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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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

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益,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总则一、合同目的甲方同意将特定地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土地,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地块位置、面积及四至界限本次出让地块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具体四至界限以双方实际划定为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本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______人民币。

2.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总金额的______%;(2)项目开工后______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限制1.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2. 乙方如需抵押该土地使用权,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三章土地规划与利用要求六、土地利用规划及用途限制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方案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七、土地开发与利用标准乙方须按照约定投入足够的资金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确保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章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与监管八、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甲方应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管。

九、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土地。

2.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划方案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4.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管,确保土地利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及程序篇2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篇

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乙方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次出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位于__________,地块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具体以土地测量成果为准),用途为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并在______日内支付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土地权利及限制1. 乙方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性建设。

2.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1.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

2. 乙方在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抵押权人遵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六、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和开发计划,合理利用土地,按时开工建设和竣工。

2. 乙方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安全生产。

七、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及相关材料。县自然资源局应当 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通 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申请人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时,存在材料弄虚作假、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 规和其他严重违反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县自然资源局可以禁止其参与投标或者竞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申请公开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交易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省、XX市、XX县主要媒 体发布信息公告。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使用权人、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报名 条件、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按照我县现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及程序,依法 签订协议,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承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

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入市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县(市、区)名单的通知》(X自然资办〔2023〕36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工作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遵循“程序规范透明、安置补偿到位、耕地占补平衡、前期开发先行、监管权责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入市途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就地入市、异地调整入市、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四种途径入市。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计划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年度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和相应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在每年度第四季度根据全县未来经济发展和建设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完成情况和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制订下一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含相应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主要包括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模以及相应的复垦耕地规模、旱改水规模等工作计划。

第三章就地入市第六条入市条件。

就地入市地块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完成土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的现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土壤环境质量等保护要求。

(三)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

(四)地上附着物已完成补偿或产权调整。

(五)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可以直接用于建设。

(六)未被司法机关查封、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7•【字号】皖政[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现就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和耕地异地代保制度。

严格执行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见附件1)和道路标准(见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设立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

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

农转用计划指标、各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有偿调剂。

用于调剂的指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在省级统一平台上挂牌交易,交易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二、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三)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阜政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日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2-2023年,全面查清全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工作。

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年处置率不低于20%,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年均下降率达到5%,工业用地亩均税收力争年增长10%以上,工业低效用地年处置率不低于20%。

到2024年底,全市工业用地亩均效益、亩均税收明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全面提升,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工业用地地均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其中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不低于300万元/亩,其他省级开发园区不低于260万元/亩;年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其中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不低于20万元/亩。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是经常发生的。

这也是当前国土管理和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家层面,在《城乡规划法》第43条对规划条件变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住建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程序。

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以下罗列了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福建省厦门市,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蚌埠市、江西省的具体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0年1月)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探索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调整的原因和管理方法

探索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调整的原因和管理方法

探索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调整的原因和管理方法目录一、内容概括 (2)(一)背景介绍 (2)(二)研究意义 (3)二、详细规划调整原因分析 (4)(一)土地使用需求变化 (5)(二)城市发展战略调整 (7)(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8)(四)基础设施改善需求 (9)(五)法律法规政策变动 (11)(六)其他原因 (12)三、详细规划调整管理方法 (14)(一)建立健全规划调整机制 (15)1. 明确规划调整原则 (16)2. 设立规划调整管理机构 (17)3. 制定规划调整流程 (18)(二)科学编制规划调整方案 (20)1. 充分调研论证 (21)2. 合理确定调整范围 (22)3. 确保规划调整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23)(三)严格规划调整审批程序 (23)1. 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 (24)2. 规范审批材料和要求 (25)3. 建立审批会审制度 (26)(四)强化规划调整实施监管 (27)1.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28)2. 加强对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 (30)3. 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31)(五)加强规划调整公众参与 (32)1.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 (33)2.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35)3. 做好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反馈工作 (36)四、结论与展望 (37)(一)主要结论 (38)(二)未来展望 (39)一、内容概括本文档深入探讨了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详细规划调整的必要性与实施方法。

