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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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第五条网上竞价采购品种围和周期1.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竞价采购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大型医用设备
配置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内卫财字[2014]35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4〕357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为全面了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做好配置规划管理工作和“十三五”配置规划申报准备工作,现就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情况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设备品目
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
1.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
4.质子治疗系统;
5.X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英文名为CyberKn。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内卫医字〔2020〕489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要求,深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惩防体系建设,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范围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蒙医中医医院)。

社会办二级以上民营医院按照管理原则参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委直属医院和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巡查工作,盟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巡查工作。

二、巡查重点(一)公立医院党建。

1.围绕制度建设,重点巡查公立医院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

主要看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对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是否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是否明确公立医院党委职责,以及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等工作上的落实情况;是否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并明确具体内容;是否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内卫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内卫发〔2010〕19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大型公立医院的监管、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09年版)》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把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作为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的重要形式和重大举措,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大型公立医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依据卫生部《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09年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2010版)。

一、工作目与原则(一)工作目的1.调查研究,掌握情况。

全面深入了解大型医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和执行卫生部、自治区卫生厅医院管理部署的真实情况。

2.总结经验,推荐先进。

发现和宣传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优秀典型,总结推广医院管理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3.发现问题,促进整改。

发现大型医院在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原因,督促和帮助医院制定整改措施,改进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供应配送考核机制,规范企业的供应配送行为,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经营企业配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平台),在我区从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

—1 —第四条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处理。

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配送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考核办法,考核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所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第六条在采购周期内,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供应配送情况及全过程进行动态考核,实行量化积分,由自治区药采平台自动汇总形成,总分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半年,每周期积分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对生产企业供货情况的考核,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每半年汇总的产品入库率和综合入库率进行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内药采组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药采组发〔2009〕1号)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政府纠风办、卫生局、发改委(局)、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盟市各直属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自治区政府纠风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含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7]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7]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依法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放射诊疗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放射卫生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都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并承担放射诊疗的相应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前言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风办[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目录及分类规则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第四章报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第五章采购和配送第六章监督管理附件:1、药品竞价议价谈判流程2、网上药品交易流程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指为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及大型医疗设备集中竞价议价系统、采购系统、管理系统等。

(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指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参与药品统一采购后,产生入围药品,供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并由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活动,方案中简称“网上采购”。

(三)采购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生产商——药品生产企业: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和报价,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内药采办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0〕1号)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械集中招采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各生产、配送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并经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序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申(投)诉的范围第三条申(投)诉范围:(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二)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三)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四)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五)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六)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建或修改的;(七)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八)企业名称变更;(九)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现状与对策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现状与对策


内蒙古 自治 区药 品 集 中采 购制 度现 状
医用 耗 材在 内的挂 网采 购 目录 , 组建 了药 品 、 医用耗 材 采 购专 家 库 , 立 了 20 年 内蒙古 自 区医疗 机 构 网上 药 建 09 治 品集 中采 购 企业 和 药 品品 规数 据 库 。 内蒙 古 自治 区 首批 药 品 网上集 中招标 采 购入 围药 品
制 度 的初 衷 。 ( ) 仅 旨在 规 范流 通领 域 的药 品 集 中招 标 采 购治 二 仅
标 不 治本
位使 医疗 机构 既有 动 机 、又有 能 力 将 药 品销 售 收 入 及 销
售利 润 最 大化 。
根 据规 定 , 中药 饮 片 外 , 疗 机 构药 品采 购 8 除 医 0% 以上 的 品种 应 纳 入 集 中招 标 采 购 , 就 是 说 , 2 的 也 有 0% 药 品是 可 以不 通 过 集 中招 标 采 购 的 。许 多 集 中招标 药 品 价 格低 , 润空 间小 , 疗机 构 ( 利 医 以处 方 医 师 为代 表 ) 往 往 可 以 利 用 药 品之 间 的 可 替 代 性 及 医 患 双 方 信 息 不 对 称 ,选择 高 价 的非 招 标 药 品替代 招 标 药 品 。 同 时 由 于规
不 同企 业 生 产 的药 品之 问 仅存 在 剂 型 、规格 甚 至 商 品名 的差 异 , 全 可 以相 互 替 代 。在 这 种 情 况下 , 完 中标 企 业 要
50 万元 的企 业 所 占比例 高 达 7 %以 上 ’ 00 0 。内蒙 古 自治 区医 疗 机 构 在 药 品零 售 市 场 占有 8 . l% 的份 额 …, 15
关键 词 : 内蒙 古 ; 医疗机 构 ; 药品 集 中招标 采 购 中图分 类 号 : 9 R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4 7 8 2 1 )3 0 8—0 10 —7 7 (0 10 —0 1 3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内卫计医字〔2015〕219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5〕21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目的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在医疗机构中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巡视监督工作职能,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强化医院运营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巡查重点(一)反腐倡廉建设。

