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师范大学职员奖惩实施要点69年11月19日第128次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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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办理107学年度教师升等作业相关规定

国立台湾大学办理107学年度教师升等作业相关规定

對象
升 等 資 格 條 件 資 歷 基本 服務 年資
1.以學年度結束日(7 月 31 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 算基準日。 2.基本服務年資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16 之 1、17、18 條規定。
副教授、助理教授年資未滿 4 年或博士後未滿 10(5)年者 , 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事實與說明。
特別 傑出 表現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證 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 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2.86 年 3 月 21 日前聘任到校之助 教升等為講師以新聘方式辦理。 3.專任教師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如義 務返校授課,得申請升等。 4.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 4 條第 1 項 規定: 「 本 校教 師 應 經 評 鑑通 過,始得提請升等。…」又 98 年 4 月 26 日校人字第 0980016201 號函,教師(研究人員)獲得升 等視同評估(鑑)通過。 1.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 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 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2.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曾任 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 , 依該等級 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 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項: 「…兼任教師年資,折半 計算。」 3.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專任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 研究或學 術交流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 時進修 、 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 資,最多採計 1 年。經核准借 調 , 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 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 年資,最多採計 2 年。」 1.100 年 9 月 24 日 100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附帶決議以,各學 院、中心自 101 學年度起辦理升 等案時,對副教授、助理教授年 資未滿 4 年或博士後未滿 10(5) 年者,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 事實與說明。(100 年 10 月 24 日 校人字第 1000047632 號函) 2.88 年 11 月 18 日 88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升等審查原則共 識,研究表現傑出之認定:如獲 科技部(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 獎或研究獎項、教育部所頒學術 獎、國家講座獎項等事蹟。

台北县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平时奖惩基准

台北县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平时奖惩基准

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九北府人二字第四八六九0五號函公布施行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九十北府人二字第一0六三七七號函修正公布施行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北府人二字第0九一0四三五八六八號增訂十四(十一)、十五(九)行政院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院授人地字第0九一00一一二七六號函備查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北府人二字第0九二0三三四0三二號增訂十四(十二)、十五(十)行政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院授人地字第0九二000五二三六號函備查壹、總則一本基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各級機關對獎懲案件之處理,凡屬專業人員之獎懲,應依各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為準,其他則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本基準辦理,所發布之獎懲令並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三凡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之違失情事者應依法移付懲戒,二者均不得以平時懲處結案。

四獎懲應根據具體事實辦理,不徇情,不主觀,依有功必賞,有過必罰,及獎由下起,罰由上先之原則,循規定程序公平審慎處理。

五凡主辦單位人員負有主要責任案件,其獎懲應以主辦單位人員為優先,其餘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等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核議獎懲,不得遇功則比照請獎,遇過則諉無責任。

六對職責內應辦事項除成績卓著,有特殊貢獻者外,其一般例行業務不予敘獎,以杜浮濫。

七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辦理,如逾期過久應先詳審其有無正當理由,再決定應否辦理。

凡逾第二年度辦理者,如無正當理由,應一律不再受理並追究延誤責任。

但懲處案件係因隱匿或涉及刑事責任先行移送法辦或先行審查與查詢,致超過時限者不在此限,對隱匿責任並從嚴加重議處。

八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成後,視實際績效辦理獎懲,其已依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依其他規定再予獎懲。

九各級機關辦理獎懲案件如有違法濫用權限,除由本府令飭撤銷或變更獎懲外,並分別依規定議處其有關人員。

国立台湾大学行政品质评鉴相关作业规范

国立台湾大学行政品质评鉴相关作业规范

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品質評鑑相關作業規範一、委員會組成:本校行政品質評鑑委員會置委員19至21人,由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人事主任、各學院推薦1位具行政經驗之副教授以上教師及校長指派職員代表3人組成,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除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人事主任外,其餘委員任期2年,得連任1次,每年改聘二分之一。

本委員會得另聘相關專業之人員參與評鑑實地訪查作業,任期一年。

(增列)二、受評單位範圍:(一)全校性行政單位。

包括教務處(共同教育中心)、總務處、學務處、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處、財務管理處、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圖書館、進修推廣部、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出版中心等單位。

