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决释理谈我国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论我国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论我国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作者:段魏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2期一、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概述(一)概念及特点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受法院指导,以法院或其它组织为主持机构,与法院一般诉讼程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又叫司法ADR,一般不受《民事诉讼法》的限制,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选择纠纷解决的程序。
其特点是:(1)半强制性。
司法ADR程序的适用,并不完全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与否,很多国家都设置了诉前强制调解、仲裁、简易程序及早期中立评估等制度,以此来限制当事人将一些琐碎的,可能会严重浪费诉讼资源的案件搬进诉讼程序,进而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当然,既然司法ADR是一种半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当然会有其自治的一面,法院虽然可以对一些案件直接安排进入司法ADR,但是法院不能限制当事人之间对自己相关权利的处分,即司法ADR结果的选择。
(2)秘密性。
双方在司法ADR程序中的行为,包括当事人所做的不反驳和认诺行为都应当在程序结束之后而消灭于所达成的合意之中,即使未达成合意也不得将这些行为当作诉讼当中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3)温和性。
司法ADR 实质是双方达成新协议,对于一些具有共同生活环境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一制度可以在解决纠纷的前提下不至于破坏双方之间的关系,对于双方今后的和睦共处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4)可选择性。
当事人对与司法ADR过程中的中立人,和某些形式及程序可以进行选择,也可以对纠纷解决程序之后的结果同意与否进行选择。
如果当事人对结果不同意可以要求继续进入诉讼程序。
(二)价值取向与原则司法ADR的构建任重道远,作为一种在我国发展还刚刚开始的制度,很多宏观和细微制度都需要相关价值的引导。
纵观世界各国现如今司法ADR机制的发展,其设计和运用中的原则各有侧重,但是在我国,以一种稳健的步伐发展司法ADR制度是没有错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司法ADR制度的构建应当权衡以下价值的选择和原则。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_与和谐社会构建_贾斐
3、加 强 对“ 替 代 性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正 确 引 导 。 将人民调解、司法行政部门调解、行政仲裁、诉前 调 解 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 实现整体联动, 功能 互补。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 的 处 分权, 引导当事人沟通、对话、协调、合作, 从对抗走向 对话, 促成当事人选择符合各自利益和价值判断的和 解、调解等协商性方式解决纠纷, 实现案结事了。
4、调解、判决并重, 有效解决诉讼纠纷。立案庭在 接受起诉状时, 应明确征得原告同意庭前调解的意愿 后, 并在送达诉状时明确告之被告。被告可在十五日 的答辩期就是否同意庭前调解,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 知立案庭, 只要经双方同意, 立案庭就应启动庭前调 解程序, 调解成功的, 可由调解法官制作调解书结案, 无须再进入诉讼审判过程, 既节约了司法资源, 又提 高了司法效率。如果在一定期限内, 不能调解的案件, 再进行审判。同时, 在审判过程中, 努力促成双方调 解, 调解不成, 及时予以判决。
论民事诉讼调解的重构(一)
论民事诉讼调解的重构(一)内容提要:民事诉讼调解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与现实渊源,政治与发展渊源,符合中华民族的和合文化与无讼观念的民族特征,同时也是增强社会亲和力,节约社会成本,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现有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凸显出在立法层面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司法层面上司法资源的局限与司法实践认识的不足。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发挥民事诉讼调解定纷止争的功能与价值,应当重构其制度、完善立法,并在司法实践中树立公正司法、以人为本、定纷止争的司法理念。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渊源缺陷立法建议司法构想中国《二00五年社会蓝皮书》提出了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这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
那么,什么样的规则与制度才能成为正确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才能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带着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完善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一方面,更符合中国的和合文化和无讼观念的民族特征与民族传统,使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更能发挥定纷止争的特殊优势。
另一方面,在法理上是民事诉讼对话机制的典范;在实践中,促进社会诚信与良知的建立,让纠纷双方摒弃那苦涩的过去,共同规制和展望那美好的未来。
同时,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节约了大量的社会成本,在使社会充满活力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的有序,是最简略的规则之治。
特此,本文拟对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的渊源,现行立法和司法中的缺陷进行分析,试图探讨出民事诉讼调解的立法与司法完善路经,以期推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提高审判的社会效果并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一、完善司法调解的渊源调解制度因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而产生、发展,具有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功能与作用,以不需要外力强制而取决于纠纷合意为特征,是调解制度存在的基础。
根据这一特定历史传统,从一些根据地的红色政权到新中国建立至今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司法调解一直是民事审判的主导式运行模式,在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时期,在全球性民事司法改革的浪潮下,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有其历史与现实、政治与发展的渊源。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浅析——以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为例
