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难赔偿责任的法律、经济与社会思考
矿难的经济法思考(下)
me t e u ain;r fr n e i v s n y tm rt e mi e s c r y;i r vn h a o n O n g lt r o eo mi g t n e t g s s h i e f h n e u i o t mp o i g t e lb ra d S .
关系 , 用计划法律制度实现矿产资源规划法制化 , 完善税法 , 发挥税收杠杆对 矿业市场 的宏 观调控功能 , 善 完 矿业权市场 化法 律机制 , 现有效 的政府监管 , 实 改革矿 山安全投 资体 制 , 发挥 政府对矿业安全 投资 的宏观调
控功能 , 完善 劳动和社会保 障制度对矿工实行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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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期 20 0 6年 1 0月
矿 产 保 护 与 利 用
CONS ERVA ⅡON AND UTI ZA U ⅡON ERA RES OF M口 L 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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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难 的经 济 法思 考 ( ) 下
c a e u i y tm o pr tc e mi e s s cal ils c rt s se t oe tt n r pe il y h y.
Ke r s u i g a d c n r l n nn i s r ;e o o c lw ;mi e a r p r ;lw r fr y wo d :r l n o t l g mi i g d s t s c n mi a n oi a e n rlp o e y a eom t
游 善 生
( 中南大 学法 学院 , 沙 ,1 0 3 长 408 )
摘 要: 由市场规制法 、 国家投 资经 营法 、 宏观调控法 以及劳动和社会保 障法构成 的经济法律 体系中某些制度 中的缺失或 不足 , 直接导致矿难 的发生或者是造成矿难 的深层次原因。针对这 些问题 , 以采取的经济法律 可 对策有完善统一 的矿产 资源法律体系 ,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 中国家 、 理顺 地方政府和各开发利用人之间的法律
矿难引发的刑法思考
追溯矿难频发 的原 因 . 一是安全设施投入不足 。我 国的大
型煤 矿的安全设施很 多都 陈旧落后 据统计 . 国有重点煤矿 仅 在安全工程 、安全装备和安全 设施方 面的欠账就 达 5 0亿元 0
左右 。完善安全设施将会是一笔 巨额 的投入 . 国家资金很难一 次性 到位 . 常常采取逐步对安全设施修 正的策略 。大型煤矿 尚 且如此 , 更何况 那些私 营小矿 ,己 : 良的矿 主们为 了短期 获利 , j 不愿 意投入很多资金用 于安全设施 的建设
设施质量 、 性能等就不符 合国家 规定 的安全标准 . 的虽 然设 有 施符合标 准 , 但缺乏正 常的管理和维护 , 或是超期 使用导致 质
量 、 能降低 , 性 埋下事故隐患 。 t
三是监管不力。煤炭业是高危行业之一 , 专门设 置有安全 监管部门及人员 . 以加强事故预 防。而近年来 大多矿难 的发 生
故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处 的刑 罚幅度都在七 年以 内: 而强令他
人违章 冒险作业罪 一般 只处五年 以下 刑罚 .情节特别 恶劣时 才处五年 以上 的有期徒 刑 :不报或者谎 报事故罪最 高也只是 七年徒刑 。趋利避 害是 人的天性 , 当责任风 险过 小的时候 . 就 会 助长铤而走 险的风气 。法律有指引人们 选择行为模式 和引 导人 们行为的作用 .过轻 的量刑使得违法 者敢于去 冒触犯 刑 律 的风险 , 大不了服刑几年后还可 以出来继续从 事老本行 . 这 四川昔 动保障 8 0\功用的方面也没 /_ ∞期 样 的刑罚分配是 明显有失偏 颇的 .在报应总第 . 有 起到足够 的警示效果 。重 罪就应 当与重刑相适应 . 否则法律追
是相关责任人 。职工 在生产作业 中应 当恪尽 职守 , 严格遵守安
对矿难赔偿责任的法律、经济与社会思考
果是否存在 明示或默示的责任 ; 2 政府所支付的究竟 属于抚 ()
恤还是赔偿 ;()抛开具体问题 ,从一般立法政策 出发 ,如何 3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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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最终 只能 由政府负责赔偿责任。如新
疆 神 龙 矿 难 、广 东兴 宁矿 难 都 是 由政 府 买 单 的 。有人 称 ,这 是 “ 老板 发 财 ,政 府 发 丧 ” 。
.
