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权能及配置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
社 会 治安 防控 机制 、维 护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秩 序机 制、 打击 敌 对 势力 、 护 国家安 全机 制 和维 护稳 定 的 维 领 导机制 。加大对不 稳定 因素 的源头治 理 , 真研究 认 制 定 和谐社 区 、 和谐 村 庄 、 和谐 单位 的标 准 和具 体措 施 ,使 构建 和谐社会 的工作 真正 落实到 每一个 乡村 、
期望 的那样 “ 大改 ”但对 民行 检察 工作 的影 响无 疑是 ,
重大而深远的。 一方面, 这些修改 , 对检察机关民行监 督工作提供 了相对 明确 、 细致的规定 , 民行检察制 为 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 的机遇 ,而另一方面 , 新
的案 件 由中级人 民法 院以上 的人 民法 院审理 。 只有最 高人 民法 院 、 级人 民法 院裁 定再 审 的案 件 , 了 由 高 除 本 院再 审或者交 由其他 人 民法院再 审外 , 可 以交原 还 审人 民法院再 审。 、 当事人 申请再审 的时间 限制作 3对
人破产还债程序” , 外 内容主要集 中在再审程序和执 行程序 :
在新 的历史 发展 阶段 , 形势 和任务 对 民族 地 区的法律
族地 区的 目标 才能实 现 。 4 、民族地 区对 已发案 件被告人 的处 理上 应严格
贯彻工作提 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维护民族 团结 , 保持社会稳定 , 创造 良好的发展环境 , 就要充分认识
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同时为构建和谐同仁 、 平 安 同仁 的需要 , 构成 犯罪 的刑事 案件坚决 不适 用调 对 解处理 , 对轻微 的刑事案件 , 在案件的调解方式上应
业 务实践 青 海鞭察
民事诉讼法修改
王
宏
20 年1月2 日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通过 了修改 《 07 0 8 民 事诉讼 法》 的决定 , 新法 于20年4 1 08 月 日起开 始施 行 。
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检察工作研讨——论《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的具体 制度和 程序 , 为 全面 正确开 展 民事检 察工 作奠定 了坚 实的法 律基 础 。与此 同时 , 在 今后 的实施 过程 中 , 仍 会存 在一 些可 操作 性 的新 问题 。因此 , 对 于 民事检察 工作 来说 , 此 次修 改对检 察监督 提 出
VO 1 .2 8 . NO. 5 S e p. .2 01 3
● 专题 石 再讨
新 民事诉讼 法 视 野下检察 工作研讨
编 者 按 :新 《 民诉 法 的施 行 ,破 解 了长 期 以 来 制 约 民事 检 察 工作 的 瓶 颈 , 标 志 着 民 事行 政检 察监 督 制 度 的 逐 渐 完 善 。 现 有 的 民事 诉 讼 法 律 监 督 理 念 已经很 大程 度 上 滞后 于 司 法 实践 的 需要 ,应 当 由 事后 监
论 《 民事 诉讼 法 》修 改对 民事检 察 工作 的影响
刘 海 璇
“ 民者 , 国之根 本 也” 。 民事诉 讼法 是 我国 的基本法 律 , 是 广大 人 民群 众进 行 民事诉 讼 活动 、 维 护 自身 民事合 法权 益 的重要保 障 , 也是 检察 机关开 展 民事检 察监督 的基 本法律 依据 。随着 我 国市场 经 济 的迅速 发展 与社 会机 制 的不断 变革 , 原 ( ( 民事诉讼 法》已经无 法 满足 当前 的需 要 , 对 民事诉 讼法 进 行修 改显得 迫在 眉 睫 。因此 ,在 司法 实践 的不 断探索 和 专家学者 的不 懈努力 下 ,2 0 1 2 年8 月3 1日,
了更高 的要 求 ,可谓 是 机遇 与挑 战 并存 。
民诉法修订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应对
为“ 多元化” 的监督格局 , 使其在 民事诉讼领域更加 名 副其 实 , 解 决 了一些 长 期 以来 困扰 民行 检察 工 作
的理论 和实践 问题 , 对 民 事检 察 工 作 的 科 学 发展 具 有 十分 重 要 的 意 义 。过 去单 一 的 , 局 限于“ 民事 审 判” 的监 督 模 式 已经 不 能 满 足 司法 实 践 的 要 求 , 而 修 订后 的民诉 法构 建 的从 审判 到 执 行 、 从 裁 判 到调 解、 从诉 讼 到主体 的“ 多元 ” 监 督 模 式 可 以很 好 的解 决 这 一 问题 。如关 于执行 程序 的修 订是 这次 民事 检 察权 配置 的重 点 。执行 难 、 执 行乱 一 直 是 困扰 当事 人和 法 院 自身 的难 题 , 其 中一 个很 重 要 的原 因就 是 法 院的执 行监 督一 直缺 乏一 种有 效 的监 督 。 由于修 订前 的 民诉 法 将 检 察 监 督 的 范 围 限定 在 “ 民事 审 判” 中, 排 斥检 察机 关 对 民事 执 行 活 动 的监 督 , 因此 检察 机关 一 直无法 对法 院 的执行 活动 给予 有效 的监
2 0 1 4年 3月 第2 7卷 第 1 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这既 给 民事检 察工 作 带来 了新 的发 展 机 遇 , 也 对 民
的监 督 , 也包 括对 裁 判 、 调 解 结果 执 行 的监 督 , 还 包 括对 审 判程序 中审判人 员违 法行 为 的监督 。民事检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影响【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工作;影响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
一、再审检察建议面临的机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
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首先,有利于督促审判权的规范运作。
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更灵活、监督范围更宽广,检察建议入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权。
通过检察建议恰当处理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尊重审判权运作规律,检察机关更能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其次,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彰显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检法两院的“共识”。
司法改革实践表明,再审检察建议(也叫“准抗诉”),是抗诉的一种辅助形式。
通过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便于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
再次,再审检察建议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和谐。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运用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使检法两院之间、政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关系趋于一致,在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办案效果。
二、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首先,立法过于原则、简单、抽象,较为笼统,缺乏详细的操作规范,削弱了监督效果。
隆改后民事诉讼法209条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研究
、
述
法 律监 督的方 式给 予救 济 , 相 比旧民诉法 得到 了很 大的提 升 。 ( 二) 检察 机 关受理 民 事裁 判监督 申请 的 条件 I . 人 民法 院驳 回再审 申请 的。此 种情 形下发 生法 律效 力的 仍 为原 审 民事 裁判 。 当事人 向检 察机 关 申请 监督 、 检察机 关进 行
{ I } l J 占尊 ▲ 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4・1 ( 上)
修改 后民事诉讼法 2 0 9条对 民事检 察工 作 的影响研究
李如君
摘 要
于
杰
陈
兵 Βιβλιοθήκη 修 改后 的 民事诉讼 法 已于 2 0 1 3 年 1月 1 日开始 实施 。 这 次修订 的 内容 涉及 面 广, 内容 丰富 , 特别 是加 强 了检 察机
