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则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跨。

A、一B、两C、三D、四参考答案:B6.【多选题】作用在扣件试式脚手架上的荷载可分为()。

A、永久荷载B、机械荷载C、可变荷载D、偶然荷载E、地震荷载参考答案:AC7.【多选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C、参加工伤保险D、施工监理单位需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生产E、施工单位必须为工程质量投保参考答案:ABC8.【多选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数据。

A、燃点B、闪点C、自燃点D、爆炸极限E、浓度极限参考答案:ABCD9.【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教育,说法正确的有()。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1.05
•【字号】百政发〔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精神,我市对2021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10件、修改6件、废止50件。

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并按程序批准后重新发布;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2.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3.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8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8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1998年12月17日桂政发〔1998〕8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随着房改的深化,我区住房资金的归集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截至1998年6月底,全区归集住房资金118.94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4.5亿元。

几年来,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万多套,面积1363万平方米,解决了一大批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但是,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不健全,住房资金多头管理;有些地方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的虽然已经建立,但参储人数比例偏低,归集量少;挪用、占用住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住房资金贷款逾期问题突出,造成住房资金流失等等。

为切实加强我区住房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16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1999年3月底以前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承担住房资金的管理任务。

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行住房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集中专户管理(一)所有住房公积金都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

2024年【广西安全员A证】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广西安全员A证】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广西安全员A证】考试题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OO(ABCD)A、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B、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C、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8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立法的目的有O。

(ACDE)A、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B、维护建筑业企业的权益C、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D、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E、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多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O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ABCD)A、土木工程B、线路工程C、设备安装工程D、装修工程E、电子工程4、【多选题】下列关于劳动防护用品防坠落类有()。

(AB)A、安全带B、安全绳C、安全帽D、防滑鞋E、防护眼镜5、【多选题】下列属于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主要类型的有Oo(ABCD)A、高处坠落事故B、施工坍塌事故C、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D、机具伤害事故E、火灾事故6、【多选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O。

(ACD)A、出示执法证件B、有3名以上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C、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D、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E、可以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以配合检查7、【多选题】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收回报废。

(DE)A、使用后B、检测后C、有破损的D、达到报废标准E、达到使用年限8、【多选题】安全目标应易于考核,其制定应综合考虑的因素有O。

(ACDE)A、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B、行业的相关需求C、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D、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E、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9、【多选题】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2024年广西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4年广西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4年广西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每项次扣10分。

(ABCD)A、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B、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与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C、委任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超过1个工程的D、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E、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2、【多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ABCD)A、土木工程B、线路工程C、设备安装工程D、装修工程E、电子工程3、【多选题】下列关于易燃易爆物品贮存要求正确的有()。

(CDE)A、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上风地带B、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及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20m 的防火间距C、易燃仓库堆料场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通道D、贮存的稻草、锯末、煤炭等物品的堆垛,应保持良好通风,注意堆垛内的温湿度变化E、在建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不得将木工加工区设在建筑物内4、【多选题】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单位除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外,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有()。

(ABC)A、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工程B、开挖深度超过地下室三层(含三层)的深基坑工程C、地下暗挖工程D、支撑高度超过6m的高大模板工程E、高度超过20m落地式脚手架工程5、【多选题】下列登高焊割作业做法正确的有()。

(ABC)A、设有监护人B、密切注意焊工动态C、遇有危险,立即组织抢救D、不必设监护人E、遇有危险,报告领导6、【多选题】乙炔瓶在()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C。

(ABC)A、使用B、运输C、储存D、静止E、废弃7、【多选题】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做 出规 划 以 后 ,委 托 有 实 力 的 大 型 国 有 房 地 产 开 发企 业 进 行 建 设 ,国 企 完 成 项 目工 程 以后 ,仅 能 获 取 很 低 的 代
建费。
的城市低 收入住房 困难人群的需求。
《 西 壮族 自治 区经 济适 用 广 州 2 0 广 0 8年 住房管理办法》 出台实施 保障房 项 目只完成三 成多
本 刊 南 宁讯 近 日 ,广西 自治 区政
据介绍 ,保 障性住 房资金投 入渠
道 ,主 要 有 中 央 政 府 加 大 扶 持 力 度 和 地方财政加大投 入两个方面 。至于 申 本刊 广 州讯 受 楼市 大 环 境 的影 响 , 广 州去 年 的保 障房 项 目 6 % 没 有 落 实 , 7 而且 均 为开 发 商 的配 建 项 目。为此 , 广
府 下 发 《 西壮 族 自治 区经 济 适 用 住 广
请制度 的透 明 ,张主任表示北 京市建
委 和 有 关 部 门 已 经 做 了详 细 的 制 度 和 安 排 ,并 在 实践 中不 断完 善 。
房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管理办法 》 , )
对 老 百 姓 所 关心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管
同 时废 止 。 广 西 自治 区 建 设 厅 厅 长 宋 继 东 介
2 2》 01 ) ,去 年广州计划建设 政府保障
型住 房 1 6 ~ .6 套 , 筑 面 积 10 . 万 27 万 5 建 0 万 ~ 8 平 方 米 ,包 括廉 租 住 房 建 设 10万 10 套 ,8 60 万平 方米 ;经 济 适用 住 房 建 设 1 万 - .万套 ,2  ̄ 7 万平 方 米 。 _ 4 2 6 9 万 12 按 照这 一 规 划 计算 的话 , 年 广 州至 少 去

广西省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广西省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广西省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下列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说法正确的有()。

(ABE )A、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B、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C、施工作业人员更换已损坏的劳动保护用品时,企业应按成本收取费用D、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实物形式发放,也可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E、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2、【多选题】下列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说法正确的有()。