行检验的标准是:地 方的规定是否符合 《 立法法》所限制的范
围 ,包 括 立 法 主体 资 格 、立 法 的 范 畴 等 。如 果 符 合 ,则可 以 I 如果 违 背 , 属 于 越 权 。法 律 面 前 平 等 的 标 准不 应 当局 限 在 平 则
对政府补偿 的正 当性置疑 , 事实上更值得我们 注意 。 表面 上 看,如果工伤赔偿 的数额过高 ,就会 出现政府埋单的情况。 但 是政府是否应当埋单 , 取决于 :( )政府对事件所造成的 后 1
种赔偿 标准的公平性 由什 么来确定?第二 , 当标准不一致时应
当 如何 选择 ?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 , 同样的伤害应当产生 同样的救济是一
Soi t 团I 匿 p lh疆 tg 2
处 理 矿 难 等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后 果 最 有 利 于 行 业 发 展 ,有 利 于 矿 工 、政 府 与 国家 利 益 。 首 先 , 府对 矿 难 等事 故 的 责 任 属 性 主 要 是监 管 不 力 ,与 政 矿 难无 直 接 关 联 。如果 政 府 应 当 承 担 责任 , 任 的 方 式应 当 为 责 政 治责 任 。除 非 政 府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直接 导 致 对 人 损 害 , 种 这
论矿难的国家赔偿责任
2005年11月 学 术 交 流 N ov .,2005总第140期 第11期 Academ ic Ex chang e Serial No.140 No.11[收稿日期]2005-05-25[作者简介]王晓冬(1971-),男,河北河间人,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论矿难的国家赔偿责任王晓冬1,马 玮2(1.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8;2.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 要]自2004年末以来,我国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矿难的广泛关注。
其中矿难赔偿系焦点问题之一,但综观相关研讨,大都仅限于煤矿企业的赔偿,国家赔偿则几无涉及。
而矿难国家赔偿责任的确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其积极之意义。
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故在认定和实现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 国家赔偿法 ,亦理应遵循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
[关键词]矿难;国家赔偿;责任[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5)11-0066-04引言近来,我国矿难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其中,关于死难者的赔偿一直系焦点问题之一。
实践中,矿难事故大都由矿山企业作为赔偿主体,国家赔偿鲜有涉及。
然在笔者看来,国家赔偿责任不应缺失。
故此,在强调企业责任、提高矿工伤亡企业赔偿标准的同时,对矿难中的国家赔偿问题亦理应予以充分关注。
一、矿难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一)国家赔偿责任存在的情形。
煤矿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其安全生产问题,即便如此,矿难亦不可能完全避免。
从矿难发生的原因分析,应有 天灾 与 人祸 之别。
前者主要是指由于自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矿难;而后者是指由于相关人员(企业和行政机关)的过错行为而引发的矿难。
根据我国 国家赔偿法 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的立场,即现行实体法以公权力的行使违法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前提。
“矿难频发”的法律思考
“矿难频发”的法律思考1 煤炭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长期以来,我国的煤炭生产的安全形势一直较为严峻。
从1992年到2001年的十年之间,我国每百万吨煤死亡率为4.99,同一指标,印度为0.5,美国为0.04。
据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煤炭事故死亡人数6027人,当年我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煤炭总产量的35%,而矿难死亡人数却占世界死亡人数的80%。
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为3.07,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0倍。
2006年,虽然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为4746人,同比下降20.1%,三十年来首次降到4800人以下,但仍在世界各国“名列前茅”。
为了防止矿难频发,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如在2005年将原属于各省的煤炭管理局升格为部级单位,由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同时,国家和各产煤省份还分别制定出台了多项整顿煤矿的措施、条例等。
但从当前重大恶性矿难仍频频发生的现实来看,收效甚微。
2 矿难频发的原因客观的看,采煤是高危行业,稍有麻痹或松懈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矿难的发生。
在我国,矿难发生的原因更是复杂多样的,既有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地质环境恶劣等因素,也有违法开采、违章操作、监管不力等问题,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当事人疯狂追求利益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矿难的发生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矿主、矿工和监管者。
应当承认,在矿难发生之前,矿主和矿工多是通过自由契约结合在一起的,而二者形成契约关系的原因在于对各自利益的追求,因此,必须首先把矿难的当事人看成理性的“经济人”,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当事人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投入获取尽可能高的经济利益。
2.1 矿难是当事人追逐利益的结果。
对矿主来说,以最小的成本追逐最大的利益是理性的。
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就应该以更少的付出成本获得更多的收益,这种利益取向本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矿主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认为减少对安全设备的投资,放弃对矿工的操作技能及安全培训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了。
我国煤矿事故高发的法律思考与分析
我国煤矿事故高发的法律思考与分析近年来,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对煤矿事故高发的法律思考和分析。
首先,我国煤矿事故高发与法律方面的问题密切相关。
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及监管措施仍存在许多不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和执行并不到位。
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高,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严格,很多时候只是形式主义,没有真正切实的的推动煤矿安全工作。
其次,我国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散,职责不统一,监管执法不到位。
一方面,不同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责任界定模糊,导致监管工作效果不佳;另一方面,一些监管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的问题,出现了“为官不为”的情况,对煤矿安全管理不作为或者敷衍了事。