应该 具 有 这 样 的权 力 。
附 带性 纠 纷解 决 工 作 。 ( ) 世 界 各 国 主要 替代 性 纠 纷解 决 方 式 的类 型 三 当今 1 法 性 A R Jd iA R)又 称 法 院 附 设 A R( or . 司 D (u ia D , cl D C ut A nxdA R)即 在 法 院 主持 下 或 者 在 法 院委 托 、 派 人 员 n ee D , 指
予 其法 律 效 力 。
1 . 替代性 。 即在解决纠纷上 , 替代性 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
判或者诉讼方式 的替代。当争议的双方 当事人认为通过诉讼
的方式 不 能 满 足需 要 时 , 以选 择 该 方式 达到 诉 讼 相 同 的 可 解 决 纠纷 的 目的 。
二 、 代性 纠纷解 决 机制 在 中 国适 用 中存在 的 替
一
、
替代性 纠纷解 决机制概 述
解、 法院附设仲裁等。 2行政性 A R 主要是指 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 . D ,
所 设或 附设 的纠 纷 解 决机 构 及 程 序 。行 政 性 A R的设 置 主 D
( ) 代性 纠 纷 解决 方 式 的概 念 一 替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 即英文 A e a v i ue eo — h r teDs t R sl ni p u
1 . 对于调解协议履行责任约定 , 没有法律惩戒性规定, 对 当事人的约束力很小 。 诉讼调解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调解效力 的问题 , 调解效力包括调解行 为的效力和调解文书的效力两
源于美 国, 原来是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 决方式 的总称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围普遍存在着的 、 民 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简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是指一种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方式,用于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商业纠纷、家庭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
ADR机制是一种相对快速、灵活、低成本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更加灵活。
ADR有许多种类型,包括仲裁、调解、协商、调查和评估等。
其中,仲裁和调解是最常用的两种方式。
仲裁仲裁是一种由中立第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被称为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委员会通常会依照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仲裁协议,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来解决争议。
仲裁可以在任何阶段完成,从而节省了与传统诉讼相似的时间和费用。
仲裁员/委员会的裁决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在最高法院上诉的时间相对短。
调解调解是另一种ADR机制,它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是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员来解决争议。
调解员的作用是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项协议。
调解的优点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保密,没有口头或书面记录,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要求和关注点。
此外,调解通常是一个相对快捷、低成本的方式。
ADR机制的优点1、低成本: ADR机制的成本通常比传统诉讼方式低得多。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或仲裁,ADR机制省去了律师费、旅行费、证人和鉴定师的费用等费用。
2、灵活: ADR机制非常灵活,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来设计和执行。
3、快速:ADR机制通常比传统诉讼方式更快,因为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而不是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4、隐私: ADR机制通常保密性更好,因为当事人不必经历公开的司法程序。
ADR机制的局限性1、没有司法权力: ADR机制不具有司法权力,因此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
2、无法解决一些问题: ADR机制无法解决某些必须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的问题,例如犯罪、个人伤害等。
3、集体诉讼难以适应: ADR机制难以适应集体诉讼的情况,这是因为在集体诉讼中很难找到一个能够代表所有原告和被告的中立方。
法律纠纷解决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法律纠纷解决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法律纠纷解决过程中,除了传统的诉讼途径外,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在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传统的诉讼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因此,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应运而生,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首先,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形式是调解。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帮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与诉讼相比,调解具有速度快、成本低、保密性强等优势。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解决方案,而不是被法官或仲裁员强制裁决。
调解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关系,避免争议升级,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程序简便、专业性强、执行力高等特点。
仲裁庭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能够更好地理解争议的本质,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同时,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无需再通过法院执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除了调解和仲裁,还有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调查、妥协等。
这些机制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适用性。
例如,在一些小额纠纷中,协商可能是最简单、最快捷的解决方式;而在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争议中,调查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多样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纠纷的需求。
