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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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正>津劳社局函〔2009〕9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改善生活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
【总页数】2页(P62-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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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0901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0901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

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辖区内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法规】工伤-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法规】工伤-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沁园春·雪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四川省一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四川省一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二、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十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4;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十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6;三、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七、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根据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项目和限额标准如下:
1. 助听器
- 配置项目:助听器、电池、耳模
- 限额标准:根据助听器的型号和功能不同,限额一般在1000元至6000元之间。

2. 矫形器
- 配置项目:矫形器具、制作费用
- 限额标准:根据矫形器具的种类和功能不同,限额一般在500元至3000元之间。

3. 假肢、矫形器
- 配置项目:假肢、矫形器具、制作费用
- 限额标准:根据假肢和矫形器具的类型、材料和制作工艺不同,限额一般在2000元至20000元之间。

4. 辅助用具
- 配置项目:轮椅、拐杖、助行器、护具等
- 限额标准:根据辅助用具的种类和复杂程度,限额一般在500元至5000元之间。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配置项目和限额标准,具体的配置项目和限额标准还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医疗评估结果来
确定。

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的配置和核定。

四川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四川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四川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四川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工管理。

四、护理费(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2014年度成都市一、二、三、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

2014年度成都市一、二、三、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

2014年度成都市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1、医疗费: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天×天(住院天数)= 元(社保基金)【不低于16元/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性治疗费: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统一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建设项目参保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缴费工资申报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与欠费第四章工伤事故报告第五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服务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及支付第三节一次性待遇审核及支付第四节定期待遇审核及支付第五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及支付第六节先行支付审核第七节其他费用的审核及支付第八节工伤待遇调整和资格认证第七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一节基金收入第二节基金支出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基金预算第五节基金决算第八章信息系统应用与维护第九章稽核内控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十一章业务档案第十二章省际区域合作协议互认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一、背景介绍工伤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所致的人身伤害。

为了帮助工伤职工更好地康复,我国规定了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1. 助行器具:包括助行架、手推车等,主要用于帮助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进行站立、行走等活动。

2. 助听器:用于帮助听力残疾的工伤职工改善听力,提高生活质量。

3. 助视器具:包括放大镜、佩戴式眼镜等,用于帮助视力残疾的工伤职工进行日常活动。

4. 助残器具:包括假肢、轮椅等,用于帮助工伤职工进行肢体活动。

三、费用限额标准1. 助行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助行器具的费用限额标准为3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2. 助听器费用限额标准:助听器的费用限额标准为5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3. 助视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助视器具的费用限额标准为4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4. 助残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助残器具的费用限额标准为10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工伤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证明、残疾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2. 申请提交:工伤职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 审核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予以批准。

4. 辅助器具配置:经批准后,工伤职工可按规定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领取辅助器具。

五、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办理,不得虚报、夸大伤残等行为。

2. 配置的辅助器具要经过正规途径获取,不得私自购买或以次新品替代。

3. 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需要更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4. 辅助器具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不得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非工伤职工的需求上。

六、结语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出台,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保障,使他们能够更快地康复,重新融入社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与配置程序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民政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第二章确认与配置程序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安全生 产统计工作 综合管理 ,指导 、协调和监督有 关部门安全 生产 统计 工作 ; 承担生产安 全事故统计 、行政执法统 计、隐患排查 治理 统计 、职业 健康统计 、与煤矿安全监 察有关的统计 和生产安全 事故 统计认定工 作 , 分析研判全 国安全生产形势 ; 承担社会 管理 综合治 理考评安全生产考核、 文明城 市 ( 区)评选安全生产测评等相关工作。 研究提 出全 国安全 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监督考核安 全生产控制 考核
将控制 指标 考核结 果作为企业 项 目核准 、用 地审批 、证券 融资 、信 用评级和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 ( 十三)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和党风廉政建设 、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体系之 中 ,建立健 全科学 的考评机制 ,行使好 “ 一
排查 治理 统计指标 体系、职业健康 统计指标体 系、与煤矿安全 监察 票否决 ”权。制定完善 安全生产绩效 考核制 度,对成效显 著的单位 有关 的统 计指标体 系、社会管理综 合治理考评安全 生产考核指标 体 和 个 人 予 以 表 彰和 奖励 。 系和 文明城市 ( 区)评 选安全生 产测评指标体 系的建设 工作 ; 承担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承担全 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八 体 系、生 产安全事 故统计指标体 系、行政执法统 计指标体 系、隐患
( 十二 )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 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 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 。 进一 步 完善安全生 产控 制指标考 核联动机制 ,推 动有关部 门和单位 一
标准和 生产安全事 故统计认定 办法 ; 制定完善安 全生产举报信 息统 计 、生产 安全事故统计 、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统计 、安全生产 隐患排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民政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2016年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川省⼯伤保险条例⼯伤保险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和个体⼯商户的雇⼯,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的个体⼯商户参加⼯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关于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