r
理 民事监 督案件 的期 限, 三是 明确规定 了检察 机关对 民事监督 申 请 一 次性和 终局 性 的处理 原则 。第 二和 第三 个明确 的 内容 又可 以概括 为对于 民事监督 申请 , 检 察机关 要在有 限的 时间 内做 出正 确的处 理结 果 。 这 对 于 民事 检察 部 门来说 , 将给工 作带 来 巨大影
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 这一方面给基层 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另一方面也带了严峻的挑战。作为基层 民事 检察 工作人 员, 我 们应 当积 极应 对挑 战 , 及 时转 变监 督理 念 , 深 刻理解 、 精准把 握各 项修 改 内容 , 特别 是新设 帝 j 度 及其
背后 蕴含 的 法理 , 以积极 开放 的心 态应对 民诉 法的修 改 。
审查的也仍为生效的原审裁判。 响。 2 . 人 民法 院逾期 未对 再审 申请作 出裁 定的 。当事 人 向法院 ( 一) 对检 察机 关 办案模 式提 出新挑 战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抗诉的认识
定) 以下 简称Ⅸ 改 决定》 。本 文针对 新修 改后 的民事诉 讼法 中的 民事检 察抗诉做 了简要 的分 析 。 ) ( 修 )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3
《 于修 改 ( 关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法 ) 决 定》 的 总结 了 民诉 法 权力偏大, 而不受限制 的权力必然 导致腐败 , 在诉权 与审判权 火衡的 实 施 1 来 的 民事 审 判 实 践 经 验 , 6年 I 了 司法 实 务 部 门 平 专家 的 建 吸收 ¨ 议 , 点对 审判 监 督 程 序 羽I 行 程序 做 了修 改 。 其 巾 , 审判 监 督 程 重 执 对 环境 中加 进 强 有 力 的第 三 者 的 法律 监 督 完 全 是 必 要 的 , 此 , 察 院 因 检 的 民事 抗 诉权 在现 阶 段 是 不 能取 消 的 。
2 0 .(下 ) 0 91
对修改后的《 斥 民事|讼法》 由民事裣察抗诉帕ii /R k
张 妮
摘 要
关键 词
第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于2 0 07年 l 2 通过了《 O月 8日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
民事诉讼 法 抗诉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0 9 (0 90 .7 —2 10 —5 22 0 ) 110 0
审 判 活 动实 施 全 面 的监 督 , 不仅 包 括 审判 监 督程 序 的抗 诉还 应 当包 括
( ) 二 “ 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成为检 察院抗诉理由 之前 。两高” “ 多个司法解释都载有的“ 未经 开庭审理而作 出判决
裁 定 的 ” 再 审 中诉 和检 察 院抗 诉 理 由 。 为 未经 开庭 审 理 肯 定 足 剥 夺 当 事 人 的辩 论 权 利 的 ,此 次修 改 使 其 将 外 延扩 大 。就 是 说 虽 然 开 庭 审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摘要]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监督的重要依据。
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拓展了监督的范围、手段、方式,对今后的民事检察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监督权力;多元化监督体系引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内容广泛,尤其对于民行检察工作带来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权力,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一)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能有效、完整执行的情况比较突出,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普通存在。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将有助于规范执行秩序,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①(二)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规定检察建议为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之一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改变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检察建议将成p由于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对调查权的认识有分歧,导致检察机关调查权难以行使。
新《民事诉讼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五)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民行工作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创新提供了依据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2023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更新,旨在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与旧民事诉讼法相比,新的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调整。
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根据新法规定,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新的法规强调了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
根据新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收集、审查和采信证据。
同时,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合法证据,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不得随意排除或否定。
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
新的民事诉讼法还对案件审理流程进行了优化。
根据新法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合理安排案件审理的时间,避免拖延和滞留。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案件的简易审判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
这些调整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减轻当事人的等待压力。
新的法规还加强了对民事诉讼中的弱势当事人的保护。
根据新法规定,法院应当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对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总体而言,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更新,旨在提升司法公正和
效率,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优化案件审理流程,加强弱势当事人的保护。
这些调整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
事 检察 监督 作为 一项 重要 内容 。此 次修改 对 民事 行政 检察 工作 既是机 遇也 是挑战 。 深 入学 习和领 会 民事诉讼 法修 改的 内容 、 立 法 要义和 精神 内涵 , 把 握机遇 , 迎 接挑 战, 把 民事行 政检察 工作提 高到新 水平 , 是基 层 院民事行 检察 部 门面 临 的主要 问题 。 修 改后 民事诉讼 法 在强化 法律监 督方 面的 主要规 定 ( 一) 扩 大了检 察监 督 的领 域 , 增加 了监 督 方式 , 强化 了检察
制占 缸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3 ・1 l ( 上)