然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当事人可能对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解决争议的效果。
其次,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执行力上可能存在问题。
尽管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执行仍然存在困难。
此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普及程度和应用范围也存在差异。
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体系,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普及仍然面临一些困难。
我国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我国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我国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近年来不断推进和完善的重要举措。
该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水平。
下面,本文将针对该机制做进一步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阐述。
一、我国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我国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
当时我国的法院审判业务量逐年攀升,案件积压状况日益严重,导致审判周期过长、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探索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其中之一就是加强与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的合作,通过多元化解决争议纠纷。
在我国法律的发展史上,2009年颁布的《民事案件代理人规定》被公认为推动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性政策。
据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仲裁员、调解员等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庭并参与诉讼,而法院可以在听取代理人的意见后,根据争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推广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鼓励各级法院将人民调解与审判结合起来,提高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这一政策的推出,标志着我国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发展。
二、我国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1.缓解法院审判压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争议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逐渐增加。
尽管我国各级法院一直在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但案件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各级法院的承受能力,导致了案件积压情况的加重。
而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则可以分流部分案件,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2.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随着我国法律服务业的逐渐壮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靠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纠纷。
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纠纷的解决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而传统的诉讼方式虽然是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但也经常伴随着高昂的费用、漫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
为了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仲裁、调解和协商三个方面来探讨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方法,并分析它们的优点和缺点。
一、仲裁仲裁是一种受法律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它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以便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加灵活和高效。
首先,仲裁可以定制化,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仲裁员,并根据纠纷争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仲裁程序。
其次,仲裁程序相对简洁明了,不像诉讼那样繁琐,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最后,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性,当事人不遵守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费用相对较高,仲裁员的费用、仲裁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附加费用可能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其次,仲裁的结果只有一个,无法上诉,双方当事人必须接受仲裁裁决,无法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最后,仲裁的程序不够公开和透明,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往往不对外公开,可能给人一种不公正的感觉。
二、调解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的、中立第三方协助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合作,能够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和关系。
其次,调解过程不受时间和程序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自愿参与和终止调解。
最后,调解的结果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受外界的约束和干预。
然而,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调解的结果并非法律裁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就无法解决纠纷。
其次,调解涉及的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不一,可能存在一些不专业或者偏袒某一方的情况。
最后,调解的程序和结果往往没有司法程序的约束力,对于违约方可能难以进行强制执行。
三、协商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它可以帮助解决各种各样的争议。
法治与替代纠纷解决方式
法治与替代纠纷解决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公正的需求日益增加,传统的司法解决纠纷方式逐渐显现出诸多不足。