第四条⽤⼈单位应当将参加⼯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

⽤⼈单位和职⼯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安全卫⽣规程和标准,预防⼯伤事故发⽣,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发⽣⼯伤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伤职⼯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伤保险⼯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伤保险⼯作。

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会组织、⽤⼈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章⼯伤保险基⾦第七条⼯伤保险基⾦由⽤⼈单位缴纳的⼯伤保险费、⼯伤保险基⾦的利息和依法纳⼊⼯伤保险基⾦的其他资⾦构成。

第⼋条⼯伤保险费根据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业的⼯伤风险程度确定⾏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伤保险费使⽤、⼯伤发⽣率等情况在每个⾏业内确定若⼲费率档次。

⾏业差别费率及⾏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政部门、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伤保险费使⽤、⼯伤发⽣率等情况,适⽤所属⾏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配置辅助器具流程

工伤配置辅助器具流程

工伤配置辅助器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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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川高法[2001]字3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民政局: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处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中,作为假肢、辅助器具计算、安装参照执行的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附:1、《假肢及辅助器具基础价格一览表》2、《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其功能,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解决当前在处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在处理相关假肢及辅助器具上认识不一致,在计算假肢、辅助器具的价格、质量方面有较大差异,造成相应假肢或辅助器具处理结果差距较大,受伤致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完全保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规范统一假肢、辅助器具的基础价格。

处理事故、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经审核、公告的统一基础价格内酌情确定其基本价格。

基础价格是指经审核、确定的国产普通型中等功能同类产品市场中等价格。

基本价格是指确定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的具体价格。

基础价格每两年由省民政厅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告。

二、规范管理服务单位。

我省具有资格(符合民政民福函[1995]248号文件)的假肢、辅助器具生产、装配单位,达到规定标准和规模,经报省民政厅审批合格后,可作为全省假肢及辅助器具安装、维修的服务单位。

未经审批合格而从事该项服务的,各级相关部门不予认可,并由省民政厅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最新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一览表

最新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一览表

【律师提示】1.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费用。

医疗费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除外)+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已出台)+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前未出台)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

3.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又称为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费用(没有规定计算标准)。

6.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未规定护理期限、一次性支付办法)。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

8.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以及被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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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小腿外伤 、胫腓骨远 端骨 折及术后
2000
^
υ
膝踝足矫形器
具 定制,热 塑板羽,铝 合金或不锈钢支条
固定膝关节、踝关节或矫正畸形
适用于大腿 、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及术前、 术后
3600
1
-5—
20021 膝 矫 形器
只 定制 ,热 塑板材
固定下肢,矫 正嗬形,帮 助恢复膝关节功能
适用于大腿 、小腿骨折或神经韧带损伤及畸 形和术后
百 田
定制,热 塑板羽,机械组件
生活类辅助器具 (13项 )
帮助截 瘫病 人站 立 或近 距 离行走
适用于第四胸椎 以下截瘫,上肢功能 良好的
伤残者
40000
1
30001 防褥疮床 垫
30002 防褥疮坐 (靠 )垫
30003 坐便椅
内胆为橡塑气道型:双 通道 自动程控气囊换气,

具有压力调节旋钮 :全 包覆式床罩,采用 PVC
适用于髋关节离断或大腿残肢过短的截肢者 34000
3
大小腿假肢硅凝胶 套
只 带增强织物凝胶残肢套
10023 大 小腿假肢硅 凝胶 套锁具