详细规划调整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土地使用、交通布局、公共设施配置等多个方面,对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首先分析了当前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如用地紧张、功能混杂、环境压力等,并阐述了进行详细规划调整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文档详细探讨了详细规划调整的原因,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调整、人口增长与资源需求变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还介绍了详细规划调整的管理方法,包括制定调整规划、加强监管与执行力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

安徽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安徽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年内有效。

1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第六条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全省县级以上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按规定在土地有形第七条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活20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三十六条【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引导优先使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和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采取土地整治等方式进行区位调整,合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出让、出租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二)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三)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最高年限执行。

第三十八条【规划条件】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出具拟出让、出租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等内容,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决议。

第四十条【方案审查】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情况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

符合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四十一条【签订合同】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交易价款、价款支付时间以及方式、提前收回的条件以及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筑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筑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10大类分别为:R—居住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 G—绿地W—仓储用地 D—特殊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适当调整。

阜阳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阜阳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目录第1章总则 (3)第2章建设用地 (4)第3章建筑间距 (6)第4章建筑退让 (11)第5章容积率核算 (17)第6章停车配建 (21)第7章绿地控制 (23)第8章环境景观 (25)第9章配套设施 (28)第10章四线控制 (31)第11章单元控制 (33)第12章监督检查 (36)第13章附则 (38)附录A:名词解释 (40)附录B: 日照分析规则 (44)附录C:附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2 适用范围阜阳市中心城区及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 城市地域划分旧区范围:东至沙河路、南至一道河路、西至颍西路、北至泉河;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区除旧区范围之外的区域。

1.4 实施管理在通则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

—3 —第2章建设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执行。

2.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地块图则”个案性的规划管理规定。

—4 —注:①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②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③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④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⑤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从交易公告发布(要约邀请)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的交易过程,实行管办分离、各负其责、规范服务的原则。

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承办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经交易主体委托,不得办理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全市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所称中标人,包括成交供应商、竞得人等;所称交易项目中介机构,包括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产评估、造价咨询企业、拍卖机构等;所称招标,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拍卖、拍租、挂牌、竞价等。

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县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流程和程序,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一、入市条件县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包括土地规划、用地计划、宅基地利用以及农民的意愿等。

具体要求如下:1. 土地规划:县级政府应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确保县域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用地计划:县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土地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用地计划,明确用地性质和用途。

3. 宅基地利用: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宅基地利益和需求,在符合规划、环保等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入市。

4. 农民意愿:农民自治组织、村民代表大会等应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入市程序县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签订合同等。

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县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入市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土地规划、用地计划、宅基地利用方案等。

2. 审核: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用地可行性和对农民的影响,确保合法合规。

3. 公示:县政府应在官方网站、公告栏等媒体上公示用地入市的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

4. 签订合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方就土地入市进行谈判和协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保障措施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1. 补偿安置:对因土地入市受到影响的农民,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并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支持。

2. 资金和技术支持:县级政府应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3. 监督和评估:加强对土地入市相关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效果。

四、法律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使用方在土地入市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应依法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土地入市的合法、公平和公正。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阜政办秘〔2017〕2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缓解城区特别是老旧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停车难的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的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15〕19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运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一体化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可持续化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适用范围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停车场形式有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上进行建设
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
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同意项目使用本次集体土地实施建设的意见,无利 害关系人意见;
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农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
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XX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桦甸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划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 编制、上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 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XX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区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需要提供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1:1000的能够标明项目拟用地位置的现状地 形图);
(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

GF—2023—2609《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使用说明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和附件(监管清单(样式))。

经协议三方当事人约定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附件。

二、本协议与同一宗地相对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套使用。

三、本协议的监管人为出让宗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四、本协议为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合同签订前,三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当事人对协议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监管人或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五、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协议三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三方同意内容。

六、协议三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七、本协议示范文本在入市试点地区试行。

八、本协议由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协议编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出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监管人:省(区、市)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基础上,依据出让方案签订本协议。