尤其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司法程序繁琐、费用高昂、效率低下等问题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因此,替代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受到重视,作为法治的补充,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和灵活的解决途径。
一、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意义传统司法解决纠纷方式的一大弊端在于时间和成本。
法院的审理程序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当事人往往需要等待数月甚至数年才能获得解决纠纷的结果。
而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和协商等,能够以更快的速度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节约了时间和资源。
这对于个体当事人来说,可以避免长时间的纠纷拉锯,保护其合法权益。
除了时间和成本之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在司法程序中,案件的审理和庭审都是公开的,涉及到的事实和证据也可能被公之于众。
这对于商业纠纷等敏感性较高的案件来说,可能对当事人的声誉和商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而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则能够保证当事人的隐私权,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二、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及特点替代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协商、行政复议等几种方式。
这些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纠纷。
1.调解是由第三方中立人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帮助他们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
调解具有灵活性强、速度快的特点。
当事人本身可以参与决策的过程,能够更好地满足双方的利益。
2.仲裁是一种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的方式。
仲裁的主要特点是程序简便、效率高、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结果一经裁决,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强制实施。
3.协商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方式。
协商的特点是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自由,鼓励双方通过沟通和妥协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
随着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除了商业纠纷和劳动争议之外,越来越多的行政和民事纠纷也开始通过替代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我国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我国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近年来,我国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
然而,由于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民事纠纷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使得许多民事诉讼案件在处理上出现了较长的等待时间,这给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和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的法院陆续设立了一些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并介绍三个案例。
一、我国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我国的法院附设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指,法院不仅提供裁决方式,而且设立了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这些机制可以解决民事纠纷。
这种解决方式在我国已开始普及,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快速和经济的解决途径。
同时,由于调解、仲裁等机制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因此在法律上更加准确和公正。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由于购房合同引发的管理费争议2019年,某甲和某乙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中规定每月需要缴纳300元的物业费。
此后,物业公司向两位业主提出了每月400元的管理费。
某甲、某乙对此提出异议,但是物业公司没有予以解决。
随后,某甲、某乙跟物业公司协商未果,最终诉诸法院。
但是,由于海量的民事纠纷积压,申请并没有立即得到处理。
随后,他们通过朋友得知可以申请调解,随即向法院申请调解。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物业公司同意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费的缴纳,而某甲和某乙也同意缴纳按照合同的物业费。
案例二: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费用争议2019年,张某开车在路上行驶,无意间撞倒了赵某,导致赵某受伤。
随后赵某发现治疗费已经花费了大量的钱,而张某并未履行赔偿义务,因此赵某提出了诉讼,并请求法院进行赔偿。
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涉及的人数较多,案件一直没有进展。
随后,赵某得知可以尝试申请仲裁以解决纠纷。
通过仲裁,张某同意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向赵某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这段时间内,法院并未参与案件的处理。
替代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体系
替代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体系在现代社会中,替代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与传统的法律程序相比,替代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灵活性,能够使各方更快速、低成本地解决争端。
然而,替代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法律体系的替代品,而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源于人们对法律程序的不满。
传统的法律程序常常耗时冗长,成本高昂,在解决争端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双方往往需要找到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的费用、法院的诉讼费等都增加了各方的负担。
此外,在法庭中,“胜者通吃”的原则并不一定能真正保障公正。
因此,人们迫切需要一种更为高效、经济的解决争端机制,即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就成为必然。