(增列)進修推廣部、共同教育中心係教學研究單位,不在評鑑範圍內。

(刪除)(二)醫學院研究發展室、資訊組分別列入研究發展處、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下之單位進行行政品質評鑑。

三、作業時程:(一)「行政品質評鑑表」由本委員會訂之,另訂「顧客滿意度調查問卷」供範本各受評單位參考使用。

(二)評鑑作業以一級單位為主體,各受評單位填寫本校「行政品質評鑑表」,於受評鑑當年度11月底完成「自我評鑑」部分,評鑑表暨附件資料以一級單位整體表現,另以約2週期間,進行「顧客滿意度」網路問卷調查,完成後並作結果統計分析,併評鑑表等書面資料送秘書室。

(三)受評單位應於當年度9月第1次委員會議時,提交歷次評鑑結果及執行情形送委員會參考。

(增列)(四)本委員會委員得分組至各受評單位現場訪視,並請受評單位作說明,於評鑑當年度12月完成「校方評鑑」部分。

(五)本委員會將評鑑結果送交受評單位作為改進參考。

(六)受評單位應就評鑑建議改進措施於次年度5月底提出具體改進措施,送交委員會。

(七)對於建議改進事項每3個月辦理追蹤1次,受評單位詳填辦理情形及回覆說明(註記建議是否列為結案),於2、5、8、11月中旬將「執行情形報告表」送交秘書室。

台湾地区公立高校的教师薪酬制度改革论文

台湾地区公立高校的教师薪酬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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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是人力资源价值的重要体现。

组织能否吸引优秀人才加盟,激励成员提升工作绩效,与其薪酬制度紧密相关。

教师作为高校发展的核心要素,承担着培养人才、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同时是拥有较高文化资本的社会群体,在高等教育竞争日趋激烈及国际化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如何应对其职业定位及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台湾高等教育大众化起步较早,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经济的起飞,台湾高等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与扩充的黄金时期,院校数量增长迅速,2012年,其高等院校数量达到162所。

近年来,随着人才竞争的国际化,台湾公立高校的教师薪酬制度也在逐步调整。

一、历史演变高校教师的薪酬制度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与其学术水准、教学品质的提升息息相关[1]。

台湾公立高校的教师薪酬制度可追溯至民国时期,几十年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其高校教师薪酬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

其发展主要历经了三个阶段。

(一)薪酬分级+研究补助阶段1940年,为了保障大学教师的薪酬待遇,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

该规程对教师的最高薪酬、最低薪酬、加薪年限与数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高校教师从助教到教授根据审查通过的职称与级别领取相应薪酬。

教授的薪酬分为九级,讲师及助教分为七级,如第一级教授月薪为600元,副教授为360元,助教为80元,第八级教授为340元,第九级教授为320元。

为鼓励教师开展学术研究和著述,1942年11月,国民政府教育管理部门颁布《设置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奖助金办法》,并于次年发放学术研究补助费,教授每月为500元,副教授为380元,讲师为250元,助教为130元,并随物价上涨,逐年有所增加。

这一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激励了高校教师的研究热情。

1943年,“中央大学”教师撰写或翻译学术专著达50余部,出版学术专刊24种,仅理、工、农三院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就多达17项。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校务研究发展委员会第128次会议纪录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校务研究发展委员会第128次会议纪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第128次會議紀錄時間:98年11月27日(星期五)下午2時正地點:本校行政大樓二樓第一會議室主席:郭主任委員義雄出(列)席:詳簽到表記錄:陳奎如壹、報告事項一、主席致詞:略二、業務單位報告:(一)教育部98年10月1日函示受理各校申請100學年度增設、調整特殊項目系所學位學程案,教務處於98年10月6日函請各系所依部函規定辦理,並提本次會議審議。

本次會議通過之案件,如屬以下所列特殊項目案件,將於98年12月5日前報請教育部核定,且每類至多各3案,其餘案件將於99年6月30日併招生總量規劃報部:1.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增設案。

