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房地产中介纠纷案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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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房产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中介房产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中介房产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名中介人员,A先生找小明帮助出售一套房产。

小明为A先生找到了买家B先生并签订了房产中介合同。

但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未告知B先生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并未清楚说明物业权属情况。

B先生购房后发现两者存在问题,并要求要小明进行解决,但小明未履行协议中的义务,B先生提起诉讼。

双方的基本信息:A先生:房屋业主B先生:购房者小明:中介人员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A先生:作为房屋业主,有权委托中介人员帮忙出售房产。

在签订合同时,他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和权属情况。

当B先生发现问题并提出要求时,A先生应当配合小明尽力找出解决的方法。

B先生:作为购房者,有权要求中介人员提供全面真实的房屋信息和权属情况。

当发现问题时,有权要求中介人员配合找出解决方案。

小明:作为中介人员,有义务替A先生寻找购房者,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和权属情况以及解决房产交易中出现问题的责任。

小明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及物业权属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解决问题时配合B先生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如果小明未能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介房产合同纠纷方案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条例等,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都清楚自己的责任,避免因为不明确的权力和义务产生纠纷。

在合同中应当详细约定房屋的所有权属、使用权、转让权等相关情况,以及房屋的实际面积、物业情况等信息。

同时应当约定房屋交易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协商解决,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等。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中介房产合同纠纷方案应当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合同能够生效并可执行。

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以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

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12.14正文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3层0-1608-1610。

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链家公司商业秘密,于2020年11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被上诉人链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被上诉人中融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鲁学振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法律法规各级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规范性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各级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规范性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各级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规范性文件汇编前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几个与房地产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已经有十来年时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新的司法解释又迟迟未见出台,各地人民法院针对同一问题,又常常做法各异,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极为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为了让从事和热爱房地产法律工作的朋友们更好地了解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本团队收集整理了全国各级法院发布的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整理汇编成册,供大家参考。

由于部分法院的规范性文件未正式向社会公布,本团队在收集过程中只能借助网络,因此,错误和遗漏在所难免,望朋友们在使用过程中慎重。

欢迎大家向我们提出汇编中的错误与不足,以便于我们在下一期的汇编中改正。

受篇幅限制,将在此公众号发布目录,欲下载正文请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1。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节选)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

被房产中介误导房地产行起诉状为你讨回公道

被房产中介误导房地产行起诉状为你讨回公道

被房产中介误导房地产行起诉状为你讨回公道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代表自己,因房产中介误导行为,特向贵庭提起诉讼,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裁决并讨回公道。

一、案情回顾我于去年10月份有意购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情况和找到合适的房源,我决定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进行房屋搜索和交易代理。

与该房产中介公司进行初步沟通后,他们自称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承诺能够帮助我顺利购得满意的房产。

在他们的引荐下,我选定了一处房产,并决定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

然而,在签署合同之前,我开始逐渐发现房产中介公司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

他们没有向我提供准确的房产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证明等关键文件。

同时,他们还故意夸大了房产价值和潜在升值空间,对于房产的交易风险和潜在问题轻描淡写。

这种误导行为明显损害了我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使我陷入了一系列困境和纠纷。

二、误导行为的影响1. 财产损失:由于房产中介公司的误导,我不得不支付高昂的购房定金和中介费用,而最终购房交易无法完成,定金和费用无法退还给我。

2. 法律纠纷:由于购房交易受阻,我不得不与卖方房产所有人及房产中介公司进行法律纠纷,寻求赔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不仅耗费了我的时间和精力,还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困扰。

3. 信任破裂: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承担了信任的责任。

然而,他们的误导行为导致我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感,对于以后进行房产交易或委托中介代理的决心大幅下降。

三、权益诉求鉴于以上情况,我特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 要求房产中介公司退还我支付的全部定金和中介费用,并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

2. 要求房产中介公司向我公开道歉,恢复我个人的声誉,并赔偿因其误导行为引发的精神损失。

3. 要求房产中介公司赔偿因其误导行为引发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

四、法律支持1. 民法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他人侵害民事主体权益,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地产维权诉讼案例分析