民事诉 讼法 的修改对基层院 民事 行政检
察作 的影响
崔爱芹 林 斐
摘 要 民事诉讼法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 也是检察机关开展 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 0 1 3 年 1月 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拓展 了 检察监督范围, 增加了监督方式, 强化 了监督手段 , 优化 了监督结构, 规范了监督程序 ,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 求。本文拟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的主要规定、 对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行研究, 提 出应对
一
、
监 督 的职能
1 . 检 察监督 从修 改前 民事 诉讼法 所规 定的对 民事 审判活动 的监督 扩大到 整个 民事诉讼领 域 , 而 且在第 2 3 5 条中重 申和强化 了人 民检 察 院对 民事 执行活动 的法律 监督 , 使 得检察监 督从事后 监督扩 展到 全过 程 的监 督 , 同时使得执 行监 督有法 可依 。 同时, 增加 了检察 机关 对损 害 国家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调解 书 、 审 判 监督 程序 以外 的其他 审判 程序 中审判 人员违法 行 为的监督 。 2 . 从监督 的形 式来看 , 除 了原来 的对生效 裁判 的抗诉 外 , 还 增 加了检 察建 议这 一监 督形 式 。修 改后 的 民事 诉讼法 第 2 0 8条 第 2款规 定 : “ 地方 各级 人 民检 察院对 同级 人 民法 院 已经发 生法 律 效力的判 决 、 裁 定, 发现 有本法 第 2 0 0 条规 定情形之 一 的, 或者 发现 调解 书损 害国 家利益 、 社会 公共利 益的 , 可 以 向同级人 民法 院提 出检 察建议 , 并报 上级人 民检 察 院备案 。 ” 该 条第 3 款规 定 : “ 各级 人 民检 察院对 审判程 序 以外 的其他 审判程序 中审判人 员的 违法 行为 , 有 权 向同级 人 民法 院提 出检 察建议 。 ” 由此 , 检察 建议 成 为与抗 诉并 列的法 定监 督方 式 。 ( 二) 赋 予 了检察机 关调查权 调查权 是检察 机关履 行法律 监督职责 的基本方 法和手 段 , 但 因为法律 没有 明确 规定 ,实 践 中检察机 关 的调查权 难 以发 挥作 用 。修 改后 的民事诉 讼法 第 2 1 0 条规 定 : “ 人 民检察 院因履 行法 律监 督职责提 出检 察建议 或者抗 诉的需要 , 可 以向当事人或 者案 外人 调查核 实有关 情况 。 ” 使得检 察机关 的调查权 有法可 依, 为更 好地 履行 法律 监督职 责提 供 了保障 ( 三) 增加 了当事人申请抗诉的规定, 明确了当事人中请抗诉 的条件 司法 实 践中 ,虽然 当事 人 申请是 检察 机关抗 诉 的最主 要来 源, 但是现 行 民诉法 并没 有赋 予 当事人 申请 抗诉 权 。 修改后 民诉 法第2 0 9 条规 定 :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当事人可 以向人 民检察 院 申请 检 察建议 或者 抗诉 : ( 一) 人 民法 院驳 回 申请 的; ( 二) 人 民法 院逾 期 未对再 审 申请作 出裁 定的 : ( 三) 再 审判决 、 裁 定有 明显错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3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了一些改动与变化。
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主体的变化在新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主体进行了一些调整。
旧版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而新版则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扩大了参与诉讼的范围。
这一变化意味着,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也有了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二、举证责任的转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只需要提供反证即可。
而在新版中,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原告和被告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变化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更加公平,避免了一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三、证据采信的标准提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相对宽松,只要证据有利于事实的真实性,就可以予以采信。
而在新版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提高了,要求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合法。
这一变化提高了对证据的要求,使得诉讼结果更加准确和公正。
四、诉讼期限的限制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期限的限制并不明确,容易导致诉讼时间过长。
而在新版中,对诉讼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期限,以保证诉讼能够及时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五、强制执行的力度加大旧版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力度相对较弱,执行效果不佳。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加大了对强制执行的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以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诉讼费用的减免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费用的减免并不明确,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带来了负担。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对诉讼费用的减免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或分期支付诉讼费用,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新旧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证据采信标准、诉讼期限、强制执行和诉讼费用减免等方面都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修复后民事诉讼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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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是 由国家机关 、 社会 团体参与的保护 国家 、 集体 、 社会公共利益 的一项诉讼活动。 除了 民诉法原有的“ 机关 、 社会 团体 、 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 可以支 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 新增加 了“ 对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 、 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疑 , 修改 后 的民诉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 , 给民行检察工作开辟了新的空间。 但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应挣 慎重态度 , 原则上不宜直接作为案件原告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但可 以向有管理权或受害单位督促其履行职责。 今年以来 , 大通县院对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失火案, 督促管 理部门履职, 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 也得到了受损部门老爷山公园旅游管理处的积极响应 和法院的支持 , 被告人的家属也积极筹款 , 尽 自己的能力进行赔偿 , 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事诉讼 法 中没 有相 关 的处罚 措施 。实 践 中 , 通 过打 官 司来达 到不 正 当 目的恶 意虚假 诉 讼越 来越 多 ,