2.博士班增設、涉及領域變更之調整案。

3.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增設、調整案。

(二)本校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現任20名推選委員任期將於98年12月31日屆滿,業依據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五條之相關規定辦理改選,新任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名單(如附件1),新任委員任期自99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

貳、上次會議決議及執行情形報告決議:一、依議事規則規定,針對前次會議未通過復於本次會議提出之案件進行復議,結果如下: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餐旅管理與教育研究所」申請調整為獨立研究所,並由「教育學院」改隸「管理學院」一案經出席委員24位同意,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研究所更名為「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一案經出席委員21位同意,以上2案均獲得出席委員(38位)十分之ㄧ以上之同意,通過復議,提本次會議討論。

二、餘同意備查。

参、討論事項提案一提案單位:美術學系案由:本系學士班擬自100學年度起維持分組招生案,提請討論。

說明:一、本系創立於1947年8月,初為四年制圖畫勞作專修科,1949年更改系名為藝術系,1967年更名為美術系,1974年實施三、四年級分成國畫組、西畫組兩組專業教學,1975年實施三、四年級分成國畫組、西畫組、設計組三組專業教學。

二、因應社會發展,本系報部調整分組招生教學,於94學年度奉准分為:國畫、西畫、設計三組。

台湾大学法

台湾大学法

台湾大学法来源:作者:台湾当局日期:02-05-15第一章总则第1条大学以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社会,促进国家发展为宗旨。

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第2条本法所称大学包括独立学院。

第二章设立及类别第3条大学分为国立、直辖市立、县(市)立及私立。

国立大学由教育部审查全国情形设立之;直辖市、县(市)立大学由各级政府依序报经教育部核准设立之。

私立大学之设立,应依私立学校法之规定办理。

第4条大学之设立,须合于大学设立标准;大学设立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大学之变更或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

各大学之发展方向及重点,由各校依国家需要及学校特色自行规划,报经教育部核备后实施,并由教育部评鉴之。

第5条大学分设学系,亦得单独设研究所。

大学得在学系及研究所之上设学院。

学院、学系及研究所之设立、变更或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

第三章组织及会议第6条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

大学校长之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国立者,由各大学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其余公立者,由各该主管政府层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私立者,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项之大学遴选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教师代表、行政人员代表、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其中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二分之一。

大学遴选委员会之组织、运作方式及有关校长之任期、去职方式均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订定之。

教育部遴选委员会之组织及运作方式由教育部订定之。

校长之资格,依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7条新设立之大学校长,国立者,由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直接选聘;其余公立者,由该主管政府遴选二至三人层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私立者,由董事会遴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第8条各大学应依本法规定,拟定组织规程,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

第9条大学得依其规模置副校长一人或二人,襄助校长处理校务,并推动学术研究,采任期制,由校长循该校组织规程规定之程序,遴选教授报请教育部备案后聘兼之。

学院学生赴台湾高校交流学习奖励办法

学院学生赴台湾高校交流学习奖励办法

学院学生赴台湾高校交流学习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赴台湾高校交流学习顶目,奖励品学兼优的赴台交流学习的学生,减轻学生在台交流学习期间负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事务办)为赴台湾高校交流学习奖励的组织和管理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每学期的赴台湾高校交流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二)负责确定赴台交流学习奖励学生总名额。

(三)负责联系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符合受奖励资格。

(四)负责联系财务处,联络奖励发放事宜。

第三条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由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选送品学兼优的学生作为该办法奖励的人选;负责办理学生综合成绩排名证明。

(二)教务处负责办理学生成绩绩点排名证明。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遴选办法第四条奖励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品德优秀。

(二)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

(三)学习成绩优秀,大一和大二学年学业成绩综合排名均为所在班级前50%。

(四)赴台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其所修专业及学分能满足转换到我院教学计划的条件。

(五)获得台湾高校学费减免资格的学生,不在该奖励范围之列。

第五条奖励对象遴选办法:(一)同一批次赴台交流的学生,按照学生所在班级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名次。