第三,煤矿企业经营者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煤矿企业没有形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心,缺乏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安全风险,对安全问题态度不端正。
一些企业领导人员重视短期利益,牺牲了矿工的生命健康,导致了煤矿事故的发生。
针对我国煤矿事故高发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形成有效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
其次,需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严肃查处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确保煤矿安全的落实。
再次,需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经营者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经营者责任清单,明确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强对煤矿企业经营者的监管和考核,形成对煤矿企业经营者的严厉警示,确保企业主动承担安全风险。
最后,需要加大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论矿难事故中的国家赔偿责任
论矿难事故中的国家赔偿责任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矿难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的引入展开论述,结合现行法规和法理探讨了在这类事故中国家责任的成立以及国家责任的承担等实际问题。
关键词矿难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59-02一、矿难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一)矿难中国家赔偿的归责依据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取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的多元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故而,在矿难中的国家赔偿责任认定中,认定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行为的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
积极的作为违法指侵权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违法情形;消极的不作为违法是指侵权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期承担的职务和义务的违法情形。
具体到矿难事故中,则分别表现为非法许可亦即行政许可审查违法和监管不作为。
(二)矿难中国家赔偿的成立对于矿难中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应该着重考察其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国家行政主体的存在和损害后果的产生已经是本文的预设,在此不予论述,我们着重讨论执行职务的行为和因果关系。
因为非法许可和监管不作为两种责任分别属于作为和不作为违法,性质不尽相同,有必要分别讨论。
我们先来看非法许可的国家赔偿责任的认定。
“矿难频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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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io n X a 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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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煤矿事故纠纷解析农村煤矿事故中的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
农村煤矿事故纠纷解析农村煤矿事故中的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农村煤矿事故纠纷解析随着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煤矿事故问题也日益突出。
农村煤矿事故所涉及的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农村煤矿事故纠纷进行解析,重点关注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
一、责任追究问题对于农村煤矿事故中的责任追究,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刑法》,煤矿企业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安全事故的危害。
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等同样应对事故负有责任。
此外,个别员工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责任追究,如果农村煤矿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公安机关将依法启动刑事调查程序,将涉及事故责任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非刑事事故的责任追究,则需要从民事法律的角度进行处理。
二、赔偿问题在农村煤矿事故纠纷中,赔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焦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因事故受伤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煤矿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煤矿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也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煤矿企业应当对员工的生命健康承担保护义务,如果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员工伤亡或损失,煤矿企业将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对于农村煤矿事故中的赔偿问题,受害者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赔偿申请:1.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害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由其向煤矿企业索赔。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害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补助。
3. 人民法院:受害者或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煤矿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煤矿企业的责任程度、相关保险的保险责任等多种因素。
同时,法律对于煤矿企业的赔偿具体数额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采取损害赔偿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和受害者的损失情况进行衡量。
煤矿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