房地产维权诉讼案例分析

房地产维权诉讼案例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房地产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维权诉讼便成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

本文将通过对两个房地产维权诉讼案例的分析,探讨其中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期深入了解房地产维权诉讼的实践应用和法律意义。

案例一:购房者合同纠纷背景描述:小明购买了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商品房,在签署购房合同后,他发现房屋的地基存在问题,导致墙面出现严重开裂。

小明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但开发商称地基问题是由于小明自行改动造成的,并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问题分析:在本案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地基问题的责任归属和维修责任的承担。

购房者小明认为开发商应该保证房屋结构的安全和质量,而开发商则以小明自行改动为由推卸责任。

解决办法: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解决办法:1. 鉴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确定地基问题的责任归属。

这项专业鉴定可以为法庭提供客观的证据,判定是否存在开发商的过错。

2. 合同解释:购房合同中的维修责任条款应得到充分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如果维修责任明确规定在开发商身上,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责任。

3. 调解:在案件初期,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纠纷。

通过合理的沟通和妥协,双方可以达成一致,以避免较长时间和高额成本的诉讼。

案例二:房产中介欺诈纠纷背景描述:小王通过某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签署购房协议后,他发现中介公司隐瞒了有关房屋质量和权属的重要信息。

小王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分析:在此案例中,纠纷的焦点在于房产中介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中介公司是否应当为其隐瞒信息或误导小王而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办法:为解决该案例的问题,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办法:1. 证据收集:小王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协议、房屋材料等,以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常见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常见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常见法律问题房屋买卖是人们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纠纷也时常发生。

本文将介绍房屋买卖纠纷处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法。

请注意,本文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房屋产权问题房屋的产权是买卖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由于房屋的产权证明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一旦发生产权问题,往往会引起较大的纠纷。

常见的房屋产权问题包括:产权证书的真实性、使用权的归属、担保权益的保护等。

处理这些问题需要依法进行产权调查,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并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来解决争议。

二、合同的履行问题在房屋买卖中,购房合同是双方约定权益的重要文件。

然而,当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常常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常见的合同履行问题包括:买方未按时付款、卖方未按时交房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详细阐明权益和责任,以规避后续纠纷。

三、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是买家最为担心的。

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墙体开裂、漏水、房屋结构问题等。

一旦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买家可以向卖家索赔或要求修复。

首先,买家应及时进行鉴定和评估,并留下相关证据。

其次,买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卖家的责任。

四、过户手续问题房屋买卖完成后,买家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正式获得产权。

然而,有些买卖双方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未能顺利完成过户手续,导致后续产生纠纷。

为避免过户手续问题,双方应合法签署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发生过户纠纷,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或仲裁来解决。

五、违约问题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约定了一系列交付和付款时间节点。

如果一方无故违反合同,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解决这些违约问题,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追究责任并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时,双方还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以节省时间和金钱。

房产纠纷案件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房产纠纷案件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No one's life is smooth sailing, and no one knows how to grow from birth. It is through constant tempering thatwe learn to grow.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房产纠纷案件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导读:房产纠纷案件常见的问题主要有房产纠纷的种类有哪些;房产纠纷找什么部门来维权;如何处理房产中介纠纷等问题。

据名律师介绍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等纠纷一、房产纠纷的种类有哪些?1、据名ls介绍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2、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等等。

二、房产纠纷找什么部门来维权?1、一概以房子为标的物的房子确权、运用、生意、租借、典当、典当等民事行为发作的纠纷,以及与房子相关联的房子装修、装潢、设计、隶属设备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作纠纷,两边洽谈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子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申述。

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运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员工对分房有定见,或许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许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中介和卖方之间的串通欺诈问题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真实房屋信息,对购房者进行欺诈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一经认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惩处。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房屋中介和卖方有义务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房屋的质量、瑕疵及其他影响使用的事项。

一旦房屋中介和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对购房者的权益造成损害,购房者有权要求赔偿。