(二)不同专业学生所在班级排名情况相同的,以其成绩绩点高低确定排名。

(三)拟奖励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定,同时送达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学生处。

(四)按程序完成公示、奖励发放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每期赴台交流生设置交流学习奖励名额15名,其中一等奖3名,奖励金额5000元;二等奖5名,奖励金额3000元;三等奖10名,奖励金额2000元。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七条每学期开学第四周,港澳台事务办根据学院上一学期开展赴台交流与合作的情况,向学院提出下学期赴台交流学习学生奖励经费使用计划。

第八条每学期第9-10周进行选拔和审批。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组织规程修正条文对照表(精)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组织规程修正条文对照表(精)
第二條為推動校園性別平等觀念之建立,並防範與處理性別歧視、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以保障教職員工生之權益及提供一安全之教育環境,特成立「性別平等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遵照教育部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台訓(三)字第0930006512號書函修正。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性別歧視、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與處理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五)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六)翻譯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七)台灣文化及語言文學研究所(碩士班)
三、理學院
(一)數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物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三)化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四)生命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五)地球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三、理學院
(一)數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物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三)化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四)生命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五)地球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六)科學教育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七)環境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八)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二、文學院
(一)國文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英語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三)歷史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四)地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五)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六)翻譯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七)臺灣文化及語言文學研究所(碩士班)
(八)臺灣史研究所(碩士班)
(九)光電科技研究所(碩士班)
四、藝術學院

浙江省丽水市《通用知识》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及答案

浙江省丽水市《通用知识》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及答案

浙江省丽水市《通用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及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下列不属于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是()。

A、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B、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C、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D、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参考答案】D2.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

A、更换B、延期C、重选D、回避【参考答案】D3. 商品生产者要获得更多收益必须使生产商品的()。

4. 每年的 6 月 5 日是世界环境保护日,下列有关海洋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海上石油泄漏会造成海洋污染B、海洋中频发的赤潮与含氮、磷物质的排放有关C、潮汐使海水的盐度发生变化D、工业上大量废水、废渣任意排放,会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参考答案】C5. 以下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A、公民B、法人C、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D、承办单位【参考答案】C6. 三年游击战争期间,陈毅同志写下了()这一光辉诗篇,表达了广大红军游击将士甘为革命牺牲和对革命必胜的坚定信念。

7. 1940 年,江西师范大学的前身——国立中正大学的创建,是江西文化教育复兴的一大契机。

中正大学首任校长为()博士。

A、吴有训B、胡先骕C、黄家驷D、饶毓泰【参考答案】B8.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局制定,一般以()形式发布实施。

A、部长、局长令B、通报C、函D、通知【参考答案】A9. 马克思主义哲学同具体科学的关系()。

A、普遍和特殊的关系B、整体和局部的关系C、代替和被代替的关系D、有限和无限的关系【参考答案】A10.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起来后,主要任务是()。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组织章程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组织章程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组织章程94年05月18日93学年度第2学期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95年05月17日94学年度第2学期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95年12月20日95学年度第1学期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96年05月16日95学年度第2学期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97年05月14日96学年度第2学期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学生宿舍辅导办法第二条第八款订定之。

第二条本会全名为「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男(女)生第()宿舍自治委员会」,为宿舍学生自治管理最高组织,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本会以谋取学生膳宿福利事宜,提升生活质量为目的。

第二章委员第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大会。

本会委员之组成,由各宿舍分别按各系男女住宿学生人数比例选出,其比例及选拔办法由各宿舍协调教官与原宿舍自治委员会商定之。

委员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但不得为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委员除参与决策外,有反应及处理该系同学有关膳宿事宜之责。

第三章组织与职掌第六条本会置总干事及副总干事各一人,住宿学生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之宿舍,得增置副总干事一人。

总干事由委员互选产生,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经委员大会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任命之。

总干事及副总干事任期均为一年,不得连任。

总干事及副总干事之下设宿舍事务组、膳食福利组与常务秘书组三组,各组置干事一至三人,均由总干事提名,经委员大会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任命之。