1.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落实,扎实推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建立完善反对“四风”的长效机制,落实整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

2.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按照卫生部、国纠办等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以及《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品规及价格已在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了公布,为做好2010年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全区所有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见附件6)。

二、采购目录:《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三、网上采购时间:(一)采购过渡期:2011年4月11日至5月10日。

(二)正式执行网上采购时间:2011年5月11日执行,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四、采购过渡期的工作安排(一)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药招办)要完成的工作:在2011年4月11日-4月30日受理药品配送企业有关配送事宜的备案工作,依据自治区药监局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名单和配送区域(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示配送企业审核通过名单),以及配送企业相关资料(见附件3、附件4),负责审核并在网上开通配送区域;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依据生产企业的相关资料,负责审核并在网上确认配送区域(具体操作方法参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操作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荐自治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血液净化类与高分子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荐自治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血液净化类与高分子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荐自治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血液净化类与高分子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内卫药字[2012]832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荐自治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血液净化类与高分子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内卫药字〔2012〕832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根据国家和自治区2012年度医改工作部署,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将发布《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启动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于2012年开展血液净化类和通用高分子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药品耗材器械采购专家库,补充血液净化类和高分子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

为此,请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做好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专家专业范围根据自治区首批开展血液净化类和高分子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此次推荐专家专业范围为血液净化类专业临床医学专家、护理专家和医用耗材专家。

二、推荐专家基本条件被推荐的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在职在岗,愿意以独立的身份承担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咨询、评审和论证工作。

同时,具有以下专业条件:1.血液净化类临床医学专家:自治区二甲及以上医院(重点为三级医院)开展血液净化工作的肾内科、泌尿外科、ICU等临床科室从事或熟悉血液净化临床工作的在职在岗执业医师,从事血液净化临床工作3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临床护理专家:自治区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儿科、急诊、ICU等临床科室(不包含其他科室和护理部等)在职在岗护理人员,从事临床护理工作8年以上,副主任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3.医用耗材专家:在自治区二甲以上医院从事5年以上医用耗材采购、供应、质量保证等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普通中专、普通专科或普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启动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启动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启动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内药采办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启动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2〕2号)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以及《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2012年1月中旬开始执行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正式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范围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实行以自治区或盟市为单位的统一配送。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启动及日常采购计划网报时间1.首次采购计划报送时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每月两次,一个采购周期为半个月。

首次采购为2012年1月16日-31日周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计划。

已与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签约并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本单位和为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采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于2012年1月11日-15日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报送首次采购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财字[2012]61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12.06.08【实施日期】2012.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内卫财字〔2012〕615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2015 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现将全区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下达给你们,并就规划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自治区下达配置规划控制数分配原则及测算方法根据国家下达我区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总量,按照合理布局、有效使用,体现公平性、可及性原则,以各盟市服务人口、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量、医疗机构数量和服务能力、居民健康状况变化和医疗服务需求变化、现有乙类设备数量、分布和使用情况等为主要测算指标,采用服务目标法方式测算各盟市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数量。

运用人口增长预测、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不同地区的差异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定相关调整系数,对测算结果进行了调整修正,最终确定各盟市2015年末五种乙类大型设备的总量控制标准。

详见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附件1)。

二、严格控制总量、合理规划配置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2011-2015 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结合本地区现有同类设备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有效使用和有序增长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应重点保障装备空白地区、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旗县,切实提高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和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应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规划配置空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配合自治区做好药品补充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配合自治区做好药品补充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配合自治区做好药品补充采购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内卫财字[2010]41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5.27
【实施日期】2010.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配合自治区做好药品补充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0〕417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满足广大患者的用药需求,确保临床用药,依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药品补充采购工作,为做好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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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内卫计药政字〔2017〕662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字〔2017〕66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自治区药采中心:为加快推进和完善我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在耗材采购中的参与度,提高挂网耗材的网采率,满足临床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原卫生部等6部委(局)《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内卫计药政发〔2014〕160号)和深化医改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的重要意义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是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举措。

自治区通过不断完善平台交易功能、开展供应配送考核、实行按月按季定期监测通报,加强了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使用监管,建立了规范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新机制。

2012年以来,自治区通过集中招标、阳光挂网、限价采购先后启动实施了8大类高值医用耗材的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通过网上集中采购,规范了采购行为,降低了价格,减少了药械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加强监管、上下协同,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我区高值医用耗材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更多地享受改革带来的实惠。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第五条网上竞价采购品种范围和周期1、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竞价采购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现将《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督查方案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2010年5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察方案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范围各盟市、旗县药械集中采购管理和经办机构,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督查内容(一)盟市、旗县药械集中采购管理和经办机构1.是否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2.是否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3.是否保证国家和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是否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制度;4.是否对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备案;5.是否对本地区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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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
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内卫发[2007]9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2.18
【实施日期】2007.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07〕92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特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一、集中招标采购目的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
集中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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