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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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点检人员导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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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点检人员导师管理办法
一、目的以及适用范围
1、为了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大唐国际设备点检人员培训工作的顺利展开,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培训导师。
二、导师资格
导师应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相应专业“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三、考核办法
1、对同专业、同班组学员考试成绩前三名的相应导师绩效指标加1至3分,并把奖励额度上浮20%。
反之,把同专业、同班组学员考试成绩后三名的相应导师奖励额度下浮20%。
2、每月由学员填写“兼职培训教师满意度调查”表,同时由相应专业的中层领导对导师测评,如果均对该导师的表现表示满意,则不扣分,如果有一方不满意,则相应导师奖励额度下浮20%,如果均不满意则取消奖励。
3、导师应指导学员完成月培训总结,并于每月3日前上交上月工作总结,未及时完成,则相应导师奖励额度下浮20%,每晚交一天加罚20%,扣完为止。
4、导师应及时指导学员的学习交流和理论考试及现场实践考核,并能提供相应记录,否则相应导师奖励额度下浮20%。
四、导师处分
导师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将由劳动人事部进行相应处分:
1、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师徒合同中所附的培训计划;
2、由于主观失误造成的培训失败,如:实习未针对师
徒合同所附培训计划实施、懈怠培训工作等。
五、附则
1、导师考核评定机构及职权:
本厂导师考核评定机构为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和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导师的管理和评定工作。
2、导师基本职责
(1)在培训实习工作开始之前,培训导师应按师徒合同所附培训计划准备好培训相关培训资料。
(2)在培训过程中,培训导师要注意与学员的沟通,并及时将学员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反馈至教育培训中心。
(3)在培训工作结束以后,培训导师需配合劳动人事部和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学员的实习考核工作。
3、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发电厂劳动人事部。
(月份)培训导师满意度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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