如滥用反诉权 、 回避请求权等 , 故意拖延诉讼时间; 通过假离婚 、 假调解等虚假诉讼 方式 , 转移财产
或虚设债务等 。作为检察院只能以抗诉再审的方式纠正错误的裁判 , 仅属于事后监督和有限监督 。
上, 法 院系统 有诸 多断 章取 义 的规定 和做 法 , 排 斥 检察监 督权 , 如 由非诉 程序 产生 的裁 定 和支 付令 ,
检察机关不得抗诉 。 现行民诉法将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从 审判活动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中, 我们认为
浅谈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谈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
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了证据制度,完善了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了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于妥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准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下,笔者将从几个方面浅议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一、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再审检察建议是针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为减少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而建议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一般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执法等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或者违法情形,提出建议予以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
违法行为调查则是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种前期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建议更换承办人是对审判中案件,如果发现有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的处理方式。
再审检察建议入法,必将导致相当一部分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表现,这无疑是减少当事人诉讼累赘的有效手段。
修改的民诉法规定的查阅法院卷宗、调查核实等手段,将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提供更为扎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执行监督工作新修改的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
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修改的民诉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但要注意的是,对民事执行权进行法律监督,涉及诉讼基本制度和权力配置问题,应谨慎对待。
一要妥善处理加强执行检察监督与解决执行难的关系;二要正确处理检察监督和执行的距离,正确处理检法关系;三要分析研究对执行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对执行本身检察监督的关系;四要厘清监督的重点,民事检察监督应重点对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民诉法修改对民事检察发展的影响和对策
民诉法修改对民事检察发展的影响和对策摘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民事检察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推动民行监督的多元化,由此也将带来民行检察工作重心和业务结构的调整。
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民事检察部分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作出具体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新民诉法;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民事检察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扩大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增加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手段和充实民事检察职能。
一、将民事活动整体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新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取代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将执行活动与调解活动都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一)增加执行监督的规定新民诉法第235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进一步强调民事检察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权。
根据相关统计,民事案件占法院总案件的85%以上,执行案件占民事案件达四分之一。
[1],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拆迁的司法化,拆迁的执行权集中于法院,因此城市化过程中的矛盾也必然随之向法院聚集,由于利益牵涉较大,执行容易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在实践中也有监督执行案牵出法院执行局整体腐败的案例,若缺乏相应的监督,不仅容易激化本已尖锐的城市拆迁过程中累积的矛盾,更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崩溃,因此从法律层面加强对于执行人员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的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但是新民诉法对于执行监督的规定只有235条一个条文的规定,仅明确了执行监督的法律地位,却没有相应的操作程序,在最高检与最高法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前,可由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共同探索总结实践经验,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实践的操作。
(二)增加对调解活动的监督随着法制的进步,由于法院调解效率高且具有法律效力,必然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青睐,但是当事人对于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提出上诉,即使违背了自愿原则也只能申请再审,而再审系法院内部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引入检察监督,将调解书也作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对象,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有积极的意义。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谈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民诉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了许多重要规定,从监督范围、方式、手段等多方面赋予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更强大的监督权,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工作有很大的作用,这无疑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一、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一)新《民诉法》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1、扩大监督范围。