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理念是协商和调和。
与传统的对抗性诉讼相比,替代纠纷解决机制更强调合作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例如,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可以使当事人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尽可能达成双赢的结果。
此外,替代纠纷解决机制还能够更高效地保护隐私,提高解决争端的效力。
相对于法律程序过程中的公开性,替代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隐私权。
然而,替代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取代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司法机关的设立和法律的执行。
替代纠纷解决机制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传统的法律程序相辅相成。
替代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提供一种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来减轻法律程序的负担。
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采用替代纠纷解决机制,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给出合理的判断。
此外,替代纠纷解决机制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由于替代纠纷解决机制通常是双方自愿选择的,所以在一些不平等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一方无法取得公正与平等对待的困境。
此外,替代纠纷解决机制在执行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些当事人可能无法主动履行协议,导致解决纠纷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了更好地发挥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和教育,让广大民众了解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适用范围。
纠纷解决法律途径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纠纷解决法律途径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在社会交往中,人们难免会遇到各种纠纷和争议。
为了公平解决这些纠纷和争议,法律途径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成为了常见的选择。
本文将探讨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以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并分析它们的优劣势。
一、法律途径1. 诉讼诉讼作为常见的法律途径,主要通过法院审判纠纷。
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并做出应有的判决。
诉讼的优势在于有法律的保护,公正地解决争议。
然而,诉讼也存在诸多弊端,如费用高昂、时间拖延、程序繁琐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经济压力。
2. 仲裁仲裁是一种借助专业仲裁机构、仲裁员或仲裁庭进行纠纷处理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双方委托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裁决。
相比于诉讼,仲裁具有效率高、便捷等优点,且对涉外纠纷有特殊适用性。
然而,仲裁也存在费用较高、难以执行等问题。
3. 调解调解是一种通过第三方调解员进行纠纷调处的方法。
调解具有悔意解决纠纷、时间短、成本低等优势。
调解的过程更加灵活,并且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还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但是,调解协议并没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违反协议,可能会增加后续纠纷解决的复杂度。
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1. 协商协商是以和为贵,通过充分沟通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或请第三方协助调解,通过讨论、妥协等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的优点在于它节省时间、成本低,并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但是,协商也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能力强弱不一等因素而导致失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 对话对话是一种通过相互交流和理解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通过面谈、电话、写信等方式进行对话,寻求彼此的共识和解决方案。
对话的优势在于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然而,对话也需要双方的合作和共同努力,如果一方不愿对话或拒绝合作,可能导致解决无法进行。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家事审判中的适用
066当代思潮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家事审判中的适用王 燕(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济南 252300)摘 要:我国在家事审判改革的探索过程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要求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将家事调解工作作为改革的重中之重。
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之一调解能够应对家事纠纷特有的私密性、伦理性,更加有效的解决纠纷,缓和矛盾。
关键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家事仲裁调解机制对解决家事纠纷的意义调解机制符合家事纠纷的私密性特点。
在中国的传统家事纠纷中,一直遵循着“家丑不可外扬”之规则,所以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之时即是对传统伦理的挑战。
《纽约时报》的畅销书作家梅尔曾发表过这样的言论:正在闹离婚的(包括那些处于吵闹不停的痛楚中的)夫妻们很容易陷在对方的泥沼中不能自拔,这种诋毁是尽可能公开的,尽量频繁地进行。
当双方当事人居于原被告之席位时,面对旁听人员基于“面子”都可能展开激烈的辩论、频繁诋毁。
这种对抗模式不仅不利于纠纷的和平解决,反而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升级。
而调解机制可以解决这一弊端,处于调解环境下的只有原被告双方和调解员,撇去了“面子问题”,调解环境区别于法庭对立的构造,处于私密、亲密的环境之下,达成协议且反悔的几率较小。
而且调解的不公开性易于实现对未成年人利于的保护,案件的私密解决,弱化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创造未成年人良好的生活环境。
调解机制符合家事纠纷的伦理性特点。
家庭关系事件是一个综合涉及家庭伦理、情感和法律的领域,诉讼、特别是传统的司法裁判机制并非家事事件最佳的解决途径。
[1]调解机制作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综合法律、道德、双方共同遵循的社会风俗等因素,加之调解气氛不像审判是严肃的等腰三角形,双方当事人距离较远,不能为矛盾的化解提供和谐的氛围,调解使双方空间上距离缩短,称呼也不再是“原告”“被告”等僵硬的法律术语,取之以家庭内部称呼,唤起当事人之间的情意,作出有“人情味”的“判决”。