煤矿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随着现代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煤矿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在煤矿事故中,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针对煤矿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展开探讨。
一、法律责任在煤矿事故中,法律责任是基本的法律概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煤矿企业、煤矿经营者和相关管理部门都有责任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具体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针对严重的煤矿事故,煤矿企业、经营者或相关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伤残或其他严重后果,将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法律制裁。
刑事责任的追究除了惩罚犯罪者外,也起到了警示效果,促使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在煤矿事故中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的赔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旦煤矿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煤矿企业等赔偿因事故所导致的各项损失。
二、赔偿问题在煤矿事故中,赔偿问题是解决受害者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赔偿方式可以分为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经济赔偿主要是指赔偿金的支付,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抚恤金等。
精神赔偿则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在心理上的抚慰和安慰,旨在弥补其因事故而遭受的精神痛苦。
其次,赔偿标准应根据煤矿事故的性质、后果以及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
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公平、合理,充分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赔偿标准的确定也要与事故责任方的经济实力相适应,避免因无力承担赔偿而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
此外,赔偿的程序和途径也需要简化和加快。
在煤矿事故赔偿中,时间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事故后受害者及其家属可能需要尽快获得赔偿以支付医疗费用、生活开支等。
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应加强监管,确保赔偿程序的简便、公开和透明。
煤矿职工伤亡赔偿
煤矿职工伤亡赔偿煤矿职工伤亡赔偿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在中国这个煤炭资源大国中尤为突出。
煤矿事故频发,使得许多矿工失去了生命,这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对于煤矿职工伤亡赔偿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煤矿职工伤亡赔偿是一项基本权益。
煤矿职工作为一个特殊工种,面临着较高的工作安全风险。
他们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应该得到公平合理、足以维持生活的赔偿。
煤矿职工伤亡赔偿应该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补偿等。
这样的赔偿制度能够保护煤矿职工的权益,也能够提高煤矿企业的工作安全水平。
其次,煤矿职工伤亡赔偿应该加大力度。
当前,煤矿企业的赔偿标准普遍偏低,无法真正满足职工的需求。
煤矿职工伤亡赔偿应该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不能简单地按照统一标准来衡量。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赔偿责任。
再次,煤矿职工伤亡赔偿应该有法律保障。
煤矿职工伤亡赔偿应该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
这样能够保证煤矿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能够降低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
政府应该加强对煤矿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立法工作,确保煤矿职工伤亡赔偿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煤矿职工伤亡赔偿应该与预防措施相结合。
预防是最重要的,只有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发生,才能真正减少煤矿职工伤亡赔偿的需要。
煤矿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章和标准。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煤矿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之,煤矿职工伤亡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煤矿企业、职工等多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改革赔偿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加强预防措施等综合措施的相互配合,才能够有效保护煤矿职工的权益,提高煤矿行业的工作安全水平。
矿难遇难矿工家属赔偿资金来源
矿难遇难矿工家属赔偿资金来源矿难是一种尤其悲惨的事故,它不仅让矿工们失去了生命,也使得他们的家人陷入无尽的悲伤和困境中。
在这种情况下,矿工家属赔偿资金的来源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是他们重建生活的基础。
首先,矿工家属赔偿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矿企和政府。
矿企作为雇主,有责任保证矿工的安全,如果发生事故导致矿工伤亡,矿企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常,矿企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潜在的意外事故。
当发生矿难时,矿企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矿工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此外,矿难往往是由于矿企安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这时矿企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罚款和刑事责任,并将罚款作为赔偿金支付给矿工家属。
同样重要的是,政府也应该承担起责任,对矿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其次,矿工家属赔偿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慈善组织和社会捐款。
当发生重大矿难事故时,社会上的爱心和帮助往往会涌现出来。
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团体常常会发起募捐活动,为矿工家属筹集赔偿资金。
这些慈善组织通常会与矿企和政府合作,确保资金得到妥善管理和使用,以帮助矿工家属度过困境。
此外,有些企业和个人也会自愿捐款,为矿工家属提供帮助和支持。
这些社会捐款不仅可以帮助矿工家属获得经济上的支持,还可以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从而更好地调整心态,走出悲伤。
第三,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为矿工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矿工家庭救助基金,将一部分赔偿资金投入其中,用于为矿工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水平所需的食品、住房、医疗和教育等保障。