本次修改,检察监督范围扩大主要体现在监督阶段和监督对象两个方面。
在监督阶段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阶段由“民事审判”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既包括庭审前的案件受理、证据交换等环节,也包括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环节,即自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至案件的裁决、执行全部过程,人民检察院都有权予以监督;在监督对象方面,增加了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虽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如果有损“两益”,检察机关则有权以监督机关的身份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增加监督方式。
本次修法之前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
新《民诉法》则将检察建议列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另一法定方式,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
近年来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数量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一种手段根本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
为了适应监督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探索了许多监督方式,如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尤其是检察建议,成为民事检察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内容。
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常常不被法院所认可。
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了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的作用将得以充分发挥。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2012年8月31日)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新旧对比:2023民事诉讼法引言:2023年,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
与此前的旧版相比,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革新,旨在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其主要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参与人范围的扩大旧版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当事人和代理人。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包括了公证员、鉴定人、调解员等,进一步提升了诉讼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二、诉讼费用的减免和优化旧版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费用的规定较为简单,导致一些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无法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影响了他们的诉讼权益。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诉讼费用的减免和优化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帮助,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规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一步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与旧版相比,新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鉴定和使用等方面都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使证据的认定更加科学和规范。
四、审判程序的简化和加速旧版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一些繁琐和耗时的问题,导致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的简化和加速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合理的限制和程序优化,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使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五、强化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旧版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方面进行了强化,增加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遏制了虚假诉讼行为的滋生,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六、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进行了重要改革。
浅谈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
现有的民行案件质量评价标准把再审案件 改判率作为一项重要指 体现了民行抗诉重在 “ 纠错 的指导思想。在高检院《 人民检察院民 不仅仅表现为量的增加 , 还表现 为判 断上更容 易了。再审事 由的具体 标 , 中可以看到。也就是说 , 由于原裁判确有错 化、 明确化 , 不仅强化了其 可操作性 , 同时也 恰当地平 衡了当事 人再审 事行政抗诉 案件办案规则》 抗诉的最终目的是将其 纠正 , 表现为对 原裁判 的改判或调 解 , 如果 诉权的保障需求和限制再审诉权滥 用需求之间 的关系 , 再审程序 的 误 , 使
3 民事 行 政 检 察 办案 结 构 面 临新 调 整 、
一
是再审检察建议在 办案中的 比例问题 。据统 计 , 几年来 延安 近
市所办理的民行检 察案件 , 6 %案 件是建议人 民法院再审的。再审 有 0 方便快捷 、 节约 司法资源 等优点 , 检察 机关继 请再审 的规定。民诉法从三个方面规 定或完善 了再审程序的 期间制 检察建议具有程序简单、 度。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诉法第 14条规定 : 当事人申请 续坚持这种监督方式。随着民诉法修 改 , 8 “ 抗诉 范围、 抗诉条件 、 再审宙 再审 , 应当在判决 、 裁定发生法律 效力后二年 内提出 ; 二年 后据 以做出 级与期限的进一步具体、 明确 , 很多 粟件当依法 采取抗诉监 督方式 , 突 市院 、 省院的办 原判决 、 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或者变更 , 以及发现 审判人 员在审理该 出办案 主导地位。二是基层院办案主体地位受到影响 , 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 徇私舞弊 , 法裁判行 为的 , 枉 自知道 或应当知 道之 案压力受到考验 。民诉法因重点解 决了 申诉难 ” 问题 , 方便了当事人