现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现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从世界范围来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在发挥当事人自由意志和弥补法律自身局限性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已经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各国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利用可以分为三类:积极利用型,主要以美国为代表;保守型,仍然以诉讼程序作为化解民事矛盾的主要方法,德国为主要代表;中间型,既认识到了ADR的重要性,实践中也大量采用ADR处理民事纠纷,同时还通过程序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ADR的滥用,以日本为代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现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体系。
①目前我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形式是仲裁和调解。
但是,我国仲裁作为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仲裁的受案范围比较有限。
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这就将仲裁的范围限定在商事财产以及合同纠纷。
第二,仲裁机构的发展并不完善。
我国大部分仲裁机构属于半司法半民间的性质,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专业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
第三,我国社会公众对仲裁的认同完全达不到诉讼的程度,而且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程序上的转换还很生疏,法院也没有向当事人推荐或建议利用仲裁的制度或先例。
②仲裁机构实际上处理纠纷的能力所承担的分流诉讼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
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方式当事人在应对纠纷时,会结合自己、对方及所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自我诉求的可承受底线和采取不同纠纷解决方式而造成的机会成本进行分析,来确定最符合自身利益的纠纷解决方法。
由于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以及当事人价值观和社会关系的巨大差异,因此寻求最符合案件个性化特征的解决途径也是协调分歧、减少摩擦的必然选择。
我国行政救济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重塑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救济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重塑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组织等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或者取消其行政行为的一种程序,是个体保护和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
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管理的合法有序。
在行政救济过程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救济结果不满意时,原本应该诉诸司法途径,但我国的政治和司法体制不健全,民事诉讼的缺陷也使得行政诉讼难以完全替代行政救济,因此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然而,现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与实践经验不足、履行力度不够、趋同率不高、公信力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其应用和推广受到了一定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重塑和优化,是完善行政救济体系的必然要求,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内容本文将研究我国行政救济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重塑和优化,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我国行政救济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历史演变过程,探讨其在中外法制交流中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2. 探究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引导,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司法解释等,重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3. 通过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实践进行研究,提出优化和改进的方案,包括加强公信力、提高趋同率、完善制度设计、加强履行力度等方面的改善。
4. 从理论与实践角度,探讨如何使行政救济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与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等相协调,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探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针对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生态,从技术、管理、文化等角度思考如何跨越发展。
三、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对我国行政救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和优化方案,更好地服务社会实践和理论创新。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行政救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应用,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为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政策,推动改革提供支持。
浅析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浅析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是指,拥有相同法律地位民事主体间出现的民事社会纠纷。
从法律意义角度上划分,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两种。
分别为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而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状况看来,国内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三种。
分别为社会、公力与自力救助。
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措施则为司法诉讼。
从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现状来看,一味依靠诉讼司法的有限资源去解决民事纠纷问题属于恶性循环。