这样的救助体系可以帮助矿工家属渡过难关,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可以帮助他们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此外,还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矿工家属的权益。
法律应该对矿工家属的赔偿权进行保护,并对矿难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追究。
矿工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请赔偿,通过司法程序向矿企和政府追究责任,争取公正赔偿。
工伤赔偿案例详解矿工矿井坍塌事故
工伤赔偿案例详解矿工矿井坍塌事故工伤赔偿案例详解:矿工矿井坍塌事故近年来,由于矿工矿井坍塌事故频发,工伤赔偿案例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工伤赔偿案例中的矿工矿井坍塌事故进行详细探讨,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便对工伤保障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赔偿责任在矿工矿井坍塌事故中,赔偿责任主要由雇主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雇主在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矿工矿井坍塌事故中,由于矿井环境的特殊性,雇主的责任更为重大。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如果矿工矿井坍塌事故发生,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矿工矿井坍塌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医疗费用;二是各种补助费用。
1. 医疗费用在矿工矿井坍塌事故中,受伤矿工的医疗费用由雇主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医疗费用的规定,受伤矿工的医疗费用应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
受伤矿工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都应由雇主支付。
2. 补助费用受伤矿工或其家属还可以享受各种补助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致残的矿工,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而对于因工死亡的矿工,其家属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这些补助费用能够有效地缓解受伤矿工和其家属的经济负担。
三、赔偿程序在工伤赔偿案例中,赔偿程序包括伤残鉴定和赔偿申请两个环节。
1. 伤残鉴定在矿工矿井坍塌事故中,受伤矿工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确定受伤矿工伤残程度的过程,也是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
伤残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根据受伤矿工的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的减损程度,确定其残疾等级,并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
2. 赔偿申请经过伤残鉴定后,受伤矿工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赔偿。
申请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如伤残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用票据等。
企业或劳动保障部门会进行赔偿的审核,通过后将赔偿款发放给受伤矿工或其家属。
煤矿安全赔偿标准
煤矿安全赔偿标准煤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来源,但煤矿事故频发,给矿工和家属带来了沉重的伤痛。
为了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煤矿安全赔偿标准至关重要。
在煤矿事故中,赔偿标准不仅是维护个人权益的具体体现,更是矿企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具体化。
下面将围绕煤矿安全事故赔偿标准展开讨论。
一、生命的价值煤矿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最大损失就是生命的损失。
在煤矿安全赔偿标准中,对于因事故丧生的矿工,其家属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因煤矿事故死亡的矿工,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赔偿款项。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尊重生命的尊严,给予家属应有的慰藉。
二、人身伤害的赔偿除生命的损失外,煤矿事故还会造成矿工人身伤害。
对于受伤的矿工,煤矿企业应当负起赔偿的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矿难而致伤的矿工,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包括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等。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受伤情况,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度,及时支付相关的赔偿款项,确保矿工得到应有的关怀和照顾。
三、经济损失的补偿煤矿事故不仅给矿工和家属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导致经济上的损失。
对于因煤矿事故造成损失的矿工和家属,煤矿企业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在产权范围内,为因矿难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济赔偿的标准应当合理,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责任与义务煤矿企业作为矿井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
在煤矿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展开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煤矿安全赔偿标准是维护矿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同时,通过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是确保矿工和家属权益的根本保障。
煤矿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煤矿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煤矿事故是一种常见且常见的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着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对于煤矿事故中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通过相应的赔偿机制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煤矿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一、法律责任煤矿事故发生后,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追究责任。