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房屋中介和卖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外,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房屋中介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中介应当及时告知购房者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如瑕疵、异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如发现任何串通行为,购房者可以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涉及的违规行为。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何避免落入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陷阱?首先,购房者应当增加对购房信息的了解,多关注房屋市场行情,不轻易被房屋中介和卖方的夸大宣传所吸引。

其次,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当详细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包括房屋的质量、产权状况、产权人是否一致等。

最重要的是,购房者应当选择正规、有信誉的房屋中介机构,并与其签署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总之,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房产纠纷案例:房屋买卖逃避税费,合同被判无效

房产纠纷案例:房屋买卖逃避税费,合同被判无效

[案情介绍]基本案情:在二手房交易买卖中,上下家在约定好房屋成交价格以后,通常都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一个低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约定条款,以达到较少缴纳相关税费的目的——这就是实践中常说的“阴阳合同”。

这种现象在现实房产交易中屡有发生。

日前,我们又代理并结案了一起相关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对方仇某要求我方委托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10日,仇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被告孙某的一套房产。

原、被告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书》一份,约定该房屋总价为人名币200万元;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购买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款分二次交付转让方。

购买方向转让方支付定金5万元,转让方收到定金后,不得借故终止售房,否则双倍返还定金。

该协议补充约定:该房的合同成交价写为170万元。

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

协议签订后第三天,原告即与中介方联系,认为《定金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前后不一致,违法规避税费,故该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定金,或以170万元总价成交。

后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原告坚持要求以170万元总价成交,被告不同意。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签约未成。

原告仇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定金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案情分析][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房屋转让总价已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由于原告要求以名义价格170万元买受该房屋,遭被告拒绝,由此导致双方未能订立买卖合同。

原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房屋居间合同案件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房屋居间合同案件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 2 卷 第 6期 5 21 0 0年 l 1月
J 瓜 NA 0【 L OF GUANGXIA DM I S RATI NIT VE
CAD D 聊 叠 7E 0F 】】 I p0 L H AND W LA
V0 . 5. o. 12 N 6 No 2 0 v. 01
告 以应 由其 住所 地 江苏 省 常 州 市某 法 院管 辖为 由 提出管辖权 异议 。长 宁法 院驳 回被告 的异议 , 二 但
[ 文章编 号】08 82 (000 — 10 0 10 — 6821)6 0 1 — 5
近年来 , 随着我 国住房需 求 的增 大 以及 房地产
投资热的带动, 房屋中介服务市场发展迅速。但随 着我 国房地 产政策和 国家宏 观调控 的变化 与调整 , 市场经济 主体趋利避 害 , 在追 求利润 最大化 的驱使 下, 导致房地产居间合 同纠纷案件数量迅速上升, 案件本身也 日趋复杂。由于 目前房屋居间的行业 规范尚不完善、 房屋居间合 同的具体性规范缺乏、 司法不统一较为严重。本文主要指出当前房屋居 间合 同纠纷 案件 在 司法 审判 过 程 中遇 到 的 主要 问 题和难点, 并就解决这些问题和难点提出一些既符 合司法审判实践 , 又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审判思 路和审判方法, 为高效 、 正确裁判居 间合同纠纷案
请 求 权
[ 中图分类号 ]F 2 D 7
[ 文献标识码 ] A
民法院管辖。在如何确定房屋居间合 同的合同履
行地 , 法官们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在“ 原告上 海传家公司诉被告史某案 ” 原告认为其带被告 中, 实地查看本市长宁区新华路某房屋系履行居问合 同项下 之义务 , 房屋 所在地 即为合 同履行地 。被 该

房地产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房地产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市区内开发一个名为“幸福家园”的住宅小区。

该小区占地100亩,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地下车库等设施。

甲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与乙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公司”)就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幸福家园”小区的土建施工,合同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工期延误。

2. 工程款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2000万元未支付。

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3. 设计变更与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乙公司多次向甲公司提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

甲公司虽同意增加工程款,但未同意延长工期。

乙公司因此延误工期,造成损失。

4. 争议焦点:乙公司认为,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延长工期。

甲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条款: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乙公司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中介公司在明知政策变化与委托人相关的情况下,未尽说明提示义务的应分担损失--俞某与某中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俞某于2020年4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及双方女儿名下原共有的房屋离婚后归女儿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21年1月,本市出台对离异人员等予以住房限购的政策。