铝合金
二 、矫 形 器 (23项 )
软化瘢痕、保护残肢,悬 吊和控制假肢
适用于大面积植皮、皮肤粘连、疤痕皮质、 糖尿病、脉管炎、大小腿极短残肢的截肢者
8000
1
锁住带锁具的硅凝胶套,实 现硅凝胶套的悬
附件
辅具 编号
辅具 名 称
一、假 肢 (⒛ 项 ) lO001|假手指 |只
10002 部分手假 肢 10003 装饰性腕 离 断假 肢
10004 索控式腕 离断假 肢
10005 腕 离断肌 电假肢
10006 装饰性 前臂假肢
10007 索控 式前臂假 肢
10008 前臂肌 电假 肢
10009 装饰 性肘 离 断假肢
适 用 于 指 骨 近节骨 折 、手 指挛 缩畸形 、尺 神
经 、正中神经麻痹 引起手指 内在肌 的麻痹及 1200
2
术后 功 能恢 复锻 炼
一 4—
|`
20005 静态型腕手矫形器 具 热塑板材,固 定带
腕部损伤 固定 ,保 持功能位或 中立位
适 用 于腕 部骨 折 、单纯 性脱 位 及 术 后
评估后 ,选择适宜 内衬 、关节及假脚
代偿 行走和 站立 功 能
适用于踝部截肢 t赛 姆截肢或小腿残肢过长
的截肢者
12000
3
适 用 于 小腿 截 肢 者
15000
3
10019 组件式膝 离断假肢 10020 组件 式大腿假肢

定制接受腔、根据残肢部位皮肤和身体功能经
评估后,选 择内衬、关节及假脚
代偿行走和站立功能
吊作用

适用于大面积植皮、皮肤粘连、疤痕皮质、
糖尿病、脉管炎`大 小腿极短残肢的截肢者
3000
3
I

20001 静态 型手指矫形器 ⌒ 聚乙烯高温板羽、低温板材、金属或织物
单指或五指的矫正 (含 展开指蹼 )与 固定 适用于指骨骨折及韧带损伤 术后 固定
200
20002 动态 型手指矫形器 20003 静态型掌指矫形器
减轻下肢和腋下承重,获 得辅助支撑力,提 高行走的稳定性
适用于 下肢 支撑 能力较差 的伤残者 适用于下肢支撑 能力较差的伤残者
提 高行走 的稳 定性
适用于平衡能力较差者
300
' △
180 100
30007 框 式助 行器
个 铝合金材质
稳定性优于各类拐杖 ,适 合下肢伤残 者辅助 行走
适用于平衡能力较差的下肢伤残者
20000
4
弥补 外观缺损 、辅助持物等被动 功能
适用于不选择穿戴功能性假肢 的前臂截肢者 6700
自身力源 ,利 用牵 引索控制假手开 、闭,腕
关节可被动 屈伸 、旋转
适用于前臂截肢者
8500
3
电动力源 ,肌 电信号控制假手开、闭,腕 关 适用于双侧截肢且肌 电信号达标 的前臂截肢
节被动屈 曲或旋转
1
弥补外观缺损 、辅助持物 等被动功 能
适用于不选择穿戴功能性假肢 的腕部截肢者 5200
3
自身力源 ,利 用牵 引索控制假手开 、闭,能
主动 持物
适用于腕关节离 断或前臂 长残肢 的截肢者
8500
3
电动力源,肌 电信号控制假手的开、闭
适用 于双侧截肢 且残肢肌 电信 号达标 的腕 部 或半掌截肢者
面料或其它具有 良好的防水透气性和吸湿功能
增加接触面积和分散压力,可每天 24小 时
连续使用
适用于长期卧床的重度伤残者
的材质,且 不产生滑动

内胆包括橡塑气褒,外 材料具有防水、防霉、 抗菌性能,坐 垫与轮椅适配
增加接触面积和分散压力
适用于 需长时间乘坐轮椅者

铝合金材料 ,坐 便部分为塑料材质 ,并 配有可
3000
1
适用于颈椎病或颈椎轻度损伤及术后
450
1
颈胸矫形器 20012 胸腰骶矫 形器
具 定制,热 塑板材 具 定制,热 塑板材
起支撑、固定、减荷、保护、矫正的作用 起支撑、固定、减荷、保护、矫正的作用
适用于颈椎单纯性脱位 、损伤 术后 适用于胸腰椎损伤的康复和术后
2450
1
2700
1
20013 脊柱过伸矫形器 20014 硬性 围腰
10010 索控 式肘 离 断假 肢
刖 离断肌 电假 肢
10012 装 饰 性 上 臂 假 肢
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叻器具配置 目录