(ABDE )A、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B、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C、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D、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E、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3、【多选题】依据《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规定,对速生林材,应进行()处理。

(BC )A、防火B、防腐C、防虫D、防水E、防老化4、【多选题】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规定,对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内容包括()。

(ABCE )A、安全生产许可证B、安全生产文明施工C、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D、安全信用E、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5、【多选题】发生火灾时,火灾现场的自救措施正确的有()。

(CDE )A、使用灭火器材救火时要站在下风头B、火灾袭来时一定要拿着贵重物品逃生C、必须穿越浓烟逃走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D、身上着火时,可就地打滚E、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塞住门缝6、【多选题】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

(ACE )A、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B、直接移动C、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D、等待处理E、做出标志7、【多选题】夏期施工主要应采取的措施为()。

(ABCD )A、防中暑B、防洪水C、防雷电D、防倒塌E、防偷盗8、【多选题】安全生产的目的包括()。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政策措施,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振民间投资信心(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做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各相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明确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

各市要明确本地区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三)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2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同时废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桂建管[2016]4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6.08【实施日期】2016.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6〕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事函〔2016〕415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积极申报试点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为推进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工程总承包试点,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方法和路径,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节省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推进项目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促进工程建设科技创新;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大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2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0.03.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0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加快我区城镇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包括县城,以下称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的经营管理归口各级建委或主管房地产业的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城镇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

城镇成片建设(包括新区的建设与旧区的改造)详细规划和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通过议标、招标等方式委托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承办。

开发公司按照经批准的开发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关批准文件,统一征地。

第六条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屋的生产与销售,都要按规定编制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长期计划(三至五年的),由各县、市的计委和建委编制,经当地政府审定,报自治区计委、建委备案。

年度计划,由各开发单位根据各地的长期计划进行编制,并经当地计委、建委审查后,报自治区计委、建委,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划指标和各地情况平衡后下达。

第二章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第七条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开发公司的宗旨是执行城镇规划,为城镇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居住条件,努力实现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订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人家庭的居住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和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计划。

第七条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市、县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20%,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1995年4月12日)近年来,我区城镇建设了大批住房,使干部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缓和。

但是,在住宅建设上不少单位突破了原规定的标准,不少按原标准建设的住房也进行加建、扩建的重复建设。

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全区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应以二居室为主。

一类住宅、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5-7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干部和职工。

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是一级的知识分子。

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90-12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市)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

二、上述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突破。

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各地原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予以认可;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新房则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地的计划、城建和房改部门,要加强城镇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把关。

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

违反这一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今后,如国家颁布新的住宅建设标准,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
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6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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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衔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衔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7.17•【字号】桂房改字[2001]12号•【施行日期】2001.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衔接的通知(桂房改字[2001]12号)各地、市、县(自治县)、柳铁、区直房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23号关于“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的规定,自治区房委会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统一执行当地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今后自治区房委会不再审批各市、县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自治区房改办备案后公布实施。

二、旧公有住房的售价按售房当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不实行平均指导价的市、县、执行所在地段指导价)成新折旧(砖混结构折旧年限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三、出售公有住房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每平方米工龄折扣额)*平均成新率*(1+地段、楼层、朝向增减率)+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 *住房建筑面积其中:每平方米工龄折扣额=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0.6%*夫妇双方合计工龄购房面积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39号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一律按购房当年当地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计价。

四、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可以按当地住房补贴的办法在所在单位领取住房面积补贴。

广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区直房改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广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区直房改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区直房改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桂房改办字[2002]10号区直房改办:你办报来的《关于房改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转业干部己领取了住房补贴,其配偶未领取住房补贴,其夫妇能否参加集资建房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附件)第七条“享受了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和租用公有住房”的规定,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转业干部,无论其配偶是否领取了住房补贴,其夫妇双方原则上不能再按房改政策在任何一方的单位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

如经单位同意,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参加集资建房(如集资建房的综合造价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按综合造价计算房价),未领取住房补贴的一方仍可按购房当年的住房补贴政策领取住房补贴。

二、关于原有私房被拆迁而又领取了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职工,能否回所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其价格、住房补贴怎样确定的问题。

根据l992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对象是“具有常住城镇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的规定,在房改中各地从未向有私房的职工出售过公有住房。

因此,对于原有私房被拆迁而又领取了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回所在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对于确有困难的职工,经单位同意可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参加集资建房(如集资建房的综合造价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按实际造价计算房价)。

三、关于住房建筑面积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和记录房屋状况的有效凭证,因此,《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建筑面积是有效的,应作为计算职工住房补贴面积和住房控制面积的依据。

此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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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精神,为加快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明确房改部门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职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桂政发[2004]23号文的规定,明确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职能;明确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办法。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协调,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通过科学的市场调查,制定出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办法,科学地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当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协调。

(三)规范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四)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办法。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土地供应办法,编制好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当年本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

(五)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招投标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未经招投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六)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出售为主。

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
员会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办法。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改办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价格进行核定,向社会公布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七)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制度。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改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办法,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制度。

做到合理定价、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

(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面积差价款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为中小套型。

各市、县、柳铁、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收取的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面积差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分级统一管理,经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征地的周转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九)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防止非中低收人家庭套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照自治区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按其已获取的职务职称等级确定其购房面积标准。

二、规范集资、合作建设住房管理
(十一)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各市、县要规范集资、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房改办批准,单位可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

(十三)凡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三、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十四)加强领导。

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条件,关系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当地有关部门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消除影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种障碍,切实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十五)统一协调。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房改部门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为加快推进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服务。

(十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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