同年4月,俞某为出售房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居间协议1》,在该协议的履行中,该中介公司明确知晓俞某已协议离婚。

同年6月,俞某同样在该中介公司居间下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居间协议2》,约定购买案外人名下的房屋。

后《买卖居间协议2》因俞某不符合购房资格无法履行而解除,俞某承担违约金26.8万元。

俞某以中介公司理应知晓其离异情况却未告知其不符合购房资格进而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上海一中院认为,俞某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对购房政策理应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其疏于了解亦未向某中介公司主动询问相关政策,自身存在过错。

而中介公司在已知晓俞某离异而相关限购政策更新的情况下,理应对俞某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帮助,但该公司并未予以提示,未尽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尽的基本义务及专业服务,故中介公司对俞某因限购政策致购房失败而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系争损失由俞某和该中介公司按4:6比例分担,中介公司应赔偿俞某损失16.0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政策变更背景下,中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事关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法院在认定时,应综合当事人各自的职责、义务及履约情况等予以判定,包括委托人是否疏于了解与己相关的政策、中介公司是否向委托人提示过资质问题或主动询问过委托人购房资质相关情况。

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乙方:某委托出售房屋业主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具有提供房地产交易咨询、推介物业等业务的权利。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介绍买方,帮助乙方委托房屋出售。

(2)对出售房屋进行评估、推介、广告宣传等服务,帮助乙方确定出售房屋的价格和出售计划。

(3)协助乙方与买方进行房地产交易,在交易完成后,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4)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

甲方应向乙方收取由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

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乙方是一名房屋业主,具有房屋所有权。

乙方依法委托甲方进行房屋出售的中介服务,并承认本合同。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面积、位置、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期限委托房屋给甲方推介。

(3)遵守约定的出售计划和合同条款,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房地产交易。

(4)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串通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的责任。

3. 合同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签订后生效,履行期限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之日起至房地产交易完成之日止。

服务费用由乙方在委托出售房屋的时候支付给甲方。

4. 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合同,未能提供约定的服务,应承担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的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合同,未能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合同,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串通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合同法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不动产登记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实施。

房地产开发中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中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中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是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开发中常见的经济纠纷,并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纠纷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土地纠纷是房地产开发中最常见的经济纠纷之一。

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纠纷、土地用途变更纠纷等。

1. 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权属纠纷通常发生在购置土地后,开发商与原土地所有者之间发生争议。

此类纠纷需要根据土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合同来解决。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个人或单位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当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应首先查明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并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2. 土地用途变更纠纷土地用途变更纠纷发生在开发商申请将一块土地的用途转变为商业、住宅或其他用途时。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城市规划法》,土地用途变更需要经过相应部门的批准。

若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会产生纠纷。

因此,开发商在进行土地用途变更前,必须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完成相关手续,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中的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屋销售合同、委托开发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等方面。

1.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房屋销售合同纠纷发生在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

购房者通常会购买开发商未完工或已建成的住宅,而合同纠纷可能涉及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质量、合同违约等问题。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房屋销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解决争议。

2. 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委托开发合同纠纷通常发生在土地所有者与开发商之间。

根据合同约定,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委托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和销售。

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委托期限、地价支付、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应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程序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

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

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案例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某业主(以下简称“乙方”)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甲方是一家注册在中国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乙方身份:乙方是一名业主,拥有一处房产。

甲方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将之发布到甲方网站上。

乙方权利:乙方有权通过甲方找到合适的买家,并且有权决定房产的销售价格。

甲乙方义务:甲方要根据客户的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发布房产信息,并且引导客户完成房产销售过程。

乙方要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信息,并且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

履行方式: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协商达成协议。

期限:协议期限为六个月。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除非另有规定,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涉及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如《合同法》、《房地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等。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房产进行评估,并且将之发布到甲方网站上;乙方有权通过甲方找到合适的买家,并且有权决定房产的销售价格。

甲方要根据客户的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发布房产信息,并且引导客户完成房产销售过程。