主要部件或材料要求

厶匕

曰" 匕
适用范围
最高支
付 限额 (元 )
最低 使用 年限
|硅 胶 ,定 制仿真手指
只 硅胶 ,仿 真定制 ,内 带填充物

⌒ 装饰手或被动手、硅胶手套,定 制接受腔
拆卸坐垫和马桶
辅助如厕 ,可 折叠、可调节 高度
适用于行动不便者
1500
3
300
400
3
30004 腋 杖 30005 肘 杖 30006 手 杖

田 木质 、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
只 铝合金材料,可 调节高度;肘 托为塑料材质 只 铝合金材料 ,可 调节高度
可调节高度,减 轻下肢承重,获 得辅助支撑 力,提 高行走的稳定性

标准机械手、硅胶手套,饺 链式刖关节,定 制
接受腔及肩背带

单 自由度肌 电手 、机械肘关节 、硅胶手套 ,定
制双层接受腔

全接触接 受腔 、装饰 性假肢 组件 、装饰手或被 动手 、硅胶手套
弥补外观缺损
适用于单个手指缺损者或 多个手指缺损 | 80o | 1
弥补外观缺损、辅助持物
适用于掌骨截肢
6000
1000
20006 动态 型腕手矫形器

200o7
前臂 (肘 腕手 )矫 形


20008 上臂 (肩 肘 )矫 形器 具
热塑板材 ,金 属条 ,弹 性装置
聚乙烯高温板材或低温板羽,可 以带或不带肘
关节铰链
热塑板材 ,可 以带或不带肩关节 、刖关节饺链
辅助掌指夫节与拇指的伸展,功 能恢复与锻

.
适用于桡神经损伤及术后的功能恢复
适用 于肩 关节离断或上臂残肢 过短 的截肢 者
11500
3
10016 部分足假肢
具 定制硅胶制作足套式假半脚
补缺 并 改善行走 功 能
适用于跗骨近端截肢者
8000
3
10017 赛姆假肢 组 件 式 小腿 假 肢
具 定制接受腔 、低踝假脚
代偿 行走 和站立 功 能

定制接 受腔 、根据残肢部位 皮肤 和 身体功能经
具 聚 乙烯板材 、金属 条 、弹性装置 具 聚乙烯高温板材、低温板材、金属或织物
手指畸形矫正及手指功能恢复锻炼 掌指关节固定保护
适用于并指畸形,矫 正手指槌状、鹅颈、扣
眼等畸形及术后
∷∷
750
2
适用于指骨近节骨折及术后 固定
800
2
20004 动态 型掌指矫 形器
具 热塑板材 、金属条、弹性装置
手指展开及手指功 能恢 复锻炼
具 金属支条或高强度热塑板羽 ,框 架式结构
控制或矫正胸腰椎后凸嗬形
适 用于腰 椎 和 低位 胸 椎 压缩性骨 折 的保 守治
疗或术后固定,胸 腰椎后凸畸形及术后 ,老
年 人 的退 行性 病变

背部采用半硬性塑料制成的框架式背托 ,腹 部 采用 宽大的软垫式腹压垫 ,两 侧采用弹性束紧

加强胸腰部支撑 ,稳 定脊柱 ;增 强腹压 ,减

20000
4
弥补 外观缺损 、辅助 持物等被动 功能
适用于不选择穿戴功能性假肢的肘部、前臂 极短残肢截肢者
10500
3
牵引萦控制假手开、闭,肘 关节被动属、伸
适用于肘关节离断或上臂残肢过长的、前臂 极短残肢截肢者
13500
电动力源 ,肌 电信号控制假手开 、闭,腕 关 适用于双侧截肢且肌 电信号达标 的肘离断、
代偿步行及如厕
适用于长期借助轮椅代步 的重度伤残者
1500

铝合金车架 ,配 备头枕 、身体 固定带、腿托等
配件
代偿步行,靠背可在全躺位、半躺位、直立 适用于需较长时间借助轮椅活动的重度伤残
之间调整

1500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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