各组得依需要设若干股,其股数之增减及股员之人数由委员大会决议之;股长由干事自股员中选任之。

第七条总干事之职掌如下:一、对外代表本会,并综理学生宿舍有关事项。

二、接受住宿辅导组、公馆校区学务组、林口校区学务组与协调教官之辅导。

三、转达或主动宣布规定事宜。

四、协助教官处理宿舍偶发事件。

五、召开并主持委员大会。

六、得于期末推荐服务热心而有绩效表现之本会成员,建议学务处核予奖励。

第八条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综理会务。

总干事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干事代行其职权。

台湾“奖励大学教学卓越计划”的实施及启示

台湾“奖励大学教学卓越计划”的实施及启示

1 79 2 , 8 8 元 5年来缩减 l .5 1 1 %。此外 , 比较 国际间
( 20 以 0 0年之数据 ) 、 、 韩等 国高等教 育单位 美 英 日、
学生教育经 费 , 湾不 仅 远逊 于美 国、 台 日本 及德 国、
为一 个周期 , 一期到 2 0 第 09年 7月结束 。了解这 一 计划 的起因和基本 内容 , 于 大 陆高 等 教育 的发展 对
有诸 多有益 的启示 。

英 国, 也低 于韩 国。 为提升 高校办 学水 平 , 台湾 教 育部 门 陆续 推行 了“ 大学学术 追求卓越 发展计划 ” “ 、研究 型大 学整合

计 划 实施 的 背 景
计划 ” “ 展 国际一 流大学及 顶尖研究 中心 计划 ” 及 发 , 并 安排有相 关竞 争 性 的奖励 经 费 , 些 计划 重点 都 这 在于提升高 校的研 究 水平 。但 是 , 于 高校 最基 本 对
了旨在提升大学教学质量的“ 奖励 大学教 学卓越计划” 。主要 内容 是: 通过奖励机制 , 鼓励 大学重视 教学 , 引导 大
学在教学制度层 面做 整体 的调整及改善 以提升教 学质量 , 并通过竞争性的奖励机制 , 促进 大学教 学质量的提 升 , 发展 岛内教学卓越大学之 典范。这一计划的实施 , 启示我们 : 大学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 才, 学工作一刻也不 能 教 放松 ; 高等教育大众化 以后 , 必须 高度重视 教学质量的提 高; 大投入是提 高教 学质 量的有效措施 。 加 [ 关键词] 台湾; 高等教育 ; 学质量 ;奖励 大学教 学卓越计划” 教 “
中 图分 类 号 : 6 4 O G 2 .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0 06—62 2 0 )5 0 9 4 4 X(0 9 0 —0 7 ~0

台湾的大学教师评鉴制度

台湾的大学教师评鉴制度

评鉴 ( v lain 是 近 3 e au t ) o O年 来 伴 随 绩 效 责 任
收 稿 日期 : 0 1 0 — 2 21- 7 0
作 者 简 介 : 莹 ( 9O 。 。 江 吴 兴 人 , 江 大 学教 育政 策 与 领 导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所 长 , 湾 高等 教 育 学会 秘 书 长 , 事 高 等 杨 1 5 一) 女 浙 淡 台 从
鉴要评 鉴什 么 ( a) 为何评 鉴 ( h ) wh t ? w y ?用 什 么标
( ) 一 评鉴 (v lain e au t ) o
准来 评 鉴 ( o ? 何 时 评 鉴 ( e ) 谁 来 评 鉴 h w) wh n ?
( o ?谁 被评 鉴 ( o ?都 是 值 得 深 入 探 索 的 wh ) wh m)
21 0 1年 8月 第3 2卷 第 4期
湛江 师范 学院 学报
J oURNAL OF ZHANJ ANG I NORM AL COLL EGE
A ug 2 1 . 01
Vo . 2 NO 4 13 .
台 湾 的 大 学 教 师 评 鉴 制 度
杨 莹
( 江 大 学 教 育 政 策 与 领 导 研 究 所 , 湾 新 北 2 17 淡 台 53)
鉴于 大 众 对 教育 质 量 的重 视 日增 , 师 的素 质 教
遂成 为关 注 的焦 点 , 森 明 曾 引 用 1 nc i1 9 ) 彭 wa i ( 9 0 k
的说法 , 出有 效 的教 师评 鉴 必 须 取 决 于下 列 3项 指 关 键 因素 : 一是 要有 完 整 的评鉴 哲学 与评 鉴 目的 , 二 是必 须有合 理 的评 鉴 方 法 与策 略 , 是 要 有健 全 的 三 评 鉴 指标[ 。 1 ]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职员奖惩实施要点修正条文对照表(精)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职员奖惩实施要点修正条文对照表(精)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八九一〇一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二八次行政會議通過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師大人字第一O七四O號函發布施行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本校第二八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教育部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四一三七O號備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九O次行政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三、九條並刪除附註規定九十二年六月廿四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O九二OO九一七四六號備查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本校職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獎懲以年度計算,在同一年度內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或會議,計畫周詳,聯繫協調得宜,表現優異者。