在中国,依法追究煤矿事故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煤矿事故中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煤矿事故中,如果有人员伤亡,导致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煤矿事故中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按照《煤矿安全规定》的规定,责任人可能面临吊销或暂扣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行政责任的追究有助于保障煤矿事故的防范和安全。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煤矿事故中受害人或其家属对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者其他民事救济措施。
责任方可能面临赔偿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二、赔偿机制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煤矿事故中的赔偿机制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煤矿事故中的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 社会保险煤矿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一旦发生煤矿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伤残,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
工伤保险可以提供经济上的救济,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费等。
2. 企业赔偿责任煤矿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可以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企业应当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3. 政府救助对于部分无法获得足够赔偿的受害者或其家属,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救助措施。
煤矿矿工死亡赔偿标准
煤矿矿工死亡赔偿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煤矿事故频发,矿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在煤矿矿工死亡事故中,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煤矿矿工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为矿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然而,一些煤矿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导致矿工伤亡事故频发。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煤矿矿工死亡赔偿标准应当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亡矿工的丧葬费用、家庭生活补助金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亡矿工的家庭成员因失去经济来源而产生的损失。
赔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矿工的工龄、家庭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其次,煤矿矿工死亡赔偿标准应当与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相匹配。
如果煤矿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责任方面的疏忽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矿工死亡事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应当有利于惩罚违法企业,促使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最后,煤矿矿工死亡赔偿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矿工是煤矿企业的劳动者,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因此其生命安全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赔偿标准应当体现社会对矿工的尊重和关爱,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煤矿矿工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矿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责任的重要问题。
赔偿标准的合理确定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煤矿矿工死亡赔偿标准的监管,确保其合理、公正、有效地实施。
三篇关于矿山事故的深度思考
三篇关于矿山事故的深度思考
文章一:矿山事故背后的根源问题
矿山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痛。
然而,我们
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事故的简单追责上,而应该深入思考背后的根源
问题。
一方面,矿山企业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强
对矿山企业的检查和评估,严肃追究责任。
只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
文章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性
矿山事故发生时,及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对于减少伤亡和损失至
关重要。
矿山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员工的应急
救援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矿山企
业的应急救援能力评估,确保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
同时,
社会应该加强对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和支持,形成全社会
共同参与的救援体系。
文章三: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
矿山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矿山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
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并加强监管力度,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矿山事故责任的界定,并加大对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形成严厉的法律制裁。
以上是对矿山事故的深度思考,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和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以确保矿山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对98山西襄汾特大尾矿事故的法律分析
对9·8山西襄汾特大尾矿事故的法律分析徐艳内容摘要:近年来煤矿、铁矿等矿难事故频发,严重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的现阶段,出现了这么多严重背离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现象,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尤其是9·8山西襄汾特大尾矿事故,给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影响,并且出现了官员徇私枉法的现象,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这起矿难,山西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篇文章主要从该起矿难发生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一些简单的分析,并就矿难本身所发生的原因和现阶段能够有效降低矿难发生所采取的措施作一点粗略分析。