案 件 质量 评 价 标 准 面 , 的 挑 战 ; 临新 办案 结构 面 临 新 的调 整 。
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时间相隔不到5年,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修改法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于2011年3月10日开始执行,检察系统欢呼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进而期许以此为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在抗诉制度、诉讼中的违法情形、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等四个方面加强检察监督的规定,从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加以确认,并进一步细化。
从本次法律修改的结果来看,检察权在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有所扩张,但并未达到检察系统的预期,可谓喜忧参半。
下面笔者就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行粗浅的分析:一、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扩展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由“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至此,相关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表述相一致。
草案说明中,将本条法律修改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新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遗憾的是,对于检察机关以何种程序和具体方式介入执行监督,并没有明晰的设定。
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民事法律的空白意味着授权,可以在空白处有相当的自由,但对于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而言,本质上,权力非依法律明文不得作为,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
没有具体的法律明文对监督模式或机制进行规制,势必只能是依据政策性文件,甚至是实践中自行摸索处理,为未来的立法进行铺垫。
第十四条修改后,结合新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扩及到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案件受理、立案、审判、执行的全程,理论上所有的违法情形都纳入了监督视野,但是抽象的规定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或有权监督,监督有无强制性则忽略不计,如上所述,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尤其是效力方面的规定,对法律监督而言,是否具有充足性,监督实效如何,对实务实践的指导意义值得商榷。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
2 0 1 4・ 2 ( 中) ◆ 政 法 论 坛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源自察监督工作的影响 李重托
摘 要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 2 0 1 3 年 1月 1日 正式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较 大、 涉及的内容众多, 其中, 对检察机关
的民事检察监督职 能的加强可谓是一个重点。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范围、 方式、 手段以及具体程序等诸多方面进行 了修改和完善 , 使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更加细致明确, 检察监督程序也更具操作性。本文从分析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 监督的修改和完善之处着手 , 进而深入探讨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 , 以供改进 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参考。
督工 作 , 是所有 检察 机关 必须 正视 的重 要 问题 。
一
人 民法 院提 出检 察建议 , 并报 上级 人 民检 察 院备案 ” ; 与此 同时 ,
、
新民 事诉讼 法对 检 察监督 制度 的修 改和 完善
本 条第三 款对 审判人 员的违 法行 为, 也规 定了检察机 关可 以向同 级 法院提 起检 察建 议 ; 除此之 外 , 新 民事诉 讼法第 2 0 9条还规 定
( 四) 保障了当事人 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
新民事 诉讼 法对 当事 人 申请检 察 监督权 利 的保障 表现 在两
一是 明文 规定 当事人 可 以 向检 察机关 申请 检察监 督 , 二 对 审判 人员 的违法 行 为也可 以进行 监督 。 第三, 新 民事诉讼 法第 个 方面 : 2 3 5条规 定 ,“ 人 民检 察院有 权对 民事执 行活 动 实行法 律监 督” , 是 对检 察机 关办 理 当事人 申请 检 察监 督案件 的期 限做 出 了明确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下面是这些修改的要点:1.修订诉讼参与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的修订将进一步强调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的保护。
修订后的法规强调,当事人有权利自由选择辩护人,或者自行进行辩护。
此外,法院要保障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和参与,提供适当的参与程序。
2.加强证据规则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2024年的修改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加强。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同时,对证据的提取和保全等环节也进一步明确,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强调调解和仲裁为了提高司法效率,2024年的修订强调了调解和仲裁的作用。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
特别是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纠纷,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4.增加诉讼费用减免制度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2024年的修订增加了诉讼费用减免制度。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此举旨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减少因诉讼费用过高而导致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情况。
5.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2024年的修订加强了对诉讼程序的监督。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法院应当及时公开审判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申诉权利,保障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获得妥善处理。
6.推行电子诉讼系统为了提高司法效率,2024年的修订推行了电子诉讼系统。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诉讼,提供在线立案、查询、传递文书等服务。
这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节约资源。