(五)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協助辦理非本身職責之業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七)參加各項比(競)賽、活動,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八)從事研究發展,經審定為成績優良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者。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功: (一)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主動積極,負責盡職,確具成效者。

(四)研擬專案業務,提出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者。

(五)執行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六)從事研究發展,對促進業務改革,有具體績效者。

(七)主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策劃周詳,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八)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迅速圓滿完成,著有績效者。

国立台北大学公共事务学院财政学系教师升等评审准则

国立台北大学公共事务学院财政学系教师升等评审准则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財政學系教師升等評審準則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訂定通過九十年十月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四年七月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七年三月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7年10月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增訂第四條第三款)第一條本準則依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準則、本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著作升等者,系教評會之評審項目和標準如下:(一)助教升等講師者:研究成果百分之七十、協助教學、研究與服務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其他各級教師之升等:研究百分之六十、教學百分之三十、服務與合作百分之十。

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需刊登於國內、外知名期刊(需報經院、校教評會核備),或曾獲國科會成果獎助,或由教評會送二人以上校外學者專家匿名審查符合國科會成果獎助同等級之著作。

助教升等講師或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者至少三篇,升等副教授以及副教授升等教授者至少四篇;其中由院送外審者以兩篇為限。

第三條前條國內、外知名期刊名單之訂定與更新,除應依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準則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外,於提送系教評會審議前,應經系務會議決議。

前項之國內外知名期刊詳如附件。

第四條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係與他人合著者,應由所有作者提出書面證明其貢獻部份,其實足篇數依下列標準認定:一、代表著作如係合著,升等申請人需為第一順位作者,且參與部份達百分之七十(含)以上時,以一篇計,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聲明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二、參考著作係合著者,其篇數之認定要件如下:(一)至少需二篇以上升等申請人為第一順位作者。

(二)升等申請人參與之學術貢獻達百分之七十(含)以上者,以一篇計;若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則以(2/ N+1)計算篇數,其中N為論文作者人數。

三、擬升等專門著作中,若為專書者,除須為單一作者外,並為核心議題之系統性公開出版之學術論述,專書須依規定由院教評會送二人以上校外學者專家匿名審查,通過者其篇數由評審核定篇數之平均數計。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执行各项支出应行注意事项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执行各项支出应行注意事项

99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一、為使本校各單位執行支出事項,動支程序、執行標準及用途別科目之劃分更
為明確,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二、依據收入來源不同執行支出事項時,分為下列2種適用版本:
預算內(A版):凡以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其他補助收入、學雜費收入、
權利金收入、賠償收入、違約罰款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有
學制之招生考試收入)及雜項收入為來源屬之。

預算外(B版):凡以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
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等5項自籌收入為來源屬之。

三、經費動支,須依下列申請方式始可執行:
(一)10萬元以下之經費動支,毋須填動支經費申請單,惟附表所列應簽案辦理者,從其規定辦理。

(二)10萬元以下採購如以共同供應契約所提供之財物、勞務,逕自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採購。