关键字:安全矿难责任一、背景介绍发生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原属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止使用。
2005年塔儿山铁矿产权公开拍卖给新塔矿业有限公司。
1992年,这个尾矿库被封闭后,曾采取碎石填平、黄土覆盖坝顶、植树绿化、库区上方建设排洪明渠等闭库处理措施。
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买了铁矿产权,本应该履行了合法的手续后重新修建新的尾矿库,但矿方却擅自在旧库上挖库排尾,从而造成尾矿库大面积液化,坝体失稳,2008年9月8日8时许,该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尾砂流失量约20万立方米,沿途带出大量泥沙,流经长度达2公里,最大扇面宽度约300米,过泥面积30.2公顷,并引发了这起重特大溃坝事故。
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员仍为268人。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和建库,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安全整改指令不落实,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得力这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在安全隐患长期明显存在的情况下,发生溃坝的尾矿库仍然违法运行,更严重的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被吊销两年多了但却依然非法生产,监管部门在明知企业非法生产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进行彻底整改和停产,直至特大事故发生。
采矿行业事故赔偿(2023范文免修改)
采矿行业事故赔偿1. 引言采矿行业是一项高风险行业,事故随时可能发生。
在采矿作业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可避免。
为了保护采矿从业者的权益并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采矿行业事故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采矿行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标准和程序,并分析当前采矿行业事故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2. 法律法规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矿行业事故赔偿的法律责任主要由部门和机构承担:采矿企业:采矿企业作为事故发生和责任主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采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并协助采矿企业进行事故赔偿。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采矿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协助事故伤亡人员获得合理的赔偿。
3. 赔偿标准在采矿行业事故赔偿中,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几个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对因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人员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残疾赔偿金等。
财产损失赔偿:对因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赔偿,包括设备损坏修复费用、生产损失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
违约金赔偿:对采矿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责令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4. 赔偿程序采矿行业事故赔偿程序一般包括几个环节:事故报告和调查:采矿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赔偿申请和受理:事故受害者或其合法代表向采矿企业提出赔偿申请,采矿企业应及时受理,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谈判和协商:双方可自愿进行谈判和协商,就赔偿金额和方式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诉讼和仲裁: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受害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处理争议。
5. 需改进的问题目前采矿行业事故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赔偿标准不明确:现行法律对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给赔偿双方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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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难赔偿责任的法律、经济与社会思考
矿难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个表面上显而易见的问题其实有其值得思考的多个维度。
从目前已经处理的情况来看,矿难的法律责任由矿主来承担,某些政治责任由部分政府官员来承担,而经济责任则出现矿主与政府分担的情况。
其中,前两者的责任受到普遍认可,而政府的经济责任分担则引发了法律与其他方面的讨论。
例如,据媒体报道,目前山西、河北等省规定,煤矿每工亡1名职工,赔偿不低于20万元;河北省还规定,非煤矿山每工亡1名职工,赔偿不低于15万元,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上,有的煤矿参加了工伤保险,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再由矿主补足至20万元。
由于重特大矿难赔偿数额巨大,矿主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且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最终只能由政府负责赔偿责任。
如新疆神龙矿难、广东兴宁矿难都是由政府买单的。
有人称,这是“老板发财,政府发丧”。
政府分担经济责任的做法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可以将之认定为一种“抚恤”,也可以认为政府存在潜在或直接的责任。
无论如何,政府的介入事实上提高了补偿的额度,往往可以起到平息社会对政府的责难之声。
然而,正是因为对政府出钱的行为没有清楚的说明,引发了对政府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置疑。
政府补偿的合法性置疑
对政府补偿的合法性置疑主要是针对补偿标准不统一,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具体表现为2个问题:第一,各种赔偿标准的公平性由什么来确定?第二,当标准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选择?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同样的伤害应当产生同样的救济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重点是“同样”。
如果是不同的损害,那么结果就应该另当别论。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当是以结果论还是以损害行为的属性论。