为了得以更好地解决该类民事纠纷问题,必须采取全新适用全民的解决机制。
标签:民事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概念陈述民事纠纷属于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又被称为民事争议。
一般而言,法律法规的违反是大部分民事纠纷产生的原因。
民事纠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纠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其次是民事纠纷内容为民事权利或义务之间产生了冲突。
最后,则是民事纠纷所表现出来的可处分性。
关于可处分性是指,被侵犯权力者可自行选择形式或是放弃。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不告不理、起诉后撤诉、变更、放弃或成人诉讼请求、和解或调解、原告上诉等。
作为人类社会中市场出现的问题,民事纠纷在所难免。
如若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必然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外不稳定的法律结构,同样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全。
我国在民事纠纷问题上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且为此建立了多种民事问题解决渠道。
二、民事纠纷解决渠道探究(一)民事问题解决机制分类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包括诉讼与行政裁决。
诉讼是人们最为常见的民事解决方式,这种解决方式利用了人民法院及国家司法资源的方式。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法定授权的机构或组织依据相关规定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仲裁和调节。
仲裁借助于有关机构的审理,裁决民事纠纷。
仲裁机构的选取应获得双方的认可,在资源的前提进行。
唯有双方达成调停协议,仲裁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而调节则是由第三方做双方思想活动的调停劝说。
七)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七)经十七人次谈话了解到,当年政府和法院处理此事时,都忽略了两上十分重要的证据:一是某村民责任土地证书上虽然包含所争执的三分地,但他实际耕种的水田面积大大超过证书上标明的亩数,超出不止三分地;二是证书上的地界文字发生笔误,“二塆”与“儿塆”因谐音而写误,与村委会原始记录不符。
有人提出补充证据申请二审法院改判。
我不同意。
一是因为二审判决生效已超过两年,再审难度大,太费时;二是改判之后,又会引发某村民与村民组之间的其它纠纷。
因此,只宜自行和解。
开始,某村民以“二审判决已生效”为由拒绝和解。
我们便摆出新的证据,又向他解释法律有关条文。
然后指出如果他与村民组长期关系恶化可能导致对他不利的后果。
经十余天的反复考虑,某村民终于同意和解。
全体村民补交了三年的公粮,镇政府表示不追究任何人责任。
已辞职的村民组长自动复职。
一场纠纷就此了结。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清代乾隆年间,湖北提刑按察史冯廷丞总结他在刑部二十余年的经验说:“夫狱者,愈求深则愈深,要在适中而止,则情法两尽。
”(见《汪容甫文笺》)。
时人誉为一针见血之谈,对今天的司法行政工作来说,也很有现实意义。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这里的调解与前面介绍的民间调解案例不同,已不再是“纯粹的“民间调解”,而是一起行政调解,是政府出面以调解的形式解决一综复杂的社会纠纷。
就纠纷的性质而言,纠纷本身表现为”行政性的”——抗缴国税,而起源却是“民事性的”——三分水田的归属问题。
正如文中所分析的那样,按法律的逻辑,可以根据需要,将这起纠纷设计成两种案件。
其一,以乡镇府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这在法律上是完全成立的。
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实力较量上,乡镇府必胜无疑。
诉讼中如果村民提出三分水田归属问题,法院将会按法律的逻辑,认定“三分水田”归属问题与本案审理的标的——税收法律关系——无关,将水田归属纠纷排斥于行政诉讼程序之外,不予处理,从而达到一种“快刀斩乱麻”的效果。
其二,以抗税为由将领头人抓捕,杀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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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 社 会 高 度 重 视 ADR, 已 经 建 立 并 继 续 发 展 各 种 多 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民事和家事调停 外, 各种 涉 及环 境 、产 品责 任 等 领域 的 新 型 ADR 也 在 发 挥着
积极作用, 尤其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 更是一种高效和富有 43
人情味的纠纷处理机制。日本法学界普遍认为, ADR 的利用 既有扩大法律利用的意义, 又有改善司法的价值。在一定限 度内甚 至 也可 以 说 ADR 的广 泛 采 用正 是 公 民主 权 、市 场法 则 以 及 社 会 多 元 化 、复 杂 化 的 必 然 结 果 , 反 映 了 某 种 更 加 彻 底 的 、非 对 抗 性 的 当 事 人 主 义 , 可 以 使 法 院 更 容 易 为 市 民 所 利用和亲近。
一 、判 决 释 理 的 地 位 和 现 状 在现代司法中,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终工作 成果的载体, 是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国家公力救济的凭 信, 判决释理已经成为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 长期 以来, 我们法院的判决书风格一直是惜墨如金, 言短意薄。在 这样的判决书中, 人们无法看到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 所提出的主张以及相关证 据的 详 细 回应 、对 何 以引 用 特 定条 文的论证、对相关条文含 义及 其 与 案件 事 实 之间 的 关 联性 所 作的细致解释, 总之, 司法判决中不存在严格的法律推理。正 如肖扬同志指出的,“现在 的 裁 判文 书 千 篇一 面 , 缺 乏认 证 断 理的过程, 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 缺乏说服力, 严重影 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所 以 要“加快 裁 判 文书 的 改 革步 伐 , 提 高 裁 判 文 书 的 质 量 。改 革 的 重 点 是 加 强 对 质 证 中 有 争 议 证 据 的 分 析 、认 证 , 增 强 判 决 的 说 理 性 , 通 过 裁 判 文 书 , 不 仅 记 录裁判过程, 而且公开裁判理由, 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
on further.
Key wor ds: interpretation of judicial decision; dispute resoluti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中图分类号: D9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 5195( 2007) 02- 0042- 04]
院解决纠纷, 所有民事法院均应提供有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 法 的 来 源的 信 息 。[ 5]
美国是 ADR 最积极的推动者。作为判例法国家, 美国的 司法裁判的功能更多地在于通过判例发现和确认规则, 为社 会提供行为规范。因此, 在法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 而又无法应对纠纷解决的需求时, 通过法院功能的转移, 将 纠纷解决 功能 分 流 给某 些 司 法性 ADR 就 成 为顺 理 成 章的 选 择。与此同时, 随着对群体权利和自治价值的确认和新型社 群的形成 , 自 治性 的 民 间和 社 区 、社团 ADR 也 有 着极 大 的 生 命 力 、发 挥 着 重 要 影 响 。