(三)逾10萬元,經費動支申請,請用動支經費申請單辦理,惟附表所列應簽案辦理者,從其規定辦理。

(四)辦理計畫、研討等活動,案件複雜者(支出項目超過1項以上),雖支出項目符合附表所列標準,應簽案辦理。

四、年度進行中,遇有計畫所需經費經常門或資本門不敷需交換時,除圖書儀器、
大項儀器設備及涉及單位間經資門經費須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可後辦理外,餘於憑證明細表上簽註。

五、如有附表未列之支出事項或標準之特殊情形者,應專案簽奉校長核可後辦理。

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執行各項支出用途別科目及執行標準表。

国立台北大学教师传习制度实施计画

国立台北大学教师传习制度实施计画

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計畫99年10月14日第30次教務會議通過本校教務處為協助本校教師順利進行教學、研究、服務等工作,及優良學術傳承,特訂定「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壹、計畫目的藉由各學院推薦「傳授者」(mentor)並受理同儕教師申請為「學習者」(mentee),共同組成傳習團隊,帶領本校新進教師及其他有意願加入傳習團隊之教師,藉由傳習制度來分享教學研究經驗,以鼓勵資深教師的經驗傳承及提升新進教師之教學研究成效。

貳、計畫實施要點一、申請對象: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含合聘教授)等專任教師,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曾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奬或多次獲得國科會研究計畫,且教學評量成績優異之專任教師為優先。

(二)各學院推薦之資深優秀教師。

傳習者得依其意願與一至二名學習者組成傳習團隊。

二、學習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本校報到三年內之新進教師。

(二)有意願精進教學、研究或服務的教師。

(三)教學評量結果需要改善教學之教師。

三、執行期程:傳習團隊正式活動時間為期一學期。

四、執行方式:(一)教學發展中心每學期辦理一次傳習團隊組隊申請,由學習者提出申請,申請時程以正式公文公告時間為主。

(二)申請文件包括填寫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送交教學發展中心,經由本中心通案簽核後,函知各傳習團隊使得執行。

(三)傳習團隊之正式活動時間為期一學期,傳習團隊之活動內容以切磋教學、研究、服務經驗為主,進行方式可包括個別諮詢及團體活動。

個別諮詢之時間由傳授者及學習者於活動開始時商定,方式得包括面談、教室觀摩、電話諮詢、網路諮詢等類型,原則上雙方每個月至少互動一次。

團隊活動主要為座談會、講座、觀摩、工作坊等相關活動。

(四)計畫期間由學習者填寫傳習活動記錄,每團隊之傳授者及學習者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各自繳交精簡報告書乙份送交教學發展中心存查。

五、補助基準:俾使傳習活動順利進行,活動期間補助每團隊經費新台幣10,000元。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执行各项支出应行注意事项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执行各项支出应行注意事项

99年度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执行各项支出应行注意事项
一、为使本校各单位执行支出事项,动支程序、执行标准及用途别科目之
划分更为明确,特订定本应行注意事项.
二、依据收入来源不同执行支出事项时,分为下列2种适用版本:
预算内A版:凡以学校教学研究补助收入、其他补助收入、学杂费收
入、权利金收入、赔偿收入、违约罚款收入、其他业
务收入有学制之招生考试收入及杂项收入为来源属
之.
预算外B版:凡以捐赠收入、场地设备管理收入、推广教育收入、建
教合作收入及投资取得之收益等5项自筹收入为来源
属之.
三、经费动支,须依下列申请方式始可执行:
一10万元以下之经费动支,毋须填动支经费申请单,惟附表所列应签案办理者,从其规定办理.
二10万元以下采购如以共同供应契约所提供之财物、劳务,迳自共同供应契约电子采购系统下订采购.
三逾10万元,经费动支申请,请用动支经费申请单办理,惟附表所列应签案办理者,从其规定办理.
四办理计画、研讨等活动,案件复杂者支出项目超过1项以上,虽支出项目符合附表所列标准,应签案办理.
四、年度进行中,遇有计画所需经费经常门或资本门不敷需交换时,除图书
仪器、大项仪器设备及涉及单位间经资门经费须经专案签奉校长核可後办理外,余於凭证明细表上签注.
五、如有附表未列之支出事项或标准之特殊情形者,应专案签奉校长核可
後办理.
附表: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执行各项支出用途别科目及执行标准表。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认同一个中国;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第四条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5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国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台湾学生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第五条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台湾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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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69年11月19日第128次行政會議通過
69年12月12日師大人字第10740號函發布施行
91年3月6日本校第28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年4月11日教育部台(九一)人(二)字第9141370號備查
92年5月28日第290次行政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3、9點並刪除附註規定
92年6月24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20091746號備查
93年3月17日第295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6、7點
93年4月8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30045252號備查
96年12月12日本校第318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8、10、11點
97年1月4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70000226號函備查
97年11月12日本校第40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修正第9點獎懲建議表
97年12月2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70239925號函備查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本校職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獎懲以年度計算,在同一年度內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或會議,計畫周詳,聯繫協調得宜,表現優異者。