假设按损害后果论,如果同样造成了残疾的后果,但是行为的出发点不同,也应当承担一致的后果;以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则只要行为是相同的,不论结果如何,都应当承担一致的后果。
从《工伤保险条例》看,是以行为属性为标准的。
但是对行为的属性没有进一步划分,例如不同类别的工伤危险性不一样,所以,从分类来看仍缺乏科学性。
各地方的变通,主要是增加了分类的复杂性,例如按照行业(煤矿)来区别。
由此可见,如果将矿难与其他行业的工伤损害赔偿进行区别,原则上应当是允许的。
对地方法规变通上立法的合法性进行检验的标准是:地方的规定是否符合《立法法》所限制的范围,包括立法主体资格、立法的范畴等。
如果符合,则可以;如果违背,则属于越权。
法律面前平等的标准不应当局限在平均,例如对矿工的工伤赔偿与对公务员的工伤赔偿在数字上的一致。
差别对待有时候是为了适应事物的差异属性,也是一种平等。
除了一些最为根本的分类之外,例如对人种与性别的分类外,一般的分类体现了平等(差异)而不是歧视。
此外,工伤赔偿的标准还与以下条件有关:(1)工伤赔偿的契约属性;(2)工伤赔偿作为国家立法规定时所体现的民意。
所以,我认为,平等与否,主要是看合法与否。
政府补偿的正当性置疑
对政府补偿的正当性置疑,事实上更值得我们注意。
表面上看,如果工伤赔偿的数额过高,就会出现政府埋单的情况。
但是政府是否应当埋单,取决于:(1)政府对事件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责任;(2)政府所支付的究竟属于抚恤还是赔偿;(3)抛开具体问题,从一般立法政策出发,如何处理矿难等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最有利于行业发展,有利于矿工、政府与国家利益。
首先,政府对矿难等事故的责任属性主要是监管不力,与矿难无直接关联。
如果政府应当承担责任,责任的方式应当为政治责任。
除非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导致对人损害,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来支付损害赔偿。
目前,政府将所支付的费用称为抚恤金,在法律上依据不足,实际上也是在为不能支付的直接责任人代偿损害赔偿。
根据《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死亡家属的抚恤应当主要来源于工伤保险基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还提供了一整套计算抚恤金的公式。
可见,政府在此范围外所提供的抚恤,显然超越了法律的授权。
不但如此,由于政府的抚恤来自于公共财政,实则不可避免地挪用了其他纳税人的税金。
由于政府的“抚恤”通常发生在矿主无力支付赔偿(例如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时,所以直观上构成了政府为违法矿主埋单的结果。
法律与政策的设定应当达到惩恶扬善的作用。
但是,如一再发生的悲剧所证实的,无论是对矿主的惩戒还是政府的埋单行为,都非但未能有效地抑制黑煤窑或其他违法开采,也没有实现对矿工人身安全的有效保障。
无庸讳言,政府在此过程中颇有“吃力不讨好”的压力。
究其根本,就在于惩罚矿主与政府替矿主埋单的政策与规定本身存在问题。
其次,提高赔偿产生2种后果:其一,导致矿主提前转移资产;其二,对没有主观过失的矿主,矿难的损害都由其来承担也是不适当的。
当然,除此之外,如果矿难家属普遍产生由政府兜底的“预期”,那么政府就必须用公共财政来支付赔偿。
这就导致“拆西墙补东墙”“将手伸到别人口袋拿钱”的后果,引起进一步的合法性置疑。
事实上,任何惩戒性条款的效用都取决于外部的制度条件,包括追查的可能性、惩戒与利益权衡孰轻孰重,以及相对人本身的自我约束机制、其他外部条件对危害行为的制约等等。
有政府“兜底”,矿主们规避惩罚的最佳选择也倾向于“藏匿资金”与“潜逃”,或者“搞定某些权威”,而非及时补偿矿难工人。
矿难责任分担的法律思路
如果我们将矿难视为一种悲剧,那么对矿难责任的分担事实上应当考虑矿主、矿工、政府与社会四重层面。
比较而言,工伤保险仍是解决矿难赔偿责任的理想选择。
从目前已经发生的矿难可以看到,凡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煤矿,其赔偿基本上没有动用政府的财政资金,政府除了承担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主要是处理善后、组织赔偿),并没有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其行为的正当性因而得到社会的公认。
由于工伤保险实行完全的雇主缴费,因而首先体现了雇主的责任。
如果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能够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赔偿责任,矿主的安全风险就全部或大部分转移给了工伤保险基金。
这样,矿主则不必以潜逃来逃脱责任,而会选择积极配合的方式来处理善后事务。
但如果矿主在参加了工伤保险,履行了
缴费义务后,仍需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则前述困境仍不能通过工伤保险予以解决。
从工伤保险的基金规模、覆盖范围来看,即使再提高一定的待遇标准,工伤保险也仍然可以保障赔付需要。
因此,更科学地设置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有助于解决矿难后的赔偿问题。
基于采矿业的高危险性,矿主除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外,可以令其承担额外的或者附加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政府埋单”的现象,可以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特别作出规定,或者借鉴《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规定,将这种额外的或者附加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人身保险的方式分担。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和人身保险的费率确定原则一致,即危险越大,费率越高。
但工伤保险目前的浮动汇率仅和事故的发生相联系,比较单一,可以借鉴人身保险的费率确定因素,即考虑参保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运行风险状况。
即使参保单位没有发生工伤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运行风险高的,也应当提高其费率。
这样,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及人身保险,可以有效提高矿主对安全的自我约束意识,形成法律之外的监督机制。
对某些危险性行业附加赔偿标准或实行强制性保险,将导致这些产业的门槛提高,这将为矿业的主体安全设置一定的屏障。
如果矿主在开业时就无法支付保险金,那么其基本的资信安全就值得怀疑。
如果矿主满足了开业时以及其后对矿工保险的要求,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凭借工伤保险或者工伤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双重保障,矿工的赔偿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如此一来,风险(赔偿)转移至工伤保险基金及商业保险公司,不但避免了政府“抚恤”的灰色属性,而且减轻了政府的监管难度。
这种由市场关系所主导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应当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一个导向。
事实上,我们从美国对“9?11”的处理来看,保险公司同样承担了抚恤的主要部分,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与社会的压力。
无论是工伤保险,还是强制的人身保险,都只能适用于合法矿山企业。
对于非法矿山企业来说,其工伤赔偿责任主要应由矿主承担。
政府没有尽到杜绝和及时取缔非法企业的监管义务,应当承担保障赔偿的责任。
可考虑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危机事件处理专项资金,以此保障非法矿企的工伤事故赔偿。
作为非法从业人员的劳动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失。
总之,处理矿难赔偿应当将之投放于矿难产生的法律、经济与社会环境中来思考,试图寻找最有可能促使法律实现的经济环境与社会环境。
作为一种制度性试验,政府埋单与加强惩罚都被证明无法实现上述目标,应当尝试包括工伤保险、附加强制性保险一类可能促使矿主―社会―政府有效互动的制度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