综上所述,2024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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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权能及配置的影响【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进一步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权能,调解监督、审判违法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首次被立法确认。
本文从修改前民事检察权能配置存在的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手段弱化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权能配置的产生,以及确立了完整的审判监督权、赋予了原则性的执行监督权、规定了配套的保障性权利等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检察权;权能配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上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从监督范围、对象、方式、手段等各方面扩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职权,使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抗诉监督“一元化”监督格局转变为对诉讼过程、诉讼结果、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格局。
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赋予了检察机关更丰富的监督职能,调解监督、审判违法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首次被立法确认。
本文试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检察权能配置存在的问题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民事检察权能配置的变化加以研究。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检察权能配置及存在的问题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就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的权能配置而言,却采取了“一元化的配置模式”,①这种“一元化”的民事检察权能实际上是一种审判监督权②,其监督范围限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方式也只有抗诉一种,即检察机关仅享有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的抗诉权,且行使职权的保障性权利不充分,这种权能配置上的缺失不仅阻碍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监督范围狭窄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民事审判活动,但在分则中却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限于民事生效裁判,而在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严重的程序违法现象和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能通过民事生效裁判反映出来,如果仅将民事检察权能限定为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民事抗诉的话,只要这些问题没有影响实体裁决,或者不能经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检察机关就无法通过行使民事抗诉权履行监督职能。
同时,随着调解在法院民事案件结案方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实践中因盲目追求调解率而愈演愈烈的强制调解、以判压调、违法调解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恶意调解”等问题和现象,迫切需要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予以遏制。
还有在民事执行中长期困扰着法院和当事人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也需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
(二)监督方式单一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只规定了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只针对民事生效裁判,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都无法运用抗诉这种监督方式进行监督,而且抗诉这种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的达到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方式,时间较长,缺少灵活性,一件普通抗诉案件的办理也往往需要很长时间,通常几年也未作出再审结果,且纠错困难。
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民事抗诉案件办案环节多、程序复杂、办理周期长、改判率低,往往导致当事人丧失了向检察院申诉的信心,抗诉这种监督方式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三)监督手段弱化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抗诉权,但对检察机关在抗诉监督中有哪些监督手段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使这些手段,法律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
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在实际运作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如法院不为检察机关抗诉提供诸如调阅卷等基本条件,对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置之不理等。
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的支持,以至于法律赋予的抗诉这种监督权的行使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阻碍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修改后民事检察权的权能配置正是由于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在民事检察权权能配置上存在的上述问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特别加强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民事检察权能配置上有以下变化:(一)确立了完整的审判监督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基础上,将调解、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纳入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范围,并将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写入了民事诉讼法,从而从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方面确立了检察机关完整的审判监督权。
1.监督范围扩大,涵盖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几乎整个民事审判过程一是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范围。