新建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手续

新建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手续

新建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手续目录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2)1.1 确定项目意向 (3)1.2 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4)1.3 编制项目建议书 (5)二、立项审批阶段 (6)2.1 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8)2.2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2.3 审批项目立项申请 (10)2.4 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10)三、规划设计阶段 (11)3.1 编制项目设计方案 (13)3.2 获取规划许可证 (13)3.3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5)3.4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6)四、施工准备阶段 (17)4.1 办理施工许可证 (19)4.2 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20)4.3 签订施工合同 (21)4.4 施工现场布置和安全防护措施 (22)五、建设实施阶段 (23)5.1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24)5.2 工程质量监督和进度监控 (26)5.3 工程变更管理 (27)5.4 工程验收和移交 (28)六、竣工结算与保修期阶段 (29)6.1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30)6.2 办理工程结算 (31)6.3 竣工保修期服务 (32)6.4 项目后评价 (33)七、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文件 (34)7.1 相关法律法规 (35)7.2 政策文件 (37)7.3 行业标准 (38)7.4 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39)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建议书:编制一份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背景、目的、规模、地点、预计投资等。

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建设单位提交给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后,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建设单位提交给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

土地使用权: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可能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等,具体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浅谈经营性用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款评估

浅谈经营性用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款评估

浅谈经营性用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款评估作者:汤炎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中旬》2021年第09期【摘要】由于多种原因,主要是受经济利益驱动,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条件调整较为普遍,随之产生补缴地价款的问题。

2018年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对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做了详细的技术要求。

结合相关项目的评估实践,笔者对此类项目的评估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经营性用地;调整;补缴地价款【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 26.007近年来经营性用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现象较多,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的调整,潜藏着巨大的利益,直接影响开发建设的经济价值。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开发商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相应政策,要求土地权利人土地使用条件调整获批后必须补缴地价款。

本文试就土地使用条件调整的背景,以及评估的基本事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1、项目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背景1.1 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原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分为因政府或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因工程技术造成的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和因土地使用者申请获批引起土地使用条件调整三个方面。

政府或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使用条件调整主要是因为城市更新,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调整或修编区域城市规划,因此需要调整区域内规划建筑用途、形态等;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文化保护、水源保护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调整已出让土地的面积及具体规划指标。

建造过程中规划技术标准等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因建造施工过程中的偏差引起竣工验收时规划技术指标有所调整,此类项目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幅度一般较小,涉及的土地出让金额相对也较少,而规划技术指标的确定会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各部门的充分论证,只有个别地区才会因前期考虑不周全而致使实际建造时必须破坏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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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程序,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监察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8〕2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条件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更的。

第四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或个人变更的。

第六条: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七条:涉及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中规划条件的变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依法变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

依法变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抄告同级监察、国土部门,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需由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的理由,经市分管领导批转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第九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经市政府批转的变更申请后,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变更内容进行研究,如变更内容与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有矛盾;或对城市重要景观有较大影响;或对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影响较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明确不予变更,并书面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如规划条件变更后对城市规划、建设有较大帮助;或对城市规划建设虽没有较大帮助,但尚不够成较大影响的,由申请人提交详细规划文本,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
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及对城市规划的影响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会应有同级监察、土地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或个人变更规划条件的,其操作程序参照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如所抽取专家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该专家应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经专家论证认为不宜变更的项目,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对于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可以变更的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变更后的方案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等程序后,城市规划主管应综合专家论证意见、社会公示、听证等意见反馈情况,再行决定是否准予变更,并形成书面意见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同级土地、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规划条件的变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履行法定审批、备案程序。

第十八条: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抄告变更后的规划条
件,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并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

项目单位或个人根据变更的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第十九条:涉及变更规划条件相关的批准文件、变更理由、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所有规划许可管理环节的档案、文件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规划许可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对其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规范管理,应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对违反本办法变更规划条件的,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2007年7月1日国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格式文本实施之前,已发的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偏低的问题。

对于2007年7月1日以后,除本办法的三、四、五条规定外,一律不予变更。

第二十三条:市属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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