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 , 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1] 二 、替 代 性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替 代 性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以 下 简 称 ADR) , 对 应 于 纠 纷 的 司 法 解 决 方 法( judicial reso- lution) , 是 指 并 非 由 法 官 主 持 裁 判 而 是 由 一 个 中 立 的 第 三 人 参 与 协 助 解 决 纠 纷 的 任 何 步 骤 或 程 序 。就 其 程 序 的 结 构 运 转 而言 , 每 一 种 ADR 程 序 都 是对 法 院 裁判 程 序 的一 种 替 代 。 考 察 民 事 纠 纷 解 决 中 的 ADR, 如 调 解 、协 商 、仲 裁 诸 形 态 , 可 以归纳出 ADR 功 能 之有 效 发 挥的 两 个 基本 前 提 : 其一 , 纠 纷 当事人具备平等之法律地位。惟有基于平等之地位, 当事人 才可能通过有效对话和交涉而寻求合意; 其二, 当事人对作 为 纠 纷 之 标 的 的 权 利 义 务 具 有 处 分 权 。惟 有 基 于 自 主 的 处 分 权, 当事人才有可能通过相互的妥协而达至合意。作为纠纷 的 解 决 方 法 , ADR 与 纠 纷 的 司 法 解 决 之 机 理 不 同 之 处 在 于 : ADR 强调通过当事人合意而解决纠纷, 司法程序通过强制性
我 国 现 行 的 民 事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主 要 有 四 种 : 和 解 、调 解 ( 诉 讼 外 调 解) 、仲 裁 、诉 讼 。 各 类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都 有 自 己 的 特点, 解决纠纷的功能各有侧重, 在适用的基础和所付出的 代 价 方 面 也 有 所 不 同 。和 解 属 于 私 力 救 济 , 其 结 果 一 般 能 为 双方当事人接受, 但和解协议的缺憾在于: 和解协议不具有 法 律 效 力 , 不 能 成 为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的 依 据 。人 民 调 解 在 我国的发展, 经历了两个比较大的阶段,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 理 涉 及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的 民 事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为 界 , 之前的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的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民 事 合 同 的 效 力 。不 管 哪 种 情 况 , 人 民 调 解 在 解决纠纷方面的功效完全建立在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道德自 律基础上, 人民调解的非约束力, 是人民调解制度无法与时 俱进的瓶颈所在。仲裁, 又称公断, 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 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 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 的 一 种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仲 裁 与 诉 讼 之 间 实 行 的 是 或 审 或 裁 、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但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因财产关系而产生 的纠纷领域, 而对因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则不能适用。 而且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 只 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还面临被人民 法 院 撤 销 的 危 险 。诉 讼 则 是 指 由 特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 在 纠 纷 主 体 的 参 加 下 , 以 国 家 公 权 力 解 决 社 会 纠 纷 的 一 种 机 制 。这 种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具 有 强 制 性 、最 终 性 与 权 威 性 等 特 点 , 其 权 威 的来源有二: 一是国家强制力, 二是理性, 正是这种理性权 威从理念上和终极意义上保障着司法裁判的正统性与权威 性 。[ 3] 综 上 , 由 于 我 国 替 代 式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不 完 善 和 民 事 诉讼机制的特点, 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通过诉讼机制解决 的, 加重了人民法院审判负担。
四 、他 山 之 石 对 于 ADR, 长 期 以 来 , 英 国 立 法 者 、司 法 者 以 及 法 律 服 务阶层基本上是持一种怀疑乃至排斥的态度, 认为它是美国 社会 特 有 的一 种 现 象。[ 4] 随 着 诉 讼 费 用 高 昂 、诉 讼 迟 延 的 问 题日趋突出, 寻求通过诉讼外方式解决纠纷自然而然地进入 了人们的视野。英国司法当局对 ADR 态度的转变, 在民事司 法改革中期报告和民事司法改革最终报告中都有体现, 但二 者对于 ADR 的态度不尽相同。中期报告指出, 在诉诸法院前 的任何时候, 当事人针对他们之间的纠纷实行和解都是合理 的; 如果存在着与法院 程 序 相比 更 为 经济 、更 为 有效 、适 当 的 解决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不应鼓励当事人启动 法院程序, 除非当事人已经使用该机制; 在启动法院程序之 前以及法院程序进行中, 当事人应该能够了解并且应该被充 分告知可能的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 以及所有的诉讼外纠纷 解决 方 式 。[ 5] 民事 司 法 改 革 最 终 报 告 指 出 , 鼓 励 人 们 只 有 在 用尽其他可以利用的、更为 适 合 的纠 纷 解 决方 式 后 才诉 诸 法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STUDYONPUBLICSECURITYANDLAW 法 学 探 索
从判决释理谈我国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张慧清(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政法学院, 广东 佛山 528000)
摘 要: ADR 强调通过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 而 司法程 序通 过强 制性 权威解 决纠 纷。由 于私 法领域 中纠 纷当 事人 具备法 律上 地位 的平 等性和处分权, 强调通过合意而解决纠纷并进而促进当事人自治的 ADR 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得到 了广 泛支 持。以 此为鉴 , 重构 我国 民 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权威而解决纠纷。[ 2] 当今世界上尽管 ADR 普遍受到重视, 但 其 发 展 并 没 有 形 成 普 遍 性 的 发 展 规 律 。正 如 小 岛 武 司 教 授 指 出的 : ADR 应 被 应 用 到 何 种 程 度 ,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法 律 体 系 中 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三、我国替代性 纠 纷 解决 机 制 不完 善 对 判决 释 理 的消 极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