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未限定民事生效裁判的范围,因此这里的民事生效裁判中所指的生效判决应当包括法院所有的生效判决,而只要是满足抗诉条件的生效裁定,也应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二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进行监督的范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则将违反自愿原则及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纳入了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监督的范围。
三是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范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将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纳入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立案、审判组织、回避、期间、送达、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等规定处理案件的;或者在诉讼中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使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或者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违法收集证据等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等违法行为。
2.监督方式增加,除抗诉以外检察建议成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三)导师制的作用大众化教育背景下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是否有必要?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我院04、05级93人中,有79%的学生认为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对于本科生培养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82%的教师认为有利于因材施教和学生的个性发展;有利于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密切师生关系,增进师生友谊。
可见,绝大多数师生对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的认识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四)结论通过调查和比较分析,我院本科生导师制在实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本科生导师制形式化程度较浓厚,活动方式比较单一,师生比例不协调,师生间沟通交流较少,本科生导师制难于真正发挥作用。
二是导师制指导内容不够规范。
导师对自身职责和工作目标不够明确,部分导师难于做到尽职尽责。
三是导师制考评机制缺乏科学性,且与之配套的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效果及导师的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本科生导师制的对策和建议(一)结合实际,加强针对性指导指导方式应结合我院师资条件、教学科研状况、学生素质、班主任和辅导员制度等实际,选择不同类型。
目前,本科生导师制基本上分为综合导师制、年级导师制、英才导师制等不同类型。
由于我院班主任和辅导员制度的存在,与综合导师制必然产生职能上的重复,难于协调两种制度的职能,加之生师比问题突出,因而不适宜采用。
而英才导师制由于其覆盖面过小,闲置和浪费了导师资源,因而也不适宜采用。
相对而言,年级导师制由于主要是针对低年级学生的大学生活适应、学习方法、专业发展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可以有效地克服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加之高年级的学生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独立自主能力,就不再需要配备导师了,因而比较适宜。
同时,为求得导师制的良好效果,应加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多样性,如利用电话相互联系或网上交流、导师经常下寝室、学生经常登门请教等加强学生与导师间的交流与了解,为导师制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导师应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学习兴趣和个性特征,制订并实施具体计划,通过导师论坛、专题讲座、谈心交流、学业辅导等形式,采取集中和个别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此外,在指导要求上,既要倡导导师找学生,也要要求学生主动找导师,发挥两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良性互动,以增强指导实效。
(二)强化导师队伍,明确导师职责在进行导师筛选的过程中,挑选专业业务好、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老师担当本科生的导师是本科生导师制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近几年,随着我校扩大招生,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与此相对应的师资队伍建设却严重滞后,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本科生导师的数量不能适应本科生导师制发展的要求。
为此,我们认为一方面应严格控制学生规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以稳定导师队伍,激发导师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适当招收部分在读研究生来充实导师队伍,使师生比保持在理想状态。
此外,应明确导师职责,这既是加强导师工作管理的必要手段。
也是衡量和考评导师工作的客观依据。
具体而言,本科生导师的职责大概分为以下几项:一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计划,对学生的专业学习、选课过程给予指导。
二是定期组织学习讨论,让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情况,对学生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三是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充分地发展。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考评体系一是学院应建立导师培训制度,提供有关信息,使导师懂得如何去导。
如为保证导师能有效地指导学生选课,教学管理部门可利用课余时间让导师集中学习学分制的有关管理规定,使导师了解学分制的管理模式、选课过程的操作;学院和各系可组织导师学习,使其了解本专业培养计划,熟悉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与选修课等课程的安排情况;学院可为导师提供所指导学生的有关信息,如学习、奖惩、家庭情况,以便于导师因材施教;学工部门应向导师发布毕业生就业行情及市场信息,以方便导师为学生就业出谋划策。
二是完善导师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具体考评办法,对导师在任期内的德、能、勤、绩定期进行考核并记入档案,对导师的考核要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要把考核结果与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奖酬金结合起来。
学校可设立本科生导师奖励基金,对工作突出的优秀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加强教育管理,甚至取消其导师资格。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体制,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如在学工或教科办设立意见箱,向广大学生做定期导师成果调查,接受学生提出的建议和批评;加强监督网络,拓宽监督渠道,保障言路畅通等。
[参考文献][1]李达轩,曾凡东.本科生导师制的探索与实践[N].光明日报,2003-06-06.[2]周萍,樊如放.我国本科生导师制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学研究,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