(五)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協助辦理非本身職責之業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七)參加各項比(競)賽、活動,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八)從事研究發展,經審定為成績優良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者。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功:
(一)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主動積極,負責盡職,確具成效者。

(四)研擬專案業務,提出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者。

(五)執行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六)從事研究發展,對促進業務改革,有具體績效者。

(七)主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策劃周詳,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八)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迅速圓滿完成,著有績效者。

(九)檢舉或協助偵破重大違法舞弊案件者。

(十)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十一)其他重大功績,足資表率者。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申誡:
(一)怠忽職守,敷衍塞責,情節輕微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及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或疏漏舛錯,情節輕微者。

(三)對承辦業務處理不當、疏於協調配合或藉故推諉,發生不良影響者。

(四)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影響業務推展,情節輕微者。

(五)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輕微者。

(六)言行不檢,有損學校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七)代理他人職務期間,未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致影響業務推展,情節輕微者。

(八)借用宿舍違反規定,情節輕微者。

(九)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影響公務員廉潔形象,情節輕微者。

(十)其他違反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品行不端,有損學校聲譽或公務人員形象者。

(三)無故違抗長官命令或指揮,影響公務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四)對主辦(管)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五)洩漏公務機密,情況尚非嚴重,但已引起處理困難者。

(六)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情節尚非重大者。

(七)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較重者。

(八)對屬員督導考核不週,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九)代理他人職務期間,未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十)借用宿舍違反規定,情節較重者。

(十一)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影響公務員廉潔形象,情節較重者。

(十二)其他違反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事項,情節較重者。

八、獎懲原則:
(一)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者得予獎勵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僅作為年終
考績(核)之參考。

(二)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懲,且不得重複獎懲,其議獎人員以不超過參與人員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對涉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負主要責任之主辦單位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視其具體績效審慎核議獎勵;懲處應
不分主、從單位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

(四)對於跨機關間之方案或計畫執行成效之獎懲,主辦機關應於擬定方案或計畫時,視實際需要訂定統一之獎懲標準,或於辦理
獎懲時,本衡平原則通盤考量,避免寬嚴不一。

(五)基於獎勵不重複原則,已領取津貼或工作酬勞者,除具有特殊之功績外,不議獎。

(六)校外單位建議敘獎案,由本校衡酌實情並參考往例辦理。

(七)上級機關明定之獎懲案件,依上級機關之規定辦理。

(八)獎勵之高低,依其所著之功績為標準,懲罰之輕重,依其所犯之事實為標準。

(九)嘉獎及申誡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十)獎懲案件審議時,得邀請與獎懲案件有關之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考績(核)委員會說明。

九、獎懲之建議,應填寫獎懲建議表,格式如附表一,由直屬單位主管
陳上級單位主管,會人事室,經人事室提職員考績(核)委員會議
審議後陳校長核定。

十、本校約用人員之獎懲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主管會報通過,報奉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懲建議表建議單位:
填表說明:1.表內各欄務請詳實填寫,同案有2人以上者,以1人填寫1張為原則並請於第1頁簽章。

2.本表電子檔請隨案傳送人事室e56006@.tw第頁(共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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