乙方要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信息,并且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在履行合同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导致纠纷或损失,应由违反方承担责任。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无法协商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

在有效期内,如果乙方通过其他渠道成交,则此合同自动作废。

甲乙双方应当保守商业机密,防止泄露或利用商业机密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

案件相关法律以及相关案例

案件相关法律以及相关案例

本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相关条款法律支持文件以及相关案例衡量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进行辩护法〔2019〕3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9〕354号发布时间:2019-12-21 09:1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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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审理房地产中介纠纷案法律问题正文:审理房地产中介纠纷案法律问题房地产中介是国内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的新兴行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缺乏法定的信息主渠道,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因素,房地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之间无序竞争、违规操作的现象层出不穷,导致相关纠纷案件迅速攀升。

本文试从分析该类案件审理中凸现的法律问题入手,研究处理方法和对策。

一、中介公司是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人的授权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中介公司往往在未取得产权人转让授权的情况下便与买方签订《委托购买合同》,进而产生纠纷。

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该行为能否认定为欺诈?相对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笔者认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中介公司必须在已取得房源的情况下方能接受买房人的委托,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与买房人的订约行为不构成欺诈。

但如买房人有理由认为中介公司已取得房源,进而签订《委托购房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其主张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二、中介公司“吃差价”合同效力的认定、处理实践中,中介公司往往采取分别与交易双方约定交易条件,在交易条件存在差价后,通过分别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的方法,赚取差价。

建设部日前发布的《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2007年1月1日实施)明令禁止房地产中介吃差价,由此产生中介公司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否能够依据部委规章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认定合同无效是否有违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由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为维护交易安全,可以在认可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参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中介公司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出卖人、出租人)。

三、因压低房价款所订“阴阳合同”的认定、处理为迎合购买方偷税心理并赚取利润,中介公司往往诱导交易双方订立压低房产交易价格的“阴阳合同”,隐瞒真实交易价格。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然而中介公司与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一概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在能够查明双方真实交易价格的情形下,不应简单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发出建议函,建议相关部门追缴偷逃税款或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四、中介公司审查义务及担保责任的认定实践中,中介公司往往承担着审查产权人处分权、购房人(承租人)履约能力、代收代转定金、代收预付款、代办贷款等义务,而这些义务对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由于中介公司的过错,导致交易一方遭受损失,中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虽然中介公司履行审查产权人处分权、购房人履约能力等义务具有居间性质,但委托人系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进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如无处分权人擅自转让他人房产、购房人无购买能力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甚至遭受重大损失,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或适当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委托购房合同》定金的担保认定根据与买房人所签订的《委托购房合同》,中介公司往往收取一定的定金,该定金担保的是《委托购房合同》还是将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该合同约定的定金担保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理由是:其一,《委托购房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同定金的数额相当,认定为该合同的定金不符合担保法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其二,如购房人承担定金责任则其与合同通常约定的中介公司承担赔偿直接损失(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责任相比显失公平;其三,中介公司代产权人收受定金成为行业惯例;其四,合同中往往同时有定金冲抵预付款的约定。

六、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中介公司涉诉案件中,有部分纠纷发生在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上,当事人与中介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条款能否认定为格式条款?相关规则在该类合同中有多大的适用空间?笔者认为,为保护委托人利益,不应排斥格式条款及相关规则在该类合同中的适用,但应严格把握,既不能因为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对其另眼相看,也不能因为委托人所谓“弱视地位”而无原则、甚至刻意的保护。

七、买卖双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私下交易行为的认定、处理为应对中介市场严峻的竞争形势、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中介公司往往采取免费登记房源信息的措施,而卖方则尽可能的在多家中介公司发布信息,导致买卖双方违反诚信原则私下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隐蔽性极大。

如何认定私下交易行为进而追究买卖双方的责任?笔者认为,主要应从相关证据入手,通过审查买卖双方是否与其他中介公司订有委托合同,同时交纳了代理费用,是否存在私自泄露房源信息等进行认定,如果买卖双方因中介公司的协助而进行了接洽,但不能佐以证据对交易的过程作出其他合理解释,应认定存在私下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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